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2023-03-17

第一篇: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白龙 和晓

 2012-10-16 16:02:14

来源:人民日报2012年10月15日

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十六大以来,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我国司法体制机制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方面,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围绕加强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等范畴,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并且还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继续推进。

宽严相济

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的刑事政策

【镜头】

“之前,我对涉林刑事案件判缓刑居多的现象感到困惑,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太理解。”福建省南平市是我国南方重要林区,福建省人大代表罗群荣对以往涉林刑事审判工作一度忧心忡忡。为此,去年年初,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动邀请罗群荣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部分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应邀旁听了庭审。

“通过亲自参与审理,我明白了法院办案不仅要根据立功、自首、退赃等情节,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慎之又慎。”罗群荣说。

【点评】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它以区别对待为核心,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宽严相济,并不意味着一味从宽,甚至放纵犯罪。对于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抢劫、强奸、贪污贿赂、贩卖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向来是在突出重点、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严厉予以打击的。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如果依法用好“从宽”的一面,同样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事实证明,由于审判机关很好地适用了“从宽”政策,使得许多过失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老年犯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真正促进了社会和谐。

执法规范

为了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执法活动进行程序化与标准化建设

【镜头】

“也许有人认为交警的工作只是‘站马路’,简单得很,但7年‘站’下来,我发现,交通民警从事的并不是拼体力的简单工作,与身边群众、交通参与者的每一次沟通,执勤执法中的每一个细节,其实都值得我们用心去钻研去琢磨。”不久前,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交警系统选调63名规范执法标兵,分成12个组分赴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开展规范执法宣讲交流活动。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东城支队天坛大队民警焦春雨的发言体现了他对“执法规范化”的深刻理解。据了解,宣讲团所到的12个省(区),对规范执法宣讲交流活动及时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要求。

【点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执法面临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社会日益开放透明,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越来越严;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要求执法工作要更加文明公正。执法规范化建设,成为公检法司各个部门面临的当务之急。

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涵盖了从执法办案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全流程;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动态一目了然;全国监狱系统建立了集管理、教育、执法、劳动、罪犯权益保障、监督于一体的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化执法,已经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有着内在层次的、动态的实践性要求。

司法公开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

【镜头】

“收到法院发来的送达传票的短信时,我还以为是诈骗短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拨打了上面留下的电话号码咨询,原来真是法院发给我的,令我喜出望外。这种短信通知案件信息的方式真是太便捷了。”自2011年开始,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司法公开,投资搭建短信平台系统,所有案件一经立案即由该平台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案件承办法官、举报电话、开庭通知等“第一手”案件信息,如有疑问和建议还可进行短信互动交流咨询,有效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点评】

阳光下运行是司法公开的目标,既是对司法活动的自信,也是对群众要求司法公正的积极回应。深化司法公开,从“有选择”到“全方位”、从“当事人”到“全社会”、从“零散”到“集中”、从“浅表”到“实质”,每一次公开都在推进和群众的沟通,每一个转变背后都是司法部门观念的变迁,将司法权力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进而倒逼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赢得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群众想知道什么就公开什么,充分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听得到、看得见、听得懂的司法活动,群众极为认可。司法越公开,越能增加群众的公平感和对司法部门的信任感,让群众对司法有信任,对社会有信心。

量刑规范

在实体上规定各种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幅度;在程序上允许量刑各方在庭审中展开量刑辩论和质证

【镜头】

“这罪,我认得心服口服!”日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高某、冯某和武某都因结伙撬开私家车盗取财物而以盗窃罪入刑,但各自所受刑罚却并不相同,宣判后,三人表示认罪服法。

“这就是量刑规范化带来的好处。”审判此案的法官表示。“量刑论辩”作为庭审的重头戏,留给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充分时间,就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辩论,而法庭则充分考虑双方意见,最后确定宣告刑,整个过程在法官的量刑表上清晰明确地予以体现。

【点评】

量刑被称为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和定罪同等重要。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为了改变“估堆式”的量刑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展到全国120多家。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全面试行。

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过去法院、检察、公安三机关只有法院重量刑的工作模式,将各政法机关的相关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专家表示,量刑规范化改革,既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既使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也使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

死刑复核

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各高级人民法院不再行使此权力

【镜头】

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初中同学,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二人恋爱关系遭王某父母反对,王某被迫与被介绍的男友交往。郭某发现后,赶往王某家中,商谈无果后将王某刺死,郭某自杀未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郭某死刑;郭某提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在有深厚感情基础的恋爱关系受阻的情况下实施犯罪并殉情自杀,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出发,不核准郭某死刑。

