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监察开题报告

2023-04-11

报告在写作方面,是有着极为复杂、详细的写作技巧,很多朋友对报告写作流程与技巧,并不是很了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执法监察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土地执法监察开题报告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以荥阳为例

一、选题的背景、目的、意义

背景:一直以来,“三农”问题始终受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农业、农民、农村问题十分突出的摆在了社会发展的前沿,“三农”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也是我国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

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诸多领域,内容十分宽泛,但深入研究后我们不难发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加快土地流转已成为决定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素。土地流转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既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最终也影响到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进程。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承载着农民经济收入、满足就业、家庭养老、社会保障等多种功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在

为更好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探索有效途径,尤其是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各项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和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的发展,土地资源使用效益的提高,有效地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目的:加快土地流转已成为决定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素,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制度、机制、认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正常流转,在目前新农村建设和深化产业结构高速的大前提下,如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分析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对于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高速和现代化农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农村、农业产业结构高速、农业现代化根本目标就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性因素就是农村土地问题,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有利于解决农村人地矛盾和耕地抛荒问题, 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稳定农业生产;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加快农业发展,并促进农民增

收。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示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同时,它规范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隐性交易行为大大减少,政府对集体土地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得以加强。此外,这一政策还有利于缓解经济建设对国有土地的需求压力,减少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冲动。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一方面通过适当的集中与合理的土地置换,可以避免农村居民点过于分散的住房方式所造成的土地浪费,推进新农村建设并化解耕地红线失守的尴尬;另一方面“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有利于提高农民非农转移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弱化城乡二元体制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此外,当前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流转和抵押,无疑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融资渠道的扩宽,必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说,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最根本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从国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机制和法律政策进行理论;二是就土地流转的发展趋势进行充分的分析论正;三是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分

析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学术界普遍认为,当前土地流转中,主观上是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客观上流转制度、机制和市场不完善、农民的得益无法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解决此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应从服务引导入手,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健全农民保障机制,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

国外关于土地流转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与土地利用效率,二是土地可持续利用理念研究;三是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产权保护和土地流转过程掠夺的成因及应对措施方面的研究。在具体实践上以法国为例,法国是拥有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土地分散、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政府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改革土地继承制度,以保证土地不再继续细碎化。二是支持中等规模的农场发展,促进小规模农场转移,稳定大农场。法国农地流转主要通过用益权制度来处理土地的租佃关系。法国农地用益权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另外,法国还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农业指导补充法》及成立“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来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我国的土地流转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主要存在于流转的基础层面,因此国内的研究主要针对表现出来的浅层问题和具体的应对措施。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关于土地政策的研究和实践,很多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上更应该汲取发达国家土地流转研究的理论经验。

三、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从理论上讲,借鉴世界上现代化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农村土地的流转,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表现制度、机制、认识等方面的问题起来越凸显,并且这些问题很难由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通过市场自主解决。从实践上讲,解决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各种问题,已成为中国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也已经成为理论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探讨本课题,对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四、论文基本思路、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基本思路: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农村土地流转置身于现代农业建设、城市化进程的大环境下,对农村流转形式、途径、作用和意义等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刻剖析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当下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服务引导、政府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流转市场的完善来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观点:农村土地流转越来越多的被各界所重视,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客观两方面的问题,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各级政府加大宣传引导的力度,破解基层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的抵触情绪。第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合作

组织应从制度、机制、规范、市场入手,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平台。第三,要不断探索新的符合实际的土地流转新模式。

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根据选题的需要,通过中国知网、维普资讯、万方等数据库,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检索,查阅了大量的书刊、论文、研究报告等资料,经过整理与分析,形成文献综述,并为论文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2)访谈法:以荥阳为重点,对荥阳及周边的部分地区进行实地的访谈和调查,了解河南省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实际状况、主要问题以及各地党委政府的具体措施等,使论文的研究更具实践意义。通过访谈等方式所得的统计资料,对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以寻求解决的措施。(3)比较分析法:在对土地流转进行研究时,采用横向的世界范围内的比较,参照法国、日本、越南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和特点进行了横向的比较分析,通过这些比较分析,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4)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其研究离不开对现实的把握和对实践的总结。本文立足于实践,通过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荥阳市土地流转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个性及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四、论文框架结构 第一章 本论文的相关理论

