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2022-07-23

第一篇: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苏农办〔2010〕11 号 2010 年3 月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粮棉油、桑蚕茧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1 万户或基地面积5 万亩以上。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5000 户以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 3000 户或基地面积1 万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苏北地区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企业在省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55%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5%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当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九)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的市级农工办(农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省农垦所属企业由省农垦统一组织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省直企业由企业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申请。 第七条 按照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市农工办(农委)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省农委。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 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由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条 经省农委确定的候选省级龙头企业,先在江苏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省农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5 日内,填报《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由市农工办(农委)汇总审核后上报省农委。

第十三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农委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市农工办(农委)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农委审定。

(三)经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为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将在江苏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将报省农委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市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省农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之前公布的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林农增收致富,实现绿色崛起,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在经营规模、科技创新、带动能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并经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逐级申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四条 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牵头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2 —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的涉林企业。

(二)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企业经营产品中林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60%以上。

1、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0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粮油、森林药材、森林食品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种植木本粮油的企业,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提供50人以上就业机会。

3、林木种苗、花卉类。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带动的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4、木竹加工类。总资产规模: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4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制浆造纸类企业8亿元以上。年销售额: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4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制浆造纸类企业4亿元以上。木竹加工企业通过自营或合作等形式,定向建设5000亩以上的原料林基地(其中:

3 — 制浆造纸类企业10000亩以上)。

5、林产化工类(含生物质能源)。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栲胶、紫胶、木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基地1000亩以上,提供100人以上就业机会。

6、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加工类。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提供50人以上就业机会。

7、森林食品药品加工类。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提供150人以上就业机会;以木本粮油加工的企业,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提供150人以上就业机会。

8、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0000亩以上,年旅游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20万人次以上,提供300人以上就业机会。

9、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网上交易额15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 4 — 体系认证等为主的林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

(四)企业信用。守法诚信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六)企业竞争力。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

(七)对已经开展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的设区市,原则上要求应为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和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原料来源、基地建设、带动农户或林区职工增收情况、核心竞争力等,以及第五条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2个财务审计报告;

5 —

(五)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等情况证明;

(八)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情况的证明;

(九)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基地建设情况的证明或企业自有基地林权证复印件;

(十)与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产品购销、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或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十一)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等认证,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证书,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证书,企业获奖证书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设区市林业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6 — 汇总,核查合格后,正式行文报省林业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对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在征求相关协会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有疑义的,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审批。

(二)经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通过江西林业网公示七天。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每2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 实行信息报告制度。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前,填报上一企业运营情况表,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情况等文字材料。各设区市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

第十二条 监测评价管理:

(一)每2年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一次。

7 —

(二)被监测的省级林业龙头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提供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基本情况表和上一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企业基本情况、规模和盈利情况、信用和竞争力情况、带动辐射能力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后,汇总报省林业厅。

(三)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对企业的监测评价材料进行分析,依据规定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报省林业厅审定。

第十三条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报表等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三)企业因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证明— 8 — 材料,按申报程序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厅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品牌申报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办法》(赣林厅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9 —

第三篇:建筑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管理办法

分包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生产需要,进一步完善分包供应商管理机制,适应各种市场环境,推进“工序分离、工费承包、限额用料”的项目管理机制,满足分公司施工生产、工程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局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包供应商的使用,遵循“工序分离、工费承包、限额发料、设备租赁、阶段结算、工资代发、依法用工、长期合作、严管善待、共同发展”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转包,严禁非法分包。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质量保证书”等。分包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及质量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分公司管理职责

