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军人才队伍范文

2022-06-03

第一篇:领军人才队伍范文

浅谈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编者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特别是掌握高、精、尖技术的领军人才。甘肃省定西市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人才的培养,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得到迅速壮大,素质稳步提高,结构明显改善,人才的培训、选拔、使用、激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支以专业技术干部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为主的规模较大、整体实力较高的农业领军人才队伍。

截至2008年年底,甘肃省定西市农业系统共有专业技术人才1400多人,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15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39人,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负责人2人,省级龙头企业负责人19人。农业领军人才的学历层次、职称层次稳步提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明显优化,一支素质较高、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的农业领军人才队伍正活跃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领域,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一)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定西市农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与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整体素质仍然偏低,特别是高层次、创新型农业领军人才,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实用型领军人才比较短缺;领军人才开发缺少长远规划;培养领军人才和吸引领军人才的政策还需研究完善。

面对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迫切需要农广校培养一大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视野开阔的新型农业领军人才。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更需要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业领军人才队伍。

(二)加大对农业领军人才的教育培训力度

进一步完善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推进教育培训的社会化、网络化和终身化。遵循农业领军人才成长规律,研究制定领军人才能力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农业领军人才到国内外科研院所进修深造。强化用人单位在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把领军人才教育培训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规范带薪学习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鼓励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开展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加强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农业领军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充实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法,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三)增加农业领军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

确立农业领军人才投入优先的观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农业领军人才开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方向,大幅度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农民培训的投入,把农业领军人才开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广泛筹措社会资金,建立各种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奖励基金,在重大工程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优先支持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农业企业要根据自身需要,逐步增加职工岗位领军人才培训的投入。要设立农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领军人才投入的长效机制。

(四)营造有利于农业领军人才成长的环境

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破除体制障碍,为农业领军人才健康成长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定期开展全市农村优秀领军人才的表彰奖励,继续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大力宣传优秀农业领军人才典型事迹,在农业系统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和向优秀人才学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发挥农业行政部门的引导作用,健全各类项目招标和评审制度,加快构建和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更多领军人才提供公平的事业发展机会。

(五)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和用人管理制度,规范领军人才的职责、权力和行为,防止个人凌驾于团队之上,避免个人意识泛滥、任人唯亲等弊端。另一方面,要给予领军人才必要的科研自主权、经费使用权和人事聘用权,保证领军人才及时合理地调配团队资源,树立团队统一意识,提高团队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增加农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强化其推动科技创新与进步的责任意识,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甘肃省定西市农广校 张治平

第二篇: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领军人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培 养

第四条 根据全省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促使领军人才大量涌现。

第五条 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六条 切实利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七条 实施陇原英才特别扶持计划,从高层次人才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等。

第三章 选 拔

第八条 甘肃省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为1000人左右,其中,第 2 一层次人选300人左右,第二层次人选600人左右。

第九条 第一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一)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为我省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医疗卫生等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掌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可不受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自然列入甘肃省领军人才。

第十条 第二层次人选,是指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学术技术骨干,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近5年来参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项(国家级

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 员,或省级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三等奖的第一名);

(二)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

(三)在重点产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级专家,可不受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333”科技人才工程、“555创新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选未评选为领军人才者,且符合前两项条件的。

第十一条 选拔领军人才,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制度。具体程序是: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和中央在甘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布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目录,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推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若省内没有评选出合适的领军人才,可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从省外直接引进。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原则上每3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平庸、创新能力弱的人选予以淘汰,并及时将优秀人才选拔补充进来。管理期限内,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者,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以领军人才为主体组建党委、政府专家顾问团,对涉及全省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领军人才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全省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负责产业技术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的研究实施。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要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抓好本产业和本学科科研梯队建设,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第五章 激 励

第十八条 大力宣传表彰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采取情况通报、座谈研讨、省情考察等形式,及时使领军人才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

5 策、重要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 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项高层次人才资金项目和科研项目,资助对象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向国家推荐各类人才工程及奖项人选,省内确定各类人才工程人选及奖项人选,优先推荐领军人才。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第

一、二层次的领军人才,省委、省政府分别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1500元,领军人才如已经享受我省其它类专家津贴,可以就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以3年为周期,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领军人才通过竞争承担国家和省内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内重点研究试验基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面向领军人才开放。

第二十六条 领军人才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可以自主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

第六章 服 务

6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改善领军人才的生活条件,解决领军人才后顾之忧。对领军人才提出的有关工作、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了解领军人才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出国出境、严重伤病,以及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奖励等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市州组织人事部门、领军人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前,将领军人才的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第三十条 每年组织部分领军人才疗养、休假。建立领军人才健康医疗档案,每年安排一次体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贯彻《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和《徐汇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现徐汇区“十一五”奋斗目标,加大高层次人才开发力度,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制定本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徐汇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和创新型城区的奋斗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区的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积极创新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和方式,大力营造领军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不断增强领军人才队伍的能力和活力,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团队效应突出,适应本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求的领军人才队伍。

二、工作目标和范围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到2010年,努力形成一支由10名左右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70名左右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同时作为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人选)、200名左右优秀青年人才为主的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组成的领军人才队伍及创新团队。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面向区属企事业单位和注册或纳税在

1 本区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及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

