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

2022-04-28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如: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从而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使其能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 篇1:

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现状分析及提高对策

[提要]公民法律素质是一国国民素质的一种体现,直接关系到一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也是一国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民法律素质一直偏低。这将严重阻碍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应采取相应对策来培养与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

[关键词]法律素质;现状;对策

[作者简介]贺胜兰(1964-),女,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思政部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政教育。(江西南昌33008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做出的治国理政战略部署,提升了法治地位,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的新的起点,具有里程碑意义。目前,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相对贫乏,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偏低,这些问题将阻碍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研究培养与提高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素质的基本涵义

一般而言,法律素质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的综合体现,是公民的内在观念范式和外在行为方式的统一。包含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各方面。

二、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1986年实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以来,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观念和习惯正逐步养成,但也要看到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的整体状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还较贫乏

1.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有一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组成的司法队伍。在我国的司法机关中,未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从业人员仍占相当比重,这种现象在基层司法机关尤为严重。很多法官、检察官是转业军人,在我国未实行司法考试之前进入了司法机关,目前这些人还有一大部分在岗,他们是在边干边学的过程中去了解和运用法律的。很多时候,他们是凭着自己的阅历、经验或内心的正义感而不是根据专业法律知识判案的。

2.一般公民法律知识还较贫乏

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的贫乏体现在对法的内容,什么是违法及诉讼程序还不清晰,他们普遍认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应该由法律专业人士来掌握的。

(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较淡薄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淡漠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为数不多,大多是自认倒霉或是寻求法律之外的办法来解决。有些人对该尽的义务不尽,聚众围攻执法人员,殴打执法人员等,这表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

2.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还比较淡漠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水平不高,仍然习惯于简单的行政命令,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程度不同的存在,这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有些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有的执法人员甚至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充当地方黑势力的保护伞,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我国有些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强

我国有些企业法律观念淡漠,背弃诚信的商业法则,制假售假,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毒奶粉、苏丹红、毒馒头等事件的频频发生无不说明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漠,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漠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忽视诚信立企,淡忘自己的社会责任,最终会被市场遗弃。

(三)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热爱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纠纷后,要么私了要么以非法途径解决,有的甚至还酿成了悲剧。近年来依法维权的现象虽有所增加,但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这与法制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总之,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公民,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公民只有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因此,应采取相应对策来培养与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

三、培养与提高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丰富公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1.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言行举止代表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也对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和用法起着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领导干部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才能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也只有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会对社会大众产生巨大的示范带动效应,从而推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展开。

2.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对象是青少年。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建设祖国、实现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使命。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抓住这个关键。在学生时代,抓住学校教育这个主渠道,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培养他们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对将来走向社会,抵制不良现象的诱惑,防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3.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对象是农民。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近14亿人口有8亿多在农村,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都不高,法律素质就更低。在农民的意识里,法律只会约束人,而不会保护人。他们惧怕法律却不懂得自觉遵守法律,更谈不上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农民的普法教育必须根据农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用法律知识武装农民,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还没有形成。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主要取决于其经历。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认为自己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甚至以身捍卫法”。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才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因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应做到: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公正。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全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他们一旦违法乱纪,比一般人员违法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更为严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工作人员如不严格守法,对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将带来致命的消极影响,它会直接影响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最终会妨碍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而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因此,公正司法对于培养和教化公民,使之产生对法律的敬仰作用巨大。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都能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积极的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职工作人员要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的实践,不断提高公民对法律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

2.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既是公民学习依法治国理论的过程,也是公民参与依法治国实践的过程。在实践中,不仅能学到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受到潜移默化的法治熏陶。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者的惩治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责任,让违法者无处遁形,以树立法律的威严。对违法犯罪责任的追究和制裁客观上会加大犯罪者的风险和成本,使违法犯罪者得不到任何的“好处”,客观上也促使他们知法和守法,维护法律的秩序,加强法律意识。

(四)营造法治氛围

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和文学艺术作品,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着特殊的号召力、凝聚力、说服力,所有的思想文化阵地和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意识、提示用法途径、倡导法治精神、弘扬诚信正气、鞭策违法现象,从而激励人们培养法律观念,使公民既能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又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上官涛]

作者:贺胜兰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 篇2:

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探析

摘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如: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从而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使其能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公民

文献标志码:A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高校大学生作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律素养如何既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个体能够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个人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本保障,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法律权威意识。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 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 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 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自由平等意识。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中宣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 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

2.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 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 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23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6.

