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

2022-09-11

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 往往要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交还给政府, 政府的补偿金额一般较高, 涉及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金额很大。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37条,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会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国家出于建设需要而进行的房地产征用及回收, 其土地增值税可免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免征对象仅为因政策性出现的搬迁行为。所以, 准确确认企业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非常必要。

所谓因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企业搬迁, 是指在政府为了社会公共权益与利益为考量的背景下企业出现的搬迁行为, 搬迁类型可包括整体搬迁以及部分搬迁。政策性搬迁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具体方面, (1) 出于国家安全防卫需要以及国家外交需要。 (2) 出于交通建设、水利建设、能源项目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3) 出于科教文卫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出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或者灾害防御、市政公用等国家公共事业发展需要。 (4) 出于社会保障性建设及福利性住房建设需要。 (5) 出于国家总体规划及发展需要。 (6) 出于旧城改造以及落后地区改造需要。 (7) 出于国家层面其他公共利益考量需要。只有属于以上情况, 才可列为政策性搬迁而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一般情况下, 政府会出具征收决定的文件, 企业据此文件按到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及土地增税的减免。

二、印花税属于行为税

按照搬迁协议的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进行缴纳, 可在搬迁支出中予以列支。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在履行政策性搬迁义务的过程中, 相关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务处理具有更明显的复杂性, 税务处理难度也较一般情况更大。为了帮助企业更加积极的配合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印发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下简称为《办法》) 以指导具体税务处理工作。《办法》中明确指出对于完全符合国家政策性搬迁界定及范围的企业, 应当积极配合与把握关于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 在税务筹划积极规范自身言行, 规范实务操纵流程, 避免由于税务、会计处理不当而失去本该享受政策给予的各项优惠。

(1) 做好政策性搬迁的备案登记手续。企业搬迁协议签署后, 及时办理政策性搬迁的登记手续并及时备案。企业方面应当自搬迁工作开始当年起, 至次年6月前向迁入及迁出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 依法及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及处理依据。在现实工作中, 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企业虽然是因为政策性原因进行搬迁, 却未能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究其原因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企业方忽视了备案登记以及材料报送的限期, 在思想上未能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从而导致逾期, 影响了企业对优惠税收政策的享受。这里需要再一次强调,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的相关材料报送具有实效性, 企业切记不可逾期, 否则极有可能无法按照政策性搬迁处理, 从而让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企业进行政策性搬迁备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包括:政府相关文件 (搬迁文公告、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等) 、搬迁规划、搬迁补偿协议公告及文件、原址资产处理意见及规划、资产确认书、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明以及采用的会计核算方式等。企业属于停产搬迁、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亏损、亏损弥补需要延期处理的, 企业方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对于资产置换类政策性搬迁, 企业应当及时提交相关会计核算凭证复印件。此外, 企业还应一并提供除上述文件资料以外的, 与政策性搬迁事宜相关的其他一切资料文件, 以确保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2) 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单独管理和单独会计核算的方式, 单独管理与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搬迁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迁入迁出所得或损失, 这些内容均应进行单独管理与会计核算。其中, 国家向企业给付的资产征用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工补偿以及搬迁过程中的资产毁坏补偿, 以及企业因购买保险而获赔的保险理赔金等均可列为企业搬迁收入。搬迁支出则包括企业员工搬迁安置费用、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员工的薪酬与福利以及因政策性搬迁而造成的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与支出, 均可列为企业搬迁支出。搬迁所得 (或损失) 为搬迁收入减搬迁支出。对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的核算要全面、准确, 才能准确地计算搬迁所得 (或亏损) 。

由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往往跨年, 搬迁所得的清算都在一年以上, 因此, 必须做好搬迁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工作。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基本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拨款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补偿及处理办法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单独会计核算的同时, 如出现搬迁后拟新建资产, 在其转入“递延收益”的过程中, 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与之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处理。通过设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进行核算, “专项应付款”应采用多栏式。无论采用哪种核算方式, “专项应付款”的贷方都是核算搬迁收入, 按搬迁收入明细设置专栏;根据核算方式的不同, “专项应付款”借方核算的内容及设置的专栏不同。采用第一种核算方式, 借方进行新专栏设置开展核算工作, 其中包括支出搬迁费用、资产搬迁折余、资产搬迁处置、结转资本公积等等。而另一种核算方式则是借方核算按转“递延收益”的搬迁费用支出、转“递延收益”的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转“递延收益”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结转“资本公积”等项目设置专栏核算。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进行纳税申报时, 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 准确把握搬迁完成年度, 按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规程, 在政策性搬迁以及政府相关的规定时间里完成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的申报工作。这里我们应明确什么是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搬迁所得,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搬迁所得, 也就是企业全部搬迁收入在扣除相关政策性搬迁支出之后的全部余额。而企业所得税应纳额度应为搬迁完成之后所计算得出的所有政策性搬迁所得。企业提前或滞后进行搬迁清算, 都会对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提前进行搬迁清算, 如果产生搬迁所得, 则企业需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占用资金, 不利于为企业再发展提供资金, 同时也增加资金成本;如果发生搬迁亏损, 提前申报亏损, 是违背税法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后, 同样要提前缴纳税款。企业滞后进行搬迁清算, 如果产生搬迁所得, 税务机关发现后可被视为偷税, 不但要补缴税款, 还会面临着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同时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如果发生搬迁亏损, 则有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会增加资金占用, 也是违背税法原则的。

国税总局对搬迁完成年度进行了从搬迁时间、搬迁周期以及企业实际经营恢复情况判断评估在内的多种评判标准的制定。企业应对照上述搬迁完成的规定, 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准确把握搬迁完成年度。在企业搬迁完成当年,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 同时报送相关材料。避免由于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申报政策性搬迁的清算损益, 而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摘要:随着城市发展的转型升级, 企业遇到政策性搬迁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涉税的税种多、金额大, 并且搬迁周期长, 因此, 做好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财税处理和税务风险的防范非常必要。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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