【点评】

俗话说“人命关天”,如何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权保障。近年来,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等,由于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的严重错误,导致错判、错杀,社会影响恶劣。

死刑复核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必须确保依法公正进行。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在原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加强诉讼人权保障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镜头】

去年3月的一天,湖南青年刘某从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了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此前,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刘某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后,仅过了两个月就拿到了国家赔偿金。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正常的年度国家赔偿标准调整。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再到2011年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完善。

【点评】

国家赔偿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如果说国家权力体系是一台结构复杂的机器的话,那么在这台机器运行的过程中,不可能永远不出现故障。“冤案不可避免”也是国家机器的风险,如何为风险买单,则是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赔偿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细,赔偿意识从弱到强。特别是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调整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国家赔偿的这些变化,记录着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自我完善之路,反映出法治建设的坚定步伐。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辩护权、辩护方式、辩护主体和辩护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

【镜头】

“你有权获得辩护”已不再是一句仅存于电影、电视里的台词。2011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是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律师工作全面加强的一个方面,近年来,在司法活动中,逐渐明确了律师的基本定位和职业使命,把严了律师入口,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的全程监管,同时完善了律师的权利保障,调整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点评】

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帮助当事人实现辩护权的群体就是律师。律师通过帮助当事人进行辩护,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平衡,充当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剂”。

律师自身权利和地位的明确是律师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也是律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刑诉法和律师法的修订给律师明确定了位,强调了律师合法权益,同时,逐步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便于律师开展工作。

随着律师活动深入到各个领域,全社会对律师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才能让社会对律师更加信任。全程监管的设计让律师行业在自我管理的同时接受司法行政管理,有利于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利于社会和律师良性互动,进而共同推动法制建设。

社区矫正

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心理和行为的非监禁刑

【镜头】

41岁的林某是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居民。2010年5月,林某和邻居因争执互殴。2011年7月11日,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法庭宣判以后,他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己在矫正期内不会有违法行为。7月22日,林某开始了在社区服刑的生活,成为北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矫正对象。每个月,林某要完成至少10小时的劳动,比如,清扫社区卫生死角、清洗健身器材等。每周五,林某要在9点至11点向街道司法所电话报到,汇报一周的学习情况、思想体会、遇到的问题、外出情况等。对这样的生活,林某感到“很满足,能照顾母亲”。

【点评】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社会危害性小、悔罪表现好的罪犯放在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综合教育矫正和社会性帮扶,有助于其主动配合,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从引入社区矫正到如今的全面试行,拉开了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数据表明,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绝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

第二篇: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尊敬的党组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革的内容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思想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在诸多改革中,司法改革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就被纳入改革的议事日程,司法改革正由浅入深、由易至难逐步稳健推进。实践表明,我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目前正在向纵深发展。现在我们较之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一、如何理解司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之间的关系?

总体上说,各项改革应当齐头并进,统筹兼顾,协同发展,但我认为,各项改革都要贯穿一条主线,这就是要依法进行改革,要通过法治的改革来推进其他领域的改革。只有用健全的法制和完善的司法作保障,其他的改革才能有序推进,才能将改革的试错成本降到最低,才能将改革的红利最大化地释放出来。法制规划了改革,司法保障了法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从事我们的这种进入深水区的改革,用法制来排除一切横亘在改革路途中的阻力和障碍。就其本质而言,乃是用法制凝聚改革的共识,用法制赢得全体人民对于改革大业的参与、支持和拥戴,这也是在改革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体现。

二、为什么要进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治国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阶段性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完成了其初级阶段的任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的关键在于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树立法治的权威,树立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切实做到依法治国。能否做到依法治国,成为我国能否真正崛起的重要指标,成为我国在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

我国目前的司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的司法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日益增长的期待还不能得到充分满足。这些问题的造成,固然有多方面的成因,但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的不完善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因此,要改善司法状况,就要正视我国司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进行司法改革,从而提升我国的司法层次和水平,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宪法目标。

为此,《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高效、权威,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而要实现这样一个价值目标,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这个改革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树立了旗帜,奠定了基调,也决定了基本内容。唯其如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才能坚实地建立在中国国情的深厚土壤中,才能真正使我国的司法改革成果惠及人民,才能使每一个诉讼案件都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三、本次司法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而在依法、独立、公正这三者之间,独立又是关键的关键。因为道理很简单,没有独立,就意味着司法机关抵御干预的能力不强,也就意味着其不可能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而且,缺乏独立,司法责任制度也难以建立起来。

