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2023-04-08

第一篇:陕西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劳动南路加油站

“标杆加油站”—劳动南路加油站先进事迹材料

劳动南路加油站,隶属中国石油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位于西安市老城区与高新开发区接壤处,地理位臵优越,交通便利,周围学校、企业云集,经营环境良好,是中油西安分公司高销量加油站之一。

劳动南路加油站始建于1987年, 2008年经过大规模的改扩建,形成了现有规模,占地面积2600㎡,其中网架式雨棚面积达到416㎡,总储油量200立方米,4条加油快速通道,8台16枪电脑加油机,储油罐全部安装了德国威德路特的液位仪电脑自动计量管理系统,并全部加装了储油罐防爆阻隔系统,购、销、存及客户管理均采用微机管理;主要经营90#、93#、97#汽油、润滑油等,是一座销售纯汽油的加油站,同时为顾客设立了货品齐全的加油站便利店、润滑油超市、IC卡油票发售点业务受理处,站内提供了汽车美容、加水洗车及宾馆化卫生间等延伸服务项目,是西北地区规模较大,硬件设施最为先进的加油站之一。

加油站现有员工33人,其中党员6人,团员23人,员工平均年龄29岁,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70%以上,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是一支富有朝气、充满凝聚力的团结集体。加油站以“加油站管理规范”为指南,遵守“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经营理念,使加油站服务趋于专业化、 1 细致化、人性化管理,销售量逐年递增,连续几年超额完成下达的任务量质,同时加油站也以优质的油品、富有亲和力的“宝石花、usmile”品牌形象、广大用户良好的口碑和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先后荣获陕西省创建青年文明号委员会授予的“青年文明号”示范单位、中油石油百面红旗加油站称号、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板块青年文明号加油站、陕西销售双文明加油站、先进集体、“青年文明号”等殊荣;2003年被中国石油炼销板块评为陕西地区第一座“五星级”加油站;加油站人才辈出,员工张小永、马宁同志被中国石油股份公司评为全国“百名优秀加油员”的荣誉称号、李丹同志被评为中国石油“百名服务天使”荣誉称号。

一、 用销售业绩证明实力

劳动南路加油站2007年任务量为16500吨,全年销售16860吨;2008年任务量为17500吨,全年销售17520吨(期间加油站整修停业72天);2009任务量是18000吨,截至八月,零销售量达14000吨,已完成全年任务量的77.78%;预计年底销量可达18500吨;便利店由2008年7月开张时日均销售额80元发展到目前日均销售3000余元,通过全站员工对市场不懈的培育,克服了场地限制,周边两座大型超市,进出站口周围不下十余家的小商店的盘踞蚕食的困境,2009年,截至8月底实现销售收入69万元,目前已经发展了一批较为固定的用户,销售收入将随着客户的开发逐步增加。

