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

2023-05-17

第一篇:盐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

盐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办法

《盐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方案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调解个案补贴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和运作的情况;

2、2011年调解个案补贴兑现情况(含已兑现的调解个案总数、补贴范围、经费渠道和兑现总数);

3、2012年调解个案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情况;

4、在实施调解个案补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范围:

这次督查以5个县、2个市和4个区为主。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镇(街道)、3-4个村(社区)和1-2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被抽查的具体单位由各督查组随机确定)。

三、督查方法:

督查采取听、看、访的方法进行。一是听取各县(市、区)司法局贯彻落实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的工作情况汇报;二是看县、镇两级兑现落实调解个案补贴的台帐资料和相关数据;三是到村(社区)和有关调解组织走访民调主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地了解调解个案补贴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督查时间: 这次督查拟从4月18日开始,到4月底结束。每个县(市、区)督查1天,到被督查单位的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

第二篇:建立长效机制 排调矛盾纠纷

光山县委、县政府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任务,不断完善排调矛盾的长效机制,实现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良性互动。今年以来,县乡村三级排出的矛盾纠纷数同比下降2.4%,调成率达97%,赴市以上群体性上访批数下降12.4%、人数下降37.1%,实现集体赴京赴省零上访的目标。

一、 抓好“三个建设”

是抓好阵地建设。建立了全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由司法、信访、计生、纠风等部门派员轮流值班,并组织从业律师参与矛盾纠纷信访接待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建立了乡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全县25个乡镇都成立了以综治办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整合信访、派出所、基层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力量的乡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建立健全了村级民调会,专门调处邻里纠纷。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

二是抓好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培训,把矛盾排调中心的工作人员纳入县政法综治队伍培训规划,进行业务培训。严格选人标准,按照思想觉悟高、法制观念强、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标准选聘了村组民调员。加强管理,县乡村民调人员由同级综治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基层有人管、能落实。目前,全县已配有县级调处人员27人,乡级调处人员294人,村级民调员3248人。

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制度》、《不稳定因素交办督查制度》、《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关于实行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关于成立光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通知》等10多个文件,层层建立了包保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了单位综治工作目标管理,把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控制、化解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也都制定了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规定,使全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开展“四种排查”

一是定期排查。各村(居)委会、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综治办坚持每半月排查一次不稳定因素,由县综治办汇总,会同县信访局、司法局等成员单位综合疏理,对突出问题以县稳定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交办。

二是重点排查。对重点人员的动态情况,做到专人专报、每日零报告,及时发现掌握其动向。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实行包保稳控。

三是超前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的不同情况,超前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四是联合排查。针对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补偿等热点问题,县调处中心召集相关部门联合排查、专门排查,确保不稳定因素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近两年来,我县先后成功举办了邓颖超诞辰100周年纪念活动、司马光砸缸特种邮票首发式、全省村村通道路交通建设现场会、阿深高速公路开工典礼仪式等级别高、规模大的活动10余次,没有发生任何大的治安问题。

三、落实“四项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县委、县政府明确规定,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调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矛盾纠纷排调工作负主要责任;县公安、司法、信访、安全生产等部门担负起牵头任务。公安部门重点负责治安纠纷、群体性事件的排查和治安专项整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民间纠纷排调,信访部门重点负责信访苗头的排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全县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协调参与,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排查调处格局。

二是坚持“三个不放过”。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坚持做到情况不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问题处理无结果不放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当地,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重大纠纷不上交。

三是完善预案。完善了《光山县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县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具体方案,加强值班备勤,做好排查化解。今年7月16日,县农业局农场一职工因家庭琐事自杀身亡,死者亲属欲酝酿一场较大规模且带有政治色彩的群体性事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经过2天2夜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化解了这起停尸闹丧事件。

四是严格奖惩。县综治委将矛盾排调考核结果与乡镇、单位及责任人的奖惩、晋职晋级直接挂钩。对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调处不得力而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乡镇、单位以及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今年以来先后对不按时上报排查化解工作情况的5个乡镇、15个县直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对4个没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县直单位给予了黄牌警告,对

