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民政府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山东人民政府范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3年7月11日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登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三)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六)避难层(间);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第十四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受托方履行本规定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列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管理部门:

(一)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占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四)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或者容纳人数较多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三)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工作;

(八)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负责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当参加。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地传送和报告相关消防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立即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护救护等工作;消防队抵达现场后,应当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参加灭火救援。

第四章 内部防火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本单位及其各部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需要;

(二)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岗位作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以下管理措施:

(一)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七条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

第一、

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每日生产、营业结束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

(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

(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

二、

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定火警情境;

(二)调动相关人员;

(三)启动消防设施;

(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前款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管控;

(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

(三)志愿消防队备勤。

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许可条件。属于备案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工程检查。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

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第四十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以下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

(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责成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法干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挂牌督办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的;

(三)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

(三)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火灾高危单位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

(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印发

第二篇: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解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6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已经 2002年 10月 16日省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 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 用自有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 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 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 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 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 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 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 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 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 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 由省发展计划 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 (市、区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 业执照副本、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 新 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八条 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 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前条规定的 项目予以登记备案, 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 并书面说明 理由。

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 的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 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 规划、 建设、 消防等手续。 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和省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必须重新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 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 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 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 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 30%以上的; (六 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 (三 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 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 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 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0-30 【生效日期】1992-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1992年10月30日鲁政发〔1992〕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其批复(房改字〔1992〕9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一并认真研究执行。住房资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等问题,仍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搞好这项改革,对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立足于机制转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宣传,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完善,以确保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报告(鲁政发〔1992〕9号)》收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宣传,发动干部和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全面推开住房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一、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起步。希望在具体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方案,遇到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

二、

二、房改起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立足于机制转换,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提租幅度,保证顺利实现房改规划的“八五”及“九五”目标。

三、

三、在全面实施方案的同时,可以因地制宜,组织一些地区进行深化改革的开拓性试验,悉心培育、创造经验;对已经进行改革试点的城市,继续给予支持、扶植,并总结经验,使之不断深化、完善。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落实好“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十年规划任务,加快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房改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改变现行住房制度存在的弊端,正确引导消费,加速机制转换,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解决危房户、无房户和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制度逐步改变为商品货币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售房或租赁),取得住房的所有权的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和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又能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

房改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改变由国家、集体包下来的旧办法,建立三者合理负担,共同解决住房问题新机制。

2.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改变低租金和无偿分配的住房制度,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形成一个提高房租,促进卖房,回收资金,加快建房的联带序列。

3.坚持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消费水平、居住条件、承受能力的不同,在房改总目标和统一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改革步骤、办法和措施,不搞一刀切。各城市的房改方案,都要组织群众广泛讨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4.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改变现有资金分配体制、计划管理体制,完善各项配套改革,使住房开发经营进入社会经济大循环体系,形成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

二、房改的分阶段目标

“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为基本点,使住房租金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实现以租养房;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5%左右;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要全部建立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十年目标:到2000年住房租金努力达到五项因素(前三项因素加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基本完成危旧住房的改建任务,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基本得到解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左右,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长期目标:住房租金要达到八项因素(前五项因素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实现每户有一套实用、方便的住宅,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大大改善,形成房地产市场和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三、

三、房改的具体内容

我省房改的具体内容是,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实行新房新制度,推行公积金,出售公有住房,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基金。

(一)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要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采取分步提租、逐步到位的办法,到2000年把租金提高到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

1.房改开始,公有住房租金提到1990年维修费水平。提到维修费水平的,单位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2%发给住房补贴,原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住房补贴以1990年底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核定,按月随工资发放。

住私房和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2.新配公有住房,要全面贯彻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的原则。凡从1992年1月1日以后竣工和投入使用的住房(包括迁出腾空旧公房),本着“多提少补”的精神,要较大幅度提高租金,不能一步到位的,可以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购买住房债券的办法作为补充。

3.实行超标加租。以户计算,多占住房的,要加收房租。考虑到近十年职工平均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凡超过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30%(含30%)以上建筑面积的即需加租。加租幅度为,超标30-50%(含50%)建筑面积的,按使用面积加收20%的成本租金;超标50%以上的部分,加收全部成本租金。

4.老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职工或其配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优抚户,享受社会福利的社会救济户,现只有一处住房的,新增住房租金分别给予适当减免。各地要严格控制减免的范围,确需减免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二)推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是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有效方式。通过逐年的积累,提高职工自行解决住房的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来源。

