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理论论文

2022-05-1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抑制理论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资金匮乏问题,政府通常对资本的使用采取信贷配给制并人为规定利率上限,由此造成资本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称之为金融抑制。金融抑制是阻碍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成本损失,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一篇:金融抑制理论论文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考察

摘要: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当前最为紧迫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尤努斯及其创立的乡村银行获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引发思考,结合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理论,对现阶段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抑制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选择和政策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抑制;发展

一、引言

在我国金融业即将对外全面开放的前夕,我们迎来了一个“穷人的银行家”获奖的喜讯:10月13日,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了孟加拉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及其创立的格莱明乡村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实践解决了两大困扰金融深化和经济平衡增长的理论问题:一是信贷规模及其绩效是可以与抵押品相脱离的;二是金融资源的投入可以与收入水平相脱离,并成为推动低收入群体脱贫的“原始”推动力。尤努斯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模式获得了诺奖的认可,这给我们的有益启迪是多重的:它不仅发现了穷人信用的经济意义,而且给予了诺贝尔和平奖更深刻的社会内涵——持久的和平只有在大量的人口找到摆脱贫困的方法时才会成为可能。这个奖项近期之所以在我国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其原因之一恰恰是我国广大农村贫困地区正面临严重的金融抑制而导致的贷款难题已经成为政府一个头疼的难题。这也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社会底层贫困群体的脱贫问题已受到更加强烈的关注,而银行业已在这方面展现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二、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金融抑制及其症结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配置失衡,与新农村建设要求不适应。一是农村信用社支农后劲不足。目前表面上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三驾马车”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实上基本由农村信用社独家支撑,形成了“一社独大”的垄断局面。面对近乎垄断的农村借贷供给市场和形同虚设的“三会”制度,农信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以及差别定价的动力,业务“非农化”倾向明显,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支持。二是商业金融支农弱化。近年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机构网点大量从县域农村撤出,上收贷款权限,银行盲目追逐大户,“抓大放小”,其资金集中投向热点行业和垄断性行业,客户结构趋同,贷款集中度过高,农贷资金日益萎缩。三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不全。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无力从事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农事业。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尚未进入农村。四是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将农村仅有的资金“倒流”城市,使本来就紧张而缺乏的农村金融供给市场更加恶化。五是长期的市场准入管制压抑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在当前从正规金融渠道难以取得贷款的情况下,农村经济需要的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和典当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但由于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被视为“草根金融”,“有为而无位”,一直博弈于合理性与非法性之中。六是农业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农业风险保障不完备。农业是弱质产业,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太小,结构不均衡,较高的保险费率与农民的承受能力相差甚远,农保组织的灾害救济手续繁杂、承保率低、赔付率高,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导致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日益萎缩。

(二)信贷管理机制不畅,与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不协调。一是商业金融“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相悖。二是信贷资金管理集约型与农村资金需求粗放型的矛盾。农村资金需求的特点是户多面广,地域分散,具有明显的广泛性。这就要求金融部门不但网点要多,而且贷款应以信用贷款为主,在机构设置与经营管理上均实行粗放型模式。但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农村金融部门为了提高经营集约化和扁平化程度,制定了减员增效、撤并机构、收缩战线的发展战略,这使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服务分散化与金融服务集约化成为一对矛盾。三是农业信贷政策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一个时期以来,政府在战略布局和资源分配上强调城市过多,关注农村过少,尤其是农产品短缺问题解决以后,发展重点向城市倾斜更加明显。四是信贷准入限制过严。现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基本上是按大城市的标准来制定的,根本不切合农村实际,一般的农村企业及大量的个体经营和承包户因资产、销售规模限制很难达到评级要求,即便申请个人贷款,也往往因为提供不了符合金融部门要求的抵押物而被拒之门外。五是小额农贷额度偏小。目前,对种养大户及农村个体加工运输户等,5千到1万元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远远不够,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六是贷款利率偏高,忽略了弱势群体。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100%不等,有的还“一浮到顶”,与农业生产收益率较低的现实相比,农民难以承受,造成“最弱势的群体承受了最高的利率”,也与国家“三补一减免”等惠农政策相悖。七是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脱节。由于现代农业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一些特色农业生产周期延长,而目前农金部门仍采取传统的农业贷款发放办法,无论贷款种类、用途均实行1年以内的贷款期限,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规律。八是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目前县级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部分县市甚至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且涉农业务稀缺,大部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和种养业农民因缺少担保而被拒于贷款门槛以外,担保抵押物缺失已成为农民贷款难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作为目前“三农”惟一可有效利用的经济资源,根据《担保法》有关“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却不能流转、不得抵押,已成为农村中小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九是金融系统内资金上存利率不断调高,有的与贷款利率相差无几,过高的资金上存利率限制了银信部门放贷的积极性,也使金融机构赢利过分依赖资金上存,赢利基础脆弱。同时,农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失衡,导致农村资金过分倚重银行间接融资。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与新农村建设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相矛盾。建设新农村,迫切需要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据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初步测算,到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