分公司负责分包供应商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分包供应商管理政策制定、合同审查、分包供应商的准入与审核、项目分包供应商使用情况、分包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收集整理全分公司分包供应商信息、负责分包供应商最终评审、定期发布合格分包供应商及劣迹分包供应商名单、指导、监督项目分包供应商录用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解决项目劳务纠纷。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对分包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计划、财务、物资设备、工程、安质部门配合,负责劳务队伍的选择录用、合同谈判、注册及年审资料的收集、审核、上报、技术指导、材料保障、质量检查、验工计价、进度付款和竣工结算等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强化基础工作,分别建立有关台帐,凡给分包供应商签证或提供资料,必须留有存根并妥善保存,业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将所经手的工作处理完毕,并办理移交手续(包含书面文本和电子资料)。

(一)项目计划部在分公司计划成本部的领导下,负责并牵头办理有关录用手续,编制劳务承包单价,办理验工计价、竣工结算手续,建立并及时登记计价台帐(每次计价完成后负责向工程部提供已计价工程量),按月填制外部劳务队务工人员登记表,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单项工程开工前,对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计划部按照工程部提供的优化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材料损耗标准,计算限额供料量提供给物资设备部。每月计价完毕后,必须根据计价数量计算出单项工程的各种材料的标准用量,并提供给项目物资设备部。

(二)项目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分公司资产财务部对分包供应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并根据合同和已审批成立的验工计价表拨付工程进度款。计价支付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代付外部劳务队伍的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及时、经常地清理与分包供应商的账务往来,办理结算扣留尾工费并督促分包供应商交纳有关税费。

(三)项目工程部负责向分包供应商进行技术交底,并在施工中进行技术指导,对分包供应商承担的工程项目,向计划部提供材料设计用量和施工配合比等技术参数。并按计价要求,及时提供已完工程数量表,同时根据计划部提供的实际计价数量及时登记工程数量控制台帐。

(四)项目安质部负责对分包供应商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工程部负责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督促劳务方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质量、环保保证体系,参与劳务方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施工技术部门签证“已完工程数量表”。

(五)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根据计划部提供的限额供料量进行限额供料,建立并登记限额供料台帐。每月必须对现场库存材料进行盘点,及时向财务部和计划部提供材料消耗情况(规格、数量、金额),并计算超限额供料部分作为财务部扣款的依据。 分包供应商使用项目自购或租赁的周转材料前后,项目部必须与分包供应商办理移交和回收手续,要做到数量、质量、规格准确无误。如果根据合同应由劳务队提供周转材料,物资设备部在分包供应商使用项目部提供的周转材料前应与其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后应正确计算收费,结算时向财务部提供完整的收费依据。

负责监督检查分包供应商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督促各分包供应商做好工程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分包供应商自购的工程材料必须开据正规发票。

(六)项目物资设备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机械设备的进、退场,与分包供应商办理机械设备的使用或租用手续,明确经济责任、收费办法及标准,每月及结算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扣款依据(包含收取劳务队的水费、电费单据)。由分包供应商自行操作使用机械设备时要签订安全、维修责任书。同时负责建立分包供应商上场机械设备登记表。

(七)项目安质部负责审查外部劳务人员身份的验证工作,办理登记和临时居住手续,协助做好治安工作,查处刑事案件,严防逃犯和有劣迹者混入其中,督促、指导劳务方确定专人负责治保工作,负责对从事爆破等危险物品作业劳务方的监督、检查,防止丢失、被盗和其他事件发生。负责同分包供应商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

第三章分包供应商的准入、录用及清场

第五条分包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

(一)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的分包供应商,必须事先向分公司提出注册申请。

(二)所有有合作意向的分包供应商均可提出注册申请。

(三)分包供应商提出注册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分包供应商准入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需法人或代理人笔签的地方,不得打印且必须亲笔签字。 3.履约保证金缴纳承诺书; 注:需法人或代理人笔签的地方,不得打印且必须亲笔签字。 4.《营业执照》(副本);(注:三证未合一,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申请准入的分包供应商必须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分公司工程业务。且分包工程总额不得超出其注册资金的5倍。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提供有效期内已年审证件,资质类别及等级符合准入类型。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注: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年审通过。 7.《开户许可证》;

