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保政策实施

2022-08-02

第一篇:我国低保政策实施

我国农村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论文

我国农村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北京市农村为

摘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直接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农村贫困人口设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仍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将原因归结为个行为主体之间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低保补贴价格缺乏动态调整机制,配套政策不完善,低保干部滥用职权,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并根据这六个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通过改善执行细节问题,以小见大,改善整个低保政策的执行环境及对应机制。本次研究以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理论等作为研究的基础,研究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低保,政策保障,执行过程,制度健全

一、农村低保政策现状

我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其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建立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与只是针对部分困难户、五保户以及受灾群众的传统救助相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起到了“兜底”的作用。这一制度有了明确的保障线标准,避免了过去有钱多救助、无钱少救助的随意性,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覆盖面,提高了保障标准,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对农民尊严的尊重和社会对于生活在贫困境况下人的责任。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具体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这主要体现群众对低保的认知度较低,低保保障水平还不高,欠发达地区资金缺乏,“搭便车”现象严重,“假冒者”行为被漠视,监督管理不到位,低保对象界定执行模糊等诸多方面。必须认真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二、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成因探析

(一)各行为主体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

农村低保政策实践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低保户、一般群众、村组干部、乡镇以上干部之间,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据调查,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对于本村低保政策不了解,对于村内低保居民名单不清楚。这反映了作为低保政策的行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的情况。低保审批的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入户调查以及村干部个人主观判断等,这些方法虽然比较直接简易,但也会引起一些申请者刻意瞒报,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乡镇以上干部却无从得知真相,致使乡镇以上干部没有足够信息辨别真正的需求者,从而使真正的贫困者无法获得低保救助,反而成了低保“假冒者”的生活消费“补贴”。

(二)低保补贴标准僵化,没有及时与物价变动相匹配

近几年我国的物价波动频繁,对居民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会加剧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尽管农村低保补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穷者的困难状况,但由于低保的补助水平没有与物价波动挂钩,致使农村困难群众仍然感觉到难以“解渴”。通过调查走访,我们发现在了解低保补贴价格的村民中,有大部分村民觉得低保补贴并不能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尤其是近年来物价上涨迅速,但低保补贴却迟迟没有变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没有建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与物价波动挂钩的联动机制,地方政府未按照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困难群众无法在物价波动时享受到同等质量的救助,生活水平降低,实际补助水平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配套政策不完善

从调查的情况看,教育水平低或因病残导致劳动力缺乏,是农村贫困家庭的一个显著特征。所有参加调查问卷填写的村民都表示会将自己所得到的低保补贴用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用于教育。更为严重的是,贫困对于家庭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有着直接的负面影响,是导致贫困陷阱或代际传递的主要因素。由于缺乏教育而导致生活困难,因而使子女也缺乏教育,就会使贫困问题陷入无限死循环。因此,预防贫困、增加贫困村民应对困境和寻求发展的能力,最有效的方法是在为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提供普遍的教育和医疗救助。但是在现阶段,许多地区没有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把各项救助配套政策有机地衔接起来,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无法构建起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四)低保干部存在滥用职权现象

基层干部是村庄社会中的特殊角色,他们是国家政府的权力末梢,甚至可以说是村里社会环境的“当家人”,但同时在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中,他们又是追逐自身利益的“经济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村民一方一边倒的激烈抨击村干部靠关系将自己亲戚拉进低保名单中,村委会一方则矢口否认,究竟哪方说的是真话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关于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问题,都是尖锐不可回避的。细思低保政策的基层干部职权,确实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以公谋私的问题。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熟人社会”网中的人,比如自己的亲戚家属、上级干部的亲朋故旧、村里有头脸的人等。村组干部为了笼络住他们的心,往往主动采取利益安抚的办法来争取他们的支持。于是,低保就成为了权力变质下的资源。村组干部有可能通过控制低保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建立或巩固私人关系网,并从中扮演“赢利型经纪人”的角色。

