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及其改革

2022-07-31

第一篇:事业单位及其改革

浅谈事业单位会计及其会计制度改革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高速发展,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会计作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两大类,而预算会计体系又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两个分支。预算会计改革后,把事业单位会计同行政单位会计区分开来。事业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通过本文,可以更为深刻的掌握事业单位会计的精神实质。

关键字

事业单位会计

企业会计

区别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一、事业单位会计的定义1

事业单位会计(Accounting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以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

二、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区别【2】

(一)会计核算的基础不同 预算会计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均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二)会计要素构成不同

预算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即使相同名称的会计要素,其内容在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会计等式不同

预算会计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十净资产; 企业会计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

(四)会计核算内容及方法有其特殊性。

在预算会计中,固定资产一般应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外投资一般与投资基金相对应;对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办法;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成本核算,也是内部成本核算;没有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等。

(五)所用会计科目不同

在处理同一业务时,事业和企业单位所做的会计分录形式相同,借贷方向相同,但因不同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不同而将有关内容分别记入不同的账户。如借款的核算,在借入时,企业按期限长短分别记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而事业单位则不分长期或短期借款,一概记入“借入款项”科目。

(六)因单位性质不同存在账务处理差异

1、因是否从事产品生产而导致的差异。

这类差异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别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和不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在账务处理上存在差别,要区别对待。二是同样从事产品生产,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账务处理上仍有差异。以材料采购业务为例。企业的做法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前者在购入时采用不含税进价,以区分进项税额;后者则采用含税进价。会计分录为:

(1)一般纳税人企业: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在该项业务上的会计处理不仅要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还要针对自用或非自用作不同的处理。除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采用不含税进价核算以外,其余情况即: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材料、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自用材料和非自用材料均采用含税进价核算。会计分录为:

(1)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

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其余情况;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因是否实行内部成本核算而导致的差异。

众所周知,企业每期都必须对产品成本进行核算,并和当期的收入相配比,以最终确定经营利润。而事业单位则分以下情形: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发生领用材料等支出时,记入 2

“成本费用”账户,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发生同类支出时,则记入“事业支出”等账户。同时,以此为开端,还会发生一系列的结转,该结转过程图示如下:

企业:“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事业:(1):(实行成本核算的)“材料”→“成本费用”→“产成品”→

[“经营支出”→“经营结余”、“事业支出”→“事业结余”]→“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 (2):(不实行成本核算的)“材料”一“事业支出”一“事业结余”→“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

3、因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可分性而导致的差异。

由于事业单位的活动根据其是否属于专业业务活动或辅助活动可划分为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两种。相应地,事业单位有关业务活动的收入和支出也包含了事业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等。这部分内容的核算,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一大区别。以支出的核算为例,如支付行政部门办公用品费用 企业的做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而事业单位则作为专业业务活动支出:

借: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又如:结转已销产品成本,企业的做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产成品

而事业单位则作为专业业务活动之外的支出处理:

借:经营支出

贷:产成品

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3

(一) 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

【】 3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随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事业单位企业化、市场化步伐的加快,收付实现制的不足日益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弊端如下:

1 会计信息不符合实际.缺乏真实性。 2 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3 影响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二) 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够合理会计科目设置缺少“累计折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一级科目,在“专用基金”“结余分配”等科目的二级科目设置不尽合理。科目设置的欠缺使事业单位的核算不够全面和真实,尤其是开展经营活动较多的事业单位。

(三)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按照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的核算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时只是按照实际成本价值人账,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但固定资产在后续使用时则没有核算磨损价值和计提折旧。这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式直接虚增了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额;另一方面,这种核算方式也会导致固定资产账面值和净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没有变化,事业单位实际业务成本核算时没有考虑折旧费用。成本核算不到位。

(四)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不够准确到位。

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一般来说,企业的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损益表组成。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公式为:资产+收入=负债+支出+净资产,表现为财务状况信息与经营成果信息在一张表上反映,混淆了时期和时点会计信息的性质,导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同时,由于事业单位不编制现金流量表,使得事业单位现金的收支变动无法得到准确反映。

【】

四、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进的建议4

(一)引人权责发生制,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融入企业会计制度

1 收入、支出的核算。对事业单位的收支事项,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预算计划,在经济事项发生时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予以确认。年度终了时,对财政部门当年应拨未拨的预算内、外资金,若财政部门规定仍留给单位使用的,则单位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作为当年收入,同时增加向财政部门的应收款项。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拨人上年度应拨未拨款时,则减少向财政部门的应收款项。对于借人款项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则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约定的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分年按月提取利息费用。

2 债权债务的核算。为了正确反映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应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会计科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其形成单位的资产或负债,以充分反映单位的可用财力和潜在的风险。

3 固定资产的核算。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耗费.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增设“累计折旧”科目。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耗费过程中,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选用适当的折旧方法,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地计算分摊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各期应承担的费用。

4 净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后,由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办法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可不再使用净资产类科目“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则根据国家有关规 4

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或按年)计提,计入相应的支出科目。“事业基金”则按单位年度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在年度终了时计算确定,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二) 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针对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疏漏,我个人觉得事业单位在会计制度改革时可以适当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方式。

1 增加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固定资产核算方式的改进可以借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折旧基金”科目,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减项,充分体现固定资产净值。购置固定资产时,可直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 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建议增加“在建工程”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需要建造的固定资产和单位价值较低的易耗品。

