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银行建立法理分析论文

2022-04-1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综合性银行建立法理分析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收购美国联合银行、陕国投,设立基金公司、租赁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乘数效应加速发展,民生银行战略调整的效果如何,仍需时间检验9月底以来,民生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16)的一系列举动令业界为之侧目。

综合性银行建立法理分析论文 篇1:

新中国中央银行职能的法规诠释

[摘要]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来,作为中央银行,负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三大基本职能。为完善人民银行这三大职能。中央政府在法规方面逐渐加强建设,从仅在政府组织法体现人民银行央行职能到改革开放后出台强化人民银行央行职能的条例,最终在20世纪末出台了专门的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2003年的修订本,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与金融规章,构建了我国中央银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法规日渐完善的同时,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职能 法规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该国货币金融政策,并时该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特殊机构。”“作为货币发行和调控主体的中央银行,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主导力量,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机构,是对信用机构和信用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机构”。因此,中央银行具有三大基本职能,即发行的银行,一般中央银行均垄断了政府的货币发行权;政府的银行,由政府出资或受政府控制,同时为政府是供金融服务,并为政府管理金融,依法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银行的银行,其主要业务对象是普通银行,主持清算,为普通银行保管准备金,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要使中央银行发挥作用,必须有法理上的支持。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加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中国也不例外。本文试以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的日益完善为切入点,来观察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中央银行职能的完善过程。本文所涉及的有关中央银行法规是广义上的概念,即“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既包括专门的中央银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也包括规定有中央银行职能的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等,以及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的有关办法等。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规逐步完善的历史过程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其经济发展经历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向的过程。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性亦日益凸显出来。中共中央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也是逐步加深的,虽然建国初期就在政府组织法中确立了人民银行央行的地位,但在其后的近30年里,人民银行的央行职能却被忽视并缺少法规上的保障,这种情况一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生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出台了强化人民银行央行职能的法规,最终在1995年出台了专门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能。此后随着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进一步修订以及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制定与颁布实施,人民银行的央行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1949-1977年:探索建立新中国中央银行法规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1949年2月迁到北平。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第1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政务院的直属单位,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当时并没有单独制定诸如《中国人民银行条例》之类的法规,仅在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人民银行主要职能是“1.掌管币券印制与发行,调剂货币流通;2.动员与集中货币资财,办理长短期放款及投资;3.通过现金管理、划拨清算,对国家机构、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务经营,进行统计与监督;4.管理与经营外汇及贵金属,办理国际收支与清算;5.掌握金融行政,监督私营、公私合营及外商金融业,管理金融市场;6.经理国库,执行国际预算之出纳事宜;7.办理国家债券之发行事宜;8.领导专业银行及国营保险公司;9.掌握其他有关金融事业。”当时中央面临的经济形势非常严峻,国务院于1950年3月3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国家银行应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人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放贷,不得存人私人行庄,违者应受处罚”。通过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有效地限制了货币流通规模,抑制了当时的通货膨胀,稳定了全国的物价。

1953年中国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此后20多年时间里,中国都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下的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货币发行中心、会计出纳中心和信贷结算中心”,各公私银行陆续被并人人民银行体系,形成了人民银行“大一统”的局面。这种局面持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其间,人民银行服从于国家计划,实行统一的资金划拨和结算管理制度。由此造成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只能作为财政部下的一个金融机构,成为国家建设资金的主要供应者,服从于国家的经济建设需求,具体负责对国营企业、国营商业、农业、手工业的信贷。反映在法规建设上,就是中央政府对人民银行下达的法规文件均包含在普通银行工作的指示里。如1951年中央在《关于一九五一年银行工作方针与计划》中要求人民银行“成为国家总的账务会计机关,为国家管钱、管账、管用”;针对“二五”期间出现的信贷失控,1962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六条”),要求人民银行合理提供信贷资金,防止货币发行过多,造成部分物价上涨、商品供应不足的现象等。

(二)1977-1995年:强化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职能

1977-1995年是中国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为了加速发展国民经济,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的金融阵地,国务院于1977年11月28日做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人民银行是全国信贷、结算和现金活动的中心;人民银行的工作,应做到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货币发行;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国务院部委一级的单位,与财政部分设。人民银行的职能开始凸显。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强调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和地位;1983年9月17日又做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业务和储蓄业务,交给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这一重大举措有力推动了中央银行立法的进程。

为了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用法规形式规范金融行为,使之有章可循,国务院1986年1月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系统性的金融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与36年前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相比,该条例明显突出了人民银行在管理全国金融工作方面的职能,为其履行三大职能奠定了法律权威。

