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述职研究论文

2022-04-27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人大代表述职研究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选民述职,是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和有效途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报告履职情况”这一法律规定的现实运用和具体实施。作为一种草根创造,在其发展的20多年里,展示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并在新修改的代表法中予以确认。

人大代表述职研究论文 篇1:

农村基层人大代表述职的思考

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经过各地多年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成功做法,代表述职逐步深入人心。

湖南省安化县人大从上届开始进行积极的探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会议述职,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农村人口分散,外出务工人员众多,加之山区交通不便,在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时存在较大的障碍,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改进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

重制度,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章可循

在法律层面上,《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是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的法律依据。把法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还要进一步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规章制度。

建立县、乡、村联动的工作机制。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的代表,来自社会各界基层和农村一线,地域分散、身份不一、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才能顺畅地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县指导: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代表服务机构对人大代表述职的届期目标、年度计划、步骤安排进行统一研究部署,组织培训学习、考察交流,对各乡镇、各选区的述职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确保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乡(镇)组织:根据基层人大代表履职时间、履职经历、选民要求安排述职的人选,研究确定述职的方式,组织召开述职大会。村配合:同一选区内的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积极参与,在县、乡人大有关机构的指导下,动员村支两委成员、党员组长、选民群众广泛参与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听取和讨论人大代表述职报告,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采取多种方式监督人大代表履职。

规范人大代表述职程序。从宣传发动、批次安排、人员培训、选民推荐、会议召开等環节上着力,逐一组织落实人大代表述职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台、网站、公报等县级媒体以及村级广播,全面宣传人大代表述职的意义、部署安排和有关要求,广而告之选区选民,全面调动群众参与的热情。精心选择述职的人大代表。按照先连任后新任、先集镇后乡村、先基层干部后工人农民的顺序,分批次、分年度安排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强化培训交流。组织县、乡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进行培训学习和考察交流,掌握人大代表述职的法律政策、工作方法。广泛推荐选民代表。根据选区大小、选民人数确定会议规模,在各个自然村组、各个社会阶层中推荐一定数量的选民代表,并欢迎选民自愿参加,组织召开述职大会。

精心组织召开人大代表述职大会。述职大会至少包括四项议程:人大代表作述职报告,从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树立自身良好形象、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报告履职工作情况;选民现场提问,由述职的人大代表逐一进行答复;投票测评,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满意度进行无记名测评,当场宣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测评结果;人大代表作表态发言,根据满意度测评情况改进以后的履职工作。

制订并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述职大会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人大代表述职报告、选民现场提问、满意度测评,结合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情况,及时制订述职后的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整改方案,交人大代表加强和改进,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督促落实。

重组织,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的放矢

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促进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使述职工作常态化,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保证。

争取党委重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党委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人大代表述职的届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安排,要向同级党委进行报告,重要事项提请党委研究,在党委的领导下部署安排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人大代表述职的各个环节,要自觉接受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风清气正。人大代表述职所取得的成果、总结的成功经验、收集到的选民群众意见,要及时反馈给党委及有关部门,得到有效处理。

加强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需要在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进行全面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指导平台。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述职指导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牵头,县纪委、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县妇联、县人大机关代表服务机构等部门单位组成,明确专人负责,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安排专项活动经费,定期召开会议,现场进行指导,负责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的法律、政策、程序、宣传等研究和指导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室。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要在原有的工作平台基础上,调整人大代表工作室设置,完善工作制度。人大代表工作室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学习、走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同时,突出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把人大代表述职作为带动人大代表全面履职的突破口,成为检验工作室运转机制是否有效的标尺。人大代表设置选民意见箱。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下,在选区内的主要生产生活场所设置统一式样的选民意见箱,接受选民群众监督,为述职收集选民建议意见。

