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

2023-01-07

工作总结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水平,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明确自身的成长方向,一步步向着更好的目标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总结

一、强化管理,全面抓好运输市场整顿。

我县的运输市场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瞩目,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多年来困扰着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整顿市场秩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XX年以来,针对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我们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运输市场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工作,按照集中整顿与经常性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强有力的综合措施,对全县运输市场进行了彻底的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4月份以来,按照县政府和局党委以及省市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道路运输“百日会战”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一是通过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挂过街横幅、召开车主座谈会等形式向车主和群众对“百日安全”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二是依据会战的重点内容,针对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稽查队、客运股、货运股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头行动,严把关口,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实际,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通过营运车辆年检,对经营者的经营手段经营范围、技术状况、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取缔。同时加大了“三无”黑车的打击力度。去年以来,共取缔非法运营车辆28台,处罚违章运营车辆74台,收缴罚没款7万余元,补缴规费1.6万元。三是在客运市场整顿方面,在重点打击了乱停乱放、随意揽客、甩班掉线、拱抬票价、等无序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客运出租车辆实行了车型、车标志、车容车貌三统一,对于车型老化,车貌不整,严重影响市容的出租车辆坚决清除出市场。四是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方案》要求,严格整顿了汽车维修企业、检测站经营资质,积极抓好年度审验工作,使汽车维修企业做到了执照和标志上墙,查处取缔维修黑户6户,没收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价值达4000元。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在道路稽查过程中,发现发现无证上岗人员一律取消其营口运资格,从而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通过治理整顿,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井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规费征收。

两年以来,面对费改税舆论,车辆保有量大幅下降,国家降低收费标准等各种不利因素。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坚持“开源、挖潜、多征、杜免”的原则,加大路检路查、查漏补缴力度,挖掘征收潜力,堵塞征缴漏洞。一是完善制定措施,强化内业管理。从抓费源入手,对全县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登录规费征缴情况。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收内查,堵塞征费漏洞。二是广开征费渠道,上门服务收费。征费人员深入企业、停车场、施工工地、车辆聚集场所以及专业户家中,主动上门服务,收缴规费。三是积极宣传政策,增强纳费意识。在征费稽查过程中,征稽人员不失时机向广大车主和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澄清有关政策,增强车主的法制观念和纳费意识,营造有利征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加大稽查力度,稽查队不辞辛苦,昼夜稽查,轮流作业,查漏补缴显著。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规费计划的完成。XX年、XX年、以及XX上半年分别完成行业规费征收(包括运管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235万元、238万元、118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110%、105%、51.3 %,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规费征收任务指标,为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求真务实,扎实抓好“两风”建设工作。

两年来,根据县委、局党委和市处党委关于今年开展“两风”活动的工作重点,我们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以“三个代表”为统领,围绕运管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结合深入开展的“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坚持标本兼治和纠建并举的方针,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两风”建设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根据行业特点脚踏实地、求实务实,切实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为企业、为经营者、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在优化运输市场中,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取缔了一批“黑车”、“黑户”。规范和净化了运输市场和维修市场,为广大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在证件年检上,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出租车停车场进行现场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登记、查费、技术评定、二级维护、审验工作一次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广大车主。在便民服务上,支持和扶持在停车场内办小型修理部,热心帮助检修、维修车辆,充分发挥检测车综合检测作用,不仅对二保车辆严格检测维修,而且为一些平时有故障的车辆进行诊治维修,即保证了车辆的安全性,又方便了车主。这些具体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认可,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篇: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总结

两年来,我站在县委、县政府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局党委关于运管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强化行业管理为中心,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规费征收任务为目标,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上下一心,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从而使运管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回顾两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管理,全面抓好运输市场整顿。

