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现状论文

2022-04-21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现状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税务代理的法理分析随着一国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和专业化,加上政府征管能力的局限,为推行自行申报民主纳税制度,国家主导建构税务代理制:理论度具有了客观必要性。

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现状论文 篇1:

税务会计的重要性及前景展望

摘 要:税收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依法纳税不仅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法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关键词:税务会计;重要性;会计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越来越明显,表现在企业中就是会计职能随之不断发展变化,会计的分工正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税务会计正逐渐从会计职能中分离出来,独立发挥着管理与监督企业税务、税务筹划、税务检查等作用。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纳税意识,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税务会计制度是每个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针对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阐述了个人看法。

一、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税务会计师主要负责企业的税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企业每月的报税、缴税业务,填写相关的税务报表,处理一些简单的企业税务纠纷等。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以其独特的地位、特殊的工作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合理、科学进行税务筹划,防止企业多缴税金,减轻企业税务负担。所谓纳税筹划是指在企业进行缴税行为之前,税务会计师在不违背与税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事先选择、制定税务方案,以期实现企业税务利益的最大化。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不仅有利于防止企业多缴税金,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而且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2.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国税环境。企业领导人员在以往的认识中,往往将纳税行为看作是一种被动接受的过程,认为企业应缴纳的税金额数由国家税法决定,自身发挥不了作用,所以企业多缴税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务负担,而且有碍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税务会计师的引进,让企业领导人员认识到了企业在纳税中的能动作用,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可以促进企业合法纳税,防止企业缴纳过多的税金,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有利于优化企业资源,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利润

税务会计师的作用不仅在于对企业税务进行科学合理筹划,而且在于优化企业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这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购买资源的成本消耗,提高企业利润,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税务会计师对企业税务进行合理筹划、监督管理的目的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将企业的纳税金额降至最低。企业的纳税金额降低了,以前多缴税金的现象不复存在,带来的是企业经营利润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强。从长远来看,税务会计师可以对企业税务进行精细核算,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务的监督与管理,这有利于企业领导人员及时发现企业税务中存在的问题。

二、税务会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企业对于加强税务会计核算之事往往不上心,认为是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而实施的一项措施,对税务部门是利好之事,对企业经营发展不是利好之事。其实不然,企业加强税务会计核算工作,既可以熟知税法、规范合理纳税,避免因纳税不当而招致税务证管部门的处罚,从而使企业蒙受名与利的双重损失;还可以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一系列合法合理且有效地税务会计核算活动,达到合理避税或纳税最佳,为企业经营活动更好地开展而筹划到更多的资金或使现有资金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可见,做好税务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促进企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三、企业税务管理及税务稽查的应对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税务管理应当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服从于企业管理的发展目标,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税务管理的专职岗位,专人负责企业税务管理的一系列工作,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在岗税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税收政策水平和纳税事务处理水平,对企业纳税成本、纳税风险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面对我国目前的现状,税收的作用日益明显,尤其是维护社会公平这一作用至关重要,因为会计制度方面相关建设还在逐步完善,作为一种制度其规范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实效。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与否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解决好现代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之间的差异问题,而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协调显得不仅重要,且十分必要。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差异并难以协调,不仅是在我国有之,对于世界很多国家而言,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经济问题,这就需要观察和学习,研习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历史性做法,基于本国国情,不断创新制度和计算方法,充分发挥税收对于稳定社会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完善。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经济事项不断涌现,财务会计发展成独立的个体就是最明显的体现,在这各个体之中,税务会计就是作为基于财政财务的基本法则而衍生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分支,这就需要从事财务核算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对税收知识税务理论有一个明晰的了解,这样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的差异才不至于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乃至于最后影响纳税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和解決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徐林峰.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前景展望[J].铜陵学院学报,2012(12):38-30.

[2]伍勇刚.税务会计的特征及重要性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10):12-15.

作者:刘海阳

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现状论文 篇2:

税务代理制度:理论、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税务代理的法理分析

随着一国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和专业化,加上政府征管能力的局限,为推行自行申报民主纳税制度,国家主导建构税务代理制:理论度具有了客观必要性。通过引入可胜任的独立第三方来弥补纳税主体专业能力之不足,一方面能保证在专业能力上与征税主体相抗衡,真正维护纳税主体的权利;另一方面能减少征纳双方信息传递障碍,更有利于纳税义务的履行,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正是基于税务代理对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现实意义,一国无论采用何种规范方法,其税收立法体系中都应清楚地说明纳税人有使用代理的权利。

