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务员行政法哲学分析论文

2022-04-12

小编精心整理了《行政公务员行政法哲学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行政道德责任的实现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然而,由于人性方面、制度方面和经济体制方面等原因,行政主体行政道德行为的失范现象十分严重,失范的表现形形色色。所以,探讨如何实现行政道德责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行政公务员行政法哲学分析论文 篇1: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及其规范

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权力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向前发展的。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同时我国的行政权力也在急剧的扩张,具体就体现在政府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究竟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利是弊,也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本文主要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进行分析,进而根据其特点提出若干建议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 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又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行政权力也是这样,过大的行政权力也必然会导致腐败,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必然会导致各种有失公平的现象,更严重的是其也会导致行政人员腐败的产生。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一)自由裁量权的来源

“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来自西方,其大致涵义就是合法合理的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更多的应用于司法活动中,就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英国法哲学家哈特(H. L. A. Hart)认为,由于法律语言的开放性、立法者模糊立法目的、相对地忽视事实以及判例制度的不确定性,就会产生没有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这时,法官就行使了立法性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但是随着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国家的产生,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活动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从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说法也就应运而生了。英国的著名法官霍尔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都必须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形势,而不是按照个人的观点行使,应按照法律形式,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和模糊的,他必须在限制内形式。”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做出何种决定具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所有行动方针中做出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做出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以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优势

(一)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

众所周知,法律和法规不可能对其规范范围内的所有具体的细节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现实的条件决定其也不可能做到对各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因为首先我们所处在的社会的社会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我们不可能对人们的各种关系在法律上进行详细的规定;其次立法机关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立法活动,时间是有限的,各个代表的价值取向和侧重点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如果对各个方面都进行明确的规定显然是不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的。所以我们认为法律和法规只能对各种关系进行抽象的和笼统的规定。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对法律来说就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二)行政主体的执政能力得到加强,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行政机关对遇到的所有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都必须在法律规范中找到相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这种行为进行处理,很显然许多具体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是找不到明确规定的。这样行政机关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规定就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使这种违法行为逃离法律的制裁。如果是这样,国家、社会还不乱了套。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和法规的指导下,在不有失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合法合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已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这无疑使行政机关摆脱了困境,使行政机关的执政能力得到了加强,从而也大大的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德国的平特纳说,行政裁量常常能从法律和法律僵化的控制中抽取关系当事人利益的敏感裁量事宜,转由行政使用灵活的手段处理。法律法规的适用,需要行政机关因时因地灵活地处理运用。行政裁量的设立是希望在对行政事务的管理中,通过增加灵活性以提高行政效益和效率。

(三)能够很好的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疑对那些社会上不安定的分子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而是完全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可避免的,有许多的违法行为都会逃离法律的制裁,这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只会导致逃离了法律制裁的违法分子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更加的猖狂。行政自由裁量权则能很好解决这一问题。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行政主体的寻租行为,导致腐败

正如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权力的一种也必然会有腐败的趋势。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其它的权力相比更加具有腐败的可能性。具体体现在: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行政机关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可以是决定,但更多的情况下是处罚。这种处罚的力度和程度是由行政人员进行自主选择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较为苛刻的处罚,也可以做出较为宽松的处罚或者不处罚。

2.行政机关一旦依照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行为,就很难再会改变。这是因为由于监督措施的不利造成的,即使是有监督,对这种行政行为也不很实用。而现实中又很难对这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在现实中,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本身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性,也很难使行政机关得到惩罚。这就更容易在行政机关中产生腐败。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会产生不公正,破坏社会的秩序的稳定

又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權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可使群众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能差,不利与社会的稳定。

四、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从立法上,完善各项立法,使各项法律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而不只是对其进行笼统的、原则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立法我们可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机关在制定新的法律时,应当保证行政机关有一定、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我认为不是所有方面都是需要自由裁量权的,例如,在涉及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的方面,我们最好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避免了不同人不同对待的现象,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是抱怨罚款的数额的多少,人们更注重的是公平。所以立法机关要尽量使制定的法律具体化,避免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而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宽的现象。