二、 选择特色文化营销为切入点

劳动南路加油站坚持从《加油站管理规范》入手,根据

客户群体的不同需要,制定不同的文化营销策略。建设以铁人文化、顾客满意文化、安全文化、执行文化、团队协作文化、学习创新文化等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石油特色的加油站文化,根据不同客户群体采取联谊会、座谈会、更换机油、货品送货上门等方式积极建立业务关系,使“中国石油”的品牌形象和服务承诺被广大用户认可,加油站通过建立完善流畅的顾客投诉渠道,积极听取顾客对于加油站的意见与建议,利用问卷、电话、恳谈会等方式定期开展顾客满意率调查。定期开展各种营销活动,全面提升加油站管理水平,在油品计量、质量、安全消防等各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加油环境,在便利店商品管理方面,严格落实《食品卫生法》为客户提供了完善、便捷、安全的购物环境。劳动南路加油站注重加强与社会交流,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并在此基础上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提升公众对中国石油的认知度。该加油站坚持科学营销理念,开展捐资助学活动,把共产党员先进性切实体现在工作中,开展创建“五星级加油站”活动,开拓市场,开展机构用户,潜在用户,实现了安全无事故,无用户投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扩销增效活动。加油站是油品的终端口效益口,销售量是体现效益最直观的数据。为不断提高单日销量,发动员工集思广益开展特色促销活 3 动,2月14日开展“情人节送玫瑰花”活动;3月5日学雷锋日开展免费擦皮鞋、免费饮水、邮品咨询、发放报纸杂志及《劳南季刊》等多项项目;08年4月13日与海南马自达汽车销售4S店联合开展了“放飞心情、畅想自由,阳光奥运”挑战西安站总决赛活动,开辟专用加油车道,百余量车形成浩浩荡荡长龙,清一色的品牌车加油,给中国石油劳动南路加油站作了一次最好的免费广告;不间断开展为消费者送服务、送报刊、送印有中国石油标识的小礼品、加油送祝福、节日祝福卡片、油非互动活动等,小小关怀可得到较高的回报,劳动南路加油站多项并举的小活动,不仅提升了中国石油加油站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加油站单日销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 客户管理,细节出成效

加油站是连接社会的窗口,是中国石油的脸面。加油站虽小,却承载着中国石油的文化和社会责任,是我们中油面向大众的最直接、最快捷的一线窗口,加油站服务质量的好坏,就直接关系到了顾客对中油品牌的认知度。劳动南路加油站以这一理念为基准,建立健全了详细的客户档案,将客户细化为潜在用户和固定用户,制定了客户开发和拜访计划,分析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和满意程度,潜心研究客户群体,巩固固定客户,争取流动客户,积极利用老客户关系去发展新客户,尤其重视加油站供油半径内大型潜在客户的开发, 4 根据不同客户群体采取联谊会、座谈会、更换机油等方式积极建立业务关系,主动上门宣传“中国石油”的品牌形象和服务承诺等有关项目,加油站注重密切合作关系,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先后与电影城合作为来站加油满350元的用户,赠送两张电影票,加满300元用户赠送一盒车用抽纸,加满200元用户赠送一小时KTV视听歌城演唱卷。这些双赢合作关系带动了劳动南路加油站销量的不断攀升,实现了月月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同时也为到站加油的顾客传递了一份尊贵的感受,反映了文明企业,文明环境,人文关怀的社会效应。

劳动南路加油站建立了完善流畅的顾客投诉渠道,积极听取顾客对于加油站的意见与建议,利用问卷、电话、恳谈会等方式定期开展顾客满意率调查。现场作业严格流程管理,提高加油站整体服务水平先后总结出了“四多”服务法:多说一句,给顾客温馨的提示;多看一眼,把顾客记在心中;多帮一把,给顾客送去温暖;多跑一步,拉近与顾客的距离;和“三个一点儿”服务法,即“热情一点,周到一点,耐心一点”,练就了“三句话赢得客户心”的真功夫,让顾客感到来站加油是一种享受,加入好油品,加出好心情。

通过努力,加油站固定用户有了较大的增加。增强了客户的忠诚度。

四、 强化精细管理,培育员工、顾客两支队伍忠诚度

劳动南路加油站严格执行《加油站管理规范》,工作中培

5 训员工坚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把感情融入服务;坚持“多问一句,多想一点,多说一句,多管一事”;坚持“服务上讲求优质,责任上讲求尽职”。落实员工的岗前、岗中技能培训与考核机制,坚持开展日常实践培训,将每位员工培训和再教育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落实,加油站管理贯穿“刚性制度、人性管理的”的模式,在服务细节到位方面,按照《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要求,注重培养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开展案例剖析和经验分享交流活动来落实加油“十三步曲”的规范操作,培养员工学会与顾客沟通的艺术,在便利店商品管理方面,严格落实《食品卫生法》为客户提供了完善、便捷、安全的购物环境。倡导以人为本,关心关爱员工,员工团结互助,要求工作人员统一服装,女同志统一佩戴头花,上岗统一配发手套;服装整洁;更衣室实行物品摆放定臵化,制定卫生责任区,更衣室摆放除臭鞋柜,安装升降衣架,卫生得到有效保证。开展全员性的节水、节电、节约办公用品活动。在各水龙头旁张贴“劳南提示您:请节约每一滴用水!”提示牌;办公用品实行以旧换新活动,降低办公用品的使用数量。雨棚檐口灯箱安装自动控制阀,结合四季节气定时启闭。克服空间有限、房间紧张等困难,建立了“小食堂、小图书、小沐浴、小绿化、小娱乐”,添臵了全新大小家电,并想方设法改善伙食,让员工在紧张工作之后能吃到热饭热菜,使加油站这个小家也充满着大家期乐 6 融融的气氛。