2 对事业单位结余的改进。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其中专用基金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住房基金。净资产属于剩余权益,归法人所有,但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属于负债性质,只能用于职工福利医疗等方面。将负债列入净资产核算,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建议取消“专用基金”科目下的“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等科目,将专项资金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3 对修购基金的改进。建议将计提修购基金列入结余分配中。提取修购基金,实质是将经常性资金转换为一般专用基金,使事业单位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固定资产更新维护的资金来源。因此通过“结余分配”账户提取修购基金.有利于避免现行会计核算中的弊病。若将修购基金作为结余分配的内容,其明细账的设置需细化,即在“结余分配”总账下的“提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中,再设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一是“福利基金”,二是“修购基金”。

4 将交纳所得税作为一项支出而不是对结余的分配。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所得税是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费用,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而且这种所得税费用观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也更接近于国际上的处理方式。同样.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也是一种支出而不是对收益的分配.会计处理应该与企业保持一致,即:增设“所得税”科目,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三)完善财务报表制度,建立科学的财务评价体系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质越来越趋近于一般企业的经营性质,其财务报表制度也应该担负着和一般企业三大报表相同的性质。

1“资产负债表”。首先,将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平衡公式“资产+支出=负债+收入+净资产”改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其次,将资产负债表中收入、支出项目删除,以其净额通过资产负债表“净资产”部分予以反映。

2、增加现金流量表。虽然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信息重要程度不及企业,但事业单位也有必要编制现金流量表:首先,编制现金流量表有助于人们对事业单位现金流入、流出进行分析、利用,以掌握事业单位现金增减变动状况。其次.随着事业单位的发展.也需要掌握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的运用和支付能力,防止出现现金紧缺不能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情况。

【】

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5

(一)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

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时间内,科学事业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分散在各部门的财政预算科目中,科学事业单位被视为一般事业行政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科技经费采取供给制的办法,由国家包下来统收统支。会计人员年初按预算向国家领取,年末按支出向国家报销。这种方法不利于单位加强经济核算,束缚和阻碍了科学技术发展和进步,造成了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从1987年起,国家科委、财政部按照科研活动的性质和特点,相继颁布了《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使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体系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具有鲜明特点的行业会计制度,并逐步建立了以科学事业费核算为主体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体系。1993年我国实施了以“两则”、“两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改革,改革了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模式,适应了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与此同时,预算会计改革也拉开了帷幕。从1994年开始,财政部组织启动了全国预算会计改革,1996年11月,财政部以8号令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7年5月和7月,财政部分别颁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些法规制度成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规范。为了与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按照预算会计改革的基本要求,1997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科委颁发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同年12月16日又颁发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两项制度使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及核算的范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至此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规范的四层次体系基本建立起来。

(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需要补充和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以及我国加入WTO的重大影响,中国在会计改革方面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惯例协调、接轨。从1997年财政部发布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起,至2001年底已正式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1998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大大提高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为顺应时代要求和会计国际化进程的需要,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企业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模式的建立。

在我国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属于预算会计的范畴,其会计核算较为简单,会计实务内容较少,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较低,要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差距就更大一些。然而,企业会计制度的快速发展给科学事业单位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越来越多的科学事业单位从原有的框架中跳出来,开辟新的业务,从事更大范围的活动。科学事业单位在日益频繁的对外交流和经济交往中,必然要求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因此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需要改革、补充和完善,以满足新时期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要求。

我们知道,科学事业单位的最大优势是人才和技术,而在我国人力资源会计几乎是空白。如何对科学事业单位中大量的人才资源进行成本核算、价值计量和损益计算成为预算会计理论的新内容。科技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在目前执行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只有

6、7项被引入会计核算,大量的科技资产如版权、软件、技术诀窍、配方、工艺等得不到合理的计量。结果导致科学事业单位中最大两项优势资产在会计核算上要么没有体现,要么体现不充分。这无疑对逐步走向市场的科学事业单位实为不利。因此加速构建人力资源会计和完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绝大部分科学事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拥有数额庞大的国有资产,但是会计核算中没有反映这些资产使用情况及增值、保值的指标。其实,同国有企业一样,科学事业单位同样面临着如何用好管好国有资产,盘活资产存量以及如何做到既维护所有者权益又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诸多问题。可见补充和完善科学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和会计报表分析指标体系有 6

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纳税将是越来越多的科学事业单位面临的问题。税收征管法中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为依据,而科学事业单位所执行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却与企业会计制度有着较大差别。比如在资产处理、材料、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以及收入支出的核算等方面二者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明显不同,并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也没有对纳税会计处理方法作专门规定,这给计税金额的计算带来一定困难,影响纳税的准确性。若能在有些方面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增加纳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不仅便于会计人员操作,而且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另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收支核算和收支结转,外币核算等方面也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六、结语

在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一直在酝酿、进行之中。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使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改革成为必然。从我国会计制度改革过程和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每一次变革都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要求也越来越高。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接受新观念、新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以应对知识经济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梁艳,《简析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差异》,中国农业会计,(2010.08)数字化期刊数据库 [2]张晶,《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区别》,新财经(理论版),(2010.07), 数字化期刊数据库

[3]李向阳,《浅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科技信息,(2010.01),数字化期刊数据库 [4]孙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10.11),数字化期刊数据库 [5]陈静,《浅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进》,现代经济信息,(2010.10),数字化期刊数据库

第二篇:中国古代改革及其启示(1)

摘要:中国古代改革、变法众多,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变法成功者,国家富足,军队强大,成为当时的强国;变法失败者,国家都走向衰微,以致灭亡。无论成败每次改革都有激烈的斗争 ,这无数次革新与变法实践表明,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今天改革开放是时代的主旋律,学习古代改革史,总结改革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其中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古代改革;规律;启示

