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小结

2023-04-18

总结是一种事后记录方式,针对于工作结束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将整个过程中的经验、问题进行记录,并在切实与认真分析后,整理成一份详细的报告。如何采用正确的总结格式,写出客观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小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小结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情况总结

XXXXXXX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情况总结

XX为X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治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根据我院《2009年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了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项活动从强化组织医务人员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不断优化服务asd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以人为本,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刘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依照医院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从而增强医务人员处理诊疗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积极准备,扎实开展,提高法律意识sd

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asd《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同时,还将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内容穿插到整个培训计划中,在提高医院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与涉及医疗安全的知识同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我院还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通过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广大职工的学习成效。

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强化医院治理vvv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不断地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

发展的大好局面。sss

现如今全院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过违法行医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近年来,医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出院病人电话号码回访、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我院的医疗服务总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7%以上,从而使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d

虽然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对照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七月

一点的痕迹,山风呼呼,细雨微微。人行翦翦,心韵盈盈。思邃恒古,本义使然,让思想的光芒照亮每个心灵,让身心的热量变作普照大地的明媚,让蠕风的蠢蠢欲动万木复苏的定格。

在这片神圣的土地上,色彩是洁净的象征,静物是可修复的抱朴,人境是可绝缘的尘,合沓车马也无喧。吾生有无涯而也无涯,知也以有而随无也,有有也者,有无也者,有未始有无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

俄而有无矣,而未知有无之果孰有孰无也。今我则已有谓矣,而未知吾所谓之其果有谓乎,其果无谓乎?摘自于《庄子·齐物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一事,没一事不如了一事,了一事不如空无一事。人之所以不开心,那是因为想要的太多,人之所以不顺心,是因为付出太少,之所以不如意,也是因为,总计较那些得与失。

一念起千山万水,一念灭沧海桑田。念人念心念天念地,随心律动,心随所动,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

她也惟有付之一叹,青年的容貌,盛气,都渐渐地消磨去了。她怕见旧时的挚友。她改变了的容貌,气质,无非添加他们或她们的惊异和窃议罢了。为了躲避,才来到这幽僻的一隅,而花,鸟,风,日,还要逗引她愁烦。她开始诅咒这逼人太甚的春光了。……

灯光绿黯黯的,更显出夜半的苍凉。在暗室的一隅,发出一声声凄切凝重的磬声,和着轻轻的喃喃的模模糊糊的诵经声,(差一段)她心里千回百转地想,接着,一滴冷的泪珠流到冷的嘴唇上,封住了想说话又说不出的颤动着的口。

本文档由文库(https://)

用户上传

第二篇:三基培训卫生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除了( d)。 A.中止执业医师满二年的 B.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C.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D.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一年的 E.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 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是( d) A.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或者受吊销医题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B.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C.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二年或者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D.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二年或者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E.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3.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什么人同意并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A)

A患者B家属 C医疗机构法人 D主管医师 4. 病程记录书写下列哪项不正确(

D ) A.症状及体征的变化

B.体检结果及分析 C.各级医师查房及会诊意见 D.每天均应记录一次 E.临床操作及治疗措施 5. 下列哪项不是手术同意书中包含的内容( B ) A.术前诊断、手术名称 B.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C.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 D.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E.经治医师或术者签名

6.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A

) A.7天 B.9天 C.14天 D.3天 E.24小时 7. 病史的主题部分,应记录疾病的发展变化的全过程,是指( B ) A. 主诉 B. 现病史 C. 既往史 D. 个人史 E.家族史 8. 患者住院时间较长,应有经治医师(

A )作为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A. 每月 B. 两月一次 C. 由上级医师决定时间长短 D. 病情稳定可不做阶段小结 9. 首次病程记录的时间要精确到(B ) A.小时 B.分钟 C.秒钟 D. 不必记录时刻 10. 申请输血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后由谁核准签字( A

) A.主治医师 B.其他医生 C.院长 D.护士长 11. 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特殊治疗时( D ) A.可以由经治医生决定施行 B.可以由本科室在科主任主持下讨论决定施行 C.由医院决定施行 D.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12. 既往史不包括下列哪几项(C ) A.传染病史及接触史

B.手术外伤史

C.家族遗传病史

D.局灶病史 E,预防接种时及药物过敏史 13. 下列哪些内容不应另立专业书写(D ) A. 会诊记录 B. 麻醉记录 C. 术前讨论记录 D. 阶段小结 E.出院小结

14.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不包括( E) A.入院记录 B.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C.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D.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E.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15. 使用人体植入物或特殊物品时,不应记录(E) A.名称 B.型号 C.使用数量 D. 厂家 E. 地址 16.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内补记,并加以注明。A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36小时 17. 依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B) A.医疗机构违反规章造成患者重度残废 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 C.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造成患者一般功能性障碍 D.医务人员违反护理常规,造成患者轻度残废 E.药房等临床科室因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18. 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 具有的学历是(B) A.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B.高等学校医学本科学历 C.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 D.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者

1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除了(D) A.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B.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C.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D.参加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

20.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的,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几年(B) A.1年 B.2年C.3年 D.5年

21.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D) A.只准从事医疗业务 B.可以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C.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D.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2. 医师开具处方不能使用( D ) A. 药品通用名称. B.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C.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D 药品的商品名或曾用名. 23.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 C.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A.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药品监督管理局C.执业地点 D.医院