我县的运输市场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瞩目,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多年来困扰着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整顿市场秩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2004年以来,针对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我们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运输市场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工作,按照集中整顿与经常性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强有力的综合措施,对全县运输市场进行了彻底的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4月份以来,按照县政府和局党委以及省市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道路运输“百日会战”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一是通过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挂过街横幅、召开车主座谈会等形式向车主和群众对“百日安全”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二是依据会战的重点内容,针对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稽查队、客运股、货运股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头行动,严把关口,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实际,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通过营运车辆年检,对经营者的经营手段经营范围、技术状况、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取缔。同时加大了“三无”黑车的打击力度。去年以来,共取缔非法运营车辆28台,处罚违章运营车辆74台,收缴罚没款7万余元,补缴规费1.6万元。三是在客运市场整顿方面,在重点打击了乱停乱放、随意揽客、甩班掉线、拱抬票价、等无序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客运出租车辆实行了车型、车标志、车容车貌三统一,对于车型老化,车貌不整,严重影响市容的出租车辆坚决清除出市场。四是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方案》要求,严格整顿了汽车维修企业、检测站经营资质,积极抓好审验工作,使汽车维修企业做到了执照和标志上墙,查处取缔维修黑户6户,没收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价值达4000元。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在道路稽查过程中,发现发现无证上岗人员一律取消其营口运资格,从而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通过治理整顿,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井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规费征收。

两年以来,面对费改税舆论,车辆保有量大幅下降,国家降低收费标准等各种不利因素。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坚持“开源、挖潜、多征、杜免”的原则,加大路检路查、查漏补缴力度,挖掘征收潜力,堵塞征缴漏洞。一是完善制定措施,强化内业管理。从抓费源入手,对全县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登录规费征缴情况。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收内查,堵塞征费漏洞。二是广开征费渠道,上门服务收费。征费人员深入企业、停车场、施工工地、车辆聚集场所以及专业户家中,主动上门服务,收缴规费。三是积极宣传政策,增强纳费意识。在征费稽查过程中,征稽人员不失时机向广大车主和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澄清有关政策,增强车主的法制观念和纳费意识,营造有利征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加大稽查力度,稽查队不辞辛苦,昼夜稽查,轮流作业,查漏补缴显著。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规费计划的完成。2003年、2004年、以及2005上半年分别完成行业规费征收(包括运管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235万元、238万元、118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110%、105%、51.3 %,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规费征收任务指标,为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求真务实,扎实抓好“两风”建设工作。

两年来,根据县委、局党委和市处党委关于今年开展“两风”活动的工作重点,我们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以“三个代表”为统领,围绕运管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结合深入开展的“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坚持标本兼治和纠建并举的方针,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两风”建设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根据行业特点脚踏实地、求实务实,切实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促

第三篇:道路运输管理上半的工作总结

第一篇:20xx年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20xx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更是全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广大干部职工顺应形势,迎接挑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跨越发展之年。半年来,我局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三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奋进工作年”主题和“提速增效,跳起摸高,奋进工作,圆满开局”工作基调,进一步持续务实运管基础工作,促使行业管理稳中求进,不断转变工作机制和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努力提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运政管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一)、客运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科学布置受阻线路(省道307线)客运工作,确保旅客利益不受损害。灵活运用春运服务措施,方便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合理调度客运班车,完满完成各小长假、藏区维稳、中高考、云南盈江地震运输组织工作。积极探索城际客运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培育、引导宜宾至南溪进行公司化改造,在宜南快速通道开行城际公交,建设优质文明运输服务精品示范线。

(二)、货运物流发展迅速。加快推进综合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和货运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引导传统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着力提升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筹备全市道路货运暨现代物流货运发展论坛。开展全市12家危险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三)、城市客运科学发展。坚持以公共交通优先为战略目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与社会不断进步相协调发展,提升公交出租服务水平,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相适应。根据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公交网络资源,合理布局,不断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公交线路规划的运力运量调研工作。完成公交车换发营运证照和制定了公交车审验规范。完成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运价调整工作,并取得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营运证照的换发和年审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四)、驾培市场不断规范。通过开展驾校、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清理教练车,进一步规范教练车新增程序,杜绝非法违规行为。重新确认教练员身份,重审教练员资质,规范驾驶培训行为。开展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驾校档案资料。全面布置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和“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及质量跟踪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共享,规范驾校经营行为。

(五)、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积极引导企业发展,指导翠屏区举桦汽修厂、翠屏区鑫泰汽修厂两家二类维修企业的筹建和开业许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三类维修业户管理。抓好维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对维修企业进行安全检查337户次。指导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燃料消耗达标车型目录,认真开展燃料消耗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调解汽车维修纠纷5次。积极开展维修协会工作,召开了三届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了关于人事调整的决议,对维修协会法人进行了调整。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质量。全面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使各运输企业将“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理念贯穿始终,合法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七)、运输组织安全有序。建立和完善应急运输预案。先后圆满完成“春运”、“元旦”、“清明”、“五一”、“端午”小长假期间以及“凉姜乡村旅游节”、“宜宾佛现山栀子花节”的运输保障任务。积极开展爱心送考公益行动,确保迎考期间运输有保障。

