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路工程管理处

2023-04-21

第一篇:西安市公路工程管理处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人防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等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并统一下达未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其他区县,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第九条

规划人防工程时,应考虑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或预留连通口。

第十条

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

(一)人防指挥所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从市、区(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城六区、西安铁路局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市建委等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其他区县人防指挥所建设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所需经费均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建设经费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中央财政补贴经费安排。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工程由医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一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棚改、经适房、廉租房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防护等级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项目,一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三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核。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应与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原则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等项目,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所修建单建人防工程,必须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单建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单建人防工程经立项审批后,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除国家规定的保密项目和人防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所有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单建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单建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执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由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一)兼顾人防工程等级不低于6级

(二)兼顾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兼顾人防工程面积,地下建筑为一层按地下建筑面积50%兼顾人防工程;地下建筑为二层以上(含二层)按基底面积兼顾人防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设人防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设计。

(二)人防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防护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三)人防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在开工前1个月,应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在建设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国家规定的保密项目除外) 。

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平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战时无条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地下建(构)筑物房屋用途时,凡属人防工程的,应标注为“人防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用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四)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因重组、搬迁、倒闭等原因不能继续管理时,在新的隶属单位确定前,由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一)安排专人维护管理人防工程;

(二)每年定期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自查;

(三)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落实防汛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五)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办法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或使用者出资;

(四)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出资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实施兼并或破产前,应及时向新的接收单位或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距人防工程围护结构5米)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遵守人防工程维护、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内部装修的,要事先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除保密工程外,应当设立规范统一的标识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并由拆除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标准补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易地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篇:六安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国家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制定规划,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三、负责全市养护工程计划编制、申报工作,依据批准计划监督县区组织实施,加强监管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养护经费编制,分配和核拔工作。

五、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检查考评工作,按时按质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抓好职工整体素质培养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职责

一、主持农村公路管理局全面工作。

二、根据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精心组织安排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财务管理,经费收支审批、人事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四、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寻求多方支持,抓好职工队伍建设。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三个文明创建和党支部工作。

六、积极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安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学习和贯彻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议,研究部署支部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和规划发展、改革、人事、经费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研究。

三、组织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抓好党的制度建设和“三会一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及时组织发展新党员,确保党员质量。

五、做好干部职务提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会同行政领导做好干部的选拔、推荐、组织考核、奖惩等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协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文明创建工作等。

七、及时办理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安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副局长职责

一、协助局长做好各项工作,认真抓好分管工作。

二、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掌握分管工作情况。

三、对分管业务工作情况,应主动向局长反映、汇报、重大问题须与局长通气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负责建设、管理、养护、安全生产等具体有关工作。

五、积极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领导班子廉政自律规定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体班子成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行政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带头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加强团结协作,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尊重。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重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实行分工负责制,全体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按各自分工和分管工作,一级向一级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不推诿、不越权、不越位。

五、严格规章制度,带头加强自我约束,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经得住诱惑,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六、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标准,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应属个人支付的消费票据。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文件收发、传递、督办、归档等工作;做好会议组织、记录、公章保管以及文字材料综合工作。

二、负责办理好职工职称评聘、工资晋升,考核及劳资、人事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三、办理公物登记、保管,办公用品购置配备;负责公务车燃、修、调工作。

四、认真做好来人接待工作,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工作,督查考勤工作以及机关其它事务工作。

五、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抓好宣传报导、信息工作。

六、负责办理职工教育培训、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有关工作。

七、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养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计划、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进行质量监督。

三、准确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及统计报表;汇集、整理、妥善保管养护工程技术资料,建立养护工程数据库。

四、做好农村公路水毁修复、道班危房改造,监督危桥改造工作。

五、组织好农村公路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工程技术及养护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安徽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关规定,维护好路产、路权。