如何实现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决定》提出了具体方案:“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之所以要实行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改变目前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管理的状态,原因就在于要弱化乃至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属性,恢复司法权力的国家属性。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从属于地方权力、服务于地方利益的司法机关。这一点与行政机关具有性质的不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不受地方利益的影响和掣肘,从而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实行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目前这种将司法辖区从属于行政辖区的司法管辖制度就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了。因为目前之所以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统一划定,原因就在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要由行政辖区上的地方权力机关提供和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后,司法辖区就可以按照司法规律和实际需要进行划分了。这样就更加强化了地方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地方因素便很难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的公正性由此得以提升。

四、为什么要进行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

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近年来,在司法改革中,围绕着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制度建设,围绕着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已开展的大力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等,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但是按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司法人员队伍导致形成行政职级主导的职业保障体系,与司法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风险不相适应。这样就导致了优秀司法人才大量流失、司法职业成为高风险行业、司法的战斗力不强等弊端和问题,难以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良好的组织基础。

为此,《决定》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里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所谓分类管理,就是将司法机关内部的各种人员,按其性质和职能分为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等,各种人员按不同的标准招录、使用、晋升,并提供相应的有差别的待遇及各类保障。

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两个主要功效:一是使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地位提升了,待遇也相应地改善了;二是使司法人员能够摆脱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影响,有助于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也有助于司法人员专业化发展,提高司法素养。

可见,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和待遇保障,由此激发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将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司法队伍中来,同时也有助于克服司法懈怠和司法腐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实现。

汇报人:xiexiebang

第三篇:山东: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

吴鹏飞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有利条件、切实增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紧迫感,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司法责任制改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据悉,今年9月初,山东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9月7日,全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动员会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单,要求以遴选出员额法官检察官作为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标志,自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底,分三批在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一批,淄博、聊城除首批试点院外的其他基层院,今年10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第二批,省院、铁检分院及其基层院、淄博聊城之外的15个市院及其基层院,在2017年1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第三批,因换届等原因延后的市县区院,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按照省委提出的“统筹安排、分批推进、压茬进行、以上率下”的改革要求,省院机关在第二批中率先推开改革,为全省检察机关作出样子、当好示范。

会议对省院机关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作了总体安排,即10月底组织统一考试,11月上旬完成考核考察工作,并按照1:1.2的比例,将省院机关员额检察官推荐人选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会议要求要坚守员额比例,省院首批检察官遴选入额比例控制在35%以内;要严格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真正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工作勤奋、敢于担当的人员选入员额;要将检察官员额配置在办案岗位,按照省院制定的《检察官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明确检察官设置的原则、标准、岗位,遴选入额的检察官要全部充实到办案一线,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办案需要;要加强政策解读,创新思路措施,拓宽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通道,努力使广大检察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发展预期。

会议要求,省院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正确看待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服从组织需要和岗位调配安排,决不允许发表对中央、省委决策不负责任的言论;决不允许在改革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帮结派;决不允许当面不说,通过微博、微信在网上乱说,引发负面影响和舆论炒作;决不允许私自接受采访,引发媒体误读、误判改革精神。

第四篇:司法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今年,XX县司法局深入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县委社会治理体制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深化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构建1334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等方面下功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开展情况

2020年,县司法局承担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共5项,目前基本完成并有序推进4项,尚未启动1项,为行政复议改革,尚未启动原因为司法部行政复议改革方案尚未出台。

二、着力健全村民自治机制

1、进一步完善现代“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长效机制。依托乡贤志愿服务工作站,构建乡贤志愿参与法律宣传、治安防范、法律咨询等平安创建活动,目前全县已建立34个乡贤志愿工作站,在本区域范围内自觉开展治安巡逻和宣传引导,积极调解邻里、妯娌、婆媳矛盾和生产生活纠纷,做好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本村的生产生活稳定有序。今年上半年,乡贤志愿工作站累计成功调解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412起,宣传政策10000余人次。

三、着力健全法治护村机制

2、开展“七无”村(社区)创建活动。2020年2月19日,中共泗县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七无”村(社区)创建活动方案》,创建活动的重点是扎实做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禁毒、禁赌、反邪教、规范失信人员管理、控制群体性上访总量、消除安全隐患等法治文化活动。目标是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全县刑事、治安发案数以及各类矛盾纠纷总数、失信、信访总量、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真正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目前创建活动正稳步推进。

