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低保人员名单

2022-10-03

第一篇:民政局低保人员名单

民政局低保工作

严把“四道关口”打造“阳光低保”

***县辖15镇29乡,幅员面积1108平方公里,全县总人口63万(其中农业人口52.79万),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虽然近年县委政府抢抓机遇,大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由于起点低,底子薄,全县贫困人口数量仍然庞大。近年来,我县低保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惠民政策,逐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县现有城市低保户****户***人,月发放保障金***万元;农村低保户8***户8****人,月发放保障金****万元。2009年1至6月共发放低保资金 8****万元,城乡大病救助***人****万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以强化领导为保障,“健全网络”把“关口”。

为确保我县低保扎实有效开展,我们把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领导重视程度作为推进低保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把城乡低保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对各乡镇民政工作的重要目标考核内容。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县民政局成立了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低保稽查大队,负责全县低保的审批、核查、管理。各乡镇、村(居)委也成立了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低保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申报、评议、上报工作,基本形成了县、乡镇、村(局)三级网络。二是实行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首长为

1第一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三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以会代训、低保工作业务培训等形式,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为低保工作的公开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二、以入户调查为重点,“三榜公示”严“入口”。

我县城乡低保审批程序始终坚持属地管理、三级评议、三榜定案、定期审批原则;以入户调查为重点,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调查责任制度。审评中严把“四关”,做到“三级评议”、“三榜公示”: 一是申请关,申请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如申请人本人无法作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委托群众代为申请,或村(居)委会根据掌握情况代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二是初审关,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入户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情况,重点了解生产经营收入、外出务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组织知情群众代表进行初审评议,评议合格后进行“一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填表上报所在乡镇审核。三是审核关,乡镇在收到低保上报后,组织力量进行入户调查,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在调查基础上进行评议,对每个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对评议符合条件的申报户进行“二榜公示”,公示合格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四是审批关,县民政局低保领导小组成员会审,确定保障金额,审批后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为低保对象。在上报审批每个关口都有评议人员、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从而保证在低保申报审批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民主的

立场,不搞一人说了算,杜绝低保审核审批的暗箱操作。通过严把“入口”关,我县既做到了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又有效防止了“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的发生,今年我县因低保对象确定问题引发的上访数量大大降低。

三、以上门核实为依据,“动态管理”畅“出口”。

我县自启动城乡低保以来,先后进行了几次扩面提标,基本做

到了应保尽保,今年我县低保工作重点转向规范化管理上来,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是规范低保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并按规定归档,改变过去低保档案装订成册和材料不齐的缺点,所有低保资料县、乡、村三级均有保存。 二是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将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保障对象,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不稳定的保障对象为三类,根据分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动态管理方式,即第一类对象,一年入户审核一次,第二类对象,半年入户审核一次,第三类对象为重点核查对象,每个季度入户审核一次。对不配合核查、不主动申报家庭收入变化、不提供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的保障对象,依法进行取缔其享受资格。三是由于我县自启动低保工作以来,经历了几次扩面提标,工作量大面宽,力量不足,部分乡镇、社区对低保户的家庭情况不甚了解,特别是企业转交给社区管理的低保户,有的连低保户住在哪里都不知道,导致少部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混入低保之列;另一方面由历次提标和按照不同计算家庭收入的方法,造成低保对象出现保障金额高低不平衡的问题。县城乡低保稽查大队今年组织力量,分成六个工作组

深入社区和村组逐户逐人核实,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根据就业、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对家庭经济收入超过保障线的及时取消其享受资格,并对他们讲清政策,做好思想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清理退出不符合政策的低保对象****户***人,在清理调查的同时,及时发现符合条件因各种原因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新增低保对象***户***人。在“应出尽出”的同时做到“应保尽保”的动态管理。

