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立案制度完善法律论文

2022-04-10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法院执行立案制度完善法律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法院执行立案制度完善法律论文 篇1:

立案登记制5月实行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从审查制转向登记制,其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司法技术的转换,也是司法观念的变化。立案登记制与之前立案审查制的本质区别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最大程度上保障群众诉权。

法院压力加大

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一旦实施必然会使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所不能比拟的,在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是否有能力审理这些案件还是一个未知数。

“你有时间去看看法院立案庭吧,根本没有人来立案,都等着五一之后呢!”北京市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告诉《民生周刊》记者,“立案庭挡不住案子了,一线办案法官将面临更大的工作负担,初步估计会增加20%的案件数。”

据了解,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显然会引起案件增量,如果在司法资源不增加的前提下,保障这些增量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是各级法院面临的巨大挑战。

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审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登记前登记要件的审查,审查诉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二是登记后即立案后审理要件的审查,审查登记所立之案是否为真正的可审案件。

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说,过去社会上普遍流传着“立案难”,这次改革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系统将在立案环节上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比如老百姓到法院立案材料一下子带不全怎么办?“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以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我们必须先收下,需要补充的耐心告知,等材料收齐以后,能立案的当即立案,当即不能立案的最长七天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保护公民诉权

“立案要排队拿号,有时要排很久,一上午都立不了,还得下午再去排。”结合自身从业经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梁雅丽律师说:“立案审查过严,根据民事诉讼法,只要符合立案四个条件就应立案,但个别法院立案法官会主观判断被告是否告对了,或证据是否充足,并以此为理由不给立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四个硬性条件(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才会给立案,但凡其一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

为什么难立案?有基层法院法官大诉苦衷,立案庭有时可以“挡”住案源,减少一些案件,这样可以给一线办案法官减轻一些工作量。

梁雅丽律师分析认为,“立案难”问题还集中表现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还有一些面广量大,法院难以承受的民事纠纷案件中。

2015年最高法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出台规定明确登记立案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设门槛”。从制度上、源头上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金山认为,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地实现,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

立案依据: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通过552个条文对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

《民诉法解释》中关于建立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某高级人民法院就曾经下文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这样的结果是,当事人告状无门,从而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

有专家指出,立案审查制下,法院收到诉状之后,先审查,后立案。立案之日,即为立案程序的终结之日。整个审查均处于立案之前,属于典型的案外程序,缺乏公开性、规范性及程序保障性。立案登记制下,诉状登记即立案,但此时的案件僅是基于诉状而形成的“诉案”,并不考虑案件是否具备审理要件、是否适于审理、是否为程序上的“可审案”。

从理论上看,立案审查制并非存在天然的漏洞,对诉讼案件实施必要的审查,无可厚非。只是司法实践中,被“歪嘴”和尚念错了经。很多人连最基本的诉权都没能得到保证,一道“立案难”的门槛,就将他们拦在法院大门之外。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立案依然需要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对于管辖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在于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作者:张兵

法院执行立案制度完善法律论文 篇2:

立案登记制在湖南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将对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起到多大作用,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在立案环节存在的障碍和问题能否得到彻底解决,各级法院对此又会作哪些准备,这些准备工作的进展如何?最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对湖南省多家法院及上百名诉讼参与人进行了调查走访。

受案窗口长队消失

2015年4月13日上午8点40分,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陪同一起债权纠纷的原告诉讼代理人邓超才律师体验了一回“立案程序”。

在安保人员的指引下,前后不到一分钟时间,完成了身份查验,通过自动安检门,记者顺利进入法院大厅。

在导诉台工作人员指引下,邓律师通过自动取号机,拿到了A008号的字样号牌,进入立案大厅。

天心区法院立案大厅设置了5个窗口,其中3个立案窗口、两个缴费窗口,每个窗口有1至两名工作人员。大厅等候区设有资料台、休息椅,墙上悬挂了立案流程、诉讼须知、诉讼费缴纳办法、虚假诉讼识别须知等公示牌匾,一目了然。旁边设有当事人休息室、诉前调解室和信访接待室。

