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实证研究

2023-01-14

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充满了复杂化和矛盾性, 但大多数未成年人能够在各种矛盾中正常发展, 适应社会。但是也有不少未成年人在外界消极因素影响下, 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调适能力出现异常, 导致心理失衡和行为异常, 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福建省漳州市相关部门尤其是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 不断创新社会管理, 探索成年犯罪预防工作新机制, 曾受到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联合表彰。然而,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低龄化、暴力化较为严重。那么如何有效地降低甚至遏制住未成年人重犯率, 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最近, 笔者及其课题组成员带着上述问题深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就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进行实地调研, 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曾经的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 其外延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2) 刑罚执行期间,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3) 缓刑考验期内或考验期结束后,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4) 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5) 被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1]据笔者及其课题组其他成员对漳州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至2014年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犯621人。其中, 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占31人, 占未成年犯总数的4.9%。

近三年来福建省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共31人, 重犯年龄集中在16岁到25岁, 农村籍的18人, 占总数的57%。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 多以结伙形式实施。据统计, 2012年至2014年间,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 侵犯财产罪占8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13%,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占5%, 其他占1%。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31名未成年人犯中, 有20人是以结伙作案的形式实施犯罪, 约占总数的64%。

经过对漳州市未成年人缓刑期的重新犯罪问题, 作者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此方面的主要表现特点如下: (1) 重新犯罪时间并不是很长, 很多重新犯罪问题都是在缓刑期内发生的, 两次犯罪时间间隔在6年以下的较多, 且处于上升趋势已经达到总数的64.5%; (2) 犯罪种类也出现多种变化, 初次犯罪主要表现为抢劫盗窃等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 重新犯罪则会涉及到很多其他类型犯罪, 且在量刑上也高于初次的。 (3) 从犯罪形式来看大多数此类犯罪都是以团伙实施的, 动机也出现了很多变化, 从原来的漫无目的到为出现有计划有组织的比较、目标明确。而随着其阅历的增加经验的增长罪情节也趋于严重。

二、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分析研究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 对于预防和控制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通过调研发现,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受到年龄、问题家庭、闲散状态、情感缺失、认知缺陷和行为异常等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 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未成年重新犯罪的个体原因

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个体原因来看, 因为金钱而重犯的占52.8%;因讲义气或冲动重犯的占24.7%;受他人教唆或胁迫的占7.9%;其他诱惑原因的占14.6%。重犯年龄明显后移, 应重点关注16-18岁未成年人, 且男性重犯远远多于女性重犯。这也预示着干预和矫治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应采取性别差异化的方法。

(二) 问题家庭较多, 缺乏家庭关爱

从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情况来看, 问题家庭明显增多。单亲8人, 离异6人, 无监护人2人, 孤儿1人, 合计占29%, 超过初犯未成年人问题家庭的一倍多。这进一步表明残缺家庭和缺乏监护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 经济贫困与情感缺失

笔者及其课题组成员在对福建少管所漳州籍未成年人在押人员问卷调研中发现, 对自己走出社会后是否会重新犯罪这一问题, 59.1%的人员认为自己肯定不会再犯罪。16.7%的人员对自己是否会重新犯罪处于不确定中。而有15.2%的学员认为自己出去后还会犯罪。这一数据在未成人年重新犯罪率中基本得到了证实。而认为会重新犯罪的原因中, 排在第一位的是没有钱, 占33.3%。其次是没有人关心, 占31.3%。表明经济贫困和情感缺失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自认为不会重新犯罪的原因中, 排在第一位的是“对不起父母”, 占81.8%, 这表明家庭情感在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的意义。

(四) 非闲散状态 (上学和就业) 对降低未成年人重犯率作用有限

闲散状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但非闲散状态对未成年人社会控制作用并没有很好的显现。我们发现非闲散状态的未成年人重犯率有所提高。这是一个比较严峻的问题。从问卷调查中, 我们同时发现, 无论问及会重新犯罪的原因还是不会重新犯罪的原因, 就业和上学对是否重新犯罪的影响都最低, 占20%左右。

三、预防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对策建议

就目前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来看, 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情感缺失、经济贫困和闲散状态。因此, 对于如何降低重犯率, 预防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有如下主要的关注点和措施。

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 可看出其中非法获取不义之财是主要的。由于其自身的特点, 因而容易在此期单一因可以发现, 家庭在此方面起到了很大决定作用。由于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 这类人群回归家庭后, 父母如何对其进行教育就影响其日后的行为走向, 因而家长应做好此方面的预防工作。在此情况下笔者经过研究后认为可以通过社区社工, 来对这类人群进行一定的教育和心理辅导, 改变其家长以往粗暴型教育对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在此方面应首先做好其家长的心理辅导。对其家长讲述一些此方面的知识, 使其明白原来的家庭教育方式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帮助其制定一些改进计划, 以便为此类人群营造一个合适的生活环境, 便于对其改造, 降低重犯率。

(一) 加强初犯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工作, 有效降低重犯率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应当进行全方位的矫正工作。这方面的工作仅靠公检法三部门在办案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要充分发挥社区和相关社团的力量, 由专门机关牵头, 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进行。笔者通过调研发现, 心理辅导是目前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较为有效的方法。初犯未成年人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心理问题, 其一般情况下并不可怕, 但如果这种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任由发展下去, 可能导致严重的问题。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和思想引导。以此来有效避免其重新犯罪。从以往经验看初犯的未成年人和同龄人的心理特点并没有很多区别反而共性较多。主要表现有自尊心强, 急于表现自己不受歧视等。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时应充分考虑到其情感, 对症下药, 并对他们改造过程中的优点和进步及时表扬以便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长处并树立信心。为此需要设立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对其进行合适的心理疏导。在有条件下市 (区、县) 团委应该和其他社会机构设立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中心, 对这类人群进行心理辅导, 以便利于其后期改造。

(二) 改善经济状况, 让闲散未成年人转化为非闲散状态 (上学和就业) , 是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措施, 这应当是相关部门的工作方向。

初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让其有机会上学、就业并参与社会各项活动, 能够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这应当是我们努力的重要方向。在我们调研中发现, 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初犯未成年人一般对学习不感兴趣、也不抱期望。如何引导初犯未成年人对学习的兴趣, 要增强学校的社会责任感外, 可以通过引入学校社工的方式解决。

通过本次调研, 笔者发现就业对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初犯未成年人走出社会后所获得的工作岗位基本属于社会末端的“低级工作”, 其所发挥的强化未成年人社会联系的作用比较脆弱。因此, 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帮助回归社会的失足未成年人增强社会信念, 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尤其应当注重消除社会排斥, 提供更多的可以促进初犯未成年人进入更高社会阶层的机会, 真正改善经济状况, 收获生活的信心。

四、结语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矫正工程, 光靠公检法三机关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囿于笔者的研究水平和课题研究范围, 本文针对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和原因, 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本文论证不周全的地方, 恳请各位同仁批评和指正。

摘要: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 足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福建省漳州市地处沿海, 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该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该市近三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情况为蓝本开展实证研究, 对全国其他类似地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以期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1] 朱秒, 李振武, 张世欣著.关于上海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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