一、中国古代改革或变法的类型

中国古代历史上革新与变法无数,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一是奴隶社会内部富国强兵的改革,如管仲改革等。二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化政治改革,如商鞅变法、李悝变法等。三是少数民族为汉化而进行的改革如北魏孝文帝改革、耶律阿保机改革、清初皇太极改革等。四是封建统治者为挽救统治危机而调整统治政策的改革,如王莽改制、周世宗改革、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等。五是开国的相对贤明君主对统治政策的调整和改正:汉高祖、光武帝、隋文帝、唐太宗、宋太祖、元世祖、明太祖、康熙帝等对统治政策的调整。

二、改革或变法成败的规律 一场改革的成败,通常有四个决定性的因素。

(一) 改革是否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

改革是否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是最根本的因素。当政治、经济制度不能保证国家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违背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时候,就要改变这种制度,也就是对上层建筑中的某些老化腐朽的环节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新和改造,并相应的对生产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做局部的调整,更新和改造就成为必然的趋势。因而,改革与变法实际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否则,改革虽能藉强力强制颁行,但最终行而不远。例如北魏孝文帝改革正是顺应了当时那种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发展趋势,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实行汉化政策。改革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加速了北方少数民族封建化进程,促进了北方民族融合。可以说是历史上比较成功的改革之一。但是,历史上的王莽改制却是和历史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王莽改制以“王田私属,不许买卖”的策略对当时土地兼并剧烈、人民沦为奴婢、阶级矛盾激化的时弊开了一剂对症药方,而结局适得其反,即是因为当时的历史事实已雄辩地证明封建土地私有制是能促进封建经济走向初步繁荣、推动当时的生产力向前发展的,“王田制”则是一种历史的反动,必然为历史的进步所唾弃。

(二) 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力量对比

有些改革虽然也符合历史发展趋势,但由于顽固派势力过于强大而导致夭亡,如宋朝的王安石变法即为典型例子。他采取一系列措施:青苗法、募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保甲法。王安石变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却被废除,因为新法触犯了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反对而最终失败。为了维护整个地主阶级长远利益而改革,免不了要触犯某些官僚地主的利益, 他们必然站出来反对改革。当宋神宗打算重用王安石针砭天下弊政时, 一些元老重臣就起来反对。唐介说, 王安石不可大任,“若使为相, 恐多变更”富弼、韩琦、司马光等也反对起用王安石。王安石执政后, 在宋神宗支持下, 先后制定和颁行了一系列新法, 更引起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的激烈反对。几乎每颁行一项新法, 都要遭到保守势力的阻挠和反对。在政治上, 他们指责变法派不守“祖宗之法”,甚至说当时发生的天灾也是实行新法所招致。在学术思想上, 指责王安石“背儒崇法”。总之, 保守势力对王安石主持的新法, 处处攻击非难, 致使决心励精图治的宋神宗也动摇了, 变法派内部也分裂了。

(三)有无触动当时的政治基础

封建社会的政治基础是地主阶级,北魏孝文帝在不触动各族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推行改革虽遭遇顽固势力阻挠却最终成功。而王莽改制、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等均因触动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而致失败。

(四)改革在王朝所处的时期

一般而言,王朝初期的改革往往易于成功,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很多王朝的建立者都经历过农民战争的洗礼,而农民战争又基本动摇或摧毁了旧秩序,“建章立制”的阻力较小。例如汉高祖刘邦,通过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发展了经济,通过和亲匈奴政策改善了民族关系。二是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大多亲历战乱,深谙民生疾苦,易于吸取前朝灭亡的经验教训,调整统治政策以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唐太宗李世民吸取了隋亡的教训,调整统治政策,善于纳谏,知人善任,加强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再就是王朝初期,皇权都比较强大,成为改革的坚强后盾。汉武帝刘彻加强皇权,解决王国问题,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派张骞出使西域,发展同西域少数民族的关系。

然而王朝中后期的改革,则频频“流产”,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对“旧制”进行局部修补。其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王朝中后期,顽固势力日积月累、十分强大,改革的阻力极大,难以深入。例如庆历新政:1043年宋仁宗任用范仲淹改革时弊,严格官吏升迁考核制度;限制官僚子弟亲友通过恩荫做官;加强各级长官的保举和选派;严肃中央政令,取信于民。新政触犯了保守派官僚的利益,遭到他们的阻挠,改革措施仅一年左右即被废止。还有就是清朝的戊戌变法,守旧派势力强大,国家的最高领导权不在维新派手中,而紧握在以西太后为首的王公、大臣手中。几位掌实权的显赫人物恭亲王、庆亲王,刚毅几乎无例外地守旧。维新派只少数几个人,而且在朝中没有实权,最终以慈禧为首的封建顽固派发动戊戌政变,废除了新法,戊戌变法失败。