(三)1995年至今:初步建立起中央银行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原有的金融体制提出了诸多挑战。此前国务院颁发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日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无法管理许多新型的金融现象;而且,条例包括对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易将中央银行与其他性质的金融机构的地位混为一谈。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深化银行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国家以单行法的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能。经过多年的探索与论证,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无金融大法的历史。该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以及法律地位,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及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威性,为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和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根据该法,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以下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至此,中国人民银行拥有了中央银行的三大基本职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开始发挥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为更好地配套《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还制定了中央银行法的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的配套法规,如《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4月10日发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施行)……基本构建了我国中央银行的法规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下金融业发展的需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3年12月27日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修正案突出了人民银行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在第12条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内容,把原法中第30条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而删去了关于人民银行具有审批、监管金融机构权力的规定。这是为适应成立银监会的现实而对该法所作的修改。

至此,人民银行立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中央银行只有行政法规、规章而没有单行法的局面,并形成了相关法规配套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

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完善的法律诠释

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历经47年才制定了单行法,但是,与近代中国中央银行不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如独占货币发行权、代理国库、管理与经营外汇及贵金属、为政府管理金融业、办理国际收支与清算等等;但同时,人民银行原来还兼营商业银行业务,权责不清,顾此失彼。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逐渐得以厘清并完善,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央行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

(一)成为“发行的银行”有利于人民银行逐渐发挥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职能

“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其自身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中央银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近代中国从1905年出现中央银行的雏形——户部银行就开始了争夺货币发行垄断权的斗争,直至1942年5月《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公布之后,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才集中垄断了货币发行权。1948年12月1日,中国共产党华北人民政府“为适应国民经济之需要”,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与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规定“发行人民银行钞票,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币,统一流通”。随后,又逐渐收回了各解放区流通的各种货币,确立了人民币单一本币的地位。1950年政务院又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以及《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等法规,保证了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人民银行。1951年11月,政务院决定在新疆发行印有维吾尔文的人民币,从此,新中国的货币得到了统一,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和垄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发行权。此后颁行的《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均强调了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权。独占货币发行权后,人民银行以稳定人民币币值为目标,通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二)作为“政府的银行”的职能逐渐完善

1.从财政部的出纳机关到独立于中央财政

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负有制定和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代为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但从成立伊始,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地位就未受到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从法律的角度把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建制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要求其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又要求人民银行除“受政务院之领导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之指导”外,还要“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

系”。迫于当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人民银行实际上成为财政部的出纳与“钱袋子”,财政部要求贷款给哪个企业,人民银行就给哪个企业拨钱。

1962年6月13日,为提高人民银行的地位、发挥人民银行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总行由现在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居于同样的地位;人民银行分行、专区中心支行、县所属各局属于同样的地位。由此,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与财政部并行的一个部委级单位。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人民银行总行的各项职能被裁并。1969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机构精简合并问题的请示报告》,人民银行又成为财政部领导下的一个独立业务单位。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再次决定将“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国务院部委一级的单位,与财政部分设。省、市、自治区以下的银行机构亦应比照办理”。1978年1月1日,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开始独立办公,恢复了原有建制。

在行政建制上人民银行虽然逐渐摆脱了对财政部的附属,但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布以前,财政部仍可以向人民银行借款和透支,以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专项支出费用,这样的借款额达1663.57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的规定,1995年之后中央财政不再从人民银行借款,并将此前1663亿余元的借款转为国债。《中国人民银行法》还规定由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从而排除了财政部利用国库收支来控制人民银行的可能性。从此,作为“政府的银行”,人民银行在法律上脱离了财政部的管辖,开始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以达到稳定币值和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等目的。

2.从代理国库到经理国库的转变

经理国库是央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职能之一。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央金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中央区金库。1985年7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把“代理国库”改为了“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从代理国库到经理国库是一个质的飞跃。“代理”仅是代办,而“经理”则是经营管理。过去人民银行的国库工作,重点强调对财政的服务功能,只要把税款收纳上来、根据要求把款拨出去就行了,没有行使国库的监督职能。人民银行认为预算执行的好与坏、资金入库的多与少、拨款与退库合理不合理,都是依据财政部门的需求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则提出了人民银行在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国库监管,要对财政收支、退库管理和征收机关以及各级国库、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国家预算收支计划的顺利执行。

3.对金融业的监管从直接管理到宏观调控的转变

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的结果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务院于1994年9月29日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确认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使新中国第一次有了单行本的中央银行法,但该法仍保留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的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权,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稽核和检查权等等。但随着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国务院先后设立了证监会(1992年)、保监会(1998年)与银监会(2003年),以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从此,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宣告结束。为适应新的金融发展形势,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其中重申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直接监管金融机构,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2003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进一步从法律上解除了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职责,从此可以更加集中精力研究探索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三)为成为“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逐渐剥离商业银行职能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其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国民政府治下的中央银行不复存在,中国、交通、农民银行以及民营银行又先后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从而使人民银行成为既是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的中央银行,同时又经办储蓄、信贷、结算等商业银行的业务,成为高度集中统一的一体化银行。从20世纪50-80年代,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对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国营商业放款、粮食信贷、供销合作信贷、国营农场信贷以及手工业工作信贷等金融业务,具体到“简易仓棚修建资金问题”、“给私营书店贷款”这样细微的工作都要由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而且可以说,当时人民银行的工作精力就是集中于此。这种现象是由当时新中国的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共同决定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1978年底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决定剥离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职能,另外分别恢复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国家商业银行,以从事对企业、个人办理存贷款业务,从而分担原来人民银行的商业性职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代管各专业银行(建行则委托财政部和建委代管),而如何代管,国务院对此却未做出具体规定,致使各专业银行处于“群龙无首”的分散状态,在中央一级,人民银行与工、农、中、建四行同属国务院领导;在省市以下,各行各自为政,造成信贷业务混乱、金融工作难以统一管理,妨碍了信贷资金的合理分配。