1个县直单位给予了一票否决,对5名具体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有力地促进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

第三篇: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唐山市政府的重要职责。2011,市政府法制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将这一任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扎实开展各项法制工作,积极为全市的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我办回顾全年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努力开拓创新,力求在新时期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

一、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是大调解联动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调解可以使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合理的、彻底的解决纠纷矛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我办采取了下列措施:

1、制定指导性文件,开展行政调解指导工作。我办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作为全市行政调解的纲领性文件印发全市执行,为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确保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分管领导、调解人员队伍完成行政调解工作。

2、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为解决行政调解在“三位一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调解体系中的“短

板”问题,我办已推动各县(区)市、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共649个单位完成了行政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和行政调解室的设立工作。各单位基本设立了行政调解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市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已初步建立。

3、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选用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针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工伤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在复议程序中直接达成和解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对于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积极协助法院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实现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另外积极实现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对人民调解过程中造成的集体访和大规模不安定因素要及时疏导,对人民调解无法处理的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再协助法院做好诉前化解工作,从而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真正实现三大调解的联动。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

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我办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全市县级以上政府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开展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国法办、省法办及有关高校举办的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理论素养,并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实务操作、办案技巧的指导,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2、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由原来的书面审查原则逐渐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在审理方式上,逐步实现书面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一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在书面受理的同时,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案件全貌和实情,辨别证据真伪,客观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

3、狠抓复议案件办理这项基本工作。我办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今年以来,共收到复议申请140件。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104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申请36件。在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已办结94件,正在审理及中止审理10件(中止1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是工伤认定类复议案件,共计76件。究其原因,

一是唐山市经济较发达,周边县区工厂企业较多;二是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也有利于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因土地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占较大比重。这类案件特点明显,一是争议土地问题产生的过程漫长,有些还牵涉特定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认定难度大;二是争议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对每个复议案件,我办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通过审阅卷宗、现场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法,辨别证据真伪,认定相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使每个案件都能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

4、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工作压力大的困难。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是圆满完成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措施。对于业务素质过硬、群众评价较高的复议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选拔干部时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行政复议的专项费用,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能够充分调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充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所需资金及设备,有利于更好的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5、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我办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办公室,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类信访投诉请求,委派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接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当场立案,对广大群众的诉求做到两个“耐心”:耐心倾听群众困难,耐心解释政策法规。我办与信访中心积极沟通,实现了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对接,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是我办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办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积极推动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今年我办共代理行政应诉案件1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数量持平。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2件,主要为土地管理类案件。目前法院已审结2件, 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原告撤诉。我办全力做好

一、二审案件的应诉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市政府的权威。

总结以上各项工作,我们尤其体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办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继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宣传、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为更好的完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四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加剧,社会结构持续复杂,当今社会已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纠纷多发期。如何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面对也必须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而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既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实际体现。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历史传统及发展 中国文化自古就有平衡、中庸的传统及和谐的价值取向,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地以寻求调和为正道。“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最早的出现可追溯到我国的西周时期,而且一直在官方和民间都以不同的形态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就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另外,因当时的社会基层中宗族的巨大影响和长期存在,有了纠纷常常邀请宗族族长或者长老亲友和一些办事公道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中国的历史实践来看,“调解”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及社会法制观念的变迁,传统的单一的调解制度越来越难以完成其新时期的使命。

为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09年6月,有关部门又提出了《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由此“大调解”作为一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构成及相互关系 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和各地区调解工作的探索实践,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主要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构成。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归劝和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司法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在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劝导,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然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其性质、范围、效力的各有不同,造成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虽然因其“民间性、自治性”的特性而