二是王朝中后期的改革往往着眼于

缓和矛盾,稳定政局,只能是对“旧制”的局部修补,改革的幅度较小,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由来已久的统治危机。例如自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以后,张居正从整顿吏治开始,逐步推行以振兴明王朝统治为目标的全面改革措施。张居正的改革并不是彻底的,有很大的局限性。16世纪的地主阶级经过漫长的岁月,已经迈过它的黄金时代,走向下坡路,一代不如一代的历程,使得统治阶级的眼光愈来愈趋向保守,即便像张居正这样杰出的政治家,也越不出这个阶级局限,提不出远大的政治理想 张居正以近民便俗为改革的依据,是超群出众的见解。但他在接受国事委托时又表示:“今国家要务,惟在遵守祖宗旧制。”高度赞扬“政必法祖”的精神,给新政披上“法祖”的外衣。五百年前王安石变法,“法祖”是反对改革的旗号,王安石即以“祖宗不足法”享誉青史,但这旗号到张居正手里却变成新政的法宝。虽然张居正改革起到了使明王朝“起衰振隳,纲纪修明,海内殷阜”的作用。甚至明末有人说他是“救时宰相”,这是褒奖,也是不幸而言中,救时者救得了一时,救不了一世。那发生在衰老机体上蓦然一现的迥光,并不能招还那逝去的青春,匆匆就被泯灭了。 最后是王朝中后期,皇权相对衰落,中央集权式微,起不到强有力的保证作用。元英宗自幼受儒家教育,通汉族封建文化。十八岁登基的他眼看元朝就要走进历史的死胡同,便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挽救尚未病入膏肓的朝廷。他采取了一些改革性的措施:广泛起用汉族地主官员和儒士;发布《振举台纲制》,要求推举贤能,选拔人才;罢徽政院及冗官冗职,精简机构,节制财用,行助役法并减轻徭役;颁行《大元通制》,以加强法制,推行汉法;清除铁木迭儿余党,查处他们的贪赃枉法事件。在这一系列雷霆手段的重击下,元朝似乎朝野上下焕然一新。这些措施理所当然的遭到一部分保守的蒙古贵族的反对,但年轻的皇帝对此并没有足够的警惕。至治三年八月,元英宗由上都启程返京,途中宿营于上都西南二十里南坡店,这时,蓄谋已久的铁木迭儿余党--御史大夫铁失突然发动了政变,年轻的皇帝被铁失一刀杀死,而他蒙汉共治的思想也惨烈的画上了句号。

三、古代改革给我们的启示 (一)

改革须先从权贵中推行 从中国历史上改革的情况看,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上层 ,要实行改革 ,必须首先统一上层的认识和立场 ,这就要造成强大的舆论。商鞅变法,与当时保守势力的代表人物甘龙、杜挚进行了激烈辩论 ,从而宣传了自己的变法主张。太子犯法 ,商鞅说: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于是“刑其傅公子虔 ,黥其师公孙贾。明日 ,秦人皆趋令。”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其阻力也来自上层 ,所以赵武灵王让王谍告公子成说:“行政先信于贵”,通过做工作,争取到了他们的支持 ,其法才得以推行全军。中国自古是个人情味浓厚的国家,人们常常禁不住以情代法。范仲淹大刀阔斧地裁减地方上贪污而又无能的官员,就遭到了一些官员们的反对 ,连曾赞成改革的富弼都说:“你大笔一挥 ,可知就造成一家哭啊 !”范仲淹回答:“一家人哭 ,比一路人哭怎样 ?”意谓宁让庸吏贪官一家哭,也不让在他们治理下的一路人哭。所以变法的失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贵们的反对。综观中国历史上的改革情况,一些人们反对改革的主要动因 ,一是囿于认识,二是羁于利益。囿于认识主要是指其认识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因循守旧,对所谓“祖宗之法”缺乏辩证的分析,羁于利益主要是指其为保护其既得利益和未来利益而反对变法,其反对变法的理由可以讲得冠冕堂皇,骨子里乃为保护其一己之私利而已。二者又是互动的 ,其由于认识短浅而羁于私利,由于羁于私利而认识短浅。变法必然伴随着一些利益调整 ,权贵们为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未来利益,往往会竭力反对变法,他们有时也会讲很多变法的好处 ,但一旦触及到自己的利益时,其立场和态度就会发生截然相反的变化。

(二)制定高明而可行的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是否可行 ,是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故古人主张,改革必须要有独智之虑, 即要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虑 ,制定出高明而可行的改革方案。如商鞅为秦孝公首先制定了先富国强兵 ,夺占黄河和崤山之固 ,后东向以制诸侯 ,最后成帝王之业的宏伟规划,取得孝公的支持后,开始变法。宋代王安石的《言事书》、《上时政疏》,亦是其施行变法的纲领。清代康有为的“公车上书”等也是当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总之,有无高明而可行的方案 ,是改革能否施行以至成败的前提,这就必须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精心思虑,反复推敲 ,努力使方案趋于完善,步骤合于形势。

(三)最高统治者必须具有将改革 进行到底的决心

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 ,中间难免出现矛盾、曲折和反复。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改革的决心如何,往往是改革成败的关键。管仲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得到了齐桓公的支持,他自己又掌握了国相大权。商鞅变法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性原因也是取得了秦孝公的支持,而其最后被杀 ,也是因为最高统治者易人,他失去了“靠山”。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取得成功 ,也是因为他本人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雄材大略,变法态度坚决,又取得了一些重臣的支持。因此 ,顽固的保守势力在他面前最终都败下阵来。至于宋朝王安石变法之败,清代康、梁维新之亡,都与最高统治者的态度、权威等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商鞅在看出秦孝公真正有变法图强的决心后 ,才讲出自己的改革方案,范睢对秦王“三问而不敢对”,就因为变法事关重大,而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又关系着变法成败。

(四)变法时机的选择要适宜

《吕氏春秋·察今》中说:“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移时移,变法易矣。”讲的就是要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历史上的一些成功的改革者,都是顺应历史潮流 ,把握时机 ,适时进行改革的。如商鞅选择在“诸侯卑秦”,秦孝公感到“丑莫大焉”,决心继承先人之志,变法图强,下达求贤令之后 ,西行入秦,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悦,于是决定在秦国实行变法。变法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成功。相反 ,历史上一些王朝的统治者由于缺乏应有的敏锐,盲目骄傲,和平麻痹 ,看不到“世易时移”的新特点,丢掉了改革的机会,导致最后被动挨打。如近代以来,西方经过工业革命后 ,火器有了很大发展 ,在武器装备上已将清帝国远远抛在后面。但醉心于“天朝”、“中心”的清朝君臣们对此麻木不仁,视而不见,一味关着门称老大。五十年后,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 ,大清帝国的君臣们尝到了西方“船坚炮利”的厉害,受到了历史的惩罚,这才手忙脚乱起来。这一历史事实证实了古人“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不可以持国”训言的正确。