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强调人民银行要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又做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的决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个人办理信贷和储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应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但是,在这一时期我国计划管理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双轨混合并行的体制特征十分突出,加之整个中央银行体系的运转处于初始阶段,所以中国人民银行还没有完全行使真正独立的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依赖于计划手段和行政措施实行金融管理,同时还承担了一部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如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还直接介入对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专项贷款,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同时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而一些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1986年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贷款业务,从而结束了人民银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以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标志,新中国逐步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中央银行法规,推动了央行职能的顺利实施,促进了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从而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与扶助。不过,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金融法规体系,但从改革发展趋势来看,中央银行职能的完善、法规的建设仍任重道远。如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法规保障、央行救济性监督检查的立法以及货币政策问责制等,都需要在今后改革发展中不断加以完善。因此,关于中央银行的法制建设,不但要继续加以充实,而且应走在经济发展的前头,体现出前瞻性。

[参引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2]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3]徐孟洲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6页。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金融法规汇编1949-1952》,财政经济出版社1956年版,第357页。

[5]李松晨等主编《开国档案》,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年版,第459页。

[6]殷孟波主编《(货币银行学)学习指导》,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7]年志远、王晓光主编《货币银行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8]《人民日报》1948年12月1日。

[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金融法规汇编1955年》,金融出版社1956年版,第110、174页。

[10]吴晓灵主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作者:潘 健

综合性银行建立法理分析论文 篇2:

民生银行“乘法”转型

收购美国联合银行、陕国投,设立基金公司、租赁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乘数效应加速发展,民生银行战略调整的效果如何,仍需时间检验

9月底以来,民生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16)的一系列举动令业界为之侧目。

2007年10月7日晚,民生银行发布公告,宣布将入股美国联合银行控股公司(纳斯达克代码:UCBH,下称联合控股),由此成为第一家在美国本土进行金融收购的中资银行。

在此之前,9月25日,民生银行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认购陕国投(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63)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1.43亿股,认购价格为16.38元/股,支付金额约为23.4亿元人民币。陕国投定向增发完成后,民生银行持有陕国投不低于25.04%的股份。

根据约定,在陕国投现第一大股东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下称陕西高速)以适当方式减持后,民生银行与陕西高速成为陕国投并列第一大股东。

不仅如此,进入民生视野的收购目标越来越多,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公司、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甚至证券、保险业务,关于打造“中国民生金融控股公司”的说法亦不时见诸报端。

“民生银行目前的扩张有些让人看不懂,仅就投资项目而言,可能都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收购背后是基于什么样的战略设计。金融控股的战略转型能否成功,还需要时间考验。”一家长期关注国内银行业的外资投行分析员称。

“今年民生银行主要是搭框架。明年民生银行的面貌就将和其他银行完全不一样了。”10月10日,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解释其收购行为,“以前的十年我们是做加法,现在是做乘法。”

“我研究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发展轨迹,发现他们在形成规模以后,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前提下,都会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加速发展,这就是做乘法。”董文标说。

“走出去”第一步

“过去的六个月中,联合控股一共接触了三家中资银行,但最终还是和民生银行走到了一起。”10月11日,联合控股董事局主席及总裁胡少杰(Thomas S.Wu)告诉《财经》记者,“虽然民生银行规模比我们大10倍,但是发展方向、文化都和我们一样,两家银行的市场也很相似。”

联合控股的主要资产是其旗下的美国联合银行。这家1974年成立于美国旧金山的社区银行,目前已是全美最大的以华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银行,该行在美国拥有70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有分行,并即将收购上海德富泰银行作为自己在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

公告显示,截至 2007年二季度,联合控股总资产为106.51亿美元,贷款74.68亿美元,股东权益9亿美元;上半年利息收入1.52亿美元,净利5524万美元,过去四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26.9%。

双方的接触始于今年7月。作为民生银行财务顾问的美林证券,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民生银行与联合银行的审计师同为普华永道,亦为双方合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从7月到10月,胡少杰造访中国三次,董文标和民生银行常务副行长洪崎则到美国考察过一次。由于双方都是上市公司,尽职调查的过程很快。“从美国的独立日到中国的国庆节”,双方接触两月有余,即宣告结成合作伙伴。

