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2022-07-12

第一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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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检查)行为,保障综合检查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检查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综合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资料。

(四)项目评审立项的文件。

(五)资金拨付文件、预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四条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二)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四)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未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市(地区、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报批情况。

(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省级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条 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库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初选和申报情况;项目初步设计编审情况。

(二)项目实施计划编报、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五)经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六)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财政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及按工程进度报账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七)资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

(八)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管护制度执行情况;对上级财政部门竣工项目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审计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情况,项目申报、实施及其运转情况。

(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基础会计资料归集及管理情况。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检查开发县的数量,但不得少于两个。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农发办综合检查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需推迟综合检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十条 国家农发办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起始时间、检查开发县名单、检查组长和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采取委托或直接组织的方式进行综合检查。

委托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委托专门机构组成检查组,独立开展检查工作,国家农发办派联络员协助工作。

直接组织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组成检查组,成员由财政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项目工程、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对照检查的方法,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与实际竣工工程情况、项目工程数量与质量情况,以及核对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等情况,并将主要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工作底稿。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将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当地财政部门或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未取得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

国家农发办直接组织的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事项与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综合检查工作汇报,复核综合检查情

况,考评检查组工作,对被检查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通报综合检查情况,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将综合检查结果作为对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纳入综合因素法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规范高效地完成综合检查任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检查内容,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档案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综合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四)报复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财政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财政部门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综合检查和国家农发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开展综合检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2014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汇报

***2014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0.5万亩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今年3月份获得上级批复,市农发办完成了项目公示、项目工程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公告、与施工单位、监理签定施工和监理合同等一系列项目前期工作,道路、渠道、滴灌系统工程于4月30日开工建设,计划11月中旬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项目建设总投资6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5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8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中自治区配套144万元、地区配套18万元、县级配套18万元)、项目区群众自筹资金(投工投劳)45万元。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实施加压滴灌2860亩(其中自动化滴灌系统975亩)、滴灌改造1478亩,架设高低压线路250米、维修斗渠1.6公里、新建斗渠0.4公里;修建柏油路2公里、改造砂石路2.39公里,改良土壤2860亩;补植防护林146亩;科技培训1000人次,购置仪器设备6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4000亩、推广滴灌肥2000亩。

项目建设主要做法:一高标准平整土地,去埂还田,有利于推广机械化作业。二大力推广自动化滴灌系统,减轻农民劳动强度。三实施大面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使用液

态滴灌肥料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四加大科技培训力度,推广先进技术的应用。五高标准建设柏油路和机耕路,方便人民的生产生活。

项目建成后的目标效益:

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后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将起到导向、示范和辐射带动的作用。

经济效益:项目区有耕地4484亩,在项目区实施滴灌技术保证滴灌用水,再加上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项目达产年,每年可新增棉花产量12.6万公斤,新增玉米11.38万公斤。项目区种植业新增总产值104.12万元。

生态效益:项目区设计水平年作物需水量146.38万立方米,较现状年滴灌需水量减少48.94万立方米。农田林网化的建设,改变了生态环境,抗御了风沙灾害,控制了水土流失,为农业持续稳定增产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6.5

第三篇:通知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1年宣传工作要点

宣传工作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宣传工作,对于全面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影响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三农”工作大局,服务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工作,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凝聚力量,鼓舞斗志,弘扬文化,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良好氛围。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宣传工作的要点是:

一、明确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扩大影响,争取支持。既要注重向各级领导、社会大众、专家学者宣传,还要注重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既要注重向农、林、水等涉农部门宣传,还要注重向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宣

1 传。要提高宣传的主动性、敏锐性,注重宣传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的良好氛围。

(二)鼓舞干劲,凝聚力量。农业综合开发借鉴世界银行项目管理模式,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在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深入总结宣传这些经验做法,增强工作成就感、荣誉感和责任感,赢取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三)宣传政策,推动工作。要发挥好宣传对业务工作的促进作用,让更多的领导和群众了解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和目的,理解和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对开展的试点工作、出台的新政策、新制度等,做好解读工作。通过宣传使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深入人心,得到贯彻落实。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及时公开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制度、工作动态等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营造社会理解、参与和支持的发展环境。

二、突出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

2 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对“三农”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十二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情况。

(二)深入宣传农业综合开发的伟大历程和辉煌成就。运用生动翔实的资料,深入宣传农业综合开发在财政支农工作中的显著成就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发展与改革的艰辛探索。积极宣传农业综合开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历史进程。

(三)深入宣传农业综合开发重要政策和重点工作。加强正面宣传,解疑释惑,及时向农民群众宣传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规定。大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扶持产业化经营的做法,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大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的有效做法。

(四)深入宣传各地丰富多彩的农业综合开发实践。及时将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鲜活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归纳提炼和宣传

3 推广。既要将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到基层,又要全面收集和客观反映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了解、掌握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

(五)深入宣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围绕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宣传和倡导在平凡岗位甘于默默奉献、开拓创新、服务群众、报效“三农”的精神;积极宣传和倡导对国家、对人民、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高度负责、严谨细致、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积极宣传和倡导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六)深入宣传农业综合开发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农业综合开发实践为载体,大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文化建设。要从丰富多彩的农业综合开发实践中汲取时代精神,丰富农业综合开发文化内容,提炼农业综合开发文化内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和文化活动,丰富和充实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大家身心健康水平和精神文明素质。

三、加强宣传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在重要媒体上开展宣传报道。把握关键宣传时点,

4 积极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财政》、《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开展宣传报道。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与新闻媒体共同策划对农业综合开发重点、热点问题的报道。

