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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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 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 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规定:

(一)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第五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

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

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

(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三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

劳发(89)字第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XXX公司

第三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实施抢救,当无法控制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现场口头报告执行厂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后的书面报告必须要按规定格式填写,报送厂安全办,安全办在仔细调查后签署部门意见,送厂长审批,复印四分,一份行政,一份事故发生部门,一份安全办存档,一份公示。一般事故的报告由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完成,较大事故由厂长指定的调查组于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完成调查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权归属政府职能部门。

3、事故书面报告要准确地填写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厂规追究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坚持认真、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事故处理:

1、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2、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厂予以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四篇: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发生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应本着救人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及时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条学生在体育课和课问活动中发生身体跌倒、剧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时,任何人发现后,均应第一时间通知校医,经校医检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应立即通知值班行政领导立即用学校值班车辆送学生到最近的医院急救,并立即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到医院。在此过程中,应及时报当日值班行政领导,并进行层级汇报。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四条除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外,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的,学校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向学校提出事故处理的建议。

第五条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处理工作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直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

一、火警

1、学校教职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成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进行扑灭工作。

3、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执行火灾处理的扑救管理制度。

4、白天发生火警时,立即按警铃并通知学校,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救灾人员视火势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

5、夜间或假日发生火警时,校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当值保安马上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6、当发生火灾时,全体教职员工应保持镇定,按铃,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或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7、迅速切断配电箱总开关。

8、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的人员应迅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防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9、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二、集体活动突发事故

(1)保持镇静、沉着应付。发生事故后,决不能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2)孩子优先、学生优先。在抢救和组织疏散过程中,必须本着先学生后成人的原则进行,尤其在危急情况下,组织抢救者必须首先保证未成年孩子的安全,即使有领导在内,也应如此。

(3)就地抢救。事故发生后,对于伤员来讲,时间就是生命。在事故现场,首先要做的就是组织人力对伤员进行初步的抢救,如包扎止血、人工呼吸等。

(4)立即报警、紧急求援。事故一旦发生,就要立即安排专人向公安、医疗等部门求救,争取使医疗人员和公安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同时,还要即刻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求援,以便政府和上级部门能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更大的力量投入救治工作。

(5)维持秩序、迅速疏散。发生事故后,在救治伤员的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的工作,以利于各种抢救措施的顺利实施。如果情况危急,活动难以继续,则要由跟班教师迅速组织其他同学有组织地撤离现场,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尽快带回学校。同时,要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陪护。

三、拥挤踩踏事故

(1)明显骨折、炸伤、头部着地伴头昏呕吐应即送医院检查治疗。

(2)因挤压践踏有强烈痛感者也应立即送医院仔细检查,谨防内脏器官受伤,延误治疗。

(3)学校应及时通知受重伤学生家长到医院,了解并参与治疗意见。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故成因、责任人、证明人,以便后期依据有关法规合情、合理、合法作好善后处理。

四、工具伤害事故

(1)轻度皮肤擦伤,由医护人员迅速清洗、包扎,并令受伤者从事轻体力劳动或休息,坚持按医嘱内服、外敷药物,避免接触污水,保持伤口清洁、干燥。

(2)若属骨骼损伤、肌肉内伤、重创伤口等,则应在作必要的应急处置后送往医院诊治,切勿随意按摩、揉搓、拉扯,以免延误病情,甚至造成更大伤害。

(3)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家长,做好善后工作。

五、塌方、地陷、建筑物倒塌事故

(1)立即将未遇险的其他学生迅速撤离危险工作面,并观察周围环境防止更大塌方。根据险情迅速求救。

(2)若部分体位被埋、压时,首先要判明被压的人数及其方位,然后组织营救。

(3)救人时,不可一拥而上,以防踩伤被埋人员,根据被压人员所在方位,迅速用手挖开。要慎用工具,以防铲伤被埋人员。

(4)救出遇险人员后,再据伤情妥善处理。

(5)问题严重时,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通知家长。

六、陷入泥潭、沼泽事故

(1)遇到寸草不生的黑色平地要提醒学生小心绕行,因为这种平地可能是泥潭。遇到布满苔藓的泥沼要绕行。

(2)有学生陷入沼泽后组织者和援救者不可蜂拥而入,而应抛给遇险人绳索、树枝木棍,让其抓紧后拉出。

(3)旁观者不可乱喊乱叫,而应由组织者统一指挥,做合理的提示、指导和有序营救。

七、坠崖和掉入坑穴事故

坠崖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有四:一是踩空,二是跌倒,三是踩在泥、沙、草及松动的石块上,四是相互推搡、追逐打闹。

掉人坑穴类事故一般发生在学农、学牧、植树造林、采药材、摘野果、打柴等活动中,往往因活动者不明环境,盲目冒进或精力过于集中、忘记周

围环境所致。

此类事故的救护措施是:

(1)呼叫姓名,调查遇险者是否清醒,询问伤情如何。

(2)将结实的绳索一端拴在上面的大树、巨石上,一端系一支手电筒抛下,待坠落者自己系牢、发出信号后,再吊上来。

(3)若遇险者没有应答,需派人下去营救时,则应考虑以下事项: ①挑选身材轻小、动作敏捷、头脑机灵、勇敢坚毅、沉着冷静,有一定组织才能和生活阅历的人下去营救。

②放人时,应让营救者用手电筒或小石子探测下面是否有积水、毒蛇、困兽,是否能看到遇险者等情况,同时,应用油灯、蜡烛等探测试验下面是否缺氧。

③营救人员应密切注意绳索的磨损情况。

④下去的营救人员应及时通报情况,指挥上面的行动。

八、遭受社会不良人员骚扰事故

当社会不良人员对学生进行言语挑衅、戏弄、殴打、尾随学生到住地骚扰时,教师要警告制止,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如果已经发生殴打或混乱情况,应立即打110报警电话,请求公安部门处理。

九、地震

(1)教师要沉着冷静指挥学生不要惊慌,禁止学生乱跑拥向出口。如在体育馆等较为坚固的建筑物内,教师要带领学生就地蹲或趴在座椅下,或躲在结实的家具旁、管道支撑的小房间里。要远离窗户,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用书包等保护头部。

(2)如在户外、野外,应带领学生迅速远离各种高大的建筑物或危险物,如吊车、电线杆、烟囱、广告牌、电线、变压器,或迅速离开山边、水边等危险环境,然后选择开阔平稳地蹲下或趴下避震。如附近有化工厂等,要背朝风向,以免吸进有毒气体。

十、龙卷风

(1)如在室内,应指挥学生离开门、窗和外围墙壁,蹲伏在坚固的家具或室内隔断墙边,注意保护好头部。

(2)在室外遇到龙卷风时,如距离较远,应带领学生迅速向龙卷风前进的相反方向或侧向移动躲避;如龙卷风已到达眼前,应让学生就近寻找低洼地伏于地面,闭上双眼用双手双臂保护头部,防止被飞来物砸伤,但也要注意防止被水淹,并要远离大树和危旧房屋。

(3)龙卷风来临时,最好的办法是就地卧倒,站立或奔跑是很危险的。

(4)乘坐汽车时遇到龙卷风,应下车躲避,不要留在车内。

**小学

2010.3

第五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

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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