三、领军人才基本条件

1、道德素质过硬。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2、专业贡献重大。领军人才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宽广的视野,开展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和实践,并作出重要贡献。

3、团队效应突出。领军人才应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并带领一支优秀的团队,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4、引领作用显著。领军人才应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本学科、本领域发展趋势,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

四、领军人才主要类别

根据“十一五”期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徐汇区领军人才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等工作。他们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要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社会发展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推动社会发展等做出重要贡献,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具有扎实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基础和显著的实践成就,战略规划能力强,经营管理理念新,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规划,能够率领科研、生产和经营团队,实现企业 2 的战略目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领军人才选拔

徐汇区领军人才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选拔程序是:

1、广泛推荐。按照领军人才选拔标准,通过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或纳税在本区的“两新”组织及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的人选,可向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审核。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对人选进行评估,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后备队”推荐名单,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专家评审。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推荐名单后,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领军人才候选人名单,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组织公示。

4、审批命名。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后备队”正式入选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以“徐汇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分别颁发证书。

六、领军人才培养

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要根据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及“后备队”在专业、领域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以人才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周期为3年的培养计划,创造条件推动人才尽快进入上海市领军人才队伍。重点落实以下培养措施:

1、拓宽领军人才培训渠道。整合区域教育资源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领军人才到研究机构、高校院所、大中型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能力。组 3 织交叉学科交流,举办不同形式的研修班、学术论坛和学术讲座等,拓宽领军人才视野。发挥学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领军人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2、加强领军人才思想政治教育。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领军人才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弘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领军人才在本职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3、搭建领军人才成长发展平台。着力建设一批上海市和本区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文化团体等,加快推进都市工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孵化器等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领军人才培养中的载体作用,促进领军人才健康成长。

4、发挥区域内市领军人才优势。积极发挥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通过建立“名人工作室”、“培训基地”、“导师带教制”等方式,帮助本区领军人才提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七、领军人才资助

实施领军人才资助计划,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按应用开发类、社会发展类、经营管理类制定不同类型领军人才的资助标准,通过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方式,实现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的市场化项目支持模式,形成领军人才资助的长效机制。

1、资金资助办法。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及“后备队”,可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审核后,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申请区专项资金资助,经审批后给予资助,并由其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 4 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对本区获得“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领军人才,由区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2、资金主要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经费。

3、资金资助周期。专项资金资助周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停止资助。符合继续培养条件的,需重新提出资助申请。领军人才的培养资助一般不超过2个周期。

4、资金拨付方式。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按或项目完成进度拨付。

八、领军人才考核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办法。对领军人才实施目标管理,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实行领军人才动态管理的依据。

1、实施领军人才考核。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突出对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的考核,并由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审核后,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2、实施领军人才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由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负责领军人才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和领衔作用,并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3、建立人才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做出重大贡献、实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更大的支持; 5 对考核情况较差或不合格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培养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准,停止资助,收回证书。对在最终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领军人才给予奖励。

九、领军人才服务

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单位协调配合、市场主导配置的工作原则,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领军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1、发挥领军人才自主领衔作用。允许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限制和地域限制,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自主组建团队。各单位要充分尊重领军人才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自主权,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2、创造领军人才事业发展的条件。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支持领军人才组建科研攻关组、成果转化组、课题项目组等,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鼓励和引导领军人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题立项,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领军人才优先申报、优先立项。鼓励领军人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本区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工程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

3、建立领军人才沟通联系制度。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要及时给予解决。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领军人才联络员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与领军人才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4、加强对领军人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徐汇报》、区有线电视中心、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和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和先进事迹,弘扬领军人才的创业创新精神,提高领军人才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增强领军人才的成就感和责任感,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十、其他

1、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在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党政组织要站在科教兴市、人才强区的高度,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为更好地发挥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的积极作用,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整合区域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在现有基础上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3、为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工作,另制定《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并下发试行。

第四篇: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 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

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

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1 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

(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

(4)社会资金补充。

2、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按照应用开发类(A类)、社会发展类(B类)、经营管理类(C类)等不同类别,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应用开发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2)社会发展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 (3)经营管理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2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对本区获得“上海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成员,区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1比例予以配套。

区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由年初预算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或项目进度拨付。预留20%作为领军人才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3、预算管理。

(1)徐汇区科委作为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年初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资助额度上报部门预算,由徐汇区财政局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结合财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见,并报分管区长批准。

(2)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由区科委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分管区长批准同意后下拨资金。部门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须根据《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3)将根据要求筹集的匹配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由区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查和使用监管,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项资金预算额度的来源之一。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在区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内,领军人才可根据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申请区专项资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及额度。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2、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明确配套资金的来源和数量,向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推荐。

3、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审核。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注册或纳税在徐汇区的“两新”组织及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军人才申请区专项资金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经专家评审,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5、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徐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

五、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1、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有明细的记录,结合、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须协助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经费。对中期绩效评估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3、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要及时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4、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提交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5、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视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广东省领军人才:

(一)领军人才和团队人才基本要求:

申报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

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引进后需在粤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海外引进的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需调入我省的用人单位全职在粤工作。

(二)在上述条件符合情况下,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3、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4、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

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7、自主创业取得较大效益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首次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个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开始产业化)。(私人绝对控股,申报人是最大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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