24.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于( B. )实施。

A. 2007.1.1 B. 2007.5.1C. 2007.4.1 D. 2007.10.1 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多少小时完成?() A、8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手术记录应于术后多少小时完成?() A、8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多少时间完成?() A、8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患者的病历书写要求是: 可以不书写病历,只开具医嘱即可。B、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即可 C、书写出院记录即可。D、书写24小时出入院记录即可。 普通处方保存时限是()

A、30年B、3年C、1年D、2年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妥善保存,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住院病历保存年限为()年? A、15年B、20年C、5年D、30年E、3年

二、多选题(每题1分) 1. 病历书写的原则是:( A、B、C、D、E ) A客观 B准确 C及时 D完整 E真实F规范 2. 下列医疗文书需要在24小时内完成:(A、B、C) A住院志 B出院记录 C手术记录 D首次病程记录 3.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B、C、D) A病程记录 B住院志 C手术同意书 D手术记录 4. 欲获得麻精药品处方权的条件:(A、D) A获得普通处方权 B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C住院医师以上职称D获得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5. 关于处方的颜色下列正确的是:( A、B、C) A普通处方:白色 B急诊处方:淡黄色C儿科处方:淡绿色 D麻醉药品、第

一、二类精神药品:淡红色

6. 手术记录应为:(A、C) A手术者书写签名 B一助书写签名C一助书写签名+手术者审阅签名 D二助书写+手术者手术者审阅签名 7.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A、B) A蓝黑墨水 B碳素墨水 C蓝色墨水 8. 医嘱、处方上的药物名称应使用:(A、C) A规范的中文名称 B药品商品名称C药品通用名称 D缩写名称或代号

9. 医师出现下列何种情形之一的,其处方权将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ABCD ) A、被责令暂停执业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B、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C、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D、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使用电子病历,为保证其及时性、合法性、有效性,以下哪此医疗文书应及时书写并打印出来签名? A、医嘱单 B、体温单 C、病历记录 D、手术记录 E、出院记录

三、填空题(每题2分)

1、遇有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 传染病流行、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 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 处方开具 、调剂 、 保管 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4、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5、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性接触传播(2)血液传播( 3)母婴传播。

6. 患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7.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日用量,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相

关规定。 8.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9.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 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10. 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性,将手术分为 4 级。

四、是非题(每题2分) 1.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2. 医师因调动工作单位,未改变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不需要进行变更注册手续。(× ) 3. 医师在取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后,可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4.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 5.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 ) 6.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 7.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可以不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 8. 处方标准和处方格式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9.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填写清晰、完整。(√)

10. 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11.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12. 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医疗机构取消其处方权。(√) 13.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4. 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日常病程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等可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蓝黑色墨水笔审核签名。(×)

1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月内,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16、病危(重)通知书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告知病情并由患者签名的医疗文书。(√)

17、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18、凡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或灭菌水 平。(×)

19、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叫医源性感染。( √ ) 20、医院工作人员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不属医院感染。( × )

三、简答题(每题4分)

1、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那些方面的工作? 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2、医师如何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3、什么是医嘱? 答“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是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而拟定的有关各种检查、治疗和护理的书面嘱咐,由医护人员共同执行。

4、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内容包括那些? 答: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

5、:什么是知情同意权? 答:知情是指患者对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的了解和被告知的权利;同意是指患者获得告知并了解情况后同意或拒绝治疗的权利,既知情同意权。

第三篇:合同法法律培训小结

合同法实务实习小结

合同法的理论知识虽然是死的,但是实践当中合同法却是活的。我们不能只是掌握书本上的东西,还应该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法条以及合同法理论进行剖析,才能学以致用。这是我对于这次实习最深刻的感受,下面就以下问题小结: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二、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成立。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次合同法实务实习的几点感受。

第四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第5讲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讲座

第五讲 侵权责任法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熟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了解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二、教学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主要讲授】

(一)一般规定

1.立法目的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2.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9)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侵权责任的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不承担侵权责任

(1)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

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责任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机构不承担损害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

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其他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知识解析】 1.医疗损害的概念

医疗损害(medical injury)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实践中主要是过失。

2.医疗损害的基本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

(2)医疗伦理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患者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3)医疗产品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

3.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医疗行为中必须存在医疗过错,并因此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的,才会承提侵权赔偿责任,此即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患方不需要证明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只需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时,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参考文献:

[1] 樊立华. 卫生法概论[M].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三版. [2] 赵同刚. 卫生法[M].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三版.

第五篇:手卫生培训小结.

手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总结

为规范全院工作人员的手卫生,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不断提高手卫生依从性,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感染的目的,院感科于2015年3月11日对全院医务人员及保洁人员进行了手卫生知识培训,现小结如下:

此次培训的内容有:手卫生重要性,依从性低的原因、如何执行,手卫生的概念,洗手的指征,并进行了六步洗手法的分解示范和讲解。此次培训人数为158人,会后进行了相关知识的测试,平均分98分,合格率100%。

通过再次培训,全院职工基本掌握了手卫生的重要性及七步洗手法,懂得了尽可能减少手上微生物的窍门,尤其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意识到洗手与发生医院感染事件对个人、医院、患者、乃至社会都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深刻认识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最简单、最有效、最方便、最经济的措施是:经常和适时的认真、规范的洗手。要把洗手当做是:保护自己、保护病人、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的头等任务来抓。

此次培训,全院职工加深了对手卫生知识的全面认识,为我院全面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5年3月12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卫生防疫专项应急预案下一篇:网球的起源与发展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