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复习笔记

2022-11-21

第一篇:义务教育法复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铁匠乡沿海小学 邓招龙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

-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七)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三、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

- 3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同样适用以上条款。

这就是说,义务教育在校生免除或终止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是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其中属于因病休学、退学的需要持有一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二,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式提出申请。 第三,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学校无权批准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退学、停学。擅自开出假毕业证明,属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同时,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为童工开具假证明应予以处罚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款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学校收取的杂费、集资或捐资费等费用及物资。对这些费用和物资,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义务教

- 5《义务教育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等几大方面阐述了《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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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时间:2014年11月12日 地点:一楼会议室 主讲人:朱峰

学习内容:学习义务教育法

一、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二、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五、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六、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七、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八、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九、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十、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十

一、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十

二、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篇:义务教育法的学习笔记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通过与修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实施】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的:】{保障保证提高}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含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要求】: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责任】: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适龄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学校实行校

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教师】: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教育教学】: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科书】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

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经费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

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案例:本书119页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63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3000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案例 不送子女上学海南三百多名家长被政府罚款

2001年8月,因经多次动员教育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海南三亚市天涯镇360多位学生家长被该镇政府各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天涯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屡教不改、今年9月开学后仍不送子女上学的家长,镇政府将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强制那些家长送子女上学。

天涯镇副镇长周某表示,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让群众知道他们有送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的义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对经济确实有困难而导致辍学的家庭,当地政府会尽力帮助,但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却不送适龄子女上学的家长要进行处罚。

一些家长说,这给我们打了一支“预防针”,罚款事小,误了孩子的前程事大。不少老师则拍手称快,认为这样不仅明确了责任,同时还起到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2001年8月2日 中新社)

海南省还自行规定相关的处理办法,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48条规定,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三亚市实施《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收回其责任田、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款等,责令其送子女入学等等。 案例 初中生被父母强行辍学

姚某,男,15岁,某乡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姚某学习成绩不好,姚父母认为姚某考不上高中,更上不了大学,遂让其辍学,帮助家里干活。乡中学经过多次派人劝说、动员,姚父母就是不让姚某上学。学校及姚某应怎么办? 姚某可向乡政府申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姚某是初二学生,理应接受义务教育。姚某的父母却以考不上高中为由强行让其辍学回家,帮助家里干活,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姚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及姚某可以通过所在中学向乡政府反映情况,乡政府应对姚某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姚某父母经批评教育仍然拒绝让姚某就学,乡政变对其可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司法实践中,学校及姚某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支付学杂费并让自己重新就学。

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生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案例 适龄儿童被拒绝就近入学

某乡小学由于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是众多学生家长理想的学校。1999年,为了能够更多创收,在现有条件下,学校决定,在秋季招生中,压缩计划内儿童入学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王某家住这所小学的服务区内,今年就要升入一年级。当他的父母带着他按时去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计划内名额已被报满,只能按收费生交3000元入学,否则,不能入学。学校的行为合法吗?王某该怎么办? 王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接受义务教育是王某依法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所学校压缩计划内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造成王某无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王某可通过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如有下列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无正当理由拒收按规定入学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的(如:以学生不能交纳杂费为由拒绝学生就学);对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少年拒绝接收的;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解决的;将学校的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转移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等严重行为的;擅自决定停止学生上课,迫使学生离校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雇佣童工。《义务教育法》第15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案例 暑期雇用童工之风再起 2004年07月,暑假刚开始不久,先后有多名读者致电早报新闻热线,反映部分企业非法雇用童工。自今年6月底学校放暑假以来,早报热线先后接到市区王女士、南安许先生、石狮蔡先生等多位读者反映,放暑假后,一些企业特别是生产季节性产品及中小规模的企业,利用暑假期间,违法雇用童工。这些被雇的初中生、小学生一般都在13岁至15岁之间,有的甚至只有11岁至12岁。由于年龄太小,再加上童工们所从事的工作大都为彩绘、树脂工艺等其他一些对人体有害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对童工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非法使用童工加大查处力度。根据法律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外,其余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被视为雇用童工行为,依法将受从重从严查处。据此,市劳动监察大队将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行动,依法查处雇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总工会蔡主席强调,不论何时,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雇用童工。总工会在密切关注非法雇用童工这种违法现象的同时,将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004年7月9日《泉州晚报》) 《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同样适用以上条款。

这就是说,义务教育在校生免除或终止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是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其中属于因病休学、退学的需要持有一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二,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式提出申请。 第三,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学校无权批准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退学、停学。擅自开出假毕业证明,属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同时,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为童工开具假证明应予以处罚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批准义务教育适龄学生退学并开具假证明

