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南省技术规程范文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第一届男子大学生足球赛规程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届学生男子足球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二、承办单位:公共教学部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9年5月7日至26日在院足球场
四、参赛单位
学院各系
五、参赛办法
各系只报一队(领队1人、教练2人,运动员20人)。
六、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 报名参加的运动员必须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
(二) 政治思想进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文化课考试合格,并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者(健康问题由各系把关,在比赛中由于健康问题发生意外由学生就读各系负责)。
七、运动员资格审查
(一) 为体现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的指导思想,希望各系要认真对报名参赛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严格把关,杜绝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以端正赛风,公平竞争。
(二) 承办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处,在比赛前、中、后将对参赛运动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严格处理。对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队)取消参赛资格和获奖名次,情节严重者,将严肃追究系领导和教练责任,全院通报。
(三) 如对运动员(队)的参赛资格有异议者,需向资格审查处提交申诉书并交200元人民币申诉费,如胜诉申诉费原数退还。
八、竞赛办法
(一) 按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二) 比赛采用11人制,全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分上、
—1—
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15分钟。
(三) 决定名次:
1.单循环赛,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以全部小组循环赛积分的多少决定名次,总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名次列出: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的积分多者;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的进球总和多者;
(4)整个循环赛中净胜球数多者;
(5)整个循环赛中总进球数队者;
(6)如以上均先相等,则抽签优胜者。
2.淘汰赛,每场比赛决出胜负,胜队出线。
九、足球比赛的有关规定
(一) 如按比赛日程安排,弃权(或罢赛)一场,则不再记名次;如罢赛则追究责任,严格处理。
(二) 比赛场地、球门采用成人标准。
(三) 运动员必须穿统一服装、胶鞋、长袜、护板进行比赛。
(四) 参赛运动员不得染发、蓄长发、留怪异发型(含光头)以及佩戴任何饰物。否则,均取消比赛资格。
(五) 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中有关条款。
十、奖励办法
(一) 根据参赛对数最后确定奖励名额。
(二) 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十一、仲裁和裁判员
仲裁、裁判员由承办单位聘请。
十二、报名
报名:各参赛系于2009年4月20至25日将报名表、学生证或身份证(复印件)送到公共教学部。
十三、经费
(一) 各参赛系的比赛费用自理
(二) 其他经费从本年度学生体育活动预算资金中列支。 —2—
十四、其他
(一) 请各队带系旗一面,规格自定。
(二) 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三) 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3—
第二篇:海南省首届职工运动会乒乓球比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总工会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承办单位: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工会工委
三、竞赛时间及地点
2010年10月10日-- 17日,地点在海南省训练馆(国兴大道)、中行俱乐部(蓝天路)。
四、组队原则
以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为单位组队报名参加比赛。
五、竞赛项目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单、女单、男女混双、
六、参加方法:
1、组队:各单位可报男、女团体各1队,男、女运动员各4人。男、女单打可各报2人,男、女混合双打2对。
2、抽签分组后不得更换运动员名单。
3、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向裁判员出示参赛证,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4、超过规定比赛时间十五分钟未到算弃权处理。
七、参赛运动员条件:
(1)参赛运动员必须为本工会下属的2010年6月1日前在职在编工会会员或离退休人员,且身体健康,适合参加篮球运动,比赛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代表团自负。
(2)参加乒乓球比赛的队员只能代表本人辖属工会参赛;不得邀请专业运动员及体育院校在校生、特招生和专业体育教师参加比赛,在运动员身份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八、赛事抽签分组:
2010年9月29日上午9:30在省总工会(海口市大同路财富中心)八楼召开抽签会议,由各代表团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抽签,决定各队赛事分组及赛程安排。
九、比赛办法:
1、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乒乓球竞赛规则,使用40毫米白色乒乓球,执行国际乒联关于无遮挡发球及双方在每场比赛中可有一分钟暂停的规定。
2、男子团体比赛采用五场三胜制,每场五局三胜,每局11分。第一阶段分组循环,第二阶段实行淘汰赛及附加赛。
具体比赛顺序:
第一场:A—X
第二场:B—Y
第三场:C—Z
第四场:A—Y
第五场:B—X
3、单项比赛
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女混合双打,比赛均采用淘汰及附加赛的办法进行,一律按照五局三胜,每局11分。
十、奖励办法:
本次比赛团体、单项均奖前8名。
十一、裁判长、裁判员由组委会选派。
十二、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属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三篇: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度款拨付、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投资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评审依据
(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三)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
(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五)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六)财政支出预算及基建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报送单位在报送资料时应填写资料清单,资料清单内容应与所报资料相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认报送资料完整后,在资料清单上签字并记录报送时间;如发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或与清单不符,报送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记录资料报齐的时间并由报送单位签字确认;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重大项目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办法、评审时间和评审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审查报送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现场踏勘,核实评审项目有关情况,并形成踏勘记录;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问题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报送单位进行及时沟通,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
5、初审结束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评审完成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将初审结果反馈至报送单位、施工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程序进行复核;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复核情况,出具最终评审结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报送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有关规定,将评审结论批复报送单位或财政部门相关处(科)室;
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项目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
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评审 第六条
项目投资概(预)算程序性审核包括:对项目立项及其审批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概(预)算及审批文件、征地拆迁及审批文件等的审核。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概(预)算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综合计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计取及材料价格的评审。
第八条
设备投资概(预)算评审包括: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的评审。
第九条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的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概(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概(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预)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概(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项目前期费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及批准文件;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预)算书;
(三)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项目业主申请审批(核准)项目概(预)算的请示;
(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评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是否描述准确,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二)工程量计算及清单组价: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定额套用、组价是否合理;
