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封闭55号范文

2022-06-13

第一篇:南发封闭55号范文

南发改办201010号

南发改办„2010‟10号签发:林庆基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质量兴州工作总结

州政府办公室:

今年以来,我委的质量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州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质量兴州”活动,全面提高质量工作水平,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综合协调服务,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一是继续加强对全州经济运行分析监测,有力保持了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适时进行分析监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有力保持了全州经济平稳发展,到九月底,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0.05亿元,增长9.4%。二是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工作。分析现状,把握趋势,密切关注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搜集和分析经济运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狠抓工业项目建设。紧紧围绕支柱产业,加快实施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项目。全力推进龙首油脂1.5万吨精炼

油投资工作和二毛股份2400吨地毯纱技扩建设项目、青海银河气流纺织纱项目、青海湖药业200吨合成麻黄素项目、金诃万吨水泥项目建设进程。四是突出工业发展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实施工业调研工作。根据州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精神,结合海南实际,从解决工业发展最迫切、最困难、最现实的问题入手,突出工业调研的客观性、针对性、基础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全面做好调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任务,细化调研要求,分阶段实施,确保了各阶段工作落到实处。从4月份开始,利用近40天时间,先后深入到全州5县、部分乡镇和企业,全面调查了解了全州工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完成了《海南州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和补偿机制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海南州关于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的意见》等27个工业调研课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二、抓投资,强管理,确保项目管理调研成果的转化

---强化措施,狠抓调研成果转化落实。一是以开展“抓落实”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层层制定“折子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各县及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传达全州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同时,州政府从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11个部门抽调32名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建立全州项目稽查员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稽查,使全州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走在了全省前列。二是深入开展城镇、农牧区现有基础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调研。根据州政府的安排,会同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深入全州5县11个乡镇的部分村社和项目施工现场,对全州农牧区和城镇现有基础设施管理使用、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展、2009年续建和新建设项目开工及州级统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详细了解掌握了全州农牧区、城镇基础设施管理使用的现状,摸清了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州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城镇、农牧区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提供了有力地决策依据。

我单位2名同志在州委、州政府表彰全州重点工作集中调研活动荣获先进个人。

---突出重点,加大项目实施力度。按照建成一批、在建一批、规划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根据国家投向和产业政策,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衔接,强化服务意识,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持了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长。1—11月份,全州在建项目511项,完成投资59.92亿元,同比增长13.38%,完成年计划的90%。其中:州属在建项目502项,完成投资30.31亿元,同比增长23.1%,完成年计划的105%。重点实施了投资5.42亿元的城镇基础设施工程、投资4.45亿元的全州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定点学校建设项目、投资2.27亿元的游牧民定居工程、投资9000万元的共和、贵德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投资7602万元的全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投资4490万元的恰让水源及输水管网工程、投资2900万元的共和沙珠玉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投资3909万元的恰让水库工程、投资2000万元的贵德碧水丹霞地质公园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贵德东山、贵德尕让乡松巴村至湟中县群加乡、切吉至大水桥、尕海滩至西曲沟、中铁乡至中铁林场、中铁至龙藏等公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有力地拉动了全州经济的增长。

---全力以赴,扎实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国家扩大内需和支持青海藏区政策出台后,我们积极调整思路,组织精干力量,科学规划发展项目。主要围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积极向省发改委汇报、衔接和争取,重新筛选上报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资源开发、社会事业、基层政权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等9大类藏区建设项目共362项,投资规模达397亿元,为今后国家支持青海藏区政策的全面实施,争取国家更大的支持,确保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州共落实新增投资项目133项,总投资10.98亿元,现已下达投资9.51亿元,完成投资5.03亿元。

---明确责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一是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海南州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海南州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严格工程“四制”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二是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均设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建立健全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防止了项目建设过程中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安全运行。三是积极配合国家和省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组对我州新增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各县全面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审计、水务等部门深入各县,先后4次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五县重点建设项目,从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了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全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是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在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过程中,实行全程介入、全程跟踪监督,保证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廉政安全。

三、加强价格监督,保持价格稳定

一是按时完成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州在民政部门登记的85家社团进行调查,特别是对收费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二是按照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原则,根据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农业水费实地调研的通知》精神,及时安排部署,完成了贵德、共和两县的农业水费调研,并将调研报告上报省发改委。三是全面完成了2009年《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全州275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了年审。审结率达97%。共审

