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细则

2022-12-20

第一篇: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细则

办公用品管理细则

第一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控制费用开支,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使用,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购买

办公用品购买细则 第一条 原则

为了统一管理,规范办公用品、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由物资设备部统一负责购置。

第二条 办公物品的申购

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 各科室制定本科室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到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确定申购数量,作出办公用品总需求计划,总需求计划报至物资设备部进行统一购置。

第三条 采购规定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选择直接去商店采购或者订购的方式。 办公用品的采购要本着节约、合理、适用的原则。采购复印纸、大中型设备器具、批量办公用品等,务求价廉质优。经办人在业务交往中严禁收受回扣、红包及高额贵重馈赠;不得受贿,不得索取钱物。

第四条 验收

所购买办公用品送到后,按购货清单进行验收,并填写办公用品入库单,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确保没有问题。

第五条 各部门申请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综合办公室分发给各个部门,并作出办公用品领用台账。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分类、领用及报废处理

第六条 办公用品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1.消耗品:铅笔、刀、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复写纸、标签、便签、橡皮、夹子等。

2.管理消耗品:签字笔、圆珠笔、修正液、笔记本、信封、白板笔、固体胶等。

3.管理品:剪刀、钉书器、直尺、笔筒、计算机、文件夹、档案盒、档案袋、票夹、印台等。

第七条 管理和发放:

1、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公司核定的费用标准向使用人发放。

2、采购人员应将所采购的物品交保管人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在每月终填报《办公用品使用情况汇总表》。

3、各部门办公用品费用核定及有关规定:

①、办公用品领用必须认真履行手续,应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后领用和发放,严禁先借后领的行为。

②、保管人不得超标发放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超标领用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③、办公用品使用实行月统计年结算,截止时间为每月终和年终12月31日。

④、各部门及各使用人的办公用品使用标准:每人每月最多领用1支签字笔,如果保管不好丢失自行负责购买。每周三统一领用办公用品,其他时间严禁领用办公用品。

⑤、各部门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签字笔芯、圆珠笔芯、胶水、涂改液、计算器、耗材等办公用品重新领用时应以旧换新。 ⑥、凡调出或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报废处理

经过领导及相关科室核定后,对决定报废的办公用品,要作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办公物品的保管

第九条 填写清单

所有入库办公用品,都必须一一填写入库清单。 第十条 保管

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盘存

办公用品仓库应定期清点。清点工作由综合办公室人员负责。清点要求做到账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查找原因,然后调整清单,使两者一致。

第十二条 印刷品与纸张管理

1、印刷品与各种用纸的管理按照盘存的清单为准,对领用的数量随时进行记录并进行加减,计算出余量。如果消耗品用完,立即写报告递交综合办负责人。

2、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 第十三条 持有量调查

必须对公司各部门所拥有的办公用低值易耗品,主要指各种用纸与印刷制品作出调查。调查方式是,定期对每月领用量、使用量以及余量(未用量)作出统计,向上报告。综合办公室对报告进行核对,检查各部门所报统计数据是否与仓库的各部门领用台账中的记录相一致。最后把报告分部门进行编辑保存。

第五章 对办公物品使用的监督与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内容

对公司各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核对用品领用单据与用品清单。 2.核对用品申请书与实际使用情况。 3.核对用品领用清单与实际用品清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办公室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办公场所是员工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场所,为给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办公环境,员工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要求得体、大方、整洁。 a) 女员工上班时间不可着浓妆,勿佩戴过多饰品;领口过低,裙、裤过短的服装禁止穿着。 b) 男员工上班时间不得着背心、短裤、拖鞋。

2、员工举止要求文雅、礼貌、精神。 a) 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乐观进取。 b) 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礼貌,对待客户要热情,处理工作保持头脑清 醒冷静,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c) 保持良好坐姿、行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d) 出入会议室、各科室或领导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出入房间随手关门。

3、员工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 a) 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言语平和,语意明确。 b) 严禁说脏话、忌语,使用文明用语。 c) 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应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 平和。 d) 见到领导时应主动打招呼,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第三章 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规范

1、 办公大厅、各独立办公室上班时间应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2、 禁止在上班时间玩游戏、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和 视频、下载电影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3、 公司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原则上不能用于私人用途,若有特殊原因,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 员工产生打印或传真后的稿件,应立即拿走,禁止堆放在传真机或复印机上。

