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审美性质论文

2022-05-08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农业的审美性质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本文以作者多年实际工作经验为基础,阐述了土壤的工程性质与分类,重点分析了土方施工前的工作、土壤改良方法以及土方改造的控制,仅供同行参考借鉴。【关键词】土方塑造;园林;施工;应用引言园林的土方塑造是园林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园林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

农业的审美性质论文 篇1:

中国古典理性传统与现代文学思潮

摘 要: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性质是古典理性主义,这种理性主义传统制约着中国文学的历史发展,使其具有了“文以载道”的理性精神。文学现代性是对现代性(以启蒙理性为核心)的反思、批判,而新老理性主义阻碍了文学现代性的确立。在“五四”启蒙运动中,古典理性受到冲击,同时也被改造,形成了启蒙理性精神;文学为启蒙理性服务,产生了理性主义的启蒙主义文学思潮。“五四”以后的革命文学思潮,把古典理性改造为政治理性,文学为政治理性服务,产生了理性主义的革命古典主义文学思潮。新时期启蒙运动批判了古典理性及其现代变体政治理性,但复活了启蒙理性精神,形成了理性主义的新启蒙主义文学思潮。由于中国文化理性主义传统的的影响,中国文学带有强固的理性主义倾向,成为中国现代文学发展的障碍,特别是造成了现代主义文学思潮发展的迟缓。

关键词:古典理性;革命古典主义;启蒙主义;现代主义

一、中国古典理性文学传统

无论是社会史还是文学史,就文明阶段而言,可以区分为两个时期:古典时代和现代,在这两时代之间还存在着较长的过渡时期。古典时代是现代性没有发生的时期,其基本特征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人类物质的、集体的生存成为中心问题。在这个时代,人的个性和个体意识还没有发展起来,必须强调社会对个体的约束,理性对感性的节制,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样,对个体来说,对自我的充实和肯定,就包含着对社会价值观念的信仰和服从,这时,个体价值观念与社会价值观念的统一还没有破裂。古典时代文学的主导精神是古典理性,古典理性体现着古典时代人们的最高人生理想。欧洲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肇始了古典理性,而17世纪新古典主义文学思潮把古典理性提升到顶峰,它尊崇理性,讲求规范,以静态的和谐作为最高的审美境界。而中国古典文学也体现了古典理性,“文以载道”成为那个时代的准则。当然,古典文学绝不等同于古典时代的意识形态,它对古典理性的尊崇、对规范的服从,并不是抹杀个性,而恰恰是在那个时代条件下对个性的充实与发展,它是艺术个性发展的必然的形态,体现着古典时代人们的真实的审美理想。古典文学仍然以其审美本性超越古典时代的意识形态,只不过这种超越没有采取公开冲突的形式,没有成为自觉意识。现代时期是现代性发生和发展的时代,其基本特点是,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个体的精神追求与归宿成为中心问题。由于个性和个体意识的高度发展,个体价值观念与社会价值规范、非理性与理性发生冲突,生存意义问题突显。现代文学体现了这种现代精神,包括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等文学思潮都属于现代文学思潮,但其典型形式是现代主义。现代主义体现着个性高度发展的现代人的审美理想,它自觉地从理性(自觉意识)约束下解放非理性,从传统的规范抑制下解放艺术个性,并在审美活动中寻求生存意义。因而,现代文学反古典理性之道而行之,它强调非理性,讲求创新,追求一种动态的自由美。

在古典时代与现代,古典主义与现代主义之间,存在着过渡时期和过渡形态。从西方看,整个19世纪可以看做是过渡时期,浪漫主义(以感伤主义为前奏)、现实主义(以自然主义为末流)则可看做是过渡形态。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既是对古典理性和新古典主义的反叛,又未脱离理性精神和形式规范的制约,而这两点正是古典主义的基本特点。浪漫主义只是反对工具理性,而没有反对价值理性。这就是说,它并没有彻底否定理性。现实主义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仍然是中心问题,它也批判现代社会的弱肉强食准则,但仍然相信和寄希望于人道主义(价值理性)。浪漫主义反叛现实,是因为现代城市文明违反了自然,工具理性压抑了心灵,世俗生活泯灭了神性。现实主义批判现实,是因为社会的发展牺牲了人的价值,带来了道德的堕落。现实主义以理性来批判现实,它揭露和谴责社会对人的压迫,肯定人的生存权利;现代主义则以非理性来对抗现实,它揭露和谴责社会对个性的摧残,肯定人的个性价值。因此,它们都是反现代性文学思潮。现代主义在现代条件下深化了浪漫主义的反叛精神和现实主义批判精神。现代主义仍然受文艺的自由本性的制约,它反对资本主义现实及其意识形态,在悲观和绝望后面,隐藏着强烈的对异化的抗争,对人类的同情和对自由的向往。