(八)、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20xx年上半年,我市累计发生道路旅客运输行车安全一般事故10起,造成10人死亡(行人死亡6人,第三者摩托车死亡3人,旅客死亡1人)。其中负全责事故1起、同责事故3起、次责事故1起、无责事故1起、事故责任待定4起,班线客运车辆9起,出租车1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各项指标呈下降趋势,事故次数同比下降9.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5%、受伤人数同比下降100%。全市道路运输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严峻。

(九)、行政执法水平稳步提升。今年3月成立运政稽查大队,通过建章立制,定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深入开展案卷质量评查,规范运政执法行为。

(十)、切实加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民主换届选举和机关支部的组建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各科室签定责任书,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公开公平选拔年轻干部。认真组织行风政风迎检,行风政风建设受到省局肯定。积极开展各种迎“七 一”,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纪念活动。

(十一)、其他方面工作有条不紊。扎实开展道路运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职工亮证上岗纪律。认真收集宜宾市交通志资料。升级改善办公网络应用水平。规范目标管理,全面做好政务督办、目标管理、政务信息、信访、值班、保密、档案等工作,生育、工会、老干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均取得了长足发展。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从今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六个特点:

(一)政策引导,全力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平稳有序。道路客运管理方面,采取每周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对翠屏区客运站的监管力度。站场建设任务加紧落实,12个农村客运站建设进程加快,3个农村客运站全面开工在建;积极推进运力结构调整,提升车辆档次,共新增客车1辆,更新客车37辆,完成县际、翠屏区境内线路延续经营重新许可49 条;继续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客运发展,翠屏区354辆农村班车享受燃油补贴371万元;强化运输组织,圆满完成了“元旦”、“春运”等节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工作,上半年共计发放加班牌4112张,发放包车牌1271张。城市客运管理方面,积极应对燃料价格频繁变化的影响,配合市发改委构建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完成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加强出租车行业自律意识,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货运行业管理方面,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与行业指导力度,引导企业重点发展大吨位、集装箱、大件货物、危险品等专用运输车型,鼓励个体运输业户踊跃购置货运汽车参加社会运输,逐步完善全市货运有形市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扶持五粮液安吉物流公司,加紧构建长距离快速运输通道,开展综合运输,做大做强。维修检测管理方面,继续抓好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维修企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积极调解汽车维修纠纷;严格执行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严格车辆技术管理,认真对营运车辆进行技术审查,对营运客车进行类型划分评定。驾驶员培训管理方面,认真使用驾驶培训ic卡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加强教学管理,全市通过ic卡系统培训的学员已达22031人;开展教练员清理、教练车清理工作,全市驾校经重新确认身份的教练员数达694人,清理非法“挂靠”教练车3台,更新教练车19台,新增教练车19台。

(二)多措并举,重点预防,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按照国务院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为工作主线,坚持抓基层基础、抓源头、抓隐患整治、抓事前预防、抓过程监督,推动工作落实。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使安全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要求具体、责任细化,全市形成权责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拓展。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为载体,切实加强强化安全宣传教育。三是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职工培训、事故查处等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查出的隐患,明确治理标准、措施和时限,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有效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加大安全生产督导力度,进一步实施安全动态考核,把安全检查融入到运输管理工作中,通过经常地、不间断地安全检查,督促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积极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下力气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今年上半年年发生的10起道路旅客运输行车安全事故全部为客车与第三者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事故,其中有3起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6起是与行人发生碰撞、1起与混泥土搅拌车相撞造成的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各项指标呈下降趋势,事故次数同比下降9.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5%、受伤人数同比下降100%。未发生因源头管理原因造成的行车安全事故。

(三)疏堵并举,联合执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督”的总体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警、公安治安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为期60天的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专项行动。查处非法营运车辆283台;仅翠屏区中心城区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60台,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11个、非法组客点7个,重点查处宜成线、宜高线、宜长线、宜南线等非法营运团伙车辆30余台。“打非”行动,建立健全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媒体联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有力地震慑了非法营运经营者的嚣张气焰,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得到改善,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及行业的规范有序,保障了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上半年运政稽查成绩显著,全市共出动稽查人员6000人次,出动稽查车500台次,共查处各种车辆案件180件,查获非法营运车130辆(其中轿车27辆,面包车37辆,客车37辆),查处各类违章案件数量和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第二篇: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

