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02-09

第一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

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1〕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商务厅制定的《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

合作交流洽谈会工作方案

(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省政府定于2011年8月26—28日在郑州举办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为做好洽谈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战略目标,以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招商引资为主线,以产业集聚区和优势产业推介为重点,以投资说明、对接洽谈、推介展示、实地考察为主要内容,积极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设计

活动名称: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

举办时间:2011年8月26—28日。

举办地点: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河南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承办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外侨办、郑州海关、省贸促会、科学院、郑州市政府。

协办单位:中国外资企业协会等国(境)内外知名商协会。

活动规模:拟邀请5000名左右的国内外客商参会,其中国(境)外客商约1500人、省外客商约3500人。主要包括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官员、部分外国政要和驻华使节、国(境)外知名商协会代表,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境)外知名企业高管,国内500强企业及知名企业高管,国(境)内外新闻媒体记者等。

三、活动安排

(一)主要活动

1.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8月25日晚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2.开幕式。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举行。

3.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轩辕堂举行。

(二)专项活动

1.项目对接会。

2.跨国公司对话会。

3.豫粤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

4.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

5.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6.电子信息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7.“走出去”国际合作项目恳谈会。

8.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洽谈会。

10.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11.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12.河南省技术转移洽谈对接系列活动。

13.第六届豫商大会(8月28日在商丘市举行)。

14.郑州都市区建设暨国际物流产业园推介说明会。

15.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局、文产办、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充分利用洽谈会平台,各自开展招商活动。

16.各省辖市专题活动。

(三)展览展示

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展览中心举办。一层主要是省、省辖市、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综合展区和技术转移项目展示区;二层是省外、国(境)外展区。整个展览以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为主题,整体策划,统一布局,分块实施,彰显“自信、开放、创新、崛起”意识,以实物为主,辅以模型、大屏幕现场演示和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将我省及各省辖市、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的特色优势产业、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发展前景相互融合,使展览展示有新意、有亮点、有特色,水平明显提高,档次明显提升。

一层分设4个展览展示区和项目对接区,分别为:

1.省情综合展区。突出中原经济区建设,集中展示我省基本概况、综合经济实力、发展成就、发展规划和区位、交通、资源、人力等比较优势,宣传我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贸易促进政策。

2.各省辖市展区。集中展示各省辖市基本概况、综合经济实力、发展规划、比较优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贸易促进政策。

3.开发区、城乡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展区。以省辖市为单位,组织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组展布展,集中展示基本概况、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比较优势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技术转移项目展示区。集中发布我省企业的技术难题项目,集中展示推介省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项目。

5.项目对接区。由大会统一组织,以各省辖市为主,集中开展项目对接和政策咨询。

四、组织机构

为做好本次洽谈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成立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郭庚茂(河南省省长)

副主任: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负责同志

史济春(河南省副省长)

徐济超(河南省副省长)

陈雪枫(河南省副省长)

秘书长:安惠元(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

副秘书长:介新(省政府副秘书长)

寇武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万旭(省政府副秘书长)

赖谦进(省委宣传部巡视员)

孟令峰(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李清树(省商务厅厅长)

张维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贾跃(省科技厅厅长)

杨盛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刘洪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钱国玉(省财政厅厅长)

朱清孟(省政府外侨办主任)

栗洪显(郑州海关关长)

袁长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建中(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吴天君(郑州市代市长)

余学友(商丘市代市长)

郭新和(省科学院院长)

宋国卿(省商务厅副厅长)

谢增福(省贸促会会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统战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安全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省政府外侨办、国资委、省旅游局、台办、贸促会、外宣办、文产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学院、工商联、侨联、河南海外联谊会、省广电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省接待办、事管局、省委警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豫商联合总会、郑州市政府、商丘市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厅长李清树任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宋国卿任常务副主任,省直有关厅局和郑州、商丘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

五、工作分工

(一)省商务厅

1.负责洽谈会的总体策划、筹备和协调组织。

2.负责重大活动的统筹策划和组织实施。

(1)策划和组织实施开幕式、欢迎晚宴等重大活动。

(2)承办项目对接会。

(3)承办跨国公司对话会。

(4)牵头组织相关省辖市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5)承办豫粤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