税务代理的经济实质是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服务供求关系。为实现税务代理制度的目的和功效,在法律层面看,即是通过对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作相应的权义结构安排,来规范双方的供求主体之间关系。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法理,税务代理的法律性质是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对税务代理人行为的约束是税务代理制度建构的重点。由于代为履行取责的税法专业性和社会公益性,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一国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等目的,选择以公法上行为或私法上行为作为实施之手段。故而,如下结构图所示,对税务代理行为可通过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并形成不同的权义结构。公权力对税务代理的干预决定了税务代理制度对民事代理制度的承接和调整程度,也决定了一国税务代理规范模式。

(一)税务代理内部私法权义关系,即纳税主体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雇佣、合伙等基础关系授权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

税务代理人是代理权的享有者,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代理活动;在税务代理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纳税主体可以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追究税务代理人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税务代理外部公法权义关系,包括税务代理人与征税主体之间的税务代理(外部)公法权义关系、被代理人与征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公法权义关系

由于第三人(征税主体)的公权力身份,决定了税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分别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负税收债务履行的协力义务。税务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不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税收征纳权义关系,其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对于因代理人的行为过错在技术上违反了税法规定,有的国家立法规定直接给予税务代理人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免去纳税主体的相应处罚,但纳税主体通常仍要履行缴纳税款和利息的义务。

(三)税务代理公法规制权义关系,即通过法定机关行使规制立法权或执行权,对税务代理人及其行为进行规制而形成的公法规制权义关系

通常各国“体制法”规定,由该国的最高财政机关行使对税务代理人的规制权。由于税务代理监管主体与税务代理第三方(征税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美国律师协会税务部曾建言,财政机关监管干预的合理重点应限于税务代理人和委托人(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因为相对于法院和立法机关来说,在税务代理人员的监管方面,财政部和国税局不是完全中立的。授权财政部长监管国税局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是对立的,财政部长授权指示、监督纳税人如何操作行使,可能潜在地对代理人代理的纳税人造成不利或不公平。而且,约束税务代理人员如何管理自己的限制性规定应该适当。因此,受法治国原理的限制,一国对税务代理的公权力规制应该受经济上的合理性与制度上的正当性约束,且不得损害税务代理人应享有的经济(职业)自由权。

二、税务代理制度两大模式

考察各国有关税务代理成文法规范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职业税务师法规范主导模式,以日本、德国为代表。如《德国租税通则》第80条规定的征纳程序中,纳税主体有权选任代理人代理其行为或由辅佐人辅助其办理涉税事务:主要通过职业税务师法来规范税务代理人的资格和地位、税务代理的范围、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与惩戒。二是税务代理人执业行为法规规范与各职业伦理规范并行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如美国法典财政金融编(31USC See,330),规定财政部长可以监管税务代理人执业,负责税务代理人的资格审核及惩戒。据此,美国财政部制定监管法规,并经多次修改后形成《税务代理人执业监管规则》(美国财政部函230号第10章),同时,各职业代理人的职业伦理规范并行适用。

就税务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看,上述两种模式具有共同点,即:

1、税务代理人不只包括单一职业者,而是将律师、会计师等其他职业都并入统一规范,并界定了非职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德国将代执行业务的人区分为三类:一是享有无限制执业权限的人,包括税务顾问以及税务咨询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二是有限制的执业权限之人,包括公证人、专利师、公法的机关及法人、财产管理人等13类主体在其权限内可从事相应的辅助业务。三是其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执业的人,包括为学术鉴定报告、亲属无偿而为的税务事件的辅助。美国除规定律师、会计师、登记代理人、登记精算师可代理执业外,还规定了其他主体可从事有限税务代理的情形。

2、对税务代理范围虽然采用不同界定方法,但都将其限定为征税机关有权处理且涉及纳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事项。日本《税理士法》第2条规定,除依法行政课赋外的税收事务都可代理,并具体列举业务范围包括:狭义税务代理、税务书类之制作、税务咨询及代客记账等。美国《税务代理人执业监管规则》第10章第2条第5项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界定:即包括所有涉及纳税主体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事务,且该事务依法应由征税主体负责审理。具体包括:代为与国税局通讯或联系:代理委托人协商、听证、会见、申诉:代为准备和提交必须的文件:代为设置账簿以及提供咨询意见等。对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诉讼业务代理则作特别规定。

3、严格资格审查和惩戒制度。都规定由专门的主管机构负责专业税务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并严肃惩戒制度。日本在国税局设资格审查会负责资格审查和惩戒,德国则由职业法院对税务顾问的违反义务行为予以惩戒,美国最新修订的《税务代理人执业监管规则》则规定由新设的职业责任办公室负责。