每个民族都具有自己的文化—心理结构,也具有不同的古典文学传统,因而古典理性对现代文艺发展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西方社会的古典理性肇始于古希腊、古罗马,它肯定人的价值,重视科学精神,成为现代理性的源头。同时,还存在着肇始于希伯来文化的非理性的宗教传统。因此,文艺复兴、新古典主义乃至于启蒙主义、现实主义都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的理性传统,贯穿着理性主义线索。而浪漫主义、现代主义则继承了希伯来的非理性传统,对理性主义有所制约和冲击,并且最终结束了理性主义的统治。中国的古典理性肇始于春秋时期,并且可以由原始文化中找到它的原型以及中华民族文化一心理结构的根源。马克思说古希腊是“正常的”儿童,相比之下,非洲、美洲等民族可以看做是“晚熟的”民族,而中华民族则可看做是“早熟的”民族。原始文化可以分为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三个阶段,中华民族则较早地进入到祖先崇拜阶段,它较少靠外部自然力和鬼神统治来维系氏族的统一,而更多地靠血缘关系来协调。在这个基础上,中华民族较早地在进入文明社会后发展了古典理性精神,重人事、崇伦理,宗教观念薄弱,具有较强的精神自我调节能力。由于古典时代中国的商品经济没有发展起来,血缘关系没有被打破,形成了农业的、宗法的社会,也形成了富于理性精神的民族文化一心理结构。西方民族在原始阶段没有形成强固的血缘关系,进入文明社会后又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较彻底地打破了血缘关系,故形成了商业的、宗教的社会,也形成了较重视感性的民族文化一心理结构。同时,由于重情感,轻认知,中国原始文化中再现因素不够发展,没有大型的史诗,而巫术礼仪则得到发展,成为文明社会的礼(意识形态规范)和表现艺术的原型,这就形成了中国文艺重表现(情感)的传统。这与西方以史诗为原型的再现艺术传统迥然不同。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文化一心理结构的基础上,才形成了中国文学的古典理性传统。

由于中国的古典理性文学传统发源于民族文化一心理结构,因此它源远流长,延续两千多年。西方的古典理性只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得到了发展,以后就被漫长的中世纪神学统治所打断,17世纪才得到恢复。所以,古典理性在西方文艺中并没有扎下深厚的根基,它在浪漫主义的冲击下立刻土崩瓦解,并且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为现代主义廓清了道路。中国的古典理性传统奠基于春秋时代,理性主义精神在中华民族心理中确立了主导地位。以“中庸之道”为方法论原则的“仁学”,成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准则,使理性对感性、社会对个体的约束保持在非对对抗的水平上。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古典理性文学品格,这就是中和之美。它追求理與情的和谐,现实性与理想性、再现性与表现性融合,形成所谓“好色而不淫”、“怨诽而不怒”的温柔敦厚的风格。中国古典文艺重表现,但又不走极端,故纯表现性艺术如音乐、舞蹈与纯再现性艺术如戏剧、小说同样不发达,倒是介乎二者之间而又偏于表现的抒情诗、山水画得到了发展。这与西方古典主义极端偏向理性、压抑感性、重再现、轻表现显然不同。从春秋时代开始,我们可以把古典文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前期。由春秋至盛唐是古典理性形成并发展到顶峰的时期,伴随着封建社会的上升,时代精神的主调是乐观的、进取的、入世的,理性精神、社会意识形态与审美意识保持着基本的一致性。文学的内容偏向于崇高(高雅)范畴,对于国家兴亡的责任感,对于事业功名的进取心,呈现为汉魏风骨和盛唐气象。与内容相适应,形式方面趋向于严整的格律,典型如唐代定型的律诗和绝句。这一时期文学思想的理论概括是《文心雕龙》。

第二个阶段,古典后期。由中唐到明中叶封建社会成熟以至衰落的时期。此时理性精神仍居支配地位,但审美意识开始偏离封建社会意识形态。这个时期审美理想转向个体审美情趣,体现为对韵味的追求。宋代流行的“韵”,属于秀雅范畴,而又带有哀怨的格调,是一种悱恻缠绵的优美境界。与之相应,文学形式也由表现统一社会理想的章节整齐的律绝转变为表现个体情趣的参差错落“主婉约”的词了;表现超凡脱俗的隐逸情趣的山水画也得到发展。这个时期的文学思想的理论概括是《二十四诗品》、《沧浪诗话》。

第三个阶段,古典末期。这是封建社会的末期,封建意识形态控制松弛,人的个性要求觉醒,但并没有形成现代思潮,它还没有摆脱古典理性的影响,还不可能鲜明提出个性解放的要求,它的理想还是朦胧的,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思想体系。在封建主义的强力桎梏下,这种乐观的憧憬很快就转化为感伤情绪,体现了人们对于社会、人生的失去了方向感的探求。它怀疑乃至否定传统思想,憧憬新的生活,由于封建势力的强固,这种探求必然伴随着失望、伤感。中国的感伤主义的审美理想以悲为中心范畴,它的理想追求和现实批判最终归结为一种迷茫的悲的意识,这在《红楼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文艺形式也由以诗词为主转为以戏剧、小说等再现艺术为主。袁中郎的“性灵”说,李贽的“童心”说,袁枚的“性情”说,概括了古典末期文学的感伤主义思潮。

