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打击传销责任书

2023-01-20

第一篇:公安局打击传销责任书

打击传销工作责任书

治理工作目标,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工商局、县委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关于2011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打击传销工作的实施方案,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打击传销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责任制。要落实责任,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3、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建立完善“三位一体”监管网络。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社区管理、城市居民委员会,建立起打击传销监管网络。

4、严厉打击采取“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各种传销活动。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传销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信息服务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5、监督、引导直销企业规范经营,直销市场发展健康有序,无严重损害消费利益的行为。

6、巩固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打击传销应急预案,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责任追究

1、单位领导不重视,在打击传销工作中领导不力,不支持、不督促打传工作,没有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机制,组织机构不健全,层层监管责任不到位,要按照市局工作绩效考核的规定,计入年终考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对传销活动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传销活动反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发生恶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群众投诉不受理、不汇报,或者态度不积极,发表消极负面言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传销行为纵容包庇,给传销行为出谋划策,给群众带来严重危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 任 人: 杉仙岭社区居委会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

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一)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二) 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公安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行为时,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制作案件线索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传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10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退回涉案物品、相应案卷材料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自己发现的传销违法行为,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将涉案物品、有关证据材料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工商行政?芾砘兀晒ど绦姓芾砘匾婪ㄗ鞒龃怼? 第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的传销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传销案件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发文或者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相互通报各自查处的传销活动场所、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等情况;及时提供各自查处的传销典型案例以及查处工作经验材料;定期通报在查处传销中协作、配合的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执法协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依法受理举报、移送案件的,查处传销时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等,以及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教师打击传销工作责任书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我镇的部署,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和

谐校园的要求,全面开展“无传销校园”创建活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结合本校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打击传

销工作的实施方案,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打击传销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责任制。要落实责任,

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3、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校园”活动。建立完善“三位一体”监管网络。

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社区管理、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建立起打击传销监管网络。

4、严厉打击采取“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及通过互联网、

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各种传销活动。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传销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信息服务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5、巩固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制定打击传销应急预案,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责任追究

1、教师不重视,在打击传销工作中不支持、不督促打传工作,要按照市局

工作绩效考核的规定,计入年终考评,并追究单位教师责任;

2、教师在校园对传销活动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传销活动反弹,严

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并发生恶性事件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教师的责任;

3、教师对家长或学生投诉不受理、不汇报,或者态度不积极,发表消极负

面言论的,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4、教师对传销行为纵容包庇,给传销行为出谋划策,给群众带来严重危害,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仓更镇中学责任人(签字):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目标责任书

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严防传销不法行为,依据《中卫市2010年深化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等要求,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 宾馆、酒店、招待所、出租屋等经营场所要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严防接待的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一旦发现传销苗头和动向,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并全力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第二条 在承接各类会议时,要履行查验合法证照的义务,与会人员较多时,要向工商所登记备案;

第三条 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要配合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尤其是对入住人员宣传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方便。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者,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卫市工商局 工商所巡查人员:

重点场所负责人: 二O一O年三月

第五篇:工商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目标责任书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

目 标 责 任 书

为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规范直销活动,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头,维护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特制定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目标责任书:

1.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目标责任人为:所长、组长、各巡查组成员实行分级负责制。

2. 认真做好市场巡查工作,排查本辖区传销与直销情况,及时将排查情况向所长汇报。

3. 严厉打击辖区内非法聚集的“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

4. 严守组织纪律,不得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所长签字:监管责任人签字:

**工商局**工商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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