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思考论文

2022-05-08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经济法法律思考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认同者甚多,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经济法的功能角度讲,“需要国家干预说”有值得商榷之处:国家权力势力广泛,但不必因国家干预经济就以此为经济法定名分;政府干预经济有其价值,但此权力不是由经济法专职确认和限定。

经济法法律思考论文 篇1:

对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思考

摘要:共享经济在当前社会的发展已经势如破竹,同时共享经济因各种问题在社会中也引起民众的质疑。基于此,本文对共享经济进行分析,指出共享经济在个人信息保护、供求双方法律权益保护和征税的方面的问题,对这三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建议的意见。

关键词:共享经济;规制;信息

引言

共享经济正在逐步的重新构建民众的生活及生产方式,将有可能影响着未来的世界。共享经济因其独有的商业模式已经对当前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冲击,时常被质疑、排挤。特别是当前法律对此模式的规制滞后及缺位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共享经济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通过对共享经济本身的研究,对当前共享经济法律规制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共享经济的概述

(一)共享经济概念

2010年,英国学者蕾切尔提出了共享经济现代意义上的概念,即将“协作式消费”分成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租赁产品、服务,如汽车租赁服务;第二种模式就是共同分享无形的资产,如技能;第三种模式是指在二手市场中将用过物品再次转让,如咸鱼网站。美国学者罗宾则提出共享经济就是使用过并不占有。共享经济就是当前互联网经济新形式的代表,不同于传统网络购物的是:互联网平台中进行购物所转移的是商品的所有权,但是共享经济则是将商品的使用权暂时性的转移。综上,共享经济就是立足在独立化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将信息进行整合并个人闲置的资源进行重新的分配,临时将使用权再次转移,进而提升商品使用率的经济模式。

(二)共享经济特征

1.临时转移资源使用权

产能过剩是共享经济得以生存的前提,然而将过多的资源实施共享可以将个人所拥有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大大减少浪费。但是值得的注意的是共享经济是临时使用权所进行的快速转让,属于租赁,但是这种租赁和我们传统租赁是不同的,需求者是从互联网平台上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然后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资源,然后资源又快速的再次进行配置。共享可以促使被闲置的资源可以被多人重复使用,使得交易速率最大提升,进而促使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互联网为依托

传统的商业模式基于地域、信息等因素,使得共享无法形成规模。但是互联网拉近人们的距离,民众能够随时发布自己信息,那么共享模式的操作就具有了可能,但是脱离网络则完成不了共享

3.个性化管理

足够资源需求双方是共享经济可以开展的前提,那么个性化参与是该经济模式的特点。简单说,个人是可以成为共享经济市场的主体,其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消费者。

二、共享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供求双方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

共享经济主要最大程度去将个人闲置资源利用起来,那么市场中个体都是可以参与到该种经济之中。不过这种共享经济登记形式简单,没有十分严格规范的相关核查机制,这样就会引发资源供求双方之间极易出现侵权事件,如最近出现的小黄车和小蓝车被认为破坏事件;如小蓝车用户退款的事件,这些将严重影响市场的发展。问题或者纠纷的出现,通常都是供求双方之间进行协商,但因个人承担能力的有限,且参与者在追责过程中会到一些障碍,成本也比较高,导致维权的力度有限。出现以上的问题主要是责任分配问题的解决,那么要想彻底解决以上的问题,需要共享平台应及时承担相应的社会、市场的责任。

(二)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监管问题

共享经济属于双边市场模式,平台是作为供求双方的代理人出现的,主要发挥的类似公共服务职能,并且平台为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会要求供求双方需要实名注册登记且要实时跟进监控,故平台将大量闲置资源供求双方的个人信息掌握在受理,那么通过相关的大数据技术分析,很多供方个人信息、行踪等信息都会被保罗在平台的监控之下,这将会触及到个人隐私。如果用户隐私被泄露,将会对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如何有效的降低共享经济平台上有关个人隐私及信息在安全方面的风险,需要多种形式的监管才能完成。