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息,民生银行将分三步投资联合控股。第一步,以投资额约为0.97亿-1.4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37亿-11.02亿元)的现金,认购联合控股近期拟增发的新股约535万股(占联合控股增发后总股本的4.9%)。

第二步,在2008年3月31日(双方协商后可推迟至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1.15亿-1.7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8.74亿-13.07亿元)的追加投资,令民生银行在联合控股增持股份至9.9%。

第三步,民生银行有权通过购买联合控股发行新股,或联合控股指定的某些售股股东出售老股的方式,进一步增持联合控股股份至20%。民生银行承诺,其所持联合控股股份将锁定三年。上述整体对外投资方案,尚待相关部门审批。

对于这个三步走的安排,董文标解释称,第一步收4.9%,可以不需要经过美联储批准;第二步达到9.9%的时候,也仅仅需要旧金山的监管机构批复。不过董告诉《财经》记者,美联储还是就此事与民生银行做过三天的在线交流。“美国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他们非常关心我们的收购是否是政府行为,将来是不是要控制联合控股。”在董看来,民生银行的民营身份有利于项目的获批。

事实上,收购到9.9%,民生银行就已然是联合控股的第一大股东;而最终要收购到20%,除了强化其控制力,胡少杰的解释是,“民生银行希望能根据权益法核算,将收益并入财务报表。”

民生银行入股联合控股的消息公布以后,当天即有人质疑:“企业投资无非是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通过投资扩大企业的经营能力;二是通过投资拓展企业的经营范围;三是通过投资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民生银行收购联合控股,目的何在?”

“美国市场一定要进,因为有很多协同效应,特别是品牌效应。”董文标如是回应,“民生银行通过收购可以买到团队、销售网络,双方在私人银行、信用卡业务方面都有很强的互补性。”

根据董文标的“乘法理论”,民生银行并未考虑过以设立分行的形式进入美国,而是处心积虑地选择上市银行作为收购目标。“首先,在资本市场上,买了可能就实现增值;第二,选择上市公司,会受到监管机构和公众的双重监管,整个程序透明;第三是退出方便。”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控股与民生银行在董事会层面的合作。根据联合控股公告的协议内容,民生银行收购4.9%联合控股股份后,民生可向对方推荐一名董事,并任命一个非执行高层管理者;达到9.9%之后,联合控股则可以推荐一名董事进入民生董事会。据了解,随着民生控股股份的增加,双方董事会间的互派人员的情形将更为深入。这样一种结盟方式,对于两家股权均相当分散的银行来说,显然有着很强的内部制衡意味。

在联合控股一端,胡少杰声称,联合银行的长项在于贸易融资,民生银行的进入可以增强其在华人服务方面的竞争力。目前每年移民美国的华人大约在6万人左右,“今后民生银行所有的客户进入美国,我们的ATM服务都不收费,还可以为民生银行的客户提供汇款。其他比如信用证等业务也要有发展,这样其他的华人银行已经和我们不能相比。”

合纵与连横

联合控股只是民生银行收购战略中的一粒棋子。2007年2月,民生银行董事会通过了雄心勃勃的五年发展纲要,其中,国际化、多元化、金融控股成为了关键词。

在今年年初接受《中国金融》采访时,董文标就声称,民生银行要在未来的几年内,在新加坡、伦敦、纽约把代表处建立起来。同时,在具备一定条件、经监管当局批准后进入欧美市场,进行一些兼并和收购。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董文标亦证实,民生银行正在探索欧洲和东南亚进行一系列的收购,借此实现其国际化战略。

在横向扩张的同时,民生银行纵向的多元化战略在国内银行界中亦显得十分激进。其中进展最为迅速的就是收购陕国投。从今年8月接洽到签约,双方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在董文标看来,陕国投不仅符合民生银行“乘法”的要求,而且还有诸多便利条件。“在A股,完全意义上的信托上市公司只有两家。安信信托(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16)已被中信集团收购了,我们抓住了陕国投。”董文标说。

在金融混业已渐成事实的局面下,信托被业内认为是一个最为综合性的资本平台,证券、保险、基金甚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可以借这一平台来实现。目前国内只有交通银行收购湖北国投已获监管部门审批,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仍需等待银监会的认可。

与收购联合控股一样,民生银行对于陕国投的收购具有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双重目标。一方面,民生银行要求在陕国投中拥有经营管理权,力图将其现有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复制到陕国投去;另一方面,倘或整合不利,亦可选择市场退出。

“有人说我们买贵了,这是说不通的,”董文标说,“我们16元买入,现在已经26块钱了。民生银行把手头的信托业务全部交给陕国投来做,它的业务发展就会很快”。

陕国投的收购之外,民生银行另外两项业务的开展也在加速。董文标透露,民生银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筹备进展顺利。金融租赁公司选址天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亿元,民生银行出资额2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81.25%;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是天津中天航空工业投资公司的大股东,而天津中天航空工业投资公司是空客A320系列飞机天津总装线项目持股49%的中方合作伙伴。董文标称,公司成立后,仅围绕空客的设备租赁与飞机租赁,就可以让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足够的业务。

