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2-07-02

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第一次作业

第一小组组员

王贺 李亚强 高建军 张雪瑞 孙凯华 张雪瑞

联系电话:15737977772

1 本次学习过程中我们主要检索了一些文件,并且在一起商讨过后,把认为比较重要的部 分提取整理了出来为了以后继续深造学习。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总、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二条: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确实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和安全资格,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

第三条: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的专项合同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环境管理方案和技术交底并对其审查、监督。

第五条:分包单位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进行整改的,总包单位应视情节对分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包单位可采取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出场并要求给予总包单位经济赔偿等处罚手段。

第六条: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上的关系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应与业主进行协商,与分包单位签定协议约定各自责任范围、场界以及各自的安全责任,总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业主或监理单位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第七条: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第五章 劳务管理

各分公司(项目部)使用劳务工、劳务队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并签定安全责任书,发生工伤事故,由分公司(项目部)负责调查分析上报。

1、公司所属项目使用的劳务队伍必须是由劳动人事部牵头组织质监部、工程部、合约部、安全站、技术部等部门联合参与评审合格后编制在册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优先。

2、使用的劳务分包队必须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安全责任书厂明确安全责任。违章、死亡、重伤事故等各种罚款均须自负。若没有签定安全责任书,罚款1000元。

3、公司所使用的劳务工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方可进行施工。凡未经培训、教育考核的无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4、劳务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本条例,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5、有建制的劳务队伍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报分公司安全站和项目部备案。

6、劳务工必须体格检查,严禁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的劳务人员进场施工。

7、劳务队结算时必须有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有违章罚款,到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后,安全部门负责人再凭缴款发票(收据)签署意见,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8、严禁私招乱雇。凡不在审批名册范围内的劳务工、劳务队伍按程序文件要求上报公司评审合格后方能使用。违者每人罚款200元,若发生事故,按“谁用工,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处理。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各级领导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贯彻企业的安全方针目标, 3 把遵章守纪,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作为重点,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使员工掌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一条: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

2、培训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

2、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 4 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第三条:新工人(包括学徒、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上岗操作。

1、公司安全教育。新入公司的工人,首先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教育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

(3)本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等; (4)本公司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防触电、防火、防坍塌和事故急救常识;

(6)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

2、分公司(项目部)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分配到分公司(项目部)后,必须进行第一 5 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单位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及历史事故教训,预防事故的方法等; (2)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纪律等; (3)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

(4)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使用基本知识;

(5)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防坍塌、防中毒和事故急救常识,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

(6)凡属特殊岗位作业人员,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进行培训,经第一级安全教育后,进行安全考试,合格者送交工地。

3、工地(项目)级安全教育。新工人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必须由工地管理人员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本工程特点、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施特点及预防事故的方法等; (2)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3)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要求;

(4)防触电、防火、防坍塌、防中毒和事故急救常识,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

(5)防护用品的发敢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使用基本知识。

4、班组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由工长.(施工员)、班组长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本班组安全生产历史,安全生产特点,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教训等; (2)经常工作的地点和环境卫生要求;

(3)经常使用的设备、安全装置、工具、仪器的使用安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 (4)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的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

第四条:对短期临时工、工人调换工种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要根据工作需要,工种性质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对容易发生事故的特种作业岗位,如电工、电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塔 6 吊司机、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司机和信号指挥等操作人员要组织安全操作培训,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超过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六条:结合季节性、节日前后,职工思想容易疏忽而放松安全生产的规律,抓住环节进行教育。

第七条:凡是自然条件变化、大风大雪、暴雨、冰冻或雷雨季节,抓住气候变化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全体工人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法制教育,其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坚持班前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认真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第九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大事故的发生,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等情况下,必须向有关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7.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7.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本章明确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工作依据,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设备采购、设备监造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原则、程序、方法和措施。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以及明确岗位职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

