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公共教育服务平台

2023-04-10

第一篇:泰安公共教育服务平台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57号】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

1 的厕所。

第三条 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指导。

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物价、商务、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泰安市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免费开放的公园;

(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三)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停车场、

2 加油站、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各类批发市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

(四)旧城成片改造的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

(五)按照规划其它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并与市财政、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厕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建设,分别由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区有关部门负责。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的公厕建设和改造,由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厕用地,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占用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另建公厕,并将建成公厕的产权与管理权移交给市环境

3 卫生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厕应当规划建设在明显易找、方便使用、便于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规划城市道路两侧公厕时,有条件的应将距公厕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规划为绿化用地。

第十条 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公厕而未配建或公厕设计不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规范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厕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公厕建设施工。

第十二条 道路、广场、公园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城市重点建设工程,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重点工程指挥机构的有关具体工作,参与实施相应的公厕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厕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市区、景区内的公厕应按照水冲式一类公厕标准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兴建生态公厕。

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景区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四周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联合市旅游等有关部门单位统一制作、设置公厕标志牌和指示牌。

第十四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区域,沿街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对外开放内部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

提倡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在其工作时间或营业时间内供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五条 节假日、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景区景点、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的管理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除方案,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签订合同,负责重建。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偿。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公厕按照以下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保洁、维

5 护和管理: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的公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相应管理机构负责;

(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内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负责。

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管理,分别由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区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泰政发„2000‟48号文件《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的公厕(不包括公厕附属建筑物),应按当时规定的管理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政府全部收回,交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尚未到期的,由产权人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移交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产权人不同意移交仍自行管理的,该公厕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再收费,对公厕的维护管理必须达标,并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擅自改变公厕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

6 供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供电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二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城市公厕保洁维护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实施具体的公厕保洁标准。公厕的保洁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厕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对公厕进行维护检查,保持公厕内外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正常使用;

(二)公厕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佩戴胸卡、统一着装,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三)公厕内、外环境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墙面无乱贴乱画,化粪池无满溢,基本无异味;

(四)厕内张贴使用说明,明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名称等。

第二十一条 公厕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厕的开放时间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公厕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临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公厕,管理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城管执法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大公厕开放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公厕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同步建设公厕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措施;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厕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卫设施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向公厕使用人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厕的卫生

8 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厕管理责任单位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该单位参评文明单位(机关)的重要内容,参评时,市文明办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辱骂、殴打公厕管理人员,阻碍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0‟4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山东泰安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民生

2011年10月16日来源:

山东省泰安市,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先行一步,探索实施平安协会建设、重点人员服务管理、民生实事、社会矛盾化解等六大工程,亮点频现,效果突出。

按照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审批、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泰安市整合资源成立了各级平安协会,同时建立了卫生、教育等行业协会、村居分会,走出了一条依靠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路子。仅2010年以来,各级平安协会就化解矛盾7600多起,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苗头32起,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泰安市科学划分管理单元网格,以网格为基础单位,将社区全部纳入网格管理,网格化管理队伍的绝大多数成员来自社区,实现了“单位人”变“社区人”,社区人管理社区事。与此同时,各社区配套建立起了服务中心。

泰安创造性地提出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青春护航”——“12355”工作模式。一个工作目标: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健康成长;依托两个工作平台:青少年事务办,青少年服务站;打造三支队伍:专职维权、社会志愿者、指导专家队伍;创新五大机制:部门联动、舆情监测、分类管理、跟踪帮教、动态管理机制;实施五类工作项目:关爱类、救助类、司法类、帮教类、服务类项目。

第三篇: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总结

一、完成情况:

截至11月底,全县共印发宣教资料203种16余万份;制作发放健教影像资料23种;共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1535期、开展公众咨询183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1623期;累计宣传人数9万余名,同时在门诊诊疗和随访服务过程中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宣教。

二、主要做法

紧紧围绕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指导方案开展工作。做到有培训、季度有考核、考核有评分、整改见实效等多项措施严抓项目开展规范率。技术指导机构每月发布宣传主题,配套宣传内容、宣传地点、宣传对象等内容,由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布臵落实到各村,全县实行县乡村同步联动,力求健康教育活动主题鲜明、内容规范、对象明确、时间及时。对于个别单位因身兼多职等各种原因不适于继续负责该项目的人员,技术指导机构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取得的成效

截至目前,我县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均能按时完成,宣传活动有针对性、时效性进行。全县20个乡镇、241个村居委会在每个单月定期更换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卫生院每月按期举办健康知识讲