至于媒体传说延迟的民生银行基金公司,已基本落实。民生银行的基金公司选址上海,注册资本金2亿元,其中民生银行持股60%;加拿大皇家银行和三峡财务公司分别占30%和10%股权。董文标称,“基金公司的批复已经基本完成”。

在上述的所有投资中,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的思维均绞合在一起。租赁公司在成立之后即有溢价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打算,以期合作开拓欧洲的租赁市场。此外,董文标也曾对媒体表示过,有计划去兼并收购一些条件成熟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这种设计既有自身业务扩张的需要,亦杂有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性格。

显然,A股去年以来的财富效应深深地刺激了以董文标为首的董事会。“中国人寿购买了民生银行5.1%的股份,已经实现账面盈利70亿元,而民生银行资产规模达到了8700亿元,盈利也不过60亿元左右,所以要通过资本市场投资加速发展。”

金融控股之辩

“民生银行的收购能够迅速决策并执行,取决于民生银行在2006年以来完成的三件工作。第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是民生银行五年发展纲要的编撰;第三是成立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董文标如是总结。

上述三件事的核心均在于对董事会力量的重新整合,以及由此确认的银行战略调整。“现在的董事会是民生银行成立十年来最好的局面。”董文标频频强调。

事实上,此前民生银行由于股东结构分散,素来以纷争不断著称。2006年的董事会选举中,发生的第一大股东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永好落选董事事件,更引起了轩然大波(参见《财经》2006年第16期“民生银行‘非常董事会’”)。

“到目前为止,民生银行董事会已经和原来完全不一样,效率非常高,并且大家非常团结。”董文标声称,根据效率和透明的公司治理原则,民生银行制订了一套制度,完善了董事会的工作程序。业内分析人士称,去年年底“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办公室”的成立,使得民生银行的董事会在经营的战略规划中扮演了主导角色。

“统一思想”之后,在民生银行的“五年发展纲要”中,出现了一段醒目的话:以民生银行为主要发起人,组建“中国民生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多元化经营发展战略。其中,民生银行不仅是金融控股公司组建的主要发起人,而且是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和业务实体。显然,今年以来民生银行的一系列行动均是对这一原则的演绎。

“金融控股”目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必争高地。中信集团、交通银行以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都希望能在这一轮多元化的过程中分得一杯羹。

对于民生银行的这一定位,业界评价不一。国泰君安银行分析师伍永刚认为,民生银行加快构建金融控股平台,其效果还有待观察,但在短期内可能引起股市炒作,因此给予了增持建议。伍永刚亦强调,大肆收购消耗了民生银行的资本金,后者需要通过上市或发行可转债予以补充。

亦有外资投行质疑,民生银行在股份制银行中位居前列,但并没有特别突出的业务领域,在核心竞争力并不明显的时候,大肆扩张是否是万全之策?

在今年9月的全国股份制银行行长年会上,光大银行行长郭友称,在美国市值排名前30位的银行中,专业化银行的总资产回报率平均比综合性银行高0.8个百分点,净资产回报率高3.4个百分点。因此他认为,专业化才是中小银行未来的趋势。

对此,民生银行的一位董事认为,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确实存在专业化和多元化的选择。但是中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成熟,现在还是一个跑马圈地的阶段。

“跑马圈地的体现是多元化,尽可能的获得更多的资源。”上述董事称,“现在还不应该过早的确定自己的定位,而是要抓紧时机,尽可能的占据有利地形。等市场成熟以后,也许会卖掉部分业务去做专业化,也许会转做全能银行,这需要下一步的调整。”

本刊记者于宁对此文亦有贡献

作者:历志钢 郭 琼

综合性银行建立法理分析论文 篇3: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增量跃居世界前列,然而中国金融发展却相对滞后,商业银行的发展更是如此。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范围相对有限,主要融资渠道表现为以银行信用为主的间接融资,由于宏观经济的转型、经济的“三期叠加”大大限制了银行业务规模扩张的速度与空间,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在部分行业、部分区域的逐步暴露。近年来,银行业务增速的明显放缓和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趋势,也反映出经济转型中的结构性矛盾向银行的传导,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额及占比的双增。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内部对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不良贷款控制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不良贷款

一、引言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首先它具有一般企业的特性——对利润的追逐和对亏损的承担;其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金融资产。以盈利为目的,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在所经营的特殊商品——金融资产的过程中获得增值。由于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我国工商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依靠商业银行提供,企业负债经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激烈波动,使得商业银行成为最后的支付者,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持续增加,为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埋下了隐患。要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就必须明确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从源头进行治理。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理论上指偿还出现困难,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甚至无法收回本金的贷款。也有认为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超过合同预定期限却未能偿还本息,银行将蒙受损失的贷款。不良贷款本质上是一种潜在的损失或者说成本。现代商业银行不仅发放贷款还进行股票债券投资、信托代理业务以及各种直接投资等多项资产业务,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之一。