5、 严禁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公司电话播打私人电话;上班时间如需接听或拨打私人手 机, 应做到言简意赅、长话短说,不允许长时间接听或拨打私人电话。

6、 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食品及零食。

7、 工作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翻阅他人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8、 办公桌上应素雅、整齐、清洁,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和下班后按照公司要求整理办公桌面办公用品,各类文件应分类存放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摆放;禁止办公桌面堆砌大量资料。

9、 办公座椅不能随意摆放,离座后要将座椅推进至与办公桌适合的位置。

10、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禁止私自调换工作位置或挪动办公设备。

11、工作时间对待领导、同事、来访者等应热情、有礼貌。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 禁止将私人情绪带入工作当中。

12、工作中同事之间应本着以公司利益为重,团结合作、快捷高效为原则,应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章 办公室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一)卫生管理 办公室是大家日常工作的劳动场所,卫生情况能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工作情绪,为使大家能够拥有一个舒畅、美好的办公心情,营造洁净、宜人的办公环境,制定本制度。

1、 公共卫生 由公司专人打扫,每位员工应自觉维护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具体维护措施如下: 公用设备:打印机、饮水机等公用设备附近不得存放个人物品,打印废纸需码整齐后放在打印机旁。

接待室: 沙发、茶几使用过后主动整理干净 ,剩于茶水及时倒掉,茶具清洗干净杂志水杯各自归位。不允许存放杂志、报纸和其他杂物等。

卫生间: 保持地面干净无水渍,墙壁及卫生间隔断定期擦拭清洁,便池、洗手池使用过后冲洗干净,定期对便池、洗手盆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地面: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一经发现罚款10元/次。

2、员工个人卫生: 员工个人工位卫生由个人负责整理干净,须做到: 办公电脑:要定期清理,需做到表面干净 、无污渍灰尘。 资料: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大量堆砌资料在办公桌上。 保持桌面 干净、整洁、无污渍灰尘,不得在桌面上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 办公楼内、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需要吸烟的人可去楼外区域或者不影响他人工作的地方。严禁酒后上班。

(二)安全管理

为保证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重要文件:要做好重要资料保存工作,不得随意摆放保密文件,不得随意泄露。各办公室钥匙由各个科室指定人员配备,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 员使用,未经相关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配办公室钥匙。员工不得私自带领与工作无关人员在办公室内长时间逗留,如需 外人来我公司等候,需向办公室申请,方可进入。严禁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内。办公室门窗要牢固,人离时要关锁门窗,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存 放大量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若有因个人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公司财物损坏或者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安全意识

员工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进入办公场所。 开启空调时须按国家相关要求调整温度(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 不得高于20℃),人员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和下班后应关闭空调或电风扇。若出现忘记关闭的情况予以10元/次罚款。

节约用水,洗手或者洗涮杯具时,尽量将水量掰成中速, 用后立即关闭水龙头,如发现水管有滴漏或水龙头关不严,要立即告知人力资源部,任何人都具有在发现设施受损后立即上报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用电要做到人离电停,下班后要立即关闭计算机,中午下班后至少要做到关闭显示器, 接待室使用以后要及时关灯关空调、长时间无人的办公室要关灯、下班后饮水机要断电,关闭个人工位上的插排以及办公室电灯等用电设备,各科室最后走的人需要认真检查办公室各用电设备,不予许有未断电的现象存在。使用移动办公设备的员工,不得在无人状态下给笔记本或手机电池充电,凡因充电而引起的事故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节约用纸:使用打印机时,需事先设置好打印格式,检查好打印区域,避免错打和重打,所产生的错误报告或废纸等须码整齐放在打印机旁边,可再利用于非正式公文或内部流通文件。

第五章 罚则

1、 本制度的检查、监督由各分公司相关负责人执行; XXX负责人: XXX负责人: XXX负责人:

2、 若有员工违反此细则规定,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经济处罚、辞退等。

本规定自二○一四年 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篇:办公室人事、总务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人事、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范围

本规章适用于办公室人事、总务的管理,部分条款适用于全体员工。具体内容:办公室人事、总务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员工证卡发放使用管理准则,工作服发放管理制度,信(函)、报刊管理制度。

