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案件审理报告

2022-08-17

很多人对于写报告感到头疼,不了解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该怎么写出格式正确、内容合理的报告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纪检案件审理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纪检案件审理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文章标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http:////-找文章到

2005年以来,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

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我办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我办纪检案件审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证

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首先,严格遵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次,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大意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学习领会好、掌握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纪政纪法规的水平,使所审案件公正、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重点要审理好自办案件。自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执纪水平。在审理自办案件中,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坚持集体审议案件制度,坚持主动与上级纪委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为上级纪委审定案件提供全面情况,保证“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自办案件中落到实处。重视被调查人的合理申辩,健全审理阶段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切实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工作。

四、积极探索,促进机制、制度创新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新的实践,必然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我们在学习小弟单位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特点;遵循审理工作的规律,符合人防工作实际,力争增强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以来的纪检案件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纪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来源于,欢迎阅读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第二篇: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授课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曹辉湘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案件的必须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办得更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作用

1、监督制约作用。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 ,不能直接交领导决定处理,而是要移送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案件处理好。其次是一种双向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 1 提出异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同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三,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办案程序方面的监督,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又包括对实体处理方面的监督,即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定性量纪的确认,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的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此,坚持案件审理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维护纪律严肃性的制度保证。

2、参谋作用。代表审理部门审理成果的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调查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差错,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领导讨论决策参考,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审理部门还可以从审理的角度,提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重点、方法、制度方面的参考性意见,当好全面工作的参谋。

3、保障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说案件调查部门更多地是从党员监察对象有错或错大方面来考虑问题,那么审理部门则更多地是从无错和错小方面来思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澄清问题,对问题的处理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上。审理部门还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决定或结论,使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得到解脱。所以说审理工作对保障受审查的赏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4、教育作用。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典型案件,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5、促进作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的内容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1、事实清楚的含义。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不是虚假、半真半假。我们所关心的事实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认定的违纪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a、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b、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c、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在审理各类违纪案件时,审理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去分析错误性质,判断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事实不清楚,特别是对于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不清楚 ,即使是一个具体情节不清楚 ,都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处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①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够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存的联系,使要被证实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减少;③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④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要使证据确凿,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

1、要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例如,收集证据时候,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等。另外还要审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一人一证等等。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只有与案件有内存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复印的证据要小心,复印应是办案人员自己拿原件进行复印,其他人提供的复印件就可能造假。对于笔录中添字加字也要认真审查,添加字处要有被问话人的手印。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矛盾就要排除矛盾,解决矛盾,矛盾不能解决,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把证据搞确凿是为了什么?是为了使用证据,用证据来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其他有关的事实。使用证据我们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正确处理本人交待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只有受审查本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人拒不交待,其他证据确凿充分,仍可定案。

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党纪条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证据充分还有两个条件,一是证据齐全,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加以佐证,无懈可击;二是结论的唯一性。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也就是给违纪人的错误行为安个名字,这个名字可不是随便安。第一,要根据证据证明的违纪事实安;第二,要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及党纪处分条规上找名称;第三,认定错误性质应符合该错误的各种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 ,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括三个方面:①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的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③数个违纪错误应当合并处理。考虑因素依次有: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只有恰当的处理,才能体现正确执纪,才能有效地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处理中处分档次的选择上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查部门要按程序性条规的规定办案,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审理部门要监督完善;二是审理部门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办好各种手续。

如果说手续完备更多的是从纪检违纪案件的角度讲的,那么程序合法则更多地是从监察的角度讲的,对党员的处分处理现在还不受司法的监督,但行政方面除行政处分外,其他如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财产的处理、办案期限等,都是司法监督的对象。我们要依法行政,就要依法办事,不依法办事、下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进而造成被动,丧失威信。

三、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权限。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指哪一级党委和纪委可以批准给予什么人或党组织以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组织资源进行合理分工。分工的依据是党员的隶属关系(上下级)、党员的职务(级别)、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

按照隶属管理,普通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党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但如果要开除党籍,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对于党员干部,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对于座落单位,如果党政关系全在上级主管部门,则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批准,但首先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如果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则由地方党 4 委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处理。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纪,在党组织调查之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各级直属机关工委和纪工委,对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

