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环境问题论文

2022-04-25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农村生活环境问题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渐成为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农村生活环境问题论文 篇1: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问题探讨

【摘要】农村生活垃圾的快速增长给农村环境造成了大量污染,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着基础设施缺乏、资金投入不足、处理技术落后、农民环保意识缺失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今后应强化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处理资金的多元化筹集,改革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实现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理,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健全和落实农村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农村 生活垃圾 污染 管理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全中国人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提出“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随着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生活垃圾的大量出现和随意堆放已经超过了环境的承载与自净能力,严重污染了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影响了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进度,我国农村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90%,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本文以下部分拟对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涉及的部分问题做粗浅探讨,以期有利于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

一、农村生活垃圾的主要来源及污染现状

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或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生活垃圾以食物、粪便、废纸等有機成分为主,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等生活垃圾所占的比例不大,产生的污染可通过环境自我净化解决。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的生活方式与所用生活资料等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生活垃圾的来源也由原来的相对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各种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电子垃圾等无机垃圾的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农村生活垃圾的主要成分为食物残余、废纸、塑料物品、金属制品、废旧家电、建筑垃圾、粪便等。由于我国农村各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燃料结构、生活习惯等的影响,不同地区的生活垃圾成分差别很大。

二、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缺乏

与城市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相比,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落后,在城市中随处可见的公共厕所、垃圾箱等在农村除了在个别集中居住的地方外几乎很少见,即便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垃圾箱或建设了公共厕所,但由于数量较少,质量较差,建造或投放地点相距较远,使用不便利,也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从现有已经建立的农村垃圾处理机制看,主要以村内部的简单治理为主,一般由村保洁员拖到简易垃圾场进行堆放,有的通过转运到县设立的垃圾填埋场。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小城镇规模迅速扩大,这种简单的垃圾处理机制的已不能适应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部分小城镇和农村的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周围的环境中,造成了严重的“脏乱差”现象。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农村地区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较少。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多,使多年来的“零投入”的现状有所改观:我国环保部门从 2008 年开始实施“以奖促治”政策,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5 亿元)治理农村环境,但仍不到当年同级财政环保投入(430 亿元)的 1.5%。目前我国约有 60 万个行政村,每个村治理需要 100 万元,按中央和地方各投资 50%测算,中央财政就需要投放3000亿元。到 2015 年,通过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全国仅完成6万个建制村(只占全国总数的10%)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对我国整个农村污染工作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落后

当前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在处理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上还比较落后,形式上以填埋、堆放和焚烧模式为主,其中填埋、堆放占90%以上。在填埋或焚烧处理中,真正符合国家标准、设计规范的垃圾填埋场、焚烧处理厂更少,全国27%垃圾填埋场没有防渗漏措施,39%无任何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而相对先进的焚烧发电技术,因投资大、成本高、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需依赖进口,应用范围有限,在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先进技术、方法等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4.农民环保意识缺失

由于较低的文化水平、传统生活习惯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够到位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众多的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落后,对生活垃圾造成的水体污染、空气污染、农作物、居住环境等污染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生活垃圾如何分类处理的知识更是知之甚少。村民多数情况下将生活垃圾在自家门口倾倒和堆放,有的甚至在家前屋后、道路、农田、池塘里等随意抛洒。

5.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主要以城市利益为中心,立法中主要关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农民的环境利益。在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的条例、规定及暂行办法等,但许多规定太过宽泛,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问题上无法直接应用。各地方制定的专门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是微乎其微。

三、加强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建议

1.强化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垃圾收集箱、中转站、垃圾车、处理场以及环卫队伍等的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争取实现村村有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专职环卫人员,并根据农村当地条件,建立分层次的垃圾基础设施:在经济发达地区,结合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的管理体系,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依据现有行政管辖、当地的地理条件和道路交通条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分层次的供给体系,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区域内农村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布局。一些农村地方由于地理条件造成运输成本较高,而不可能将所有的农村垃圾统一地运送到同一个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2.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筹集的多元化

资金问题是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需要我国政府通过财政融资、银行融资等方式,筹集农村垃圾处理所需的资金;而农村也必须通过收费制度的建立、集体资产的运作和向部分经济组织募集等方式,开拓筹措资金筹集渠道,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来源问题。

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是最直接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资金的供给方式,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工和分权看,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够,中央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政府面向农村提供包括农村垃圾处理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另外,基层政府,包括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是面向农村的一线政府,承担着较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任务,省级政府应当重视对这些基层政府的财政支持。