1.房改开始,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除外)和所在单位均按月缴纳职工月标准工资3%-5%的公积金;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

2.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分段计息,十年以内比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十年以后按定期储蓄利率计息。

3.职工个人储存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直系亲属储存的公积金可以相互借用。

4.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时,结存的公积金连本带息返还;在国内调动,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三)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是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资金循环的重要环节。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要先卖后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1.按国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以标准价向职工出售,超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出售。标准价包括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的一两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适当负担。标准价与建房综合造价(或购房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亦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计算。

2.按标准价购买公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指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购房款付清并住满五年的可以出售。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出售后增值部分,按原购房时职工付款和原购房职工单位补贴的比例分成。

3.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超过首次付款30%的部分可以给予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其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在首次付款30%的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2%的优惠。分期付款年限,购买新房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购买旧房最长不超过十五年。购房户每月付款不少于家庭收入的15%。

4.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房改部门会同国有资产、房地产、物价等有关部门评估、核定,由市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凡按市场价购买公房的,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

6.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务院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经营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和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用于居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四)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

自1992年1月1日起,凡租住新建公房、租金未能一步到达五项成本租金的要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实行有偿租房。

1.保证金以住房面积、质量、楼层、朝向、环境等因素确定,按建筑单方造价的10%-20%由产权单位一次性收取,不计利息,退房时一次性归还。

2.收取租赁保证金后,承租人仍按规定交纳租金。

3.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发行住房债券。认购住房债券的额度一般为建筑单方造价的15%-30%,利率由当地人民银行确定,不计复利,三至五年归还。

(五)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是广泛吸收建房资金,互帮互助,共同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1.集资建房。以单位投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个人出资要在建筑单方造价的20%以上,个人集资部分可转为住房租赁保证金。

2.合作建房。由政府或单位组织成立住房合作社,以个人集资为主,单位和政府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合作建设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

(六)建立住房基金

建立住房基金是筹集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的转化,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基金,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实现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

1.住房基金的来源:

(1)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和企业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统筹收入; (3)企业可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

(4)通过筹资建房、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发放住房债券等形式筹集的住房资金;

(5)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在成本和国家预算中列支的资金;

(6)建立公积金制度筹集的资金;

(7)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8)住房资金的经营收益;

(9)其他住房资金。

2.住房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原则,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经营和消费,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县政府要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在各级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搞好房改资金的筹集、划转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3.住房金融体制配套改革,要在积极办好和拓展现有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同时,逐步建立住房金融的政策性信贷体系和管理制度,广泛而有效地筹集和融通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当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设立政策性房地产信贷部,划分专项资金,单独经营,在计划安排、信贷规模、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4.住房建设投资体制改革,要把现行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的投资体制,转换成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投资体制;把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变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

5.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提租补贴资金,从原有住房的折旧等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

四、

四、房改的方法步骤

我省住房制度改革,要在国家总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坚持不懈,逐步到位。各市地要抓紧制定房改方案报省审批,1992年要先后起步施行。对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超标加租,各市地都要施行;推行公积金和建立住房基金,出售公有住房,收取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集资、合作建房等,各市、地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省房改方案出台后,省、市地都要选择部分县、市试点,先行一步,取得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方法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

省属各大企业可根据省房改方案的要求,结合自己情况制定方案,但要与地方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协调配合,方案报省审批后施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房改机构,落实各级、各层、各类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分阶段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工作;要层层培训骨干,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市地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房改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和房改规划;要认真进行调查测算,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指导工作。

五、

五、施行说明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各城市、县城和独立工矿区内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二)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体改、建设、财政、计划、金融、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物价、土地等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

(三)烟台等房改试点城市的做法符合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要继续推行,不断完善。

(四)本方案由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解读山东《政府工作报告》

(一)

[成就]2009山东经济企稳回升

GDP增11.9%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回顾去年工作时说,从去年第二季度起,我省经济增长下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主要经济指标逐季企稳回升。全省实现生产总值33805.3亿元,增长11.9%。

姜大明在报告中指出,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自2008年四季度开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我省发展遇到了极其严峻的困难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对山东工作高度重视、关怀至深。一年中,总书记总书记两次到我省视察,总理总理三次深入我省考察指导工作,极大地鼓舞了全省人民的斗志,坚定了我们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

姜大明在报告中说,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山东工作的指示精神,牢牢把握积极作为、科学务实的工作基调,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坚决贯彻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各项决策部署,迅速制定实施了21条措施,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从去年第二季度起,我省经济增长下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主要经济指标逐季企稳回升。全省实现生产总值33805.3亿元,增长11.9%;地方财政收入2198.5亿元,增长12.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分别增长9.2%和8.5%。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应对危机中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迈出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步伐。