8.现场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册

注:需提供分包供应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专业分包必须提供)、任职文件(专业分包必须提供);分包供应商中技术人员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劳务分包必须提供)及证书(专业分包必须提供);

9.主要工器具、机械设备情况表;

10.分包供应商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专业分包必须提供); 11.与拟施工分包相关的业绩说明; 第六条分包供应商的录用

(一)分包供应商按照分公司相关要求在分公司注册成功后,并经局集团审批通过的,才能在分公司范围内参与分包等活动。

(二)录用原则

1.优先保证内部专业分公司任务饱满。 2.坚持“公开、择优”录用原则。

3.坚持“先签合同后上场”的录用原则。

4.严禁录用分公司劣迹名单中的分包供应商。

5.分包供应商录用后,用工单位要先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外部劳务队伍,其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等不得进场。

6.项目部主管部门在队伍进场后5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填报外部劳务队伍录用情况。

(三)项目经理为分包供应商录用的第一责任人。凡是录用了分公司劣迹分包供应商名单中的分包供应商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被录用分包供应商与项目部产生较严重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分公司将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分包供应商的辞退

(一)分包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1.施工的工程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2.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整个合同段工程进度,经督促、警告仍无力满足要求的;

3.上场的人员、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

4.以任何形式将合同项目进行分包、转包的;

5.未经分公司允许以分公司或项目部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活动; 6.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倒卖工程材料的; 7.不服从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分公司相关规定,且不接受批评教育,给本企业带来信誉损失的;

8.不按照分公司规定办理验工计价,出现扯皮现象的; 9.与局集团公司或分公司发生经济诉讼的。

(二)对于隧道、大(特大)桥、大型土石方等重点工程劳务队的辞退必须由项目经理向分公司如实汇报辞退理由,由分公司外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辞退,辞退事宜由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部配合,或分公司指导并委托项目部组织实施;其他队伍由分公司指导项目组织实施辞退。

(三)辞退外部劳务时应首先考虑后续队伍的跟进,并详细了解外围环境,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再通知对方。辞退时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计划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清点,办理已完工程结算,制作《竣(完)工结算书》,签订《结算协议》,办理终止合同的有关手续,并报分公司计划成本部备案。

(四)无论何种原因辞退分包供应商,原则上分公司不接受分包供应商的机具、设备,特殊情况下需接收的必须由分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

第四章 分包供应商的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招标立项。

(一)根据工程情况由项目计划部提出劳务队招标计划,并初步确定参与招投标的劳务队名单,报项目经理审批。

(二)初步确定参与投标的分包供应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参加投标的分包供应商必须通过分公司准入申请并通过各项审批后,则作为投标候选单位。

(2)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劳务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3)参与投标的单位至少3家。 第九条 邀请招标。

(一)向初步确定的劳务队发出劳务招标邀请意向,进行资格预审和实力调查。

(二)招投标管理小组审查受邀请投标单位的资料,确定最终参加投标的劳务队,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注:(本单位职工不得参与分包投标,如有违纪立即废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

(一)分公司计划成本部牵头,组织项目计划部及项目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投标管理小组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议。

(三)招投标管理小组初步确定标底价,并上报主管领导批准,标底价原则上要低于分公司评估后的预算价。由分公司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在开标前确定最终标底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标底不泄漏。

第十一条 开标过程。

(一)宣布本次招标小组人员名单;

(二)介绍工程特点和招标单位情况;

(三)开启并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内报价;

(四)当场宣布本次招标项目的标底(如果有标底);

(五)共同签署相关资料,形成《开标记录》。 第十二条评标原则。

(一)采取内部评标方式,在不通知投标单位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评标。

(二)除分公司主管领导外,参加评标的人员应是劳务招投标管理小组人员,且参加评标的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小组总人数的50%以上(且总人数必须为单数)。