在阅览室有大量的书籍供员工阅览,有乒乓球、羽毛球、跳棋、跳绳等供员工娱乐,新盖员工淋浴室在适当位臵增设了太阳能小淋浴设施,在营业室内、后院、办公室内摆设鲜花,并定期更换,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达到人和整体环境的和谐统一。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凝聚团队力量,3月12日组织休班员工参加了《西安晚报》举办的全国植树活动,7月初,加油站党支部组织党员及入党积极份子共同参观了西安八路军办事处旧址,号召员工积极向报刊投稿报道宣传好人好事,开办了“劳南季刊”杂志、创办了“劳南风采”网络主页,全年以来劳动南路加油站在陕西石油等报刊上稿6篇,为青年员工提供了良好的沟通、激励、发展平台。

加油站员工对企业忠诚度不断提升实现了顾客满意度的最大化,近年来无一例因服务和油品质量对劳动南路加油站的投诉。

五、 全面展开QHSE管理

按照QHSE管理体系的要求,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和管理

分手册的内容,将质量、安全、健康、环保、节能节水等方面的情况纳入到班组建设目标考核,力求在实际工作中抓出成效。秉承“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管理理念,积极推行管理体系落实,加强质量责任制、岗位 7 操作技能、计量培训教育等基础工作,实现质量目标管理,实施名牌战略和用户满意工程。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培训主题涉及“油品理化性质、毒性及健康危害、燃烧爆炸危险性分析”等内容。使员工在思想上与行动上都注重安全对一个加油站的重要性,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开展自我识别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确认签字。全员参与隐患识别和风险评估。每月开展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实现了科学、持续、有效的管理目的。

在日常工作中,中国石油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劳动南路加油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抓质量管理,诚实守信;抓细节规范,让每一位到站的司机朋友感受到了宾至如归般的热情。荣誉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和肯定,更是对今后工作的借鉴和激励。劳动南路加油站这个朝气蓬勃的集体会以更高更严的标准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再接再厉,创中油品牌形象,创优质服务新风尚,创标杆加油站新局面。

第二篇:加油站管理办法要点

加油(液化气)站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油(液化气)站是公司为垦区生产服务,为区域经济服务的重要窗口单位,做好加油(液化气)站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塑造农垦石油人的社会形象、拓展成品油经营领域、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深远的意义。为使加油(液化气)站的经营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促进加油站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加油(液化气)站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油站的资源统一配送,价格统一制定,财务统一核算,外观统一包装,服务统一规范,对外统一宣传。

第三条

加油站为顾客提供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的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农垦物资石油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合建、租赁等类型的加油(液化气)站。

第二章

服务与现场管理

第一节

服务要素

第五条

员工上岗时应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左胸前佩戴胸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双手洁净,不留长指甲。男员工及时刮脸和理发,发长不过耳;女员工不浓妆艳抹,不佩戴饰物,过肩长发束于脑后。

24 第六条

员工的仪态大方,神情自然,面带微笑,精神饱满。站立时应挺胸、直腰,不依靠物体,双手背后或自然下垂。

第七条

主动友善招呼顾客,主动了解顾客的需求,认真聆听顾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

对待顾客一视同仁,态度谦和,礼貌热情,微笑服务。

第九条

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与顾客发生争执,应冷静地做好解释工作或劝阻顾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

