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2022-07-23

第一篇: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 1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 2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1、

2、

3、

5、

6、

7、

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1、

2、

4、

5、

6、

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 行 监 测

第十四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

2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与2008版有很大的改变,评分更细致,从评分标准的改变:

新办法知识产权 30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企业成长性20

1、新办法知识产权(≤30分)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强,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解读:60%高新收入,是由知识产权支撑的,知识产权转化的产品为主营业务,可以得A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3~4项(Ⅱ类)(3-4分) D.1~2项(Ⅱ类)(1-2分) E.0项(0分)

解读: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Ⅰ类,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为Ⅱ类,通常情况下都会有6项,加重发明专利的权重。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自主研发(≤6分)

B.受让、受赠和并购等(≤3分) 解读:鼓励自主研发。

(5)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B.否(0分)

解读:此项针对例如知识产权管理认证体系,这样的认证项目。

认定条件里针对知识产权还有规定,1,合作开发有明确的规定:在申请高薪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2,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A.转化能力强,6项以上(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5项(15-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2-3项(6-13分) D.转化能力较弱,0-1项(0-5分)

解读:1,数量来说,年平均数以前是5项以上,现在是6项以上,三年的话是是18项。2,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的评分变化

(1)定制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帐;(≤6分)

解读:提供研发管理制度,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技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6分)

解读:提供研发设备清单,产学研协议。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解读:鼓励研发成果转化,从研发到销售的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员工,自主创新,自主创业。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解读:提供一份针对员工成长的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5)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学技术普及活动。(≤3分) 解读:提供活动照片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年平均利润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估。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都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9分)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期末数为准。 解读:请注意,以前是总资产增长率,现在是净资产增长率。 (2)销售收入增长率(7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3)年平均利润率(4分)

年平均利润率=近三个会计的利润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以上三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得出分值,三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第三篇: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清单

1、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规模较大: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固定资产规模 在1000 万元以上,主营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 亿元以上(蔬 菜园艺、水产类企业5000 万元以上)。

(2)效益较好: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利税率在8%以上,产品 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资信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上; (4)带动能力强: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 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农户数量达到 1000 户以上(特种种养业和 大户除外),市内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

(5)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南通市农业结构调 整的方向,对九大优势产业促进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 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

(6)企业产权明晰,资产结构合理,企业负债率不超过60%。 对产品有特色、科技创新能力强、对农户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 好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含前两年生产经营情况)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3)基地建设和带动农民增收的证明材料 (4)银行资信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

3、持有棉花收购证的棉纺类等企业可参照上述要求申报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篇: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摘自《金融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滕威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9月1日出版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也认为,我国《公司法》实际上确认了企业可以向他人借贷,这里的“他人”并没有排斥企业,但是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又否定了企业借贷行为,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也较大,该庭倾向于认为该类合同应区分借贷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处理,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效力。 1.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国贸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渤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欧佳华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中,就明确了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针对天津国贸公司主张天津渤化公司不是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不应保护约定的利息的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二者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而形成的,此种贷款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曾先后签订的三份《协议书》,对上述贷款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该三份《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天津国贸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天津国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企业之间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2.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指出:首都机场公司与三能达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首都机场公司投资15000万元,收取固定利润,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00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的《项目借款协议书》亦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无效。2004年11月23日,双方为落实《项目投资协议书》和《项目借款协议书》项下的还款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上述二协议欠款金额的确认。《项目投资协议书》和《项目借款协议书》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还款协议书》无效,因为前者虽然无效,债务人仍应承担返还债务本金等民事责任,因此,还款协议针对债务本金的部分应当认定有效,约定利息部分无效。2005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了《项目二期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基于三能达公司清偿《还款协议书》项下的债务而签订的,签约主体和约定内容符合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定要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三能达公司未能履行《项目二期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又擅自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其中该项目5号楼已建成且部分房屋已出售,致使项目已不完整,三能达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该协议已实际无法履行。在本院二审诉讼中,首都机场公司同意依据《项目二期转让协议》第8条的相关约定,恢复《还款协议书》的效力,要求三能达公司继续归还借款。因此,三能达公司所欠首都机场公司借款本金部分应当归还。因三能达公司实际使用了首都机场公司的资金并用于经营,且首都机场公司也为此受到利息等财务费用的损失,三能达公司如无偿使用资金亦有失公平。故三能达公司应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首都机场公司支付占用资金的补偿费,逾期未还部分应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企业间因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3.企业之间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合同的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书中指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属于委托理财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双方《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所约定的由一方代为进行国债投资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实质内容已经变更为出资方同意用资方使用国债回购后的资金,由用资方向出资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使用费。双方以这种方式签订合同,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用资方作为专业证券公司,其对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出资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上述裁判对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作了明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取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条款),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此外,本案判定本案当事人之所以以委托理财方式签订合同,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致无效,缔约双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裁判意见阐明了:“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为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依据。 4.企业之间名为委托资产管理实为借贷合同的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用资人并不具有受托管理资产的资质,双方约定一方提供资金,用资人承担给予固定利息回报,其实质属于企业之间非法借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用资人应返还委托管理的资金本金及其占用期间的利息。由于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故应判决返还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原审判决关于利息的判项,应予纠正。关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后的法律责任问题,《联营纠纷解答》的第4条作了返还本金以及收缴取得和约定取得的利息的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采用收缴利息这一民事制裁措施的合理性越来越多地提出了质疑,上述裁判意见,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处理该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的同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进行收缴。在上述裁判中,关于用资人应支付其占用期间的本金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对活期存折利率、定期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三种利率的比较,认为活期存款利率系最低利率,贷款利率是最高利率。如果判令借款人给付出借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则体现不出出借人对过错责任的承担,因为出借人虽未获得约定的高息,但其实质获得了与金融机构一样的贷款利息,其未受损失。如果这样判决,等同于出借人获得了金融机构对外签订有效合同而获得的合法收益,无异于将其等同于金融机构,显然有违于禁止企业之间私自借贷的目的。如果判令借款人给付出借人按照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则不足以体现借款人对过错责任的承担。因此,最终对原审法院关于利息的判决进行了纠正,判令借款人给付出借人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裁判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把握利息计算问题统一了司法尺度。 5.单位之间为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借款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春华兴建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建设办公室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明确。针对借款《协议书》效力问题这一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解决引松入长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需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引松办与华兴公司于1995年7月25日签订美元借款《协议书》,约定引松办代表市政府为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向华兴公司借款,合同利率约定为月息0.01206。该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客观上有利于“引松入长”这一民生工程的尽早竣工,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华兴公司已经履行了出借160万美元的义务,市政府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信守承诺,依据《协议书》偿还华兴公司美元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鉴于双方于2000年12月31日签订了《工程决算书》,市政府还向华兴公司出具了“欠据”,且各方当事人对于以2000年12月31日作为借款到期日并无异议,故原审法院以2000年12月31日起算借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协议书》还约定:“如果引松办不按期给付华兴公司利息,华兴公司将按利息总额的20%,向引松办收取滞纳金。”因该滞纳金比例约定过高,且原审法院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判决,故华兴公司关于还应按照利息总额的20%再行计收滞纳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协议书》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60万美元,按照同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为1328万元,从款项到账的1995年6月9日起至结算日200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应由引松办按照月息0.01206支付给华兴公司。华兴公司关于该部分利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2001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保护正确,但未能分段计算,本院将其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为解决引松入长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需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引松办与华兴公司签订美元借款《协议书》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客观上有利于“引松入长”这一民生工程的尽早竣工,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6.企业之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行为无效在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明确了企业之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行为无效;对于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负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查莉莉主张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形为钢材贸易,实是企业间规避法律拆借资金的无效合同的申请再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企业之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融资贸易的参与人,对于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解析四项评分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天拓力行公司解析四项评分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30分,如果拟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此项没有得分,意味着这个企业肯定通不过此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总分是100分,70分以上才算合格;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在中国境内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提供近三年发明专利一项,就可以取得A项分(24-30),越多越好。其他的专利需要提供六项以上,含六项,可以取得A项分(24-30);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弥补:很多企业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没有做长久的规划,故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都未按照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每年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但在企业决定申请高新认定的当年,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获得弥补。A,可以在申请的当年补申请软件著作权(正常45天能取证书,天拓力行公司可加急);