3、巩固和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宿改组发(2018)45号《关于建立宿州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6家律师事务所、8家法律服务所共63人担任村居法律顾问189家,目前已全部与村(社区)对接,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以来,帮助村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14份,提供书面法律意见18件,举办法治讲座58场。解答法律咨询440次,走访群众215户,发放普法宣传材料1175份。让群众在家门口尽享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不断优化服务,工作实效显著。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大局和群众生产生活,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各类法律服务活动。

四、着力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机制

4、构建社区矫正1334工作格局,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管理质量。一是强化队伍建设。近年,泗县司法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目前,全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共有58人,社区矫正志愿者753人,形成了刑罚执行活动职业化专业化要求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队伍。二是创新监督管理手段,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提升。目前,全县被手机内网定位的社区矫正对象329人,占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88%。同时为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开发全省首个社区矫正手机APP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全覆盖实时定位。三是加大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开展季度评查1次,5月份市司法局、市检察院联合检查1次,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整体推进,管理层次明显得到提升,矫正教育水平明显得到提高。四是开展《社区矫正法》专题培训。今年上半年,开展司法干警专题培训2次,参加司法部、省司法厅社区矫正法视频培训10余场次。加大面向社会专题普法力度。开展社区矫正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16场次,制作展板60余块、发放宣传册3000余册。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学习社区矫正法400余人次。

五、存在的问题

5、乡贤志愿工作站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村(社区)党组织缺乏对工作站的组织和引导,乡镇方面给予指导也不够;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志愿者关心关怀还不够,一些具体保障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还有一些乡镇推行工作站建设的力度还不够大。

6、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还没有落实到位,不利于和村两委的对接沟通,不利于调动法律顾问队伍的积极性。

六、下一步打算

7、进一步健全工作站的运行机制。强化村(社区)对乡贤志愿工作站的组织和引导,进一步明确志愿者工作职责范围,尊重基层合理的创新做法。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大推进工作站的建设力度。

8、完善保障机制。强化激励机制,持续点燃志愿者工作激情。实行村(干部)联系志愿者制度,严格落实志愿者的政治待遇,切实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9、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流动机制,逐步解决我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人才匮乏问题,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

第五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榕江县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州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州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紧紧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开展“忠实践行宗旨勤政廉政为民”教育、“和谐司法,促进和谐”等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

一、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

(一)坚持从源头抓起,努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多发于基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从基层抓起,从源头预防和化解。力争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努力把基层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2010年,全县共排查基层各类民间纠纷1306件,调处1301件,调处率99.6%,调解成功1279件,成功率98%。防止民间纠纷激化13件,防止民转刑9件9人,防止群体性纠纷4件。

l、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一是对全县排查出的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包案责任制。二是认真做好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通过析法说理,促使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依法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2010年,全县基层司法所共调处各类纠纷315件,均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调解效果;三是积极引导律师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服务,配合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做好代理案件当事人工作,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2010年中,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共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等42家法律顾问,共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代理案件137件(其中刑事40件,民事95件,行政诉讼2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8件,法律援助122件,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5次,处理涉法涉诉上访事项2件,办理律师见证186件,解答法律咨询625人次。

2、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有效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新机制。一是加强与县法院协调配合,逐步建立普通民事案件诉前引导调解,诉中委托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效力确认和支持等工作新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联调联防多元化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二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重点在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队伍,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各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积极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试点工作,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特殊人群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社会性、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政府职能部门分管,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帮教和管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根据“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的总体工作思路,我县严格执行《黔东南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黔东南州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讨论草案)》,进一步强化衔接管控,逐步建立监狱、劳教所、司法所、家庭、单位、社区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防止脱管漏管。一是健全安置帮教机构。到目前为止,全县共建立安置帮教机构285个,县、乡、村级均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二是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互通,努力做到“无缝对接”,严防脱管漏管。目前,全县、乡基本建立刑释解数人员信息管理操作平台。对我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到登记造册,建立安置帮教档案。三是建立帮教基地,落实帮教措施,确保帮教到位。到目前为止,我县已建立帮教安置基地1个,先后安置刑释解教人员3人。四是认真做好我县社区矫正全面试点前各项准备工作,主动协调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对社会矫正工作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作了全面规定,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认真抓好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树立司法行政工作自觉服从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理念,确保司法行政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抓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州委执法大培训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黔东南州司法行政糸统2010年培训计划》,重点对律师、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骨干、法律援助人员、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进行4期理论业务培训。培训人员达69人次。

