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2023-01-05

一、传统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的价值

形式正义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法律的制度, 对实质性的原则没有过多的重视, 就是在执行法律和制度时, 要应用到适合的人身上。所以, 形式正义也被叫做“作为规则的正义”。由此可以看出, 形式正义适合用在国际私法的表面, 而且如果按照法律学的方面思考, 这是一个相对理性化的过程。在传统的国际私法中, 在形成一定的法律区域时, 会使用连接点单点的形式, 固定而密封的冲突规范体现了其一般性的规则以及普遍的法律规则, 并且也体现了国际私法形式正义的理化性。对于形式正义的理化性来说, 还具有一致性的性质。国际私法的对于法律的选择方法具有两大特征, 并且和形式正义存在一定的相似, 因此, 国际私法在一定程度上非常重视形式正义。在形式正义中, 对法律存在特殊的要求, 就是在使用法律时一定要充分按照法律的规则进行, 保证法律的明确性。

二、现代国际私法中实质正义的价值

实质正义是法律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特别是在确定人们的权利时, 其中实质正义的内容主要有: 充分体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正义、体现社会上实质性和社会性的正义, 另外, 还包括体现员工福利的正义, 并且, 实质正义在进行法律方法选择时, 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 对于不适合的法律要适当的调整。除此之外, 实质正义还特别关注法律的内容以及对人们的影响方面, 尤其关注人们生活的价值, 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求, 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 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的进步, 提升社会的凝聚力, 这些都是保证社会文明必备的。在实质正义的概念中, 既包含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也对人们提出了要求, 所以, 它和法律观念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目前, 时代和社会都在快速的发展, 在实体法的各个领域中, 正在不断确认和弘扬一些社会上的人文关怀, 将实质正义在社会上充分体现出来。在20 世纪初期阶段, 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兴的法学流派, 他们主张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 强调对国家中的弱者进行实质上的保护, 体现了国家司法中实质正义的价值。这种形式的司法, 在国际私法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更加关注人们的平等。在国际私法中, 立法者一定要对现实生活充分观察, 对弱者进行积极的帮助和保护, 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并且在国际私法中落到实处; 而执法者更要严格执行国际私法中的规定, 在解决普遍性的问题时, 要充分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进行, 另外还要按照个人的实际情况, 对特别的案件进行特殊的处理, 在处理案件时体现国际私法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灵活性, 从而实现对弱者的良好保护, 体现实质正义的价值; 除此之外, 还包括司法者, 司法者要明确规定弱者的概念, 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弱者进行限制时, 司法者要使用公平公正的权利对弱者的界限进行裁定, 在一定程度上对弱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充分将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体现出来。

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协调统一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相互排斥的, 在倡导主权的国家中, 要想实现实质正义, 不一定要完全抛弃形式正义。但是, 这两种正义都是学者比较重视的, 就算是它们各自带有特殊的独立性, 在实现国际私法价值时也不能只考虑形式正义, 而忽略实质正义。在早期的时候, 涉外民事的关系不是十分复杂, 因此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广泛, 比较狭隘, 通常都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进行事件的判断, 不仅实现了形式正义, 也实现了实质正义。但是, 国家的涉外商业正在不断发展, 随着而出现的也包括越来越多的案件, 案件的出现体现了国家对利益的追求, 因此会导致法官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进行选择。值得一提的是, 在大部分的国家中, 国际私法不仅规定了形式正义的表现方式, 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正义, 实现了两者的和谐统一。

四、结语

在国际私法中, 学者们一直对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存在争议, 但是无论是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形式正义还是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它们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实际上, 国际私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国际本位的理念, 从而对涉外民商事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使我国的涉外民商在新的制度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要想实现这个目标, 一定要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统一的情况下进行, 因此, 一定要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协调统一, 保证在国际私法下实现涉外民商事业的持续发展。

摘要:国际私法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最注重的问题, 所以, 在进行国际私法的构建时不要脱离国际私法的价值, 在国际私法的价值中, 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国际私法中的形式正义能够体现传统国际私法价值的重要核心, 而实质正义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是选择法律的根本标准。本文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进行了研究和解读。

关键词:国际私法,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 徐冬根.论国际私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 01:67-72.

[2] 陈嘉.试论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行走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01:56-61.

[3] 郭晓欢.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间的冲突[J].三明学院学报, 2013, 03: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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