(五)军事改革要系统运筹并周密施行

军事改革是国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历史上有一些比较单纯的军事改革,例如魏舒的毁车以为行,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等,但是大部分军事改革都是被纳入到整个国家改革之中的,是国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等都是如此。从中国历史上军事改革的情况看,军事改革必须系统运筹,周密施行。宋神宗和王安石在讨论变法时,都讲到“措置得兵”的问题,即是指此。王安石说:“西事稍弥,边计正当措置。天下困敝,惟为兵患。若措置得兵,即中国可以富强。余皆不足议也。”强调了利用和平间隙进行军事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六)改革者要有义无反顾、勇于献身的精神

从中国历史上改革的情况看,那些改革的积极倡导者都没有一个好的结局。这是因为改革必然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而这些保守势力往往都握有重权,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改革始则反对、继则扼杀、不行则韬晦,进行打击报复。所以历史上很多人对改革望而生畏,随波逐流者多,敢挽狂澜者少;讲大道理者多,真行实干者少;善始者多,克终者少。但是历史证明,中国不能没有这些改革者。没有了他们,中国就真的失去了希望。他们往往是当时富国强兵的先行者 ,上层建筑的修补者,缓和阶级矛盾的调停者 ,在一定意义上说 ,也是历史前进的推动者。谭嗣同云:“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 ,今日中国未闻有变法而流血者 ,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 ,请自嗣同始。”他被捕后 ,在监狱墙上题诗曰:“望门投止思张俭 ,忍死须臾待杜根。我自横刀向天笑 ,去留肝胆两昆仑。”在临刑时又慷慨陈词 ,大意是为了救国,我愿洒了我的血, 以唤醒千百人站起来继续进行维新事业。谭嗣同这种为了改革而义无反顾、勇于献身的精神感天地 ,泣鬼神,是应大力弘扬的。改革者没有这种精神,其改革大都半途而废。中国历史上的改革还有一重要特点,就是人存政在,人去政息。究其原因 ,除了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新制度之外,还有一极为重要原因 ,就是变法坚持时间之长短。变法没有不建立制度的,但中国是个人治的国家,即使变法建立了新制度 ,人们也可照样将其废除。习惯势力是一种非常强大的力量,变法实施时间一长,人们习惯,后人再改也就难了。商鞅变法,“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新法实行时间长了, 人们习惯了,后人再想改就难了。但新法长期不改 ,也会变成“旧法”。只有不断变革,社会才会进步。这就是《易传》所谓的“生生不息”。我国的先人们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变易是永恒的,不变是相对的。治国、理军必须遵循这一客观规律,适时进行改革,切不可墨守成规,求稳怕乱,反对变革。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三篇: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及其未来

发布时间:2011-04-20 08:55:59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

中国高等教育在量上有很大的成就,这些大家都很清楚,所以本次讲座主要谈一些批评。

对高等教育的批评主要是从上世纪90年代高教改革以后开始的,尤其是1998年扩招以后。现在的状况是,高等教育不仅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培养不出世界一流的大师,更严重的是,高等教育已经开始拖累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浪费着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人才。高等教育的成败必将影响到中国未来社会经济甚至政治发展的方方面面,甚至影响到中国文明的进程。

现在整个社会有一个共识,就是高教要改革,没有改革就没有希望,但是关于高等教育究竟怎样改革却没有共识。这么多年,高教改革措施不少,但却有“越改越坏”的趋势,很多人对高教改革已经失去了信心,觉得“既然越改越坏,那不如不改”。

实质上,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存在的问题,不能单从高等教育本身来看。因为高等教育只是中国整个社会政治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高教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其他制度的一个衍生。因此,如果不能从总体制度出发,就会既找不到高等教育问题的症结,更难以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对高等教育改革的评价及其改革的建议,需要区分三类不同性质的问题。

第一类是发展性的问题,表现为教育本身的种种不足,如师资力量不足、教育和科研经费不足等;第二类是体制性问题,表现为资源的配置、激励机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等;第三类是政策观念问题,表现为混淆高教改革和一般的社会经济改革,以经济改革的方式推进高教改革,将市场化作为高教改革的方向和手段。政策观念问题经常导致改革观念的错误导向,政策的错误导向进一步使高教改革误入歧途,改革越多,问题越重。

这三类问题都会影响到中国高等教育的表现,但是它们需要不同的诊治方法。基于中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重视以及中国社会对高质量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从长远来看,第一类问题不会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障碍,这类问题不具有本质性,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发展得以解决。相比较而言,后两类问题更加严重,是体制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增加投入可以逐步解决第一类问题,但是不能解决后两类问题,所以后两类问题应该成为我们评价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切入点。

一、高等教育体制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般从三个方面来评价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包括体制、人才(产品)和知识创新。体制的治理过程、人才培养过程和知识创新过程构成了高等教育三个有机的方面。

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高教和其所依赖的官僚体系之间的关系,即高校和外部的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二是高教内部的管理体制。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过去建立的苏联式的高等教育体系经历了很多改革,但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并没有重大的突破。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与外部管理体制的关系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和政治的关系,一是和经济的关系。

(一)高等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1.政治化与行政化

在中国,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政府对高校的政治控制和管理导致了高校的行政化、高校领导的官僚化、高校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的政治化。中国的大学校长、党委书记首先是政治人物和官僚,而不是教育家,主要表现是高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官僚体系接轨。这就表明高校首先是个政治官僚单位,而非教育科研单位,这也决定了高校领导最重要的议程就是履行行政职务所赋予的政治任务。