深入开展指导。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外县先进做法,指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开展述职工作。指导人大代表写好述职报告。在报告格式、报告内容上进行指导,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进行全面报告,对选民群众服务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重点报告,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客观梳理,对以后的人大代表履職工作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划,形成质量较高的书面报告,按照述职会议规模进行印发。广泛收集选民建议意见。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召开前,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电话采访、短信联系等方式,广泛征求选区选民对述职代表和人大工作的建议意见,充分发动选民群众,为选民提问、述职测评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组织观摩学习。在召开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前,对述职的人大代表,可以组织到外地考察学习成功的经验方法,也可以预先进行模拟述职,保证人大代表不怯场、述职会议有序进行。在述职会议召开时,可以组织选区外的其他县、乡人大代表进行观摩学习,为下次的人大代表述职积累经验。

重转化,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目共睹

一项工作成果得到有效运用和转化,才能产生现实意义,才能长期坚持下去,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同样如此。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结束后,可以从四条途径来转化所取得的成果。

交述职的人大代表整改。选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在述职前和述职时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整理,经选民群众认可后,交述职的人大代表进行研究和整改,促进人大代表以后的履职。

形成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对选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由人大代表收集整理,形成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有关代表服务机构转交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纳入人大机关议事日程。在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反映的事关全县或全乡的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由人大代表服务机构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报告,纳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议事日程,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呈送党政领导进行审阅。在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发现的急需办理的事项,或属于党委职权、社会团体工作范畴的,由人大代表服务机构起草送阅件,经人大领导审批签发后,呈送县委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作者系湖南省安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作者:李太源

人大代表述职研究论文 篇2:

理性认识代表述职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选民述职,是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和有效途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报告履职情况”这一法律规定的现实运用和具体实施。作为一种草根创造,在其发展的20多年里,展示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并在新修改的代表法中予以确认。

代表述职成为极有价值的对代表履职进行制约的有力机制,其可贵之处在于它本身是从民主土壤中滋生的,具有天然的民主气息,这在制度层面是一大进步。新的历史条件和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理性认识并有效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如何在实践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并深入推进?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浅谈点滴认识并略作思考,内容涉及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的两种代表的述职范畴。

一、代表述职活动的产生与发展

代表述职活动的肇始及其衍生、发展历程,目前尚无确切的权威说法,根据相关资料考察,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探索起步阶段(1988至1992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1.述职对象主要是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述职活动的组织者既有人大常委会也有人大联络工作机构;3.运作过程和相关环节还不规范;4.代表述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普遍开展起来且整体不够平衡。

第二阶段为逐步完善阶段(1993至2004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1.运作逐步规范。如,河南省舞钢市人大制定了《市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详细规定了述职的内容、形式、方法及有关问题;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制定了《区人大代表述职办法》,对代表述职的内容、述职方式、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等进行了规范;天津市大港区人大制定了《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办法》,要求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2.形式趋于灵活。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灵活开展述职活动。如,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要求农村代表围绕争当勤劳致富、带头致富、扶贫帮困、化解矛盾、新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进行述职;城镇代表围绕“我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和“知民情、善监督、献良策、作奉献”的事例来述职;深圳市人大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口头述职由选举单位安排部分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书面述职为全体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3.开展更加普遍。述职对象由部分代表向全体代表拓展,述职范围由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间接产生的代表延伸。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决议》,要求本区100多位人大代表在选区内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并定期向选民述职;天津市大港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大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选民述职工作的意见》,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所在选区向选民代表述职,听取选民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选民的评议。

