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

2022-09-02

第一篇: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对本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和管理。

3、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按照工程类别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逐级上报。

2、各级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相应级别质量问题的处置,组织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工程部门负责制定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安质部负责监督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5、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质量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三)处理程序

1、质量问题的报告

(1)发现质量问题的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采取救援行动。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未造成安全、工期、信誉影响的,项目经理部在 24 小时内上报到公司、局成立的工程指挥部。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内的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30万元但严重影响到施工生产的安全和企业的信誉,必须在 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局安全质量监察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的;

(2)质量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的;

(3)有意缩小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3、质量问题的处理

(1)处理程序:质量问题调查→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根据事故大小对整改方案进行逐级审批)→问题整改→鉴定验收→提出改进建议→保存处理记录。

(2)发现质量问题时,项目部应对质量问题进行初步判定;项目质检人员应要求相关作业人员立即停工, 在不合格处设置明显的标识, 以防止在处置前转入下道工序。

(3)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局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或局工程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 10 天内报公司,15 天内报局;一般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质量问题处置可采取如下方法: ①返工处理; ②返修处理; ③让步接收; ④降级处理; ⑤不作处理。

(5)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概况、事件或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措施、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改进的建议。

4、 质量问题的整改及验收

(1)根据质量问题等级分级制定质量问题整改方案,根据问题类型对整改方案进行逐级评审、批准。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制定整改方案,逐级报审,由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制定整改方案,评审后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整改方案报局相关部门备案。

③对一般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门制定整改方案,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整改方案报公司工程部。

④质量问题经整改后必须重新检查、验收,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2)处理方案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督单位批准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对于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及完成后的相关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项目部保留质量问题评审和处置的相关记录。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

构安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1、 一般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费用在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 重大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

3)、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元以上那个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当日报告分公司经理和总工办;

2、重大事故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四、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处理:

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设计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按方案处理,并经设计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合格;

2、 重大事故处理

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经济处理

1、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200元,项目部1000元;

2、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项目部5000元;

全鑫建设公司第一直属项目部

二0一一年三月

第三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预案

1、目的:

为了质量管理过程中潜在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经济损失,在紧急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处理,保证人员和物品等安全、将实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建设工程实施的正常进行,按原定计划建成工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3、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本方案并组织实施。

3.2 公司对发生紧急事故的分公司、项目部给予帮助。

3.3 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潜在质量事故或紧急质量事故情况进行预测,制定相应的预案,并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3.4 发生紧急质量事故的分公司、项目部应进行应急处理,并迅速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领导。

4、工作程序

4.1工程质量事故成因:

4.1.1 违背建设程序。

4.1.2 违反法规行为。

4.1.3 地质勘察、设计错误。

4.1.4 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4.1.5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等。

4.1.6 不可抗力(自然环境因素)。

4.2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根据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4.3应急准备:

4.3.1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比照公司三标一体文件每月进行质量检查,并对质量检查进行记录。日常加强对员工应急知识的宣传。

4.3.2 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制定本工程应急准备和响应的预案,内容包括:

a、明确发生潜在质量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b、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

c、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对策及信息传递。

d、注明可能发生事故的场所。

4.4 应急响应:

4.4.1 当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现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疏散人员,并报告项目经理(当事态难以控制和处理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请求救援)。

4.4.2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立即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迅速按类别和登记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b、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e、相关各种资料。

4.4.3配合、协助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提供相应证据,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4.4.4 根据核签后的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项目部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处理。在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要求现场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4.4.5 项目部依据技术处理方案处理完工自检报验,有关各方检查验收后,进行处理结果鉴定(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事故责任方为施工单位时)。并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

a、 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

b、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c、质量事故技术相互理方案。

d、实施技术性处理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e、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f、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g、恢复正常施工。

生产安全部

2005.09.15

第四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兰渝铁路夏(管营)至广(元)段

LYS-3标

哈达铺隧道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办法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中铁七局兰渝铁路指挥部三工区

2012年2月

一、目的 ................................................................................... …………2

二、适用范围 ............................................................................................ 2

三、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 2

四、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 2

五、职责 ....................................................................................................

3- 12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公司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经理部安质部备案。处置方案由分部工程部组织实施,分部安质部组织验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并将结果上报局经理部安质部。

(四) 在保修期内的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承担施工的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评审、处置、验证,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安质部门备案。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在二十小时内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延时不报按隐瞒处理。

(六)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七)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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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精选)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中铁四安[2008]238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安[2009]73号),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从安全事故处理条款)。

2.1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2.2工程质量一般事故:5000元至10万元。

2.3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2.3.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3.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2.3.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2.3.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3 事故报告

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或作业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各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指挥部安全质量部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成绵乐公司相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

3.2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3.2.1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3.2.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2.3 原因初步分析;

3.2.4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2.5 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3.2.6 事故报告单位。

3.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监理站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指挥部根据监理站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站,抄报项目部、项目管理室,并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3.4 事故调查和处理

3.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4.2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3.4.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⑴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⑵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⑶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⑷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3.4.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中铁四局和成绵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4.5 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3.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3.4.7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3.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3.4.9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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