7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8.2 设备采购

8.2.1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询价。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并应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8.2.3 设备采购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 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3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4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 设备采购方案。 6 设备采购工作总结。

8.3 设备监造

8.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8.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并应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8.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应予以签认。

8.3.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8.3.5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应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

8 8.3.7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应协调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同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8.3.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8.3.9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3.10 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 交接工作。

8.3.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 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8.3.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 师,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意见。

8.3.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8.3.14 设备监造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 设备监造工作计划。 3 设备制造工艺方案报审资料。 4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6 原材料、零配件的检验报告。 7 工程暂停令、开工或复工报审资料。 8 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 变更资料。 10 会议纪要。 11 来往函件。

12 监理通知单与工作联系单。 13 监理日志。

9 14 监理月报。 15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6 索赔文件。 17 设备验收文件 18 设备交接文件。

19 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0 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总结:在做这次作业的过程中,大家积极配合,一起去了学校的机房,在那里检索和学习该文件,并且一起去拍了照片。并在私下一起探讨了该文件在以后毕业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们还对监理规范和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检索和学习。对各自的未来进行了规划,为毕业后自己的工作方向打下了基础。大家都非常愉快的进行了这次的学习。

第二篇: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常用工具

(一) 工作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适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损的及时更换。

(二)有锋刃的各种工具(如刨、钻、凿、斧及各种刀类等),不准插入腰带上或放置在衣服口袋内;运输或存放时,锋刃口不可朝上向外,以免伤人。

(三)使用手锤、榔头不允许带手套,双人操作时不可对面站立,应斜对面站立。

(四)传递工具时,不准上扔下掷。放置较大的工具和材料时必须平放,以免伤人。

(五)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六)使用钢锯,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使用时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钢锯条折断伤人。

(七)使用板手、钳子时,应进行检查,活动部件损坏或活动不自如,不准使用,不要用力过猛,不准相互替代,不准加长搬手的把柄。

(八)使用滑车、紧线器,应定期注油,保持活动部位活动自如。不准以小代大或以大带小。紧线器钥匙(手柄)不准加装套管或接长。

二、高空作业

(一)高空作业时必须在显明地位搁置路障标。

(二)在高空作业现场邻近停有车辆或有主要设施时,应尽可能移走。确定不能挪动时,应采用维护办法,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三)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痢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

(四)不准将吊绳、电缆等其它线缠在身上。

(五)吊装沉物时,保险监护员应及时禁止所有人员进入吊装运动范围内,严禁超载吊装。

(六)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七)作业人员乘坐施工或维护车辆时,不得坐在车帮上,不得在车上打闹,以防发生坠落事故。

(八)安全带及上杆工具

(1)使用安全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或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的,安全带上绳索磨损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坏的,均禁止使用。

2.应与酸性物、锋刃工具等分开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他过热过湿之处,以免损坏。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皮带上各扣套要全数扣妥,皮带头子穿过皮带小圈。安全带的绳索和安全绳不得乱扣节,也不可吊装物件,以免损坏绳索。

4.安全带每使用或存放一段时间应进行可靠性试检。试检办法是,可将200公斤重物穿过安全带,悬空挂起,无有伤痕、折断,扣紧处要牢靠,才能使用。

(2)切勿使用一般绳索或各种绝缘皮线代替安全带。

(3)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固。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其他同一般脚扣要求。

4.搭脚板的勾、绳、板,必须确保完好,方可使用。

5.脚扣试检办法是:

(1)把脚扣卡在离地面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最大力量猛踩。

(九)梯

(1)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弛,破裂、防滑胶垫脱落、腐朽的梯子,都不得使用。

2.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

3.梯子上不得有二人同时工作。

(十)脚手架或升降车

(1)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曲折、压扁或者有裂痕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好无损,以防倾倒和挪动。