第二个负面的结果是作为行政官僚和政治人物,高校领导的任务就是“不出事情”——“维稳”。从这个角度看,高校领导的任务和其他政府官员的任务没有什么两样。这样的结果就是,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根本不可能提上高校领导的工作议程。

第三个负面的效果是人为制造的纠纷不断。政治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教育部门要控制高校,书记、校长要控制院系,院系要控制学生。除了正式的控制机制之外,还要利用人际间的斗争,党政间纠纷就是其中之一。在这种环境下,对教师和学生来说,“搞关系”要比努力做学问、用功读书更重要。

2.商业化

大学校长、书记不仅是政治人物、官僚,而且还是商人或企业家,但不是教育家。因为从财政上来说,国家的教育投入不够,虽然许多年前国家就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GDP的4%”,但这一目标到现在仍没有实现。过去十多年,国家的财政收入取得了两位数的增长,为什么教育领域的财政投入没有相应地增加呢?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校长、书记要去搞项目,教育需要产业化、扩招,这些都是商业行为。校长、书记对大学的管理就像官员对经济和企业的管理一样,拼命追求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而不是履行高校应有的人才培养、传播和创造知识的功能。当行政化、政治化和企业化主导高等教育运作的时候,高校最重要的品质和功能反而就成了现行管理体制的载体。因此,高教体制与政治体制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现在的政府对高校的政治控制如何影响高校的运作?高校和商业世界关系应该怎样?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思考。要改革高教体制,就必须去政治化、去行政化、去商业化。

(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

1.去政治化

去政治化,就是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要从政治式的控制转变成法治式的管理。要求高校完全没有政治性,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各种制度下,政治都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影响高教和整个教育系统。

实际上,现代社会的教育系统承担着很多政治功能,中国的问题不在于高教的政治化,而在于政治控制,教育体制变成了政治控制的工具。政治控制的特点是随意性和主观性,所以高校管理完全取决于“人”。在总体政治控制的过程中,往往有一部分人政治化了,例如高校的校长。校长本来应该以自己的专业谋生,追求的是专业知识,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中国的校长和书记依靠政治谋生,普通教育工作者也依靠政治谋生,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中国的学者不是因为学术而出名,而是因为对政治的批评而出名。

关于去政治化的改革措施,中国可以从欧洲的“教教分离”(教育和教会分离)中学到一些经验教训。近代的大学最初是从教会发展过来的,高等教育机构原本是教会的一部分。欧洲的教育和教会分离过程很长、很痛苦。现在欧美大学实行的“终身制”,就是欧洲最初为了保证教授、学者不会因为宗教见解不同而被解聘的制度。教会与教育的关系经过长期的演变才成为西方国家今天的情形。所以中国必须从政治控制转变成法治式管理,在法治之下,让政治和教育找到一个平衡点,让政治和教育达到双赢。

2.去行政化

去行政化,就是让高校系统从国家的官僚系统中脱离出来。由于政治对高校的控制,高校内部的管理不可避免地和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具有同质性(尽管与其他行政组织比较,高校组织结构还是比较扁平的)。实际上,在高校设置行政级别完全没有必要,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高校有部级、副部级的设置,行政级别不去除,就很难改革高校系统的政治化、官僚化行为。更严重的是,这种制度“有效地”淘汰了真正的领导人才和管理人才。新加坡现在一共4所大学,3所大学的校长是外国人,只要是人才,新加坡就使用。如果新加坡也强调行政级别,就完全没有

办法做到全球招募人才。

3.去商业化

高校还需要去商业化。现在校长、书记、院长甚至学生都要去拉赞助,高校变成了商场,“能否搞到钱”似乎成为很多大学衡量成败的价值标准。“钱搞得越多越有价值”,这实质上就是GDP主义在大学的延伸。如果仅仅是经费问题,可以通过发展来解决,但是目前的情况是,中国的高教系统对金钱的追求已经变成了一种商业文化。很多中国大学的基础设施连发达国家的学校都难以比拟。

中国高校教育内部的贫富分化非常严重。国外教育机构之间和机构内部拥有资源数之间也有差异,但是差异不大。中国的高校,一面是外部政治体制不让它自治,另一面则是内部财政管理制度的高度分权化,结果就变成了“谁有本事,谁去弄钱”,各个院系在赚钱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到了极致。

就这方面的结果而言,中国的高校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赚钱的工具,而生产功能,即人才培养、知识创新不再重要。中国高校这种逐渐商业化的状态不纠正,即便经济怎么发展,国家财政给高校多少钱,都难以做到高校的去商业化。当这种做法变成一种文化后,就很难再纠正了,而这个趋势发展得非常快。

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问题

高等教育可以理解为一个生产过程,其产品就是人才。这方面存在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高等教育的产品在国家总体经济社会生产中的定位,二是生产人才所需要的资源。在任何国家,高等教育的首要目的都是培养适合社会经济生产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合格的师资力量、合适的教材和课程以及相应的科研设备。

1.高等教育和产业发展脱节

中国高等教育目前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高甚至大量失业,同时又没有能力培养中国产业升级所需要的技术工人。结果就出现了一方面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又找不到有用人才的现象。这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产业提高附加值的能力。我到珠三角做过很多次调查,发现那里大部分企业三十年以前就开始用农民工,三十年之后还在用农民工。国家应该有紧迫感,为什么三十年了还都没有变化?亚洲“四小龙”,尤其是韩国和新加坡的产业十年就升级一次。中国产业得不到升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育不到位。中国的教育是世界上最“产业化”的,但是中国的教育和产业根本没有关联。高教和产业发展严重脱节,其关键是高教改革的定位错误。中国的工业化仍然处于早期,相应地应当参考发达国家的早期,尤其是德国和日本,还有“四小龙”在经济起飞时期的高教模式。但是中国有关部门制定高教政策时参考的却是发达国家现在的模式。