四、以群众参与为依托,“社会监督”防“缺口”。

为保证低保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防止低保审批、监管上的

缺位现象,县民政局以群众参与为依托,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监管。一是在各乡镇民政办设置低保政策公告栏,将城乡低保有关政策、申报程序、享受标准、审批时限和监督电话等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群众监督有据、举报有理;二是全县聘请1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低保监督员,参与低保调查和评议,增强工作透明度。三是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低保工作,倾听他们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请他们向领导汇报低保工作,为在依法施保方面争得了领导的支持,为取消刘家咀社区部分不符合低保政策的被征地农民低保享受资格奠定了基础。四是县乡各级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低保案件进行了及时调查、认真处理、限时办结,为改进各项工作、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奠定了坚实基础。五是县设立低保资金专户,实行社会代发放,低保户凭

存折到各邮政所领取低保金。六是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督查考核,配合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全县低保审批、资金发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进行纠正和督办,保证了全县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推进。对乡镇低保进行细化考核,并且将考核分数与乡镇民政工作经费直接挂钩。

为了确保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民政局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财政、监察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积极筹措低保资金,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争取县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支持,在低保对象子女就学、治病医疗、务工经商等方面给予优惠减免政策。

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举措,为我县“两个建设”的顺利推进做出更大的贡献。

***县民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民政局积极做好低保审核工作

为了全面加强和规范管理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畅通动态管理下保障对象进出渠道,确保低保资金真正发放到贫困群众手中,民政局对全区范围内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了全面审查工作,并将档案进行重新分类、规范化管理。主要做法是:

一是领导重视,各部门协调联动。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入户核查工作,确保低保资金“应保尽保”,保障低保资金运行安全。区民政局低保办公室、各镇(街道)民政办组成联合小组入户核查,成立了低保审批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低保审批工作。

二是细化程序,认真核查,分类施保。核查工作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进行,从申请、受理、审批程序和入户调查表、审核表的填写都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强化了分类施保,按档救助,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划分三个补助档次,确保困难家庭得到相应的保障待遇。

三是强化措施,严把低保入口关。在审批工作中,实行了 “三把关”:一是严把表格发放关。对调查表、审批表的发放,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领取。严禁任何个人领取,有效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二是严把审查关。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低保资料不完整,提供证明不齐全的,

直接退回乡镇,重新上报。三是严把审批关。将全区每户每人情况一律上报审批委员会讨论,实行集体研究审批,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优亲厚友”、“以权定保”,最大限度维护了群众利益。

全区低保核实、审批工作历时十三个工作日,现已全部完成,共审核低保对象5445户,取消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低保对象174户,需要补充材料的低保对象65户,审核的覆盖面为100%。坚决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的发生,做到了应保尽保。

第三篇:信宜市民政局低保股:

我们是信宜市重点优质对象的特困低保户。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是特困低保对象,地方低保股,要及时准确足额存入每个低保对象账户,可你股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每月的低保款都拖欠一个多月时间没有准时存入低保账户,特别是2011年7月以来拖欠低保款极端严重,2011年7月份的低保款9月9日才存和低保账户,而8月份的低保款至今还未存入低保账户。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求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的要求。标准按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从当年1月份开始,逐月落实到位。同时广东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财政厅、监察厅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7月11日起至9月30日止共计发3个一次性价格上涨补贴,标准按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8元。你股迟至今天还未落实,这对全市低保对象切身利益的一个严重损害。请你们及时作出明确的答复,同时彻底改正拖欠全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款的不作为现象,否则,我们全市低保对象将会向上一级提出申诉。

信宜市全体低保对象2011年9月23号

第四篇:民政低保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民政时间:2011-06-08 0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城市低保方面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大,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最近的检查以及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地区低保工作审计反馈的情况看,还存在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问题,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落实好“全国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制度

低保对象认定是城市低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才能确保这项民生实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得到保障,也才能确保“应保尽保”的制度目标顺利实现。针对近期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低保对象认定不准问题,各地要严肃查处,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杜绝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的各种漏洞。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实施城市低保操作规程,从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收入核定、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依、便于操作。

二、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

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各地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市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各地应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并依据这些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

(三)规范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

(四)规范家庭收入的减免类型和金额。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可以减免的类型如独生子女费、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等,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在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对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等家庭申请低保的,应及时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改进低保对象认定方法

(一)由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受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备街道和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