(三)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可另行增加有专业特长的非招投标管理小组人员参加。

(四)评标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先选用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的队伍。

(五)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严格的评分。

(六)评标过程中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七)集体民主决策,杜绝个别人说了算,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定标原则。

(一)评标报告审议。

1.招投标管理小组共同对评标报告进行审议,是否满足本次招标各项要求。如有违反规定的,严重影响工程分公司领导班子决策的情况发生时,应该重新评标或招标,并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参加审议的人员不少于劳务招投标管理小组人员的2/3。

(二)定标。

1.分公司领导班子以劳务招投标管理小组审议并通过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共同表决确定中标人,表决通过人员不少于与会人员2/3,并形成《定标记录》。

2.定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拟定标的投标人发出澄清通知,安排召开澄清会,投标人向分公司领导班子进行相关澄清。

3.参加定标的分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不得缺席,且参加人数至少1人。

(三)发出中标通知。

项目部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签订。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

第十五条议标程序

(一)试用范围。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可进行议标: 1.工量小,估算劳务总价10万元以下项目; 2.施工项目特殊,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 3.时间急促,不具备招投标的时间和条件。

(二)议标过程。

1.分公司及项目领导班子表决通过后,通知劳务招投标管理小组组织议标工作。

2.投标管理小组考核施工队伍实力、信誉,洽谈价格,合同条款后,形成《议标报告》,经项目领导班子开会通过。

3.签订施工合同。

第五章 分包供应商的验工计价管理

第十六条原则

(一)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 格控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

(二)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工程部、安质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部和安质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

(三)按月计价。项目对劳务分包商的计价必须按月进行。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的范围内。

(四)严禁超额计价。 第十七条其他情况。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

(一)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超出施工图或超出已批复变更设计的工程;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四)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五)未按合同约定分包、转包的工程;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七)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八)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审批

对下计价实行分公司月度核备、半年审批制度

(一)月度核备。每月验工计价完成7天内,由项目计划部将当月审批的验工计价资料报分公司计划成本部备查。

(二)半年审批。自第一次计价起,半年为一个审核周期。在审核期末月底前,项目计划部及时将验工计价资料上报分公司计划成本部审核,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分公司核批的计价资料,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工计价报表,必须逐一上报分公司计划 成本部审核,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分公司核批的计价单, 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1.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个单位工程中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完毕;

2.合同履行完毕所办理的末次验工计价。

(四)所有项目的验工计价必须进行末次竣工清算,并形成竣工结算协议,竣工结算协议必须上报分公司 计划成本部审批,未经分公司审批的竣工结算协议,分公司一律不予认可,财务不得办理结算付款。具体操作由项目计划部根据分公司核批的该项工程末次计价金额,起草竣工结算协议,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上报分公司计划成本部,经分公司计划成本部审批、编号后,由劳务分包方(出租方)签字盖章确认,形成竣工结算协议。

第六章工程安全质量、技术及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前,对各专业分包的方案、工艺、程序进行技术综合,优化出各分包工程的最佳组合与最佳方案,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最佳状态与最佳秩序。

第二十条所有的施工图纸均由总包统一审核,各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进行各自专业的图纸会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列出各分包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与难点,包括编制各个分包既相互交叉又互不干扰的预埋、预留管道孔洞的管线走向。

第二十一条明确各分包单位施工总工期、节点工期,且严格限定各分包商同一时间内的施工节拍与区域,以确保各单位按计划、有序、稳步施工。

第二十二条现场施工总布置由总包统一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各分包在不同施工阶段中的使用场地,各分包不得擅自随意乱用材料堆场或堵塞道路。

第二十三条所有垂直运输机械均由总包单位布置与管理,同时组织协调好各分包商的施工时间;错开使用垂直运输设施的时间,以确保垂直运输设施的有效、合理使用,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施间及使用量送交总承包商生产科(组)审批,以便做好统一协调管理,避免工现场建立用水、用电审批制度,分包单位须提前两天填报用水用电审批表,列明使用部位、使用时磕碰事件。