(五)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就大多数群众而言,低保未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也不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不负有责任。与此同时,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政府文件对举报低保“假冒者”的行为给以奖励,即国家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多数村民产生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社会监督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群众的参与度低。在调查中,绝大部分村民都认为村内的低保名单存在暗箱操作问题,但是大家都只停留在猜测怀疑或者是私下议论的阶段,没有人愿意站出来公开提出质疑。就村组干部而言,即使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的亲戚朋友违规办低保,主要是对低保“假冒者”进行清退处理,违规者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厉惩处,致使村组干部以及乡镇以上干部行为失范所付出的成本与所获得的收益极不对等,一方面违规、违法的政治和经济风险成本太低,另一方面他们所获取的经济和政治收益又太大。如此缺乏约束机制——可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地牟取不当的利益,就难怪有些村组干部以及乡镇以上干部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特别是,那些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违法违规者得到好处的“成功”案例,又能起到不可低估的反向激励作用。

(六)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调查得知,大部分人认为低保实施面临的困难是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确,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不完善。农村低保政策实施的依据,在国家和中央层面上,还仅仅是国务院或民政部的“意见”、“会议要求”、“通知”等文件,没有一部正式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各个地区实施的依据主要是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但这些地方性的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有些制度过于原则、抽象,给制度执行者在诠释制度或执行制度时,有了“钻空子”的机会。比如:没有一个科学完善的核实低保对象收入的标准,使得界定低保对象的难度加大,易造成“应保未保”的局面;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退出机制不完善,动态管理形式化;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给那些违规操作的乡村干部以可乘之机。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无法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农村低保政策的刚性落实。

三、解决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全面信息公开

低保制度政策目标是解决吃饭问题,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保障各行为主体信息对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加强各行为主体的信息交流,规范低保审批的信息途径,引入数据化、信息化系统,减少人工介入,更大程度保证公平。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信息提取走访力度,保证低保居民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减少骗保情况发生。

(二)加强规范管理工作健全低保工作制度

要建立核查制度和重点对象跟踪管理制度。尽快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增有降的合理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确保真正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要建立相关政策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惠民政策的整体效益。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申报和统计制度。改进家庭收入计算的内容和方法,增强核实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评审制度,全面实行“五议两公开”。建立完善低保监督制度,用法律约束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低保运行机制的公开、公正。

(三)尽力彰显施行的严谨和严明

一是保护奖励举报群众。要充分发挥村民对本村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认识清晰,对低保户生活状况了解清楚这一优势,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鼓励民众揭发、举报低保“假冒者”,激发民众举报、监督的热情。比如:对于举报低保“假冒者”的群众,授予“模范公民”等称号,并根据挽回损失的多少给予合理的奖金;对于有重大贡献的举报者,邀请媒体、报刊弘扬其事迹,为群众树立模范榜样,激励更多的群众参与到举报中来。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保密机制,确保揭发、举报的群众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遭到打击、报复。二是加大追偿追惩力度。对低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比如:对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低保资格的“假冒者”,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村组及其以上干部,必须进行追偿和追惩,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政工作人员,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通过追偿和追惩,一是教育他本人今后不再违法,二是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使农村低保工作一律“阳光操作”,彻底堵塞“搭便车”现象产生的漏洞。

(四)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责任感,引导新闻工作者关注农村低保政策实践情况,及时发现和总结那些工作在基层、服务在基层、奉献在基层的低保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及时曝光“人情保” 、“关系保”等“假冒者”现象,通过深入采访和调查研究,掌握准确、全面、详实的第一手材料,凭事实说话,用事实监督,对那些利用低保政策谋取非法利益的人产生一种巨大的震慑、抑制作用。

(五)凝聚各级部门共同助力低保政策的实施

强化组织领导、县、乡政府要把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职,经常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强化部门协助。低保工作涉及部门和环节很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助,形成合力;强化工作根基。做好低保工作,基层很关键。基层工作直接面对千千万万困难群众,直接面对群众之间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任务繁重。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为基层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社会公益岗位为乡镇配备一名低保管理员。每个村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财政要为县、乡、村列入低保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强化舆论造势。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情怀和帮贫济困的责任,增强困难群众对生活的信心和战胜困难的勇气。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低保的功能主要是保障缺少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走向富裕,要靠自身的努力。要全面宣传低保政策的主要内容,引导他们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共同做好低保工作。

