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09-12

第一篇: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川政中心〔2011〕16号)要求,结合泸州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并联审批标准化建设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将并联审批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要继续遵循“创新思路、依法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继续完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加快开展一个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切实做好西博会签约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积极配合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学习,创新思路,推动全市并联审批工作平衡发展。

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并联审批和西博会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有效掌握和控制并联审批的各项效能指标,做到管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将与并联审批有关的部门窗口相对集中,统一事项、名称和标识;进一步梳理、总结和归纳三类并联审批的流程及方式,争取在今年12月底前制定出针对每一类并联审批的服务指南,统一流程,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全面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主要涉及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18个部门,85个审批事项,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合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级政府已经公布的审批事项,清理本地区涉及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在主干框架的基础上配置好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并联审批事项和流程,进一步理顺并联审批操作流程,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并联审批的服务体系,全面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窗口的培训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综合窗口,建立代办机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部门窗口和申请人之间的组织、协调、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督促相关审批部门按规定使用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办理所有并联审批事项,及时解决软件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审批事项向初设、开工准备、建设实施阶段延伸,积极向上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优化软件的建议。要对部门窗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超期件,群众评议率达95%以上,满意率达98%以上,确保并联审批办理提速相对于一般性审批有明显提高,确保各项行政效能指标达到规定要

求。

三、继续完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

建立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职责。在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设置综合窗口,积极协调工商、质监、税务和公安部门,完善并联审批流程,力争在年底前将所有申报新设立内资企业的审批全部纳入并联审批办理,争取省、市、县三级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以统一的模式运行。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网上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充分运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将所有相关部门的申请信息进行整合,制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申请表”,试行“一表制”,并探索通过网络电子化进行申报和审批。要及时协调当地电信部门解决软件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不出现超期件,群众评议率达98%以上,满意率达99%以上。要逐步梳理涉及前置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不断拓展并联审批源头和范围,开通绿色通道,主动服务、提前介入。

四、加快开展一个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紧紧围绕并联审批的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了解掌握审批事项的关联性,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采取各种方式合法开展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

要不断提出并联审批的新措施、新办法,注意发现并联审批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流程,形成制度,并建立好并联审批工作联系制度。总结经验成效,积极推广好的做法。

五、切实做好十一届西博会签约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投资建设项目、企业设立登记和一个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和作用,将十一届西博会所有签约项目全部纳入并联审批流程办理,并记录在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或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软件系统中。

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易事即办”的原则,推行全程代办、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逐项目跟踪落实,逐环节跟踪办理,确保西博会签约项目审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主动协调配合招商引资、商务、统计等部门,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并联审批工作,不断创新审批方式,把并联审批作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投资拉动、产业支撑,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工作要亲自过问、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牵头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创新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加强与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及时了解和掌握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协调一致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并联审批的标准化和整体推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将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对区县政务服务中心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宣传栏、简报信息等形式,大力宣传并联审批的重要意义、创新举措和显著成效。要注意树立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力度和成效,营造社会各个方面关心、支持并联审批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篇: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严格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纪律,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准时上班、下班。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活动,应当纳入考勤。

第五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由综合科长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由各小组组长负责。

第六条 各小组组长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考勤。每月的考勤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窗口工作人员月考勤情况由各小组组长报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电子考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向考勤机登录自己的指纹。若指纹录入后识别困难的,经督察科批准,可以用自设密码代替指纹。

第八条 每个工作日早上八点至九点为正常上班考勤,下午五点至六点为正常下班考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在此时限内向考勤机登录指纹或者密码,否则视为非正常考勤。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非正常考勤(迟到、早退、送件、请假等)时,必须向所在组的组长说明情况,由组长将详细情况通过微机录入考勤系统,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录入。若窗口工作人员到达(或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在正常的考勤时间范围内,也必须向考勤机登录指纹或者密码。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条 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小组组长请假,因急事不能当面或者事先请假的,亦需向组长电话说明。

第十一条 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半天的,应当在事前做出书面申请,由组长负责批准并报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

第十二条 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当出具在事前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申请,并由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批准后送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的病假以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四条 只有一个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必须由原单位派出代岗人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请假规定的,视为旷工。但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向所在单位通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均可以通过考勤系统随时查看全部考勤记录。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请迟到、早退假5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5天的,应当作为月度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请迟到、早退假10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10天的,应当作为季度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年累计请迟到、早退假20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20天的,应当作为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考勤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及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管理,树立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经政务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制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及考勤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缺岗,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书等传递工作由单位其他人员承担。