20xx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更是全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广大干部职工顺应形势,迎接挑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跨越发展之年。半年来,我局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三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奋进工作年”主题和“提速增效,跳起摸高,奋进工作,圆满开局”工作基调,进一步持续务实运管基础工作,促使行业管理稳中求进,不断转变工作机制和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努力提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运政管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一)、客运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科学布置受阻线路(省道307线)客运工作,确保旅客利益不受损害。灵活运用春运服务措施,方便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合理调度客运班车,完满完成各小长假、藏区维稳、中高考、云南盈江地震运输组织工作。积极探索城际客运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培育、引导宜宾至南溪进行公司化改造,在宜南快速通道开行城际公交,建设优质文明运输服务精品示范线。

(二)、货运物流发展迅速。加快推进综合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和货运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引导传统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着力提升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筹备全市道路货运暨现代物流货运发展论坛。开展全市12家危险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三)、城市客运科学发展。坚持以公共交通优先为战略目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与社会不断进步相协调发展,提升公交出租服务水平,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相适应。根据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公交网络资源,合理布局,不断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公交线路规划的运力运量调研工作。完成公交车换发营运证照和制定了公交车审验规范。完成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运价调整工作,并取得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营运证照的换发和年审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四)、驾培市场不断规范。通过开展驾校、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清理教练车,进一步规范教练车新增程序,杜绝非法违规行为。重新确认教练员身份,重审教练员资质,规范驾驶培训行为。开展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驾校档案资料。全面布置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和“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及质量跟踪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共享,规范驾校经营行为。

(五)、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积极引导企业发展,指导翠屏区举桦汽修厂、翠屏区鑫泰汽修厂两家二类维修企业的筹建和开业许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三类维修业户管理。抓好维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对维修企业进行安全检查337户次。指导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燃料消耗达标车型目录,认真开展燃料消耗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调解汽车维修纠纷5次。积极开展维修协会工作,召开了三届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了关于人事调整的决议,对维修协会法人进行了调整。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质量。全面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使各运输企业将“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理念贯穿始终,合法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七)、运输组织安全有序。建立和完善应急运输预案。先后圆满完成“春运”、“元旦”、“清明”、“五一”、“端午”小长假期间以及“凉姜乡村旅游节”、“宜宾佛现山栀子花节”的运输保障任务。积极开展爱心送考公益行动,确保迎考期间运输有保障。

(八)、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2013年上半年,我市累计发生道路旅客运输行车安全一般事故10起,造成10人死亡(行人死亡6人,第三者摩托车死亡3人,旅客死亡1人)。其中负全责事故1起、同责事故3起、次责事故1起、无责事故1起、事故责任待定4起,班线客运车辆9起,出租车1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各项指标呈下降趋势,事故次数同比下降9.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5%、受伤人数同比下降100%。全市道路运输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严峻。

(九)、行政执法水平稳步提升。今年3月成立运政稽查大队,通过建章立制,定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深入开展案卷质量评查,规范运政执法行为。

第三篇:道路运输管理所半年工作总结

半年来,我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县委、县政府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跨越发展、XX争先”和“3+2”发展战略,深入开展“项目建设年”、“效能建设年”、“创新攻坚年”活动,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突出民生工程优先,积极构建魅力XX、和谐XX、幸福XX,努力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一、今年来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情况

(一)、认真抓好春运、清明、“五一”“端午节”等假日旅客运输工作切实贯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做好假日运输工作的指示精神,在为期40天的春运工作中,共抽调23名运管人员分成4个组,秉承“以客为主、优质服务”的春运服务管理工作理念;全县共投入客车62辆、出租车35辆,道路客运总发班车4215班次,其中加班138班、包车9车次,安全运送旅客4.36万人,周转量378.3万人/公里,运量、周转量比去年分别增长了17.83%、3.95%,实现了“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目标。在清明节、“五一”“端午节”等假日旅客运输中,科学合理调配运力,均未造成假日期间旅客滞留现象。

