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思考

2023-01-02

一、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之法理解读

虽说, 公民基本权利地位的至上性, 也并不意味着其不受任何的制约, 宪政实践亦表明, 基本权利的受限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共孕而生。但是这种限制不是无限的, 也应该受到限制。这里的“限制的限制”是指的对权力的规制。

( 一) 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实质是限制权力过度侵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作为自由权的一种, 它有积极权利的属性, 但是它以消极权利为主导, 要求国家权利相应不作为, 即限制权力的过分干预。

这里的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 但以行政权为主。那么, 为什么是以行政权为主呢? 立法权必须根据“宪法保留”来行使, 不得制定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 而法律保留是为了防御行政权, 因为“三权”中就属行政权最活跃, 最难以控制。立法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显得更具有说服性, 容易受到控制。然而, 一旦立法机关变得“软弱”, 其立法权容易被侵蚀、被架空的情况下, 法律保留就不会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 行政权就会逾越国家的立法权, 基本权利就会很容易受到过度限制。具体表现有: 第一, 行政立法 ( 规) 权漠视国家立法权。第二, 行政过程中,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断侵蚀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劳教制度和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成立来说, 行政权增设法律没有规定的对人身自由限制的方式, 并且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性文件, 就这样凭空产生, 行政权的“越俎代庖”, 必然受到质疑。

( 二)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不得限制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是什么?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如果不明晰, 那么就会产生界限不明确、适用性差的缺陷, 因此确定该内容显得极为重要。德国学者卢曼曾经说过: “本质的本质是不可能获知的”。人的尊严应当被作为核心价值。在此意义上, 所有的基本权利都应视为是人的尊严在不同领域的实现手段, 所有的基本权利也都应以人的尊严为其保护核心。因此, 人的尊严具有整合所有基本权利的特性, 也是所有基本权利的本质。本人认为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

权利的限制不能被无限放大, 需要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 否则就可能虚化、掏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 即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尤其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实践中, 不仅不要去侵犯被限制人身自由人之尊严, 更要去维护其尊严。

( 三) 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得不到遵守并且自身也存在着缺陷

在很大程度上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宣言性和原则性。宪法要发挥实际效能,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必须要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充分地利用。宪法保留须以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效力为基础, 并辅之以判例支撑, 缺乏这些制度的宪政实践国家必然要用另一种话语来表达权利保留。由于我国针对具体案件, 没有建立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并且在基本权利条款是否在具体案件中具有直接效力存在较大争议, 所以宪法保留原则有被架空的危险。

法律保留, 有时也存在宣言性或原则性的缺陷, 有时会存在法律滞后、漏洞或空白的不足。正因为法律保留存在这些缺陷, 行政权就会对立法权“越俎代庖”, 其具体表现在前文已进行阐述。

( 四) 人身自由是最限度的自由

人身自由就是指身体活动的自由, 它是公民自由行动的前提, 如果没有人身自由, 那么人的其他的自由就无从谈起, 它是其他权利行使的基础。正如日本宪法学家小林支数所言: “人身自由式人的‘最小限度的自由’”。正因为如此, 在为了维持公共利益以及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剥夺时, 更加的地严格遵循宪法、法律, 不要超过这个“最小的限度”。总之, 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本身也要受到限制, 这源于———人身自由是最限度的自由。

二、我国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类型

( 一) 形式上的限制。所谓形式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指法律文本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包括宪法中的限制和法律中的限制。

1. 宪法中的限制。宪法限制是指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 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基本权利的界限。

宪法限制主要表现为公益条款, 除此之外, 限制目的尚有个人在行使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不得侵犯宪法保证和体现的价值秩序、他人的自由权利等, 如我国宪法第51 条明确规定。此外, 我国宪法也有与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文。我国宪法第3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该条凸显了“宪法保留”的原则, 说明人身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在必要的时, 国家可以采取逮捕等措施, 限制甚至可以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