二、严格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按要求执行指纹考勤。

(二)实行值班长巡查考勤,值班长在值班日志上如实作好记录。

(三)指纹考勤记录和值班长考勤记录同时作为考勤依据,指纹考勤或值班长考勤中有未遵守工作纪律的记录,按未遵守工作纪律处理。

三、严格请假制度

为确保上班时间每个窗口有人在岗,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的同时,应衔接好原单位派员到窗口代岗。代岗人员须熟悉该窗口业务,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同时须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请假逐级报告制度。

(二)请假适用情形及程序:

1. 病假。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向政务服务中心值班人员报告;需离岗休息或住院治疗的,需出具书面假条向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治疗结束后需将医院诊治病历单(复印件)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

2. 因公请假。每人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可以分两个半天)回单位衔接工作、领取福利、报销费用等,需出具书面假条向值班人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3. 事假。因特别重要事情,必须由本人处理的,需出具书面假条,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时间在年休假中予以扣除。

4. 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未具备请假手续离岗的,视为旷工处理。引起群众投诉的,当事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政务服务中心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行通报制度

考勤情况在政务服务中心《情况简报》上如实登载并向单位进行通报。

五、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解释。

六、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注:1.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一条:“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岗位,上班时间不准空岗”。(泸市府发〔2006〕1号)。

2.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能空岗,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泸市府发〔2007〕35号)

第四篇:关于下发《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血站[2008]6号

关于下发《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站:

为了加强设备物资采购工作,规范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

证设备物资采购“阳光”运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竞标竞价,确保设备物资采购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后附《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设备物资采购办法通知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2008年4月26日印发抄报:市卫生局

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一、设备物资采购组织

成立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骆钧、王小敏、郭铭华、李正刚组成,骆钧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王小敏、郭铭华、李正刚、陆秀华、焦玉东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

二、设备物资采购范围

1.业务工作中所需的仪器设备

2.业务器材、试剂、一次性耗材

3.行政办公仪器、设备、车辆

4.办公耗材、办公文化用品、印刷品、宣传品

5.献血纪念品、营养品

6.基建维修材料

三、设备物资采购的方法

1.制定计划:每年12月,采购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下一年度血站所需设备物资的计划及具体项目、所需资金、用途,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全站公示,时间10天。

2.申请报告:根据年度计划,由分站、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所需设备物资的采购申请表,提出购置要求报采购办公室。

3.评估调研: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报告两周内,作供方评估、市场调研或政府集中采购咨询。采购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及常年使用的一次性耗材、试剂等物品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应由使用部门和质管部门人员参加。

4.审核批准:由采购办公室将评估调研的情况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中对品种、数量、质量、资金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5.招标采购:采购计划批准后,由采购办公室会同所需设备物资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具体办理,招标采购中,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上网公示或邀标采购的办法,招标报名时,供方应提供资质、产品证书等文字材料,符合条件供方方可报价竞标。在保证质量、品质、用途的前提下,价格低的优先采购。报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示,时间7天。在招标采购中,应尽量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方法。

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扬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药品医用耗材、试剂购销市场廉洁准入暂行规定》执行,采购办公室负责提供品种、规格、质量需求、价格要求,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招标或在政府集中采购中规定的定点采购项目中,应按照定点采购的要求在定点的供方中择优确定。

6.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所有的供方资质、产品证书等文字资料应齐全备案。合同中明确品质、数量、价格、运输、付款方式、到货日期、保修时间。业务用一次性耗材、试剂及行政办公耗材供货合同期应在一年内。合同期满重新招标采购,在使用中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可提前终止合同。

7.验收入库:所有采购的设备物资均需验收入库,登记造册,验收时由采购办会同所需物品的科室负责人或仓库人员一起验收,有关科室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帐。

8.结算付款: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结算付款,如合同中有预付款的,可在货到前按规定予付款,结算时扣除,有维修保证金的,在一年期后付款。采购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正式发票。

四、应急采购的处理

由于输血事业发展,国家对血站的要求变化和业务工作中医疗临床和社会献血者的需求变化以及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所需的设备物资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为了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可采用采购应急处理,具体为:

1.为应对发生全局性突发事件(如灾害、特大事故等),特需的物资可以由站长下达指令,特事特办,所需手续后补。

2.为临床急需或献血工作、行政公务工作(如水电、车辆)急需,分站、科室负责人可以经过向站长或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含电话报告)同意后,先将物品采购应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所需手续后补,千元以上采购分管领导须向站长报告并在站办公会上通报。