第二十五条对分包单位的工期与进度计划管理

(一)分包商必须积极配合总包的统一管理及生产调度。

1、分包供应商进场之前必须按照总包要求提报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在编制总进度计划时,各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均共同参与,对总包所排的计划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同时充分预计为实现预定计划可能产生的技术、质量、安全问题,事先制定方案,确保总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2、在总进度计划中标明各分包商最迟应开始的时间及最迟应完成的时间,同时注明关键工序的节点工期。

3、总进度计划一旦确定,所有分包工程的工期及节点时间均列入分包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4、当情况有变化,需要调整进度计划时,必须经过总包单位确认,并得到业主及监理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一)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二)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总包应积极协调解决分包单位在现场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账记录。

(五)为进一步加强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分包队伍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六)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下隐患整改通知书,尽快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分包单位的班前安全教育:由分包单位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

(八)没有防护设施和防护设施不全的严禁上岗:安全保障及安全设施不全的高处施工作业;无动火证动火者;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和安全要求。

(九)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为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在建筑施工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通过总包项目部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临时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 第二十七条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一)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三)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及评价体系,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真正纳入到公司的整体管理体系中。

(四)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五)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安全业绩评定。

(六)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并可作清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包质量管理任务主要是针对各分包单位分别负责的系统功能质量的管理与监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最终产品质量跟踪而展开的。总包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预控、检查及验收,对出现的质量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以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对各种质量问题作好记录并监督处理,若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有权向分包单位下达停工整改单,直到整改合格并经复核后才允许分包单位复工。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的全面管理。

(一)对分包单位的所有施工图均统一审核,对发现的设计缺陷、质量问题及矛盾部位应由设计单位重新修改,避免因设计引起的质量问题。

(二)对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全面验证,包括对其品牌、产地、规划、技术参数的全面对照,拒收与设计或合同中规定要求不符的材料、物资。

(三)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各分包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各分包设置专业质量员,对分包的过程质量开展面对面的监督与认可,凡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予以签证并促其整改,对一些成品与半成品的加工制作,总包有权抽派人员赶赴加工现场进行检查验证。

(四)分包单位完工后,对产品的保护进行系统管理,对分包商已完成并形成系统功能的产品,经验收后,即组织人力、物力和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产品保护,直至形成最终产品,并指派专人看护直至交付业主使用为止。

第二十九条对分包单位的环境保护的管理

(一)在分包单位进场之前,即与其签订环保协议,根据不同的工种和专业,划分各自的卫生责任区,环保责任区。要求各分包单位建立起完善该单位的环保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噪音及扬尘,并纳入总承包方的统一管理,确保该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运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二)按照总包单位的体系文件和国家的各项环保法规精神,每个月不少于1次对各个区段的责任人组织环保方面的的知识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水平。

(三)分解每一目标和指标,按照合同严格管理和要求各专业承包商,责任到位、工作内容到位、措施到位。

(四)制订严格的奖罚制度,将各项条款落实到人,奖罚分明,提高各级人员的环保责任感。

第三十条对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保卫管理

为确保施工安全,将火灾安全隐患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切实抓好防火工作,分包单位必须跟总包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分包单位需配合总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总包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之中,进场的管理人员与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及时制定统一完整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如:人员登记制、人员进出场制度、区域通行证制度、生活区管理制度、门卫制度等旨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程序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各分包单位配备各自的安全保卫兼职人员,以便随时核查施工人员的现场出入证。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三)所有的分包商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向总承包提交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名单及其上岗资格证书,以便监控检查,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四)随时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有违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立即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惩不怠。

第七章分包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算资料和凭证

(一)按以下不同的分包管理方式,分公司工程技术部、计划成本部、各项目对分包费用结算时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如下详细的结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1.专业分包结算