15万亿至20万亿元人民币,重点是加快乡村道路和水利建设,发展农村通信,完善农村电网,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等农业公共物品的投入。而目前我国在农村资金投入方面面临的突出矛盾是,农村有需求但力量不足,财政有意愿但财力不足,银行有资金但手段不足,且形成市场与政府干预双重失灵的局面,导致农村面临严重的“资金饥渴症”。资金的趋利性导致农村资金正从以下五个渠道不断外流,严重弱化了县域银行资金“蓄水池”功能:一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权限上收,演变为单纯的吸收存款机构,并将吸收的大量农村资金通过上存流向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约为2000亿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二是邮政储蓄以“贴水”揽储方式抽取了大量的农村资金,加剧了农村资金“体外循环”。目前,每年约有近千亿元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央行从农村流入城市。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赢利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农转非”把资金更多地投向获利机会较大的非农领域,并以“垒大户”、上存资金、网上拆借和购买国债等方式转移资金,从而使资金流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双大”客户和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削弱了其支持“三农”的资金实力。四是各商业保险开办存款性的保险业务,抽走了部分农村资金,加剧了农业资本的稀缺。五是从农村起步发展起来的部分农户、个体户、经济组织随着产业规模的壮大,因县域经济发展环境、投资环境、信用环境落后,逐渐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资产和资金也带离农村。由此造成的农村经济大量“失血”将加剧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的狭窄和资金大量外流并存,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巨大资金需求形成强烈反差。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优,与“三农”贷款的有效投入相掣肘。一是法制环境欠佳造成金融维权难。现行《破产法》在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且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物权法》中涉农贷款抵押物范畴过于狭窄。二是信用意识淡薄造成信用风险。当前农村信用基础薄弱与行政性信用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拥有10万亿元巨额存差资金的商业银行很难把款贷出去、而许多急需资金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却很难贷到款的“两难”现象,并严重束缚了金融创新工具的催生。一些地方政府借企业转制、改制之机,大量逃废农金部门债务。三是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导致“法律白条”。当前,司法部门执行不严、不力、不公,执行费用高、执行周期长、办案结案率低,造成农村金融债权起诉难、结案难、执行难,严重挫伤了金融支农积极性[4]。四是中介机构缺乏社会公信力。目前,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往往是相关行政部门的挂靠单位,在国家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驱使下,这些中介机构不仅没有为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助力,反使银行变得更加谨慎。中介服务体系的现状以及有关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和诚信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

(五)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单一,与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不匹配。一是服务机构单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农村金融网点,将服务重点转向城市,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日渐萎缩,目前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惟一服务于“三农”的正规金融机构,而2005年农村信用社为防范风险撤并了所有村级信用代办站,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二是服务品种单一。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农村金融部门提供资金、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息、票据融资、代收代付、咨询顾问、网络业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品种,而目前农村金融服务却停留在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上,其他服务几乎还是空白。就是在传统业务上,也缺乏创新。三是结算手段单一。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支付体系建设中存在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低等突出问题。作为最贴近农民的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开办信用卡、银行卡及通存通兑业务,资金结算难以实现“一汇通”。

三、新农村建设中破解金融抑制的策略选择

1.加强农村金融组织再造,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农村金融组织架构进行改革和重新定位,建立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等多元化金融机构组成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立足“三农”、适度竞争、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彻底扭转“一社难支三农”的局面。一是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改革真正成为社员入股、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着力完善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当前要做好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撤销后的业务衔接,对确需的行政村可探索推广支农联络员制度,确保农村金融服务不出现“空档”现象。二是扭转农业银行近年来出现的“离农”倾向。将农业银行的业务重心定位于县域经济,发挥其支持农业的传统优势,以农村“水、电、路、气”建设为突破口,对“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基地+科技+农户”经济体给予重点支持,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三是扩充政策性银行的服务功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开办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和扶贫等贷款业务,将现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范围扩大到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政策性资金应重点投向具有长期性、高风险性、不适合竞争性商业运作条件的农村公益事业。四是尽快设立县域邮政储蓄银行并对其功能加以准确定位,将抽取的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向农村回流。五是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培育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建议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实现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发展,与农村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和竞争格局,鼓励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的秩序框架内运作。并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借鉴尤努斯创立的格莱明乡村银行模式(该模式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是不需要贷款人抵押,二是银行盈利,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培育和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社区金融机构、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参照尤努斯利用乡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村民之间建立互担风险、互助监督的机制,引导农村金融创新,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六是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的保险体系,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颁布《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尽快设立由国家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分散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民生活中的各类风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开办涉