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对象看,农村居民应当为其享受的生活垃圾处理等服务支付费用。向农民征收垃圾处理费虽然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但是作为具有明显公益性质的垃圾处理服务,可在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征收一定的费用,对于农村的一些经济组织,如养殖场等较大的垃圾产生户,可以征收特别垃圾处理费,用于处理其产生大量的粪便等养殖垃圾。

3.改革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实现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

由于部分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需要较高的技术要求,而一般的填埋无法做到短期降解、其有毒的渗滤液体也得不到处理,生活垃圾简单的焚烧处理又会产生大量的二恶英,这一切都会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革新农村垃圾处理技术,减少垃圾处理后的次生环境问题成为必要,而垃圾分类是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重要基础,通过垃圾分类制度,不仅能够重新理顺农村垃圾处理的流程和工艺的关系,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并且能够逐步建立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体系。农村垃圾的种类、成分等虽然比较复杂,但是通过对农村垃圾构成的解析,可以制定相应的流程,对农村垃圾进行进一步的分类,根据垃圾的不同种类和形态,制定不同的处理方式。

4.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一方面在广大农村居民中大力推广和普及环保知识,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定期派出专门人员对农村居民进行环保教育和培训,通过开展观看警示教育片、发放通俗易懂的环保宣传画、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对当地农村习以为常的错误生活习惯进行剖析和批评,通過案例宣传在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让农村居民通过各种方式感到环境保护带来的实惠和便利,如可采取有偿回收生活垃圾,制定奖励政策等,调动农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的积极性。

5.健全和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定,各地应加强地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目前我国的广东省、辽宁省、安徽省、浙江省等省已经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但我国地域广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农村垃圾处理情况也各不相同,应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以“环境公平”为指导思想,进行地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国家也可以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效控制和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所产生的污染,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魏梦佳,郭远明,罗宇凡.农村垃圾问题令人忧[J].半月谈,2009(1):51-53.

[2]普锦成,袁进,李晓姣,田雄超.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现状与治理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4).

[3]杨曙辉,宋天庆,陈怀军,欧阳作富.中国农村垃圾污染问题试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3).

作者简介:

史韵, 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江苏省南京市第九中学。

施晓琳,女,汉族,江苏海安人,南京农业大学副教授。

作者:史韵 施晓琳

农村生活环境问题论文 篇2: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渐成为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新时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将是我国较长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推动乡村振兴必须把握住农村生态治理这个重点任务,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乡村振兴战略,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构筑系统完善的环保堡垒,逐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扩大农民的生态环境治理参与力度,共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关键词:乡村振兴 农村生态环境 治理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农村社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依然是困扰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农业生产污染、工业生产污染以及生活污染交叉渗透,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缺失、执法能力不足、公众参与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立足新时代,我们要继续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坚持科学思想的引领,制定农业农村生态保护专门性法律,逐步提高各部门执法能力,加强公众参与力度,坚持绿色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一、新时代要坚持科学思想的引领,建设美丽乡村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任务,需要坚持科学思想的引领。新时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继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020年6月8日至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强调:“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和文化旅游业,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把保障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探索建立更加有效、更加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乡亲们持续获益。”立足新时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继续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着力解决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好农村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三大污染问题,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搞好农村“厕所革命”和垃圾处理问题,缓解农村生态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各级村委会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农药、化肥使用标准,监督企业的污染排放,严格农村环境保护到户到人,促使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二)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切发展行动都是由发展理念来引领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創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五年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是高质量发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提升,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要解决这些生态环境问题,就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尤其要解决企业带来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企业污染排放新标准,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同时,要根据各地农村特点,积极创新农村产业形式,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如山东省寿光市打造的绿色无公害、营养价值较高的寿光“品牌蔬菜”。

(三)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推动农村绿色发展

新时代要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树立“生命共同体”的创新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正确解决农民与农业生产、农村环境的关系问题,引导农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鼓励农民自觉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环境。立足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各地村委会应该起好带头作用,积极主办各类环保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同时,要制定合适的村规民约,监督村民遵守实施。
二、新时代要构筑系统完善的环保堡垒,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任务,我们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和科技创新投入,建立专门的农村环保法,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强化环境治理队伍建设,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不断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环保资金和科技投入