(1)分包合同(贴有印花税票); (2)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3)验工计价结算清单(包含分包预算完成工程量的结算明细表、工程质量的签认表及其他奖励扣款等明细表),结算清单需经双方盖章有效;

(4)分包方应提供与结算批准后对应结算款的有效及完整的施工结算发票。

2.劳务分包费用的结算

(1)分公司所属各项目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贴有印花税票);

(2)分公司所属各项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安全协议; (3)已完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需经双方现场负责人、以及公司及项目质量工程师签字);

(4)劳务分包价格结算单需经结算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本单位授权批准人签字以及对方签字,结算单需经双方盖章有效;

(5)对方出具的有效结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下属项目日常临时用工费用的结算

(1)分公司下属各项目原则上不雇用日常临时工,如特殊情况必须报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审批。将备案表报资产财务部。

(2)各项目部临时用工人员的考勤表;

(3)规范的费用支付单,支付单上需注明出勤天数、工价、合价。需由制单人、项目工程管理部主管、项目主管、收款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费用的支付与成本归集

(一)分包结算费用的支付

1.由分公司工程技术部,计划成本部负责专业分包费用结算的,其结算款支付由分公司计划成本部负责办理;

2.由分公司所属各项目负责专业分包、劳务费用结算的,由项目部负责办理;

3.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费用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临时用工的结算费用尽可能银行转账支付,如有特殊情况,报分公司资产财务部备案要求留存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

4.劳务公司劳务费用的支付必须在提供有项目工程管理部,计划成本部,项目资产财务部、项目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当期计价单、合规劳务发票及劳务人员工资表的前提下,项目资产财务部予以支付。

5.不得出现支付合同中未约定的预付款及超合同额支付,如发现将对项目主管予以10000元,项目财务主管5000元的罚款处置。同时分公司还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二)成本费用的归集 1.劳务分包费用的结算

(1)分公司所属项目负责结算的劳务分包费用,支付结算费用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向本项目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结算资料;

(2)项目财务部门根据结算部门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根据项目部签订责任成本包含的成本内容,属于项目部责任成本的列项目责任成本下劳务费用,不属于责任成本内部的有关结算费用列入其他直接费用下相关科目;

(3)属于临时用工的劳务费用,同时应计入该工程项目的其他应付职工薪酬。

第四篇:企业管理论文 企业信息管理

企业管理论文

企业信息管理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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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管理的心得

摘要:

从我国企业信息化的意义、内容及目前发展状况,深入分析现阶段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存在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政府和企业合力,以达到加快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步伐。

关键字:

信息革命 顺畅沟通 信息管理

一、引言

信息是客观事物状态和运动特征的一种普遍形式,客观世界中大量地存在、产生和传递着以声音、语言、文字、图像、动画、气味等方式表示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信息。信息的目的是用来“消除不确定的因素”。信息管理是人类为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信息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社会活动。简单地说,信息管理就是人对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的管理。信息管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它具有信息量猛增;信息处理和传播速度更快;信息处理的方法日趋复杂;信息管理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的时代特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各行各业都面临机遇和挑战,而评价企业成功与否,一个简易的办法是看其物流、工作流和信息流“三流”的情况,其中,信息流的质量、速度和覆盖范围,尤其可以“映照”企业的生产、管理和决策等各方面的“成色”。

二、我国信息流现状

目前,国内外商业企业的发展差距仍然很大。有关资料显示,世界商业巨头美国沃尔玛迄今已在全球建立了4000家连锁店,其近几年来的全球营业额均超过2000亿美元,居《财富》世界500强前列。而国内零售业大王——上海联华的营业额还不及沃尔玛的0.5%。以上数据表明国外商业企业的实力远远超过国内企业,究其原因,与其顺畅的“信息流”密切相关。以美国沃尔玛为例,20世纪80年代,沃尔玛将当时刚刚出现的卫星通信技术引入商业流通领域,建立了庞大的私人卫星通讯系统,加快了对基础商业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决策传达和信息反馈的速度。在此基础上,沃尔玛建立起全球实时采购、配送系统,