(2)金属脚手架的竖杆,必须垂曲地稳搁在平地上,在安装置时必须保证地面垫平、垫实。

(3)安装金属足手架的地点,假如有电气配线的装备,在装置和使用金属脚手

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和装除。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4)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必须把保险带与F型立杆捆在一起,

(5)在升降车上作业时,必须等到升降车上升或下降到位(停止)后进行工作或者离开。高处作业时人身体上必须用保险带与F型立杆捆在一起。

(十一)上杆

(1)上杆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杆根已折断、腐烂者或不牢固的因素,应进行加固,否则,切勿攀登。

(2)电杆周围是沥青路面或因地面冻结,无法检查杆根时,可用力推或肩扛电杆有无变化;同时,要顺着线路方向上杆。

(3)上杆前,应观察周围或附近有无电力线、电力设备或其他影响上杆及杆上作业的障碍物等情况。

(4)在杆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围杆绳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以下,在杆上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 打洞

(一)在市区打洞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光(电)缆等地下设备。如有上述地下设备时,应在挖到40厘米深后,改用铁铲往下掘,切勿使用钢钎或铁镐硬凿。

(二)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是否会使墙壁倒塌,如有此种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三) 室内作业打洞时,必须先了解清楚墙壁内有无电源线、电话线、光纤线及给排水管道。

四、立杆

(一)立杆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立杆前检查立杆工具是否齐全牢固,参加立杆人员听从统一指挥,各负其责。

(二)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工作场地。在房屋附近立杆时,不要碰触屋檐,以免砖、瓦、石块落下伤人。在铁路、公路、厂矿附近及人烟稠密的地区,要有专人维持现场,确保安全。

(三)立起的电杆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工作。

(四)上杆解线和拆担前,应首先检查电杆根部是否牢固,如发现危险电杆时,必须用临时拉线或杆叉支稳妥后,才可上杆工作。

五、在供电线及高压输电线附近工作

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人员作业时,遇到与电力线交越处,应书面通知电力部门停电、验电并派专人看管。

(一)作业人员内应熟悉并注意供电线路设备,辨别高低压线路的要点是:

1.高、低压线路电杆单独架设时,高压线路电杆之间的距离较低压的大,电杆也较高。

2.高、低压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路在上,低压线路在下;高压线路的横担较低压的长,线间距离较低压的大。

3.高压线路的瓷瓶为针式绝缘子,为茶褐色,体积较大;低压线路的瓷瓶一般也为针式绝缘子,为白色,且体积较小。

(二)高、低压划分标准,我国习惯上以1千伏为界限,额定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称为高压;额定电压为1千伏及以下称为低压。

(三)在高、低压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作业,必须严防与电力线接触。在进行架线、紧线和打拉线等作业,应保证最小空中距离如下:

35千伏以下线路为2.5米;35千伏以上的线路为4米。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条时,没有辩明清楚该线使用性质时,一律按电力线处理。不得随意剪断。

(五)在拆除跨越电力线的通信线条时,必须事先与供电部门联系停止送电,拉闸断电后,须设专人看闸,作业前应验证经确属停电后,才能开始工作。

(六)开始上杆前,应沿电杆检查架空线条、光(电)缆及其吊线,确知其不与供电线接触,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检查该电杆上附挂的线条、光(电)缆、吊线、确知没有电后再进行工作。如发现有电,应立即下杆,并沿线检查与供电线接触之处,妥善处理。

注:所有工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条例,并严格按照条例执行。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未有的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与甲方或者公司联系,确定排除危险后方可施工。

甘肃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009年1月1日

第三篇:吉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风险辨识、估测、评价、分级、监控、预警、应急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五)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项、第

(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完)

第五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

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奖罚条例(试行)

为贯彻 “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标安全及环境管理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奖罚条例》(试行本)。

违反现场作业纪律的处罚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作业性违章)者,每人次罚款50~2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穿高跟鞋、拖鞋及光膀子等,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带儿童进入作业区;对违反规定人员按照50元/人罚款的同时,对现场管理人员追加连带罚款。连带罚款标准为现场技术员10元/人/次的处罚,工区负责人20元/人/次的处罚。