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基本是农业生产污染、工业生产污染以及生活污染交叉渗透,这是我国农村生态问题的共性。首先,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根据不同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好农村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等相关设施,打好“农村厕所革命”,建设美丽乡村。同时,要加大农村科技投入,高效处理农村污染物,重点创新农村污水的处理技术,研发污水处理技术或者引进国外高效污水处理技术,净化污水,形成“生活污水——净化水——农业生产”的循环利用模式,实现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绿色发展。其次,要引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解决好农村垃圾的放置问题,制定农村垃圾相关规章制度,实行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努力构建农村特有的高效垃圾处理模式。最后,要创新农业生产技术,推行大规模农业生产和特色品牌化农产品,改进农业的生产技术,引进机械化生产,促使农业转型升级,加快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产量,形成品牌化农产品,从而提高农民的农业效益。

(二)坚持以法治为保障,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立法

新时代是绿色发展的时代,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要坚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推进的立法原则,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划分法律责任,对违反行为作出明确的责任规定,严格监督执行力度,加大对农村污染企业的监管,对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企业实行重罚,并及时督促企业转型升级。同时,政府要倡导各个村委会结合本村特点,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管执行,鼓励村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对遇到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及时提醒并制止,并通知村委会,严格惩罚制度。

(三)坚持以国内外治理经验为参照,强化环境治理队伍建设

新时代我国要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不仅要优化自身的治理能力,更要借鉴国内外的生态环境治理经验,在交流合作中提升我国治理效率,强化我国环境治理队伍建设。首先,可以借鉴竹溪市关于公众参与农村污染治理的理念,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污染防治,邀请村民参与农村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建设,尊重农民的环境诉求,引导农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参与农村环境治理,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经验,确立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标准,确立农村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确立城市污染物向乡村转移的限定标准,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最后,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农村环保的研究项目和环保人才的培养方案,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加大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人才的培养,强化我国环境治理队伍建设,加快我国农村的环境治理进程。

(四)坚持以新闻媒体为载体,加大环境治理的监督力度

现代社会是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为了更高效地推进环境治理,我们必须重视媒体的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环境治理的监督力度,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农村环境问题,合力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如针对我国农村一些小企业仍然存在违法违规排放的现象,就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对此类现象定期予以曝光,强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贪污腐败问题,也要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曝光力度。同时,新聞媒体可以通过采访农村村民,了解他们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诉求,向社会传递农民的生态环境诉求,从而督促政府制定合理有效的治理措施,开展积极的环境治理工作,致力于为广大农民建立生态宜居的农村环境,满足农民的公众环保利益诉求。
三、新时代要依靠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开展农村环保专题教育活动,建立良好的公众环保参与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扩大农民的参与度,逐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自觉为建设美丽乡村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开展环保专题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环保意识

新时代要解决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还是依靠农民,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扩大农民的环保参与度。当前,我国农村部分村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且受到一些传统旧观念的影响,对环保知识的了解不全面,需要政府或者一些民间环保团体来对农民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农民了解污染物的产生、危害以及解决措施,在学习交流中逐步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使农民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同时,村干部也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如每两周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普及村民的环保知识,让村民自由发言,讲解自己的感悟,表达自己的生态环境利益诉求;也可以每年邀请一次大学生志愿者下乡开展环保实践活动,让村民在与大学生的互动交流中加深环保意识的树立,积极参与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引导村民自觉搞好自家环境卫生,共同搞好农村的环境卫生,共同构建美丽新农村。

(二)结合农村特点,建立良好的公众环保参与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是当今社会长时间面临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生态环保理念、生态环保法律和生态环保组织机制三者相结合的公众环保参与机制。首先,要树立绿色的生态环保理念。政府要了解农民环保参与理念的树立情况,尊重农民的环保利益诉求,着力提升农民的环保公众利益,使农民在共同提升生态环境整体福利和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中加深环保理念的树立,从而获得更多的民意支持。其次,要建立生态环保法律。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制度体系和农村法律服务相关体系,鼓励村民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各个农村实际特点,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中心,配备专门的法律人员,并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活动,对基层干部和普通农民实行专门的环保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扩大农民的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最后,要建立生态环保组织机制。政府要加深与社会各个环保组织的合作,适度向社会公众组织下放权力,形成专业的生态环保组织机制系统。农村要积极邀请社会环保组织前来传授经验,通过交流合作,提升农村生态环保治理效率。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鼓励农民积极参与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是建设美丽新农村的紧迫问题,新时代要解决好这个问题还需要依靠农民,激发农民的参与热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改变传统对村民的强制性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活动,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例如,每年开展关于“世界环境日”的农村主题活动、农村道路清洁活动、农村下水道清洁、农村环保广告标语张贴等活动,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村委会每年可以根据村民的环保参与度,按照积分制原则,根据积分的高低,评选“优秀环保标兵”,并给予他们适当的奖励。同时,村委会要成立村民清洁小组,定期检查村落卫生,对表现优异的给予奖励,表现不好的适当惩罚,通过任命环保小队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村民的环保意识,监督村民错误的行为并提出指正,在这种赏罚分明的制度规定下,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自觉维护农村环境。

参考文献:

[1]以人民为中心,继续建设美丽新宁夏——四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N].银川日报,2020-6-16(1).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3]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五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N].光明日报,2020-11-3(1).