(三)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

共享经济作为新经济形式之一,但是其也属于商业模式必然要进行征税,要想征税征缴就要确定纳税的主体、税率和课税对象,但是从现实来看,征税所要确定的主体、税率和对象均无法确定。如共享经济纳税主体哟支付平台、交易平台和资源的供给方,但是平台中的用户多数都是虚拟账户,个人信息不完备,且都未相关部门备案,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因而,上述主体不是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如征税对象无法确定。只要确定课税对象才能确定征税的界限,才能够划分税种,并进行征税。但是共享经济将这些可征税的对象都糅合在一起,使得能够征税的对象复杂化;如税率无法确定,税率是基于课税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共享经济的征税的对象都十分的复杂,导致税率确定出现极大的模糊性。

三、构建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度

(一)明确共享经济中主体的法律地位

共享经济中涉及到供求双方和平台,那么要对三者法律地位进行明确才能够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第一,需求方。需求方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实质上还是消费者,那么就享有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第二,供应方。闲置资源的提供方作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者,和需求方之间是交易关系,那么在交易后的履行中要出现侵权、违约等问题,那么要承担直接责任和过错责任。但是要注意到现有很多资源提供者已经专门从事此类的服务,如专职司机。那么就要该类群体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的明确。根据提供服务的时间、收入和频率划分权利义务;要根据是否专门从事该职业,设置比例限制,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才可作为供求方。第三,平台。供求双方在平台上交易,那么就按照平台的规则进行。故平台虽未实际参与到交易中,但是交易中处处有其的身影,那么平台除了具备传统的媒介形式,更是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因此,平台在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即对双方信息的审查、交易是否合规及消费者维权等方面都有责任。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保护信息數据

针对当前共享经济发展中出现问题,法律无法及时调整下,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标准、规范来对此进行规制。如准入设卡。社会中出现的共享网约车出现侵权的案件就是进入门槛过低,使得消费对共享经济的安全度产生质疑。基于此,平台行业可以设置信用累计机制,对供求双方的信息审核以外,还有对双方每一次的交易行为评价、侵权和违约等行为进行记录,设置一个上限,如果有人超限就给予禁止。此外,为了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安全,要对平台进行限制,平台在获取用户信息必然先获得用户的同意,并采用相关的技术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并不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平台保护用户信息的实时性。

(三)完善共享经济税收征管制度

针对共享经济的特点,我们国家有必要进行税制创先,如开通网上税务客户端,公示缴税的条例、流程和纳税办法,根据参与者每次交易的类型、金额税制纳税申报,自动进行计算并由平台进行代扣代缴,这样不仅可以方便群众,也可以有效减少税源的流失。另外,针对共享经济可以设置相应的税收监管机制来监控征税,根据资源提供方在平台上服务的收入、频率和时间综合进行考虑,设置动态评价体系。假如提供者是在平台上是谋生,那么要根据其收入情况进行缴税。

作者:刘信泽

经济法法律思考论文 篇2:

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

【摘要】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认同者甚多,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经济法的功能角度讲,“需要国家干预说”有值得商榷之处:国家权力势力广泛,但不必因国家干预经济就以此为经济法定名分;政府干预经济有其价值,但此权力不是由经济法专职确认和限定。

【关键词】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经济权力

由经济法的性质看,经济法被定位在“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标签上,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需要的产物。在此理论中,经济法将国家权力和经济直接结合,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得到正当名义,经济受到国家干预有了其合理性,但是,“需要国家干预说”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经济法

经济法被普遍认为是针对经济现象而出现的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是克服或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必要手段。“需要国家干预说”即是在这种依据下产生,经济法就成为国家干预经济需要的供给,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国家意志的干预。