[目标]2010年山东GDP增长目标“保10”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提出,2010年山东GDP的增长目标是“保10”。

姜大明在报告中说,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6%左右,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实现恢复性增长,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7%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主要约束性指标是: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需要说明的是,提出10%左右的生产总值增长目标,一方面,是考虑了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是希望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引导各方面把主要精力转到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提出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主要是考虑今年推动物价上行的因素大于下行因素,要切实加强对通胀预期的管理。

[措施]全力打好转方式、调结构这场硬仗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说,这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主攻方向。无论克服当前困难,还是着眼长远发展,都必须把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作为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痛下决心,狠下功夫,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

姜大明在报告中提出了转方式、调结构的六项基本措施:

(一)农业调整要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全面落实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基本思路,以增创农业发展新优势为目标,加快农村产业调整。一是稳定粮食生产。实施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扎实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抓好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今年全省粮食产量要稳定在850亿斤以上。二是发展高效农业。开展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扩大油料种植面积,实施果菜振兴计划,积极发展种苗花卉产业。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加快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促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现代渔业。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

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三是强化基础设施。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继续改造农村道路,基本实现行政村油路村村通。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新增农村户用沼气60万户。加强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快沿海防护林、水系林网和农田林网建设。全面完成149座大中型水库和119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搞好15条重点河道治理,推进48处大型灌区续建工程,新增改善灌溉面积1293万亩。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四是促进农民增收。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毫不放松地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创业就业能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农民务工、经营和财产性收入。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增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大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工业调整要推动产业由大变强。工业是我省的产业优势,也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要以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为目标,抓好调整振兴规划实施,发展高端高质高效产业,大力开拓市场,加快工业由大变强步伐。一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技术路线和市场推进措施。新能源产业要重点扶持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海洋能源、核电装备及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等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形成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核能4大新能源集群。办好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新材料产业要重点扶持碳纤维、陶瓷纤维、离子膜、芳纶以及有机高分子材料等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培育聚氨酯、有机氟、有机硅3个新材料产业基地。新医药产业要重点扶持生物医药、海洋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培育新型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集群。新信息产业要重点扶持大规模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及服务器、平板显示器等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推进“三网”融合,加快物联网和云计算的研发应用。同时,扶持通用飞机发动机及零部件、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二是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抓好国家和省投资支持的6大类1000个项目,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鼓励企业用好增值税转型、进口设备免税和国产首台(套)技术装备补助等政策,采用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实现工艺和产品的优化升级。推动能源原材料产业由中低端向高端延伸,尽可能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加快煤炭、化工、航运等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我省传统优势产能向省外转移。三是加强企业管理和质量建设。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加强战略、研发、节能和基础管理,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继续实施质量兴省和品牌带动战略,推动产品标准化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树立山东品牌良好形象。四是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实施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小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特色产业镇。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难、引进人才技术难、产品销售难等实际问题,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努力减轻企业负担。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是我省发展的潜力所在,要高度重视,真心扶持,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技术创新、创造财富和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

(三)服务业要实现跨越发展。服务业是我省产业结构的“短板”,必须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总量、增强功能、优化结构、提升层次。一是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企业主辅分离,完善税收、供地、价格等政策,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创意研发等产业发展,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加快实施现代物流业振兴规划,扶持济南、青岛2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临沂等一批省级节点城市建设。积极发展服务外包,推动软件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二是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在城市,重点发展商贸服务、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社区服务、装饰装修等行业。在农村,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村超市、公共澡堂、托幼服务等服务网点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完善政策,整合资源,进一步打响“好客山东”品牌,建设一批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项目,尽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三是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升级,积极发展以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为支撑的新兴文化业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群体。以文化企业为主体,重点扶持100个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比较优势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逐步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

齐鲁文化品牌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资本重组,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推进广播影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全省有线电视网整合。四是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有效供给,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和市场秩序整顿,加大对囤积土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抓好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发展。节能减排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今年要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一是抓好淘汰落后。把任务目标分解到市县,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企业,确保淘汰炼铁产能240万吨,关停小火电100万千瓦。二是抓好节能降耗。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节能产品认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抓好千户企业能源管理,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所有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新标准,加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试行用水总量控制,全社会都要节约用水。三是抓好污染治理。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争取年底前省控59条重点污染河流全部恢复鱼类生长。以烟气脱硫除尘、集中供热、城市扬尘和汽车尾气减排控制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质量,构建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无害化体系。开展损毁山体治理和矿山环境恢复。以南四湖、东平湖和沂、沭、泗、汶河为重点,开展环湖沿河大生态带建设。四是抓好耕地保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搞好对市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实施指导,加强资源山东建设。