[4]贾相岳.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及治理对策[J].江西农业,2019(7): 62-64.

[5]周若冰.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研究[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20(8):73-76.

[6]余世明.农村环境治理的竹溪实践[J].中国生态文明,2019(10):36-37.

Research on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Li Xin

Key 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作者單位: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欣文

作者:李欣

农村生活环境问题论文 篇3: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摘 要: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治理成为当务之急。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极为重要,而目前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仅缺乏顶层设计,而且公众淡薄的生态意识、不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以及不完善的法律制度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事务。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参与机制,健全法制建设,以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增强治理效果。

关键词: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公众参与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念的深入人心,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但美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更需要调动公众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人民大众共同参与。美丽乡村作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缺位,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治理成为当务之急。在农村,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成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问题

在我国,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起步比较晚,但还是有一些法律法规可以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来。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国范围内不仅涌现出一批新农村和生态文明村,同时也形成了包括举报投诉、村民会议、村民论坛、民间环保协会等在内的各式各样的参与形式。这些公众参与形式与政府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相互配合,改善了农村的生态环境。但公众在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一)政府主导包办现象严重

在生态环境治理形式上,形成了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自上而下”的公众参与方式,存在不同程度的政府“包办”的现象,重政府和企业的作用,而轻社会力量,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众参与权,使公众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广度和效果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偏好影响。政府较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支持公众参与行为,公众参与度就高,相对就能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一旦政府不再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公众本来已有的积极性就会被消解,导致实际参与度降低,参与的影响力也大打折扣。

(二)“观念性参与”现象严重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但深受其害的大部分农民只是停留在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中,鲜有实际的参与行动。“依据参与的层次,公众参与又可以划分为观念性参与、行为性参与和监督性参与三个层次。”[1]从观念性参与的角度来看,我国公众对环境问题还是比较关注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绿皮书(2007)》显示,“在9个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仅次于物价问题,排名第二。66.9%的公众认为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比2006年增加了3.9个百分点。”但从行为性参与的角度来看,鲜有环境保护行为,与观念性参与形成了比较大的反差。“国内仅有6.3%的公众在最近3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12369’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人只占13.9%。”[2]

(三)公众环保意识狭隘

当前农村的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越来越突出,这些污染带来的危害也日益严重,使当地居民不得不重新审视生态环境问题。加之国家采取并实施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也促使了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但是一谈到“谁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等一些具体问题时,大多数群体,特别是农民,普遍认为“这是政府的事情”“和农民没有什么关系”“农药化肥没有污染,而是提高粮食产量的重要手段”。这样的思想观念导致农民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不可能践行具体可行的治理行为,也不可能大有作为。

此外,农民群体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大局观念缺乏,虽然他们都在关注水体、空气、噪音等污染,也都希望快速改善公共环境,但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这充分说明了公众缺乏大局意识。农民只管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垃圾、污水倾倒只要不在自己的可视范围内就行,不管这些垃圾、污水会不会影响到公共环境。

二、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制约因素

近年来,农民逐渐认识到本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大多仍只是观念上参与,实践上却鲜有保护环境的行为。缺乏公众参与的顶层设计、公众生态意识淡薄、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以及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完善成为制约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因素。

(一)公众参与顶层设计缺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了实现绿色发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提出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但在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仍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作为引导者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新形象。

(二)公众生态意识淡薄

当前农村一些基层官员和农民缺乏对公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重要性的正确认识,表现出淡薄的生态意识,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一些基层官员存在短视行为,一味地追逐经济利益,唯“GDP”论政绩,忽视了环保工作。这样的短视行为加之生态环境法制观念的缺乏,导致政策偏向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农村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致使很多农民无法正确认识当地的生态环境,影响着农民对环保知识的掌握。因此,很多农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既是农村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又是危害的承担者,自己才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参与机制就是公众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形成的带规律性的模式。它涉及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方式三个基本要素[3]。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一些环境政策议题的技术化或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使得一些文化程度低的农民很难接受和理解,影响其参与环境治理。一部分官员不作为,使得农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机会和领域受限,参与渠道不畅。虽然近几年在农村出现了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多种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但这些制度要么是执行不到位,要么是根本不执行,阻碍了农民在参与环境决策中作用的发挥。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救济性渠道,很多农民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方式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诉求,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保障欠缺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制度保障,但目前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却不完善。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但是相关法律条款大多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关于农村的环保规定和公众参与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2015年作为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开始实施,但是在基层治理层面,对于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规定还很缺乏。在其他多个相关的环保法律中,对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立法规定也是过于分散和抽象,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方面根本没有具体涉及。再者,在农村清洁生产、土壤污染、农村生活和农业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