(一) 新农村建设的背景

1、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

2、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相对缓慢。

3、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4、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

5、基于巩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不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而且是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挑战和参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

(二) 新农村建设研究的理论基础

1、舒尔茨的传统农业改造理论。实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业转型体制和制度等理论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可持续发展理论。20世纪90年代,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论,其核心是发展经济兼顾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以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定位起了指导作用。

3、发展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学阶段理论与我国现阶段采取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这一策略相符合。

第二章 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沿革 (一)农村土地流转概念界定 (二)农村土地流转历史进程 (三)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1、流转形式出现新模式

2、流转途径呈现多样化

3、流转效果表现为多重化

第三章 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做法及启示 (一) 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

1、法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做法

2、日本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做法

3、越南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做法 (二)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

1、重视农地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

2、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引导作用

3、农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4、农地流转法律体系比较健全 (三)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启示

1、我国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2、应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

3、建立和完善多种多样的流转方式

4、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法律体系

第四章 荥阳及周边地区土地流转情况实证分析 (一)荥阳市土地流转实践情况

1、以贾峪五村联建和槐西新村为代表的“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模式

2、以唐垌中心村为代表的“村企联建”

3、以郑庄中心村为代表的“土地增减挂钩”模式

4、以桃花峪村、霸王城村、刘沟村、二郎庙村等代表的“沿黄生态旅游”模式

5、王村镇西大村“绿色农业”模式 (二)新密市土地流转实践情况

1、新密市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

2、取得的成效

第五章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性认识有偏差

1、基层干部的重视程度

2、群众的后顾之忧

3、落后的思想意识

(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 1.土地流转收益较小。

2、股田制存在风险性。

3、农民缺乏投入资本,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十分突出。 (三)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1、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信息服务滞后。

2、管理监督薄弱。

第六章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引导 (二)明确管理职能 (三)健全投资效益机制 (四)完善服务体系 (五)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 (六)规范明确土地流转范围 第七章 结论

五、论文的写作计划: 本论文完成的进度:

1、定题及确定研究方向:2010.6.1——2010.8.1

2、文献资料的收集及组织:2010.8.2.——2010.9.10

3、完成开题报告:2010.9.11——2010. 11.30

4、撰写论文,完成初稿:2010.12.1——2011.3.10

5、修改定稿:2011.4.1——2011.4.20

六、主要参考资料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2一1. [2]熊毅.多视野中的新农村建设重点问题探析[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6,(8.):26一30.

[3] 梅付春.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过度转移问题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08(6):13-14. [4] 李华杰.关于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J].现代农业,2010(7):52. [5] 张建军,程诗惠.成都锦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及启示[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6):33-35. [6] 吴锦猛.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归属及实现[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21):297. [7] 张英,邓腾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分析[J].科技与生活,2010(11):202. [8] 钟迎春.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科技博览,2010(25):228. [9] 张芝露.农村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培育与发展研究——济源市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实证分析[J].河南农业科学,2008(12):9-13. [10] 镕基,皮修平,王辉.当前农村土地法流转的制约因素与化解路径.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10),http:///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6251. [12]张国锋,曹海林.荥阳“五村联建”调查.维普资讯,

2010(9),http:///onlineread/onlineread.asp?ID=34893932&SUID=EGBNBFDHDNCBCOPIBOLGEMCBCDOIPNFP. [13] 钟琼乳.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趋向.湖南社会学网,2010(2). 12

第二篇:土地执法难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供应和需求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由此带来的违法用地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如何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增强土地执法的威慑力,是目前国土资源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执法难点

(一)停止违法行为难度大。许多违法用地在萌芽状态时,被国土部门巡查发现责令停止建设。若违法当事人配合的话,违法行为将不再继续。但许多时候,违法当事人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人员从现场走后,继续建设。有的甚至公然对抗,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有的尽管土地违法处罚决定书下达了,违法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直至建设完毕。对此,国土部门执法人员感到很无奈也很悲哀。一方面,在制止违法行为时,无法做到24小时监控,即使不间断监控,有时候还会受到违法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另一方面,因职能所限,尽管完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查处,但处罚后的结果是违法建筑物建成,事实上达不到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效果。

