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思考论文

2022-04-25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企业纳税筹划思考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产生重大影响。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应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企业纳税筹划思考论文 篇1:

企业专用设备投资的纳税筹划思考

摘要: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出现“节能减排”的提法,相应地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促进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优惠。本文拟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而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分析,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向进行设计。

关键词:专用设备 纳税筹划 财税处理

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关于如何改善环境已成为世界性话题,“环保与节能”已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了“节能减排”的问题,明确了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经过五年的实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在“十二五”规划中也对该期间的目标进行了明确。为了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实施“节能减排”,国家规定了很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站在企业的角度,一方面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规定,把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专用设备投资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税收政策规定的分析

专用设备,是指企业在实施“节能减排”过程中购买税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机器设备。本文主要探讨企业进行专用设备投资可以获得哪些所得税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应如何充分地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专用设备投资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只是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和享受范围,而关于投资额、优惠比例及优惠时限则是在实施条例中进行了明确。企业在进行专用设备投资时,应进行仔细研究,以便充分享受该优惠。

2.财税[2008]48号及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中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都明确了专用设备投资的界定和优惠的幅度问题。

随着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该《通知》再次明确了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他相关问题,从而避免一些企业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后,又以含增值税的投资额来抵免企业所得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除外)。

(二)相关《优惠目录》规定的分析

专用设备投资若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抵免,必须要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目录》的规定范围。财税[2008]48号文明确了以下内容:

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该规定明确了投资额的计量范围。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按政府补助处理,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取得收入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以政府补助来获得的相关资产,其计税成本为零(即资产成本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规定明确了税收优惠享受的时间界限,即税收优惠享受的前提是专用设备的自我使用期限不得短于5年,如果短于5年,已经享受的优惠重新补缴。

二、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筹划分析

为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从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和投资方式等角度进行筹划。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投资一套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属于《优惠目录》的规定范围。该公司筹集资金4 580万元购买设备,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发生运杂费、安装调试和专业人员费用等220万元,2012年1月调试完毕,正式投入使用。该公司已经按照税收优惠的条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将该项目确认为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的项目。该公司预计未来5年(即2012-2016年)实现的所得税额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120万元。

案例解析:该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在连续5年内(2012-2016年)按照投资额的10%计算抵免所得税458万元(4 580×10%),但是该公司经营状况不是很好,连续5年才实现所得税额380万元,尚有78万元没能进行抵免,从而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筹划。

1.关于投资额的筹划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购入专用设备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允许再进入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入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同时,财税[2008]48号规定,“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分析清楚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正确计算抵免限额的投资额。企业如果有比较多的所得税,当然希望投资额越大越好,因为投资额越大,可以抵免的税额就越多。该案例中,由于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可以抵扣,同时,运输费用等不能计入投资额,所以,投资额为4 580万元,抵免限额为458万元。该公司要想增大投资额,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包运输、安装的采购方式,这样就可以将运杂费、安装调试等费用包含在发票金额中,于是投资额可以增大为4 800万元(4 580+220),抵免的限额就变为480万元,可以多抵免所得税22万元。

2.关于抵免期限的筹划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企业应该对抵免年限进行很好的分析和设计。

首先,企业应分析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属于刚刚起步经营的公司,在最初的年份中实现的利润肯定较少,甚至是亏损,所以,可以抵免的所得税就很少,甚至没有,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尽量推迟项目的投资,尽量在年末进行投资,在下一年开始使用;可以在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具发票,或者在下一年度再开具,这样就能充分享受税收抵免。

其次,合理安排收支。如果企业不能完全享受所得税抵免,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税收规定的前提下,对收支进行合理的安排调整,如:在2016年可以将以后年度的收入提前实现,将一些支出推迟确认,只要能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78/25%),就能享受所有的抵免限额。

总之,国家为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通过各项税收制度安排引导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多的政策空间。企业应抓住机遇,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税收法规,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和提升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作者:杨新

企业纳税筹划思考论文 篇2: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考

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度降低了税率, 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 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产生重大影响。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应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新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国外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降低适用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并扩大范围,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因此,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重点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来。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2.预提所得税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着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三)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取的措施有: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公益性捐赠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企业的捐赠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若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力争税前扣除。

4.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会计政策选择筹划

企业应纳税所得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会计是税收的基础,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所以说,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充分利用货币资金时间价值。

2.收入确认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另外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3.资产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因此,企业要重视非常损失的处理,及时按国家相关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资产损失情况,争取在当期就能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核算选择。在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被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这与旧准则是一致的。但是,新会计准则明显扩大了成本法的核算范围,使其可与税法形成较好的协调或趋同;更重要的是,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核算采用成本法,后者可在其净利润的分配时进行较大限度的保留,将该部分已实现收益但未分回的净利润进行追加投资的处理,以此来规避或延缓投资企业因获得投资收益而应缴纳的所得税。但若采取权益法,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进行净利润的分配,其所获得的净利润都会被看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实现,需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因此选择成本法对企业而言还是较为有利的。

(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慎选投资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2.适当调整投资行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可“三免三减半”;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海水淡化等项目,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亦可“三免三减半”,则企业可通过从事不同企业,取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待遇。