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负责任的、歧视性的、粗俗的语言。要吐字清晰、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作程序,为客户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车停稳、熄火后到油枪开启前的作业时间不超过30秒。开票、收款快速、准确、无差错,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分钟。

第十三条

加油(液化气)站给顾客提供的油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加油(气)时,应按顾客要求的数量(或金额)加足,不得短少。若出现顾客投诉,应态度诚恳,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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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在加油(液化气)站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打手机”、“顾客止步”等安全警告标识。

第十六条

设置摩托车专用加油处。

第十七条

发现顾客有危害加油(液化气)站安全的行为,应立即礼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必须强行制止。

第二节

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站长是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并进行巡检。站长若有特殊情况离开,应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站长负责填写加油(液化气)站日志,真实记录加油(液化气)站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由站长指定专人(可兼任)承担安全员工作,安全员上岗时佩戴安全员胸卡。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明确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未经站长许可,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岗。 在上班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现场服务做到“五个一样”,即生客与熟客一个样,大车与小车一个样,加多与加少一个样,外地与本地一个样,闲时与忙时一个样。

第二十三条

加油(液化气)站的形象标识必须符合公司的统一规定,标识牌应醒目、完好、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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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站内不得擅自张贴或悬挂与公司品牌无关的标牌、广告。

第二十五条

安全警告标志、油品标牌、服务承诺、价格标牌、监督投诉电话号码等应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坚持班前检查,发现缺损、放置不正等,应及时维修和纠正,保持完好。

第二十六条

现场卫生清扫分为即时清扫、交班清扫和定期清扫。对营业场地、营业厅、加油设备以及周围区域应坚持即时清扫,确保环境清洁,交接班时应对加油(液化气)站进行全面的清扫,对天花板、水沟等区域应视具体情况安排定期清扫。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卫生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三章

油品管理 第一节

进货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所有油品由公司业务部门统一配置,不得外购,特殊情况请示公司统一解决。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预约制,加油站应根据销售情况及库存情况提前一天向公司业务部提出进货预约申请,由业务部统一安排油源、车辆,加油站在油库提货时原则上加油站应有押运员随车押运。运油车辆必须由油库直达加油站,途中不允许拐到别的地方。 第三十条

运输车辆必须是运输公司(车队)的油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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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必须穿着静电服方可进入加油站卸油。

第三十一条

加油站在卸油前要做好油品验收的准备工作,检查安全防范措施,备好消防器材。

第三十二条

核对调拨单和随车运输单据,核对油品型号、数量,检查油品质量,确认运油车辆铅封是否齐全。卸油前采用丁字卡尺进行测量。油槽车装完油后和卸油前用丁字卡尺检测油面离罐口的高度,将数字填入随车运单,在规定的损耗范围内的,可直接接卸,超过规定损耗的,应立即报告站长,原车返回。

第三十三条

核对油品与即将卸入的储油罐所装油品是否一致,确认储油罐的空容量。

第三十四条

在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随时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卸油完毕,检查油品是否卸净,整理设备,对储油罐进行投尺量油,确认卸入油品数量,填写计量入库单,记账入账。

第二节

销售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未经公司许可不准赊销油品,不能掺配和销售不合格油品,不准擅自在油品中掺兑任何代用品。 第三十七条

不能缺斤短两,克扣顾客。

第三十八条

不准将溢余油品擅自出售,私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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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加油站不得为第三方寄放外来油品。 第四十条

不得泄露本企业商业机密。 第四十一条

不准擅自变更销售价格。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双方人员共同抄录加油机数码并计量储油罐存油量,填写油品计量单,发现超过正常盈亏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告站长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清点现金及整理加油凭证,填写加油站交接班统计表,交接班人共同签字,对交现金未开发票的数量补开销售发票(单据)。