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常年公示。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六)加快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建设。要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精心研究各类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尽快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商收入核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

四、做好低保对象认定排查工作

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排查。一是查制度规定。确保与低保对象认定有关的各项制度健全、翔实,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二是查制度落实。通过排查,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摸清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应退尽退”。三是查问题纠正。对有关部门反映的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信访等个案,要认真核查,及时纠正。排查的具体形式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来源:陕西民政厅时间:2010-11-02 09:48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

(五)实行动态管理;

(六)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根据我省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暂定2007—2008年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693元/年•人。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693元的补到693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可适当高于此标准。

第八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

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县级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

(八)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将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

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中、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中、省资金重点补助财政困难地区。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县财政分别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和1%安排预算;

(二)中央财政补助;

(三)省级财政补助;

(四)社会捐助款。

第十三条 市、县每年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年保障标准、人数等因素测定,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资金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财政预算,按期拨付。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民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查和发放程序。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将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或不按规定公布申报和发放情况的,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设区市或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

以下提供一篇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给大家参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自1996年和1997年分别建立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我们坚持整体规划、精心实施、多途并举、相互配套、规范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摸清底数,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现就当前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下步对策建议,作简要阐述。

一、城乡低保现状

我市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别建立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之初,我市城市和农村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0元和每人每年600元。之后,城市低保先后四次提标,分别是1999年7月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2005年1月调整为280元,2007年1月调整为300元(其中环翠区、高区、经区和荣成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文登、乳山两市为280元),2009年1月调整为330元(其中乳山市为300元)。农村低保三次提标,2003年8月调整为每人每年800元,2007年1月调整为1000元,2009年1月调整为1200元。截止2008年底,全市累计保障城乡低保家庭19312户、34078人,其中城市低保869户、1808人,农村低保18443户,32270人。累计发放资金2535.2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发放保障金512.7万元月人均补差约236.3元;农村低保发放保障金2022.5万元,月人均补差约52.2元。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市低保保障比例低。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对象869户,计1808人。按2007年非农业人口119万计算,城市低保保障比例仅为0.15%,远远低于同期省内其他城市的水平,列全省末位。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比例与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一个地区经济越发达,社会事业发展越均衡,则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就越小,保障比例就越低。从省民政厅公布的2007年底全省17地市城市低保保障比例看,、烟台、青岛、潍坊、东营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分别排在倒数第一至第五。二是我市目前劳动力短缺,就业充分。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760元,在一个人充分就业的前提下,一个家庭只要再有很少一部分收入,就能超过低保线。因而目前我市保障的低保对象大多是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病人和老年人等,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很少被纳入低保范围,这也是我市低保比例低的另一个原因。三是我市结构性失业问题不突出。从全省低保比例排在前面几个城市的情况看,都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以枣庄为例,该市以煤炭产业为主,随着资源的减少,很多煤炭企业面临转产,因而造成的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失业人员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只能依靠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其生活困难。因而该市的低保比例达到了5.17%,为全省最高。与枣庄相比,我市这方面的压力就很小。四是我市确有一些因素影响低保保障比例的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不合理。目前,市级财政只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保障资金的40%,其他市区由所在市区自行解决,考虑到财政负担问题,各市区在标准的掌握上一般从严。

2、跨市区低保对象申请难。由于低保资金基本由各市区自行负担,所以对部分户口与常住户口不统一的对象申请低保,各市区往往互相推诿,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负担。

3、部分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居民至今未被纳入。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原居民,土地被征用的库区村居民等。

(二)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大。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两者之比为3.3:1,远低于城乡收入之比2:1。