(一)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出台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依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将我国银行贷款依次分为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及损失类贷款,其中将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归为不良贷。

五级分类贷款定义表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

目前我国经济正在从高速发展时期向新常态转变,经济增长速度将放慢,高速发展期的部分投资项目将在这一时期开始产能,产能过剩始终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阴影,供过于求的市场局面,使得我国的金融体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良贷款的规模迅速扩大,银行由于资金问题而陷入发展困境。中国银监会发布数据,截止到2014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为1308017億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1%,总负债121166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5%,2014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额为7669亿元人民币,不良率为1.16%,较2013年末增加了36.07%。以下是2013年四个季度和2014年前三个季度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占比的趋势图。

从图中可直观地看出,2013年到2014年三季度末,我国商行不良贷款不论是余额还是占比都呈上扬势头,反映出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大幅上升,或可说业务发展是以风险代价为成本。

全国商业银行如此,地处西南边陲的云南也不例外。数据显示,2014年11月末,云南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202.94亿元,较年初增加58.58亿元;不良贷款率1.1%,较年初回升0.32个百分点,且已连续三个月出现“双升”态势。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纷繁复杂的,包括宏观因素、微观因素及法律因素等,这里从经济环境、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信用与法律环境三个方面,对不良资产的成因做一探讨。

1.宏观层面。第一:经济发展周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繁荣和萧条之间的循环波动,银行的不良贷款发生率也会随之波动。在经济繁荣的时期,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普遍提高,并且有较好的预期,当期的财务状况优良,不良贷款发生率较小;而在经济萧条期则相反。一般来说,当经济发展处于紧缩时期,经济增速缓慢甚至负增长,大多数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盈利水平下降,无法近期偿还债务,银行逾期贷款增多,不良贷款率上升,当经济发展处于扩张时期,经济增速加快,企业盈利能力提高,偿债能力增强,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从历史数据看,我国不良贷款增长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一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二是90年代初经济过热时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1990年的10%上升到1993年的20%左右,其中包括商业银行承担的不良企业债券的损失。三是9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这一阶段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从经验上分析,与国家实施不良贷款剥离而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贷款暴露力度有一定关系,但也有一定的经济波动因素影响。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随着外部体制性、政策性因素(如国有企业破产、行政干预等)影响程度的逐渐下降,宏观经济波动对不良贷款的影响也不断增强。

第二:经济政策。商业银行和其客户都处在宏观经济这个大的市场环境之中,宏观经济的各种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环境等)都可能引发不良贷款的生成。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调整期,产能过剩、经济转型等都对商业银行信贷结构与信贷风险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以煤炭行业为例。2014年11月末,全国煤炭产量35.2亿吨,同比下降2.1%。预计全年产量同比减少2.5%左右,是自2000年以来的首次下降。铁路发运煤22.9亿吨,同比减少3044万吨,下降1.3%。煤炭企业存煤量约8700万吨,比年初增长2.6%;重点发电企业存煤9455万吨,比年初增加1409万吨,增长17.1%。全国进口29122万吨。同比减少3580万吨,下降10.9%,出口574万吨,减少177万吨,下降23.5%。净进口2.85亿吨,减少3400万吨,下降10.7%。我国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矛盾突出,库存增加,价格下滑,效益下降,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具体表现为销售收入急剧下滑、应收账款金额及周期增加,企业融资困难,商业信用增加,资金链断裂等。在这种产业环境下,相关的商业银行出现不良贷款的概率也紧随提高。

2.微观层面。第一: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风险理念。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风险理念和风险偏好决定了其资产质量的好坏。一般情况下,贷款资产组合主要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三种因素,如何选择亦主要取决于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者。冒险激进型的管理者,更多的考虑资产的收益性,其安全性指标变低、风险性指标变高;保守谨慎型的管理者,更多的考虑资產的安全性,其收益性和风险性指标就会变低。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成因之一就是银行高级管理者的个人贷款偏好。个人贷款偏好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其思想根源有二,其一,对银行风险的消极性投机心理。所谓消极性投机是指商业银行对风险不是采取积极措施,发挥自身优势,而是采取最安全的方式行事。例如,随着银行监管的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提高自身对风险的辨别能力,而仅仅采取“惜贷”的安全经营方式;其二,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复活投机”心理,即商业银行在面临选择当期清算亏损企业,还是选择继续追加融资时,由于对政府事后干预并救助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或即将倒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稳定预期,商业银行就会选择不清算亏损企业,或选择借新还旧或发放新贷款方式,从而导致商业银行投机成本外部化。由此,银行就可不必承担因复活投机失败而产生的成本,却能从中获取收益。这两种思想通过影响银行高层管理者的个人决策,产生贷款偏好,最终导致新增不良贷款的生成。