2. 法律中的限制。法律限制即立法机关的限制, 可称为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立法机关的法律作出。法律可以通过详细的、满足严格条件要求的法律而获得限制基本权的授权, 这一限制既可以作为“一般法律”限制。我国《立法法》第8 条明确规定, 对犯罪和刑法以及对公民政治制度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的狭义上的法律, 即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二)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之具有类型。对人身自由的具体限制是指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合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即刑事上的限制和行政上的限制。刑事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形式有: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和逮捕, 刑罚中的自由刑等。行政法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形式有: 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等。

在我国, 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存在多种, 包括强制隔离、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这些措施都属于用强制力拘对人身自由构成不同程度地的限制。另外, 我国还存在一些性质有争议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 但还存在许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措施, 如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从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和对相关人员身体自由行动的影响来看, 就如前文所述这些措施无疑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三、法治中国背景下, 我国应该怎样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

( 一) 贯彻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

在通过宪法保留的方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的时候, 也应受到宪法的内在限制, 也就是说不可侵犯到其他的权利, 维护宪法的价值秩序。

正如前文说到, 宪法保留具有空泛性, 因此需要通过法律保留的方式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宪法系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 若需限制皆需经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以合议方式同意, 而行政只能依该法律作为。法律保留原则应当在具体的范围内开展, 未经立法者的事前允许, 不得有所主动、积极作为。

( 二)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遵循限制条件明确化原则

限制条件明确化原则, 是指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 能够对公民的行为作确定性的指引。立法机关纵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 但法律规范在对象、措施、范围以及针对哪种基本权利上必须非常明确具体, 使公民可以从该规范中明确获知自己应当如何行为。

“明确性原则”是对“法律保留”原则的补充和细化, 是为了防止因为限制性规范内容模糊而造成基本权利被过度限制。因而, 在限制条件明确化原则的指引下,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明确限制的对象、措施、范围等, 不能模棱两可。

( 三)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 ( 可能是立法、司法和行政) 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之间是否适当。国家不可以为了追求一个很小的利益, 而牺牲一个很大的利益, 用一句德国谚语简单地形容和比例原则的内涵, 就是“不能用大炮打麻雀”。

从法理上分析, 比例原则是有三个次概念: 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的比例原则 ( 又称为比例性或均衡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行为要符合所追求的目。不能超过目的, 不能与目的背道而驰, 不能“强人所难”。必要性原则要求手段的温和以及侵害最小。均衡性原则基本要求法益要相称, 尽量维持各方利益均衡。比例原则是以旨在保障基本权利, 不得损害基本权利为基本前提, 没有这一前提和基础, 比例原则也便失去其用于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的意义。因此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不得损害人身自由, 尽可能做到目的手段的契合。

( 四) 在实践中, 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程序

诸多法律程序当中, 人身自由的法律程序尤为重要。人身自由是人从事其他事务的基石, 没有人身自由, 就没有人权。“程序是法理念的一个要素, 可以说没有程序就没有法,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性的区别”。在我国实践中, 一直怀揣的是“法律形式虚无”理论, 而忽视了现代程序的功能———“对于恣意的限制、理性的选择的保护、‘作茧自缚’的效应以及反思性整合”。“法律形式虚无”理论导致许多冤家错案 ( 尤其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中) , 如“孙志刚案”、“赵作海案”等等。

如上文提及到的,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之实质类型主要表现在: 刑事上的限制和行政上的限制。国家立法机关要制定合理、公正、正当的法律程序 ( 这是前提) , 在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时, 要严格遵守相应法律规定的程序, 使限制人身自由趋于良好结果。

摘要:人身自由, 又称人身自由权或身体自由或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 就是指身体活动的自由, 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其他拘束而不被强行拘禁与某个场所。人身自由作为其他权利行使的前提之一, 法治中国背景下, 对其的限制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受到严格地限制: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侵犯到人身自由作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必须遵守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必须遵循限制条件明确化原则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明确限制的对象、措施、范围等;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让限制的目的和手段得到和谐;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实现真正正义。

关键词:人身自由,限制,限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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