2.对于已有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进行合理的的整理、修订。主要就是对那些过于原则、笼统的规定,尽量使之具体化,最好能够进行量化。这样就能增强对各种实际行政关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進而就会缩小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更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二)加快制定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保证行政裁量权通过各种程序实施

在西方,为了有效地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各国在二战后相继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例如1946年,美国颁布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掀起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高潮。随后,西班牙于1958年颁布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原联邦德国于1976年通过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日本也于1964年提出行政程序法草案,经过近30年的讨论,终于在1993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程序不仅能够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能够保证经济社会的自由发展。一贯重视实体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都纷纷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典,同时也建立了各种行政程序制度,例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等,有了这些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各种行政行为时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些程序,依法行政。

(三)有力的促使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

公共行政学的历史上曾经长期盛行“管理主义”。强调效率与经济的价值标准。前者意味着以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后者意味着以最小的代价实现行政目标。弗雷德里克森认为,效率与经济固然是公共行政中必不可少的支柱性价值,但仅有效率和经济仍是不够的,社会公平应成为公共行政的第三支柱。要促进公共行政的公平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要合理的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对一种性质的行政违法行为要进行同样的对待,不能产生不一样的处罚方式。例如同样是酒后驾车对一个人进行500元的罚款,而对另一个人给予1000元的罚款,这样做很明显是不公平的,有失公共行政的公平性。我们应该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对于这种不公平的公共行政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给予相关人员适当的处罚。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执政水平

1883年美国的《彭德尔顿法》颁布是在“政党分赃制”时期,这个时期官员的任命基本上是以政党意识的政治考虑和私人利益为标准“政党分赃制”的实行使政府官员能力低、素质差,影响了政府行政效率和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造成政府行政管理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彭德尔顿法》提出了几个原则:“竞争考试原则”,第一次把任用行政官员建立在“功绩制”的基础之上;第二个原则,就是职务常任原则,职务常任原则,第一次把联邦政府官员分成两个集团:“职业文官”与“政治官员集团”; 第三个原则,就是政治中立原则政治中立原则,它第一次把行政官员从政治的控制与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 “行政力量”。所以我们应该极力推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托于优秀的公务员队伍。我国虽有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整体而言,公务员素质尚待继续提高,公务员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公务员队伍,是行政裁量权合理、有效行使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扬伟东.行政裁量问题探讨.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8:351.

[2]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5.

[3]梁慧星.如何控制公权力滥用.行政法学研究.2007.9.

[4]王名杨.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5]雷振扬.法治视野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2.4(3).

作者:蓬宁 毛超锋

行政公务员行政法哲学分析论文 篇2:

我国行政道德责任的实现路径分析

摘要:行政道德责任的实现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然而,由于人性方面、制度方面和经济体制方面等原因,行政主体行政道德行为的失范现象十分严重,失范的表现形形色色。所以,探讨如何实现行政道德责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责任政府;行政道德责任;行政道德失范

道德责任是指行政道德责任,具体而言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所谓道德意义上的责任,也就是指虽然政府及其公务员不违法也不违宪,但如果行为明显与社会善良风俗有悖,就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损害政府、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即“目的是为了防止更大的害和恶,求得更大的善和利。[1]”责任政府是以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来体现的,在诸多责任形式中行政道德责任居于核心地位,对其他责任具有“补位”和提升的功能。行政道德责任的实现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然而,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行政主体行政道德行为失范现象,因此,正确分析行政道德失范的表现及原因,并探讨行政道德责任的实现,对推进责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道德失范主要表现

长期以来,无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行政实践中,政府道德责任建设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再加上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道德失范已成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一个难以在短时期内根治的痼疾。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庸官现象

尽管庸官们生活上清清白白,工作中廉洁自律,不贪污不受贿、不违法不乱纪、不欺民不扰民,但是,缺乏行政道德责任感。这些行政人员往往抱着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混日子,居其位而不认真地谋其政。有的游手好闲,人浮于事,不思进取,缺乏创新精神,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的明哲保身,回避矛盾,遇到棘手的问题,能推则推,能拖就拖;有的麻木不仁,故弄玄虚摆架子,明明按规定能办的事,偏要老百姓托关系、找门路,跑上好几趟。