“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经济法被定义为“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其理论思路是:市场经济由于天然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比如竞争失效、外部负效应、收入分配不公等,这些情况会致使社会经济出现危机,为了避免危机造成严重破坏而需要国家出面来克服或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经济法作为需求供给为国家提供经济权力支撑,所以经济法为“需要国家干预说”之法。

二、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

经济领域需要国家干预,其他领域也有国家干预的需要,其他领域中的国家干预不被“需要国家干预说”标注,而经济领域中的国家干预却用这一学说标明和强调,其正当性受到质疑。再者,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实属正常,为国家意志的介入,只是将经济法定为国家经济权力的法律来源,证明了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权力的供给却无法说明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属性。

(一)国家权力势力广泛,不必因国家干预经济就以此为经济法定名分

由对“国家”一词的理解可以得出一个答案,即是国家是权力的集合,国家通过各权力机关涉入到社会领域,权力势力范围广泛,所到之处亦是以其权威和强制力所向披靡。

在经济领域的国家权力展示着雄威,其作用没有被恰当放置反而被放大,似乎在显示着国家对经济的广泛控制有着无比的优越性,大概是依仗经济法为其辅佐而有恃无恐的原因。尽管主张在权力和权利的相接时有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必要,但经济法因劳烦于处理权力的自身关系而对调节经济关系各方的利益和需要的关注似乎就冷落了。

国家职能有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这些都是国家代表人民意志在各个领域保护和实现其委托人利益的形式,这种形式中的权力之行使即可抽象化为国家干预。经济发展有国家意志的成分,国家在其经济职能的职权范围内对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管理和服务的作用,但这不仅不能否定国家权力在其他领域中国家权力的能力,也没有理由因此高度提升在经济中起到作用的国家权力的威望。即使国家权力干预在经济领域发挥着独特而突出的作用,也只是表明国家干预属于经济内容的部分,不能因此就确定国家干预就成了经济法的“当家人”。

“需要国家干预说”中就国家经济权力的调节和控制说明国家权力的能力,不免过于无视国家权力同样发挥效用的其他领域,也无视经济领域中对经济同样起作用的其他要素的价值。

国家权力的作用在经济领域确实非同小可,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国家意志的施加为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动力,受益的经济领域会感激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的干预权力,但如此便要经济法与政府经济权力结下如此深的渊源——以身相许,未免有些牵强和为难,况且这还没有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解决经济关系各方不同利益和需要的平衡和协调问题。

(二)政府干预经济有其价值,但此权力不是由经济法专职确认和限定

据“需要国家干预说”,干预主要是经济法授权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首要任务是明确授权以规范政府,大概此说中的经济法会为界定政府权限、规范政府行权而占去大部分精力,毕竟这是行政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之一;重要的是,政府权力包括其经济权力已经在国家职权中规定了,有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予以划分和规定,何必需要有一专门的经济法来授予或控制呢?

由于国家并未对经济权力进行如政治权力似的配置,因此基于经济发展需要被分散于各国家机关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的经济职能决定着其自成立起即有法律对其授权的经济权力,此权是伴随政府的成立而享有的集权力与责任于一身的干预职权,对经济介入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其职能所在,是经济法外之应有之义。以经济介入方式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也只是政府采取的用权方式,放任和干预的选择依据是否利于其职能的实现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经济法中干预经济的权力的应用只是一种法律和政府职能实现的手段。

若“确立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为经济法的基本原理”[2],政府干预过程体现经济法的实施过程,因为政府权力寓于经济法之中,经济法为其合法性提供依据。政府干预目的的实现即是经济法调整某种关系产生有效作用,因首先是此经济法之政府权力的实现,则以此谓之经济法,其缪可知。如果说经济法是需要国家干预之法,则经济法的经济职能要归功于政府权力对其的强加和干涉,政府的经济权力将经济法也限定在经济性范围。经济法的独特价值不是存在于政府权力的确认和限定上,而在于经济法利用政府权力这一工具实现的经济现象背后的法律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7.