(二)、认真抓好运输行业市场管理扎实推进运输服务优化工程建设,全力服务运输行业做大做强企业,结合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月检查、季分析”制度,定期组织运政、维修、驾培等股室负责人联合深入全县各运输企业进行服务和指导,向运输企业征求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意见,及时宣传近期国家有关运输行业发展新政策,力所能及帮助运输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运输企业优化运力结构,积极向标准化、专业化、清洁化方向的营运车辆发展。截止5月31日,全县新增经营业户198户,新增营运车辆351辆,其中,货运车辆348辆,客运车辆3辆;更新客运车辆1辆,审验营运车辆2092辆。

(三)、认真开展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国家安监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36号)精神,结合年初我县辖区内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把抓好运输安全生产作为一项突出的工作来抓,强化对辖区内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指导,落实整改,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到位,内业档案完整。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在4月13日召开交通行业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培训会,参加对象为全县客货运企业、维修企业、驾校经营者和安全员,对国务院、省、市政府的有关通知进行了宣贯和培训。注重企业安全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于6月14-16日联合县安监局开展了安全员培训,客货运企业、维修企业、驾校的安全员共68人参加了培训并经过考试获得了结业证书。截止5月31日,全县共排查治理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累计279家次,排查出一般隐患289项,已落实整改289项,整改率达100%,保持上半年我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四)、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县迅速行动,开展以土楼景区和车站为重点的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制定出台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宣传力度,印发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行动通告及宣传标语,并在县有线电视台连续播放,在土楼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悬挂宣传标语,发放专项治理《通告》1000多份;出动宣传车到土楼景区及全县各镇巡回广播,做到专项整治行动人人皆知、家喻户晓。截止5月31日,全县共查扣涉嫌非法营运车辆6部,已处理5部,处罚42000元,另一部尚未处理,取得专项治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五)、扎实推进村村通客车工程紧跟全县乡村公路交通安保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客运经营户提供的材料,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及时审批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和现有客运线路延伸许可,并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客运线路采用区域循环发车和预约包车方便广大农村群众出行,确实推进村村通客工程建设。截止5月31日,全县新增客车3辆,更新客车1辆,新增农村客运线路3条。

(六)、认真做好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积极向上反映我县各个渡口的现状,邀请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对全县7个渡口的码头及引线公路改造进行规划设计,为争取省市渡口改造补助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县政府开展河道采砂整治行动,在县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鼎力支持下,对全县11艘采砂船、11艘运砂船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准予迁入在我县辖区内作业的芗城区两艘船舶(一艘运砂船、一艘采砂船),并列入专项整治对象。定期深入全县7个义务渡口进行排查治理隐患,排查出一般隐患5项,已落实整改5项,整改率100%。通过整治非义务渡船的安全隐患,强化义务渡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继续保持我县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零事故的记录。

(七)、认真抓好维修企业经营行页 页 为监管依托XX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平台,充分利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抄告制度的新优势,强化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把好维修企业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评定关,规范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电脑联网管理,狠抓维修企业二级维护档案建立,至3月份所有维修档案资料已全部录入电脑管理,进一步有效规范全县维修企业经营行为。截止5月31日,全县新增二类维修企业3家,三类维修企业2家,至此全县拥有维修企业27家,其中一类1家、二类20家、三类6家,拥有竣检线5家;强制二级维护车辆4516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2413辆次,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车辆5278辆次。

(八)、认真抓好驾培机构教练员实操作教学监督管理根据市运管局《关于加强对驾培机构教练员实操作教学监督管理的通知》(漳运管培训6号)文精神,经所务会研究决定,由分管副所长牵头,稽查队给予配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驾培机构教练员教学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教练员教学的严格监督管理,有效规范驾培机构教练员实操作教学行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提高了驾校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培训质量。截止5月31日,全县累计完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3466人,其中小车2877人、大车292人、摩托车297人。

(九)、扎实推进公交线路开通前期规划新建XX汽车中心站,规划城市公交线路,建设公交站台和的士停靠点,被县政府列入继续打好“五大战役”2013年城市建设战役项目。我们未雨绸缪规划开通公交线路的前期筹备,在县政府尚未出台发展城市公交实施意见之前,已着手调研公交企业的设立和比较成熟的公交线路等各项筹备工作,做到规划在前,推动公共交通优先便民工程的实施。