2、权钱交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重利性及等价交换原则已经悄无声息地渗透到了公共行政领域,导致一部分公务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滋生了拜金主义,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些公务员奉行“有钱就有一切,无钱寸步难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律条,理想信念淡薄,只讲索取,不讲奉献,见利忘义,见钱眼开,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大搞权钱交易。

3、用人腐败

用人腐败是指有些掌握人事权的行政人员在选用干部时不看德才标准,而是讲私情、靠关系,以亲疏划线,任人唯亲,与自己关系密切、意见相合的,就提拔重用,与自己意见不合的,则寻机排挤,打击报复,造成一些地方派系林立或裙带风盛行,出现“三亲六故身边插,各行各业有亲人”的现象。用人的腐败,造成用人不公,促使一些人伸手要官、跑官、甚至花钱买官。用人腐败危害很大,它把官场变成了市场,从而使权力道德失范愈演愈烈。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上讲话中指出的:“历史上的事实说明,吏治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

4、弄虚作假

一些人为了骗取荣誉、地位、捞取政治资本或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完成上级指定的目标,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搞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内容有产量、产值、税收率、计划生育情况、法制情况等等,几乎无所不包,正如很多老百姓所讲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

二、行政道德失范原因分析

行政道德失范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成因是相当复杂的。它不是单一社会因素的产物,而是多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反映。

1、人性方面的原因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什么,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天使指人的社会属性,野兽指人的自然属性。行政道德失范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有兽性,有性恶的一面,有趋利避害、自私自利的一面,是人的卑劣的贪欲造成的。这是人的自然属性。正如有人所说,只要是人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行政官员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当人性中“恶“的一面一旦与权力结合,又无任何限制时,就极易导致腐败的滋生。[2]休谟也曾精辟表达过这样一个观点:”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3]

2、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行政道德失范现象,制度方面的原因是不可忽视的。一是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使政府职能发生错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政府职能错位、行政管理权无限放大、而制度又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权力商品化和滋生权力设租、权力寻租行为。二是法律制度的构建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制订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法律机制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惩治机制还不健全,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三是对权力的监督不力。当前,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虽然有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但总的来说,对权利的监督还显得不够,特别是缺乏完整、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相应的法规。

3、经济体制的原因

行政道德的失范有着深层次的经济根源。腐败表明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4]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的大部分资源仍由权力进行配置。权力配置资源是行政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 市场经济的重利性,促使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泛滥,部分公务员的价值观念容易“金钱化”,人与人之间易形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会刺激人们的投机心理,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私利。

三、构建行政道德责任的实现路径

当前我国公共行政领域存在大量的行政道德失范、道德责任感缺失的现象,这表明行政道德责任实现已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1、推进我国行政道德责任法制化建设

要解决行政道德失范的问题,行政道德法制化是重要的途径。当前世界大多国家,不仅发展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公务员道德责任制度化、法制化建,都早已制度了专门公务员道德法。然而,我国至今却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约束公务员道德行为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由于行政道德缺乏制度化、法律化手段,因而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违规失德行为,乃至腐败现象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难点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要使我国行政人员有效地承担其行政道德责任就必须加快我国行政道德立法,逐步完善行政道德法制体系,依法规范行政人员道德行为。道德的法制化是实现行政道德责任的前提,通过道德立法将行政道德责任予以制度化、法制化,依法规定一系列具体的、必要的、可行的公共行政道德规范,使行政人员确立正确的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明确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这将有利于道德因素的生长,对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鼓励、导向的作用。

2、构建行政道德责任实现的教育机制

黑格尔曾指出:“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5]加强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进行社会主义行政道德教育,促使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自我道德修养,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情操,提高他们履行社会主义行政道德义务的自觉性。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行政道德认知的培养。二是行政道德情感的培养。三是培养行政道德意志。四是行政道德信念的培养。