第二:绩效考核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银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逐步科学合理,但依旧呈现风险内控指标分值低、经营注重短期化、风险滞后的倾向。在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上,考评指标较侧重规模扩张与短期效益最大化,打破了收益与风险的平衡,这必然埋下各种风险隐患。对于一个银行来说,有什么样的绩效考核就有什么样的经营结果,通过绩效考核把管理者的经营理念传达到每一个层面,从而来实现管理者的经营目标。

(四)行长任职的行政周期

每一任行长在其任职期间采取的处置不良贷款的具体方式都不尽相同,这决定了不良贷款率的高低,再加上不良贷款处置政策的时滞期,反映了行长任职的小循环周期与新增不良贷款的关系。考察银行行长任期内业绩的标准应当是新增不良贷款的高低而不是不良贷款的总量。

(五)合规风险

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是银行贷款最基本的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这项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不得力,查处不严格;重贷轻管,重放轻收的现象日益突出;“人情贷”、“谋私贷”“盲目贷”等各种违规贷款时有出现,三查制度流于形式。

以工商银行为例,2013年,因信贷业务违规受到处分的人数大幅度增加到521人,占比为27.7%,较2012年增加了333人,提高16.5%,其中86%集中在支行一级的分支机构。

(六)信用与法律环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而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企业之一,信用环境对银行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信用环境涵盖了诚信、道德、文化等软实力因素,这些因素会长期影响、制约贷款质量。信用环境差的区域,部分贷款客户诚信不够、道德水准不高、企业文化建设基础不牢等,尽管其经济基础、发展前景并不差,但硬不及软,其中一些客户尽管有还款能力,但还款意愿很差,对银行贷款构成潜在威胁,严重影响银行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

法律环境对银行同样重要,一般情况下,部分不良贷款是通过司法途径收回的,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案子不破不立等现象突出,最终银行赢了官司输了钱,进一步恶化了当地的信用环境。

三、对中江集团的案例分析

(一)案件回顾

中江集团地处杭州市下属的建德市,是集投资、科技、制造、贸易、旅游、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元化控股集团,其直接持股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众多,创办人俞中江原是的士司机,靠做香料香精业务起家,2008年进军房地产业。因投资地产、酒店失利,资金链断裂,目前正进行破产重组,创办人俞中江已被警方控制。初步统计,中江集团债务规模80亿元,为杭州历来最大宗。银行贷款约50亿元,其中,建行占30亿元,是建行历史上最大的一次风险事件。

2008年,中江集团接盘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德同时展开一系列房地产项目。中江案发后,金星房地产于4月申请破产清算,而项目尚未完工。2008年至2010年,俞中江又逐步进入温德姆项目,在收购温德姆时,中江系自有资金不足,早期,俞中江主要以项目做抵押,向银行等正规渠道融资,后来当货币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紧缩时,为了借新还旧和维持项目运转,俞中江选择在建德、温州以及北京进行民间借贷,月息从二三分一直涨到五六分。在利滚利的高利贷雪球效应下,俞中江根本无能力偿还债务。最后,迫于压力,选择了主动向政府汇报情况并寻求保护。摘自:《中国房地产报》。

(二)案件分析

2010年底,建行对“中江系”的贷款余额仅为10亿元,然而,到2011年年底,除去存兑汇票、保函和国内保理业务,建行对“中江系”企业的贷款余额约22亿元,经后续调查,与“中江系”各家公司有关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贷款总数共30亿,也就是说,短短一年时间内,建设银行对中江的贷款增加了近20亿人民币。

1.商业银行领导人风险意识淡薄。从中江事件来看,部分商业银行主要领导人风险意识淡薄,存在“复活投机”心态。2011年,中江系摇摇欲坠的情况已经被银行业察觉,见状不妙的交通银行在 2011年6月撤出了中江系最后一笔1亿元的逾期贷款,但建行对中江系的贷款反而扩大了一倍以上。这不是建设银行没有感受到市场的改变,而是在明知该集团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对政府是否会最后买单痛下赌注。

2.部分商业银行风险管控执行不力。我国商业银行各行内部都设有贷款审批委员会、风险控制中心等,各种内控制度不可谓不全,可在执行的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往往以领导的意志为出发点,使得这些控制措施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3.信贷制度执行不到位,关键岗位职权不清。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信贷三查制度,强调的是调查、审查、检查权利的分离。部分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三查基本都是通过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来进行的,缺乏对借款人的深入了解,更谈不上对借款人行为和性格分析,甚至连贷款的真实去向都不知道,或就是知道但为了自身利益帮助贷款人欺上瞒下,充当借款人套取银行信贷的帮凶。