第四十四条

将本班所有票据和营业款由报账员送交指定部门或银行。

第四十五条

对商品、设备、物资、工具进行交接。 第四十六条

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站长审核并签字。

第三节

加油操作

第四十七条

迎候。加油员应站在加油岛靠近入口一侧面向车辆进入方向迎接顾客。

第四十八条

引导车辆。当车辆驶向站内时,加油员应迅速判断车辆的油箱位置和欲加油品品种,五指并拢,抬起手臂引导车辆到所需的加油位停泊,在5秒钟内到达车前,做到“车到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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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开启车门。车停稳后,加油员应主动为司机开启车门。

第五十条

微笑招手。礼貌地向顾客打招呼:“您好,欢迎光临”。如为熟悉的顾客,可以直呼其称呼(如:某老板、某经理、某先生、某师傅等)。

第五十一条

礼貌询问。加油员应提醒司机熄灭发动机及烟火,并请顾客不要使用手机。礼貌地询问顾客所需油品品种及加油数量。

第五十二条

开启油箱。加油员应主动为司机开启油箱,并将油箱旋塞挂在油箱外盖处。如司机自行开启,加油员应表示谢意。

第五十三条

预置。根据顾客需要的加油数量或金额在加油机上预置并确认。如顾客要求加满油箱,则不需要预置。

第五十四条

提枪加油。提枪前须确认油品无误。正确的加油姿势为:一手持加油枪,一手扶住加油胶管,并根据油箱位置采用站立或半蹲的姿势加油。拉动枪时,应注意松开盘管,以免扭断胶管或拉长到极限。加油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油箱口,防止油品外溢。 第五十五条

收枪复位。加油完毕,应请顾客再次确认加油数量。收枪时应注意滴净油枪余油,枪口向上,轻轻放回原处。收枪后应主动替司机拧紧油箱盖,上锁关好外盖。如不能肯定是否已盖好,应提醒司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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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提示付款。代客付款或加油员自行收款,应“唱收唱付”,并礼貌地将找零轻轻放在顾客手中。

第五十七条

送行。顾客付完货款后,加油员应礼貌地与顾客道别。

第五十八条

清洁。如果没有下一个顾客,则按要求盘好加油枪胶管,清理场地,等候下一位顾客的到来。

第五十九条

杜绝以下违规操作: ⑴把加油枪交给顾客操作; ⑵将加油枪对准顾客;

⑶向塑料、木制器皿直接加注汽油; ⑷车辆未熄火加油;

⑸给存在明显事故隐患的车辆加油; ⑹加油站上空电闪雷鸣时加油; ⑺洒冒油品未擦拭干净,继续加油; ⑻用加油枪敲打油箱口。

第六十条

加油过程中如出现加错油等特殊情况,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⑴加油员发现加错油品时,应立即停止加油,向顾客说明原因并赔礼道歉,同时向站长报告。

⑵站长征求顾客同意后抽出混合油品,清洗油箱,加入合格油品。

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赔偿顾客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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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⑸根据员工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上报公司可以给予责令改进、警告、严重警告、辞退四种处分。在处分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处一定的罚金。

第六十一条

认真填报营业日报表,根据加油站交接班统计表填制加油站油品销售日报表,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节

库存

第六十二条

加油(液化气)站库存商品盘点每月进行一次,盘点时间要与财务、业务商品帐截止时间相一致。

第六十三条

要及时填制商品月盘点报表,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每月27日前以文字材料报送到公司财务部、加油站管理部。

第六十三条

盘点工作一般由经营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业务、财务等部门参加。必要时由公司组织专人进行抽检,或加油站之间互检。

第六十四条

盘点的程序:

⑴暂停加油操作,抄写加油机流量表数码,计量储油罐内的存油,填写加油站油品盘点记录。

⑵根据加油站油本加油台账填写油本加油统计表。

⑶统计已开票未提货数量、已提货未开票数量,加油机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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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回罐油走字数量,自用油数量,填写油品盘点有关情况统计表,加油机检定(维修)回罐油记录。