二、负责协调、参加路政案件的复议和相关诉讼工作;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路政执法证件、文书、票据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路政业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路政档案,做好路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做好每年公路路政宣传集中整治活动;组织好路政执法大检查工作。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搞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二、掌握全局各种经费收支情况,审核开支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协助局领导管理好财务,接受上级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三、认真填写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并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四、按计划及时下拔养护工程经费,指导督促县区规范使用和管理。

五、会同其他科室加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管理及会计档案保留工作。

六、做好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努力做到计生工作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认真做好一簿一卡、一台帐建立,对月、季、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

三、认真抓好育龄妇女孕检工作,杜绝计划外生育。

四、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的清理、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学 习 制 度

一、学习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时事政治、报刊、杂志重要文章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3、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局下发各种文件及会议精神等。

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农村公路有关业务知识等。

二、学习时间:

原则上每周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时间,提倡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每季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测评,并纳入考核考评工作中。

三、学习纪律:

1、集中学习时不准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一次按缺勤一天处理,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按请假制度办理手续,全年累计无故缺席达三次的职工,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2、集中学习时要有专人记录,讨论发言时要积极主动,职工应及时做好学习笔记 ,每月需写一篇学习心得,半年进行一次个人工作总结。

3、参加学习的所有人员,必须在学习签到簿上签名,不得代签,因公出差在外者,由主要领导注明其原因。

四、学习组织方式和要求:

1、机关学习组织由办公室负责;

2、学习前要做到材料准备充分,学习时做好记录工作;

3、集中精力学习,不得在学习中看报纸,杂志与学习内容不符的任何东西,并将手机调为振动或关机状态。

考 勤 制 度

一、请销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覆行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不允许不假而出,否则视为旷工。

2、请销假手续。凡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的,应由本人写请假条,一天由分管领导批,两天(含两天)以上,报请局长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的,应说明原因,申请续假,否则,视为旷工。假期满后上班,应向领导销假。

3、旷工一天,给予批评教育,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考勤制度

1、机关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超过三十分钟,月累计三次,按缺勤一天处理。

2、在办公时间内,不办私事,不串岗闲谈,不大声喧哗,做到举止文明,办事规范。

3、考勤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会 议 制 度

一、局长办公会

1、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主要内容:汇报、总结、研究、部署业务性工作等。

3、参加人员:局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4、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承办。

二、党支部会议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2、主要内容:“三会一课”,党建等。

3、参加人员:机关党员、建党积极分子列席。

4、会议由组织委员承办。

接 待 制 度

1、接待坚持热情、节俭、从简的原则,由领导和对口部门负责人作陪。

2、县区局及乡镇来人,中午每人每餐30元, 晚上每人每餐40元;如遇特殊情况,可视情办理。

3、接待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实行《公务接待通知单》,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4、休息日和节假日需要接待的,应由领导同意,办公室按标准接待,上班后应补办《公务接待通知单》。擅自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公务接待通知单》由领导签发。

5、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安排,餐后实行现金结帐制度,接待用餐单据(含菜单)须财务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6、就餐地点实行择优选择的方法,不搞照顾,不搞定点。

财 务 制 度

1、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财务管理。

2、财务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一支笔”审批管理原则,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财务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3、遵循节支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4、备用金管理。因公借款,必须完备借支手续,除经审批同意外,要注明借款原因及用途,并及时冲销单据;未审批,发生借支,要追究财务人员责任;严格禁止坐收坐支。

5、实行民主理财,加强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情况和各项开支。局里基本建设、大型(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等项目购置,职工福利支付等由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6、加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管理,定期组织清查核对工作。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机关公务车、驾驶员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调度。

2、公务车实行专人驾驶,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禁止车辆外借。

3、任何情况下禁止驾驶员酒后行驶,若因酒后驾驶发生意外,不论因公因私,责任一律自负。

4、保证领导用车要做到随叫随到,其他人员因公需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安排。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除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方可派车,汽油费、过路费自付。

5、驾驶员要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无外出任务时应保证在岗在位,每年应及时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手续。

6、实行小汽车定点修理,维修前应向办公室报告,需登记维修项目,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陪同,维修后双方签字后方可报销,千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办公室同厂家洽谈。