[5]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51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王薇]

作者:陈冬丽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 篇3:

浅谈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法律信仰问题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公民法律信仰方面存在的问题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绊脚石。本文以法律信仰作为出发点,通过对法律信仰内涵的解读,分析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途径,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信仰

作者简介:任奕(1993-),女,内蒙古阿拉善盟人,西安工程大学思政部,2014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张宝亚(1960-),男,陕西周至人,西安工程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其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且主观的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换言之,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全体公民对于法律的理性把握,同时将此种情感升华后达到对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最高境界。公民的法律信仰表现为对法律的普遍认同、谨慎遵守和自觉运用。

(二)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我国大力加强建设法治国家的力度,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各项规章制度日趋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精神层面的指导又需要制度方面的保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信仰在赋予法律以权威性的同时,更能激发公民自觉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作为依法治国原动力的法律信仰,是公民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勇于维权的勇气;是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保护自己的决心;是面对不公时主动监督的态度。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第一,公民对于立法产物陌生。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并颁布,使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都达到了“有法可依”局面。然而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所带来的弊端是公民对于大部分法律法规不知晓,难以通过自身力量来界定违法行为。对于法律强烈的陌生感使得法律信仰的生成更是无从谈起。

第二,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方面的问题。“依法行政”是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服务人民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执法与司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将法律和法定职责抛之脑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公民建立起法律信仰。

第三,司法不公、腐败等现象严重。司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屏障,在实现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方面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司法环节存在的不公平、腐败现象等严重摧毁了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及法治社会的构建。

第四,公民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受到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被置于道德之下的地位。在做事时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然而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是“合理但不合法的”,最终触犯法律的底限。由于公民对于法律无亲切感导致主动使用法律,利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用“无讼”、“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来面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法律的实效性难以充分发挥。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封建特权思想的长期存在,法律信仰无从产生。秦朝时,我国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行动唯君命是从,在这样一种高强度的“人治”统治之下,法律无法占据权威地位,因此没有适合法律信仰生成的土壤。君主自己制定出的法律往往在于维护自身的统治,并未针对臣民的切身利益量身打造,同时传统的“法即刑”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公众对于严苛的律法所表现出的更多的是恐惧,信仰之情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又一原因。法律工具主义是强调法律本质及法律功能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存在的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只是作为统治阶级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具。这种极端的思维观念忽视了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等,彻底将法律世俗化和工具化。更为严重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工具主义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声音。人们因受到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更多的是害怕受到法律的惩戒,因而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的存在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损害的同时也摧毁了公民对于法律的情感及信仰。在我国当前的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腐败是人民群众反响最为强烈、意见最大的。法律其自身在没有被遵守和适用的条件下是无法激起公民的信仰及拥护的情感的,只有在得到正确而公正的适用时,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才会被激发生成。然而当前司法环节中频发的司法腐败案件严重损害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更有甚者,在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法律信仰的培育。

最后,普法教育不足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一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普法教育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普法宣传主要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宣传普及,忽略了对法律内在伦理品质的宣传。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只有了解了事物的本质后才能更好地掌握该事物,明了法律条文背后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才能激发起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第二,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不关注宣传的后期实效,往往事倍功半。常常形成的局面是前期做了较为充分的普法工作,后期不去落实工作是否取得一定成果,不管不问;第三,各地区对于普法的重视程度及法律宣传力度不一,尤其表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普法工作力度不够,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难以实现普法工作的预期效果。

三、培育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过程中,如何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就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第一,健全民主化的政治体制。进一步明确党和政府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保证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民主的基础上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公民的主体权利,同时为民主提供一定的法治保障。

第二,清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普法宣传时着重对法律精神的宣传。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公民大多认为法律与日常生活无太大关联性,以致于忽略了法律的重要性。必须要清除这种不良影响,将法律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内在精神广为宣传。政府部门可以邀请专家、知名律师等定期走进居民社区开展法律大讲堂,激发公民的法律信仰,从而自觉遵法守法用法。

第三,严格执法,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定期组织执法者对于执法不严反面案例的学习,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时刻警醒自己严格执法。同时,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者,在追究其自身责任的同时追究其直接上级领导的责任,加大领导对下级人员严格执法的重视。

第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关注司法活动公平。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关键一步。司法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督促他们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办“关系案”和“人情案”。

[参考文献]

[1]贺然.法治“困惑”呼唤法律信仰[J].法制与社会,2011(1).

[2]卢泽铭.法律信仰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J].学术论坛,2006(08).

[3]王秀鹏.论法律信仰的培养[J].桂海论丛,2011(3).

[4]魏敦友.再评“法律信仰”—向许章润先生汉语法学的进言[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作者:任奕 张宝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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