⑷加油站以商品明细账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并填写加油站与公司对账明细表。

⑸对账无误后,填制油品盘点表,报送公司财务部、加油站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根据加油站的具体位置,市场销售情况,油品周转率,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并保持最优库存,库存油品不能超过储油罐的安全容量。同时要避免出现油品断档或脱销。

第五节

油品损耗

第六十六条

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油品损耗,损耗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在允许范围内的油品损耗按月核销。因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时,允许跨月处理,但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十八条

出站前的一切损耗,由加油站负担,不得转嫁给顾客。发生超耗或溢余时应查明原因,并填写油品超耗(溢余)通知单,报请公司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安全

第六十九条

加油(液化气)站在各重要部位必须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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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量的、有效的灭火器、沙箱、石棉被等消防器材和工具。并按检测周期按期送检。

第七十条

站内人员必须身着防静电服上岗,禁止在站区内吸烟、动用明火、接打移动通讯设备。

第七十一条

加油(液化气)站的所有员工必须学会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养护,掌握初起火灾事故的扑救技能。

第七十二条

对外来人员要主动告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劝阻、制止其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禁止摩托车进入加油岛区域。摩托车必须在划定的专用加油处加油。

第七十四条

加油(液化气)站要有备用车用防火帽,对没有防火帽的大型加油车辆给予临时安装,车辆加完油驶出安全区后再行拆除。

第七十五条

冬季取暖锅炉产生的炉灰必须经过水浇处理,冷却后弃于加油(液化气)站的下风头。

第七十六条

出现消防安全事故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积极进行扑救并立即向领导及最近的消防队报告。

第二节

经营安全

第七十七条

收取的现金要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窃。

第七十八条

当班的员工除了负有管护好加油(液化气)站财产的责任外,更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尤其是值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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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员工要提高警惕,发现有异常情况,首先保护好自己,然后伺机报警。

第七十九条

引导指挥车辆加油时,员工要与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尤其不能站在驾驶盲区内,避免发生危险。

第五章

商品流转统计 第一节

统计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十条

日营业终了,当班人员必须及时结账。 第八十一条

加油员抄录加油机数码。收银员(加油员)核对现金、支票、加油凭证,填制交接班记录。

第八十二条

报账员依据当班统计表,核对汇总现金(支票)、加油凭证,填制销售日报表。计量(保管)员按要求计量油罐实际库存量和上日油罐卸入量,并根据加油员提供的上日各班加油量合计,登记商品明细账和油品计量保管帐,同时将油品损、溢情况报告站长。

第二节

业务帐表设置范围

第八十三条

加油站商品明细账。 第八十四条

油品计量保管帐。

第三节

业务帐表记账范围

第八十五条

进货记账

⑴计量(保管)员依据购进发票(内部调拨单)及计量验收结果填写加油站油品验收计量入库单。

⑵计量(保管)员依据加油站油品和其他商品入库单分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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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计量保管帐和加油站商品明细账。

第八十六条

销售记账。计量(保管)员依据销售日报表中的发油量,登记商品明细账,油品计量保管帐和定点加油台账。

第八十七条

储存记账

⑴计量(保管)员依据加油站油品计量单的库存量,登记加油站交接班记录。

⑵计量(保管)员依据商品明细账和油品计量保管帐,登记加油站经营情况季报表。

第八十八条

账簿、报表的管理

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 ⑵认真填写销售台账。

⑶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 ⑷认真填写加油站日志等各项记录。

第四节

油品计量管理

第八十九条

计量器具

1、油罐、加油机、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容量标准器等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申检或送检,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容量标准器等计量器具,各加油站应配备一套(易碎品增加一套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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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油机的最大允许误差不得超过0.3%。否则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经授权检定机构复检合格方可使用。除法定计量单位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拆毁加油机铅封。