第三阶段为全面深化阶段(2005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代表报告工作或述职的内容和形式日益丰富与完善,效果也日趋明显。2005年4月28日,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开展在衡省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工作方案》。该方案除了规定“采取会议述职和书面述职”,特别设置了投票测评程序,即“省人大代表述职完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投票测评”,同时还规定了后续的“问责”程序,“不称职票超过30%的,由常委会负责人对其提出告诫”“对不履行职责、损害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述职代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罢免案”。学者认为,此举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具有制度创设的意义。2009年4月29日,中共湖南省委转发了《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省人大代表的“考勤”和“述职”制度,进一步探索了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如何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实现路径,虽然社会褒贬不一,但这一做法仍不失为“破冰之举”。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代表述职的相关活动和措施都受到了媒体的关注,虽然不宜过高地评价其现实作用,但毫无疑问,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是体现了我国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强调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代表必须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脱离被代表人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否则,选民随时可以撤换代表。吴邦国同志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可见,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是找到了代表接受监督的具体方式和实现途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只有原则的规定,人大代表通过什么方式和何种途径接受监督则没有明确。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是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对保证代表恪尽职守,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起到积极作用。它能促使代表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和應做的工作,主动作为,积极履职,给述职创造条件。同时,能够鞭策代表向选民负责,依法行使好职务。

三是回应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社会关切和利益诉求。代表选民利益是人大代表的首要职能。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普遍反应较好,认为体现了“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选民对代表述职活动的关注和参与程度普遍提高,也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是彰显了各级人大的自觉意识和主动作为。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由各级人大来启动和组织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各级人大对代表工作特别是代表述职活动的重视和关注程度。

二、晋江市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实践意义

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在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中尝试开展这项工作,2011年组织部分泉州市人大代表在晋江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2013年作为代表工作创新的重要抓手在全市19个镇(街道)全面部署开展活动。我们的做法主要是:拟定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深沪后山选区首次进行了“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选民评议代表”的活动尝试。当年共有18位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以“我为选民做了些什么”为题,主动向选民报告工作,受到选民的一致好评,初步尝试的良好效果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继续探索的信心。

必须肯定,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是一个基于形式上的变革,但正是这一变革,彰显出权力机关运作走向更加公开、公正的程序要义,并有助于代表与选民在权力与权利的格局中回归制度本位。

一是健全了监督代表的机制。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最困难的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接受民众的监督,否则就容易偏离正确的航向。目前各级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而代表可以监督人大。但对代表履行职责状况,缺乏必要的监督,这是当前人大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个“空档”和“盲区”。由于缺乏恰当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实现形式,过去对代表的监督未能有效落实。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便于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在保障选民知情权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了选民的监督权。正如述职代表林和杰所说的那样:“代表应该具有职责意识,既然拥有职权,也就应该受到监督,而述职就是一种很好的接受监督方式。”

二是增强了代表的履职意识。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度,加之以往对代表监督的薄弱,致使不少代表缺乏必要的履职意识。以晋江为例,由于民营经济发达,325名市级人大代表中,企业代表接近120名,占37%以上,而且相当部分列入村(居)主干统计口径的代表也不同程度地从事商业活动。企业代表由于商业活动繁忙,未能按照要求出席会议、参加活动、联系选民,成为“挂名代表”“荣誉代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影响了代表的形象及其作用的发挥。代表述职促进了人大代表对代表责任的重新审视,进一步理解了“代表谁”和“怎么代表”这两个简单而又深刻的命题的含义。述职过程中,不少代表表示:“作为人大代表首次向选民述职,确实有点紧张。通过述职,感到选民随时都在看着我们。做了什么,做得怎样,他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头。如果平时不为选民办实事,这关可不好过,感到了当好一名代表的压力。”

三是激发了选民的参与热情。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活动定期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既体现了代表对选民的尊重,也体现了代表对选民的负责,有助于加深广大选民对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实践意义的理解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同时也有助于广大选民更多地通过法定程序、正常渠道向代表反映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增强主动参与代表述职活动的热情。一位参与述职活动的选民代表坦言:“原来我片面地认为人大代表仅仅是开开会,举举手而已,听到代表的述职后,才知道人大代表为群众做了这么多有益的事情。希望人大代表进一步联系选民,切实履行代表职责,无愧于选民的殷切期望。”

