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 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并向员工 公布。
二、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 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 生产活动中,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设备和材料。
三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 采取措施, 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 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 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 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五、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 警示标识、 报警设施、 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 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六、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 严禁用有毒
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七、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 的生产装置, 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 应有职防人员参与, 提出对尘、 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 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 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八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 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九、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 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 应立即通知 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十、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 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 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 及时做好 防护工作。
十一、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 工作, 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 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 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十
二、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凡不按规定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CGYC/AG-B-29 为加强对工作场所职工卫生危害场所的管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我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区进行划分,针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存在三氯氧磷、三氯化磷、偏二甲肼、N-甲基苯胺、MDI、HDI、甲苯、苯酚、甲酸中毒及苯酚、MDI粉尘危害因素,主要场所分布如下:
(1)三氯氧磷、三氯化磷、偏二甲肼、N-甲基苯胺、MDI、HDI、甲苯、苯酚、甲酸有毒有害场所分布地点:
1)二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甲苯、N-甲苯胺、三氯氧磷、甲酸、噪声
2)三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甲苯、噪声
3)四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三氯化磷、苯酚、
4)烘干房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粉尘、噪声
二、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
1、按照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为:偏二甲肼≤0.5㎎/m
3、N-甲基苯胺≤0.04mg/m
3、甲苯≤500mg/m
3、三氯氧磷≤0.3mg/m
3、三氯化磷≤1mg/m
3、甲酸≤10mg/m
3、MDI≤0.055mg/m3
2、按照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规定,车间噪声≤85dB;粉尘≤8 mg/m
三、检测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由安保科负责,联系姜堰市疾控中心每年对以上各部位进行监测(车间空气、车间噪声、车间粉尘),并对报告书进行存档留册。如监测后车间设备另有变动的,必须重新监测。
2、设备科负责对由公司所有防静电接地电阻每月进行一次检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3
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
3、每半年由气象部门对公司所有避雷、防雷进行监测,应符合相关的要求。(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四、管理
各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各自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安保科负责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职业危害的统筹管理和职业病的后续管理工作。
检测人员发现有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五、相关记录
1.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工作场所空气监测报告(车间空气、粉尘、噪声)
3.防雷监测报告
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台帐AG-C-5.8-05
5.防雷、防静电检测台帐AG-C-5.8-06
第三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内各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各生产作业场所。
2.引用标准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列》(国务院第352号令)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3号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27号令)
3.职责
3.1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各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3各部门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4.工作要求
4.1 各部门应当加强所辖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员工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4.2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对本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3公司办公室组织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员工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4.4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
4.5各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将本部门所辖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报公司办公室备案,由公司办公室每年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6涉及到新、改、扩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由公司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8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9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项目负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0公司给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保养。各部门注意收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传递至公司办公室。
4.11公司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4.12各部门应对所管辖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公司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13公司办公室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年限妥善保存。
4.14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所需费用纳入安全生产费用。
4.15各作业场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由公司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遭受职业危害的员工,由公司组织人员积极救治,必要时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救治。
4.1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4.17公司办公室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4.18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和有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5.附则
5.1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义:
5.1.1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5.1.2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5.2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5.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的范围、维护与检测的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2.职责
2.1公司办公室负责安全设施、设备的综合管理。
2.2各部门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3.内容
3.1 安全设施、设备的范围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和避雷防护装置等,称为安全设施、设备,对上述设施、设备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可靠。
3.2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检测
3.2.1各有关部门的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3.2.2公司办公室建立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档案。
3.2.3各种安全设施、设备要按有关规程,由公司办公室组织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测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记入档案。
3.2.4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对新设计安装或废置不用的安全设施、设备,需经公司办公室进行技术鉴定后,方可使用或拆除。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大鳌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新安监〔2014〕64号文)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按照治标与治本、当前与长远、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从根本上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各区县要制定执法计划,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检查内容可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要突出抓好木质家具(门业)制造、制鞋(革)、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石棉制品生产与使用、建材生产与加工(水泥、石材、陶瓷、玻璃、涂料、耐火材料、砖瓦等)、金属冶炼、机械(机电)制造与加工、化工产品生产、纺织、印染、铅蓄电池生产、汽车4S店(修理厂)、火力发电、城市供水生产或污水处理、造纸、粮油加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橡胶或塑料制品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各部门要以防尘防毒为重点,以“重培训、促申报、贴警示、戴防护、抓治理、控尘毒”为主要内容,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 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 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 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 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 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 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 没有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突出执法队伍建设。要在现有执法人员的基础上,把握好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关键环节,严格按照“严格、细致、务实、高效、清廉”的要求,建设一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执法公正、作风优良、服务高效、从政清廉的职业卫生执法队伍。要逐步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四)突出建立长效机制。要注意总结和梳理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配备完善便携式执法装备设备,积极改善执法条件。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以镇委副书记李国进为组长,安监局长黄社洪、巡查队长卢福余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安监局。
四、实施步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三阶段实施。即:动员部署阶段、工作实施阶段、总结考评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6月)
镇安监局要结合实际,制订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组建机构,明确人员和目标任务。要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以及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4年7月-10月)
镇安监局要根据细化的实施方案,坚持“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要在近几年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和整治,切实做到查处一批、警示一批、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本地区存在的职业卫生安全隐患。
(三)总结考评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 镇安监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及时总结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完成情况,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到上级监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监局要明确活动领导机构和人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检查计划和保障措施。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居,提出明确要求,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强化责任落实。
(二)坚持统筹兼顾。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监管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统筹监督执法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执法检查要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重在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要坚持检查用人单位与督促政府履行职责相结合,对用人单位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较为薄弱的地区,要采取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四)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各地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同时也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五)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汇总分析,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安监局于2014年11月1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告连同附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
第五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2005-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效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提出旅店业等各类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科学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原则如下:
(一)量化评价的原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的因素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制定量化标准,综合评价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
(二)分级监督的原则。根据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确定监督频率。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确定级别的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管理。视风险度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其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 制定方案
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试点的区域和公共场所类别,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确定标准
1、制定量化评分表。根据每一监督项目权重确定分值。
2、分级依据。根据标化总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得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得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得分低于60者,评为差。
关键项目(带※号的项目)只要一项不合格者,评定为差。
3、监督频率。
(1)审查结论为优秀(A级)的,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每年一次;
(2)审查结论为良好(B级)的,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每年二次;
(3)审查结论为合格(C级)的,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强化监督,每年三次以上。
(4)审查结论为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建立工作程序,培训卫生监督员,广泛宣传动员,全面组织实施。
(四)协作调研。卫生部成立协作组,到试点地区和单位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估。试点单位,对原试点方案、方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总结交流。卫生部根据各地区的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量化分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广实施。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前,制定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阶段:2006年8月前,完成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前,完成评估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卫生部监督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对试点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信息沟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试点经验;卫生部对试点工作按项目管理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各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试点工作,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解决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量化分级工作,必须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因素不在考虑之列。
2、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并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全面实施。
3、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不能片面理解为创优、评先等活动。
4、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的评定实行谁发证、谁管理、谁评定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搞层层审批,级级评审。
5、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可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不宜采取挂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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