此外,完善配套制度的缺乏也制约着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该规定为民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就环境问题若没有举行听证会,基层政府以及建设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等没有硬性规定,也没有其他的保障措施,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几乎不会就环境问题举行听证会,即使有,也是走走过场,听证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有效作为,但仅仅依靠政府行为不能完全解决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农民是农村生产、生活的主体,农民是否有环境友好的行为是能否建成美丽乡村的关键。因此必须完善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使其参与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

(一)加强顶层设计,改善政府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是当前我们进行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重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目前,我国“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必须改善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最终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的共治格局。

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引导力和监督力由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决定,其能力强弱更是直接影响着政府在促进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因此提升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首先要明确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职能,重视生态环境治理职能以及与之相关的职能的实现。当前政府能力主要体现为经济发展的能力,以发展经济为中心,挤压了生态治理空间,导致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较弱。这就需要政府协调经济发展职能与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之间的关系,厘清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摆脱“GDP至上”的政绩观,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生态环境治理上,走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提升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必须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通过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态责任意识,使其能够正视当前农村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制定当地的发展规划时,能够保证既结合了本地实际情况又促进了当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此外,把绿色GDP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评估的重要标准,激发农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首先,利用现代媒体,如互联网、微博、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生态认知和生态意识,提高农民对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认同感。只有提高了农民的认同感,让其意识到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保障自我环境权益实现的需要,是维护其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后代造福的需要,才能激发农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在生活中自觉践行环境友好的行为。

其次,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进行清洁生产、文明生活。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农民基于对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结合生产、生活经验,获得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能力。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农民能够自觉贯彻落实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政策,主动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自觉采取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推广生态农业,发展生态旅游,维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完善参与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渠道

完善的政治参与机制不仅能够保证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还能促进美丽乡村的建设进程。而农村不健全的政治参与机制,无法满足农民合理的环境利益诉求,易促使民众在体制外寻找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就易出现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增加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拓宽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成立一个不仅代表公众利益,而且具有密切联系农民和政府职能的基层组织。该组织要随时关注和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并且可以随时向政府反映农民的诉求并将政府的回应反馈给农民,以期问题以最好最快的方式解决。其次,完善公开听证会制度、民意调查制度,通过公开听证以及民意调查,让公众参与到生态环境政策制定中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大限度地体现公众利益。

(四)健全法制建设,为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法制保障

我国美丽乡村建设刚刚起步,很多方面很不完善,生态法制建设更是短板,因此必须健全法制建设,明确立法标准。首先,要明确法律责、权关系。通过精准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明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使政府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是完善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举措,通过确认农民的环境权使其成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主力是完善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需要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授权便无权”,农民应该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不禁止便自由”[4]。因此,在农村生态法制建设过程中,应该确认和确保农民环境权力和利益。同时,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规范作用提升农民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尊重生命的生态道德水平,进而使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所提高。其次,完善有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批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如《农村环境保护法》《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保障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同时,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使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相匹配,避免位阶冲突,提高其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李建琴.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体制创新——以浙江省长兴县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6(9).

[2]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绿皮书(2007)[EB/OL].[2016-06-20].http://www.tt65.net/zhuanti/zhishu/2007minshengzhishu/mydoc004.htm.

[3]沈海军.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公民参与[J].理论导刊,2013(8):76-79.

[4]蔡守秋.法治视野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的路径思考[J].环境保护,2015(17):20-24.

[5]胡文婧.公众参与视域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5(10):89-90.

[6]李咏梅.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度探析[J].农村经济,2015(12):94-99.

[7]刘慧.农村环境治理“一主两翼”公众参与模式构想[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6):6-8.

[8]沈佳文.公共参与视角下的生态治理现代化转型[J].宁夏社会科学,2015(3):47-52.

[9]彭小霞.我国农民参与农村生态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出路[J].生态经济,2015(11):161-166.

[10]沈艳.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动力、障碍及对策[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4):74-79.

作者:霍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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