2.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3.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电动机械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4.高空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只系不挂,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5.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施工材料或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在高处进行嬉戏等;

6.不按规程规定拆除钢模、脚手架、打眼台车、挂板台车等高架物,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整体推倒,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梯脚无防滑措施;

7.凭借栏杆、脚手架、未经检验的架体起吊物件,搭乘载货吊笼; 8.起重工作业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旗子、袖标、对讲机、口哨),作业危险区无防护,警示标志,盲目指挥;

9.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在驾驶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10.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12.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13.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14.使用砂轮机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18.乙炔、氧气管混用,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乙炔瓶无回火阀,用天燃气和液化气代替乙炔使用;

19.高处焊接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0.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21.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种。

22.施工中发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的驾驶室有无关人员。 23.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或打骂现场管理人员。

工程队、作业队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例按以上标准的双倍进行处罚。

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后,在整改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作业队,项目部将依照1000元、2000元、4000元逐次加倍处罚。工作业队无视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拒不执行安全整改措施的,由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对处置。

违反施工用电管理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处罚款200 1.临时用电乱接乱拉,临时用电线路未架空或未按标准埋入地下,电缆电线浸泡在水里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连带现场管理人员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2.配电箱接线未按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未接地、无盖、无锁或未盖未锁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连带现场管理人员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3.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电锯机、弯曲机、调直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按要求接地,违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4.电线上严禁挂、搭衣服及其它物品用具,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5.严禁烧电炉烤火,用碘钨灯取暖,违者罚款200元。

违反安全警示标志规定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处罚款200~500元

1.各种标识牌、警示标志不规范,安放不整齐、不稳固者,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和作业队长罚款200~500元。

2.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等地域,施工队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安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和作业队长罚款200~500元。

3.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码摆放凌乱,不归类不齐整者,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和作业队长罚款200元。

违反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罚款500~2000元

1.出现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者,每处每次罚款500~2000元; 2.各种起吊设备起吊时无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处每次罚款500~1500元。

3.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不到位,无维修保养记录,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每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

违反氧气、乙炔现场管理规定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处罚500~1000元。

1.施工现场氧气、乙炔未按安全规范使用的,其瓶体摆放未达到安全距离的,每处每次罚款100元。

2.氧气、乙炔瓶混放在一起,未分别隔离摆放的,对管理者每处罚款200元。

3.乙炔瓶倒放或未安装安全阀,对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氧气、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未更换就直接作业的,对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5.氧气、乙炔瓶管未按要求分颜色的,给予罚款100元。 6.乙炔瓶没有安装回火阀,按一瓶50元罚款。

7.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或持证不全、持无效证件或无证操作证者,每人每次罚款200~1000元。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文明施工违章)者,按以下规定给予50~200罚款

1.现场不整洁,存在垃圾废物堆现象,违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2.钢筋笼存放不规范,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3.承台基坑、完成混凝土灌注的桩基孔口、即将废弃的泥浆池必须及时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回填,违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连带现场管理人员每处每次罚款100元。

4.办公场所、拌和站、钢筋加工场、梁场等相关部位无安全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到期未更换,每处每次给予作业队负责人罚款200元。

5.拌和站地面出现积水多、灰尘多、料仓混料等现象的,每次给予拌和站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进行爆破作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规定给予500~2000罚款 1.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爆破时,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

3.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4.装药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5.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6.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7.洞内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相距时间不得少于20min,并经过检查有无“瞎炮”,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经过妥善处理后,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8.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10.装药爆破时,爆破员必须在现场统一指挥。

11.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下的炸药送至炸药库,严禁出现私藏炸药现象。

违反隧道施工管理规定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规定给予100~2000罚款

1.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工地值班负责人(施工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每班开工前未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状况或通过检查发现有安全质量隐患的,不得施工。凡违反此条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2.隧道施工要充分利用监测手段预测预报围岩位移与支护结构受力状况,量测要为生产安全服务。凡有违规者,罚款200~1000元。