(十)、狠抓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抓文明执法为切入点,对2009年实施燃油税改革时将原有基层运管站临时改制成四个稽查队的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合署办公整合,加强对基层稽查人员执法执勤的统一规范管理及考核,做到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整齐规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卷宗,顺利通过了5月下旬市局组织开展2013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核。截止5月31日,共组织上路稽查人数156人次,受理行政处罚案累计61件,罚款87300元,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以文明礼貌执法行为参与土楼景区及周边交通秩序整顿,积极营造有序良好的景区交通秩序,为土楼景区荣获国家5A级景区创造条件,得到了县主要领导、土楼管委会及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当前运管

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困难半年来的工作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打击难度较大;二是辖区内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频发,暴露出当前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还存在薄弱环节,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任重道远;三是由于目前市里尚未出台县级公交运行具体方案及管理措施,导致难以拟出我县发展城市公交实施意见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造成实施公共交通优先便民工程进展缓慢;四是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仍需要进一步提高,受综合执法改革和参公管理无法解决的影响人员的思想状态还未稳定,队伍管理还需加强。针对存在的困难和薄弱环节,我们将在下半年的工作中进行逐一探索解决和强化。

三、下半年运管

下半年,将按既定的工作目标,强力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引导运输发展方式的进一步转变,提升运输行业企业的抵抗风险能力,全力奋斗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目标,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运输行业发展方式的引导。为进一步提升我县运输行业企业的抵抗风险能力,将继续加强对运输行业企业经营者的正确引导,通过政策、法律、行政等手段,促进运输组织结构的优化,做强做大运输企业。

二强力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继续按照“客运线路延伸、区域循环发车、预约包车”基本模式,形成以农村客运线路延伸为基础,农村客运区域循环发车为骨架,预约包车为补充,布局合理的农村客运线路网络,确保至20xx年底通等级公路以及符合通客车安保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客车的目标。

三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继续严把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县汽车站安全监督。严把“三关一监督”的责任制,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我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

四积极配合上级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厅提出“机构一步到位、人员分步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全面开展”的基本思路,积极配合疏导划转人员的思想工作。

五全力以赴迎接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测评检查。按照市交通局有关迎评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做好内业,对照测评体系强化对县汽车站和出租车企业两个基层窗口的现场督查,充分做好迎接上级领导莅临检查测评各项准备,力争实现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保中争十”目标。

六强化上级交办任务的执行力。认真做好节假日、防洪抗旱、新兵运输等各项运输组织工作,不辜负上级的重托。

第四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县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和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机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坚持深入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检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全县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4家。即:xx有限公司运输车队,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x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 辆,xx 吨;xx县物资贸易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

(二)全县客运企业2家。即:xx黔顺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 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 辆。

(三)全县有客运站(点)3个。即:xx县xx客运车站、xx客运发车点、x客运发车点。

(四)全县拥有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9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含摩托车维修企业200家。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全道路运输行业未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所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来抓。XX年随着国家燃料税改革,我所及时转变职能,从过去重收费转安全管理到现在全力抓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增设安全监管岗位,增加安全监管人员,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监管。制订有《春运道路运输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道路运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防汛抢险救灾预案》、《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烟花爆竹监管实施方案》、《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方案》、《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加强农村客运管理工作方案》等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全年未发生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经过城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我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全年组织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例会 次,会上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报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要求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驾驶员、乘务员集中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行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利用赶场天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教育活动5次,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把安全教育以最快速度宣传到每一个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及每个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

(五)建立有交通安全监管人员结构网络图,明确有1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具体有安全管理人员4人,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他们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工作认真。

(六)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等,

(七)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所长与副所长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岗位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目标和“包保责任书”,与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了层层分解目标,人人落实责任。

(八)有半年和全年安全工作总结,并及时报县局及县委办。

(九)全面按时完成上级临时交通的各项工作,完成xxx新兵运输工作;完成全县抢险救灾、支农物资运输;完成突发情况运输任务;开设绿色通道,在高考期间组织出租汽车免费接送考生。

(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图片、资料。

(十一)全年编写安全工作简报8期,并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安办备案。

(十二)每月28日前按时向县交通局和县安办报送安全生产情况报表。

(十三)全年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14次,有参会人员签到和会议笔记。

(十四)全年组织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次,每次检查有检查表格内容,表格上有检查与被检查单位签章。

(十五)全年组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集中安全培训教育5期,培训人员535人次,有记录。

(十六)对上级的督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 起,落实率达100%。

(十七)转变工作作风,全年分别深入对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共130次,排查隐患48起,已整改38起,整改合格率达95%。查处交警抄告客车23辆,并强制停运5天学习。

(十八)全年营运车辆交通事故人数死亡 人,在县下达的控指标以内。

(十九)各办公室、停车场及职工宿舍院落有专人负责消防防范工作,制定有防火防灾应急预案。

第五篇: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得体。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

(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

(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

(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

(一)找谁!