具有简便、快捷、高效、普遍的优势,但也正是由于其“民间性”,使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行政调解由于其以政府部门为依托,较易为纠纷当事人信服,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由行政调解的纠纷大都能顺利解决。但是,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如果双方不能自觉履行,其效果的实现同样面临考验。而司法调解,虽然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由于其“不告不理”的司法属性,造成调解受理渠道相对单一,调解成本偏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调解的调处效果。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现实需求和意义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社会管理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多次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具体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我们党以文件的形式对“大调解”格局的形式、方法和目的进行的详细阐述和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各级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一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从 另一个侧面加剧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大量的上访、群访事件层出不穷。而单一的矛盾纠纷调解模式,又各有其局限性,很难彻底的解决问题。为此,只有统筹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大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并通过“大调解”机制的运转,有效调动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以及各种社

会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格局,才能积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节约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同样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实现多种社会管理形式的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既可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同时也可以相应的减轻群众诉累,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真正做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其他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

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我国很多地区探索出了很多实际有效的方法。例如:上海就积极汇聚多元调解力量,集中各方服务资源,合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广泛发动政法干警、律师、法学教育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以志愿者身份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调解工作,及时、就近为群众提供公正且低成本的矛盾纠纷

解决途径,使得社会矛盾在初始阶段就得到了有效的化解。再如杭州,也总结出了从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在基层就地解决社会矛盾,靠创新依法处置社会矛盾这三条基本经验。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了医疗纠纷调委会、物业纠纷调委会等专业调解组织。

五、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具体思路

(一)成立组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 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司法、行政为主体,各类资源有机整合的组织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体系,真正实现“三调联动”。成立专门组织,统一接待,统一受案,统一协调各调解单位,形成调解合力。

(二)发挥专长,建立专项调处队伍。

新形势下,随着社会变革不断深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程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而且这些纠纷内容多元化、涉及的专业知识多、对法律政策理解要求高。针对这一情况,就要求我们组织建立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调处队伍,聘请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通过矛盾双方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实行首办负责制度,切实保证社会矛盾不出门。 充分利用“大调解”网络,实行首办负责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发现在哪个环节,哪个环节就要一抓到底,积极协调其他调解力量,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只要做社会矛盾纠纷的“中转站”更要做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点站”。

第五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3)

浅析当前南翔镇矛盾纠纷形式、特点及相应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诸多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利益冲突日趋显现,矛盾纠纷势必影响南翔镇的社会稳定,因此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是嘉定南翔镇信访司法部门和基层单位责无旁贷的责任,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要寻求排查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矛盾纠纷的形式及特点。

一、目前我南翔镇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1、房屋动迁、政策规定引发的纠纷。当前,伴随着以政府为主导的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以及对经济增长GDP的盲目崇拜,房屋拆迁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由于拆迁安臵补偿难以达成一致协议而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成为社会的一项重大不稳定因素。这类矛盾纠纷属于因为城市建设进程中因为利益分配冲突而形成的新型表现形式。此类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处臵,不但损害了人民利益、影响政府形象,甚至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和群众性事件,进而妨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2、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也是我南翔镇主要矛盾纠纷组成部分之一,占的总量大。这方面纠纷主要是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有些处臵及时,矛盾就能得到化解,睦邻关系就能得到改善,有些矛盾纠纷因存在一定的突发性,难以及时处臵,导致发生不良后果。

3、经济债务纠纷、劳资纠纷。这类纠纷近年来总量有所上升。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发生在临近春节(但是目前南翔镇较多不良企业经营不佳也造成类似情况)特别是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民间债务偿还等问题而引发矛盾纠纷,有的处理不好极易引起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物等事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另外,也有一部份纠纷是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比如一些人因参与“二八杠”赌博活动引发了“债务”纠纷。

4、村务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地方部分群众反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要求对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资产处臵、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开支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对不能代表群众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基层领导提出罢免。

5、由其他原因引发的纠纷。由其他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很多,比如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因处理不当或群众对处理工作不理解等而引发纠纷;也有因发生伤害或意外死亡案件,被害人一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当事人又不想预付医疗费用,从而引起被害人家属、亲朋好友对当事人的过激行为,致使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纠纷涉及的人数多,影响大。从今年我们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来看,矛盾纠纷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量不断上升,直接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二)矛盾纠纷的内容复杂化。从矛盾纠纷的内容看,与过去相比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的提高,无原则纠纷和无理取闹的现象少了,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绝大部分是趋向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实质性问题,使矛盾纠纷由简单趋向复杂。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既有历史客观的也有现实具体的诸多因素,情况相当复杂。

