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与公司自治的研究及讨论

2022-11-04

一、《公司法》与公司自治

《公司法》是对不同种类公司的开设、公司活动及解散等内容制定的法律规范制度, 《公司法》的意义在于: 鼓励人们积极主动的投入到创业和投资活动中; 维护中小型股东的合法利益; 对债人利益的保护; 加强企业及公司的自治能力; 为了让公司保持良好的社会责任; 更是对公司职工合法利益的保护举措。《公司法》是在八届五中全会上正式审核并通过的,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更, 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对《公司法》进行了几次修改和补充, 目的是为了不断完善《公司法》, 进一步保障相关企业或人员的合法权利。

公司自治是公司决策人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的主体进行的治理, 这种治理模式是公司决策人对公司活动及结构进行的自行配置。从治理手段上划分, 公司自治可以分成两个部分: 公司章程和股东、董事会议自治。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基础条件, 属于自治性质的法律文件, 其文件的建立和修改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 对所有参与的股东都有着较强的约束力。

二、《公司法》中股东与公司自治

《公司法》的设立为公司自治带来了良好的约束性, 更维护了相关股东及他人的基本利益。从公司章程这一部分出发, 《公司法》将这一点内容视为法律中最高的法律地位, 在该法中的第一条规定说明了《公司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中的行为和组织, 是为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更是为了以维护社会中的经济秩序, 以便促使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公司法》为每个公司的建立和章程树立了法制框架, 这样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公司就能根据《公司法》为自己的公司量身定制适合公司的章程, 可以说公司自治起源于《公司法》, 形成了对公司的行为和活动的严格控制和规范。公司法虽是无法逾越的, 但是公司的成立和未来建设的方向及行为是来自于股东的想法和意志, 股东的决断和想法直接决定了未来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几乎都有着两个或更多的股东, 股东的决断和想法并不可能永远是一致的, 特别是在经济市场环境高速变革的今天, 公司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 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效力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司内部的环境, 既要考虑到股东的合法权益, 又要均衡公司与社会利益的均衡, 因此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

就以上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一个经典的案例中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了解, 汶川地震这个事件一直深深的烙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在那次事件发生后, 众多公司及企业纷纷伸出援助, 著名企业万科经过各股东会议的商议决定捐助两百万元进行援助, 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受到了社会大众的数落, 导致该公司股市大跌, 最后不得不再次捐出巨资。其实该公司最初的捐助完全遵循了公司自治中的章程, 而后期的决断是临时的股东会议, 在实际的决策程序上造成了法律隐患, 但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该公司股东也不得不这么选择, 可见公司自治、股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密切且意义重大。

公司自治本身就透漏着法律的约束力, 公司建立之后, 无论是何时加入的股东都意味着他承认并接纳了公司的章程, 作为股东更要严格的按照公司章程约束自身的行为和准则, 如果股东做出有违公司利益或义务的行为, 公司是有权利对其提起诉讼的, 这一点内容在《公司法》中被明确的指出。在22 条规定了: 股东或董事会所决议的事项及内容, 如有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 则决议结果无效。《公司法》也有着国家强制性的组成部分, 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股东或合法受益人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公司中控股和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利益, 很多公司都会出现大股东对其他中小股东的欺压或欺骗的行为, 多数是因现实的利益引发的矛盾, 如果《公司法》中的没有强制的约束力, 就会给各个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的侵害。

三、结语

《公司法》的制定维护了股东、公司的自治以及社会这三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强调了在公司进行自治时, 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执行, 对股东的行为和决断有着严格的法律约束,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促使了各个股东之间关系的平衡力, 股东的所有行为和意志必须建立在法规的基础上而成立, 公司自治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公司自治既要考虑到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更要综合社会大众的利益, 才能达到公司自治的最大化。

摘要:时代的不断发展, 市场经济领域的环境也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公司自治已经不能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如今的公司自治包含了公司与国家和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 更包含了二者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和关系。《公司法》的成立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三者之间的平衡, 既是对公司自治的严格约束, 更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及行为的管束。以下针对《公司法》中股东与公司自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公司自治,讨论

参考文献

[1] 甘培忠.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民主和公司自治推进政策的评价[J].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 2013 (6) :352-357.

[2] 吴飞飞.公司自治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法困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2) :133-145.

[3] 姜作文, 耿佳宁.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界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4 (4) :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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