B,找相关行业签订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协议(此项现在存在争议,政策规定的是全球独占,由于一般专利不可能在全球都申请了专利保护,故只能国内独占,有的时侯科委不认可)。

二、天拓力行解析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只是考核近三年的科研项目,主要体现在RD研发表格上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这个对中介机构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到现在为止,没有一家中介机构解释是一样的,都是对他的概念进行各自理解的基础上分析后,得出一套自己的理念。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主要判断依据有: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四项。

产品:公司经过自主研发的,自己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可以算,同一种产品销售多次,只能算作一次;

服务: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等四季合同的,开具地税服务发票的,同一种类技术服务合同只能算一次;

样品和样机:样品他只是一个单一的,不能分解的物品;而样机是有很多物品组成的机器类的设备;比如打印机里的墨盒、电脑里的硬盘,比如打印机、电脑、医疗器械等。因为正常的生产企业,在流

水线上,每到一个阶段都会有成果出现,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成果进行检测或者检验,提供第三方的报告书,在这里需要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样品、样机的立体照片。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数量:提供近三年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分别可以是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样品、样机图片等其他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客户反馈意见、国家科技奖励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每年均获得转化4项以上,不含四项,取得A项分(24-30),越多越好。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弥补:由于各种企业不同,经营方式不同,可以电话咨询天拓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陈经理。

三、天拓力行解析企业的组织管理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只是考核近三年企业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项上面:

1、立项报告:政策规定的立项有三项:第一,领导指派;第二,研发人员主动调研后,请示领导批准研发;第三,客户指派研发某个领域的课题。不管上面那个形式的立项,都会经过市场调研,对市场的分析,同种类技术的对比分析,人力、物理、财力的预算等;这就是需要在立项报告里体现的,从这些立项报告里也能看出来,一个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研发体系的健全;

2、财务核算体系:有了以上的立项报告,需要财务的大力支持,包括支付研发项目的各种费用,同时还需要用财务来监督研发项目的进展等一系列和财务有关系的制度;

3、产学研:产是指企业,学:指大专院校;研:是指科研机构等,在中国现在的状况是:各个大学有很丰富的知识产权,并且还是国内前沿,国际先进水平的专利大量存在,学校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物理、时间来转化,国家政策大力鼓励企业与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

4、设立研发机构和设备、设施:要求企业一定重视研发机构,要单独设立研发部门,如果企业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或者地方的研发中心,这样更专业,也是对研发机构的重视,同时为他们配备先进的设备、设施;

5、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还是要求注重企业的研发,对企业研发团队进行更好的激励制度,鼓励他们更好的为中国先进技术做贡献,为企业的科技成果研发更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组织管理水平一共五项,一共20分,平均每项4分,有就可以得4分,没有扣4分,不是原则性规定。

四、天拓力行解析企业的成长性指标

1、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

2、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3、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的实际得分是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指标评价档次(A、B、C、D、E)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0.35 ≥0.25 ≥0.15 ≥0.05 <0.05)计算出每项得分,然后再两项得分相加即是成长性指标的实际得分;

4、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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