级别管理,县里管乡科级,市里管县处级,省里管厅级,中央管部级以上级。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则又有特殊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纪受撤职以上处分要上管一级。属于下级管辖或批准的案件,上级党委或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分的权限。直接处分权,本级人大选举、任命的本级政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对下级人大选举任命的下级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对本级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行使处分权。县监察局对股长、市监察局对科长有直接处分权。

(三)监察机关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

1、对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的,报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2、对驻在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派出机构提出意见,经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3、对于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监察对象,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申诉案件是两审终审制,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一般由原作出监察决定的机关受理,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四、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二)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案件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包括指定承办人、阅卷、补充调查、谈话、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等。一个案件的审理,简单的由一人承办,复杂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人以上的组成审议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由一人主办,承办人要对事实证据负责并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处分、审查结论、请示报告、批文通知等,结案后立卷归档,必要时补充调查,负责和受审查人谈话。

(三)案件的审议。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集体审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案件。既可以加强监督,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的处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误。同时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集体审议分两个层次:一是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二是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复议、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处理决定、监察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四)执行程序。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建议,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查。

五、案件审理公文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监察建议书、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案件审理公文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

案件审理是一个关口,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是处分决定的一个出口,所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下达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案件审理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篇:公开审理:纪检监察案件模式创新

钟庆明 刘九龙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以书面审核的方式审理党政纪案件,有时会出现对被审查人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个别违纪人员被处理后口服心不服,甚至产生抵触情绪。2007年,安康市纪委、监察局积极实践,探索建立了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即在不违背现行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前提下,创新案件审理的方式方法,针对被审查人及查、审部门就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中,推行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模式,为被审查人提供一个宽松行使知情权、申辩权等民主权利的平台,并以此拓宽纪律教育的效果,此举大大推动了党务公开和党内民主,有效地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从发展党内民主,保护党员自身权益的角度衡量,传统审理模式影响了查办案件效果

传统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程序及方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如果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不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党的建设。

- 16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反映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使定性、量纪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

纪检监察案件的公开审理,通过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被审查人、辩护人等共同参与,有效解决了查审制约形式、书面阅卷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封闭型审案模式的被动性问题,加强了对案件查审的监督制约。中央纪委、监察部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也为案件公开审理工作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

必须把握范围,稳妥推进公开审理。在探索实践中,我们初步把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界定在“本地有影响的案件,被审查人及案件查、审部门就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有较大争议的案件,适宜开展以案论纪、明纪的案件,长期上访缠访的申诉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被调查人要求公开审理的案件”等六个方面;公开范围主要是在党员干部队伍内部;证据公开是在切实保护证人、保护举报人、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行部分公开。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必须充分了解被审查人的思想动态,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对不宜或条件不成熟的案件不勉强公开审理。

必须建章立制,规范公开审理程序。坚持规范操作,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规定》、《公开审理参加人权利和义务规定》等制度,明确与制度相配套的能涵盖公开

- 36

系,使公开审理中的各个方面都能达成共识,这是公开审理顺利实施的基础。要搞好内部的沟通协调,召开机关内的协调会,统一部署,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司其责;要搞好外部的沟通协调,召开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委、纪委、支部有关领导协调会,告知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统一思想,提出具体要求;要搞好上下的沟通协调,及时将公开审理的方案向本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汇报,以引起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得到具体指导。

根据案情,灵活公开审理方式。要根据案情,确定公开审理的具体形式。庭审式公开审理,主要适用于在本地有较大影响,能起到以案论纪教育目的的案件;听证式公开审理,主要适用于被审查人或申诉人对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条规有异议的申诉案件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开展庭审式公开审理条件不够成熟的案件;座谈式公开审理,主要适用于失职、渎职类案件和对案件定性处理被审查人或所在单位、社会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大会式公开审理,适用广泛,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都可以采用。

案件公开审理的创新是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在执纪方面的要求,是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制度的要求,它的实践大大提升了案件查办的综合效果

查办案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公开审理,大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使审理工作置于纪

- 56

截止2010年6月,安康市共组织案件公开审理136件,无一起案件申请申诉复查,在质量上、综合效果上都令人信服。在进一步实践推广中,我们将按照“突出重点、面上推进、量化考核、持之以恒”的要求,将公开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以自办案件、大要案、申诉复查案件为重点,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标准,使全市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全面推进,更好的推进党内民主,搞好党内纪律监督。

