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混业政策选择论文

2022-04-17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金融保险混业政策选择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本文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浅析的介绍,运用SWOT模型总结出了互联网保险的优势与劣势,并综合分析得出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机会与威胁,并针对SWOT模型所总结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金融保险混业政策选择论文 篇1:

新形势下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是一个由准入监管、运营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监督体系与工程。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业逐步走向世界,推向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这种历史的必然客观要求我国的金融运作和监管。为此,构建一套新形势下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金融发展带来的监管挑战

(一)金融业竞争格局改变。为了迎接外资金融机构享有国民待遇后展开全面竞争,中国金融体系在后过渡期加快了改革与发展的步伐,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更是紧锣密鼓地进行,同时由于业务竞争所带来的竞争氛围和竞争格局,使得国内金融机构已开始的相互竞争进一步激烈化。观念的变化和机制上的改革也会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金融业的竞争格局将会发生重大的变革。

(二)金融监管的任务更加严峻。竞争的加剧一方面会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也会增加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监管机构的能力将面临挑战。合规性、法律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将成为主要的监管内容,而这都将要求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技术水平。在进一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同时,又会增加金融风险的“敞开口”和金融风险积累的可能性,使监管的难度和任务加重。

(三)风险控制将变得更加重要。由于金融机构积聚程度高,金融风险的积累程度也必然相应增高。任何一类甚至一个主要的金融机构的问题,都可能在市场化的条件下演化成金融动荡,甚至是金融危机。因此,加强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将是全面开放条件下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四)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极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同时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控制货币及信贷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执行复杂化,一旦风险触发,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繁衍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捉摸不定,一些金融创新工具在实际运用中投机性越来越强。我们应相应地调整我们的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五)分业监管难度加大。随着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一系列改革举措、混业经营的常识都表明,我国金融业的业务范围开始从分业向混业和综合领域渗透。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可见,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着重大挑战。

二、现行的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一)监管程序轻重安排不合理

我国现有的监管程序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这种不合理可能带来两个结果:(1)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2)便利了腐败的滋生。过分繁琐的审批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规范和防范的名义下设租和寻租。监管越严,租金越高,寻租越风行,腐败也就越严重。

(二)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不系统。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不能支持对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尚未建立完整的金融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上,没有着重于采用历史比较分析、行业比较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来揭示金融风险变动趋势及对潜在风险和未来风险的预测,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三)监管体制不合理。存在对创新金融业务的监管不足和某些市场领域的监管真空问题,不仅降低了监管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活力。

1.监管目标不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2.监管结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同时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导致监管过程脱节,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3.现行体制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同时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四)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健全,引发其潜伏的系统性风险巨大。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不平衡,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绝对比重;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的基本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不够丰富。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投资人缺位,市场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健全,融资效益低下,内幕交易与人为操纵等问题相当严重。结果,我国资本市场经常偏离国际资本市场的一般特征和我国宏观经济的基本发展趋势,成为全球关联交易、投机性并购与重组的主要发生地。

三、有关建议

(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合理以及能否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质量及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特别在银行业务呈现多元化,表外业务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且银行本身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仅靠监管者单方的力量是难以对商业银行施以全面监管的。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将商业银行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因此,提高透明度有助于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经营绩效,充分的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形成由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督相结合的科学的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的信息公开披露,也是目前国际银行监管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

(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金融业的健康运转需要以公平竞争为基础。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对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快速发展以及为为交易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建立和完善各种金融保险制度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规范和提高金融市场及其监管我们可通过建立系统性、高瞻性和有效性相结合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先要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包括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市场退出等各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提高立法的层次和相关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而且要与金融创新行为相适应,配套出台相应监管法律,并重视补充、完善境外金融机构监管法制,使海外金融机构经营得以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完善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起科学的内部风险测度、评价和控制体系,切实解决好内部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技术问题。根据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风险,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时,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解决某些领域的市场失灵问题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将监管划分层次。每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严格要求及时提供金融风险评估报告,掌握和分析风险变化及真实原因,大大提高监管有效性。