(二)处罚落实到位难度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实施处罚,主罚是“拆除”和“没收”,副罚是罚款。但具体实施上,副罚中罚款基本可以到位,主罚中“拆

除”或“没收”基本上难以处罚到位。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土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经常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目前违法用地建筑物能被拆除或没收,大多都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联合执行实现的。

(三)处理责任人阻力大。尽管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土地违法问责规定,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但事实上,对人的处理上,国土部门仅有建议权,具体处理实施时会受诸多因素影响,有些单位往往采取“丢卒保车”的方式,结果被处理的人往往限于级别较低的,有时甚至还不能处理到位。

二、土地执法对策

为彻底解决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执行难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四点具体措施。

(一)建立联合查处机制。目前土地执法,基本上是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带来的问题是国土部门一家单兵作战,不仅势单力薄,而且几乎不能执法到位。改变这一状况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分工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变单一作战为联合行动,变部门行动为政府多部门联合行为。具体机制可为: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

许可等事项。对未获用地批准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环保部门不受理环评论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纳税登记。对已开工项目,建设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并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司法机关负责对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在此期间,及时在社会上给予曝光,并函告金融部门,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应不予提供贷款。

(二)量化行政责任追究标准。结合基层实际,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超过10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面积超5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就地免职,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降职。

(三)明确没收和拆除的具体操作办法。土地管理法仅仅对违法案件违法建筑物等做出了没收和拆除的规定,但在如何拆除、如何没收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具体执法时,拆除和没收一般都执行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遏制

违法用地行为。因此,必须明确所有土地违法案件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或拆除到位的具体操作办法,实现违法用地者不但经济上受到处罚,且违法所得的建筑物一律消失的目的。具体操作时,可以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分界线采取不同的具体实施办法。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国土部门拆除其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决定的,可由国土部门先提请政府协调法院后,再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的违法用地,可由国土部门清点后,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移交给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代管没收标地物。

(四)建立防范违法违规用地的长效机制。前面已经提到,政府主导是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而领导干部又是关键因素。因此,把土地管理的成效与干部的政绩考核特别是 干部提拔结合起来,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土地管理的状况。可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干部提拔国土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因重大违法案件被省、部直接查处的,或因用地问题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提拔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先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凡被国土部门提出否决意见的,一律不予提拔。

第三篇:土地执法难若干因素调研报告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严格保护耕地。保护耕地,就必须严格执法。当前,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不断发生,“执法难” 似乎是已成共识。土地执法疲软既然成为了常态,那就一定有它的原因。笔者以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上的,也有体制上的,也有机制上的,当然还有更深层次上的原因。

一、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观念偏差。

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在政绩观、发展观和利益观上出现偏差,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指标,工业强市、工业强县、工业强乡成为首选,就连许多村也完全不顾自身实际,纷纷高喊“工业强村”了。发展工业,必然要大量占用土地,在当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紧把土地供给闸门的形式下,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违法占用土地发展经济也就势在必然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还是相当一部分土地占用的审批者,甚至又是土地的使用者,政府领导在耕地保护与“政绩”之间发生矛盾时,天平向何方倾斜是十分明了的了。面对这种形势,土地管理部门要想规范用地秩序、依法查处政府主导下土地违法行为无疑只是一厢情愿的事了。

(二)基层执法手段偏软。

目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相对不足、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也是土地违法履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动态巡查不到位,一些土地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即使发现后也只能口头或书面停工,如果当事人无理取闹,拒不停工,强行制止,可能引发矛盾激化,执法人员可能受到围攻和人身威胁。依法处理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复议诉讼、申请执行等许多环节,一个环节遇阻,就会造成案件查办久拖不决。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强行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土地执法监察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久而久之,执法人员乃至执法机构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缺乏了动力、丧失了信心。