(6)会同省文化厅组织文艺演出。

(7)牵头承办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8)牵头承办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和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9)承办“走出去”国际合作项目恳谈会。

(10)会同省政府金融办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11)配合商丘市政府举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12)统筹协调各省辖市举办项目对接洽谈活动。

3.负责展览展示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

4.统筹组织、协调邀商工作。邀请国(境)外和国内沿海地区1000名重要客商(其中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高管200名左右)参会。

5.收集、整理、发布招商项目并做好前期对接工作。

6.安排大会期间省领导出席活动。

7.组织安排国(境)外重要客商团组参加各专项活动并做好接待协调工作。

8.审查、协调和统计大会签约项目。

9.编制大会经费预算。

10.负责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1.承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2.会同省商务厅承办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3.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4.提供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招商项目。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承办电子信息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2.邀请4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先进制造业等方面的招商项目。 (四)省科技厅

1.承办河南省技术转移洽谈对接系列活动。 2.邀请500名以上重要客商和10个团组参会。 3.提供高新技术产业招商项目。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承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洽谈会。 2.邀请5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现代城镇体系建设及城市改造招商项目。 (六)省工商联

1.负责邀请国内沿海地区2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内500强企业高管50名以上)参会。 2.会同商丘市政府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七)省侨联

邀请2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八)省贸促会

1.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和10个国(境)外团组参会。 2.配合省政府金融办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3.配合省商务厅组织省外、国(境)外企业展览。 (九)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文产办) 1.负责协调组织大会对外宣传推介和新闻报道工作。 2.负责新闻中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组织领导会见外宾、客商及大会主要活动的新闻采访和宣传报道。 4.组织安排领导专访、新闻发布会。 5.牵头邀请100名以上国(境)内外记者。 6.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7.提供文化产业领域招商项目。 8.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省委统战部(河南海外联谊会) 1.负责邀请港、澳地区知名人士。邀请100名国(境)外重要客商和5个以上知名商协会参会。 2.协调大会期间对口联系单位客商接待工作。 (十一)省文化厅

1.牵头组织文艺演出。

2.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文化领域招商项目。 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二)省农业厅

1.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2.提供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招商项目。 3.组织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会。 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三)省教育厅

1.邀请5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2.提供教育领域招商项目。 3.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四)省政府国资委

1.邀请15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内500强企业高管100名以上)参会。 2.提供与央企合作及省管企业招商项目。

3.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

1.牵头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2.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金融领域招商项目。

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六)省旅游局

1.协调大会期间旅游工作,为客商观光提供服务。

2.协调旅游公司、酒店、宾馆做好参会客商接待工作。

3.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4.提供旅游业招商项目。

5.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七)省政府外侨办

1.负责邀请10个以上国外友好省州代表团和50名左右驻华使节参会。

2.统筹安排大会期间省领导外事会见及宴请工作,为开幕式、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提供翻译。

3.负责受邀外国政要参会报批工作。

4.负责大会期间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接待参会的外国政要、驻华使节。

(十八)省台办

1.负责邀请台湾地区政要和重要客商参会并做好接待工作。

2.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九)省财政厅

负责大会经费预算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按照筹备工作进度,拨付前期费用,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省公安厅、安全厅、省委警卫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由省公安厅牵头组成大会安全保卫部,全面负责大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开幕式、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现场和各项专项活动现场等重要场所的安检、保卫和消防工作。

2.负责国家部委领导、国(境)外政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3.疏导交通,保证参会车辆顺利往返各活动场所。

4.做好各项活动现场及周边交通指挥、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工作。

5.为国(境)外政要出行提供警车引导。

6.维持大会各项活动秩序,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7.负责大会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工作。

(二十一)省交通运输厅

1.大会期间为大会专用车辆在省内高速公路行驶提供免收费用服务。

2.保证大会期间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畅通。

3.在郑州市的高速路口和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收费站悬挂欢迎标语,并在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欢迎标语。

4.提供我省交通运输业招商项目。

(二十二)郑州海关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和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2.简化重要外商和贵宾通关手续,做好外商参展物品报关、出关事宜。

(二十三)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做好外商及其参展物品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二十四)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大会期间医疗保健和饮食安全工作。