三、我国现行税务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相比较之下,我国现行税务代理制度具备形似德、日模式的制度架构,具体表现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确定了我国纳税主体有委托税务代理的权利: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条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务代理人管理,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制定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前后出

台的系列规范性文件看,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实质上没能形成德、日职业税务师法规范模式。十几年的税务代理实践和制度演进进程表明,我国只将注册税务师纳入制度框架内规范,而律师和会计师等相关职业虽然事实上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却不受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而是分别依《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由司法部、财政部管理。这种将注册税务师等同于税务代理人的单一职业型税务代理制度模式,在我国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初期具有其必要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税收服务贸易开放,该模式除了破坏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以外,还造成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抑制了纳税主体对外部税务代理的有效需求

从税务代理的需求角度看,必须出于纳税主体自愿,不得强制推行,即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否则与民主申报纳税制度相悖,也不能实现税务代理制度功效。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决定了税务代理需求方对税务代理制度实施的决定地位。当政府出于其他利益考虑,控制税务代理服务供给,而不利纳税主体利益实现时,即便政府如何大力拓展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纳税主体也宁愿亲力而为,或通过内部市场(如通过雇佣专业人士服务)解决税务问题,以避免适用外部(职业)税务代理管理规定,故而不利税务代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阻碍税务代理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而影响了税务代理主体的独立性及其专业能力的提升

从税务代理的供给看,税务代理人应是独立于征税主体之外的税法专业人士,即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以确保能代表纳税主体“以与税官相同水准以相抗衡”,税务代理人的独立性,不仅要求法律确立税务代理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及其应有的权利与义务,更要保证其不得与征税主体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益关系,包括禁止政府官员在职期间涉足民间税务实际工作:禁止税务代理人就与其代理的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任公证人或出具见证书等。当政府政策倾斜于单一职业税务代理主体时,除了在税务代理供给者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外,更严重的是不利于该职业税务代理主体独立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税务代理人整体专业能力的提高,从而不能真正维护纳税主体的利益,我国政府多年来致力于整顿税务代理机构,以期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脱钩,结果也只能形式分离实际仍有牵连,即是政府扶持下单一职业垄断供给的必然结果。对税务代理人的统一管理制度,特别是提升专业能力的职业准入、后续教育等制度,对职业税务代理人代理能力提高尤为重要,我国会计师、律师等职业长期被排挤在税务代理统一管理之外,其结果是不仅制约了国内税务服务能力的提升,而且在全面开放税收服务贸易之后,将严重影响我国税收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三)不利于税务行政效力的提高和税法体系的完善

发达国家的税务代理实践证明,税务代理职业人士的加入,在全面维护纳税主体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行政效率,增强了纳税主体对税法体系的信心和遵从度。换言之,如果没有税务职业人员,就很难建立有效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将维护国库收益(见《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的单一职业税务代理制度,其结果是如同税务机关的复制,扭曲了税务代理制度建构的真正目的,必然不利于该制度整体功效的实现。

四、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完善建议

由于税收制度的国别差异性,以及各国文化、立法和经济制度的不同,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如果完全照搬某一国家的某一模式不具有可行性,因而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结合本国国情与国外经验,整合协调现有制度,做一种可行的、适度的设计以解决我国现行税务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税务代理制度虽然具备形似德、日模式的制度架构。但是事实上实行的是分业管理模式。就目前会计师、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和发展现状看,如果依据日、德模式,将从事税务代理的三类职业人士统一纳入其中一种职业进行规范,都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而且会产生很大的制度变革成本。循我国税务代理制度演进路径,建议大体上采取美国模式,并将有关税务代理的基本问题在《税收基本(通则)法》中加以规定,具体包括:

(一)在维持三大职业现有管理现状的前提下,国家税务总局下设职业责任办公室(或税务代理人执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税务代理执业人士(tax practitioner)的登记管理:制定、实施对执行税务代理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的惩戒程序:负责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税务代理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管理的事务。

(二)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制定《税务代理人执业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限代理权的代理人,主要内容包括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税务代理人执业规范、税务代理人的登记管理等。作为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我国尚缺乏完整的税法体系,不可能一步到位制定完备的《税务代理人执业管理办法》,因此,随税务代理实践,应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对该规章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不断修改完善。