(三) 法律法规明显缺失。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都有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罚规定。但如何没收,由哪个或哪些部门来没收,没收后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也就难以操作。那么,最后就会演变成不操作,或者是以罚款代没收。这样的处罚就形同虚设。土地管理部门照这样的规定下处罚,违法者却并不拿它当回事。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容易执行到位,但这不是目的,“责令限期改正”才是目的。可被处罚人拒不改正怎样处理,法律上没有给出答案。土地管理部门拿被处罚人没辙。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恐怕也难以处理。所以这一目的事实上难以达到或者说根本达不到。

《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没有任何条款对村级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村级组织就会以集体的名义钻法律的漏洞,从事涉及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针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条款很多,但并不能适用于村委会这些责任人。这样对这类直接责任人而言,行政处分不适用,刑事犯罪构不上,剩下的只有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了。实际情况是通过土地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罚款的实际数目,致使土地执法的威慑力大大折扣。

(四) 执法执纪相互脱节。

现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可以说是全方位的了。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都有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有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和经济的,不可谓不全面。对案件的查处规定有移送的、联合办案等机制,可能涉及的单位和部门有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按说是阵容强大,可实际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什么原因?主要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机制发挥不了很好的作用,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各种责任是明确的,但如何去做才能追究到责任人的责任却并不明确。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单位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处理人是得罪人的事,都不想沾。由于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移送或提出联合办案,若是不合意,有关单位和部门总能说出若干条理由来加以婉拒。即使勉强接受,也是久拖不决。上级部门追得实在太紧,处理几个小鱼小虾应付一下,或者是大事化小,从轻发落,风头过去了,可能还把处分决定从档案中抽走,即搞所谓的“假处理”。违法者不仅毫不畏惧,事后可能还被提拔重用。这种在党纪政纪方面执纪不严,行政法上处罚不当,刑法上罪刑不适应,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的违法心态,刺激了一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违法用地。

二、严格土地执法的思考

要解决土地执法难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以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和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目标,对土地违法者敢于动真格,使我国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严格”落到实处。

(一)严格实行问责制。

近些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土地管理新政,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在具体的土地执法中如果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对每一起土地违法案件尤其是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问责到位,土地违法的蔓延趋势一定会得到遏止。

(二)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在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公信力、确定力、执行力,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实际效果的基础上。建议国家高层研究制定土地执法与纪律检查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机制,使土地行政处罚的拆除、没收、罚款以及移送后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都能落到实处,真正把国家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在国家机器的个个环节。

(三)调整法律责任标准。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应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而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着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或过重或过轻、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等的情形,况且在新形势下的一些土地违法行为找不到处罚依据。所以建议修改完善土地法律法规,提高土地行政处罚的针对性,使土地执法行政处罚依据完全充分、处罚标准具体明确,处罚措施易于操作。

(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国土资源部门要解决好执法难的问题,就必须解决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积极为地方首长当好参谋、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搞好服务。xx市国土资源局根据xx的自然地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向黄河滩要农业用地,向山前冲积坡要工业用地,向浅山区要城市用地,向空间拓展要建设用地的战略措施。通过努力为xx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充裕的空间,这样土地违法现象自然而然的就会减少或者消失。

第四篇:挂职副镇长的述职报告(分管土地、城管执法工作)(精)

述职报告

本人自2010年8月被县委组织部选派到北岸镇担任副镇长一职以来,通过近4个月的挂职工作,在思想上初步完成了从一名县直干部向乡镇干部的转变,并积极地围绕在以党委书记为首的党委政府班子身边,深入基层、坚持实干、联系群众、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增强政治性,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并融入了北岸这片广阔的天地,做好了干事创业的决心,也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了信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本部门今年的工作情况和本人4个月来的挂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部门工作情况:

1、全力迎接配合县局开展全国卫片执法检查,确保零问责,大力整治违法用地。在全国卫片检查到来之际,我分局认真梳理了北岸镇各村未批先用的厂房、农民建房等,并及时上报县局有关部门,对大阜村、北岸村、七贤村、五渡村等6户