(四)注重动态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紧密监测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运行状态。编制金融市场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搜集和分析有关信息,判断金融业务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号。对预警机制进行分级预测和控制。同时,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机制也要相应由分业专业化监管逐渐过渡到全能型混业监管,增强监管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引进国际规范的监管方式,解决现存监管内容过粗、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并重视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强化银行业公众的自律监督。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保证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以进一步健全银监会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协调一致。另外,可将金融监管适当地方化,作为当前高度集权的垂直监管体制的必要补充。

(五)加强金融监管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金融监管管理应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强调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相关监管和全过程监管,把事前、事中、事后临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系统的全方位监管。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同时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可通过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完善监管人员的人事管理和奖惩制度、轮岗制度等措施,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

作者:吴敏强

金融保险混业政策选择论文 篇2: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与特征分析

【摘要】本文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浅析的介绍,运用SWOT模型总结出了互联网保险的优势与劣势,并综合分析得出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机会与威胁,并针对SWOT模型所总结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SWOT模型 特征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内容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或者网络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在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具体业务上既包括网上投保、承保、核保、理赔等传统的保险环节,也包括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有关保险服务的信息咨询。互联网保险涵盖很多具体内容,各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不一样,从不同角度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业务内容。但是从保险业务流程来看,互联网保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数据的搜集和分析、保险产品设计和营、提供专业的保险需求分析、提供保险产品购买服务、提供在线核保与理赔服务、提供在线交流服务六个方面。

二、互联网保险的SWOT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尤其特有的优势与劣势,对优势与劣势进行如下详细阐述,同时分析得出其威胁与机会,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分析

1.互联网保险的最大优势是拥有更高的运营效率、更有效的降低成本、是保险公司有更强的竞争能力。因为互联网保险的绝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网上办理,通过计算机的大数据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可以大幅度降低劳动力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可以省去中间环节,省去之前占大额销售成本的中介费用,能有效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同时可以让利给保险人。

2.互联网保险可以有效提升保险业的透明度。通过互联网,投保人可以全方位的了解其想知道的信息,对保险产品和企业信息比较选择,同时能有效降低投保人大量选择险种的成本,方便其自主选择最适合的险种,减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同时能降低保险业的进如壁垒,避免由几个寡头长期垄断市场,为保险业注入新鲜血液,使得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公平的参与竞争。

3.扩大投保受众、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发掘市场容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较低的成本向投保人传达大量保险信息,拓展保险的覆盖面,根据客户需要高快速低成本的推出可以与其匹配的保险产品。通过大数据处理客户潜在的需求,用互联网思维快速推送其可能需要的产品,将潜在的需求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营业额。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大大刺激了保险业的同业竞争,可以提升客户的个人议价能力,同时也可以倒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自身创新能力,推出更有吸引力更有市场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保险的劣势分析

虽然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发展优势明显、潜力巨大,但也存在一些劣势。

1.客户缺乏信任感,保险公司难以保证信息的绝对安全。相比与直接见面交易能有实物合同和实际的公司办公场地,互联网保险难以提供如同传统保险业的信任感给予投保人;同时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保险公司的网络安全系统容易遭到恶意攻击,导致信息袭泄漏。

2.互联网保险会导致行业不正当竞争更加多样和隐蔽化,对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传统的销售模式转为互联网的新型销售模式,可能带来竞争对手恶意攻击对手网站、通过网络各种社交平台恶意诽谤竞争对手,也可以针对客户擅自修稿保单信息,利用投保人缺乏相关专业性知识进行有力于保险公司的操作,这都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由于增加了核保的难度,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容易出现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同时投保人通过互联网不一定百分百传达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会分析

我国现行各方网络环境,为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

进入“十三五”谋划之年,国家十分重视互联网产业,提出了众多互联网整合发展计划,同时为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国家不断完善了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让互联网行业和其相关联产业进入快速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互联网保险就属于重要的互联网概念板块,在政策上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在操作上也得到技术上完美的兼容。

国家最新推出“宽带中国”的发展战略,同时不断完善国内软硬件的建设,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企业不断走出国门,不断将国外的先进的网络技术引进国内和国内网络人才的大批涌现,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全力开拓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硬件和人力资源储备。