第九十条

油品测量

1、储油罐液面高度测量,应按操作规程精确计量,两次测量值的误差不得大于1毫米。

2、计量(保管)员应在油品高度测量之后进行油温测量。测量油温应按规定步骤和规范要求进行。

3、密度测量时必须保持眼睛与密度计弯月面的下缘成同一水平线。所用油样温度与罐内油品的实际温度不得超过±3℃。

第五节

油本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

各加油站设立统一的油本加油台账。办理油本的,一律登记收款金额,不得登记数量。

第九十二条

办理油本的,按预收款管理,交款时开具收款收据,不得开具正式发票,每月末按加油数量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节

公司内部用油的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车辆在海拉尔加油站加油的,当月转至公司财务部,跨月的公司财务部不予受理。需要在其他加油站加油的公司内部车辆,一律用现金当场结算。

第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海拉尔加油站为海垦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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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加油站,因特殊原因在其他加油站加油的必须用现金结账。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工资分配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五条

加油站的财务管理按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1、各加油站每日的销售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地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储蓄所或上交公司财务部。

2、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压票拖欠不交。

3、严禁坐支销售款。

4、严禁赊销。

第九十六条

加油站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人员工资由加油站承担。

第二节

工资分配

第九十七条

加油站管理人员、员工的工资标准、奖罚标准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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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5-11-10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五条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六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我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检查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四)落实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表彰奖励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在火灾易发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将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发展。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进行改造或者增建。

第十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电话畅通。

第十二条 保险部门应把消防工作列为保险防灾的一项主要内容,密切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工作,并划拨一定的防灾费用于消防工作。投保单位的火灾损失,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核定,保险部门按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居)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行为,整改火险隐患,参加火灾扑救。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落实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消防工作;

(三)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落实自防自救方案;

(四)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当火灾发生时,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五条 实行经济承包、承租、转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承包、承租、转租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及重点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可行性论证必须有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动防火设计,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资质证制度。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消防产品、建筑防火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和防火质量要求,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进口消防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并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可后,方可进口或使用。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第十九条 举办各种集会、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活动,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消防产品检验维修等特定工种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经常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教育、劳动、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常识作为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内容。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的消防常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监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消防重点部位防火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各种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和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禁止在古建筑周围举办焰火、灯火活动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内。

禁止在古建筑、博物馆内开办公共娱乐场所。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随意开挖、堆放爆炸危险物品。

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其他设施。

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第二十七条 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的堆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当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检测,保证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

液化气供应站、汽车加油站和燃气调压站,应当合理选择隹置,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应加强电源、火源管理,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配备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安全巡视和检查。公共场所临时增加用电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存放在公共场所。

第三十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用于防火、救灾及人员逃生的消防安全设备:

(一)工厂、仓库、商场;

(二)生产、运输、贮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三)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应当设置消防设备的各类建筑物和场所。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逃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检修,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第四章 灭火救险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熟悉消防责任区、制定灭火计划、实施灭火作战演练时,有关单位必须予以协助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与邻近单位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联防。

企业事业单位比较集中、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地区可以组建联合专职消防队。

城镇和乡村按照需要与可能,可以建立地区性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部门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方便,为扑救火灾提供可能提供的物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迅速调集消防队伍到达现场灭火救险。

专职消防队必须服从调动,协同灭火救险。

第三十六条 城镇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十七条 消防车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可以使用封闭或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消防车免交养路、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负责组成灭火指挥部。火场指挥员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拆除毗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输送;

(三)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环境卫生和医疗救护部门的力量;

(四)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下列费用,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实后,由起火单位负责赔偿:

(一)参加扑救火灾的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装备器材费用;

(二)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更大损失而拆除毗连火场的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

(三)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其他费用。

起火单位参加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 发生建筑物倒塌、化学危险品泄漏等灾害时,或接到居民的报警求助时,消防队应当尽力实施抢险救助。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接受整改复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或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可能对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建设、改善、维修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应当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对生产、维修、经营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测监督;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核发化学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部门为调查、鉴定火灾原因,可以封闭现场;对有关场所、设备进行勘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和移动现场物品。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管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权限由县(区)公安机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取得资格的;