三是夯实基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重点解决司法所人员有编无人的突出问题,去年新招录公务员7名公务员,缓解了我县司法所严重缺人的问题。

(四)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

1、认真抓好法治县创建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法律八进。一是按照《黔东南州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意见》,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抓好青少年农村群众普法宣传教育。二是积极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制定了《榕江县“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榕江县机关“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组织对全县各乡镇和单位进行验收,完成了“五五”普法工作总结和自查,设计制作了反映榕江县“五五”普法工作成果展。全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顺利通过检查验收。

2、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积极推行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服务的新举措。一是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二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广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积极推行在村(居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建立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利民窗口。四是组织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2010年,全县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刑事44件,民事111件),解答法律咨询465人次,代书152份。

3、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推动司法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新发展。全县司法行政机关抢抓中央国债项目司法所建设、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重大机遇,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完成2008年3个司法所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启动了2009年7个司法所建设。

二、工作体会

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我认为在思想上要树立“五个理念”

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价值追求就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发展进步;

二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作用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范畴;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是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群众满意不满意是司法行政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必须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中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各项保障、服务作用;

五是要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检验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成效,作为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

三、存在的问题

1.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

社会管理行为和社会管理措施都源于社会管理理念,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管理理念仍然十分陈旧,只重视经济指标的增长已成普遍现象,对社会民生建设热情不足,对社会基础设施的了解情况不全面,对常规化、科学化管理的研讨不深入。如:重视强势群体权利轻视弱势群体权利的现象、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已成为根深蒂固的老传统、老观念。

2.社会管理主体不够多元化

当前,我县正处在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面广量大的拆迁安置矛盾、居高不下的信访人员,都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政府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社会管理事项,不能继续使用单一化、机械化的行政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强权化的行政执法方式、随意化、隐蔽化的行政执法方式,这就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体,需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快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协作共同抓”的责任机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而各负其职是关键。

3.社会管理方式不够灵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协调,特别是社会管理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尽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有所提高,渠道有所拓宽,但总体而言,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参与平台,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有待提高,缺少相互沟通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四、两点建议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政府职能的内容和范围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整个社会也转变为一个多样化的社会,从而涌现了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事务,这些都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信访问题、青少年犯罪行为增多等等。所有这些社会变化都冲击了传

统社会管理的基本支柱,同时又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机遇。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也给法治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1、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来支撑。一是建立社会管理组织指挥机制。通过强有力的组织推动,加快建立起政府的调控机制和社会的协调机制,政府的行政功能和社会的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的管理力量和社会公众力量的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要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推进工作的开展。二是建立社会管理协调调度机制。政法综治中心要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挥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能。三是建立社会管理规范引导机制。建立相对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规范社会管理。通过规范和引导,实现政府对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和行为的有意识引导、调控和激励,最大限度地激发和引导社会活力。四是建立社会管理综合保障机制。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为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公益性或非营利性项目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五是建立社会管理考核奖惩机制。把社会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纳入到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考评之中。

2、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是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法。

(1)加强社会重点人群服务和管理

围绕流动人口关注的就业、就医、子女就学、计划生育、劳资纠纷、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方面问题提供优质服务。严格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大力推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着力解决出租房屋漏管失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多渠道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有效减少流动人口落脚点的治安隐患,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快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严厉打击流动人口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犯罪、流窜犯罪,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

(2)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要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围绕拆迁安置、就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热点问题,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增强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善于做群众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的现实困难和生活问题,从利益层面上确保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决杜绝和制止暗箱操作及采取野蛮手段强行执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矛盾纠纷处置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提高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不断提升矛盾纠纷调处质效。

(3)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监督管理

深入开展“合格网吧”的创建活动,以农村、社区和学校周边地区为重点,加强专项整治,落实网吧业主治安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严厉打击网络诈骗、赌博、引导青少年学生沉迷网吧和看色情淫秽和低俗的电影等违法犯罪行为,促使网吧业主依法经营。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网站法律意识,提高网上发现、控制、处置的能力。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切实做好应对网络的炒作事件。

(4)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整治

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和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切实健全完善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机制,坚持动态排查,强化重点排查,落实滚动排查,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暗访、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收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排查梳理和研判,切实做到对治安重点地区和群众反响强烈的治安热点问题情况明、底数清。对治安重点薄弱地区、部位、场所以及治安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联合执法,标本兼治,确保不形成治安热点。

(5)加强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

要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设一支较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严防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进一步拓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渠道,采取引导社区安置、办理低保、企业预留岗位、从事个体经营等形式,积极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生活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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