导诉工作人员不时走到等候区,询问等候人员是否已填写,并耐心提醒立案当事人准备好资料、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当事人领取《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清单》后,在等候区填写着。“以前都是要法院审查确认立案时,才能领取这些表格填写,现在一到大厅就可以直接领表填,方便多了。”经常与法院打交道的邓律师对天心区法院的这种服务很是满意。

邓律师今天来立案取了个3号牌,他计算了一下,从走进立案大厅,到办理完立案手续,前后只花了不到5分钟时间。“要是在一年前,这种效率根本不敢奢望。过去在立案大厅没有一次不是排长队。”

他很形象地给记者比划了一下:去年他来立案时,前面整整排了6个人,每个人的办理时间都在20分钟以上,因为立案法官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立案材料,然后发放表格填写,再交给在隔壁办公的立案庭庭长签字,接着到缴费窗口开票,再到银行窗口缴费,如此一来,至少得花上个把小时。

“很顺畅,材料交上去就立案了。”邓律师告诉记者,“最近几年,我所代理的民事案件基本上没有遇到立案难的问题。”

“立案登记,因省去了审查环节,使一切变得更加便利。”邓律师对此项改革充满信心,“以前那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也有望得到遏制。”

在受案窗口工作已经15年的肖法官也很有感触:“以前为应付绩效考核,常以各种理由在年底推诿立案,每到那时也是立案大厅最热闹的时候,当事人的埋怨、不理解甚至非理性宣泄行为经常在这上演。一旦那个节点一过,立案数量立马迎来一个井喷式的增长,因为前面积压的太多了。现在搞立案登记制了,我们也省去了很多烦恼。”

“在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新常态下,优化诉讼服务功能、简化立案流程是提升立案效率的必然趋势”。天心区法院副院长洪炎说,“天心法院还将继续完善诉讼服务,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将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预约立案等功能集为一体。”

最近两周(2015年4月上甸),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短信的方式至少调查访问过80名左右的执业律师,走访过湖南多家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印证了上述说法,一般的民事诉讼现在已经不存在立案难问题.,

“特殊”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尚存门槛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戴万赢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一次在长沙某专门法院的立案经历,起因是2015年1月23日,戴律师从长沙回家乡溆浦办事,网上购票时票已售完,便先买一段,上车后再补票。他以74.5元的票价先购买了K577次长沙至娄底的硬卧上铺票,到达娄底前,他主动要求补票,却被要求支付83.5元价款。

戴律师认为:“长沙至溆浦的硬卧上铺票价为100.5元,铁路部门却要求多支付57.5元,这不合理。”经过查找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戴律师决定向某铁路法院提起诉讼,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2月3日,戴律师去某铁路运输法院申请立案。“没想到,法院收材料比想象中痛快,在详细审查材料并询问相关问题后决定收取材料,开具预缴诉讼费单据。”戴律师很庆幸,因为他知道“这是个比较特殊的公益诉讼案例,被告方是大型国字号企业”。

“就在当天上午,各大网络媒体也曾爆出这样一条消息《消保委状告铁路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月未立案》,这会不会给该案蒙上一层阴影呢?”戴律师内心曾一直担忧。“缴费完成后,该院立案庭的法官说,铁路运输法院的系统比较特殊,这个案子需要审批后才有案号,让我七天之后联系法院,到时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天之后,戴律师打电话催问,法官说是因为系统故障,案号还没有批下来。就在戴律师以为这个案子要黄了的时候,2月11日,法院通知已经立案。开庭日期为3月17日。

“没想到,之后又变了。’

2月28日,该铁路法院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变更。变更到什么时候?“不知道!”