某农村中学,有一些正在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让他们的子女退学,外出打工,以求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学校校长明知这是违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但碍于各种关系和私人情面,竟给三个学生非法开出了初中毕业证明书,批准了两名学生的退学申请。 该校校长的行为明显属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款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学校收取的杂费、集资或捐资费等费用及物资。对这些费用和物资,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

对于偷窃,掠夺、勒索学校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学校房屋和设备,占用学校的房屋、场地、并扰乱学校秩序等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

《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违反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学校、教师权益岂容侵犯

某乡镇企业管理局离休干部王某抢占中学校园,私自靠学校院墙,盖私房,扒毁学校后墙,并对前来制止的该校教师大打出手,侮辱谩骂,致使全校停课,工作无法进行。学校领导多次到当地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惩办凶犯,但因王某的所谓“老干部”身份和各方面的关系,有关部门层层推诿,迟迟不予追究,使王的气焰更为嚣张,并扬言:“多大的官我也不怕,谁也不能把我怎样。”后来,一位省级领导对此事作出批示,有关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王某向单位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向该校全体老师和领导班子赔礼道歉;

二、由王某拆去新建起的院墙,按原样垒好被扒毁的学校后墙;

三、地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党组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以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但对这三条处理意见,王某只执行了“按原样垒好被扒毁的学校后墙”,对其它意见拒不执行。他既未写出检查和赔礼道歉,也没有拆去自己私建的院墙,并对学校领导时有辱骂行为。最后,经新闻机构和当地领导直接干预,此案才得以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王某进行了罚款处理;王某所在的乡镇企业管理局召开机关支委扩大会,对他进行严肃批评。王某当面承认错误。(顾基平 《湖南教育》 1997年第4期)

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案例 教师体罚学生的代价

据《辽宁法制报》报道:沈阳市大东区某村小学的一名年仅12岁的6年级学生小明被老师用皮带抽打,造成其胳膊、大腿、后背等处共有20余处伤痕。 2002年4月18日上午,上第三节英语课时,小明感觉身上系着的皮带发紧,就摘下来,在手中摆弄。这时,教师吴某非常生气地走下讲台,扔掉小明桌上的文具,一手夺下小明手中的皮带,不由分说地冲小明身上一顿狂抽。周围的同学们用颤抖的声音乞求老师别打了,可吴并没有收手,而是又狠抽了小明几个嘴巴。据小明的母亲讲,小明放学回家后并没有讲在校挨打的事情。可当晚给他脱衣时,母亲发现他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而且还发现小明的裤子湿乎乎的。小明便向妈妈哭诉了在校挨打的事,并说当时由于太害怕了,以致于还尿了裤子。除了身体上的伤之外,小明一直精神恍惚,不时地大喊大叫,还不敢让关灯,并不时地呕吐。

事发后,学校对吴某进行了通报批评,暂停工作,取消了结构工资。小明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很不满意,表示如果学校不能公平解决,将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 (《少年儿童研究》2003年第3期)

教师吴某发现学生不认真听讲,却不进行劝告、纠正,反而用体罚的手段来对待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使用皮带对小明幼小的身体进行抽打。吴某的行为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不仅造成闵小明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巨大的创伤,以至于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教师吴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小明实施的严重体罚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具有过错。

沈阳大东区某小学分别对小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们因受教师体罚造成伤害而花费的医疗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家长因此的误工费、小明的精神抚慰金,如果造成残疾的,学校还应赔偿他们残疾生活补偿费。

教师吴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小明及父母可以向学校领导或者学校上级机关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教师吴某的体罚行为,要求责令纠正教师的违法行为,也可以要求给予教师吴某行政处分。 教师体罚学生是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类似案件屡屡发生。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自2000年11月1日-2002年11月31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涉及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有46起,占涉及学校类案件总数的13%。2001年中心对青海省的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73.8%,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5%。对江苏省的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26.5%,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3%。可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尚大量存在,希望能够引起学生父母、教师、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师生人身权利都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案例 小学生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

叶某,男,12岁.某乡小学五年一班学生 叶某父母均长年在外地工作、由他的爷奶照顾他: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太多精力去管教,加之又过分宠爱孩子,使得叶某非常任性,欺侮同学,破坏学校财产,有时连老师也敢骂,是学校出名的“小霸王”。学校老师对其多次批评教育,叶某置若罔闻,学校先后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都没有效果,叶某反而变本加厉。经大家一致要求,学校作出开除叶某决定。学校做法合理吗?叶某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开除叶某。叶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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