办公用品制度

1、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买,交专人保管,领取办公用品应登记签名,擅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2、实行公物保管责任制,所有公物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各部门办公设备和用具由部门负责同志管理,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追究部门负责同志责任。

3、各部门要加强对电话管理,控制话费超标,不得用办公电话打私人长途或上网。

保密、档案管理制度

1、带密级文件分别送阅,做到当日阅退,不得横传。急件应及时送阅、催办、不得积压。凡秘密文件应当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柜,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泄密。

2、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和归档。

3、各部门办理公文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办公室存档立卷,不得私自保存。

4、公文立卷范围要明确划定,根据发文机关、问题、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按照公文的历史联系,进行立卷。立好的案卷要写上标题,编号目录,按档案工作操作程序进行。

5、文件应定期清理,不需存档的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销毁。销毁时要有两人签名监督,销毁时监销人要认真负责,直到文件完全销毁为止,严防出现不安全隐患。

6、保守机关机密,除组织了解外,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机关内部或个人信息的情况。

第三篇:吉安市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市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和从业公路养护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公路养护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二、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所管辖区内的县道以上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管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养护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学习。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生产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相关技术规范的学习和培训,熟练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增加安全防范技术和防范意识。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没有安全措施不施工、不运行,没有安全保障不操作、不办公。用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把措施落实到位。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中,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规范,有针对性的制定和不断完成各面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在作业路段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

2、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与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同时设计、同时布置、同时落实,没有安全控制措施不得开工。每个工程、每个工序都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路段、平交道口、高压电线下、车辆机械出入口、材料等处要设立规范醒目的安全警示、限制等标志,关键地段作业场所要配备安全指挥员、安全疏导员;要搞好机械开挖、起吊、装卸、运输、堆料、设备运行、整平、摊铺、碾压等重点的安全管理,公路养护挖补坑槽要及时回填,废料要及时清除,否则要采取专人指挥疏导或封闭、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执行有关易燃易爆物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易燃易爆物资管理办法和安全控制措施。

3、及时修复公路水毁工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在进行公路水毁调查、公路巡查过程中,要防止坍方、滑坡、泥石流、路基沉陷、过往车辆等对养护人员造成的安全事故。在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工作中,要制定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4、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四防”工作,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5、加强督促检查和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停工,要及时从制度上、操作规程上进行整改,隐患不排除不得再施工。

6、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各种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援措施和应急机制。

7、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要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8、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在年终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篇: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2008-8-14 14:44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发布日期:2008-8-14 执行日期:2008-9-1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学英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

(二)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除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源水质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证后,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水工程。

(四)工程竣工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决算,明晰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经公示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已建设的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自来水供水工程。

第三章 供水运营

第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水水源;

(二)供水运营方案;

(三)安全生产制度;

(四)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

(五)供水应急预案;

(六)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的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给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经营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集中连片自来水工程经营权的竞标方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竞得经营权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村集体为主建设的单村自来水工程,可以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运营单位,也可以由村集体直接组织运营,具体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自来水工程采取建设-运营模式,由建设单位直接运营的,应当在建设阶段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经营权公开竞标成交价款或其他方式的成交价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大修,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自来水工程水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水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价,以表计量收费。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用水户(单位)发放用水手册。

用水户(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按供水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除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外,定期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定期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和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现患有传染病等法定病由的,应立即离开岗位。

第十五条 建立实行供水应急预案制度。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械故障、管道破损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时的应急预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演练。

第十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用水申请,运营单位同意后,由运营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不间断供水,或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水。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单位)。

第十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要厉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并存入专门帐户,专项用于自来水工程(包括管网)的维修。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管理使用,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根据供水水源的实际,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方案,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明显处设置固定的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污染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污染源。自来水工程的蓄水池、供水站外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