四是构筑了双向的互动平台。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行为,不仅是接受选民监督之举,同时也是反映选民意愿的必要途径。述职往往和评议结合在一起,这就使述职成为一种代表与选民之间双向交流的互动过程。一方面,促使代表在平常的工作中不敢懈怠,不然没法向选民交代;另一方面,选民又可以通过述职活动的机会向代表集中反映意见,并有机会就某一问题深入讨论交换看法,以求得反映问题或者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案。

三、当前代表述职活动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目前正处于探索过程中,做法和经验还只是初步的,一些涉及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的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在今后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完善。

——关于述职的对象。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论职务高低,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然而,当前各地的述职活动普遍存在“两多两少”的现象:即直接选举的代表述职多,间接产生的代表述职少;基层一线代表述职多,领导干部和企业代表述职少的现象。述职对象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不均衡。由于述职对象的确定缺乏公开、公正和透明的产生程序,很多被内定为述职对象的基层代表不愿意、不理解和不配合,心里存在抵触情绪,不利于调动代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活动的推广和实施。如何克服不同工作性质的代表述职主体的片面性还需要探讨。

——关于述职的形式。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以多种形式述职,这为地方人大的探索实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到底采用哪种形式,口头的还是书面的、网络的,还是现身说法;代表与选民面对面,还是代表的一纸告示;是面向部分选民还是面向全体选民;只是代表述职,还是代表述职后,选民可以提出质询,这些问题,都需在实践中更加细化。

——关于述职的内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代表有其必须去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比较原则、比较宏观。目前代表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与表决、审议报告、提出议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聯系选民等方面情况。一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就是代表本人对提交会议表决的议案所采取的态度是否也应该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这关系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愿。随着社会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愈加关注自身政治利益诉求的表达,必然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关于述职的频率。多长时间述职一次为好?目前仍然众说不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进行探索,有的规定每年述职一次,有的规定一届述职一次。到底如何规定合理?实践中,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就遇到很大的问题,如果他们都向选举产生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每年的代表大会会议至少有几十人需要述职,时间很长,不太现实。采取什么方式为好?可否采取书面形式?可否在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会议述职?缺乏参考模式。

——关于述职的结果。如果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述职不满意,或者说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没有通过的话,如何处理;是否还有机会进行二次述职;未能通过述职的人大代表是自动离职,或是需要启动罢免程序;述职的结果通过何种方式向选民公布,公布哪些内容等,这些都是必须清晰和明确的。也就是说,要达到述职所期待的效果,除了需要在上述的形式问题上做好文章之外,还必须在述职的结果问题上认真对待。

——关于述职的监管。比如,规定一年或者一个任期述职一次的,有些代表故意拖延或者不述职,如何处置,类似这样的问题同样需要作出细致的规定。

四、大胆探索完善代表述职制度

笔者认为,代表述职这一概念恰当地体现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法定关系,即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民之间、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举单位之间的委托与代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它是代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实现形式的创新。 探索和完善代表述职活动,必须在现有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既要不断深化认识,又要深入探索实践。在认识层面,必须形成支持开展代表述职的共识;在法制层面,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规范代表述职;在运作层面,必须切实提高代表述职的成效。

