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行政体制改革遏制干部权力腐败——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遏制职务腐败的思考

2022-09-12

1 反腐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教育效果不突出

一是教育对象的重点不突出。往往忽视岗位业务特点、个体的思想差异及国家建设项目领域高发区反腐教育, 不分层次搞“一锅煮”、“一刀切”, 针对性不强。二是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够。大而空的东西多, 联系实际内容不够, 缺乏新的时代内涵, 吸引力和感染力不强。三是教育形式单一、手段落后。教育效果不显著。四是重过程轻效果。尤其是舆论宣传和廉政文化建设的力度不够, 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不浓。

1.2 制度落实不彻底

据有关民意调查结果显示, 31%的人认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薄弱, 51%的人认为缺乏落实制度的配套措施, 69%的人认为惩治力度不够。一是制度存在漏洞和缺陷。实体性的规定多、程序性的规定少, 规范性的要求多、惩戒性的措施少, 单体性制度多、系统性的制度少, 规范制约权力的功能不强。二是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干部执行制度不力, 群众了解制度不够, 没有真正形成良好的制度监督环境。三是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大。一些规避制度、违反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削弱了制度的权威性。

1.3 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监督缺乏激励机制。把监督希望于政治自觉性, 忽视运用激励机制来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 群众缺乏监督的积极性。二是监督缺乏透明机制。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逃避监督, 公开制度不落实, 公开办法措施不力, 导致群众信息渠道不畅, 无法监督。三是监督缺乏保障机制。对举报人缺乏保护有效措施, 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班子成员对班长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形同虚设。四是监督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 没有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 存在监督的空白点和盲区。

1.4 遏制腐败形势严峻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难。不少人不能辩证地认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认识上有两种倾斜, 一种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查办案件, 抓预防是软任务, 忽视预防工作;另一种认为查办案件得罪人, 抓预防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主观上放松惩治工作。对反腐倡廉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出现差异, 直接影响有关工作的开展。二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难。一方面由于监督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 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监督的整体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一把手”的权力直接影响下属干部升迁、生活待遇等利益, 致使干部群众心存顾虑, 不敢和不愿监督。三是体制机制创新难。目前, 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 许多改革涉及到部门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的利益, 它们相互交织, 与多方面相互牵连, 有的还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调整, 有的与市场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有关, 如招投标体制、机制导致腐败行为, 因素比较复杂, 牵一发而动全身, 改革的难度较大, 成为改革创新的障碍。四是查办案件突破难。随着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 腐败分子作案的手段更加隐蔽, 作案方式不断变化, 尤其是贿赂案件的行贿方与受贿方成为利益共同体, 导致案件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和定性处理难。另加上基层的办案力量不足、办案手段落后和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不够, 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时突破。

2 腐败涉及面广, 对社会危害严重

2.1 人权、财权和审批权等问题成为腐败集中高发区

一是行政审批监管不力。导致行政审批领域中出现的权力商品化、权力私有化、权力官僚化、权力特殊化。二是行政审批缺乏应有的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的直接载体, 审批权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腐蚀作用显得十分突出。审批者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凸现出目前行政审批的弊端。三是腐败现象隐蔽性增强, 侦破难度加大。腐败分子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了如指掌, 通过钻空子、打“擦边球”、巧立名目、假传“圣旨”、曲解国家 (地方) 法规, 既捞取利益, 又逃避惩罚。四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滞后滋生腐败。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跑官、骗官、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 选用干部知识检测、民主推荐测评、组织考察缺乏长效规章、各占权重的科学性和有效监管。公务员队伍纵横流动、轮岗长效机制不畅, 为掌权者利用手中权力在干部录用、职务任免、岗位变动等留下腐败的机会。五是财政预算外资金及项目资金监管不力。因市级财政加大了对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统一监管, 存在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部委每年给市级部门下达的工作经费, 用来大吃大喝、奢侈腐败及不合法开支等现象存在;在项目资金审批中, 因项目申报审批缺乏规范制度建设、民主监督、阳光操作、效果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 给项目管理者留下巨大的行政审批活动空间, 成为掌控行政审批项目核心人物滋生腐败的温床。

2.2 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腐败现象严重

一是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 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 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 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 缺乏严格的审核监管。二是存在量身定做、暗中勾结的不公平竞争。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 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 量身定做, 制定倾向性条款, 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 排斥潜在投标人, 保证其意向投标单位中标;暗中勾结, 泄露标底, 导致标底泄露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投标对象的公平竞争。三是假借资质、偷梁换柱参与竞争。在利益驱动下, 不按规定程序操作, 审核过程缺乏制约措施, 致使假借资质, 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存在签订合同中偷梁换柱现象。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 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而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 合同的价格并不一定按中标价签订, 使得招投标工作仅仅流于形式。四是政府缺乏对招标机构建设及招标工作后续监管。政府部门对招投标机构职能职责、工作规范、年检考核、收费标准、群众评价等缺乏监督。

2.3 制度建设滞后, 滋生腐败蔓延

一是项目资金行政审批监管不力滋生腐败。全国各省 (市) 到国家各部委、各省 (市) 下属地 (州) 、区县 (自治县) 到省 (市) 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请客送礼、进娱乐场所奢侈消费、发红包、行贿等腐败现象严重。二是经济特权滋生腐败。利用法律、制度未能限制的经济特许权, 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所谓“政绩”, 大搞保护主义, 成为腐败现象的保护伞。三是机构臃肿滋生腐败。造成部门林立、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行政效率低下, 机构重叠, 层次过多, 脱离基层, 疏远群众, 产生严重的官僚主义, 腐败行为向团伙、集体化发展。在“依法行政”中“人治”阴影没有彻底消除, 权力能否得到公正行使完全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素质。四是公务用车监管不力滋生腐败。因现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车辆管理混乱, 市级政府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务用专车配备标准、使用范围、费用监管、违规处理等缺乏制度创新, 对干部用车中扩大配车人员范围、变通超标准配置、公车私用、私人车辆单位报销费用等现象的监管不力。