核行政事业性收费3879.24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1657.49万元。事业性收费2221.75万元),注销收费许可证6本。四是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教育、化肥、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涉农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针对化肥销售环节多,经营网点散等实际情况,对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青海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等7家化肥销售单位进行了检查。会同教育、监察等部门重点抽查了全州43所中小学,对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的“义务教育借读费”、“两面一补”和高中收费严格执行“三限”等政策执行情况、对全州农村用电严格执行城乡同网同价和农业排污、生产用电、用水价格、农村教育收费、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等各项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五是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检查。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共查处涉企收费案件2起,查处金额4.9万余元。六是及时采取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在我州兴海县肺鼠疫发生和流感疫情发生期间,第一时间向药品经营户送达《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防止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正常的药品价格秩序。

四、稳步推进粮食工作

一是根据州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安排,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和《海南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州粮食清仓查库的范围、内容、检查时点、方式及目标要求。重点对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贵德粮食收储公司现有粮食库存进行清查,对非国有粮食企业库存进行了必要的典型调查,完成了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对全州各县发改经贸局备案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检查,目前我州正常营业的非国有粮食经营户44户,其中已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的经营户23个(其中非国有经营户20户、转化用粮企业3户),未建经营台帐21户。三是开展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2009年4月底全面完

成了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5000吨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工作。四是根据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将共和县军粮供应站并入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批复》(南政函„2009‟27号)精神,州政府成立了共和县军粮供应站企业整体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经过一个月的清产核资工作,2009年7月29日由州发改委主持进行了移交,现军粮供应工作正常进行。

通过全委上下的共同努力,2009年海南州发改委被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局相继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为全国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被州政府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

2009年我委质量兴州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州委、州政府的要求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对开展质量兴州活动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不扎实、不深入;二是质量兴州的人力、财力投入不足,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巩固质量兴州的成果,深入持久地抓好质量兴州工作,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实现质量兴州工作的理念创新;二是从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出发,实现质量兴州工作体系的创新;三是从增强针对性入手,实现质量兴州工作的内容创新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质量兴州工作总结

抄送:本委各主任,档。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4份)

第二篇:大政发〔2008〕55号

大街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乡安委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协调〔2008〕35)号,和县安委办《金

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景安办〔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同时将省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高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文件夹的通知》(普安办〔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于4月20日前做出部署,落实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相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乡安委办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乡安委办将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

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

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有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堆积》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堆积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地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

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比诸通行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未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

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等。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

(1)重点部位的安全储存使用状况。

(2)、防雷电、防讯、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是否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使用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4)、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们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堆积、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5)、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俊工验收情况。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和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窗口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检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堆积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5)、危险公演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

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的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重点是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组织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

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四、烟花爆竹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2、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村和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业(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在4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3、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济烟花爆竹作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民用爆炸物品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2、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搬迁工作各种手续是否符合民爆器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监控的情况。

3、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六、煤矿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情况;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采规划和年度计谋,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

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3、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不支

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洪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小煤矿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乡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合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许

诺;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二)、突出重点时段的督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相应时段重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春节后煤矿复产时段,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为“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1、对春节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带班下井,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设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

5、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井死灰复燃。

6、督促企业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第二时段(5月至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做好水 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企业。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督查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3、督查“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4、加大执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非法违法现象抬头、滋生事故。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实施意见

通知

(共印6份)

大街乡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8日印发 打印:周华林

校对:郑鹏成

第三篇:重医大人〔2010〕55号

关于开展2010年全校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评审政策依据

1、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要求:按照重医大人[2005]74号、重医大人[2007]29号、重医大[2007]92号文件执行。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需要,申报正高级职务须聘任副高级职务5年及以上。其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学历、业绩条件仍按照重医大人[2008]35号、[2009]20号文件执行。卫生技术人员、我校无评审权的公共学科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 1

术资格需同时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评审条件。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有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

二、申报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教研室考核、院系审核

申报人按照学校文件精神,对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业绩进行自评,并填写相关表格,连同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材料(论文、项目、成果、专利及获奖证书等)、计算机、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教研室(科室)审核及量化打分,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合格人员报所在院系审核。

院系审核要点:各院系办公室主任(医院人事处/科长)为材料审核的负责人。材料审核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态度做好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员表格填写的规范性、表格内容与支撑材料的一致性以及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员须在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加盖院系公章。

2、职能部门考核、量化评分

材料收审完成后,由院系(医院人事处/科)将申报人员相关量化考核材料(附教学、科研、医疗量化考核表)分别送教务、科研及医务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重医大人[2008]35号文件精神分别对其进行考核、评分,其中:

(1)教学工作业绩由学校教务处(附属医院教务处/科)负责审核、评分;

(2)科研工作业绩由学校科研处(附属医院科研处/科)负责审

核、评分;