3、构建行政道德责任实现的赏罚机制

要确保行政道德责任的落实,构建有效的行政道德责任赏罚机制就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对行政人员履行道德责任的代价予以补偿。“我们的社会需要奉献者得其所应得,即使做出奉献的人自己并不期望得到相应的报酬,但作为承受奉献并倡导道德的社会,有义务对奉献者予以回报,使履行道德义务的人,做出奉献的人,在这种社会回报中客观上获得他所应得的道德权利。”[6]因此,我们必须对行政人员的德行代价予以补偿,以激励其积极地履行行政道德责任。二是对不履行行政道德责任者,加大惩罚力度。“败德行为是一个成本与收益问题。”[7]其成本是指因不履行行政道德责任而受到的惩罚,收益是指败德者获得的利益。只有当败德成本大于败德收益时,行政人员才不会实施败德行为。三是将道德责任赏罚纳入到行政人员的组织绩效评价、任免、升降、福利等环节。对积极履行行政道德责任者予以晋升、增加福利等,对不履行行政道德责任者予以降级、甚至免职。

4、行政道德责任实现的舆论监督机制

对行政人员履行道德责任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其权力行为做出价值判断,借助社会舆论的赞许或谴责,把这种价值判断反馈给行政人员,调动他的荣辱感和道德良心,使行政人员为自己符合行政道德的行为而感到自豪,对不道德的行为知耻、愧疚,并及时改正,从而培养“择恶去善”的价值取向,提高其处理伦理冲突的能力,促使其积极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将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舆论监督的范围、对象、基本原则等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将新闻舆论纳入法制轨道;另一方面要扩大新闻媒体依法监督的自主权,以保证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41.

[2]张薇.行政道德建设中的制度伦理向度[J].中国行政管理,2003,4:41.

[3] [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97.27.

[4]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6.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312-314 .

[6]刘晓丽.论道德建设中的几个问题[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3:77-78.

[7]郑振宇.行政道德责任: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J].理论与改革,2002,6:33-34.

作者:周利平

行政公务员行政法哲学分析论文 篇3:

试论听证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一、西方国家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经验

世界各国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加强对行政裁量的统制或者监督力度具有明显的共通性。西方国家对行政裁量的监督制约机制,一般包括立法统制、行政统制和司法统制,还可包括社会统制等。

(一)对行政裁量的立法统制

行政的裁量判断,在性质上属于政策判断,因此,对行政裁量的立法统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从立法上尽可能将行政裁量的范围予以缩小;第二,可以从立法上尽可能为行政裁量设定明确的标准;第三,可以从立法上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受案范围,创设方便任何人对行政裁量的违法提起诉讼的机制;第四,可以对全部立法加以完善,使其简明扼要、标准明确。

(二)行政裁量的行政统制

该部分要基于其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救济制度来实现。对行政裁量的行政统制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例如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仲裁、行政监察等,况且行政层级监督制度最具有便捷性。但在我国实践中常见的有信访、行政复议等。此外,行政主体除了被授予“审判权”外,还可以通过一系列途径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行政主体在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在权力设定方面下功夫,从组织建构上为行使行政裁量权提供合法、合理、责任明确的机制,避免其滥用。第二,为了防止行政裁量权超越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有必要引入行政监督的一系列机制。第三,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也是层级监督和统制的有效途径之一。第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对权力行使的过程做好记录,跟前面监督制度相结合,建立行政评价标准和科学的奖惩机制,从而有利于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有利于内部监督和制约。第五,行政统制不光限于监督和制约机制,还包括对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和晋升机制。第六,要坚持信赖保护原则,努力建立行政裁量自我拘束机制。

(三)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统制

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通过制定行政计划,进行行政指导,进而签订行政合同甚至作出各种行政行为,这样对私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产生更直接更重大的影响。例如我国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就曾与育龄妇女签定合同,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但是,由于行政裁量本身的很多特性包括司法权的属性,在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理,是各国制度中司法权对行政裁量的统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另外的角度看,司法权本身有着自我抑制等许多消极特征,对于积极能动的行政裁量进行审查,往往只限于程序的或者形式的审查。司法权在对行政权进行统制方面的消极性,不光在中国有,在德法日英美等发达国家也是存在的。不同的是,这些国家确立了较好的分工和尊重原则,同时,在行政诉讼之外一般还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从而使得抽象行政行为层面的行政裁量也被纳入到司法审查之中,然而,中国目前还没有这种制度,且司法机关还受行政区划的制约,特别是它的人事、财政等都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党委,自身并不能独立,所以就没有充分的能力和权力去监督行政机关。所以,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统制,就肯定会遇到更为大的障碍。为了强化司法统制,在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有所突破,创设公益诉讼机制,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从而形成一系列制度的整合统制效应。