农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以及针对“三农”的特色种植和特种养殖等保险业务,但是国家应采取扶持政策。建立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机制,提高农业经济的抗灾和风险补偿能力。构建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承接机制,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针对农业投资风险较大的现实,试行农业贷款保险,增强金融信贷投入的信心,以此构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长效机制。

2.改革和创新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资金投入的力度。一是改革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方式。适当下放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信贷手续,加大涉农信贷支持范畴,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授权授信机制。二是制定合理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改进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贷员的权、责、利紧密挂钩,对信贷风险按“市场风险与责任风险”区别对待,激励信贷员培植和挖掘新的涉农客户资源。三是适当提高小额农贷授信额度。将小额农贷授信额度从目前的5千到1万元上调至1万至3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授信授额分类指导。四是延长贷款期限。改变贷款“春放秋收冬不放”的传统模式,根据农村经济自然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适当延长支农贷款的期限,使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一致。五是创新信贷品种。探索以工哺农和以城带乡的新型信贷模式,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的同时,大力推广农户联保协议贷款,同时积极推行大额农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开展票据融资业务,提高农民获贷能力。六是建立适当的财政税务优惠政策和补偿机制。在遏制农村资金外流的情况下,应对支农贷款采取适当的财政利息补贴和坏账补偿方式。参考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建议对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营业税减半征收和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和剥离等实行优惠政策,对因国家政策性风险引发的不良贷款予以国家补偿,对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过程中的登记、评估等各类费用给予减免,对因信贷支农需要而保留的亏损金融网点予以财政支持政策等,吸引商业金融进入农村,降低农贷资金成本。七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①社会要树立“利率覆盖风险”的理念,利率应该既能够补偿商业银行放贷的风险,又能够维持其一定的盈利空间,从而实现商业可持续。②金融机构有了利率覆盖风险手段后,应该做好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通过培育客户创造利润。③借款者要增强信用意识,金融机构则要给借款者建立信用的机会,使得借款人有机会在借款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信用、树立信心。④可以考虑设立“财政担保基金”,帮助特定人群和特定产业承担部分风险,建立损失率招标补偿机制。㈣八是完善涉农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当前,在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时,应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适当调低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上浮上限,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涉农企业贷款实行基准利率或上浮幅度不超过30%的标准,严禁“一浮到顶”,减轻农民负担。九是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机制,解决农民大额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建议扩大《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涉农贷款抵押物范畴,允许耕地、林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可尝试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动产抵押等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完善农村房地产办证体系,实行有条件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发展农民有限土地财产权,为农民房屋抵押担保贷款提供制度保证,破解我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在担保形式上,除传统的保证担保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农具、牲畜等动产抵押、仓单质押、农作物收获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深化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在担保机构上,既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还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路子,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十是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创新金融市场。对农村优势骨干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借助于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以及创新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来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以矫正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失衡的格局。在当前银行资金难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资金来源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发行支农特别国债或特别政策性金融债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

3.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解决支农投入总量不足问题,必须采取综合配套的措施,以财政支农资金为引导,重构财政、金融、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的崭新机制。一是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通过法律条款规定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和合理投向,确保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形成有效的财政投资拉动效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乘数效应”。二是建立银行资金反哺回流机制。加强对农村信贷的宏观调控,通过政策引导和货币政策工具杠杆作用,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县及县以下商业银行支农资金投入比例,纳入监管范围,保障农业资金投入。建议国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制定《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或《农业信贷支持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当地,建立起资金回流、产生洼地效应资金供给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邮政储蓄回流机制,对邮政储蓄资金按比例用于支农信贷投入。建立邮政储蓄机构与农信社或农发行大额协议存款制度,将资金交由农信社或农发行投入农业或农村地区,实现邮政储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循环。并积极开办邮政储蓄个人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四是中央银行要强化“窗口指导”职能,根据农村不同层次和不同经济主体的需求,制定出货币信贷分类指导意见,确保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为向涉农部门提供金融资源的金融主体提供低利率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入,同时扩大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规模和对象,以缓解农村金融部门政策性支农资金的匮乏。五是通过加大财政和信贷支农资金投入,吸引和鼓励更多的民间资金回流农村,增强农村经济的发展后劲和活力。六是建立国家农业投融资委员会,强化支农资金管理。建议按照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要求,在国家一级层面成立农业投融资委员会,将国务院各涉农部门的农业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各商业银行的支农信贷资金统一归集到农业投融资委员会统筹管理。通过统一制定规划,整合财政、金融支农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村,确保各项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使用效率。七是适度调低县域金融机构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的问题。建议全部取消邮政储蓄资金转存款高利率的