根深蒂固的古典理性传统保证了中国文学免遭宗教迷狂的奴役,发展了古典时代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灿烂文化,这是古典理性的伟大功绩。从客观上说,古典理性传统的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它将内在地制约着中华民族的审美心理。但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另一方面,即古典理性文学传统的消极、保守的一面。古典文学传统毕竟是古典时代的文艺形态,随着古典时代的逝去,现代社会的来临,人们就必然提出新的审美理想,古典时代的审美理想、文学观念、形式规范就成为一种束缚。现代文学要求发展个性、追求自由,而古典理性则抑制个性、固守传统。只有冲破旧的文学模式,新的文学形态才能发展起来。由于中国古典理性文学传统的强固性,它自身的衰落并没有导致新的文学形态的兴起;只是在中国的封闭社会被西方资本主义打破以后,社会生活的改变和新文学思想的介入,才导致古典理性的崩溃。新文学思潮与古典理性的较量是一个反复的、漫长的历史时期,迄今已经经历了两次斗争,第一次是“五四”文学对旧古典理性——传统文学思想的冲击,第二次是新时期对古典理性的现代形式——新古典主义的冲击。这两次对古典理性的冲击,改变着中国现代文学思潮的面貌。

二、启蒙理性文学传统与革命理性文学传统

在“五四”启蒙主义运动中,科学、民主观念和个性解放思想冲击着腐朽的封建意识,西方各种现代文学思潮涌进中国,形成汹涌澎湃的启蒙主义文学思潮,猛烈地冲击着传统的古典理性,出现了反对“古典主义”文学传统的浪潮。陈独秀在《文学革命论》中高呼:“推倒陈腐的铺张的古典文学,建设新鲜的立诚的写实文学”。他还认为:“我国文艺犹在古典主义、理想主义时代,今后当趋向写实主义。”①

“五四”文学还反对“文以载道”的文艺观念,主张文学独立。实际上,“五四”文学就是反对古典理性的文学传统,主张启蒙主义文学。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一个新的理性主义——启蒙理性文学传统。“五四”新文学宣扬启蒙理性,同时也出现了忽视文学的超越性和感性的偏失,从而导致文学执着于社会问题而忽视灵魂问题的偏向,也出现了排斥通俗文学的偏向。这个时期,由于理性主义的限制,“五四”文学没有出现现实主义、浪漫主义以及现代主义的文学主潮。

“五四”以后,启蒙主义衰微,由于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需要,从苏联引进的革命“现实主义”成为主流;但同时现实主义、浪漫主义、现代主义文学思潮兴起,继续冲击着古典理性文学传统。这个时期是中国现代文学的黄金时代。但是,“五四”以来对古典理性的冲击是不彻底的,它并没有结束古典理性传统。这是因为,从社会方面看,封建主义并没有在中国大地上根绝,社会生活还保留着相当多的古典时代的残余,民族文化一心理结构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造。从文学本身看,启蒙主义也是一种理性主义,它以启蒙理性批判传统的古典理性,仍然不够彻底。它没有像欧洲的浪漫主义那样,以非理性冲击古典理性,从而彻底终结古典主义。“五四”文學没有形成浪漫主义主潮,因此对古典理性的冲击不彻底。而且,虽然古典理性已经失去了历史的根据,但它仍然徘徊于社会审美心理中,许多作家和许多作品仍然带有古典主义的残余;普通群众仍然爱看那些才子佳人、惩恶劝善、大团圆之类的作品。新的审美理想还没有在民族文化—心理中扎下深厚的根,而古典主义的复活就有了可能性。

20世纪30年代,中国文学引进和接受了苏联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形成了新(革命)古典主义,古典理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恢复。新(革命)古典主义有其历史根据,除了古典理性传统的强固影响之外,主要在于社会生活还没有开始现代化的进程。“五四”以后,需要革命的政治理性支持现代民族国家的想象;建国以后,客观上要求以高度的集体主义和意识形态规范来统一个体意识,人们也力求使自己的个体发展更符合社会需要,而不是发展更独特的方面,这就是新(革命)古典主义产生的现实基础。此外,由于国内文学与世界文学的相对隔绝,国内文学对国外现代主义思潮很少介绍,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它又与国内“左”的思潮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中国独特的革命古典主义文学思想。解放以后,革命古典主义文学观念在中国发展为“两结合”的理论,并且在“文革”中产生了革命样板戏那样的革命古典主义的经典。革命古典主义具有新古典主义的基本性质,那就是尊崇理性,讲求规范,只不过这个理性是政治理性,不同于传统古典理性的道德理性。这个规范是“革命现实主义”的规范。它提出“文学从属于政治”、“文学为政治服务”等方针,极大地发挥了文学的政治功用。革命古典主义文学思潮主导了中国文学长达半个世纪之久,这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一方面,它适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需要,推进了革命的发展,也满足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的审美需要。但是,另一方面,不管我们的主观愿望如何,革命古典主义是古典理性传统的现代变体,成为一种新古典理性,它在历史的进程中逐步丧失了自己的生命力,特别是在“左”的思潮影响下,极端化的政治理性束缚了作家的艺术个性,严重地阻碍了现代文学的发展。