在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主管线两侧1.5米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自来水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水质不达标的,应立即启动应急供水方案,责令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进行整改,或重新选择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经整改处理,供水水质确实无法达标的,应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双方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运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具备安全供水条件的,依法给予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私自接水、窃水、拆除、毁坏供水管网和设备设施等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第五篇:四川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护送行为,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的护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护送,是指我省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大件公路管理处(以下统称“护送机构”)对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车辆通行我省公路进行现场引导、监护通行的行为。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护送应当遵循便民利民、保障安全、服务 高效的原则。省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护送实行“统一受理、分段负责”的工作机制;普通公路护送按“省市分级受理,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分段负 责组织护送”;大件路跨区域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大件公路管理处护送,市辖范围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护送。

第五条 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按以下标准实施护送。 高速公路护送标准:

车货总质量120吨以下,且车货总宽度4.5米以下、车货总长度28米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不进行护送;

车货总质量120吨以上150吨以下,或车货总宽度4.5米以上5.5米以下,或车货总长度28米以上35米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进行护送;但承运人是质量信誉好的大件运输企业的可在经营范围内自行护送。 车货总质量150吨以上,或车货总宽度5.5米以上,或车货总长度35米以上的超限运输车 辆,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进行护送;车货总重55吨以下,仅尺寸超过本款规定,且需多批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如风机叶片等)的超限运输车辆,除通行交 通、公安部门公告管制超限运输的路段以外,承运人为质量信誉好的大件运输企业的可在经营范围内自行护送。

(二)普通公路护送标准: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车货总质量在80吨以下,车货总长度和车货总宽度满足所通行道路的技术等级及荷载要求并具备审批手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不影响其它车辆安全通行的,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不进行护送。

车货总质量80吨以上行驶普通公路,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

(三)德阳至乐山大件路护送标准:

车货总重290吨以上、或车货总长33米以上、或车货总宽6米以上、或对高度有特殊需求的、或需逆向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或省交通运输厅大件公路管理处护送;上述标准以外的,护送机构不进行护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好的大件运输企业”是指具有大件运输资质、质量信誉考核2A以上(含2A)(考核结果由运管机构提供,未实施考核的视为2A以上,但应由运管机构提供证明材料)、无谎报瞒报情况、未被列入超限运输企业黑名单的运输企业。

大件运输企业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信誉考核2A以下、谎报瞒报等情形经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享有第五条第

(二)、

(三)项规定的自行护送资格。

第七条 大件运输企业申办超限运输许可时,符合自行护送条件的凭企业大件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大件运输道路运输证件,可按第五条的规定确定自行护送,自行护送方案应在申办超限运输时同时报备。

第八条 自行护送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护送设施,护送人员应进行护送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 护送机构进行护送时,由承运人承担护送费用。收费标准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高速公路的护送费由起运地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按标准统一收取,普通公路的护送费由实施护送的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收取。收取护送费用应开具统一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护送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实施等事宜。起运地护送机构应提前两天将通行路线、时间、护送任务等告知通行线路所涉其他护送机构。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护送时,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相互协调沟通,上一通行路段的护送机构负责通知下一通行路段的护送机构车辆预计通行时间,下一通行路段的护送机构应做好护送准备工作。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由起运地执法机构牵头组织,采取分程接力护 送的方式进行,交接地点原则上选择支队间管辖路段结合部的收费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并保障交通安全,在护送过程中参与护送的单位应使用行车记录 仪,记录护送全过程。重大护送事宜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协调护送事宜。

第十一条 超限运输车辆在护送过程中,应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十二条 护送一般选择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进行,一般情况下夜间不得安排护送。在护送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应降低行驶速度,并就近选择服务区、停车区停靠等候。

第十三条 为确保护送安全,每批次护送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超过3台。 第十四条 自行护送过程中,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安全操作规程、或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路产损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运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并记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允许自行护送。

第十五条 对护送机构监护通行以外的超限运输车辆,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省交通运输厅大件公路管理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安全监管。实施安全监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护送工作,对于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阻止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第十七条 护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凡发生护送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护送等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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