[2]陈虹,吕忠梅.经济法原理新说之一:国家干预[J].法学论坛,2003,18(4).

作者:于秀林

经济法法律思考论文 篇3:

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法学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基本定位

[摘要]传统的经济法教学课程模式不利于培养与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应定位于培养、训练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提高他们的法律职业能力,应以培养与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经济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和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能力为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可通过修订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对现有经济法教材创造性地加以改进、强化和组织好案例教学、革新经济法课程教学手段和改革经济法考试制度等路径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法律职业能力

[作者简介]谭正航,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错位与重新定位

《经济法学》是法学本科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对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大多数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却越来越脱离职业培养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1.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不明确,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要求不太符合,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大纲是经济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现在,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大纲主要是关于知识点的讲授,而基本上没有关于职业能力培训的内容。

2.经济法教材缺乏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内容安排。传统的经济法教材倚重对形式上经济法理论的阐述,缺乏与经济法实践作经常性的衔接,从而陷入“填鸭式”教育的窠臼,在这种指导方针下,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可能会出现学生只接受抽象的书本知识,却无法真正理解经济法的制度根基,捕捉不到蕴含在经济法律、法规背后经济法治精髓的结果。

3.课程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往往是老师讲、学生听,采取满堂灌、一言堂、填鸭式的形式。知识的传授往往是在讲台上完成的,学生仅略知其中的理论,缺乏司法实践和应用能力。这种完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教学方式不仅无法吸引學生积极参与教学课程,更为重要的是无法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这种教学形式使学生注重于书本知识的记忆,不可能对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有多少帮助。

4.课程教学内容过于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和经济法律条规,忽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主要是围绕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这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津津乐道于经济法学知识的传授。对经济法学课程的改革研究大多数集中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缺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理论研究和保障机制的探索。

5.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无法激起学生的兴趣与欲望。传统经济法的教学手段是“一张嘴,一支粉笔”走天下,没有更新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唤起学生的求知求新欲望。

6.课程教学成绩考核方法侧重于经济法知识的记忆与理解,不能全面检测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反映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传统的经济法考试大多采取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大多死记硬背,结果造成学生高分低能;忽视或轻视学生综合技能的训练和掌握的检验与考核,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可见,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重知识传授而轻能力的培养。它不仅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有针对性地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提高其职业能力,从而减弱了其职业适应能力,影响人生理想的实现。可见,对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改革迫在眉睫。随着大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法学教育也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向,许多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而不是职业化教育。笔者认为,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非根本对立,职业教育过程也就是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把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就会相对轻视学生职业能力的重点训练,就不太可能把法律实践教学居于核心地位,从而影响到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难问题。法学教育应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终极目标、专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经济法教学也应主要定位于培养法律本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要求法科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具备必要的实务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养大批法律职业人才,实现司法队伍的职业化。而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改革现行的教育模式,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推动和加快了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进程。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也应该顺应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强化法律职业化培养与训练,把实现职业能力培养与提高作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经济法课程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不仅要在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深化法科学生的职业素养,而且要使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能力方面有质的飞跃。这些目标主要有:

1.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经济法律信仰。法治意识是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信任和依赖程度。法律的功能发挥更来源于对法律的信仰。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体现着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的程度如何。对法律产生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终极标志。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法律信仰的培植。作为法治社会重要主体的法律专业学生,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和实现程度。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保障国家依法管理与调节市场经济的规范体系。它是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经济法治意识和经济法律信仰的基本专业课程。在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2.培养与形成经济法律思维。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主体。这些法律人的共同点就在于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

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经济法课程对于培养与训练法科学生经济法律思维作用很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处理活动紧密相关。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市场竞争规范化、宏观调控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法律思维方式。