三、中国当代文学对古典理性文学传统的反叛

“文革”以后,中国的古典时代彻底结束,现代化的进程开始了。同样,古典理性传统也到了终结之期,现代文学也开始了自己的征程。在这种形势下,冲击古典理性的第二次运动就开始了。这就是以现代性——启蒙理性以及反思现代性对古典理性的冲击,当代文学思潮——启蒙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和现代主义对新古典主义的冲击。这次冲击不同于“五四”时期对旧古典理性的冲击,而是对新古典理性的冲击。“文革”后对古典理性的第二次冲击有着不同的时代背景,当代文学思潮体现着人们更加发展的个性要求,更多的精神生活的追求。“文革”以后,人们的自我意识觉醒,价值观念发生深刻的变革,他们要求自己的价值观念包含着更多的个性特征,要求社会的价值观念对于个体价值给予更多的承认。这种历史进步体现在审美理想上,就是对古典理性和新古典主义的批判性否定,对于现代形态文学的创造。当代文学所接受的外来影响不是现实主义、浪漫主义,而是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当代文学思潮的发展前景必然是与世界文学接轨,走向现代化。因此,当代文学思潮对古典理性的冲击具有双重任务,一是继续完成“五四”以来批判古典理性的任务;二是使启蒙主义向现代形态发展转化。这双重任务使当代文学思潮具有全新的时代特征,它以不同于“五四”时期的特殊方式冲击着古典理性传统,它的批判对象是新古典主义文学思潮,它的任务是建设更加富于文学现代性的新的文学思潮。

新时期文学思潮的主流是启蒙主义,它继承和发展了“五四”文学的启蒙主义传统,批判新古典主义。新时期文学从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改革文学到寻根文学乃至先锋文学,都贯穿了一条主线,就是批判极“左”的政治理性对人的迫害,争取人的解放。它的审美理想与新古典主义截然不同,不是政治理性,而是人的价值;不是国家主义,而是人道主义。因此,新时期文学解放了人的精神世界,极大地丰富了文学的表现力,使中国文学起死回生,走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时期启蒙主义更关心人,更关心人的个性发展和内心世界的自由。从主观方面说,它重视对自我微妙复杂的精神世界的挖掘,表达独特的审美情感;从客观方面说,它重视对艺术形象的个性和精神世界的揭示,表达独特的审美认识。当代启蒙主义文学体现着更为发展的艺术个性,它不排斥客观性,而是以主体独特的审美眼光去发现它,表现它,赋予现实以个性化的意义;它不排斥重大社会题材,而是从中发扬出它对个人历史命运的影响;它不排斥社会理想,而是把它内在地包含于个体价值追求中。这样,当代文学思潮就以高度发展的艺术个性冲击着古典理性。

但是,应该看到,新时期启蒙主义文学对古典理性的冲击是不彻底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理性主义——启蒙理性的产物。因此,新时期启蒙主义也带有理性主义的印记,带有理性主义的局限。新时期启蒙主义文学固然具有巨大的历史成就,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新时期启蒙主义文学仅仅肯定、争取现代性,而没有反思、批判现代性;仅仅宣扬理性精神,而没有超越理性精神。1988年刘晓波曾经批判新时期文学的理性主义,可以说是远见卓识。现在回过头看,新时期启蒙主义并没有完全摆脱新古典主义的模式,只不过以启蒙理性置换了政治理性。伤痕文学的肤浅的苦难叙述和乐观主义,反思文学的进步的历史观,改革文学的集体主义视角,都体现了理性主义的桎梏,而缺乏超越历史主义的思想深度,特别是缺乏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从而也就缺乏对生存意义的审美思考。

当代文学思潮的另一种趋向是超越启蒙理性的反现代性文学思潮,这主要表现在新时期后期和后新时期的文学中。由于现代性的发展以及对西方现代文学思潮的借鉴,也产生了反抗现代性的浪漫主义、现实主义和现代主义。这些文学流派强调自我表现和非理性意识,体现着对现实的强烈的超越精神;在手法上打破启蒙主义,个性化因素增强。这些创新之举虽然不够成熟,甚至很幼稚,带有模仿的痕迹,甚至被称为“伪现代派”,但给当代文坛吹来一股清新的气息。这些反现代性的文学思潮,更彻底地冲击并结束了古典理性和新古典主义,开辟了中国文学的现代道路。同时,我们应该承认,由于中国现代性发展的滞后性以及理性主义的影響,在当代文学思潮中,现代主义还只是一种因素,一种倾向,一种流派,并没有形成主流思潮。这是因为,中国现代生活中面临的基本问题仍然是发展生产力和调整社会关系,而个体精神自由发展的问题对多数人来说毕竟是次要的问题。当前,启蒙主义、现实主义和现代主义多元发展,没有形成一元化的文学思潮,这是当代社会发展的过渡性决定的。