(六)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立法

为了真正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切实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加强低保相关的立法工作,以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障条例为主要依据,制定和完善农村低保,关于保障对象、标准、方式、申请、审批、资金的发放等各方面的制度和细则,其中一定要有对低保工作作假处理办法的规定,完善低保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与农村低保相关的工作机构,切实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所调查村庄,低保政策知识的普及程度很低,除了被保对象,大部分人并不知道当地的低保标准、水平,何况法律知识,更别提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政府要积极地结合城乡低保实施办法和条例,尽快制定有关农村保的法律法规,加强低保工作的宣传和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孙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2 【2】张乃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1 【3】方菲;伦理视阈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4】孙洪发;农村低保的现状及对策——以北京市怀柔区为例[J];中国民政;2010 【5】符华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0 【6】王婷;社会公平视角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入制度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1 【7】陈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1 【8】吕学静;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 【9】徐清照;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趋势研究[J];理论学刊;2009

第二篇:论述2011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必要性

一、党中央、国务院作出2011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决策 2011年是我国执行“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一年,也是确保“十二五”时期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一年。做好明年的经济工作,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准确而及时地调整了宏观调控政策,作出了2011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决策。这对做好2011年的经济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的财政政策

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首先,保持适当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但应比2009年—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严重时有所控制。其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向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将更多的钱用于“三农”、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领域,重点支持保障性住房、农村水利交通、城镇公益性基础设施、医疗卫生体系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发展。第三,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在改革税制的同时减轻中低收入居民的税负负担。第四,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

三、稳健的货币政策

稳健的货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按照总体稳健、调节有度、结构优化的要求,保持货币供给和信贷投放总量合理增长,既要满足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又要把握好流动性总闸门。第二,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把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投向“三农”、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发挥金融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作用。第三,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第四,保持金融稳定,切实防范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

四、2011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必要性

2011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必要性在于:首先,虽然我国经济已经逐渐步入正常增长的轨道,但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仍未消除,还需要对经济保持一定的刺激力度。其次,很多已经开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后续资金支

持,这也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第三,财政政策主要是用于解决结构性失衡问题的。只有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才能发挥财政政策在稳定增长、改善结构、调节分配、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行性在于:目前我国财政赤字、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均在国际公认的警戒水平之下,我国财政、金融状况良好以及宏观经济有力的增长势头,都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提供了空间。

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必要性在于:一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增长势头进一步巩固,完全可以通过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因为货币政策回归稳健有利于加强通胀预期管理,防范资产价格泡沫。2)稳健货币政策的内涵。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求央行,要控制好货币总量,要保持贷款总量合理适度增长(“银行信贷增长要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主要目标相吻合”),要继续优化信贷结构,要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快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3)央行下一阶段的工作。下一阶段,央行要继续运用各种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同时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配合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等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作用。

2011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必要注重从社会融资总量的角度衡量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继续推进市场机制建设,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金融改革,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完善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着力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潜在风险,全面提升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探索建立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班级:08注册会计2班

姓名:周仙汝

学号:20080901B093

第三篇:农村低保政策

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

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四篇:低保政策说明

关于2010年“低保”

政策的说明

根据团民政部门有关“低保”文件精神的规定,下列人员及其家属如承包土地亏损则不享受“低保”:

一、领导业务、医院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二、泵房班长及工作人员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三、机务人员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四、水管站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五、无户口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六、除大田以外,有5亩以上棉花地收入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三十八团医院

二0一0年三月

第五篇:农村低保政策干部

农村低保政策干部“八清楚”群众“五知道”

来源: 甘肃临夏积石山民政时间:2010-07-20 14:43

干部“八清楚”

一、申请农村低保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

二、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及村级民主评议;乡(镇)人民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四、乡(镇)评议机构

乡(镇)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办、司法所、计生办、财政所等负责人组成。

五、村民评议机构

村建立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人员库(每年调整一次),人数不少于25人,每次评议时由包村干部、村干部和群众代表三人共同负责从人员库中随机抽取7人以上组成村民民主评议小组。

六、农村低保分类依据

一类即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

二类即家庭部分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需要长期保障的。

三类即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四类即单亲家庭、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无扶养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有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的困难家庭。

五类即家庭中有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一年内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家庭。

六类即县民政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纳入的贫困家庭。

七、分类施保及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八、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低保的

一、二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年审核一次;

三、四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半年审核一次;

五、六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季度审核一次。确保农村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0一0年五月

群众“五知道”

一、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入户调查;

3、村级民主评议;

4、乡(镇)政府审核;

5、县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有外地户籍的,提供户籍地有关收入状况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复印件;

6、计生“两户”应提供计生部门证明。

三、农村低保分类补助标准及发放形式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一折统”发放。

四、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五、监督、咨询电话

积石山县民政局:0930—77216620930—7725002

二0一0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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