(一)程序设计要更加严谨。开展代表述职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原则,重点把握好八个环节:1.明确述职内容。综合各地的成功做法,代表述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的情况,包括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依法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二是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情况,包括列席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代表联组或小组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座谈、培训等;三是促进政府工作,推动宪法、法律、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四是联系选民,反映民意,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情况;五是为民办实事,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六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情况;七是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等。 2.界定活动范围。开展代表述职活动,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总结。为此,一开始不宜全面展开。每个地方首先可安排在那些代表作用发挥明显、基层组织健全、群众基础较好的一至两个选区先行一步,并组织全体代表和有关单位到会观摩,待取得经验,逐步展开,保证在任期内全体代表都要向选民述职一次。3.选择述职形式。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即述职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同时,还要接受选民的评议。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以简化程序,即确定述职对象后,在所在选区选定选民代表,向其述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形式,扩大这一活动的社会影响。4.推荐选民代表。代表述职大会不一定要求全部选民参加,可采取由选民推荐选民代表,由选民代表参加代表述职大会的做法进行。如果采取这种方法,要提前组织各选区选民小组长召开选民小组会议,按照一定比例推荐选民代表,参加述职评议大会。选民代表尽可能推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公正、看问题客观,且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的选民。5.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活动的效果。从一些地方代表的述职报告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讲成绩多,谈问题少,且往往把集体的工作和成绩人为地归于个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则讲客观因素多,谈主观因素少。一般来说,撰写述职报告要明确述职的目的,端正述职的动机,要实事求是地剖析存在问题。同时,相关的人大工作机构要对述职报告进行指导并认真把关。6.召开述职大会。及时组织召开代表述职大会,安排选区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述职结束后,要组织选民代表围绕述职报告进行评议。评议可以分两个步骤进行,先口头评议,由选民代表发言,提出要求和建议意见,然后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在述职大会的组织方面,北京市东城区的做法较为可行,值得借鉴。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或述职的方式主要是委托各代表联组组织代表在本选区向选民报告工作,接受选民评议。述职大会的程序如下:先由会议主持人说明代表述职的意义和述职代表情况,再由代表向选民详细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由几位代表集体汇报工作情况,然后由选民就其述职报告对代表进行评议,最后由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根据选民评议意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7.及时反馈整改。选民或选举单位在述职评议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向代表反馈,督促其整改,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8.运用述职结果。对被评为优秀者,要推广典型,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且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落实整改意见,且选民反映强烈的述职代表,可考虑取消其代表资格,具体可采用劝其辞职或依法罢免代表资格的形式。

(二)评价机制要更加可行。从多年的实践看,述职活动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尚未形成一个客观评价述职成效和作用的有效机制,很容易使述职后的反馈、整改乃至整个述职评议工作流于形式。当前条件下,要抓好三个结合。首先,要把定量分析与定性评判结合起来。定量是定性的基础,缺少定量分析,定性评判就失去了科学性和权威性。要设定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数,如述职代表的服务意识,依法履职水平,出席代表大会、参加代表活动以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数量等多项指标。其次,要把人大评议与社会评判结合起来。述职评议的成效、得失,既要接受人大的检验,更要接受公眾的评判。要通过问卷调查、听证、民意测验、网上统计等形式,让人民群众来回答代表述职的实际成效。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托它们科学的测定方法和统计手段,提高述职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第三,要把具体实践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各地的代表述职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做法和经验,制定代表述职评议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要加快立法步伐,对代表述职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议的主体、对象和内容,评议的方法、程序、环节,评议结果的使用、效果的评判与处置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使代表述职活动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

(三)组织措施要更加到位。代表述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要求高的工作。从各地实践来看,述职活动仍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组织形式、运作过程普遍较为松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活动质量的提高和效果的体现。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一要成立相应机构。可参照过去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代表述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二要广泛宣传发动。要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学习有关人大代表必须自觉接受监督的法律规定,使其明确开展述职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以及述职活动的方法步骤,代表述职报告的内容,充分认识向选民述职的重要性。同时,探索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提高广大选民和人大代表对述职工作的认识,增强参与代表述职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选择条件较好的地方进行试点,运用现代传播技术录制代表述职活动制成范本,供更多的地方学习借鉴。三要加强联系指导。相关人大工作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动态,开展业务指导,使相关镇(街道)人大进一步明确述职活动的意义、法律依据、组织主体和形式、方法、步骤、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等,确保述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四要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正面引导,把握述职方向,防止述职流于只讲成绩不讲缺点的形式主义。要引导选民代表珍惜自己的权力,广泛联系选民,征求选民意见,代表本选区选民积极发言,踊跃提出建议意见,切实搞好对述职代表的评议,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监督,更好地体现作为、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林德生