批判新古典主义,终结古典理性传统,走向现代主义,是当代文学的发展趋势。因此,非理性化倾向的发生就有现实的和历史的根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新时期文学的结束,理性主义逐步淡出,非理性主义逐步增强。新时期后期的先锋文学,对政治理性的批判已经突破了理性主义模式,从绝对的个体价值的角度质疑了理性;寻根文学对国民性的批判,也走出了启蒙理性的视野,体现了一种荒蛮意识;新写实小说虽然具有现实主义的性质,但理性主义的理想已经淡化,它不动声色地描述人们的庸碌的日常生活,表现了人生的困惑。真正对理性主义构成致命冲击的是王朔的小说以及贾平凹的《废都》。王朔以“痞子”的视角叙述“文革”以及当代的历史,调侃政治理性,解构主流价值。《废都》描写一个颓废的现代文人,表现了生活在一个价值虚无时代的人的精神苦闷。他们的作品引起了轩然大波,绝大多数(包括启蒙主义的)批评家都不予认同,甚至认为它们是“痞子文学”、“堕落的文学”,是“人文精神失落”的表现。这恰恰表明理性主义势力的强大与非理性主义的艰难。而王朔的作品以及《废都》的意义也在于,在中国现代文学的历史上开启了非理性主义,它不仅反叛了新古典主义的政治理性,而且挑战了启蒙理性,从而以极端的方式卸下了中国文学的理性主义包袱,为反现代文学思潮特别是现代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20世纪90年代的现代主义的兴起,就是这种非理性趋势的结果。

注释

①陈独秀:《答张永言》,1915年1月15日《新青年》第1卷第4号。

责任编辑:采 薇

作者:林朝霞 杨春时

农业的审美性质论文 篇2:

园林施工中土方塑造之我见

【摘要】本文以作者多年实际工作经验为基础,阐述了土壤的工程性质与分类,重点分析了土方施工前的工作、土壤改良方法以及土方改造的控制,仅供同行参考借鉴。

【关键词】土方塑造;园林;施工;应用

引 言

园林的土方塑造是园林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园林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实际的园林施工过程中,应该加强园林地形的控制,因为地形可以创造出美丽的空间环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视线之中缺乏层次变化以及形象上单调乏味等方面的现象,此外,还可以利用地形进行区域的划分,例如缓坡、土丘、小河等,使之形成不同功能的空间场所和丰富的景观层次。由此可知,对于现代园林的施工设计而言,加强土方造型的施工控制,对园林的整体质量以及审美视觉有着非常大的作用与现实价值。

1.土方的种类及其施工要求

根据土方的施工要求及使用期限,一般可以将其分为临时性和永久性土方。不论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的土方,都要求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密实度,使工程安全质量和艺术造型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同时在施工中还要遵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原设计的各项要求,以保证土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2.土壤的工程性质及工程分类

土方的施工量以及施工方法等主要由土壤的性质决定,此外,在园林土壤的设计和施工的阶段也要充分考虑土壤的性质。因此,对土壤的这些性质要进行研究并掌握它,以下是土壤的两种主要的工程性质:

2.1 土壤的容重

单位体积内天然状况下的土壤重量,单位为 kg/m3,土壤容重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施工的难易程度,容重越大挖掘越难,在土方施工中把土壤分为松土、半坚土、坚土等类。

2.2 土壤的自然倾斜角

土壤的倾斜角度是指土壤自然沉落稳定后的表面与地平面所形成的夹角,通常可以用a表示。在土壤塑造设计时,为了使土壤稳定,其边坡坡度数值应参考相应土壤的自然倾斜角的数值,土壤自然倾斜角还受到其含水量的影响,如表 1 所示。

稳定的边坡是土方填土和挖土的基本条件。进行土方塑造的设计或施工时,应该结合工程本身的要求(如:填方或挖方,永久性或临时性)以及当地的具体条件(如:土壤的种类及分层情况/压力情况)使挖方或填方的坡度合乎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情况在规范之外,必须进行实地测试来决定。

3.做好进土前的准备工作

3.1 对园林原有地形进行合理规划

根据当地情况,就地取材,以节省投资,应全面的计算地形造型挖、填、运输的实际土方量,比如有些自然的地形造型通常将和缓、起伏的自然曲线作为地形的轮廓线,而部分较为规则的地形造型通常将诸多标高不等的平面组合成空间,外轮廓线一般是由几何折线而组成的,怎样合理的取舍,就需要结合现场环境以及成本因素进行一番深入的思考,并且还要听取相关方提出的意见。

3.2 关注园林各种地下管道的走向

为了提高土方施工的效率和质量,对窖井与管道作出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能够将工程发包方的综合管线图拿来进行研究,是最好不过了,假如无法在工程发包方那里获取到自己所需的电子版材料,应复制一份管线图蓝图拿回来进行研究。要明确各种类型管道的走向,在埋设各种小管道时,如智能化管道及室外灯电线管等,应在造地形完成之后进行,不会对进土与造形造成过大的影响,不过,在埋设电缆管、煤气管、弱电管道以及进水管等时,应特别注意,因为这些管道所埋设的深度有时会比较浅,并且修理起来难度较大,实际进土与造地形时,一些大型的土方车与挖土机不要直接的从其上方通过。

4.种植土的改良

4.1 检查土壤性质和构造

首先对土壤性质与构造进行调查检验;主要对粗整后的绿地的土壤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其具有较好的性质,知晓土壤结构。对于与植物种植要求不相符的土壤,应制定出各种土壤改良方案。