国内互联网普及率和电子商务在近年来得到巨大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国民常见的购物形式,为互联网保险消费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取得了国民的认可和信任,网络消费已经日趋常态,正是消费方式的快速转变,保险消费购买模式的转变也必将发生,互联网保险也得到保险公司极大的重视。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威胁分析

我国现行信息环境、保险行业环境和互联网保险本身条件都可能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潜在的威胁。

1.我国互联网用户的结构特征与互联网保险潜在的客户结构存在差距。(1)我国互联网的主要使用人群的年龄结构与保险潜在客户年龄结构差异明星:我国20岁以下的互联网用户占比28%,20~29岁用户占比最多为29.1%,而这两个年龄结构购买保险的意愿很低。(2)我国互联网主要使用人群的收入结构与保险潜在客户收入结构差异较大:月收入低于4000元的达到65.3%,其中28.7%的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互联网使用人群中拥有购买保险经济实力的人数占少数。(3)我国互联网主要使用人群职业结构是学生,占比27.6%,学生基本上不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和意识。可见,我国互联网的用户结构特征与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特征差异较大,这将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威胁。

作者:晏景瑞 李朝晖

金融保险混业政策选择论文 篇3: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及其深化

摘要: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制。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监管体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于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只是注重外部监管而存在重大缺陷,还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在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改革;金融创新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历程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制,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确保金融行为人的利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不仅与一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与其政治、社会制度和管理体制都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也就不存在金融监督体系。1950年11月,当时的政务院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门行使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监察条例》颁布。该条例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体系内监察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业务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三次变革。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驶中央银行职能;1998年,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分业监管体制形成;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银行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现在,中国形成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样,这一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的过程。

198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此决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督管理的职责。从1984年开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转向城市,随着中央银行地位的确立,一直到1992年,中国的金融监管转向分业监管过渡中的金融监管时期。这一时期,无论是从金融监管法规的建立、金融监管业务的开展,还是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建设,都有了进一步改善。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对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

从1993年开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金融业也不断发展,多种所有制结构的金融机构相继出现,出现了金融业务品种多元化,金融业务交叉与竞争的格局。由此到今,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了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时期。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全部移交给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1月,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是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是世纪之交金融监管体制发生的最大变革之一。

200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议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暂时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督管理职权。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要充分发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不可替代的监管职能和作用。这些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与货币政策等有关的合规性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反洗钱等方面的监管。从此,中国真正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格局。即银行、证券、保险——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也使得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步健全。可见表1。

可见,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由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专设机构实施的。它们彼此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执行金融监管的重任。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代金融业是国民经济活动的中枢,任何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营中发生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引发连锁反应,不仅牵动整个金融体系,而且也会给经济社会活动带来震动,因而各国都非常重视金融监管。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来,监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力度虽然有所加强,但由于只注重外部监管,而不是强调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的内控机制,因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存在重大缺陷,还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第一,金融监管立法滞后,金融法律法规框架不完善,金融司法不严。当前,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条例、银行业稽核法、外汇管理法、信托法和租赁法等法规还不配套。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非常普遍。对金融监管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机构与人员,没有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金融监管理念陈旧,金融监管方式、手段落后。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还处于行政管制时代。各金融机构间的不协调与监管效率低下十分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与部门利益、地方政府,乃至各种利益集团、监管者的个人利益及素质等非体制因素的干扰有着直接关系。随着金融体系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这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手段明显落后。目前的金融监管依然是靠手工操作,金融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手段的落后导致信息的落后,于是,金融监管失去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第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监管效率不高。在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政状况。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各监管部门之间自成体系,形成事权被条块分割,且监管工作中缺乏相互配合,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致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矛盾。与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监督、重复检查比较常见。

第四,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真正懂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熟悉金融业务和相关法律、了解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的专门人才很不够。这就需要提高金融监管人才的素质来提高监管的效率。