现在中国的高等教育不仅没能培养出有用的人才,反而演变成一个人才浪费的过程。我观察到大学生和农民工工资拉平的现象,这肯定是个不好的现象。不是说农民工不如大学生,而是中国大学教育的失败。

2.高等教育结构调整不合理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一直不合理,高校合并过程中各个地方“求大求全”,似乎是规模越大教育质量越好。这种学校规模越大、教学质量越好的思想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据说是领导人从国外考察得来的,但是国外找不出这样的例子。大学不是规模经济,很多优秀的大学都很小,例如普林斯顿大学,很多学科都没有,但是这并不妨碍它成为美国最优秀的大学之一。个人认为,中国高校这种“求大”的风气主要是向国企改革学习的,但只学了国企改革的一半。朱镕基总理上台后,中国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就是“抓大放小”,我觉得经济改革很好,很有效。高校改革者把大学也看成了国有企业,“抓大”,把一些高校硬拼在一起做大。人家企业有“放小”,但是高校系统没有“放小”,如果高校当时有“放小”的过程,我想今天的格局也不会是这样。高校合并做大的结果导致教师质量跟不上,学科建设跟不上,科研设备跟不上,师资即人才的软件跟不上,很多学校合并以后问题一大堆。“抓大”之后高校尤其领导班子很难整合,不团结,很多学校

现在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高校“抓大”之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追求行政级别的升级风,造成千篇一律的综合性大学,有特色与专长的技术学校受到了漠视。在毛泽东时代,为了满足国家主导的工业化的目标,中国实际上建立了一整套以培养学生技能、技术为主的教育系统,很多专业学院都是在那个时代建立起来的。但是,现在这个系统已经不复存在。如果从工业化和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来说,中国确实需要这些培养专门技术的学校。

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学西方先进经验,但是只看到综合性大学,忽视了专门学校。其实美国有些专门学校的学费比哈佛还高,培养出来的学生的收入比哈佛的学生还高。意大利现在是欧洲中小企业发展最好的国家,这和它有众多优良的技术学校培养专门的人才有关。中国现在的情形是高端技术有一点,低端技术很多,中间的技术缺乏,这就是中国教育制度的产物。中国一些高端技术甚至可以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有些甚至都超过发达国家,这并不奇怪。如果国家有足够的资源,高端技术就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前苏联就是一个例子。同时中国的低端技术又过低。很多国家,尤其发达国家,技术和知识是不区分的,高端技术毕竟是少数,多数是中间技术,正是这部分中间技术构成了制造业和产业链的基础。世界上最大量的技术创新和改进都来源于中间技术,而不是高端技术。中国缺乏的就是这块中间技术,以及提供中间技术相关创新和培训的学校。

这里要强调的另外一点是,民办、私立学校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市场化改革的好处。过多、过严的行政控制阻碍了它们发展有特色的教育,所以中国的民办教育发展不起来,或者说有发展但是很肤浅。

总之,中国的高等教育由“求专求精”的苏联模式走向另外一个“求大求全”的极端,很多问题都和“求大求全”的行政模式有关。因此需要深入研究高等教育的结构布局,从这个角度找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的真正原因,使教育真正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为人的发展服务。

3.培养人才所需要的资源

实际上,中国现在这个阶段资源主要不是钱的问题,而是软件的问题,软件包括前面所说的管理体制的问题。举个西南联大的例子。当时西南联大经费极端短缺,没有物质条件培养人才,但是事实上西南联大是中国近代以来培养人才最多的时期,产生了8位两弹一星的元勋,170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包括杨振宁、李政道这些重量级人才,在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都有突出的贡献。在那么艰苦的条件下成功主要靠的是软件——学校的自治。现在的中国高校缺乏自治,当政治无处不在的时候,学术思维就没有了任何空间,学术空间没有了,人才也就没有了。

除了政治因素之外,还有商业因素,即学校内部的商业化。高教培养不出来学生,不能说教育的水平不行,而是体制上有很大的问题。当一个硕导或博导带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学生的时候,没有人相信他们能培养出有用的人才。很多学生连老师是谁都不知道,我自己带了两个学生都觉得很吃力了。

三、知识创新问题

除了培养人才的功能之外,高校还应该成为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但是中国高校不仅人才培养方面的表现不太理想,在科技创新方面,高校也没能发挥领导作用。高校不能提供科技和知识创新的良好机制,导致社会整体创新能力不足。很多方面都表明,尽管近期以来中国学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极其庞大,但是整体上中国仍处于世界知识链的底端,附加值很低。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个人认为很多阻碍因素来自具体的制度安排,而不一定都跟“政治”有关。动不动就把责任推给“政治”也不好,把所有的问题都推到“政治”上更是不确切。

1.高校合并

西方有研究型大学,也有教育型大学,中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讨论教育改革时也有把大学分为研究型大学和教育型大学的设想,但是后来

实行的教改和这个设想背道而驰。在高校合并过程中,很多教育型大学被强行合并为研究型大学,这就产生出很多问题,这些高校就会做出一些没有质量可言的学术成果。

2.行政化体制

中国高教的行政化严重制约了知识的创新。要追求高的知识附加值,不懈追求的专业精神是根本。在中国的体制下,一个人所能掌握或者所能分配的资源与行政级别是相关的。为了引进人才,有关部门一定会给相应人才特定行政级别,这就导致了两方面的效果。