- 7 - 6

第四篇: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来源:作者:

案件名称

被调查人姓名

单位、职务

立案单位

立案时间

材料目录

1、受理信(访)登记表

2、举报材料

3、初步核实呈报表

4、初步核实报告

5、暂停职务有关材料

6、证据材料

7、谈话笔录

8、本人检讨、交代

9、违纪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 ) ( ) ( ) ( ) ( ) ( ) ( ) ( ) ( )

10、立案呈批报告表

11、立案决定(通知)书

12、送达回证

13、经济退赔材料

14、见面材料

15、见面时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16、见面材料所签意见的说明

17、调查报告

18、其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注:“( )”内“√”表示有;“×”表示无;“/”表示不需要。承办单位意见

领导批示

移送单位

移交人

交接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人

第五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讲座之一:案件审理程序

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讲座之一:案件审理程序

发表日期:2008年7月15日

出处: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编辑录入:管理员】

共有 1585 位读者读过此文 案件审理程序是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1、案件的移送受理

指对已调查结束的违纪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将案件材料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复核的程序叫案件的移送。审理部门对移送来的违纪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具备了移送的条件,决定接受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叫受理。

受理的案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2)材料齐备并经过整理

A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B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C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D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E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3)调查终结的案件

(4)确认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5)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2、案件的审核

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件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1)审核的内容: A、对错误事实的审核 B、对证据的审核 C、对错误性质的审核 D、对处理意见的审核 E、对办案手续的审核 (2)审核的程序 A、指定承办人 B、审阅案卷

一是审阅处分决定和调查报告。a、受审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处分等。并弄清是否属于共同违纪案件。b、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c、每个错误的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原因及有关人员的责任。d、移送或呈报单位对该案件性处理意见。二是审阅受审查人的检查及早间材料,有关单位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如果是党纪处分,还要弄清有关党组织对该案的定性处理意见。三是鉴别使用证据。主要是:a、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个错误是否都有证据。b、每个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把问题证明清楚,得出唯一的结论。c、一个证据本身是否有矛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有予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有予盾,如果有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四是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a、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受审查人意见,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之间是否有予盾。b、定性处理是否有依据,引用法规是否准确恰当。五是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六是根据阅卷情况作好相应工作。 C、补充调查 D、和受审理人谈话 E、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F、草拟审理报告

3、案件的审议(集体审议)

指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4、案件的批准

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有关政策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继续补充调查的决定。

5、案件的执行与监督

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1)经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审查结论具有严肃性,一经生效就必须执行。

(2)有关单位在接到上级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填写《处理决定(含处分决定或批复通知)执行情况回报表》报上级纪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把处分决定及其它有关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3)对执行的监督

指对已经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案件处理的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A、四项原则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有权改变同级纪委(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二是上级组织(含党委、政府、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三是有关部门党组织应执行上级党委或纪委的建议。四是有关部门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建议应采纳,若有异议在收到建议次日三十日内提出,监察机关在30日内回复。 B、纪律处分人员的限制使用 a、受党纪处分的限制 b、受政纪处分的限制

c、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问题。

违法违纪案件呈报审批应具备的材料县直机关纪检组(室)、镇纪委立案查办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需呈报我委审批作出处分决定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呈送我审理室。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呈报单位并有主管领导的批示)。

2、被调查人所在党委的处理意见(请示)。

3、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处理意见(本人签字,无法签字的需注明原因)及党支部会议记录。

4、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请示)。

5、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呈批报告(立案报告)。

6、案件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盖章,被调查人阅后签置意见并签字,无法签字的需清明原因)。

8、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谈话笔录)、个人交代和申首材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证据材料中应有:(1)超生小孩的出生证复印件或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2)结扎证复印件;(3)计生部门证明材料)。

9、被调查人交代、检查材料。

10、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需给予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移交我委审批作出处分决定时,除上述文书外,还需补充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等材料移送我委审理室(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上述的

5、

6、

7、

8、

9、10及起诉书、刑事判决等材料,可到检察院、法院摘抄或复制)。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公司员工处罚通告下一篇:公司经营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