(三)城乡低保制度具有先天不足性。城乡低保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有救无类”和“差额补助”,即执行收入一元化标准,不论身份如何,只要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就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反之则不行,以此来保障低保对象生活水平的一致性。这一政策表面上是绝对公平的,但实践中却带来一系列难题:一是部分特别困难的家庭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这样家庭,虽然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却因偶遇大病、大灾、人身意外伤害和支付子女高额学费等,造成收不抵支,实际生活水平远低于低保水平。由于城乡低保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执行收入一元化标准,只考虑家庭收入,不考虑家庭实际支出,致使这部分特别困难的家庭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二是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准确核算家庭收入,是搞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关键环节,也一直是困扰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老大难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城市居民家庭的显性收入和固定收入容易计算,但隐性收入和弹性收入却难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由于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收入难以货币化。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再加上核算家庭收入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工作成本较高。所以很多情况下,只能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都可接受的区间内估算一个“模糊收入”或者简单地以社区居民公认的贫困户、困难户作为衡量申请低保对象的标准,致使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未被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差额补助”无法做到精准化。按照“差额补助”政策,理论上能够保证每个低保家庭收入的均等化,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比如,在城市低保标准每月330元,人均家庭收入329元的情况下,每人每月应享受1元的低保补助,但实际工作中无法做到这一点。对人均收入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来说,可能出现两种结果:要么沾光,被纳入低保,实际补助水平高于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要么吃亏,被排除在低保之外。

(四)落实镇级配套资金困难较大。按照我市现行的保障资金负担方法和比例(市级财政只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保障资金的40%,农村低保负担全市低保保障资金的20%,其余由各市区负担),市、县两级低保资金落实困难不大,但到镇级却有较大困难。主要因为费税改革后,农业税、农村特产税和“三提五统”都被取消,镇级财政收入大幅下降,30%的低保配套资金成为镇级财政巨大的负担。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低保资金难以足额发放,影响保障对象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使镇、村两级人为地提高农村低保“门槛”,使应该享受低保的家庭难以进入低保范围。

(五)配套政策滞后。我市于2004开展了医疗、教育、住房“三项救助”工作,但救助对象局限于城乡低保对象,政策不够规范完善,有些甚至不够合理。2006年以后,我们在实施大病救助、慈善助学活动时,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有效地缓解了部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但社会救助应以政府为主导,慈善为补充,大病救助、慈善助学是纯粹的慈善救助,活动的开展受制于善款的募集,不能形成长效机制。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分类施保和边缘家庭临时救助等政策尚待出台。

(六)无专门机构和经费保障。根据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各级必须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和办公场所,市区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名低保对象20元,镇(街)不低于10元,社区(村)不低于15元。以上共计每名低保对象年工作经费为45元。目前,市级刚成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但未正式开展工作。各市区无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更无专门的工作经费,特别是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目前我市镇(街道)级民政仅设民政助理员岗位,配备1-2人,而且是兼职。需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民政工作。由于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以后,镇(街)、村(居)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严重制约了城乡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扩大城市低保范围。近期政府将出台文件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城市低保的比例。同时我们也取消“人户分离”的限制,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后提出申请。

(二)科学地确定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应依据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布。保障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确定过低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定过高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和不劳而获的思想。同时,在低保提标时,我们应适当加大农村低保提标幅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距,使农村低保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比例更加合理。

(三)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应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方面进行核算,对隐性收入和弹性收入通过调查评估确认,对不能确定的行业收入,可以调查制定全市主要行业最低工资评估标准参照执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加过程的投入费用,才能计算出实际收入。另外,可以建立城乡居民收入核算评估组织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算任务。

(四)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议较大幅度地提高市、县两级的负担比例,压缩乡镇财政的负担比例。具体是城市低保由市财政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资金的60%,负担其他市区的20%;农村低保市财政负担全市低保资金的30%,将镇级负担比例压缩到10%以内,并由各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调动各市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积极性。

(五)完善低保配套政策。近期政府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对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的对象、标准、资金来源、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实行分类施保制度。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在原有的“三项救助”基础上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救助项目,从生活、医疗、教育、农村危房改造等多个方面对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实施救助。

(六)设立低保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随着城乡低保扩面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各地城乡低保人数都有大幅度增加,具体工作极其繁重,因此市、县、乡、村各级有必要配备相应机构和工作人员。由于大量的具体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中进行,因此要特别注重在乡镇(街道)设立低保工作站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低保工作。村(居)委会可从村(居)干部中派出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相应的低保工作。对于编制落实困难或暂时无法落实的,可由民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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