优惠政策,停办商业保险开办的存款性保险业务,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地区农业信贷资金“抽血”失衡。

4.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提高农业贷款的成功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制度。要通过立法,确立金融生态建设的法律地位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探索建立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守信者的授权授信,建立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建议尽快出台《征信法》、《合作金融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法规,抓紧修订《破产法》、《刑法》、《民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改进上述法律关于破产清算、贷款欺诈和担保抵押物等的规定,为金融改革和维护金融债权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法律支持。二是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首先要加强农村的诚信宣传教育,把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次要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机制。政府应运用行政的力量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对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农村征信管理系统建设,以农信社为主体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个人征信系统和经济档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再次要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加大信用乡镇(村、户)的评比活动,对守信者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对失信者实施公开曝光、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制裁,通过整饬“信用缺失”,化解“两难”矛盾。三是加强执法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协调,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债行为。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为改善区域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规范中介机构运作。要按市场原则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准入和退出法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大力培育一批民间中介机构,通过相互竞争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市场化运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努力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增强金融部门信贷支农的信心。

5.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具,延伸金融支农的深度和广度。一是完善服务品种。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需要,进行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创新。除信贷业务外,应及时开发和提供多样化的汇兑、结算、票据、代理、保险、理财、咨询、残损币鉴定与兑换和零辅币兑换等金融服务产品。要把外汇业务延伸到农村,在农村信用社积极试办外汇存款和外汇结算等业务。二是改善结算支付手段。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农村信用社应尽快全部接入全国联网的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合理调整和优化ATM机、POS等现代化支付机具的布局,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项目,方便广大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使用银行卡。继续推动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建设,扩大票据使用和流通范围,切实解决农村资金汇划、汇兑难问题。三是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在农村普及存贷款品种、人民币反假、支付结算、反洗钱、投资理财、保险等金融基础知识,把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金融政策和诚信观念送人农村,提高农民的现代金融意识。

四、基本结论和说明

通过以上分析和研究,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

1.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金融支持。无论从当前我国城乡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现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来考察,还是从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村各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来思量,都应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2.当前新农村建设中面临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由于受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给约束、制度缺陷与环境制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当前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难点,并造成了市场与政府干预双重失灵的局面,资金占有上的“马太效应”不可避免地更加显现,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推进。

3.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抑制是可以破解的,但要采取综合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路径。关键在于重构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金融主体多元化、金融产品多样性、金融服务多层次,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相协调,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相补充的充满活力的、健康的、适度竞争的、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新农村建设。

4.拙作对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金融抑制及破解策略的分析和研究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这一领域要想取得重大突破,还有待决策管理层和金融实务界的通力合作,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同时,在其迈出实质性步伐时,亦要提防三种错误倾向:一是提防在扩大金融支农信贷投放时,步入“金融抑制”的极端——“金融放纵”,一些金融高管和信贷人员以支农政策性为借口而滋生的道德风险乃至金融腐败。二是提防对尤努斯“乡村银行”的盲从。三是提防一些不理解政策或非法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将金融支农资金误视为民政救济款和财政无偿投入的资金,视之为“免费的午餐”而将其长期占有或“蚕食”,引发新一轮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因此,在破解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抑制时,加强金融业的内部控制和对农村的诚信教育及政策宣传不可或缺,而发掘中国农民——“穷人”信用的经济意义尤为重要,这也是尤努斯给我们最重要的启迪。

责任编校:阳光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谌争勇

第二篇: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

摘 要 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资金匮乏问题,政府通常对资本的使用采取信贷配给制并人为规定利率上限,由此造成资本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称之为金融抑制。金融抑制是阻碍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成本损失,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起一套高效、自由、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为此有必要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中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 发展中国家 金融抑制 金融深化