3.无法预计的变化,而工作中又需要办的,同时又有时间限制的所需的设备物资,可采用简化程序。先由所需分站、科室申请报告,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由采购办经市场比价,按最优方案直接采购,一般在一周内完成,所需手续同时完成。

五、采购设备物资的管理

1、规范管理

采购规范管理主要是指与血站ISO质量管理体系和《血站管理办法》规定中关于物资采购管理要求结合起来,对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所需工作要求及文件资料要完善统一。尤其是特别程序中的采购的设备,物资所需的文件资料手续要及时完善归档。

2、监督管理

血站采购管理由血站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依照上述有关条款和ISO体系规定、《血站管理办法》,结合国家颁发的《招投标法》、《价格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管理和实施。

采购工作中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在采购洽谈调研中应由站领导、采购办公室、相关人员和分站、科室有关人员共同参加。严禁个人私下与供方洽谈。严禁收受贿赂,严禁泄露招标中未公开的信息,严禁弄虚作假、谋取不当利益。

血站采购的监督,由血站廉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时接受市卫生局以上监察部门的监督。设备、大宗物资、基建维修等确定实施前向分管招标监察的领导或廉政小组报告并予以公示。血站的监督部门有权对采购工作中不正当行为指出责疑和纠正。对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采购办公室在年终应将采购工作情况向职工大会报告并公示采购的主要内容。

第五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

据悉,为鼓励民企“二次创业”,市政府将允许鲤城、丰泽和泉州开发区清■园区区域内的企业,申请自行改造旧厂房,前提条件是企业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申请地块相对独立、无成片改造条件、未列入成片改造计划、符合城市规划和“三旧”改造计划。

1 中心市区“退二进三”工业用地入列

据悉,《实施意见》明确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的范围,即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土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及中心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和业主自行改造两类,改造方式分为成片改造、综合整治、零散改造等。《实施意见》还规定,“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的,一律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2 危旧房集中的成片区域由政府改造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较差的成片区域,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实施“三旧”改造的成片区域,应由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负责实施“三旧”改造的政府单位,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涉及旧厂房用地征收的,旧厂房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符合规定的可实行土地置换。

土地使用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将被征收的旧厂房(不含临时搭盖)建筑面积按3∶1的比例调换成办公用房(安置地点在片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土地不再给予补偿,用地上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等由企业自行负责。

3 非成片改造区域 企业可申请自改

《实施意见》还规定,相对独立、无成片改造条件、未列入成片改造计划、符合城市规划和“三旧”改造计划的旧厂房,经市“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自行改造。

自行改造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及其他经市发改委确定的新兴产业和养老、幼托等社区服务业的,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得分割产权出让。

另一种是自行翻建的,这一类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但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分割产权出让。

4 企业须持有土地证及房产证

业主自行改造的申请程序为:一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部门初审后,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行改造申请,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二是申请报告(含实施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征求相关片区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法实施。

需要提醒的是,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自行改造的,应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中心市区“村改居”后,遗留集体土地上的旧厂房用地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后才可申请自行改造。

5 自行改造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业主利用现有工业厂房自行改造,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公共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自行改造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政府按申请自行翻建用地的40%征收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的实际要求,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占改造地块总面积比例超过40%的,按照实际要求予以征收。

分摊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按照本意见的旧厂房用地征收的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和机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政府不再给予补偿,不享受搬迁企业新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

自行翻建的用地规模在扣除政府征收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后,实际建设用地原则上控制在4.5亩以上50亩以下。

6 企业可申请翻建3亩以下“边角地”

为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实施意见》还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通过平等协商,将各自地块整合为一个完整用地申请联合自行翻建。对符合自行翻建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允许相邻地块的业主通过平等协商,在保持各自用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用地边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将相邻的不属于旧厂房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面积控制在3亩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自有土地面积的10%)等地块进行整合翻建。整合翻建方案获批后,由项目改造实施业主通过与整合地块业主平等协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产权交易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企业申请翻建土地必须是不属于旧厂房改造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边角地”。

7 自改房不得变相建成商品住宅

记者还了解到,旧村庄、旧城镇将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的实施意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中心市区“三旧”改造中的旧厂房改造将按照《实施意见》执行。该《实施意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区域内。洛江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家企业只能自行改造一个地块并享受一次上述优惠政策。自行改造的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小开间配卫生间等变相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立面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的特点。

《实施意见》出台前,未经批准利用已有工业厂房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及其他经市发改委确定的新兴产业和养老、幼托等社区服务业的,由所在地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2010年11月19日(省政府“三旧”改造意见出台)前,未经批准利用已有工业厂房改建为商业服务用房的,还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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