未批先建的农民建房进行了强拆,拆除面积520平方米,有效控违12处。

2、积极配合县局相关部门完成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开展集体土地发证工作。二调工作跨度几年,我分局同志克服困难,最终得到了上级领导部门的肯定,顺利验收过关。农村集体土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也正在开展中,目前已完成显村的土地发证工作,发放土地证189本,其它各村的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正有条不紊地开展中,外业收集资料约1100宗,内业完成300宗,通过审核100宗,审批农民建房41宗4374平方米。

3、镇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经过与县局和市规划设计院等相关部门的帮助及镇党委、政府的协调,我分局对北岸镇进行了合理的规划,确保北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顺利完成,保障正常项目用地,镇总体规划己通过评审,省级北岸经济开发区规划业己制订完毕,并通过省政府正式批准。

4、土地执法巡查和纠纷调处。我分局对擅自占地建房、取土、压占土地的行为及时严肃查处。今年来在巡查中共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苗头67起,违法占地行为48起,都及时下发了 “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切实将土地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深入强力推进拆违控违工作,全年共调处纠纷38起,案结事了35起,仍有部分纠纷未能定纷止争。

5、加大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及矿山企业、农民建房安全大检查,排除隐患,预防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6、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和宣传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我镇已完成对北岸、显村、大阜、五渡四个村的废弃村庄进行丈量、勘测、面积公示、签订拆房协议等房屋拆除的各项工作,四个置换点需拆除房屋面积近3万平方米,复垦后可置换面积130亩。日前,显村五常坑点、大阜梅山太点房屋全部拆除,复垦也已完成,待上级初验,北岸龙门山和五渡老大岭两置换点仍剩少量房屋未拆除,我分局将集中力量全力克难攻坚。宣传方

面3月份和6.25土地日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张贴宣传资料5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在国家、省、市、县媒体上发表宣传国土工作的文章20多篇,超额完成外宣任务。

7、建制镇数字化测量和耕地后备资料调查工作。根据县统一安排,我分局积极配合测量队伍和调查人员开展以上工作,日前数字化测量基本结束,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业已完成,将为下步镇区宅基地发证提供精准图纸和北岸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资源保障。

8、服务工业企业常态化。我分局积极做好服务工业企业工作,上门服务、入企办证,为企业发展助力,全年办理国有土地证12本、出规划建设土地预审意见4份,出选址、用地、工程、乡村建设、验收等许可24份。

9、依法做好区域内农村居民和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初审呈报等服务工作。在工作中以节约用地为指导,从严控制为原则,努力做到情况清楚,热情服务,管理严格,节约集约。

10、认真开展学习,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我分局与镇、县局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我分局认真按照责任书上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认真搞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接待和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抵制不正之风,反腐倡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镇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主动做好镇党委、政府安排的计生、重点项目服务、平安创建、新农合、选举等工作。

二、个人工作情况:

1、认清形势、转变角色、积极融入班子集体

未到北岸时,北岸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速度之快,已经有所耳闻。当有幸带着组织的关怀来到北岸镇,4个月的工作,要认清北岸发展之势,无论从开发区的发展壮大和群众居住环境来看,我清醒的认识到了北岸是一个锻炼人、磨练人的地方,班子中的每一个成员都焕发着生机和动力,他们各具特点各有所长,如果我还将自己定位在挂职干部这个角色,简直有负于组织对我的培养,难有脸呆在这个集体中。今年来北岸在十一五收官之年,已经交出了一份完美的答卷,展望好十二五,将成为我挂职两年来的工作重心。

2、拓宽思路、增长见识,提高服务意识

发展是第一要务。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就在于发展,由于党委政府分工中将我作为协助招商引资、土地管理、城管执法等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并不陌生,也并不熟悉,4个月的工

作,我学到了如何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几乎每天北岸镇的院子里都停有省内、省外的汽车,从迎接到介绍到接待,服务意识是前提,资源优势是关键,政策辅助是基础,截至今年接待的外商共几十次,参与谈成项目两个,面对不同投资客商,宣传北岸的地理优势、北岸经济开发区的政策优势,已经深深地感到了身为一名北岸人的骄傲和自豪。