一、金融抑制的表现及其影响

在著名的哈罗德——多马模型中,资本积累和投入——产出比率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学家在运用这一模型解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问题时,将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缓慢归结于“资本匮乏”,认为发展中国家必须通过提高储蓄率、引进外资等方式来加速资本积累,才能实现经济的较快增长。但是这些理论在实际应用时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问题,为此,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关于“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新理論。

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症结不在于储蓄量不足,根本原因是金融发展受到抑制导致资本利用效率低下,无法有效地转化成生产力,从而阻碍了经济增长。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名义利率的限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存贷款利率作了硬性规定,并限制其自由浮动,使得实际利率(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很低甚至为负。资本的低收益导致低储蓄率,同时刺激了贷款需求,从而使得资本短缺进一步恶化。为此,政府只能实行信贷配给制,而只有少数投资者(如大型国企)能通过正式金融市场获得资本,而低于均衡的实际利率导致这些企业无法基于真实的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生产,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生产无效率。另一方面,被排挤在外的中小企业和私人投资者只能转而投向非正式金融市场,以很高的利率获得贷款,这又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平衡,束缚了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形成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

(2)对外汇市场的管制。由于发展中国家高估本国货币的官定汇率, 低估外币的币值,导致汇率无法真实反映本币价值,国内商品的出口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为此政府采取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等措施来鼓励国内企业扩大出口,但这种政策的覆盖面有限,一方面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造成企业的生产低效率;另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此外,在行政力量的干预下,外汇需求被不正常的压抑,“ 虚假”地提高了外汇供求水平,导致人民币汇率呈上升趋势,易吸引游资和“热钱”大量涌入国内资本市场,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由此可见,金融抑制的巨大成本损失在于效率的损失。利率限制使得资本价格无法真实反映市场需求成本和风险,导致资本配置和生产的低效;信贷配给制使得资源分配不均,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易产生经济失调现象;负的真实利率抑制了储蓄,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阻碍经济增长,形成金融与经济停滞的恶性循环。

二、金融深化理论及其意义

基于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带来的消极影响,麦金农在此基础上提出“金融深化”理论,主张政府应该政府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严格管制,使利率和汇率如实反映资金供求和外汇供求变化;减少对金融业的干预,允许私人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多元化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制定合理的税制,平衡政府财政支出,避免使用通货膨胀的方法来刺激经济增长;推进贸易自由化,减少贸易壁垒;在引进外资的同时,积极采取内生金融策略,挖掘本国资本潜力,避免过度依赖外国资本。

由此可见,金融深化的核心在于金融市场的自由化,通过金融改革,放弃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变金融领域的政府“管制”为“有效管理”。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如实反映资本供求和外汇供求,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放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优化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消除价格扭曲、市场分割、结构单一的现象,形成正的储蓄、投资、收入和结构优化的效应,建立起金融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当前我国金融抑制现状分析

(1)对利率和和汇率的硬性规定。当前我国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都由政府决定,并依据经济形势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予以调整。这种偏离市场定价的利率浮动,一方面加剧了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低于均衡利率的名义利率无法真实反映资本市场上的供求关系,造成储蓄低迷和贷款需求过剩,供求矛盾极易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和社会问题的滋生。同时借贷的实际成本为负加剧了道德风险,使得企业大肆借贷、盲目扩张,造成低级产业产能过剩,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更有甚者,依靠特权拿到借贷资本的企业并未将资金投入生产,而是以高利率转贷给中小企业,从而并未真正创造价值却通过剥夺手段攫取高额利润,造成垄断的低效率和产业结构单一。

对汇率的管制使得汇率无法真正反映本币价值和外汇供需,对人民币的高估阻碍了出口贸易,不利于吸引外商投资。而政府的出口退税和补贴政策又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分配不均,不利于企业在自由平等竞争下实现效率最大化。同时,人民币汇率的持续走高极易吸引游资和“热钱”来套现,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引发泡沫经济。

(2)对金融业的垄断。在我国,金融行业的准入条件有严格的限制,银行业基本被国家资本垄断。近年来,虽然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和关于金融中介机构开业执照的管理规定,但是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专业银行垄断整个金融业的局面仍然没有太大的改变。其它一些私人银行或新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附属地位,无法实现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平等竞争,从而不利于解决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利于城镇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多元发展,阻碍了金融普惠的推进。

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管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结构的多元化,减少了居民理财渠道和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得基于风险和信用考量,大量现金存入银行,企业的主要贷款来源为商业银行。伴随国有商业与银行高度集中的金融资产而来的是高风险,而现有商业银行自身化解风险能力较弱, 依赖国家信用支撑。一旦发生危机,便转而增发货币,形成通货膨胀。