(三)清单中材料、设备等价格取定是否合理;
(四)措施项目费内容和计算:是否按照规定计取,是否结合招标要求进行编制;
(五)其他项目费清单: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第十四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报审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三)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书、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
(五)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用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的,同时提供电子版;
(七)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建设项目进度款拨付的评审
第十五条
进度款拨付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度款拨付的项目内容是否在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内,进度款拨付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备;
(二)进度款拨付与项目实际进度及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并依此对进度款拨付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三)进度款拨付审核须与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相结合,以控制进度款拨付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第十六条
报送单位应提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建设项目相关合同;
(三)进度款拨付的相关手续,主要包括付款审核汇签单、进度款支付申请书(附进度预算)和进度款支付凭证等;
(四)设备(材料)进场验收清单,工程、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评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确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的审查:竣工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相符;
(二)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工程量及单价是否符合定额和相关造价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相符,是否准确合理;
(三)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计取的审查:计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四)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
(五)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第十九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报审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标答疑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
(三)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招标工程有关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五)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
(六)经原设计单位、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设计变更;
(七)在外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
(八)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部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程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审查各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了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基建收入和结余资金进行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主要包括:
(一)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价是否经过投资评审机构审定,如无应按第六章要求进行评审;
(二)工程结算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支付工程结算的款项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主要包括:
设备采购的过程是否规范,采购内容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限额以上设备采购是否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等;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设备投资的编制内容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该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评审主要评审房屋购置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规、有效,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时,应区分项目的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分别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主要包括对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收尾工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评审包括: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包括: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三十条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主要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各子项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预(概)算调整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申请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公函;
(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
(四)经报送单位签字认可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
(五)相关账目、原始凭证、国库集中支付凭单等对账资料;
(六)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竣工结算批复文件;
(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等环节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含相关协议、补充协议和纪要);
(八)与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评审
第三十二条
凡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省本级项目以及补助市县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省级的评审意见不影响市县对项目招标控制价、结(决)算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二)审核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及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审核概算工程量是否合理;
(三)审核概算的其他费用是否合理,有无多计、漏计,有无不符合政策的列项;
(四)审核项目的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根据进度计划申报的年度投资预算是否合理,
(五)审核项目是否有超概算、预算的情况,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六)审核投资预算是否按工程按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落实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与工程进度是否一致;
(七)审核土地使用、环评、节能评估等前置性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八)审核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年度配套资金筹措计划。
第三十四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设计图纸;
(四)年度投资计划;
(五)年度工程进度计划;
(六)年度投资预算;
(七)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八)已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九)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情况说明;
(十)土地使用手续、环评手续、节能评估等前置性条件及相关资料;
(十一)资金到位情况的说明和证明;
(十二)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十三)评审工作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
编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
基本建设项目等支出的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审人员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合理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包括确定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稽核复查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或人员,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稽核复查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评测;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稽核复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项复查和专家咨询等。
第三十九条
回避制度
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厉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章
评审意见书的内容
第四十条
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结算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造价类别、送审内容、送审造价、审定造价、审增审减及原因分析等;
第四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书,应载明项目合同价款、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约定情况、项目申请支付价款、应支付价款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基本建设支出情况、货币资金及应收应付款项、交付使用资产、资金结余及审增审减资金等情况,并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三条