3、深入基层、走入群众,提高驾驭复杂局面能力

基层的声音是最真实、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显村是本人联系的第一个村,虽然显村在北岸镇所有村中地理位置不明显,交通欠发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是排名靠前,但是我始终坚持显村发展,我发展,显村成长,我进步的心态,参与到村两委工作中去,4个月的时间,共参加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6次,积极与村两委、县扶贫办对接,将显村发展列入全县15个村整村推进重点村,积极带领村两委向结对共建单位县政府办汇报村中党建和村务工作情况,得到县政府办相关领导的肯

定和支持。参与显村老上访户魏克柱、蔡坞肖春香信访案件十余次,争取县民政部门专项资金一万多元,尽管最后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对自身在处理矛盾纠纷上增长经验,学到了本领。

4、认真学习、虚心请教,提高工作能力

土地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如何集约用地、争取土地指标成为了党委政府交给土地部门的一项重任,明白土地政策,严守耕地红线,虚心向老领导、老同志学习,向部门同志学习,学习他们的好作风、好经验和艰苦创业的实干精神。并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通过自己的实际工作,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思想水平、政策水平、领导水平和决策水平。以身作则,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回顾2010年,半年的挂职生活让我深深的体验到了北岸的活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这都离不开党委、政府对本人关心,也不离不开干部、群众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自己的不足,如学习不够、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攻坚克难的办法不多等,今后,我将加强自我学习,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多为群众解决实际困

难,提高驾驭全面工作的能力,为王福宏书记在北岸镇调研时提出的131工程而努力奋斗。

第五篇: 土地执法监察

1、土地监察概念: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2、土地监察的原则:

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3、土地监察的职责:

(1)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4)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5)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4、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能享有的权力:

(1)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2)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3)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4)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5)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5、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的措施: (1)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3)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4)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6、土地监察的内容: (1)建设用地行为; (2)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3)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4)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5)土地复垦行为; (6)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7)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8)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9)房地产转让行为; (10)其他行为。

7、土地监察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检查:

(1)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3)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8、土地违法案件的概念: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9、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以下几项: (1) 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凿; (3) 定性准确; (4) 处理恰当; (5) 手续完备;

(6)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7) 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10、案件受理是指:

受理是指接受案件并予以处理,即接受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处理巡查发现的违法案件。

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立案、移交或提请上级查处。

12、在管辖权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1) 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的;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 (3) 其他部门移送的;

(4) 上级国土资源局指定查处的; (5) 其他应当受理的案件。

13、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 (1)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 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3) 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4) 属于本机关管辖。

14、案件调查要求回避的条件: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承办人的回避,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在回避被批准前,承办人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15、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应写明的内容: (1) 主要经过、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2)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和进一步处理意见。

16、举行听证的程序:

(1) 书记员清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齐,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2)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3) 案件调查人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 (4)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5) 第三人陈述;

(6) 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7) 当事人最后陈述。

17、调查终结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应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1)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销案审批表》,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负责人审批,决定撤销案件;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议定处罚决定,待履行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后,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有关责任人有处分权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无权决定处分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对违法情节严重或下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违法行为、或涉嫌构成犯罪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人,限期补充调查。

18、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期满后应在(七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几条规定,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4条; 处罚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哪条规定?其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7条 处罚标准: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

3、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5、 责任人行政处分;

6、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根据《关于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办法》规定,涉嫌哪种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哪种向人民检查院移送?

对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22、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附有哪些材料? (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 涉案物品清单;

(4)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 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3、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哪些机关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2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在有关领导签发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

25、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

1、一般应直接送达;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3)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可以留置送达。

2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的简易流程: (1)、受理违法案件;

(2)、制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3)、负责人审批; (4)、立案;

(5)、调查取证,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8)、会审,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笔录》; (9)、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制作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填写结案报告;

(13)、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国土资源尉案件行政处罚案卷》; (14)、归档保存;

2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几条?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2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一年未动工或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条款?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0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 处罚标准:

(1)、征收出让金5%以上、20%以下土地闲置费; (2)、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概念: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30、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条款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处罚标准:

1、责令恢复原状;

2、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团队拓展心得体会总结下一篇:停车收费工作年度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