(二十五)省政府口岸办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机场做好重要客商的迎送工作。

(二十六)省事管局

会同省商务厅协调大会公务用车。

(二十七)郑州铁路局

1.做好大会票务和重要客商迎送工作。

2.在郑州火车站设置大会接待站并悬挂欢迎标语。

(二十八)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1.做好大会票务和重要客商迎送工作。

2.在机场设置大会接待站并悬挂欢迎标语。

(二十九)省气象局

负责会前及大会期间的天气预报工作。

(三十)豫商联合总会

与商丘市政府共同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三十一)郑州市政府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相关活动。

2.承办郑州都市区建设暨国际物流产业园推介说明会。

3.邀请500名以上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150名左右)参会。

4.负责整治市容市貌,负责大会期间客商及来宾考察地和旅游景区的卫生、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做好大会期间市区道路交通保障工作。

6.按照组委会要求在市区主要路段和窗口单位悬挂欢迎标语;负责大会户外宣传标语、海报和公益广告的张贴、投放工作。

7.做好大会期间宾馆、酒店的接待、服务及卫生防疫工作。

8.确保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各种设施完善,并协助做好布撤展工作。

9.做好组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商丘市政府

1.与豫商联合总会共同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2.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100名左右)参会。

3.做好组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十三)其他省辖市政府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2.负责本市展览展示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3.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工作。

4.策划举办专项招商活动。

5.各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50名以上)参会。

6.收集、整理、上报本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7.做好客商及来宾考察地和旅游景区的卫生、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为外商参观考察提供方便。

六、工作要求

举办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是今年我省招商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意义重大。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洽谈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要全力做好邀商工作,确保受邀客商的数量和层次,完成所分配的邀商任务。要提前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招商活动,切实做好招商项目的征集、筛选、包装和对接等工作,确保洽谈会取得实效。要加强会前、会中、会后的宣传,营造交流与合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高效有序、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要求,认真细致做好会务接待工作,国家部委参会领导由省直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各省辖市所邀客商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接待。要加强安全保卫和饮食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8〕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省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突出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省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各省辖市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省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省辖市、县(市),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4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5%以上;洛阳、许昌、济源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3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0%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5%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省辖市、县(市),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100万“双替代”用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已经列入城市清洁取暖试点的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未列入国家试点的省辖市要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被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省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3.2%。各省辖市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省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省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平方米。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豫西沿黄山地、豫北沿太行山区、豫西南伏牛山区、豫南桐柏山—大别山区4个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10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6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省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省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0亿立方米以上。正式启动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濮阳支线建设,积极争取西气东输三线中段、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新粤浙管线)河南段开工建设。加快中俄东线天然气、海上LNG(液化天然气)入豫通道可行性研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8.谋划外电入豫通道。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45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在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试点,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政府

10.加快关停落后煤电机组。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10月底前,关停17台共100万千瓦落后煤电机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1.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83040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实施郑州市规划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2018年5月底前,郑州市政府要组织制定城市规划区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的具体时间和路线,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3.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加快整合郑州、安阳等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省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到2018年年底,完成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多式联运吞吐量力争完成10万标箱。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郑州铁路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4.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5.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6.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7.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8.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9.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地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1.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2.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3.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4.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郑州等城市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6.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万个,满足全省超过7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省内国家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7.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8.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9.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省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我省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3.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4.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5.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3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9.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

40.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1.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4个省直管县(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我省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7个省辖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南阳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其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地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纳入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省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8.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省气象台负责全省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10天趋势预测预报;做好全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各省辖市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9.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0.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1.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2.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3.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4.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5.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省辖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省辖市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2.

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6.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8年3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省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省辖市、县(市)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省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省辖市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省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信息发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省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省直有关单位要在省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第三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督查处(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批转省辖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处督办的公文;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处办理的其他事项;

6.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处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处室承办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省长批转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涉及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批示件;

3.省长、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按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要求,明确一个处室督办(需几个处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处室)。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报主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处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处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凡省长批转省辖市政府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领导秘书盖“查”印章,交督查处办理;凡省长批转省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领导秘书盖“反辣印章,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省长批给副省长,副省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省长同时批转省辖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办公厅领导同志指示有关处室办理。

2.副省长的批示件,由领导秘书交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对口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省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的文件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上报。对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处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处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文不及义。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每两年召开一次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促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六)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 2002年7月15日