(五)抓好自主创新强化科技支撑。自主创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中心环节,要切实推动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一要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明确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实施50项重大专项,解决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二要建立一批技术创新联盟。整合企业、院所和高校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50个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解决产业集成创新中的科技、工程和装备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三要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推进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山东信息通信研究院、省重大新药创制平台建设。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内知名研究院所的合作。依托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推进高新区“二次创业”,发挥科技园区在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四要发展一批创新型企业。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的活力。五要培养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实施引进海外创新创业人才“万人计划”,加强校企合作,建设产业发展需要的工科专业和实训基地,继续实施好泰山学者、创新团队和首席技师三大人才工程,努力造就国内一流的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人才队伍。

(六)继续深化改革增强发展活力。破除制约转方式、调结构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一是推动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开展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推进水价和天然气价格改革。二是搞好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好《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意见》,力争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三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和企业投资行为。四是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加强管理服务,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全面推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五是抓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对县乡财政的激励、帮扶机制和省级对下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区域]半岛蓝色经济区争取进国家战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指出,重点区域带动是多年来我省区域发展战略的深化,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引导生产力合理布局,推动各地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实现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今年,将力争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争取上升为国家战略。

姜大明在报告中还提出了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四大举措:(一)着力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根据总书记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和建设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科学论述,加快推进总体规划编制,争取进入“十二五”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一是搞好重大课题研究。在海洋立体空间布局与资源开发、海洋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中日韩区域合作实验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面拿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二是先期推进蓝色经济区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示范园区项目建设。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抓紧开展胶东半岛大型国际机场建设前期工作,开工建设青烟威荣城际铁路等一批铁路和高速公路重点项目,加强环海防潮体系建设。强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重点支持海洋高科技研发、海洋优势产业、临海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蓝色经济发展示范园区。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围绕财税、投融资、土地、海域等领域,研究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按照“规划统筹、交通同网、信息共享、市场同体、环境同治、产业互动”的总体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全力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抓紧出台贯彻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意见,分解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黄河三角洲开发在今年开好头、起好步。一是基础设施先行。加强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形成配套完善的水利设施、快捷畅通的交通网络和安全清洁的能源保障体系。特别要先期搞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建设,增强发展高效生态经济的支撑能力。二是抓好重点项目。根据总体功能定位,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依托东营、滨州、潍北和莱州四大临港产业区,启动一批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环境友好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探索资源高效利用、生态持续改善、结构不断优化的高效生态经济发展路子。三是区域一体招商。办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投资贸易洽谈会,打造区域招商引资新平台。四是落实改革措施。加强对规划政策的深度研究,促进土地开发、地方金融等政策尽快落实。

(三)扎实推进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省会济南和鲁南临港产业带建设。抓紧编制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立足于世界技术前沿,努力打造高端产业、高端产品和高端技术自主创新平台,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黄渤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大力发展省会经济,提高省会综合服务功能。启动济南与周边各市城际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促进区域交通通信一体化。加快出台鲁南临港产业带发展规划,推进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建设,集中培植钢铁、电力、石化、木浆造纸等临港产业,带动鲁南地区加快崛起。

(四)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继续完善和落实对西部地区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西部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创新发展思路,明确产业定位,找准发展路子。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高县级财政实力。同时,扎实做好对西藏、新疆等地的对口援助工作,确保援建北川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

[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说,2010年山东将继续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他提出了促进投资增的四项措施,指出将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以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这四项措施分别是:一是着力优化投资结构。综合运用产业、土地、金融、节能、环保等政策,引导

社会资金投向交通、能源、农林水利、社会民生、高新技术、技术改造、现代服务业、住宅开发等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防止各种类型的重复建设。二是抓好重点投资项目。强化工作责任,搞好监督检查,所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必须做到“三个百分之百”。政府投资要保重点,主要用于项目续建和工程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三是搞好项目筛选储备。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滚动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充实完善项目库,推进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搞好项目接续。四是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鼓励民间资本以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解读山东《政府工作报告》

(二)

[住房]今年提供4万套经适房2万户廉租房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指出,2010年将加快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今年将提供经适房4万套,新增廉租房2万户,解决4.2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