3.促进技术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4.恰当利用过渡期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算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5.合理选择就业人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纳税筹划活动自身会产生成本,如了解与纳税筹划相关信息所花费的成本等,企业一定要使这些成本的金额小于采用纳税筹划节约下来的税款的金额,即纳税筹划取得的效益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纳税筹划才有必要进行。

(二)关注税收法律的变化

税收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需随经济情况的变动、为配合政策需要而不断修正完善,因此变化比较频繁。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了解各种决策因运用已有法律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还必须密切注意税法的变动,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达到预期效果。

(三)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纳税人要有超前意识,应该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业务过程和环节,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纳税人追求的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利益是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是国家为纳税人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这些可操作空间一般都是在经济活动之前进行的,而不是在之后,对其既定结果以及纳税义务进行事后改变的目的只是少纳税款,而这种改变如果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最终会演变成偷税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X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作者:宋爱华

企业纳税筹划思考论文 篇3: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考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房地产企业也由以前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文章就“营改增”进行政策介绍,进而分析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从而提出房地产企业面对这一变化可以进行的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营业税在我国税收历史中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反观增值税,在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在中间的每一个环節,仅就增值部分征税,最终实现对最终消费环节全额征税,可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增值税作为一个“80后”新秀,成功取代了营业税的地位。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在新中国税制中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一个税收大户,它有产业链条多、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这个行业对税收政策敏感性高。由于其以前交纳的是营业税,在面对“营改增”后可能各项税务工作做得不够好,就可能面临税负大量加重。大多都是因为本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却不能抵扣,于是企业就需要交大量的增值税。因此,为了房地产企业能快速适应“营改增”,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减轻税负,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就显得尤其重要了。本文先简述“营改增”政策,分析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进而提出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简述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4大行业,实现商品货物与服务业的“全覆盖”。“营改增”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避免重复征税,降低各行业的税负。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对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老项目另有过渡性政策,在名义税率和计算方法上与以前基本一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先需按3%预缴;在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税款,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房地产行业适用的是按照销售不动产的收入5%征收营业税;在 “营改增”后,适用的是按销售不动产收入的11%征收增值税,其中在购进工程物资和建设等环节中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专用发票并认定的部分可以抵扣。这就使得在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就说明其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除了在会计处理上,更多的却是体现在了企业税负上。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首先是税率上的影响。在“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建设环节需要交纳一次税率为3%的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交纳营业税,税率为5%,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产交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名义税率上来看,似乎房地产税负加重,但是增值税却仅是就增值的部分交纳税,因此实际上是加重了税负还是减轻不能单从名义税率上来看,而还应该考虑税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交税率为5%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后交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这是在之前没有的。

其次是税基上的影响,在“营改增”前,销售环节是就销售收入来征收营业税,不存在抵扣问题,且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包含在销售收入中。而“营改增”后,虽然也是就销售收入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在销售前购进原材料和建设环节,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而且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并不包含在销售收入中。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在购进工程物资环节中,在“营改增”前,购进工程物资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是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能抵扣,在购进时直接记入“工程物资”的成本中。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在“营改增”后,购进工程物资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在建设环节,出包工程的,在“营改增”前,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在“营改增”后,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

在销售环节,“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交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计入费用中。

(三)“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收发票仅仅是作为购入方的相关资产或费用的确认依据,而并不作为抵扣凭证。在“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作会计处理的依据,更是作为抵扣凭证。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监管就显得尤其重要。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下游企业抵扣依据,影响增值税涉及的完整闭环链条。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作废,以及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和抵扣等都尤其重要。因此在“营改增”后的今天,企业应更加重视发票的管理。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会计处理、税负、和发票管理方面。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房地产企业也应该做出相应变动来积极应对。这就涉及到了在“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未曾有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纳税人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对应的计税方法也就不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如,某小型房地产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45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年应纳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因此也可以选择为小規模纳税人。如果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大于29.41%(17%/5%),则其应纳税额必然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这时就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再如,一家房地产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为980万元,其它情况同上,如果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小于29.41%,可以将企业拆分成两个小房地产企业,这样就是两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办法,按5%征收率计征。

(二)重视发票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必然越小。而发票的管理以及人员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素养就很重要了。

首先,房地产企业应该重视增值税发票凭证的管理,实时取得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一方面,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另一方面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或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时,要求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也应该有识别和防范假发票的能力。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是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关于“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方法的培训,以及增值税纳税开具、申报方面的培训。另一方面,应加强企业采购人员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培训,这样他们才能取得合理的,可以抵扣的发票。

(三)转变开发销售模式

随着现代生活的匆忙,越来越多的人为求方便快捷在购房问题上更倾向于选择精装房。而高档的住宅、精装房、办公室等的装修费用都在房产成本中所占比例非常可观。如果房地产企业将主要销售毛坯房慢慢转为精装房,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进项税抵扣来源,同时又能比毛坯房多获得一层装修的利润。因此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上,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转变开发销售模式。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不论在会计处理上还是税负上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应该明确其产生影响方向与影响数,积极展开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营改增”的本意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房地产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效益,使企业可以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淑荣.纳税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

[2]王姿兰.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6(19).

[3]袁州,何伦志.新常态下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6(20).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

作者:迟丽华 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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