(3)医疗工作业绩由各附属医院人事处/科会同医务处/科考核、评分。

3、申报人员材料公示及各评审小组评审

各院系将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公示表在本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由所在院系及其纪检(党委)部门负责人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材料送各职称评审小组评审。职称评审小组作为学校的第一级评审组织,主要负责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教学、科研、医疗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推荐意见。基本资格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向学校推荐(破格除外)。

4、学校学科组评议及大评委评审。

三、院、系上报材料及要求

(一)院系上报材料

1、院系报告(含评审总体情况以及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2、《重庆市申报___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电子文档);

3、申报人员个人材料:包括《诚信承诺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公示表以及申报材料清单上列出的其他材料;

4、对申报中初级资格人员,校本部各院系需上报《中初级人员评审综合情况表》(附电子版)及个人的所有申报材料。各附属医院只需提供《中初级人员评审综合情况表》(附电子版)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5、评审费: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0]141号文件精神,评审费标准为:高级:280元/人、中级:120元/人、初级:60元/人,由各评审小组收齐后统一交学校财务处职称专用帐户。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表格除本人(或评委)签名外,均应采用A4纸打印并装订,评审表要求双面打印(公示表要求A3纸张打印);所有业绩材料复印件需经材料审核人员签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部门公章,同时按材料目录清单、科研教学论文复印件、项目成果专利复印件、获奖及其他证书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申报人的材料用档案袋分装,并在档案袋上贴上目录清单。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公示表不装袋,集中报送。

四、时间安排

1、9月29日布置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

2、10月15日前人事部门组织教务、科研、医务等职能处室按重医大人【2008】35号文件要求审核及量化评分(其中校本部以院系为单位将申报人教学、科研业绩材料集中、分送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各附属医院由医院人事处/科组织教务、科研、医务进行量化考核);

3、10月22日前各职称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职称评审小组评审时间确定后须及时告知学校人事处师资科备案)。

4、10月25日各评审小组上报材料(报送地点:校行政大楼四楼会议室),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

(一)根据重庆市渝职改办【2009】153号文件,对参加“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服务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申报评聘职称时,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学分减免一年,“三支”服务期满的工作总结可作为论文依据;服务期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的,上述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和论文依据三项优惠政策任选其一,继续教育学分减免半年。服务期间表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

(二)根据渝职改办【2010】88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原则上有空岗才能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但对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且年龄在35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40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经院系组织专家考核,报学校批准作为优秀人才引进,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

3、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参加“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鉴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5、在汶川、玉树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立功受奖者,获奖后三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根据渝教职改【2010】50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科专家组评审作用,自今年起,取消高等学校教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术成果鉴定。

(四)今年职称申报表格有大量变动,申报人员必须使用新的表格填报。

(五)本通知涉及的相关职称文件和表格可在学校人事处网站查阅下载(网址:http://rsc.cqmu.edu.cn)。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职称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9月28日印发

第四篇:武隆县人民政府征地规定(2009)55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隆府发〔2009〕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勘测定界面积)计算。一类区(巷口镇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二类区(建制镇、乡规划区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1000元,三类区(除

一、二类区外的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

1 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构(附)着物和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

1、

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收耕地范围内的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一类区4500元/亩,二类区3000元/亩,三类区2000元/亩。该综合定额补偿资金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再根据本社的分配方案足额兑付到所有权人。

(三)林木补偿费

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取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标准为:苗圃10000-15000元/亩(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4500元/亩,其它林1500元/亩。

(四)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本辖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室内外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搬迁,不能搬迁的给予适当补偿。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2次计发,每户每次不超过500元。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过渡安置期为一年,4人以下(含4人)每户每月发给过渡费400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过渡费50元。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

3 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总人口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

4 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 5 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武隆府发〔1999〕80号、武隆府发〔2006〕25号文件,武隆府发〔2008〕23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文之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五篇:《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5 号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10月12日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 编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对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

(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则;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三)重大专题设置;

(四)经费预算;

(五)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切实可行;

(四)体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和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年至10年。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

(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

(三)地质勘查总体安排;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

(八)重大工程;

(九)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资源规划内容,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主要目标与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第三章 实

第二十七条 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具体安排,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划分主体功能区,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提出意见,做好衔接。

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度,对下列事项作出实施安排:

(一)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

(二)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指标;

(三)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安排;

(四)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指标。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和管理需要,对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实施安排报送国土资源部。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实施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鼓励和引导探矿权投放,在审批登记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登记采矿权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依据,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干扰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者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

(二)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而未编制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编制。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编制、审批、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或者规划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上级规划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编、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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