一是加大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编制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3年规划,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规范住房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今年新增廉租住房2万户,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4万套。启动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大资金投入,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今年改造完成400万平方米,解决4.2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三是深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进一步完善资金、土地、信贷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尊重群众意愿,重点推进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大企业周边和经济强村的整体改造,同步实施村镇道路、供排水、照明、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今年再开工建设农房100万户,改造危房18.5万户。要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使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使广大农民逐步实现过上与城里人一样生活的美好愿望。

[医保]医保新农合分别提高到100元、120元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指出,2010年将努力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100元,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120元。

姜大明在报告中提出了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四项基本措施:一是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100元。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120元,开展部分重大疾病救治试点,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督。二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以人才和技术帮扶为主的“卫生强基工程”,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今年规划建设中央支持的35所县级医院、93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面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7%以上。三是加强传染病防控体系建设。突出抓好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网络,提高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全面启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四是重视发展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国家和省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实施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工程,加快中药产业发展。

[社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10%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说,2010年山东将继续健全城乡社保体系,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再提高10%,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姜大明在报告中提出了健全城乡社保体系的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稳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保,把这件惠及广大农民的好事做细、做实。二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再提高10%。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强化工伤、职业病预防措施。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大基金支出范围,提高失业保险标准。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抓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失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扩大城镇低保覆盖面,逐步把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建设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实施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计划,对纳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开展慈善活动,倡导志愿服务。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群众生活的安全网。要随着政府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使我省社保体系实现广覆盖、可持续,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教育]省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再提高200元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说,2010年山东将继续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今年省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再提高200元,医学专业提高300元。

姜大明在报告中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四项举措:一是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加快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进一步扩大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试点,改善农村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让一名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稳步推进高中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按照“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做好教师培训工作,完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探索优质师资合理流动、均等配置机制,组织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二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续完善“政府主导、规范管理、课程核心、评价引领、督导保障”的素质教育工作机制,促进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全面发展。实施教育问责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重点推进教学方法、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三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启动农村职业教育强化计划,以就业为目标,加强县级职业学校建设,培植一批面向农村学生、强化就业能力的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和特色专业。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加快完善以市为主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区域职教资源整合。四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施高校内涵提升工程,优化高校学科与专业结构,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准确定位,突出特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稳妥化解高校债务风险。今年省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再提高200元,医学专业提高300元。

[户籍]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城镇居民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说,2010年山东将继续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他表示,山东将抓紧研究制定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限制的具体措施,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有序转为城镇居民。

姜大明在报告中说,山东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积极构筑以山东半岛城市群、济南都市圈、黄河三角洲城镇发展区、鲁南城镇带为主体的全省城镇体系。做大做强济南、青岛等区域中心城市,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心镇,增强其带动周边新农村建设的能力。逐步改善农民工就业、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基本生活条件,把城中村、城边村失地居民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和保障范围。抓紧研究制定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限制的具体措施,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有序转为城镇居民。

[就业]今年将开发更多社会公益岗位促就业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说,2010年山东将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重点人群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深入挖掘政策投资和大项目带动就业增长潜力,努力扩大中小城镇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容量。继续做好援企稳岗工作。进一步完善财税、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城乡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快建立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输出工作机制,广辟就业渠道,组织好农民外出就业、就地创业。重点针对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低保对象、破产企业职工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开发更多社会公益岗位,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实现人口大省充分就业的目标。

[消费]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政策时限将延长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山东会堂开幕,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做政府工作报告。姜大明在报告中指出,2010年将努力扩大消费需求,并提出了扩大消费需求的五项措施。他表示,新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政策时限将延长。

这五项措施分别是:一是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稳定群众消费预期。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积极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养老等便民服务,扩大旅游休闲、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信息通信等服务型消费,引导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消费,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三是落实促进消费政策。增加家电下乡品种、扩大补贴范围,延长家电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政策时限,简化手续,强化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四是搞活城乡商品流通。发展城市商业新型业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工程,抓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搞好“农超对接”,方便群众消费。五是努力改善消费环境。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点产品的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体系,提高市场应急调控能力。

第五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09〕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九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山东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省政府和省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省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省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省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每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市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省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省长质量奖分设“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和“山东省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 第九条 省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第十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每不超过10个,“山东省质量贡献奖”每不超过5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授予在山东省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山东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 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省政府和省长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省长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监局)具体承担组织省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省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省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省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在开展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每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省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市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 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省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省长审核、省长审定签署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省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省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省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质量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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