商品库存风险和物流费用大大降低,市场应变能力大大提高。迄今这一庞大的系统仍然是商业领域信息管理的典范之作。国外商业企业具有利用、管理信息的主动意识,已普遍建立起规范的信息技术基础,并依托这一基础,实现对其遍布全球的销售网进行有效管理,其管理目标已实现从物流、资金流,向信息流的时代跨越。

但是,目前多数国内商企对加快信息流动的意义仍没有清醒的认识。国内著名商业管理软件开发商北京科情新技术有限公司曾对上万个国内商企的调研显示,绝大多数企业还专注于价格、包装和功能等商品层面的竞争策略,局限于在加快物流和资金流的运动速率上做文章。据专家介绍,国内商企获得经营信息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仓储、运输、生产和财务各部门的通力协调,经过各个部门无数次核对、平衡之后,填写出来的报表数据。市场在不断地变化,当这些静态的报表数据放到管理层的会议桌上时,已经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三、我国企业信息流存在问题

1.认识片面问题

企业信息化程度低,企业领导和职工对信息化建设的意义认识不够深刻,许多企业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认为:“购买一些硬件设备、联上网、开发一个应用系统并给以一定的维护就是实现了企业信息化”,这是对信息化片面认识的表现。因此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信息化认识的培训,使其改变已习惯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企业上下要克服“信息化就是买点硬件和软件,开发点软件”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只满足于建设上的“表面文章”。虽然有的商业企业建立了商业信息管理的硬件环境,但其计算机的应用仅限于收银记账,或停留在基本数据的收集层面。囿于传统操作模式和管理模式,企业经营者大多没能将业务流程中所产生的这些数据,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重新加工整合成为管理信息,无法为管理层和决策层提供实时决策依据。整个系统尚处在很低级的阶段和水平,有人称之为“未产生信息流”的“花架子”信息化。

2.管理混乱问题

主要表现为:信息化管理机构及职责定位不明确、没有统一的信息资源规划及信息化战略规划。信息化有序推进的环境和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的机制没有形成,普遍存在“信息孤岛”。出现岛内部分自给自足,却无法与岛外交换信息现象。管理模式没有统一标准,流程不透明,导致内部数据残缺,各种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整合集成。在数据采集规范方面重视不够。如条码技术的应用,应严格按照一品一码的规范要求,而一些企业经营的商品中一品多码、多码一品的现象较多,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有效信息流产生的前提是基础数据源的准

确与规范,如果输入计算机的是“垃圾数据”,整理加工出来的只能是一堆“垃圾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因为网络强大的放射性传输能力,将一个细小的数据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迅速蔓延,有人因此称基础数据源错误的信息流为“有害信息流”。

3.应用不到位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大部分以开发单机版应用软件为主,仅仅利用了计算机计算速度快的特点,没有形成网络,没有实现信息的共享和自动传递。(2)应用面不广,目前真正使用计算机来进行辅助管理的仅仅是一些重视计算机技术和管理方法、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或者说仅仅是这些单位的某些部门在用。相关的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在企业的运用远不及普及。(3)应用的深度不够,大多数企业停留在日常工作数字化层面上。(4)应用的技术含量不高,没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所能提供的集成优势进行信息交流,忽略了信息技术互动性带来的管理效应。(5)国内一些具有影响的软件开发商大多将业务重点放在项目管理层面上。但如何将项目层面与企业层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核心价值,积极应对WTO的挑战是摆在广大企业和软件开发商面前的一大课题。(6)资金投入不足成为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资金缺乏,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管理部门设备条件较差,信息收集、处理、加工能力较低,甚至有些地方还处在手工操作阶段。4.人员素质低问题。