(三)矛盾纠纷的主体多元化。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而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不仅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把单位的不满转移到对行政机关的对立上来,造成围堵机关大门的情况,影响正常的工作。

(四)矛盾纠纷具有突发性和易激化性。从矛盾纠纷的产生、发展进程来看,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往往采用借助媒体的手段,使其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和复杂化,并希望借此向矛盾纠纷的另一方或政府施加压力。但是由于以往有的部门在处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时方法欠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因此促使了“小题大做”和“借题发挥”这类矛盾纠纷的数量增多。此类矛盾纠纷一旦调处不及时,任其发展下去,无疑将会逐步升级为阻碍正常工作的聚众上访,对创建和谐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五)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加大。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矛盾纠纷当事人对一般的劝说和教育不当一回事,而对一些非当事人的“顺耳”之言则不加分析地言听计从,更甚有人喜欢无事挑逗、帮倒忙,故意激化矛盾纠纷。二是诸多的实质性问题是基层难以解决的,往往需要上级机关出面协调。三是调处矛盾纠纷需要

各方面的配合。因为处理一起矛盾纠纷往往会涉及到好几个单位的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诸多单位的密切配合,我们的调处工作将寸步难行,难以起到良好的调处效果。

三、加强南翔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具体对策

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是维护南翔镇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必须加强南翔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完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机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南翔镇整体的共同任务。

1.各部门及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事小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基层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要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要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要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同时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在化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如南翔镇信访、司法部门对南翔镇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居)调委会对本地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

2.大力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民主法治村”建设中,突出“四民主、两公开”(四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两公开即: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建设,全面深化依法治村工作。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必要时,举行民主听证会,使村民参与村务日常管理,落实好征地拆迁各种补偿款发放工作,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3.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村(居)委调解工作面广,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调解队伍干部有过硬的素质是开展好工作的基础。要高度重视村(居)委基层调解队伍建设,完善奖惩制度,定期对调

解干部绩效考核,对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差等不适合从事综治工作的同志进行调整,把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有责任心的治安积极分子充实到综治队伍干部中。广大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及时分析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新形势下下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南翔镇各部门及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干部更要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创造“幸福南翔”,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二)健全南翔镇政府、村(居)委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南翔镇政府、村(居)委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形成南翔镇政府、村(居)委二级防范调解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1.南翔镇政府主要是由南翔镇综治委领导协调南翔镇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督促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因此,要依托目前在嘉定区推行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包括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交警、土管、村建、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组成)这一平台,综合各方力量,坚持每月一排查,每季一集中排查的形式,对本南翔镇的社会矛盾纠纷负责,确保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帮助、指导基层综治工作站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在年终进行总结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另外在中央、市“两会”以及春节、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也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活动,消除社会隐患,确保南翔镇社会政治稳定。

2.村(居)委一级化解矛盾纠纷原因多方面,对于村(居)综治工作站上交的社会矛盾纠纷,由南翔镇信访办、调委会接待调处,防止矛盾在村级激化。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法庭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南翔镇综治工作中心牵头协调,合同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村(居)委一级是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村(居)委综治工作站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疏导、早处臵。

(三)健全法制教育机制。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

律进家门、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四)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制度。南翔镇综治委要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各辖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村(居)委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特别是大动迁引发动迁矛盾。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村(居)委综治工作站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南翔镇综治工作中心对本辖区各村居委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村(居)委综治工作站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建立社会矛盾防激化调处工作报告制度。村(居)委每半月向南翔镇综治工作中心报一次,如有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上报的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五)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综治工作站要做到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综治工作调解工作台帐,有综治工作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

2.抓好基层综治工作站调解员的培训。由于人民调解员来自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选举产生的群众。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搞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综治工作调解社会矛盾防激化调处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必须抓好这项工作,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综治工作站人员的素质。

陶奕

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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