(3)财政政策对金融市场的抑制。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严重受制于财政政策,金融被迫执行了财政赋予的政策职能。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由于扩张性的财政赤字导致政府多发货币,引起通货膨胀,而物价上涨反过来又限制了储蓄的增加,阻碍生产发展,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政府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借外债,或在金融市场上与企业争夺有限的资金,造成“ 挤出效应”,企业可用资金数量进一步减少,生产发展受阻,货币政策的职能被扭曲。此外,一些本应由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资金、国企应缴税费均通过拖欠银行贷款(坏账)来支付,银行面临严重的资金空洞和风险。

四、对我国金融深化的启示

由上述可知,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完善,面临着利率和汇率管制、金融市场结构单一、国有资本垄断、信贷配给等问题,为此政府有必要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度干预和控制,积极推进以逐步实现利率自由化和汇率浮动制为核心内容的金融深化,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拓展新型金融市场,从而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主要改革层面表现为:

(1)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我国利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大大降低了金融调控的效率,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为此政府需要逐步放松对利率的管制,让资本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信息,引导资金流向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和资本高效运转。同时,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地监管(而不是干预)措施,保障市场信息畅通和信用机制的良好运行,维护金融安全;鼓励并引导资本进入创造实际生产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避免资本大量涌向地产等虚拟经济行业,为经济的长足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情况下,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汇率自由浮动制度,并完善结汇制度,利用银行间汇率浮动区间时全国市场逐步适应汇率波动。同时政府应当依据国际经济环境、国内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对外开放的战略对外汇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采取有效地监管措施,警惕外来游资,避免金融市场的震荡。

(2)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结构的改革与完善。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方面,逐步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限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实行利率市场多层次,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予以利率优惠赫尔政策扶持,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竞争,降低垄断的低效率,并解决大型商业银行难以涉及的农村地区及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方面,应当以金融创新为目标, 发展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打破单一资本市场,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的共同发展,构建起全方位、多功能的的金融市场。

(3)政府应合理行使行政职能。一方面,政府应当合理行使财政职能,减少行政权力对银行的过分干预,避免巨额财政赤字绑架银行商业行为,形成巨大的潜在经营风险,推高通货膨胀率,不利于经济的稳定运行。

另一方面,政府应当综合运用金融深化和金融约束手段,在维持金融市场自由发展的同时,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与监督,为金融市场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作者:余晨

第三篇:财政压力与金融抑制

摘要:当前,中国将金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基本的出发点是解决各地区普遍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运用中国1996—2013年省级面板数据,从财政压力的角度实证分析财政分权体制下金融抑制背后的财政成因,结果显示财政压力对金融抑制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地区所面临的财政压力越大,其金融抑制程度则越高,证实了受制于自身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确有干预地区金融资源的行为。因此,在推进金融改革的过程中,要加强财政体制与金融体制的协调,进一步理顺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程度。

关键词:财政压力;金融抑制;财政分权;金融改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区金融;经济增长

十八大以来,中国把金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提速,如先后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行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民营银行试点等多项改革措施。可以说,当前的金融改革为中国未来经济更加侧重效率驱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在金融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中国金融改革有没有优先序?金融改革是否必须与财政改革相协调才能使金融改革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利于理论界深化对金融改革的认识,更是在实践上对中国金融深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事实上,当前大力推进的金融改革,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解决中国各地区都普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这就意味着,要判断金融改革是否必须有财政改革与之相配套,则必须分析出金融抑制背后是否有财政成因。

当前,关于金融抑制问题的研究,学术界主要有“政府收益假说”“国有企业补贴假说”和“发展战略假说”,本文则从财政压力的角度来探讨中国金融抑制背后的产生原因。反映在政策实践上,则意味着在当前中国的金融改革进程中,必须对金融部门之外的“财政改革”给予充分重视,加强金融改革与财政改革之间的协调。

一、理论分析

大量研究显示,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金融往往处于“被抑制”状态。中国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后,经济仍然呈现出强烈的“金融抑制”形态。金融抑制不仅直接阻碍了中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周业安,1999;刘瑞明,2011),而且还导致了投资和对外经济结构的扭曲以及使收入不平等现象趋于恶化(黄桂田和何石军,2011;陈斌开和林毅夫,2012)。