此后,戴律师分别于3月13日、3月16日、3月26日多次前往铁路法院提交补充证据及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询问何时开庭,至记者发稿时为止,仍无准确消息。

戴律师尽管不满意,好歹他的案子还是立上了。而刚刚经历完一次行政诉讼的攸县村民李先生,则比戴律师吃的苦头更多。去年,李先生状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时,到法院立案前后就跑了5次,第一次去立案庭递交材料后,得到的回复是先要交行政庭审查。第二次找到行政庭,说会在7天内予以答复。第三次补交了几份材料……如此繁琐的立案程序,让身体不便的李先生吃尽了苦头。

得知新行政诉讼法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李先生很是欣慰,也充满着新期待。要是当初有这么好的制度,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啊。

专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黄律师介绍,行政案件立案难是通病,以前法律虽然规定7日内要给予是否立案的书面答复,但实践中对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往往口头告知,而且不会说明理由,对此也没有很通畅的救济渠道。

“司法服务应当更便民”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对立案登记制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的出台,也对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可以说,立案登记制的执行思路更明晰了。

当民众能以更小的代价,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他们终将变得理性、平和。

“2015年新年伊始,我们就根据司法改革的有关.精神,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简化立案流程,畅通公平正义的首道防线,让司法改革更多地惠及民生。”天心区法院马贤兴院长说。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使得公民诉权得以伸张,依法维权更加容易。由“先审查,后立案”变为“先立案,后审查”,减少了不规范、不透明的案外程序,从而让从诉状接收到要件审查,直至案件审判的一系列过程,都置于完整、前后连贯的体系约束之下,实现了整个司法,力、案链条的延伸与闭合。

据了解,天心区法院自2015年1月起,对受案做到: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决。

面对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新挑战,天心法院根据司法改革的有关精神,启动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以大审判格局促审判生产力解放。

据了解,天心区法院针对各部门、各岗位忙闲不均的情况,以“3+2”模式将72名一线法官和57名聘任制书记员组建成25个审判团队,审判团队分设各审判庭室,实行审判长负责制,以法官人均年结案100件为基数对每个审判团队设定办案任务,对庭长兼任审判长的团队办案任务减少40至50件。打破原来法官在同一审判岗位工作十多年仍难调整的惯例,52名法官异动了审判岗位。

本着基层法院民事法官应该是“全科医生”的理念,要求除刑事、行政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外,其余17个审判团队都必须办理普通民事案件,民事法官都必须具备处理各种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能力。在审判执行团队,审判长处于中心地位,享有对本审判执行团队有关案件事务的管理权。审判长合议案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案件文书不再由庭长签发,除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外,所有法律文书均由审判长负责审核签发,审判长草拟的文书均由自己直接负责。

“立案登记制对我们法院和法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办案任务和压力也必然会增加。”马贤兴院长坦言,“这也在另一个层面倒逼法官要不断努力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水平。”

“立案不能等同于审案,只要形式要件齐全,当事人信息真实就应该立案,至于案件争议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那是审理的范围。”刚从天心区法院立案大厅办理完立案手续的刘先生对立案登记制也有自己的体会,他对天心区法院的超前做法很满意。

作者:廖隆章 何鑫

法院执行立案制度完善法律论文 篇3:

立案登记“成绩单”背后

“我们已经把人民法院‘立案难’这顶帽子扔到历史的垃圾堆里。”2015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的发布会上说。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应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5月1日起,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被诟病已久,立案难和申诉难、执行难并称为法院系统突出存在的“三难”问题。改革之后,从审查到登记看似是两个字的变化,但意义深远。

此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对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在立案审查面前,不少当事人被挡在法律的大门外“求告无门”。而现在,法院“宽进口”,不再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核对形式要件,除了法律法规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诉状一律接收。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

这是司法改革大潮下,首先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

在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此前可能被抑制的案件“黑数”面前,立案登记制被称为“法院最坚决、最彻底的一次改革”。民众自然是“喜大普奔”,热情拥抱这一新的制度。
此前,在立案审查面前,不少当事人被挡在法律的大门外“求告无门”。

北京市基层法院一名法官对《财经》记者称,有当事人到法院要求立案,起诉书都不写,“他说,现在不是立案登记制嘛!你先给我登个记不就完了”。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需要代写诉状的当事人明显增多,仅在上述法院,“这半年多,诉讼服务中心的志愿者,代写了几千份诉状”。对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一名刑庭法官也深有体会,刑事案件的增量部分主要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但多数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又不能拦住他们不让起诉,一旦立案就得审理”。不少法院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诉求”。比如,有当事人起诉演员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有当事人起诉称被人在身体里装了窃听器,还有当事人要起诉自己。

这种情况被法院称之为乱诉、滥诉,“动辄起诉,不计后果”型,虽然释放了当事人的多元需求,但给法院带来诉累之苦,更加耗费了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

当然,除了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外,在法治化的艰难进取中,不易过多苛责普通群众是否具有正确的诉讼观念或者能否理性维权。

毕竟,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新的制度推行,参与其中的司法部门和民众都需要一段适应期。

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有余,我们更需要观察的是,立案登记制是否真正实现了该制度立意的初衷?司法部门及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等是否做好了准备?