第三条、办公室人事、总务工作职责

一、人事工作职责

1、负责各类人员的招聘、录用手续的办理,建立人事档案和培训档案;

2、负责拟定新聘员工上岗前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将培训结果记录在员工培训档案;

3、协助部门主管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实施;

4、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卡和员工工作证的制作发放工作;

5、负责全公司员工差假、考勤、值日、解雇、辞职手续和办公物品移交的办理,负责全公司人员工资核算;

6、负责公司档案、人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和发放,负责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等业务处理;

8、负责全公司各部门表单印刷和办公用品、低置易耗品控制发放与管理工作;

9、负责公司各类图书和体育活动器材管理;负责组织员工生日活动等工作;

10、协助总务做好公司各项活动的筹备、布置等事项;

11、协助部门主管做好企业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12、协助部门主管处理各种不属于本职工作的事务。

二、总务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管理工作;

2、负责食堂、宿舍的监督管理,负责厂区卫生和宿舍卫生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公司清洁工管理、保安管理工作,并做好监督考核;

4、负责公司生活设施维护与修缮工作;

5、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公司基础设施维修与施工管理工作;

6、负责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管理;

7、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做好公司各项活动的筹备、布置工作;

9、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公司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10、负责公司舞厅、音像器材的管理;

11、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各种文体活动组织与准备工作;

12、负责公司信(函)、邮件、报刊杂志收发管理工作。

13、完成部门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管理细则

一、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类别:(1)人事资料档案,包括员工人事档案、员工培训档案、员工晋升奖惩档案;(2)公司对外各种文件资料档案,包括公司对政府、社会团体往来的各种文件资料;

(3)证照档案,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各种证书;(4)财务审计资料档案,包括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银行贷款资料、海关资料等;(5)资产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主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厂房建筑审批资料;(6)公司内部各种通告、申请报告文件和具有参考价

值的文件资料档案。

2、公司档案由办公室人事负责管理,部门主管是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保证公司档案资料的安全。

3、各种文件资料的存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各部门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各部门应将收到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及时送入办公室存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收文登记工作,注明文件的编号、收文日期、发件部门等,然后重新分类编号存入档案。

4、档案的借阅与索取: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时,应经办公室主管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重要文件资料如各种证照等一般不得超过一天;一般档案资料不得超过两天。借阅档案资料时应做好借阅登记,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借阅人签名确认。

5、借阅档案资料必须爱护不得损坏,保持档案资料的整洁,严禁涂改,严禁擅自复印和转借,需要复印的必须经办公室主管批准方可复印,并做好复印的用途记录。

6、档案的销毁:任何部门和个人非经批准无权销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因没有保存价值需要销毁时,重要档案资料由总经理批准,一般档案资料经办公室主管批准方可销毁并做好记录。

7、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做好交接手续,应将保管的档案分类交接清楚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确认。

8、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的遗失等,给予10-50元、50-100元以上的罚款,重要文件档案遗失的视情节给予其他处理;部门主管应给予同等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一)、办公用品的请购

1、每月月底前,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制定请购计划,办公室按照实际需要制定全公司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总经理审批后交由采购人员进行购买。所采购的办公用品按照分类进行入库。

2、公司新聘员工办公用品,办公室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按标准负责配齐,并造册登记。

3、临时需要购买的办公用品,如计算器电脑耗材等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

4、办公室对各类印刷品和低置消耗品等办公用品,如笔芯、复印纸、笔记本、各种表单做到库存合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开支。

5、建立办公用品台帐、做好入库、出库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二)、办公用品的发放

1、办公用品按照计划标准进行发放,发放时要开具领料单才能发放,禁止先发放后补单。

2、各部门根据每月所需各类办公用品用量汇总出一份清单或领料单,由部门主管签字后,交给办公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按照领用标准进行核准,不得多领。

3、贵重的办公用品应严格控制领用标准,做到以旧换新。计算器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计算机耗材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换发,各类文件夹使用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由本人负责。

4、因工作需要临时计划领用的办公用品,必须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

5、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工作或生产中,任何人不得另作他用。

6、办公用品领用标准附后。

(三)、办公用品管理监督考核

1、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办公用品使用台帐,员工离职时按照台帐记录的数量进

行收回。

2、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章,给予10-50元、50-100元的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部门主管对办公用品管理监督不严,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员工证卡发放使用管理准则