4.2 综合治理土壤

在制定土壤改良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即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土壤肥力;确保水、肥、气、热具有良好的状况,以增强其生态活性;根据当地条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改良措施;另外,对场地进行全面的平整;在完成土方粗平与改良后,应对土壤灌入一定量的水,使其不断沉降与土质软化,等到土表快要干时,将表土进行松碎、翻转,以此将土壤颗粒切碎、地形平整。

4.3 检测栽培土壤

对栽植土进行检测;在准备种植前的两周之内,应委托土壤检测部门对绿化种植表土层进行详细的检测,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土壤的各个理化指标必须与植物的生长发育要求相一致。检测合格后,应及时将土壤成分分析检测报告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种植地表中不能有杂草、碎石等各种杂物,平整后的地形高低应自然,坡的陡缓程度应在确保排水通畅的基础上进行。

5.对进土与地形造型过程的控制

5.1 注意园林突然质量控制

不仅要保证施工安全,而且还要对土壤质量加以控制;因为土壤质量的好坏会对植物种植成活率造成一定的影响,绿地进土之前,应对其土的来源详细的查看,根据相关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全面检测栽植土壤。景观施工过程中,土方工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地形造型。其施工质量水平的高低不仅会对树木栽植的成活率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导致园林排水不通畅等诸多问题的发生。

5.2 注意土方对景观和排水系统的影响

地形塑造需要在土方动工前完成,此外需要将地形的塑造与土方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好场地准备与排水工作;按照图纸内容对最高点与大概的地形分布进一步明确,土方应根据景观与排水的具体要求,景观主要体现的是功能上的要求,排水主要體现的是技术上的要求,应将地形排水作为核心,开展相关整理工作,在设计文件中的规范要求与植物配置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将施工领域中影响工程顺利展开或者对工程稳定性能造成影响的地面物与地下物全面的清除掉,将地面上的积水排干净,确保场地内排水的通畅,对于低洼位置处,不仅要挖排水沟,而且还要加筑维护结构,以提高排水通畅率。?挖土;将人工挖土与机械挖土有机的结合起来;第一步采用机械挖土机根据设计图纸、桩的具体位置等对大面积的土方进行调整,要对表土进行有效的保护,通常都是将表层熟土移到施工场地的周边,等地形整理工作完成后,再将表土移回来,虽然这样的做法较为麻烦,不过,有利于植物的种植及生长。第二步,通过人工的方式全面调整及整平所堆的土坡、土体等,以确保土壤具有较高的理性化性质,适应于植物的种植与生长。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方塑造是园林施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园林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对土方的性质、改良以及塑造进行充分理解,才能够在实际的施工中科学合理地处理土方。为了提高园林工程的景观效果,对于土方造形的研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随着科技的发展、设备的提高,进土和土方造形必将会有更多、更便捷、更经济的技术方法。

参考文献

[1]陈钦.浅谈土方造型在园林施工中的应用[J].吉林农业,2009(9).

[2]王 蕊.浅议园林工程土方造型技术---以徐州百果园工程施工为例[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6).

[3]关柯,等.建筑施工手册第五册(第四版)[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作者:雷城锋

农业的审美性质论文 篇3:

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

摘要: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有两种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或许可,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或者,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立法实践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看,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根据新型财产权的观点,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国家为了解决气候领域的公地悲剧而创设的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管制性财产权。

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权;管制工具;财产权利

清晰地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在确保政府和公私企业对法律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有稳定的预期,为排放权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和信心以及提高市场的流通性和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马修(Matthieu)和夏洛特(Charlotte)的研究,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至少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50:第一,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撤回或者取消,撤回或取消是否应当对原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进行补偿?第二,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抵押或者像信用证券一样流通使用?第三,如果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无力清偿债务并进入破产程序,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如何处理?第四,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使用和买卖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鉴于此,笔者拟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进行理论探讨。