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意见书,应载明项目概况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的评审,可根据项目类型和资金性质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委托的评审业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加速新品种推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主要农作物为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大豆、油菜、花生、西瓜、马铃薯等九种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三条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是在省农业厅领导下,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省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一般应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委员因工作原因,参加会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辞职。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职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顾问。
第五条 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品审会日常事务并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种子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本会委员兼任,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干部若干名。
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如遇重要事项,可由省品审办报请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麦油(小麦、油菜)、玉米、秋粮(水
稻、大豆)、经作(棉花、花生)、瓜菜(西瓜、马铃薯)五个专业组,各专业组成员一般为9-15名,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 省品审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制订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组织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品质检测、抗性鉴定和品种考察等工作,审定各专业组初审推荐的报审品种和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省品种试验和审定经费列入省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九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是对参试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品种试验由省品审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主持单位及专业组成员负责对试验点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河南申请品种试验审定的,应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应先进行植物检疫。转基因品种试验按照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执行,参试前应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已经审定且将我省列为其适宜推广区域的品种,不再进行品种试验;对相邻省、市已审定且与我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品种,应按照《河南省相邻省已审品种引种管理事项》及《相邻省已审品种引种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种子管理站在相应区域安排1-2年多点引种试验,根据
试验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由省种子管理站报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引种。
第十二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抗性鉴定试验、品质检测以省品审会指定的单位的测试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省品审办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通知品种参试者。
第十五条 省应逐步有计划地建立健全稳定的品种试验网点(站),各试验点(站)应按省统一制定的方案进行试验,确保试验的代表性、准确性、公正性。
第四章 品种报审
第十六条 报审的品种需要连续2-3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结果,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要有连续2年的指定单位提供的品质检测、抗性鉴定资料。在我省安排的国家区域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试点),有二年的试验结果,表现较好的品种,须经本省一年生产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亦可报审。
报审者须按规定交纳一定的报审费用。
第十七条 凡报审的品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已审品种或已受理参试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
5、品种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报审品种者应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书、选育报告(含选育方法、选育过程、产量表现、特征特性、品质分析、抗性鉴定报告、建议种植区域及栽培要点),并附
有实物标本(含图片),历年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总结;杂交种还须有亲本介绍和制种技术资料,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资料。品审会对有关申报材料予以保密。对于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报审者。
第五章 品种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条 省品审会一般于每年
三、八月份召开两次例会,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专业组每年元、七月份分别召开两次例会,初审推荐报审品种。各专业组结合试验结果和田间考察品种表现,根据审定标准,对报审品种逐一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一条 省品审会对专业组初审推荐的品种进行审定。品种审定应本着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审定标准实行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在初审和审定工作中,为保证公证性,省品审会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 推荐审定品种的产量水平,在区域试验中比对照增产显著,生产试验中比对照增产5%以上;品质、抗性应达到品审会规定的指标要求。产量虽和对照相当,但在专用品质、生育期、抗逆性等方面有一至几项特殊优点的品种,亦可推荐审定。
第二十四条 省品审办对通过审定的新品种进行编号、颁发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新品种公告。编号代码顺序为“豫审”、“作物简称”、“年号”、“审定序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
第二十五条 省品审办对通过审定的品种提出利用意见,并进行跟踪观察。发现存在有重大缺陷或丧失丰产性不宜继续推广利用的品种,由各专业组提出意见,经省品审会同意,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公告终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省品审办应及时通知报审者。如有异议时,经专业组讨论推荐,可复审一次(应附有完备的补充试验材料),但复审未通过的品种,不再进行二次复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而扩散其种子。
第二十八条 承试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及品种报审者,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品审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经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可持品种审定证书(视同专家鉴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报成果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个别性状有改良的,经
营推广之前应报经省品审会就改良性状作1-2个生产周期的验证试验,符合审定条件的,重新进行审定。品种名称应表明与原品种有关,但不得使用原名称,
第三十三条 对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经省品审会议通过并经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品审会1998年9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的通
知 湘公通[2007]142号
发布时间:2009-01-09 文章来源:湖南省公安厅 投稿部门:警令部 访问计数:3609 [相关评论(0条)]
[语音阅读]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日常监管。各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银监部门,落实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督促保安押运公司规范守押行为,建立押运车辆、押运人员以及押运线路和押运时间随机编配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实战演练。
二、建立健全武装守护押运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以及辞退、开除等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组织保安押运公司和金融单位保卫部门对守护押运人员进行定期排查,重点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尤其是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对存在家庭矛盾、赌博、吸毒、借债、酗酒以及社交复杂的人员,该依法处罚的要处罚,该调离守押岗位的坚决调离。对从事守护押运的人员,要留取指纹、掌纹记录,建立人员档案和电子文档,报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录入保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落实保安工作责任制。各地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执法,对因监管不力而发生安全问题的,要依法追究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押运公司发生涉枪和盗抢案件的,要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区分案件情节与后果,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传达到保安管理主管部门和保安押运公司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