1、员工工作证、就餐卡由办公室人事制作配发,并收取工本费。

2、新员工进厂办理完各种人事手续后,当天配发就餐卡,员工进厂7天内应制作配发工作证。

3、员工进出公司或在上班期间应佩戴工作证,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证的禁止出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因人事没有及时制作发放的,由人事承担相应责任。

4、工作证应佩戴在左胸前位置,或吊挂在胸前,任何人不得将工作证挂在其他位置,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5、员工证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人事申请补办,人事应立即给予补发不得拖延,补发时应收取工本费。

6、员工离职时应将工作证、就餐卡交还人事进行注销。

7、监督考核:如有违反上述条款分别给予10-50元。

五、工作服发放管理制度

1、工作服发放时间:夏装:每年5月、冬装:每年10月,工作服使用年限为2年。

2、新员工进厂15天内暂不发,15天过后经部门主管核准后,按规定标准发放工作服,工作服的发放以部门为单位进行领取。

3、工作服从第一次发放之日起,在本公司服务满2年以上,再换发工作服的,不收取工本费;员工在本公司2年以内,辞职或因违反《厂规厂纪》除名和辞退的,从发放之日起,工作满半年的按照80%收取工本费,工作满一年的按照60%收取工本费,工作满一年半的按照30%收取工本费。

4、因本人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的,需换发新装,换发新装时按照成本价格进行收费。

5、员工在上班期间应着工作服,否则,给予相应处罚。如因人事未及时发放而造成的,由人事承担责任。如因部门主管未按规定的时间申领,由部门主管承担责任。

6、监督考核:如有违反上述条款分别给予10-50元。

六、信(函)、报刊管理制度

1、公司的信(函)、报刊由公司总务负责管理,负责信(函)、报刊的收发工作。

2、公司信(函)一般分为员工私人信件、包裹、汇款单和公司商务对外事务所发生的信件、特快转递、包裹等2种。

3、外来邮件送到公司时,首先由大门岗门卫负责收件,进行严格的分类登记、签名,并同邮局的邮递员办理信件的交接手续,按规定进行妥善的保管不得丢失,下班前应将本班收发的信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并办理移交手续。

4、公司总务负责对门卫收发信件的管理进行监督,并经常检查门卫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邮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部门主管报告。

5、公司总务每天下午17:00以前进行当天信件、报刊、杂志领取发放工作,并与门卫做好交接手续,属私人信件的应及时填写《员工信件领取通知单》公布在公告栏里,通知员工到大门岗领取。属公司商务信函、特快专递、包裹等应及时送到收件人的手中,并做好记录、签名等手续。

6、信件、包裹、汇款单等邮件包含着员工个人的隐私和个人权利的内容,任何人不得撕看、销毁等行为,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7、公司总务应及时的送发公司信件和各种邮件,不得积压和延误时间,严格信件的各

种收发交接手续,否则,视情节分别给予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附则

一、本规章的完善与修改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方可执行。

二、本规章的解释权归办公室。

三、本规章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即行作废。

第四篇: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维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办公自动化是酒店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部分,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的需要。为加强酒店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确保办公自动化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对象为:酒店领导,机关全体人员,各职能部门领导和办公室人员。

第三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部门为酒店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帐号管理

第四条

符合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帐号。办理程序为:

1.申请者按照以下要求准备好软硬件环境。终端机最低配置:CR2.0架构的CPU、256M内存、40G硬盘,IE6.0以上浏览器,中文正版WinXP操作系统,正版office 2003办公软件,并完成联网的有关设置。

2.综合办公室主任对用户的申请签署意见,同意建立帐号并确定相应的用户级别和特殊操作权限后交综合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办理。

3.网络信息中心根据综合办公室的要求为新用户建立帐号。 4.用户名与口令由校办负责通知。

第五条

用户名与口令的管理由用户及用户所在单位负责。

1.为保证网上信息的安全,用户得到用户名与口令后必须在36小时(三个工作日)内更改口令,否则综合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将取消该账号。

2.如遇人员变动(调动、升迁、降级、退休等),各单位必须在36小时内申请注销或更改该用户帐号。

3.一旦用户名或口令忘记或丢失,或没有及时更改口令而被取消帐号,应按上述手续,重新填写表格,更改口令。

第三章

安全与保密

第六条

联入互联网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电脑必须安装酒店统一购置的网络版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由酒店统一升级。严禁将带毒文档录入数据库。