(三)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的伦理规范同时适用。注册会计师、律师两大职业的率先发展,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税务代理实践经验,而且制定了相对完备的职业伦理规范可供借鉴。在美国,税务代理人执业规范即采用和借鉴了税务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行业规则。在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税务代理人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当长时期内,三大职业税务代理人在遵守统一税务代理规范的同时,不应排除各自职业伦理规范的适用,而且应该借鉴成功的职业伦理规范充实税务代理人执业行为规范。

(四)针对目前税务代理立法层级低,有关税务代理制度的基本问题尚不明确的现状,建议在《税收基本(通则)法》中设计相应条款,界定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范围、明确统一税务代理监管主体和监管制度等。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者:俞 敏

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现状论文 篇3:

论新形势下“会计师”和“税务师”的协同发展

摘 要:2017年,随着会计从业资格证被取消,德勤的财务机器人亮相,江浙沪财税大数据共享中心成立等新闻的出现让会计界出现了不小的震动,大量的财务人员面临着转型或失业,在这种形势下,会计人员的未来该如何发展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在互联网+时代,大智移云在各个领域的运用,也让会计环境和会计职业产生了变革,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新形势下协调发展,各自发挥竞争优势,本文着力于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各自的优势特色分析入手,认为顺应经济发展需求,“会计师”和“税务师”们应携手共进,各专所长,借力发展。

关键词:会计师 税务师 协同

1 新形势下会计环境变化和会计职业变革

1.1 跨界与融合

随着财务共享中心的陆续建立,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时代的来临,互联网与传统制造业的融合,推动了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互联网+工业”“移动互联网+工业”“云计算+工业”等跨界融合让现代制造业管理更加柔性化,也必然带来财务人员在企业的工作内容专业边界越来越模糊,会计职能也在发生着变化。在农业社会,会计主要专注于事后计量、承担着核算的职能,到了信息社会,随着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会计的职能已经演变为数据的处理和决策的支持,传统的会计人员将不会再纯粹的属于会计机构,他们将分散在包括会计机构的所有职能管理部门中,在具体的各个职能部门中完成工作,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的界限模糊,会计工作组织也会重构,财务分析、理财与谈判无疑会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的进行商业决策,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秦荣生院长认为财会人员在社会上不受欢迎,在单位上得不到重用原因在于:太实际、太专业、太本位、太固执。因此,会计人员不仅仅要学习会计和税法知识,也要学习最新的商业知识,要学习所处行业的知识,随时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会计与需要计算机融合、与管理的融合,业财管税相融合是一种趋势。

1.2 代理记账行业进入成长期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经济新常态下,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出现,截止2017年9月30日全国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9200万,2017年前8月平均每天新设企业1.6万家,随着专业化分工的需求出现,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代理记账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技术趋于先进和成熟。根据数据资料显示:2013—2015年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增长率保持在10%~30%,2016—2020年,我国代账行业增速略有放缓,平均增速仍高达12.4%,未来仍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2020年将突破3000亿元。不仅如此,代理记账业务也深入农村发挥他的优势,如绵阳的北川委托长虹研发“互联网+”精准扶贫代理记账系统已成功试点,该系统具备会计核算、项目管理、村务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功能,青海的门源县也顺利实现村级财务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作为农村财务管理的一个新尝试,力推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上台阶。可见,代理记账行业正处于成长期。

1.3 会计的未来朝着人文会计、管理会计、智慧会计方向发展

虽然财务机器人能够高效的完成普通人所无法完成的业务内容,但机器人总不能全部替代人类的各种活动,人的情感、与人沟通的能力等是机器人无法替代的。而且,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会计行业从业人员的能力提升,将会更加地满足企业的各种个性化需求,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的赵丽生校长提出了未来会计会朝着“人文会计、管理会计和智慧会计”的方向发展。人文会计强调文化引领,更加自信,有温度。智慧会计则强调由于从业者自身能力和素质的不同,同样的专业技术由不一样的人来学习则结果会有所不同,而一样的基础也会有不一样的高度,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若干数据,需要会计人来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所以一样的数据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管理会计的重点在于三分做账、七分沟通,将法商税金财相结合,因此,决定会计的未来还是要靠人。

2 税务师行业业务转型新发展

2.1 涉税鉴证业务面临缩水

涉税鉴证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该文指出,涉税鉴证服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业务之一,合规、自愿和规范的涉税鉴证服务有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对此,业界人士指出,对于企业而言,涉税鉴证业务不再是必须开展的活动,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就不具备强制性。此文的下发,规范了涉税鉴证业务,但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必然受到影响,面临缩水。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和经济业务的复杂性,部分财务人员已很难应付企业的需求和变化,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开展基本业务的同时密切与企业的联系,拓深发现业务空间,开展涉税咨询和培训以提升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随着政府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出现,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风险管理、涉税资料审核、税源分析、调查、纳税服务评价等方面也需要事务所积极准备了解政府购买涉税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从中挖掘业务需求、拓展业务空间。

