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餐饮保障方案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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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校食堂餐饮保障方案

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三、适用范围

山东省内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四、评定要求

建立了校长为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健全了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餐饮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已评为A级;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食堂建筑、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实施“厨房亮化”工程,通过透明玻璃或视频设备对厨房实时监控;倡导健康饮食,配备专职营养师,开展学生营养配餐;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评定标准

按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建筑布局与流程和健康饮食等内容进行具体检查评分,评分表附后。

六、评定程序

示范食堂分为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和市级餐饮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示范学校食堂的评定是在量化等级A级学校食堂的基础上进行,由学校申报,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逐级推荐命名。

市级示范学校食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局联合检查验收并授牌,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厅备案,每年评出的市级示范学校食堂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学校食堂总数的10%,且不超过A级学校食堂的50%。

省级示范学校食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局从市级示范学校食堂中推荐,每年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学校食堂数量的2%,且不超过A级学校食堂的20%,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厅联合组织省级示范学校食堂的检查验收并授牌。

七、日常管理

示范食堂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张挂公示牌,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经常性的管理督查和监督指导。示范食堂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和重大违法行为时,除依法处罚外,按照规定撤回示范食堂命名。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开展示范学校食堂评定工作是加强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是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学校餐饮安全管理要求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增强抓好学校餐饮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以实施本方案为契机,不断改善食堂硬件条件,完善食堂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学校餐饮安全保障水平。

(二)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加大经费投入,按照规定建设流程合理、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学校食堂;定期组织学校餐饮安全工作培训;在学校新、改、扩建食堂前,主动商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食堂建筑设计图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餐饮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建设符合餐饮安全要求的食堂,督促学校及时整改食堂餐饮安全问题。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餐饮安全规定,建立校长为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安全检查。

(三)严格标准,有序推进。本方案是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管理的标准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评定工作中,要根据评分表内容逐项严格审核,严肃纪律,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得随意降低创建标准,对在评定、督查和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和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创建及验收时间,成熟一批,申报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确保示范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示范评定评分表

2.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示范评定评分表

第二篇:==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确保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通知要求,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实做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学校食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整治任务

重点查看各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是否获得餐饮许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土豆、豆角。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并及时上报食物中毒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利用天时间进行,自2011年月日起至2011年11月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0月 日- 月 日)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重点自查食堂是否获得餐饮许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自查报告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于2011年 月 日前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阶段(2011年 月 日-2011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将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市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及托幼机构进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结果要进行分类排名,并将工作突出的学校食堂向社会公布,对食堂环境比较差,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吊证的吊证。对违反规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且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要加

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卫的检查,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阶段:总结汇报阶段(2011年月 日- 月 日)

对全市范围内学校及托幼机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差得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教育局。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安全工作,集中力量搞好自查,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2、学校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普及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3、认真检查及时整改。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篇:餐饮、学校食堂 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七、废弃物处置制度

八、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投诉处理制度

十一、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十

二、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十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十

四、留样制度

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体检表或复印件、健康合格证明或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有碍食品安全临时病症记录),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食品安全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档案,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由生产部经理、班组长、质检部经理、助理以及质检员担任。

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4、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三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四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由采购部经理(或专人)负责。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三、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索取相应的证件、发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做到货证相符。

(一)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四、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新鲜度。

五、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入厂前交品管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六、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若发现采购的食品原料有明显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举报。

五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

二、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四、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五、仓库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食品冷藏、冷冻贮藏要做到以下要求:

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食品安全。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八、要经常清扫,保持库内、外环境整洁保证食品安全。

九、要做好出入贮存场所物品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六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餐厅在加工操作时,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立即废弃。在专用废弃袋中,并由单位指定的垃圾厂商进行处理;如餐厅持续或批次发现有产品出现同样问题,应立即汇报品管部,并暂停制作此产品,并停止售卖,等待品管部的处理意见。

二、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三、 不合格食品由品控部门登记、负责。

四、回收食品应登记回收的食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原因、退货数量等内容。

五、回收食品收回后,应立即对此批产品进行隔离存放,防止与其他合格产品、原材料的混淆,防止对其他食品造成污染。

六、回收食品存放处应挂牌明示,并标识回收原因。

七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防止“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以下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八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有协议的除外),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和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自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九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预防食物中毒的主要措施

1、凡购进食品和原料时,均应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作好入库、出库登记。

2、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规程操作,减少食物被污染的可能性。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预防食物中毒意识和能力。

4、做好重要接待活动的食品留样工作,每个品种留样100g,并低温保存48小时以上。

5、成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等。

二、如果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逐级报告:发现门店短时期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或接到食物中毒通知,总经理应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2、救治病人: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病人。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4、如实反映情况: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与本次中毒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5、对中毒食物的处理:在查明情况之前对可疑食物应立即停止食用并按规定封存。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引起中毒的食物及时进行处理。

6、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7、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

十 投诉处理制度

一、单位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督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尽快处置,并收集汇总已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按《食品安全法》制作和操作食品,如遇有顾客投诉,由餐厅当时最资深经理出面处理。安抚顾客,了解情况,正面积极处理,做好记录,并报餐厅主管部门和品管部门, 如属餐厅自身原因,查明原因,避免类似投诉再次发生。