人大代表述职研究论文 篇3: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同级代表述职有无必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活动,认为这有利于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但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是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且每年都在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工作,组成人员再向代表述职于法不依,也有重复之嫌。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唐宇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人大代表述职

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这就意味着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普通的人大代表相比,与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更为密切,也就相对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机会。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地方人大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与之直接相关的就是常委组成人员的履职工作做得好不好。既然法律规定普通的人大代表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必须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那么作为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应该向选举他的本级人大代表述职,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这也符合“谁选举谁监督”这一民主原则。

述职有利于行权个体与行权整体责任的界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常委会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履行法定职权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大常委会作为行权整体,它的行权行为与个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两者是相等的,也不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就等同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更何况个体之间还存在着差异。比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甚至连最基本的参会率都不能保证。如果以人大常委会的履职工作代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活动,必将导致良莠不分,从而影响人大常委会法定职责的履行。

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述职已具备实践基础。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已较为普遍地展开,并得到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认同,这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述职活动提供了实践经验。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述职活动,不仅是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延伸,对于推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杨忠剑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符合法律原则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的做法既符合法理原则,也是对人大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值得提倡。

首先,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内涵包括,人大常委会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代会或人大代表述职是合法的。况且,人代会上,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是一种“集体述职”形式,并不能成为组成人员个人履职情况的简单相加,不能代表每位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

其次,体现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谁选举谁监督”作为一条民主政治原则的主线,贯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整个架构体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使罢免权的依据何在?笔者以为,通过类似的述职活动,对于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知情权,从而完善罢免制度以及促进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人大代表要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监督,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监督,这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双重身份以及所享有的法定双重权利相适应,符合有权利必有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再者,符合现实需要。实际工作中,少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意识较淡薄,甚至不能保障按时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与其肩负的职责与使命是不适应的。出现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必要的监督。近年来,在地方人大工作中,已探索并推广了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制度和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的成功经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也可借鉴这一做法。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徐寒飞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是接受监督的有效手段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代会或者人大代表述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受监督的有效手段。嘉兴市在2003年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建后,就建立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向代表大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的制度,开展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交流活动,3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的做法值得提倡。

首先,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选举产生,而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疑应接受全体代表的监督,对全体代表负责。人大代表除了要了解人大常委会整体的工作情况外,还很有必要了解他们所选举的每一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

其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是督促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不错,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但集体是由个体组成的。也许因是集体行使职权,现实中确有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意识”和职责意识淡薄,没有很好地履行职务,如审议发言不积极、联系代表不深入、调查研究不深透、会议任意告假不出席、参加活动不正常等等。要督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有必要通过述职接受代表的监督,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

第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是激发代表述职积极性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开展的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述职的少,无形中造成了代表述职的不平衡。常委会组成人员带头述职,行动上有榜样,方法上有经验,效果上有说法,既能有效地避免这种不平衡,也是对其他人大代表自觉向选民述职的一个促进。

萧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孙浩述职是人大工作的创新之举

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向同级人大代表述职。但是,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作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要以代表的身份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同时,也要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向选举他的人大代表负责,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过程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并不与人大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

我认为,只要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人大工作中的任何创新、任何尝试,都应当鼓励和支持。

现实中,确有极少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甚至连两个月举行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也参加不了,自然不可能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的做法。而这样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正是恰恰最需要通过述职来接受代表的监督吗?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倪红钢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没有必要

首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审查,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向同级人大代表述职。在实际操作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就缺乏依据。没有法定的授权和法定的操作规程,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就没有刚性的法律约束,就会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辞,即使述职也应付了事。

其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和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确有重复之嫌。每年人代会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已经包括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工作,人大代表审议这份工作报告的同时,也相应地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进行了审议。人大代表肯定常委会的工作,相应地也肯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人大代表对常委会的一些工作提出了意见,也相应地对主要从事这部分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因此,再搞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活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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