座,公众咨询按照指导机构下发的活动指南如期开展,村级健康知识讲座在乡镇卫生院布臵下均能较规范的完成。经过近几年的加强培训、规范指导、认真审核、奖惩分明等措施多管齐下,我县健康教育项目较往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在营造宣传氛围,规范开展率上有了较大的提升。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1、宣传栏硬件尺寸未统一。因部分乡镇卫生院早期设臵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未严格按照指导规范进行制作,导致部分村室宣传栏尺寸不一致,没有达到或超出了指导规范要求的1M*2M尺寸,出现宣传栏尺寸不统

一、不美观。

2、宣传活动参与人数不足。各乡镇尤其是村级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参与人数不足,除去当前农村常住人口逐年减少的客观原因,活动内容不丰富、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够也是主要原因。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探索,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健康教育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提高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而努力。

第四篇: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服务业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他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2、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凡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3、鼓励个体文化演出工作者进城发展服务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个体行医者在社区卫生服务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发展。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可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中转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工商业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赁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5、符合相关专业资质认证资格和条件的资产评估、质量标准与认证、工程与管理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让、人才、劳动力、法律和代理、代办、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属于公司制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第2条办理,属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额不限。

6、根据实际情况,对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二、实施税费优惠政策

7、新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市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投资在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老企业更名的除外),享受《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泰发[2003]5号)和《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泰政发[2001]21号)的优惠政策。

8、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0、“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在原有土地上改建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办理。

11、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12、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13、对集资、贷款建设的收费路桥(政府还贷、合同期内的除外),自收回投资之日起,取消收费。

14、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资金扶持力度

15、为支持服务业发展,自2007年起市级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数额为上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市里确定的重点服务企业、名牌企业和符合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经济总量比例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16、金融部门要大力扶持服务业项目,符合当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发展中小服务企业。

17、加大农村服务业扶持力度,加快构建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18、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对列入旅游规划的景区、景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由交通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19、 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20、对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1、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就地或就近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当地财政给予支持。

22、在申报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的现代物流、电子信息平台、旅游、现代流通、养老服务等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四、实行价格扶持政策

23、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价格,按照与工业用水执行同价的原则,2年内调整到位。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2年内实现并轨。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

24、除社区医疗、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它经营性服务项目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五、优先供应土地

25、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泰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

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积极引进培养人才

26、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并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学位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7、高校毕业生创办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办理。从事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凡办理了人事代理(劳动代理)、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如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28、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9、适时选派公务员、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七、推进改革开放

30、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政事分开改革,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尽快完成政府机关所属的招待所、宾馆改企转制工作。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或直接向社会进行招标购买。允许旅行社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逐步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31、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利用好CEPA政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对外服务贸易规模。

八、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32、加大服务业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服务业发展政策,报道服务业发展动态和典型,激发调动人们从事和兴办服务业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广泛重视、参与、发展服务业的舆论氛围。

33、积极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4、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

35、推广行政部门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和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服务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各级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36、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规范发展租赁服务,拓宽消费领域。

37、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积极推行旅游、商贸、餐饮、运输、物流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九、强化管理服务措施

38、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城市定位和功能区划,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引导交通、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娱乐、商贸餐饮、商务服务等服务行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主题功能突出

的区域服务业集聚区。

39、尽快建立科学、统

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40、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将服务业重大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

41、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自2007年起,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按照《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贸委、统计局配合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提出综合考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五篇: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整改报告

祥贝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项目整改报告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专家组对我乡201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出目前我乡健康教育项目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

二、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

1、我乡的健康教育场地符合要求,具有宣教功能,有“健康教育室”标签和部分健康教育工具如讲课白板、课桌椅等。

2、健康教育宣传资料18种以上,收发记录清楚完整;音像资料在6种以上,播放记录完整,真实性高。

3、卫生院、社区、卫生室宣传栏设置符合要求,照片未能显示何时张贴画面。

4、健康教育讲座和公众健康咨询活动的记录完整,能包含照片、签到表、课件、活动小结等内容,但个别活动记录中照片位置不佳。签到表记录人数不完整。

三、整改措施

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考核标准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宣传栏出版及落款格式,突出工作时间、主题、主办方等问题,解决实际工作的真实度、可信度。

2、落实健康教育工作中各种资料的收集标准,健全健康教育资料,及时做好归档工作。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健康教育资料,健全资料种类,形成完整的面向不同人群的教育材料,每次开展工作均正确有效的收集好图片、签到等现场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做好其他资料收集工作,分类归档,便于考核检查。

3、尽快开展慢性病管理及重点人群管理的中医药利用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加强健康教育培训,规范开展工作。加强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培训,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确保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要求有序开展。

6、总结经验,发挥带动作用。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带动全面工作。

健康教育项目工作作为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前期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国家标准仍然有一定的距离,需要我们下功夫把这项“软工作”作实作硬,让我乡健康教育工作有一个质的飞跃。

祥贝乡卫生院

二○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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