既然金融抑制具有诸多弊端,那政府为什么还会实施金融抑制政策呢?目前,学术界关于金融抑制的成因主要有三种解释:“政府收益假说”“国有企业补贴假说”和“发展战略假说”。“政府收益假说”认为,金融抑制能使政府获得大量的隐性收益。李广众(2001)的研究指出,金融抑制使中国政府获得的隐性收益大约为GDP的0.71%以及各项税收收入总和的6%。“国有企业补贴假说”认为:之所以实施金融抑制政策,主要缘由在于中国拥有大量的国有企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对国有企业的支持不再像过去一样给予直接补贴,而是改为依靠银行信贷(刘瑞明,2011)。通过政府的金融干预,国有企业能相较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而言,更易于获得银行信贷。考虑到官方利率和市场均衡利率的巨大差别,金融抑制实际使国有企业获得大量的变相补贴。而“发展战略假说”则认为:金融抑制的历史原因在于中国政府推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陈斌开和林毅夫,2012)。通过金融抑制政策,能有效地压低资金成本,从而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提供支持。

笔者认为,三种假说都对金融抑制的成因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解释,但都忽视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中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抑制,无不与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的金融干预行为有关。那么,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什么会干预金融?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财政分权制改革,为地方政府注入了加快当地经济发展的动力,但也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一个重要方面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巴曙松等,2005)。财政分权改革后地方政府承担着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重新分配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等功能的重大责任。在既有财力无法支撑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不得不想方设法寻找财政收入的替代品,而对金融资源进行干预则是其重要选择。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对商业银行体制进行改革,上收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分行的信贷审批权,地方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的干预大为下降。但在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基本面没有改观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进行干预的行为不会消失。如不少城市商业银行实际上沦为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实际上意味着地方政府面临着持续的财政压力。因此,上文的分析也反映出分权改革后,一个地区的财政压力与地方政府金融干预行为紧密相关,财政压力是各地区金融抑制产生的重要原因。

现有不少研究分析了中国财政分权改革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压力与金融发展差异,以及地方政府行为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如张憬和沈坤荣(2008)分析了金融发展和财政压力的地区差异对中国各地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影响,冯涛等(2007)分析了财政分权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母宇(2010)分析了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财政因素。但这些研究都没有聚焦于金融抑制,特别是没有从实证的角度来分析金融抑制的财政成因。正如上文所述,金融抑制虽然对经济发展产生诸多弊端,但地方政府却仍然存在较强的金融干预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因素。为此,笔者在下文将从实证的角度对上述分析进行论证。

二、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模型设定

本文的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lnJRYZit=β0+β1lnCZYLit+?覬Xit+ηi+μt+εit,

上式中,JRYZ为各地区的金融抑制程度。中国的金融抑制不仅表现为官方利率长期远远低于市场利率,而且还表现在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方面(刘瑞明,2011)。因此,本文的金融抑制程度用各地区四大国有银行贷款所占市场份额来表示。CZYL为各地区的财政压力,用“(预算内财政支出-预算内财政收入)/预算内财政收入”来表示。

X为模型中控制的其他变量,主要包括:人均实际GDP(PGDP)用各地区人均实际国内生产总值来表示;非国有化程度(FGYH)用各地区非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来表示;经济开放度(TRADE)用各地区进出口总额占GDP比重来表示。

模型中的变量β1代表财政压力对金融抑制影响的弹性系数。i为地区,t为时间,ηi表示不随时间变化的地区效应,μt表示不随地区变化的时间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本文关注的重点是财政压力的系数β1,前文的理论分析意味着1大于0,如果实证结果显示β1显著大于0,则证实了本文的假说。从各地区金融抑制程度与财政压力的散点(见图1)可以看出,二者呈正相关关系,财政压力较高的地区,金融抑制程度也较高。但图1还不能充分说明二者的因果关系,下文将对上述模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二)数据说明

本文中各地区财政压力的原始数据、进出口总额数据、人均实际GDP数据、非国有化原始数据均来自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其中进出口总额数据用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平均汇价(中间价)进行换算;人均实际GDP数据平减为1991年不变价。金融抑制1996—2004年原始数据来自各年《中国金融年鉴》,由于自2005年后《中国金融年鉴》基本上不再按行政区域来统计各省(区市)四大国有银行的存贷款数据,因此参照齐兰和王业斌(2013)的做法,笔者以时间变量和地区虚拟变量为解释变量,用面板数据的广义最小二乘法估计出2005—2013年中国各省(区市)的四大国有银行贷款的市场份额。

考虑到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本文将实证分析的时间段定为1996—2013年,因西藏的金融数据缺失值较多,分析中将西藏从样本中予以剔除,并将重庆市的数据合并到四川省中,这样本文共选择了29个省(区市)18年的数据。