三、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保险和证券业等混业经营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金融形势,如金融控股公司。这是在金融混业经营情况下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做出的适当的调整和改革,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第一,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进程。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依据,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监管。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金融机构的利益,而且影响到企业、居民的利益,需要长期地以法律法规形式来锁定各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国家应尽快出台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确定监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改善金融监管手段。由于经济是发展的,所以金融也要相应发展。在金融发展中,需要不断改变金融监管方式,加强金融监管。需要改变金融监管方式,由服务型金融监管代替传统体制下的直接行政审批。从监管手段上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金融监管体制,需要使用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手段从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金融监管向更多地依赖经济手段监管转变,特别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改善金融监管手段,充分利用各种电子化、信息化操作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金融监管水平。

第三,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组织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几年来,地方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但只有从更高层次上建立稳定协调机制,才能提高稳定协调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更有力地维护金融稳定。从金融宏观调控看,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在宏观调控中也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划分,但还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成立较高层次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和协调三大监管主体的监管工作,三大部门相对独立,在业务上协调监管,信息共享,高层次联合协调,统一政策,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逐步形成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只有不断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特别是尽早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维护金融的稳定。

第四,不断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率高低。金融监管人员需要较好的综合素质,包括掌握货币金融的基本知识、现代金融监管的理论,完善的金融法律知识、现代金融业务的操作和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等。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可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培训,另一方面有计划地输送到西方发达国家去接受教育、参观学习,让他们尽快掌握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掌握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几经变化,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体系。三大监管机构共同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中央银行不再主要承担金融监管职能,仅履行与其相关的、必要的金融监管任务。但是,中国当前的三大金融监管体系尚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从监管体系到监管手段都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监管体系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下,需要一个高层次的协调机制,协调金融监管工作,特别是在金融不断创新背景下更应该建立一种相互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否则,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效率及专业化优势不仅不能充分发挥,而且分业监管会相互掣肘而难以形成合力,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例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类似的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又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随着经济利益的日趋复杂化,银行、证券与保险等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已出现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货币政策与证券监管之间的政策协调会直接影响国内投资、人民币兑换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货币政策与保险监管之间的政策协调将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未来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模式的加速发展,银行、证券与保险三大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现已开办较多带有交叉性质的创新业务,已出现了加速发展的趋势。监管协调机制非常缺乏(尤其在基层),监管重复的现象相当普遍,机构性监管与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矛盾日益突出。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国进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应实行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监管之间的统一协调,从提高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出发,由目前的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建立适应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

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扩大金融创新的业务范围。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以业务审批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相互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金融机构为满足实体经济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许多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这就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

近年来,银行、证券和保险交叉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整个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种混业经营的局面,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纷纷通过建立全面合作关系,不断开拓新兴业务。同时,国内已出现了一些兼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两种以上业务的金融集团,金融活动出现了多元化的复杂格局。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高潮期,并将成为推动中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深层次的金融创新,既会促进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又会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提出严峻挑战。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大趋势下,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

金融是不断创新的,原有的金融体制需要随着金融创新的出现而不断进行改革。金融创新产生的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必将打破旧的金融格局,不断地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和规范造成冲击,从而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对此,金融监管必须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力度,通过不断改善监管方式、调整监管内容和范围,构建起一个能够不断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金融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在金融监管上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如何协调中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和国际上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矛盾,以及如何在目前的条件下创造混业经营的条件,这已成为当前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强化金融监管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当前中国应在改善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市场准入、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重点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中,强化金融监管机制,建立起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相互协调机制。

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领域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相互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即由国务院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行使目前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全部监管职能,负责对金融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另一种是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有一定困难,可以由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来履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可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该协调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及具体牵头组织的职能。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前一种监管模式能够在更高层次上协调跨部门和跨市场风险的监管,具有一定的宏观调控优势,不足是机构又有所增加,有叠床架屋的做法;后一种监管模式能够更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金融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不足是它增加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负担。从长远来看,我认为前一种更符合中国实际。

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逐步形成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目前,建立相互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可以在两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方面,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为各金融监管机构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解决,各金融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建立牵头监管和联合行动制度。随着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兴起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对金融集团内各子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对某一项新的综合性业务如何设计科学的监管标准和具体的监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协调。在目前的情况下,保持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合作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江世银.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金融经济学探索[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王广谦.应展宇.江世银.中国金融改革:历史经验与转型模式[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李扬等著.中国金融改革:国际环境新变化与未来改革方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贾伟)

作者:江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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