2.4 反腐创新乏力, 社会危害大

一是权力成为谋私的工具。腐败使权力不再服从公众利益, 而是效命于金钱, 蜕变成为掌权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从而使权力的本质有了根本改变, 将权力逐步被私有化、商品化、资本化。二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腐败分子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往往不是通过扩大生产来增加收入。而是把大量的人、财、物力用于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上, 如获取政府的垄断许可、优惠物资、低息贷款、减免税收和无偿投资等。从经济学的观点看, 这些活动都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进步。三是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制度的腐败并不创造财富和价值, 而是对既有的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是社会财富的转移支付, 使得部分掌握权力或与权力有机缘的人能够凭借特殊权力取得租金, 在短期暴富。四是丧失政府的合法领导。人类政治生活史表明, 无论哪种社会, 也无论哪种政府, 只要听任腐败泛滥, 必将导致政府合法性丧失殆尽, 最终丧失领导。

3 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3.1 体制上的弊端是滋生腐败的土壤

我国当前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大多与行政体制的弊端有关, 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条件和土壤, 也是当前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而形势依然严峻的根本原因。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期, 其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漏洞。主要表现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 客观上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国家参与市场调节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 分配不公是导致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改革与管理措施不配套, 客观上给腐败的可乘之机。

3.2 制度上的缺陷给腐败提供了空间

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 虽然建立了制度, 但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执行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不愿按照制度落实, 给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空间。

3.3 法制的滞后缺乏反腐稳定性

目前我国尽管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 但由于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 原有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被打破, 而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尚未建立健全和形成常态机制, 导致短时间内国家的管制出现新的空隙, 使腐败现象的泛滥有了可乘之机。

3.4 监督机制不健全为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

监督是制约腐败的关键。如果对掌权者不实行有效的监督, 就会导致掌权者的变质和腐败。我国目前行使监督权主要有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是, 由于监督机构分散, 重复交叉, 关系不顺, 往往是各自为政, 缺乏协调配合沟通, 未能形成合力, 存在对腐败现象监督软弱状况。尤其是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出现“虚监”、“弱监”现象, 导致“人治”、“官僚“现象突出。

4 遏制腐败的对策建议

4.1 筑牢反腐败防线, 加大对腐败预防惩治力度

一是加大预防惩治腐败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 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 在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的同时, 不断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二是筑牢三条反腐防线。针对产生腐败行为发生所依赖的公共权力、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这三个必要条件, 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构筑起牢固的动机防线、权力防线和机会防线。三是落实防腐措施。根据新时期腐败行为的新情况, 突出重点, 着力当前, 立足长远建设, 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前瞻性。四是加强反腐能力建设。根据新时期腐败行为隐蔽性、特殊性、复杂性, 加强反腐研究, 提高反腐编制, 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反腐人才高地, 创新侦探手段, 引入“创先争优”激励机制, 推进能力建设, 提高遏制腐败效果。

4.2 加快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一是推进制度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 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充分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依据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独立能办的事, 政府坚决退出;属于市场调节的事项, 政府要坚决放开;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事项, 要依法审批, 公开透明, 有效监督;理顺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关系, 坚持归口部门管理, 减少审批环节, 规范审批程序, 明确审批时限, 提高审批效率。三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预防职务腐败。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 公开审批条件、程序、时限, 减少审批环节、方便人民群众、防止“暗箱操作”行为, 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加大对市级各部门下达项目资金的监管, 实现项目审批与实施监管分离, 建立项目实施的质量、效益、腐败行为终身追究制度, 提高对项目的选择、审批、效果、责任、监管等工作透明度, 保证项目及资金审批在阳光下进行, 从制度上遏制腐败。四是改革公务用车办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遏制公务用车的腐败, 遏制资金的乱用和腐败行为。

4.3 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遏制干部人事制度的腐败

一是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激励机制。对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量化, 制定干部量化考核指标, 使定性考察与定量考核、平时考察与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 制定出分类评选优秀等次, 通过公示、网络、媒体、服务对象等多渠道汇集、综合、体现民意的考核办法, 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表现和工作实绩, 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淘汰机制, 不断激励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增强危机感和忧患意识。二是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一方面加大干部的纵横交流力度, 通过新的环境, 新的起点, 激发干部创造热情。另一方面, 广开选拔人才渠道, 创造一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工作机智, 使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三是规范选任干部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缺位公推、公招”的原则, 取消市级部门、区县 (自治县) 自主招收公务员、任用县处级干部制度, 统一将各级各部门招收公务员的指标集中由市人事局组织面向社会公招, 统一将各级各部门任用县处级干部的职位集中由市委组织部统一面向社会按干部任用程序和竞争上岗的办法选任。并建立追究提名人和考察组人员的相关责任, 减少对公务员招录、干部任用工作腐败环节。四是建立干部个人和家庭财产的申报监督制度。预防和惩治干部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腐败, 通过掌握干部个人和家庭财产收支情况, 家庭财产收入年度审计制度的约束, 预防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情况发生。

4.4 加大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管, 遏制国有资金流失

一是规范招投标机构, 增强工作效果。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招投标程序。三是打造阳光平台, 源头遏制腐败。四是创新监督模式, 严处违规行为。

摘要: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虽然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但干部腐败问题仍然较为严重, 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按照党的“十七大”惩治腐败的要求, 对新时期产生腐败的主要根源、领域、人群、手段及反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 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学、心理学和制度创新等理论和方法, 从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推进制度创新, 提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遏制公共职务犯罪, 提出个人的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制度,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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