(二)加强自身宣传平台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农发干部共同办好《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的积极性,充实编辑部人员力量,提高编辑水平,扩大发行面,提高办刊质量和效果,增强杂志的影响力。进一步办好财政部门户网站农发频道,提高采编水平,精心设置栏目,突出农发特色,丰富网站内容,加快信息发布速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舆论引导水平。进一步利用好《财政简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简报》、《情况反映》等内部刊物,向各级领导及时反映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情况。

(三)加强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督促各地区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部门报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信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的要求,认真研究信息报送选题,明确信息报送分工和责任,落实信息报送的任务,提高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加强与地方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扩大信息来源,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将

5 涉及本地区主要领导关于农发工作的讲话(指示)精神、本地区农发工作的重要进展等情况,及时整理成“财政信息专报”上报财政部办公厅,进一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影响。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视察项目区。继续开展项目区采风活动,以及通过召开现场会、研讨会、笔会或征文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重要的宣传议题和方案由主要领导亲自审定,并跟踪问效。各处室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宣传工作经费要给予保障。督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宣传重点,落实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各地区开展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分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一项因素。按照财政部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宣传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提高做好宣传工作的能力。通过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干部新闻宣传管理和新闻写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农业综合开发通讯员队

6 伍,为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宣传工作提供人才和组织保障。

第四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国农办[2011]2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弄好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天之骄子(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审资质的机构,按规定程序对申报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审应当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议(含复议)、实地考察、咨询答辩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评审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项目评审由国家农发办、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落实专职人员组织项目评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审资质的机构承担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应当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本级负责的项目评审,并对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组织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按照国家农发办制定的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实际,制定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本级负责的项目评审;对需上报国家农发办评审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意见;协助国家农发办组织评审项目的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评审权限:

(一)拟新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

(三)地方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四)其他需要国家农发办评审的项目。 第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评审权限: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三)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四)报国家农发办评审项目的初步评审;

(五)国家农发办委托评审的其他项目;

(六)其他需要省级农发机构评审的项目。 第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评审权限: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土地复垦项目、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良种繁育项目;

(二)优势特色示范项目、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和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三)其他需要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评审的项目。 第十一条 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本级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上报国家农发办,国家农发办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指拟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目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符合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是指土地治理项目单位机构、人员状况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符合立项要求;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范围、经营机制、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方面符合立项规定。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是指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主要治理措施得当;产业化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技术参数科学、主体工程以及辅助工程合理。

(四)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是指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等。

(五)效益分析的合理性是指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预测客观、合理。经济效益分析中,土地治理项目主要进行费用效果分析,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进行财务分析。

(六)申报材料的规范性是指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等。

第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上述评审内容,制定项目评审指标,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集中评议(含复议)、实地考察、咨询答辩、形成评审结论等。

(一)评审准备是指评审单位针对项目特点,拟定评审方案、选择评审专家并组织培训等工作。

(二)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独立审阅项目申报材料、提出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中讨论,形成评议意见。

复议是指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对集中评议所提问题提交补充材料的再次评议。

(三)实地考察是指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活动。

(四)咨询答辩是指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专家质疑的问题,由项目建设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答疑。

(五)形成评审结论是指专家组根据集中评议、实地考察等结果,对每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以及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结论分为项目可行和项目不可行。

(一)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项目申报单位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方案可靠、预期效益合理、申报材料规范等。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

2、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者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立项条件的;

5、农民不能从中直接受益的;

6、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7、其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专家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所需要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经济、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内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应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且对评审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解聘、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评审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项目评审管理人员,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制定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业经费中,安排与项目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肃工作纪律,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影响专家的评审结论。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将项目评审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评价及综合检查范围。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应当将项目评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组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26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国农办[2009]46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综合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业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农办[2009]10号)的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于2009年6月至7月,对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含投资参股项目)进行综合性检查。为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2009年综合性检查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

上海、福建、江西、青岛、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等21个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和中央农口部门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油茶低改项目、西部地区脱毒马铃薯繁育项目。每个省级单位一般按5%至10%的比例抽查项目县。

二、 检查内容

2009年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

(一) 资金管理检查内容

1、中央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3、科技推广费、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4、其他情况。

(二)项目工程建设检查内容

1、土地治理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的水利、农业、林业单项工程建设完成及质量情况;

2、产业化经营项目用财政资金建设的设施、设备等建设情况;

3、其他情况。

(三)制度执行检查内容

1、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专人管理、转账核算、专款专用”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3、项目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档案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2009年综合性检查工作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和国家农发办自行组织检查两种方式。综合性检查时间为6月中旬至7月底。

四、 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国家农发办将检查情况分别向有关省级单位下发反馈意见,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国家农发办将综合性检查结果纳入对有关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质量综合考评,作为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国家农发办在对有关省级单位进行验收考评时,将进一步核查以往综合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若仍存在严重类似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为确保综合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现提出以下具体要

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性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综合性检查是国家农发办对农业综合开发县已建、在建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工作,是国家农发办验收考评工作的有效补充。认真搞好综合性检查工作,对于促进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发机构要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农发办组织实施的综合性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金和项目的档案资料,如实反映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中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阻挠,拖延和隐瞒,确保综合性检查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有关省级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收集、整理和归档有关项目及资金档案资料,认真做好接受国家农发办综合性检查的准备工作。有关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1、2008年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简单文字介绍材料;

2、2008年项目计划批复和调整文件;

3、项目会计账簿及其报账票据等附件材料;

4、按规定存档的其他各类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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