第四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12〕1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能源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能源局 河南煤监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标准及认定

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程度,全省煤矿瓦斯分三类进行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Ⅰ类管理区:

1.煤层瓦斯压力≥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

2.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事故的采区及相邻采区;

3.冲击地压威胁严重,地质构造复杂,地应力集中区;

4.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石门揭煤;

5.开采垂深在800米以上的采掘区域;

6.未按规定进行矿井地质报告修编或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Ⅱ类管理区:

1.煤层瓦斯压力在0.74—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8—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

3.高瓦斯矿井中除Ⅰ类以外的采掘区域;

4.瓦斯矿井的瓦斯异常及地应力集中区。

(三)Ⅲ类瓦斯管理区。

除Ⅰ类和Ⅱ类以外的所有采掘区域。

全省煤矿必须按照以上分类标准进行认定,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首先由矿井根据标准进行自我认定,认定结果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

方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矿井自我认定后,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瓦斯管理类别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认定。

二、分类管理

(一)Ⅰ类瓦斯管理区:

1.实施区域性综合防治措施,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用地面钻孔超前大面积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没有煤层可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应以突出煤层邻近的煤线、软岩或其他有开采价值的有益矿层作为保护层进行开采;不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煤巷必须在岩巷的掩护下掘进,回采区段必须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进行预抽,实现在安全区域对煤层回采区段的瓦斯抽放全覆盖,实现彻底消突。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3.对区域消突效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标准进行评价。区域消突评价不符合标准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5.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Ⅱ类瓦斯管理区:

1.建设瓦斯抽放系统预抽煤层瓦斯,采用地面井预抽、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3.矿井“六大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Ⅲ类瓦斯管理区:

1.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

2.加强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3.定期对煤层瓦斯进行监测鉴定,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企业总经理、矿长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防突措施的审批和督促落实工作。有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兼任,负责瓦斯防治措施的制定和贯彻执行。

(二)健全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机构,有Ⅰ类、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必须增设专职防突矿长。要落实专职人员和瓦斯治理专项经费,确保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到位。

(三)建立煤矿退出机制。经组织专家论证,对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有效防治瓦斯、实现安全开采的矿井,使其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四)深化瓦斯隐患排查。做好煤矿瓦斯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实施挂牌督办,隐患消除前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五)严格控制产量。有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有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的90%组织生产,有Ⅲ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最小生产系统能力的90%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

(六)加大安全投入。根据瓦斯防治工作需要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Ⅰ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按原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提取,标准不低于7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Ⅱ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5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要专款专用,对不按标准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5号,2011年11月11日印发)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国资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推进改革与谋划企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使厂办大集体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三)坚持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二、改革范围

(五)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改革目标

(六)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即2011年全面启动,2012年全面推开,2013年基本完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任务。

四、改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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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组改制。对部分净资产较多、主业比较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重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充满活力的法人实体。

(八)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解散注销或依法破产。

五、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符合国家现行减免规定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十)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以划拨方式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十一)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的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

(十二)对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合理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并制定支付办法。

六、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依法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五)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次性核定,办理退休手续前不再变动。

(十七)对再就业有困难且距内部退养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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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九)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二十)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县级财政、地方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进行结算。各地要按照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要求,将经审核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府批复文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便于及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七、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其中滞纳金部分经批准可以免除。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后仍正常存续的,其原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不变。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在按规定补交保险费后,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二十五)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六)省政府成立河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研究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中央企业驻豫单位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李克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陈雪枫担任,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总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全省厂办中集研—-专注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培训、咨询! 网址: 咨询电话:010-65707841

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审核审批省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对各地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备案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二十七)各有关省辖市、省直部门和省属企业要成立由有关负责人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或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各省辖市政府要协助配合做好本地范围内中央及省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十八)各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属企业制定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九)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出资人)负责制定,具体内容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形式、股权设置及出资方式、资产状况及处置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置方案、改革效果预测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三十)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以及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革实施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十一)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或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三十二)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十三)厂办大集体改革,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在处置资产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规操作,防止资产流失,保护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主办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属地管理交接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收,统一归口管理。

(三十六)厂办大集体在改革中要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八)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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