(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三)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

(四)正忙着呢,等着。

(五)真麻烦!

(六)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

(七)你找我,我找谁呢?

(八)看谁态度好找谁去。

(九)我不管,问领导去。

(十)开会呢,外边等着。

五、禁止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四)滥用职权;

(五)在工作期间喝酒;

(六)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5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

(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投入车辆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6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已购臵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

8 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9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三、货运车辆异动

(一)新增货运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货运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4.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 10 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货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11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12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

13 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三、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

(五)从业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五)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十六)车辆异动资料; (十七)车辆审验资料; (十八)违法行为记录等。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6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17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臵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臵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8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

19 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间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0 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21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九、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臵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2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其他存档材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臵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9.其他存档材料。

23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臵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审验。

(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24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25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 26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27

(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28

(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臵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29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臵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30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31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32 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臵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33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

3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

35 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六、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臵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36 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

3.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

(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

37 (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5.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

(2)按规定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县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市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8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六)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七)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线路的经营许可。

(八)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车,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九)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客运班线后,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2.对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变更以及起、讫地的市区内站点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

39 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在《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八、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180天。

九、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十、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60日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长经营期限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并简化手续。不符合延长经营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0 应当重新许可。

十一、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如申请人属个体经营者的,不存档此材料);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投入车辆情况。已购臵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七)连续3年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

(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一)《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客运车辆管理

一、客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41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不能满足相应客运线路、运输方式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更换车辆,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使用擅自改装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应当予以制止,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五)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定期对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复核,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使用配臵下臵行李舱、节能环保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鼓励客车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或行车记录仪等设备。

二、客运车辆审验

(一)审验主体

客运车辆审验工作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审验时间

客运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三)审验内容

客运车辆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3.车辆违章记录; 4.车辆技术档案;

5.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6.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7.道路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8.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四)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到车籍地县级或 42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客运经营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客运车辆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分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6.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7.审验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三、客运车辆异动

(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要求储备运力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按照企业客运车辆总数核批10%以下的储备运力。储备运力在企业客运车辆进行维护、修理或需要完成特殊运输任务时使用,主要用于顶班、加班等。储备运力运营时,持加班牌运营。储备运力应当是企业自有车辆。

3.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4.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43 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四)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五)客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

四、客运车辆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管理档案,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一)客运车辆管理档案

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4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 3.技术等级记录; 4.类型等级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交通事故记录; 7.车辆审验记录等;

8.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第三节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一、实施主体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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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二、 招标程序及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2.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 3.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4.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二)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三)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

(六)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七)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6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5.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6.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九)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5.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臵方法; 8.开标的时间、地点; 9.评分标准; 10.中标合同文本;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招标人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十一)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臵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

1.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2.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 3.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

4.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

47 5.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十二)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标前分共80分,评分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上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20分。AAA级的,得满分;AA级,得14分;A级,得7分;B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尚未评定本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

2.再上一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20分。AAA级的,得满分;AA级,得14分;A级,得7分;B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未评定本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

3.企业规模20分。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出许可条件要求数量,每高出1辆车得0.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运力结构20分。企业自有营运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为1%,得0.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0.2分,以此类推。

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车辆规模、运力结构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

6.在评定标前分时,如果上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尚未完成,应当按照上之前两年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标前分。

7.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

8.营运客车系指企业上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租赁客车和城市公共客车。

9.运力结构中企业自有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保留到个位,个位之后四舍五入。

(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十五)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十六)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十七)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

三、投标程序及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的条件。

48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2.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4.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

(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49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及规定

(一)评审专家条件。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2.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三)两个以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从各自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每省的评审专家数量由相关方共同商定,每省应当各派1名招标人代表,但招标人代表总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对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的标前分评定材料进行核实,并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

(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六)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筹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七)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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