3.培养与形成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法律职业化训练的核心和关键主要在于法律学生法律操作能力的实践和养成。法律操作能力是法科学生胜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教育效果的基本检验标准。法律操作能力主要包括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庭代理与辩护表达能力、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养成既需要课堂内的训练,也离不开课堂外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训练。经济法课程主要训练经济法律的操作能力,比如对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国有资产保护案件、财政支付案件、税收征纳案件、社会保障案件等的处理能力。这些经济法律案件操作上既有一般法律案件处理方法的运用,也具有经济法案件处理的特殊规律。比如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不仅要依据《反垄断法》规范,同时还要考虑一国在某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结果可能截然有别。比如,美国长期以来对反垄断坚持严厉的政策取向,自19世纪末《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制定到20世纪60年代,严厉的反垄断立法使许多大企业,如贝尔电话电报公司、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铝公司等,都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甚至被勒令解散或解割;然而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对反垄断的立场发生了从严厉转向宽容的戏剧性变化,这种变化从“格林奈尔公司案”和“通用电力公司案”可见一斑。

4.培养与形成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法律职业者不仅仅在于操作法律,而且要求具备起草与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与发展也是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之一,其要求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结构、拟定的基本程序、规范性文件条款设计的方法等技能。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国家利用经济法规范文件管理与干预市场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使法科学生适应职业发展的新要求,对其进行针对性训练就非常必要。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的训练也包括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拟制方面的技能,以适应社会经济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三、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改革的实现路径

把经济法教学模式定位于职业能力培养是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弊端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该围绕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目标,强化学生法律操作能力训练、加强实践教学,以增强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适应能力。具体来说,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去进行:

1.修订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适当缩减理论讲授的时间,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堂教学方面,强化实践教学内容,在经济法大纲中规定理论讲授要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为基本取向,注意联系实际法律问题和强化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外,经济法教学大纲应规定相应的职业训练时间与环节,主要包括经济审判庭审观摩、专业辩论、企業调查、模拟审判等实践环节,并对实践教学环节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予以具体规定。

2.对现有教材创造性地加以改进。如在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时,可紧扣经济法的“回应性”特性,密切联系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从经济法的视角进行分析与思考,借此教给与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思维。比如讲授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功效与方法的时候,就可以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所采取的“救市”措施来分析。结合教学内容,编写经济法学案例教学参考资料和经济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汇编及模拟考试资料,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

3.强化和组织好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反思和批判的产物,也是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案例教学、电教化案例教学和探索问题案例教学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角色,精心组织,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创造自由探讨气氛,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以达到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目的。

4.革新经济法课程教学手段。引人多媒体技术,把对教学内容制成多媒体课件教学;利用多媒体设备,演示一些录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电视节目的案例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多媒体案例教学改变了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现实了从“灌输者”向学习活动导演者的角色转换,教师通过多媒体组织和指导学习获取法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的效率。

5.改革经济法课程考试制度。传统的书面答卷形式的单一考核方式,只是单纯的检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很难测试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应改革学生经济法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推行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操作考试并重的考核方式,科学设计实践操作能力考试的内容和评价标准,使其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激励学生更加重视自身实践能力的训练。应实行笔试与口试、理论分析与实践操作结合的考试形式。对于笔试可通过期末测试、经济法律规范的起草、学期论文等形式进行;而口试与实践操作能力可以通过课堂提问,案例分析、立题辩论、法律文书制作、模拟审判等形式来完成。

[参考文献]

[1]李祖全.论经济法教学改革中职业技能、职业思维的培养[J].邵阳学院学报,2005,(1).

[2]张旭,黄少彬.经济法教学改革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2004,(1).

[3]甘功仁,李轩.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市场化[EB/OL].http://www.legalinfo.gov.cn/raise/2007—01/29/content527317.htm.2007—01—29.

[4]许明月,候茜.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立法[J].现代法学,2004,(5).

[5]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08,(3).

[6]张鸿浩.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的探索[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7).

[7]胡黎莉,秦兰英.经济法的多媒体案例教学[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3).

[责任编辑:清泉]

作者:谭正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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