四、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 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和设备设施清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

3、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4、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5、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6、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7、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8、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9、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10、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11、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12、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13、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14、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15、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6、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17、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二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单位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单位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整理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安全储存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消毒,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食品安全,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烹饪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凉菜加工,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三、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凉菜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八、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九、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裱花加工制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裱花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易戴口罩。

三、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裱花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裱花制作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五、鲜蛋应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冰蛋根据使用数量融化,当天融化、当天使用、当天用完。奶油要专柜低温保存。

六、裱花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八、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备餐间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

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烧烤制作间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场所必须按粗加工→腌制→烧烤卤肉间→晾凉分设场所(间)。

2、所用畜禽肉类必须经过检疫合格方可使用。

3、烧烤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

4、制作间必须设洗手消毒水池及设施。

5、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间要设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对案板及空间进行消毒处理。

6、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要专人负责,专用工具,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7、防蝇、防尘、防鼠、防腐卫生设施要完备。

8、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现榨饮料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二、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三、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四、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五、使用的水及制冰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六、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七、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八、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十三.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五、实行食品添加剂保管和使用责任追究制。食品添加剂由食品安全员保管,并告知烹调厨师适用范围和使用量。烹调厨师要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十四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篇:南京卫生学校食堂餐饮及超市招标文件

南京卫生学校为规范校内餐饮及超市经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决定开展食堂餐饮及超市项目招标。

一、招标项目概述及内容

1、在校师生情况

①教工人数约160人;

②学生人数9月至次年11月约2100人左右,次年3月至7月约1700人左右; ③女生数占学生总数的90%。

2、招标项目

A项目(食堂一楼)约680+530平方米,餐饮经营;

B项目(食堂二楼)约600+360平方米,餐饮经营;

C项目(3-4舍地下连廊)约160平方米,超市经营。

3、招标内容

A、B、C 三项目可同时投标,也可单独投标,其中A、B项目不能同时中标。

二、投标人要求

1、要有3年以上从事学校食堂或超市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经验,有一定经营业绩(合同原件或其他证明)。

2、有实力较强的餐饮经营管理的服务队伍,等级厨师占20%,管理人员须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

3、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持有效的健康证。

4、超市经营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5、学校食堂现经营者优先考虑。

三、投标条件

1、熟悉并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不出售不洁、过期、变质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维护学校荣誉,有较强的为师生服务的意识。

3、根据卫校情况,要有针对性的经营思想,经营方法。

4、食堂现有设备有偿交给中标人使用,缺少部分将由承包人添置,要爱护厨具设备及食堂公共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负责更新。

5、能确保每日早餐、中餐、晚餐及夜餐的正常供应。主食米面兼顾,并做到花色品种齐全(早点不少于10个品种,中餐菜不少于30个品种,晚餐不少于15个品种),保质保量,价格合理,每餐都有高、中、低三个不同价位的饭菜供应。

6、按月缴纳经营服务场所消耗的水、电、气、汽费用及卫生费用。

7、接受招标单位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服务态度、饭菜质量及价格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8、投标人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转租、转包,不得自行改造承包的餐厅。

9、安全文明生产,确保无责任事故。

四、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一年(2007年7月20日—2008年7月19日)

五、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叁万元,签约时交齐),正常履约且协议期满后全额退还(不计利息)。如中标后不按时签约,或签约后不能履约者,履约保证金将予以没收。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在开标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六、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书,含投标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传真,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2、资质说明材料:

学校食堂或超市经营管理和服务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总体报价(含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

4、服务承诺,包括饭菜花色品种、价格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时间、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

4、投标书详细介绍投标人资产状况、经营方案、特色优势、经营经历及业绩等内容。

5、投标人要对用工数量及来源、治安管理及员工住宿安排等情况做出说明。

6、投标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副本各一份。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送达,在封口处要贴封条,并加盖印章。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为废标

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或现场填写报价者;

2、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或涂改未经委托人盖章者;

3、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者;

4、投标书编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书材料不全者;

5、递交两份以上不同标书者;

6、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八、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将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学校根据投标方的报价、素质、业绩、服务承诺等综合因素确定中标单位。对未中标单位学校不进行解释。

十、投标日期及地点

1、现场看标:2007年6月28日、29日上午9点;

2、送标截止时间:2007年7月3日上午9时前;

3、评标会议:2007年7月3日上午9:30在会议室召开。

4、投标地点:南京卫校后勤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4026060、84026058

南京卫生学校

2007年6月18日

第五篇: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报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学校地理位置图

3、就餐人员概况

4、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成立的合法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简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6、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简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7、餐饮服务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餐饮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示意图及说明。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目录及17个管理制度1个应急预案。

10、餐厨设施设备登记表。

11、餐厨废弃物处理合同。

12、留样设施设备登记表、留样标签和留样台账式样。

13、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4、生活饮用水供应形式(自来水、校自备水、纯净水等)。(无城乡生活饮用水供应的自备水源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16、委托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指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

17、其它资料

⑴、房屋三违证明(仅限都亭、东城)

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市外户籍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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