一、管制工具抑或新型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的纷争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authority)或许可(permit),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instruments sui generis);其二,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2]228-256。其中,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视为一种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观点又进一步分为五种,即公权利(an administrative or public right)、私人财产权(a private property right)、金融或证券工具(a security or financial instrument)、商品(a good or commodity)、货币(currency)[3]575-596。在以上两种观点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支持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的观点。 尽管学术界越来越多地认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但是在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中,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持不同的态度。《京都议定书》以及《欧盟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都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保持沉默,即“没有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本身是什么,只是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可以做什么”[3]571。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其《京都议定书》执行手册中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按照全球增温潜能计算)的许可”[4]。《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规定:“一个配额(allowance)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该配额仅当以履行本指令的要求为目的时方有效,并且应当按照本指令的规定进行交易。”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rticle 3(a). 并且在第12条和第19条中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欧盟配额,EUAs)中所包含的四个要素:一个人可以持有配额(第19条第1款);配额可以在欧盟范围内交易,也可以与其他配额经过认证的国家进行交易(第12条第1款);配额可以用来执行排放许可(第12条第3款);配额可以通过取消而灭失。尽管如此,欧盟除了将配额作为一种可交易的工具外,没有界定配额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有权,特别是没有明确配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金融或证券工具或者商品[1]48。欧盟委员会在最初提交的《排放交易指令》(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议案中,曾经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为行政授权(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是,在该议案提交到欧盟理事会和议会之前,委员会的法律部门认为为了坚持辅助原则以及尊重各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有必要反对将此观点纳入到议案中。因此,欧盟仅规定了排放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定性以及交易规则制定等事项留待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7月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排放配额不是财产。该法案第311条规定:“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和任何抵消信用额度(offset credit)或者其他工具均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不得解释为限制或者取消美国政府(包括依据成文法授权行动的环保局)终止或者限制配额、抵消信用额度以及期间抵消信用额度的权力。”该规定与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定性如出一辙。《清洁空气法》第403条f款中对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法律性质作出如下规定:“依据本章分配的配额是对依法排放二氧化硫的有限的行政授权(a limit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此种配额并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解释为对政府终止或限制此类授权的限制。本章有关配额的规定不能解释为影响受管制单位或污染源适用或遵守本章的其他规定,包括有关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州执行计划的规定……”法国于2004年4月15日颁布了执行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的排放交易条例,该条例将配额界定为非物质商品(an immaterial good),自从配额发放之日起配额持有人可以在国家注册的账户中持有该非物质商品[1]50。西澳大利亚于2003年制定了《碳权利法》(carbon rights act)。该法将土地及其之上的植被由碳吸收和储存所产生的无形利益视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权利——碳权利[5]。碳吸收和储存是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措施,在碳排放交易中,碳吸收和储存(碳汇,carbon sink)可以产生碳信用(carbon credit)或抵消(offset)。尽管西澳大利亚的《碳权利法》仅仅是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一种形式——碳信用或抵消确认为财产,但是,此种做法在当前国际国内立法中具有重大的开拓意义。

从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立法实践看,《京都议定书》和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只是通过管制创造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取得、交易以及消灭规则,并没有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界定问题留给了市场上的私主体探索。美国之所以不将配额界定为财产,是为了避免一旦配额贬值或被政府收回后承担赔偿责任[1]53。另外,如果将政府创造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财产,那么私人财产权将会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人提供稳定的预期和保障(例如可以利用宪法上的征收条款避免政府对碳单位的任意没收),从而政府完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自由,灵活性将会受到限制。因此,很少有立法确立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性质,在立法实践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作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而被利用。

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权: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国内对排污权性质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视角论证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物权。认为环境容量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并提出环境容量的“物化”,进而论证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参见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104页);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环境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5页)。笔者认为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角度论证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妥。一方面,因为“环境容量(资源)”的概念有待商榷。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资源是指大气、水、土壤等不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环境要素,但可以通过容纳、降解、消化生产过程中产生并输入自然系统的异物,维持自然系统正常功能来辅助生产过程的资源。参见张智玲、王华东《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收费的理论依据研究》(《重庆环境科学》,1997年第1期,第30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资源与环境容量为同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环境质量目标下环境可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参见李克国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环境容量的这种资源属性是环境权益的利益源头,最能体现环境权益的特殊性所在。参见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据目前所搜集的资料来看,国外只有环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的概念,并没有环境容量资源的概念。笔者认为,环境容量只是一个数量概念,并不具备承载权利(权利客体)的可行性。环境所具有的容纳和降解污染物的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类。而所谓的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和“资源”的合成词)其实际所指是生态系统服务的一种。因此,生态系统服务应当作为排污权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权利客体。另一方面,排污权交易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存在很多不同。排污权交易仅指政府分配的排污配额的交易,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仅指排放配额的交易,还包括公私主体通过CDM和JI等机制创造的消减信用、抵消单位的交易(如森林碳汇,一种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笔者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探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1997年Robert Costanza等人在《自然》(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一文,首次系统地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进行研究,测算出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每年的总价值为16~54万亿美元,平均为33万亿美元,是1997年全球GNP的1.8倍[6]。2005年3月30日,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MA,2005)正式发布,该报告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提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中所获得的效益,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各种效益,主要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s)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从生态系统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生态系统向经济社会系统输入有用的物质和能量、接受和转化来自经济社会系统的废弃物,以及直接向人类社会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提供清洁空气、清洁水等自然资源以及旅游、休闲、娱乐、审美、科学研究。