在立案登记制运行一段时间后,不少法院都晒出了立案登记的“成绩单”。

11月15日,最高法院通报称,自实施立案登记制至9月30日,全国法院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去年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

从各地一些法院零散发布的数字看,案件增幅并无一致规律,甚至在各地差异较为明显。比如,在山西长治市城区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半年来,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同比上升2.1%,其中行政诉讼同比上升23%。在四川宜宾市,新制实施半年内,两级法院登记立案总数同比上升7.5%,其中行政一审案件上升242.9%,刑事自诉案件上升133.3%,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上升350%。而在浙江台州,两级法院立案总数同比增长18.5%。

目前,尚未见到有翔实全面和各地法院统计口径一致的数据公开发布。仅从公开的数据看,同期增加的案件量主要集中在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具体到哪些案件类型或者案由增幅明显,亦无更加详细的数据。

这与多名律师和法官的个体感受大致相同。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强主做征地拆迁案件,就他的观察看,行政诉讼立案情况改善很多,他代理的案件,“基本都给立了,但各地法院落实程度不一,有些法院不能保障在七天内登记立案,拖沓的情况不少。”

此前的“立案难”在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尤为突出,也是民意沸腾所在。其实,立案登记制最大的意义就是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

当然,立案数量上的“成绩单”只是制度最初的“胜利”,止于在数量上追求“点赞”或者现在就说法院“彻底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还为时尚早。

两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此前行政案件立案数量的基数太小,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仅占案件总量的约0.96%,这部分案件基数小因此增幅格外明显;二是行政案件原告败诉率高。11月2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0年以来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时说,五年来各级法院判决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比率是9.1%,再考虑不少数量的行政案件最终调撤,原告胜诉的比例比9.1%还要低。

杨强亦感受到,行政案件立案数量增加的同时,“裁定驳回原告的数量也在增加”。

新的行政诉讼法与立案登记制同日开始施行,这也带来了立案上的变化。新法规定的“双被告制度”,即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及由此带来的管辖上的变化,导致有的法院行政案件增速明显。

有法官就其观察到的情形向《财经》记者分析,其所在地区增加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就属于这种“双被告”类型。还有一部分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一些行政行为不可诉或者并不违法,当事人就采取以信息公开为诉由的形式,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口袋案由。还有的是把行政行为分拆起诉,一诉诉多个甚至十几个被告。”

新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但依然沿袭旧版风格,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诉讼,但对于中间地带怎么办?真正“立案难”的那部分案件能否得以立案?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历史积案、地方经济发展中涉众型政策性案件等,即使成功立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又该如何妥善审结,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

因此,在面临这种尴尬情形时,立案法官在立案登记制下“两相夹击”内外不讨好。多个立案法官表示,有些案件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会指着法官鼻子骂。而一些难度大的案子立案之后,负责审理的法官就会指责立案法官业务水平低、随意立案等。

法官的办案压力增大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同步推进、法官流失现象加剧情形下,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从今年8月开始,不少法院都启动了“白加黑”、“五加一”的工作模式,以赶在年底结案前能在结案率上有个漂亮的“成绩单”。今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坚决取消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仍是约束指标,否则案件久拖不决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如何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改革者显然应该更加深入基层法院提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此外,最高法院还提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以应对案件激增,并提出“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衔接、协调。

但目前仲裁、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潜力远未被充分开掘。以去年为例,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13660件,与各级法院庞大的受案数对比,只是后者的0.73%。

这与民众对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认知不够或缺乏信任不无关系,当然还与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培育不够有关。现实中,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既缺乏资金支持,又缺少社会、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而若应对立案“爆炸”,切实发挥社会治理、行政管理等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还需完善机制建设。

作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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