2.2 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开展財税法一体化服务

随着中国税制改革进一步的推进,企业在忙于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也面临着日趋复杂的税制带来的税务风险。税务问题在企业风险管理和成本优化决策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贯穿于企业融资、投资、经营、分配、重组以及清算的全过程。税务师事务所在开展一些涉税业务的同时,以税务问题为线索,对企业业务流程、商业模型、财务核算及战略规划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对企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提出系统的整改建议或改造方案,运用各项税收法规、会计和财务等知识的同时,往往需要精通法律知识参与企业运营决策,因此,需要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开展财税法一体化服务,共同提供商务咨询整体性解决方案。这种合作让高端涉税服务超越传统服务范围,获得更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2.3 拥抱“互联网+税务”,培养复合型高端涉税服务队伍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來,依靠人力从事涉税代理和鉴证的业务显然缺乏价格竞争优势。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引进先进技术、调节自身能力,利用互联网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驱动,实现个性化需求定制,实现客户深度参与、与客户实时沟通,同时增强与税务局、行业协会以及同行事务所间进行业务上的交流及管理上的经验推荐,实现同业间的交流、互动。用“互联网+涉税服务”优化行业管理和业务服务,确立纳税申报代理和税务咨询的主业地位,加快向全代理服务和综合代理服务转型,这需要培养一支业务能力强、综合知识全面的高端涉税服务队伍。发达国家个人和企业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完成纳税申报的比例超过60%,而我国仅有约11%。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发展涉税专业服务,加强培训,提升涉税服务人员的能力,做专、做精、做强,从而为事务所做强提供坚实保障。

3 “会计师”和“税务师”的协同发展

3.1 立足自身夯实基础,终身学习求发展

无论是“会计师”还是“税务师”都代表着他们所处的行业。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及云计算这种新形势的出现,企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及时取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相关数据,对生产、经营和销售过程进行深入的挖掘,然后进行分析和判断和决策。利用大数据对企业自身与相关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科学的会计数据信息,预测未来的行业发展趋势,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和战略计划,从而实现长期快速发展。每一个财务人员需要立足自身实际,掌握企业业务内容,然后结合自身财务工作,用学习的新知识、新技术重新审视和拓展自身的工作内容和思路,在自身知识体系的架构中,财务知识体系始终是基础,跨界融合做补充。而税务师们同样需要了解企业的业务,与客户形成稳定的服务合作关系,提供综合税务服务和特色增值服务,因此,也需要按照熟悉和掌握该涉税行业的业务内容和涉税事项的前因后果,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掌握新的知识,具备识别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发展中的税务风险的能力。

3.2 转变思维观念,切换思维模式

一方面,税法与会计紧密相联,两者核算的都是企业的经济业务,核算方式有相似之处。另一方面,税务师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时,强调的是“合法性”原则。凡是涉税事项都应依法审核,帮助客户防范税务风险,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税务核算的结果是税款计算及相关纳税属性的确认与计量,会计核算的结果是企业经营成果与状况,不能用会计的概念体系、原则与规则思考税收问题。会计的原始凭证和单据资料是企业经济业务发生与存在的证据,对于税务核算来说,是比会计记录更可靠、准确,证明力更强。我们要跳出会计看会计,会计人员需要在财务思维、税法思维和会计思维之间自由切换,让会计发挥更好的作用。

3.3 各专所长,借力发展

国家税务局每年都会颁发很多涉税新文件,税务师常年在某一行业里面进行涉税服务、咨询,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对涉税事项的风险把控都是专业的,有预见性的。而会计师对于企业的日常会计业务的处理是驾轻就熟的,由于对企业从事经营业务不熟悉、事后核算等专业思维的局限,不能实现完整的税收筹划,不能及早发现企业的涉税风险。如果在业务发生的前期就能够借助于税务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咨询对某些经营项目的签订或商业架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提早做出规划,不仅能进行完整的税收筹划,减少不必要的税额,更能在税务师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让会计师增进对经济业务和涉税事项的理解,提升业务能力,达到双赢。

参考文献

[1] 陆宁.纳税遵从的成本——效益分析[J].税务研究,2007(3):76-79.

[2] 于振亭,贾丽.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初探[J].财会月刊,2004(11):16-17.

[3] 周亚蕊.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J].会计之友,2004(8):68-69.

作者: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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