3.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须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并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警示、警戒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者罚款500~2000元,因违规而出现事故者,一律按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管理办法严惩不贷。

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及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违者罚款100~500元。

5.未刷好洞口仰坡或未做好洞顶防护和排水设施,不得开挖进洞,违者罚款200~1000元。

6.隧道掌子面钻眼

①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处理,违者罚款200~1000元。

②利用台车和凿岩机进行钻眼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违者罚款1000元。

③违规在残眼中继续钻眼的,罚款200~1000元。 ④凡在工作面拆卸修理凿岩设备的,罚款200~1000元。 7.支护

①隧道各部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支护无效或支护不及时者,罚款500~2000元;

②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责成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异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加固,违者罚款500~2000元;

③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地段,无支护或支护达不到要求的,罚款500~2000元;

④安装钢架支撑,宜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违者罚款100~500元; ⑤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射砼的办法进行临时支护,违者罚款500~2000元;

⑥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违者罚款100~500元;

⑦喷砼及注浆作业,要按规定带好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500元; ⑧少打一根锚杆或一根小导管的每次罚款1000元。 ⑨洞口必须采用湿喷机,如发现采用干喷一次罚款2万 ⑩监控量测点埋设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0元,

8.凡违反二次衬砌作业规定中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0元。

①衬砌工作台上应搭设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子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钉子露头和突出尖角。

②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应在现场挂牌标明。脚手架与工作台的底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支点上。

③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④在隧道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 ⑤在2m以上高处工作时,应符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⑥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应停机并切断风源与电源。 ⑦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或管道,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入场教育、日常培训教育、转岗培训及违章人员停工学习)。凡违反下述规定中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1.新入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入场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施工人员日常培训教育由各工点安全员进行,教材由经理部编制下发,日常培训教育每周至少2次,并建立日常培训学习档案。

路基施工违反下述安全及文明施工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1.行爆破作业时,宜采用松动爆破,不得使用室药包爆破,炮孔直径38~150mm,深度≦15m,倾斜炮孔;石质路堑边坡光面爆破,坡面半孔率,硬岩≧80%,中硬岩≧60%,软岩≧30%,坡面平整度±15cm,稳定、美观。

2.混凝土挡土墙施工过程中泄水孔预先埋设,向排水方向倾斜,保证排水通畅,折线挡墙易积水处应设泄水孔;墙背回填应及时,分层,压实度满足设计要求;回填料顶部做成向外≧4%的排水坡,黏土夯填封闭;墙背反滤层、防渗设施齐备,实用,与回填料同时施工。

桥梁施工违反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1.施工前应对机械设备、路况进行检查,损坏的机械和道路不平坦的现象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挖孔时应经常检查有害气体浓度,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其它有害气体超过允许浓度或孔深超过10m时,均应采用机械通风措施;孔内应布置集水井,保证排水及时,无积水,地面排水通畅;弃渣应及时运走,不得堆在孔口周围。孔口周围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立好安全警示标志。

3.挖孔桩护壁混凝土强度小于2.5Mpa时不应爆破。孔内岩石需要爆破时应采用浅孔微差爆破,严格控制装药量,孔口应加防护盖,防止石渣飞出。爆破后要迅速排烟,及时清除松动石块、土块。

4.钢筋笼安装时选用合适的起重设备。钢筋笼吊装前应将钢筋笼上粘附的泥土和油渍清除干净。

5.所有机械操作人员需按照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的,视情节轻重处500~2000元的罚款。

凡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积极协助安全工作的员工,视情节给予100~2000元奖励。 年终在全工地范围内进行考评,考核评比出2~3名对安全工作有重要贡献的非安全工作者,对其给予1000元奖励。

本奖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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