变量的定义和描述性统计如表1和表2所示。

三、回归估计结果与讨论

(一)基本回归结果与讨论

对上述计量模型进行估计,基本的回归结果见表3。表3中列(3.1)为单独以财政压力为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列(3.2)为加入了其他控制变量,利用全部样本数据得到的估计结果。回归过程中,对于面板模型的选择,采用的是Hausman检验方法。Hausman检验显示,列(3.1)(3.2)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

由表3中的估计结果来看,没有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时,列(3.1)显示财政压力对金融抑制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地区的财政压力越大,地区金融受到抑制的程度则越高。在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后,列(3.2)显示财政压力对金融抑制的影响仍然显著,具体来说,一个地区的财政压力每增加1%,其金融抑制程度则提高0.073%。从列(3.2)还可以看出,人均实际GDP对金融抑制具有显著为负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更多,因而金融受到抑制的程度则越低,非国有化程度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地区的非国有化程度越低,其金融抑制程度则越高;相反,非国有化程度越高,金融抑制程度则越低。这与现有的理论研究结果是一致的。既有的大量研究表明,为支撑地方国有经济,地方政府不得以对金融资源进行控制。而列(3.2)也显示出,经济开放对金融抑制的影响并不显著。

为进一步考察财政压力对金融抑制的影响,笔者还将全部样本数据进一步分解为东部地区子样本和中西部地区子样本并分别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3中列(3.3)(3.4)所示,其中列(3.3)为对东部地区数据进行回归的结果,列(3.4)为对中西部地区数据进行回归的结果。Hausman检验显示,列(3.3)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列(3.4)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回归结果显示,不论是对于东部地区还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财政压力依然对金融抑制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这进一步证实了上文的结论。列(3.3)(3.4)还显示,人均实际GDP仍然对金融抑制具有显著为负的影响;非国有化的系数依然为负,但在东部地区子样本回归中不显著,而在中西部地区子样本回归中则显著,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东部地区的国有化程度较低。

(二)工具变量估计回归结果与讨论

上述分析过程中,虽然控制了地区的人均实际GDP、非国有化程度、经济开放等因素,但仍然可能遗漏了某些导致金融抑制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也与财政压力相关。此外,一个地区的金融抑制程度越高,可能也会由于不利于经济增长从而对财政压力产生影响,因而财政压力与金融抑制可能也还存在反向因果关系。因此,上述回归过程可能存在模型内生性问题。

为了消除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我们进一步以财政压力的滞后一期作为其工具变量,利用工具变量回归方法对上述计量模型重新进行估计。现有理论研究表明,工具变量估计能较好地解决模型的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表4中列(4.1)-(4.4)分别对应表3中的列(3.1)-(3.4)。在表4回归结果中,工具变量估计列(4.1)(4.4)的Hausman检验显示,在不控制其他变量和对中西部地区子样本进行估计时,进行工具变量估计与不进行工具变量估计的回归结果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工具变量估计列(4.2)(4.3)的Hausman检验显示,对全部样本数据和对东部地区子样本数据进行估计时,工具变量估计结果比不进行工具变量估计的回归结果更有效(Hausman检验的P值分别为0.004和0.065)。

从工具变量估计结果来看,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列(4.2)(4.3)中各变量前的系数都较表3中有所增加。此外,表4中各列回归结果还显示,各变量前的系数符号与表3中基本一致,显示出各解释变量对金融抑制具有稳定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出,财政压力依然对金融抑制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显示出一个地区的财政压力越大,其确实具有干预金融的动机,进而金融抑制程度越高。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后,中国开始了新一轮金融深化改革,并将金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本文聚焦于金融改革的出发点——各地区普遍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状态。不同于现有的“政府收益假说”“国有企业补贴假说”和“发展战略假说”,本文关注财政分权体制下中国各地区金融抑制背后的财政压力因素,进而探讨金融抑制的财政成因。通过利用中国1996—2013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财政压力对金融抑制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财政压力对金融抑制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一个地区的财政压力越大,其金融抑制程度越高。这显示出,分权改革后,出于自身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确实会产生干预地区金融资源的行为,这进而使各地区金融发展处于被压抑状态,从而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推进金融改革,不可忽视对金融背后的财政因素的考虑。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财政分权背景下,考虑到自身面临的财政压力,即使进行金融改革,也仍然会有地方政府干预金融的行为。因此,为使金融改革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加快财政体制改革步伐,加强财政改革与金融改革之间的协调。具体来说,为降低中国各地区的金融抑制程度,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应该进一步理顺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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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秦学诗

作者:袁洁 王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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