一是得到行政级别的人才要有大量的时间做行政事务,这消耗掉了大部分的研究时间,很多甚至根本没有时间做学术研究。大家经常提到的“教授治校”就是典型的例子。在中国,哪位教授在专业领域取得了成就,就会被任命为治校的领导,这是中国的悲剧,浪费人才。很多专业人才喜欢、擅长的是科研工作,而不是领导职务,并非每一个专业人才都会治校。国外那些把学校治理得很好的校长,也不都是学问做得很好的,在科研上取得优秀成就的人也不多。中国需要的是一些懂教育的政治家、企业家来治理学校,他们会比教授做的好得多。

二是因为有这个行政级别,人才必须要具有很高的政治意识,也就是科研必须受政治的影响,在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政治的特性导致他们不可以有自由的思考,这时知识附加值的提升就变得不可能。

3.专业人才的寻租

专业人才的寻租也阻碍着知识附加值的提升,院士制度就是一例。院士制度本意是为那些生产高知识附加值的研究者提供良好的环境,但是在中国院士制度运作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正式规则已经不发生作用,真正主宰院士选拔制度的是潜规则。在潜规则主宰下,院士评比的重点不仅是知识和可能的学术贡献,也是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较量。每次院士选举,各高校都会做各种各样的动员,争取自己的人当选,这种动员已经延伸到各个省市地方领导。

4.科研经费分配的利益化

科研经费领域中各种政治权力的介入也使腐败得以滋生。科研经费是国家提升知识附加值和知识创新的重要手段。在科研经费的分配方面,专业精神更加重要,因为只有专业人才才能懂得知识的现在、未来,只有他们才知道应该把经费分配在哪些领域、分配给哪些人。在中国,科研经费的分配已经成为各种既得利益的较量场所,以政治利益分配科研经费是中国的又一个潜规则。科研经费分配制度中的问题不解决,哪怕国家的钱投的再多,都不能促进知识创新。

5.官僚化的评审制度

需特别强调的是高度官僚化的评审制度对知识创新的戕害。中国学术制度的官僚性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在学术官僚评审制度的压力下,很多领域的学者都在写些充数的文章,而不是做有意义的思考。而作为科研考核评价制度的SCI排名更是被称为“愚弄中国人的指数”和“愚弄中国人的想法”的缩写。SCI原本是用于帮助科研人员有效地获取信息,但是被引入到中国学术界甚至整个亚洲之后,就被异化了,到今天已经成为学校排名、科研项目评审、科研申报、科研人员评价奖励最重要甚至唯一的评价标准,已经覆盖了所有科研领域。欧洲、美国等地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找到这样的评审制度。

西方的科学评审制度就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为什么一到中国就马上异化了呢?原因很简单,在西方,各种评审方法和制度只是促进研究者发明研究的工具,而在中国则变成官僚机构衡量一切的有效武器,成了高校体制管理的制度,完全异化了。类似的评审制度不仅在科学研究部门广为应用,在其他所有教育和研究领域也很流行,例如这些年流行的教育考核制度。很多国家都有教育考核制度,这些工作都是由专业人士来确定和推行的,但是中国各种考核都是教育官僚制定的。加上中国的教育资源大部分都是由教育官僚分配的,这样的结果就是教育评估者和教育资源分配者的合一,导致了教育官僚的专制权力。

尽管现在中国的知识领域很全面,什么领域都有人研究,但是中国与世界知识领域的差距正在加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学体制曾经创造

了了不起的科学成就,现在这种传统体制已经不存在了,新的科研体系困难重重。高教不改革,知识创新只是个梦想。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中国的高教改革都任重道远。

第四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作者:余家发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应当看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1981年起,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从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加拿大《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对各种税及其税率、税基等进行合理的全面的改革,不但拓宽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其目的在于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可靠性。1987年9月,日本议会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个人所得税率由10.5%~70%的15级累进制降到1988的10%~50%的6级累进制,此次税制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的购买力,从而不利于国内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

(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五篇: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刘仁文)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刘仁文

随着以加强人权保障为重要内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外法学界关注已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再次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认真考察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仔细分析其利弊,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改革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治安法制建设,强化人权保障,改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劳动教养制度创办于1955年8月。1955年下半年,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但就在该法规通过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潮的影响,劳动教养工作很快就突破了法规所规定的收容范围和对象,其审批权限和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①到“文化大革命”,劳动教养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基本上处于停办的状态,即使恢复或复办的劳动教养场所,在管理上也仍然沿用“左”的政策,把劳动教养人员错误地当作专政对象来对待。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了补充,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在,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②

40多年来,劳动教养在以下几个方面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

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 1 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其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利于社会的建设。③至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主旨也被进一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④与以前相比,主要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不再把劳动教养作为对被劳动教养人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二是将劳动教养明确规定为一种“行政措施”和一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⑤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⑥这实际上既重申了劳动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措施,又首次确认了劳动教养也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二)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最初确定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是以下4种人: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⑦至80年代初期,收容劳教的对象被进一步规定为以下六种人: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⑧并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⑨后来,又明确规定对赌博,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⑩对于劳动教养对象的家居范围,早期并没有明确规定,1979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动教养收容人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收容劳动教养。⑾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商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地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一些地方开始把劳动教养的适用面扩大到农村,如山东省就颁布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就此作出部署。⑿

(三)劳动教养的审批

2 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改为规定: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重申了前述规定。⒀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对收容劳动教养具体审批工作作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四)劳动教养的收容期限

早期的劳动教养,并未规定明确的收容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又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得超过1年;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⒁

(五)劳动教养的管理

最初的劳动教养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⒂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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