四、解决对策

1.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化的重要性

认识到信息是创造附加值和财富的源泉,企业信息化虽然是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并贯穿其始终,但信息化的目的是要使企业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把握市场机会,做出正确决策,增进运行效率,最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水平。企业信息化的目的决定了企业信息化是为管理服务的,所以企业信息化决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与企业的发展规划、业务流程、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密不可分的,是不断地应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持续地改进自己的业务流程和变革管理方式。另外,不仅仅是“一把手”的问题,还包括各个业务部门的领导及业务骨干,他们才是信息化真正的主力军。

2.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

(1)企业应首先确立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战略,坚持统筹规划、业务为核、效益优先、协调发展,重点实施的原则。依照先内后外,“互动”、“交易”的顺序,由内部运转至外部协同。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赋予必要的职能权限,统一管理企业的信息化工作。

(2)另外也不能将原来落后的手工管理流程直接拷贝成电子化的流程,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进行适度的优化,按照先固化再优化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改进。一步到位的方式往往是不现实的。

(3)信息收集标准化。信息化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应用,但目前有关法律制度和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滞后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各自为政、互不相通,已经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企业首先应尽量采用国标及行业标准,同时根据自己的特点编制相关的专业标准。

3.结合企业特点进行信息化建设

如何将项目层面与企业层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核心价值,积极应对WTO的挑战是摆在广大企业和软件开发商面前的一大课题,资金投入不足成为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资金缺乏,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管理部门设备条件较差,信息收集、处理、加工能力较低,甚至有些地方还处在手工操作阶段。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逐步投入、因地制宜、分步发展的过程。因此企业必须跟据自身的能力、特点来决定采取何种发展策略,优先开发何种信息应用系统。如果需求明确、必须保证核心业务的秘密、自身具有强大的开发及维护实力,可以采用自主开发;如果需求明确、自身开发力量弱、可进行一般的维护,可采用合作开发;如果需求明确,但不具备开发维护实力,可采用外包方式。另外,要处理好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关系。引进先进技术产品是手段,消化、吸收是关键,自主创新才是目的。信息化建设本身就是创新的过程,在技术创新的同时,注重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注重实效,切勿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还要充分享受政府及社会的政策性资源和公共资源,积极利用现有基础和技术成果。应采用试点引路,面上推广的策略。选择若干类型相近,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开展企业信息化示范,用其信息化成功经验和模式启迪和引导其他企业探索自身信息化的发展道路。

4.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占有资金,二是拥有掌握专业技能从事管理和操作的人员。两者之间,人的因素更为重要。人已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开发人的智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是企业人才管理的核心。信息管理的重点是,加强职工队伍教育,重视计算机人才的发现、培养、引进以及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特别是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随时储备企业应用信息技术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经验,将其转化为企业的知识。充实有关专家知识库,为建立本企业有特色的专家系统打下基础。建立CIO(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制,由企业领导担当CIO,直接决策、宣传推动和组织实施,这对企业信息化建

设至关重要。另外要设计相应机制,为企业的IT人员提供一条有光明前景的升迁之路。

五、小结

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它可以有效地提高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提高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生产自动化水平,降低产品及管理成本,促进市场销售,改善企业内部管理,优化企业供应链和产业链,进而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陈琳:国内商企应加快发展“信息流”.经济参考报.2004-11

[2]张军:理实例谈书面沟通函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经济学报.2007-8

[3]徐成:基于Agent 的虚拟企业信息集成技术的研究.中国机械工程,2006-2

第五篇: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农〔2007〕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2001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函[2007]212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在新的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和《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8000万元、其他地区达到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8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亿元、其他地区达到5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5亿元,其他地区达到7.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5亿元的,每超过3亿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7.5亿元的,每超过1.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亿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1.5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省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的计5分,A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10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万亩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20艘或年产量5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6至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地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省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经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地级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省属的直接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地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五)经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省农业厅、财政厅、审计厅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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