大气、土地、森林、水等生态系统可以吸收和储存温室气体,其所提供的气体调节和气候调节等生态系统服务,对于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至于对人类产生重大或不可逆性影响的水平上至关重要。然而,此类生态系统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都无需支付任何成本,生态系统服务下文中所涉及的“生态系统服务”均指自然资源、环境所提供的气体调节和气候调节等有关温室气体的生态系统服务。 的价值没有体现到企业生产和私人社会生活的成本中。也就是说,“大气提供的吸收和储存温室气体的自然服务没有得到限制,并且使用此项服务无需购买,因此此类服务不能够体现为价格”[3]571。在农业文明社会和工业文明社会的早期阶段,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之间尚能保持平衡。在此阶段,公共物品(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的需求之间不存在矛盾,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对公共物品的利用加以管制。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由于人类不受限制而且免费地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致使过度地消耗生态系统服务,超过了大气环境容量,最终酿成“公地的悲剧”——全球变暖。全球变暖的应对需要政府干预生态系统服务(公共物品)的获取行为。正如布罗姆利所言,“每个人都能自由进入就意味着没有人拥有财产”[7]。正是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处于既无人所有又无人管理的状态,每个人都能无需投入成本地自由利用,从而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限制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自由进入,即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解决全球变暖的最佳途径。而财产权一直被作为避免“公地悲剧”的首要选择[8]129。生态系统服务作为无形且有重要价值的公共资源,政府可以通过创设财产权来限制或管理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行为。一般来说,政府干预生态系统服务获取行为的方式有传统的“命令-控制”方式和基于市场的管制方式,其中排放权交易是基于市场的管制方式中的一个重要工具。不管是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还是排放权交易方式,都离不开财产权这一工具,有所区别的仅是财产权的类型和配置方式[9]。在单一的“命令-控制”模式下,政府享有生态系统服务的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只是政府管制的对象,其所进行的温室气体排放仅是政府授予的一种行为自由,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而在排放权交易模式下,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生态系统服务)的分配者,将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赋予市场主体,这种权利具有可支配性、可转让性、有用性、稀缺性等财产权属性这类似于政府为了避免公共土地被过度使用,而将公共土地进行权利分割,赋予每个私主体有限的土地使用权利,以保证公地的可持续利用。只是公共土地是有形的公共资源,而生态系统服务是无形的公共资源。See Justin Savage, Confisc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 the Case for Compensation under Taking Clause, winter Virgini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31-240(1997). 。上述西澳大利亚在《碳权利法》中,将土地及其植被所具有的碳储存功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抵消单位视为土地利益的一部分,并规定了碳权利的取得、交易和消灭等规则,已经从立法上确认了土地生态系统服务(碳吸收和储存)的财产属性。因此,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观点看,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

三、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权:新财产权的视角

在古典财产权结构中,人类对财产权的规定长期模拟自然状态,并受到带有罗马法印迹的布莱克斯通“绝对权”和“有体性”理论的影响。“财产权通常都被理想化地定义为对物的绝对支配,财产界定的标准也被相应设定为物质属性、绝对支配和所有权中心三点:财产与具体的物相联系,财产体与财产权相等同,财产权利集中体现于所有者的所有权”[10]。但在进入现代商业社会和福利时代后,财产权的形式和种类骤然增长,出现了非物质化的财产、通过私人合意改造出的新财产、政府公权力制造出的新财产等,这被美国的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布莱克斯通的概念已经彻底过时,它已经被一种新的财产概念所取代[11]38。当代财产权已经出现了一种颇为分散的状态,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12]。这种新财产是非物质的,它不是由一束绝对的或固定的权利所构成,而是由一束依情况而受到限制的权利所构成[11]38。这类新财产权介于纯粹公权利和纯粹私权利之间,是一种混合性的权利(hybrid property)[8]164,也有学者称其为管制性财产权(regulatory property)[13]。财产权并不必然体现为一种对私人既得实体财产的法律确认,而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直接赋予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在现代社会,政府通过特许的方式创设财产权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财产权的整个形式和内容是由国家定义的。财产权的体系是开放和包容的,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已经不再仅仅表现为私法上的权利体系,只要是国家正式赋予的财产性权利,均为实质意义的财产权[14]。

以市场为中心的环境管制的实施对财产权概念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其中,在防止污染和自然保护的环境管制措施中,重要的一个工具就是由政府创设的可交易的类似财产的权利[8]163。国家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避免地要以财产权利为基础,因为针对“公地悲剧”的所有解决方案都需要在之前自由进入或无人所有的资源之上设定财产权[9]103。当采用“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时,国家在环境公共物品(生态系统服务)上设定公共财产权。当创设可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时,国家则设定一种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财产权:国家首先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对生态系统服务设定公共财产权(总的排放配额),然后再将排放配额(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给私人,并允许私人对排放进行排他性的占用、使用和处分。之所以说温室气体排放权具有公法属性,是因为其存在和运行都依赖于国家的管制[8]164,是国家基于管制目的创设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并且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取得、交易和消灭都受到国家的管制。有学者称,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是一个许可市场(permit market)[15]。之所以说温室气体排放权具有私法属性,是因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具备有用性、可交易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财产权的本质属性[16]。

综上所述,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被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权或者管制性财产权,是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一种。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为财产权,可以给配额、抵消单位或者信用的持有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安全保证(特别是避免国家的任意没收),更加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投资,以便更好地发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优势。但是,“财产是法律的一个创作,财产并不来源于价值,虽然价值是可以交换的,但是许多可交换价值被有意损害后却得不到补偿”[11]40。应然与实然往往相差甚远,真正在法律上将温室气体排放权明确规定为财产权不得不考虑政治因素的影响。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温室气体排放权作为财产权时,不得不考虑其决定是否会对政府创设、收回或者取消配额的灵活性产生影响以及确定为财产权后政府面临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实际上,决定一种利益是否是财产的因素并不是逻辑上的,而是政治上的”[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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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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