(三)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它场所不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的;

(四)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五)用电、用火、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动用明火或从事容易引起火灾行为的;

(七)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者设施性能不完好的;

(八)利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从事经营、生产、仓储等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起火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占用、堵塞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意破坏火灾现场或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生产、销售、维修、进口消防产品违反消防规定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七)明知消防产品不合标准而采购的;

(八)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规定的;

(九)损毁、盗窃公共消防设施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十)公共场所疏散通道不畅或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十一)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未按照审核的防火设计擅自施工的;

(十二)阻碍消防车灭火救险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十三)拒绝、阻碍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

(十四)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救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未按照审核的防火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经指出不改的;

(三)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六)生产、维修、销售、进口消防产品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采购、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外,并应没收或者查封不合格产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一般火灾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造成单位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处以罚款;对人员伤亡构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共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分别处罚。单位或个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对个人五百元以上、单位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罚没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

第五十九条 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侵害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的。

第四篇:《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订的。

《办法》对加油站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加油站应该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等。

《办法》规定,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加油站经营者,《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造计量器具企业设立的维修站不需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通知,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鼓励企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国家质检总局经研究决定:

1、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在各地设立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代理的计量器具维修站,是对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一个环节,今后不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修理后的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依法进行检定。

3、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以及维修站应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超计量认证有效期的产品质检机构进行公告

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14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考核合格。严格禁止超过计量认证有效期的质检机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为加强对获得国家计量认证机构的管理,严肃法纪,对超过国家计量认证有效期的质检机构如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等61家单位给予了公告,这些单位在有效期过后出具的公证数据一律无效。(具体被公告单位可向0756-2213754查询)

根据国家局、省局的要求,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将对珠海市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超过计量认证有效期的检测机构,我局将向上报告,并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另:今年年底前各检测机构按计量认证新评审准则完成转版工作,即于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以下简称“新评审准则”)完成转版工作,原计量认证证书不予延期,予以注销。

第五篇: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二月八日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收费公路养护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

第九条 收费公路是指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下列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建经营性公路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听证制度。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3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通过听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二)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三)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以及贷款明细报告;

(四)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五)收费站具体位置方位图、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效益测算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收费许可证、颁发收费站标志牌。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第二十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后,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国道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其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公路收费权除外。

第二十二条 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证明:

(一)转让公路权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受让方从业实力情况说明;

(四)金融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受让方资金信用证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收费公路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书;

(七)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转让受让双方应当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批准文件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合同副本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益资金应当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用于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和公路建设、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经营管理者将收费公路权益再次转让的,应当经原转让人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原转让人同意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让。再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期限按剩余收费期限计算。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以收费权质押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应当用于该公路的建设、维护、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或受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收费公路权益。

第四章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站标志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部门以及监督电话。

公路收费站的收费亭、安全岛等设施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以及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快速通过。收费站发生车辆拥堵时,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

(二)武警部队车辆;

(三)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四)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或者插秧机的车辆;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交通行费的车辆。

第三十条 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可以采取“适当优惠、定期包交”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向交费人出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的方式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总体规划,建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系统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建设。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人员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车流量、收费额相适应。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减速慢行,主动领(划)卡、交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主动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验证后通行,不得冲卡。任何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道口,阻塞交通。对故意滞留收费道口,阻塞交通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将车辆移离收费道口。

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公路设施以及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管理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广告经营以及服务设施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末由各收费管理单位制定下一通行费收支计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通行费收支预算拨付资金。第三十九条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保证养护资金。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收费公路养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收费公路好路率应当保持在90%以上,高速公路的路面状况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公路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车辆通行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

经营管理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收费公路养护责任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所需费用从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提取、使用、退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收费公路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质量统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或者合同管理制度。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施工时应当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收费公路占(利)用补偿费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与通行费收入统一安排使用,用于收费公路及其设施的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收费站牌和公示有关事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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