4.缺乏风险预警机制。部分银行存在重贷轻收、重贷轻查的情况,有关人员没有通过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跟踪,及时反馈借款人经营情况,做出必要的风险预警。

中江集团的破产事件只是中国银行业历来风险管理方面所积聚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暴露出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机制的失控,监督机制虚有其表。

四、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控制措施及建议

商业银行能否稳健经营,关系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也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商业银行要实现稳健经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审慎经营

商业银行应树立审慎、合规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信贷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信贷业务考核办法,加大对违规违法放贷的考核扣分力度,引导各级经营机构切实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做法,坚决杜绝因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和扩张信贷规模导致违规放贷甚至违法放贷案件的发生。同时,建立完善的信贷人员奖惩机制,把防范违规违法放贷与员工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充分调动其抑制和检举违规违法放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充分了解借款人

1.加强银行贷款事前审查,遏止不良贷款产生。第一、加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在贷款审查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的规定外,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的真伪辨别;还要进行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审查;还有就是对借款人的股权状况进行审查,避免出现假借法人资格逃废债务情况的出现。

第二、要对借款人是否存在或有债务的情况进行审查。首先,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案件,掌握案件的走势发展,对于可能给借款人造成风险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对借款人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的消极影响;然后,审查借款人对外担保情况,及时揭示风险。

2.严把贷中审查关。真正实现审贷分离,由独立的审查部门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前资料进行审查,实现相互制约,把好贷款的真实、合规、合法、有效关。

3.把好贷后检查关。严格贷后管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本息回收、贷款风险监管预警以及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贷后检查是对贷款的一个后续监管,每笔贷款都应该在发放后的15天以内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此后应按时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情况、抵质押物变动情况以及重大纠纷等。

4.运用多渠道提升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建立信贷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注重对信贷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的培养,综合素质高的信贷人员一般都能较好的把握信贷风险。

5.提高信贷人员的道德素质。信贷部门是一个既复杂又专业的岗位,它在银行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信贷人员的道德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一方面是积极开展信贷人员的思想道德汇报以及工作业务总结,通过信贷人员的思想道德汇报以及工作业务总结来其思想道德情况进行评定,纳入职位提升的标准之一。另一方面定期举办信贷人员座谈会,了解信贷人员对工作的看法,对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也可以定期对信贷人员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进行排查与考核,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6.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各商业银行应该尽职,建立专业、创新的信贷人员职业标准,对信贷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技术培训。包括建立信贷业务制度的学习平台、建立分层培训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考试制度、建立信贷业务竞赛活动,以此达到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技能,使信贷人员准确把握违规和违法的界限,自觉提高合规放贷意识,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识别能力。另外还应加强信贷资格管理和能力考核,对不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坚决禁止信贷业务,对不具备信贷从业能力的坚决调离信贷岗位。

7.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体系,是我国经济社會全面转型采用市场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全社会约束机制的必然选择。社会征信是一种社会机制,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现代服务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信用市场监督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诚信教育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8.健全完善信用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立法先行。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规范,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在一起,把一些公民道德要求恰当的融入到法律当中,对恶意破坏社会信用的人要依法进行处罚,不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9.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是社会信用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要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把分割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社会信息集中起来,按一定标准评定出信用等级,信息运用部门按等级设定准入门槛,以形成对全社会的信用约束。

10.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包括建立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和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重点发展大型信用评级公司、企业信用服务企业、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要加大对征信、信用评级机构的资金投入,促进其科学快速发展。

11.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只有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才会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才能得到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才有基础。

在银行的信贷市场上,只有银行和借款人都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重视信用,银行才能顺利地收回贷款和利息,信贷交易才能平稳健康进行。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当企业法人信用水平下降,国家可以依法取消其融资资格,使得它们在社会上无法募集到资金,也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五、结论

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发展,还会造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有带种种的中国特色,但随着市场化的进程,政府服务职能的增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这种特色性会慢慢淡化。中国商业银行最终还是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有依法合规,才能实现稳健经营。只有加强风险的识别、预警才能有效的化解风险。从以上讨论不难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仍然很严重,各商业银行真正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目标还没有真正实现,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普遍不足,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在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方面无论是手段还是方法都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会越来越多,既要求商业银行要提高对信息的获取能力,善于驾驭复杂多变的经济状况,又要不断完善对不良贷款的预警机制,增强银行贷款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以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S].银发[2001]416号,2001.

[2]王晓楠.商業银行服务营销策略[D].大连海事大学,2011.

[3]黄备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与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11).

[4]许睿.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5]张曙光、党均章.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思考[J],2000.

[6]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7]赵洪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状况、原因与治理[D],2010.

[8]蔡爱平.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逃债现象分析.载法律论文资料库.

[9]潘宇东.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载法律论文资料库.

[10]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1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立法构想.载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1998.

[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款的通知.银监办法[2014]40号.

作者:杨雪雁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公平论文下一篇:隐性课程心理学方式发挥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