第七条

酒店办公自动化系统属于酒店内部的办公系统,应严格遵守国家、酒店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酒店内部信息不泄密、不泄露。各单位要对信息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及发布范围负责。任何人不得将涉密信息录入系统或在系统内传递。

第八条

酒店对系统的安全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安全等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对公文流程进行全程跟踪并有痕迹保存,每个用户各负其责。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各用户要谨慎、仔细,严格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及登陆口令,并经常更改口令,避免请他人代为使用或输入口令等;因口令丢失或被盗用而引起的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四章

系统使用

第十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内容包括:酒店发送的所有不涉密文件、信息、报告、汇报、通知、刊物、领导讲话、值班安排、会议通知等,全部从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传送、发布。

第十一条

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上午8:30、下午17:30,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浏览信息,处理来自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酒店的各项公文制度。各单位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流转、发布的文件、通知、简报等内容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重大原则问题应向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已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流转、发布的电子形式的各类校内公文,除存档文件外,酒店不再使用和印发纸质形式公文。酒店电子公文的效力等同于原有纸质酒店文件和其他公文的效力。

第五章

文件存档

第十五条

办公活动形成的电子数据、电子文档作为历史档案的一部分,应妥善保管。每年年底将属于归档范围内的电子档案以光盘、打印件形式或者酒店档案室认可的其它介质形式统一存档或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六章

系统维护

第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维护由综合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要不断完善网络中心的安全保密措施,随时备份数据库和检查服务器本身的安全性能。数据库要每月至少备份1次,并刻录成光盘做好标记,年底送至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更新、升级由综合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由综合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升级与更新设想和方案。

2.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并签署意见。

3.经酒店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系统结构或界面的变更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信息管理部)

第五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出资人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经营担保业务,债权人、担保公司和客户应当签订担保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保证、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与担保公司还应当约定担保债务风险的分担比例。

担保公司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与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力,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土、住房建设、工商、人民银行等机构应当规范办理相关物权抵押、出质登记的程序和条件,依法为担保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为担保公司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担保合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

第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者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实行省级监管部门集中管理与州(市)监管部门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担保业务,应当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级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参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视担保公司类型设定。

(一)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县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户均占用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2. 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省内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需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事项(表样详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保公司总公司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以及现有分支机构情况说明、担保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设立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关于该担保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担保公司总公司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涉及工商登记的,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五)分立、合并或者注销;

(六)修改章程;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省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解散(注销)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妥善处理好未到期担保责任;担保责任解除前,担保公司出资人不得分配财产或从担保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担保公司所在州(市)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申请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表样详见附件2);

(二)变更材料;

(三)申请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拟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业务范围、营业地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拟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材料以及符合任职资格的承诺书;拟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股东的资金来源证明及信用报告(含个人和企业);拟注销或者申请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在保项目明细情况或者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破产清算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申请变更担保公司有关事项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所在地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州(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查合格后,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各级监管部门审查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设独立董事(2名以上)、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公司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十二条 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省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向省政府及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担保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体包括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扶持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对全省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重组等事项进行审批,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缴回、换发、注销等管理,负责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指导、协调、监督下级财政部门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

(四)研究拟定担保公司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担保公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对担保公司的综合评价,并以适当方式披露相关评价结果;

(五)建立对担保公司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加强担保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

(六)统计、分析、上报我省担保公司相关财务信息、业务数据、行业发展状况等;

(七)指导我省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维权、服务、交流、行业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以及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担保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辖区内担保行业发展,具体包括下列职责:

(一)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处置报告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担保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并按照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

(二)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做好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指导担保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

(四)建立辖区内担保公司基础信息数据库,统计、分析、上报辖区内担保公司相关财务信息、业务数据、行业发展状况等,对辖区内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持续监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担保行业监管队伍建设,支持监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四十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览报告,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并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担保公司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报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一)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担保公司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三)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资本金运用情况;

(四)按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五)按报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

(六)按报送机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合法合规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省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适时提出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者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进行必要的整改。

省级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担保公司的违规和风险情况,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上报信息资料的担保公司名单。

第四十五条 省级、州(市)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对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担保公司可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银发〔2010〕36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担保公司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担保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云政发〔2006〕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1.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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