(四)对行政裁量的社会统制

社会统制包括两方面重要的力量:其一是以权利抗衡权力,其二是以舆论监督权力。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有必要使选举权和监督权制度化和程序化,建立公民参与政治和抗衡权力的基础,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建立和完善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和制度,对于监督和制约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从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构成了控权的基础,而人性的弱点使得控权成为现实的必要。千百年来人们不停谈论着“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直至今天没有哪一方能够有一套说服对方的成熟理论。但是不论持有哪一种人性观,人们都承认人性中有缺陷。而当人性的弱点与普遍存在的行政裁量权相遇时,行政裁量权会使行政权利被滥用成为可能,正如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的那样“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就显的十分必要。

二、建立行政听证程序的启示

(一)听证程序的内容

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听证程序来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justice),而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使其进一步深化。这种程序要求在行政领域内实行通知、听证、当事人理由之申辩三项程序,而听证程序是其核心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认为来源于其法治国理论。听证程序的法哲学基础,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所谓行政程序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讲,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有其告知决定理由和听政权利,行政相对人之后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揭示真相,为当事人辩解留有时间。其本质就是让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从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有机会与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缩小不平等的差距。

西方行政程序较为发达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主要包括一下几个内容:第一,听证主持人制度;第二,当事人制度;第三,听证范围;第四,证据制度;第五,案卷制度;第六,代理人制度;第七,具体行政听证程序。差不多囊括了行政立法、执法等各个方面。

(二)听证程序的存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在行政主体行使裁量权,即执行实体法上所赋予的权利时,能否真正的达到公平、公正实现实体法上的正义。在笔者看来要达到这种目的不外乎两种可能:第一,执法者严于律己,公正执法,不徇私枉法,从而实现依法行政。但这要求执法者有很高的自我修养和比较强的自我控制欲,这是对圣贤的要求,世俗的凡人难以做到。所以,当行政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存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时候法律为此设定了回避制度。第二,实现行政程序的制度化。从程序方面控制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行使,即是如此,也不能保证执法者就一定能达到公平、公正,但最起码从看的见的方式上实现了程序上的公平和正义。

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制度化的核心和灵魂,对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听证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方面分析:第一,告知和通知。行政执法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要将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以及法律,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这样既实现了相对人的知情权,又使相对人能对行政执法者是否依法行政做出识别。此外,行政机关还要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到利害关系人,使其能提前做好准备,从而在听证过程中可以具理力争,维护听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主体作出无理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决定。第二,公开听证。公开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增强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更多的公众都能参与进来,允许公众的挑剔,是防止裁量权滥用的防腐剂。这种公开的听证模式,实际上就是就是在公众的监督下让行政机关做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委托代理。考虑到行政相对人不一定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都了解,为了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允许相对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自己的意见,为其辩解。这也是“弱势群体”对抗强大的行政权的一种方法。第四,对抗辩论。这是行政听证程序的核心所在,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质疑,从而使案件事实趋向真实,进而使双方当事人有“背对背”改为“面对面”调动执行参与人的积极性,使其有机会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这样作不但可以增加执法者的工作透明度,也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执法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从而有可能避免双方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满,这也符合公开、公正的司法要求。第五,制作笔录。听证程序过程必须依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决定所必须依照的唯一依据。这样也就进一步缩小了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而也实现了从程序上规制行政裁量权的目的。

通过听证程序各项具体的制度的过滤,从而把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使裁量权作为行政法的精髓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而不至于造成不适当的滥用。从而是听证程序真正发挥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作用,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

三、结语

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裁量权是伴随着行政执法产生的,并且有着特殊的意义。同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通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达到控制行政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但是我们的行政程序法制化的进程才刚刚起步,尽管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已经正式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作出了明确规定;刚刚有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真正要实现程序规则对行政裁量的控制,真正发挥程序规则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来完善。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作者:陈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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