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就业保障型失业保险论文

2022-04-15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构建就业保障型失业保险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一、就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也一直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顺应经济发展的就业制度与保障体系。现今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就业保障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人口红利、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等特殊国情,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构建就业保障型失业保险论文 篇1:

就业援助:英美日三国的实践模式及其启示

摘要:就业援助在不同的发达国家中具有不同的实践模式。英国的就业援助模式主要包括职业指导体系和再就业培训保障机制;美国的就业援助模式主要包括充分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制度和公共救助系统;日本的就业援助模式主要包括“终身雇佣”制、终身技能开发机制和劳动力供需调节机制。英、美、日三国实施就业援助的经验,给我国推进就业援助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一是要发挥政府在就业援助服务宏观管理方面的作用;二是要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三是要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四是要完善再就业培训体系。

关键词:就业援助;英国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政策启示

就业援助是政府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在这方面,英、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不仅高度重视,而且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学习它们的经验,无疑会给我国推进就业援助制度改革提供诸多有益的启示。

一、英国的就业援助模式

英国就业政策的特色是在注重对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方面走在前列,而在积极创造和提供就业机会、有效扩大劳动力需求方面的努力却不够。领取福利补贴的人数越多,国家的财政负担就越重,而靠补贴生活的人大多生活在贫困状态。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促进国内的劳动者就业,1998年,工党政府正式出版了代表布莱尔福利改革方向和原则的绿皮书《英国的新蓝图:一种新的福利契约》,以此为指导的就业援助制度,以下四类人员受到了严格限制:(1)年轻失业人员。(2)单亲父母。(3)长期失业人员。(4)残疾人或长期患病的人。

为了提高福利享受者进入市场的能力,英国把改革重点放在培养个人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和独立意识上。因此,英国的就业援助模式主要包括职业指导体系和再就业培训保障机制两大内容。

1.职业指导体系

英国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为求职者提供帮助,进行职业指导的机构。它负责向求职者提供空缺岗位信息,帮助求职者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就业训练等。

(1)失业3个月后的特别指导:如果失业3个月后还没有找到工作。“登记”时服务中心的职业指导员会认真地回顾、检查就业者的就业计划,担负起指导的全过程,提供求职建议,帮助求职者修改求职计划,积极为求职者安排与雇主会谈,帮助求职者根据自己的情况与用人条件进行匹配。

(2)寻找工作研讨会:对失业数月(3个月以上)的失业者,服务中心的职业指导员会给予特别的帮助和支持,提高求职机会和成功率,研讨会教会求职者面试的技巧,还会获得参加研讨会的费用救济金。

(3)工作回顾研讨会(考虑改变找工作的方式):如果已失业3个月以上的,求职者或许要换一种择业方式,工作回顾研讨会以帮助求职者考虑一个过去未曾考虑过的选择,找到一个最感兴趣的工作机会。

(4)重新开始阶段的帮助:这种指导是针对失业6个月以上的求职者而设计的,帮助求职者重新思考自己和如何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技能和优势。主要集中在:求职者喜欢哪种类型的工作;如何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技能;选择适合自己的训练机构等。

(5)求职计划研讨会(失业12个月以上的就业服务):失业较长时间后,求职者要重新考虑自己到底需要选择什么类型的工作,以及为达到目标而采取的行动步骤。求助计划研讨会就是为求职者重新考虑自己的未来,正确制定求职计划而设计的。研讨会共5天,求职者要把注意力集中到:确定自己的能力、技能是什么,考虑新的选择;与职业指导员保持联系;利用计算机寻找能发挥自己技能的岗位等。

(6)职业培训——失业半年后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目的是指导求职者进行培训。职业培训的对象,是18-59岁之间的失业半年以上者。有的培训,对特殊群体有特殊安排。失业达12个月或者有残疾而被解雇者,有优先权。如果在培训期间找到工作,可以在工作的同时培训,经济上不会受到影响,每周还额外增加10镑补助,还可以在旅宿、照顾孩子和其他花销上得到帮助。

2.再就业培训保障机制

英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对再就业培训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一是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1973年,英国颁布《就业与训练法》,规定设立“人力服务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和培训事业的发展。在“人力服务委员会”下设立三个执行机构:“就业服务处”、“训练服务处”及“特别训练服务部”。1988年和1992年,英国政府先后颁布《教育改革法案》和《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法案》,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律规定有力地保证了英国再就业培训的健康发展。二是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管理保障。首先,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管理与实施机构。其次,加强对再就业培训的质量管理。三是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首先,拓宽再就业培训的经费来源。其次,加大对受训者的经费投入。四是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合格的师资保障。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对教职工进行最新技能的培训以及新教学与评价方法的培训,使其能跟上最新发展;加强培训人员与企业、雇主的联系;开发新的培训课程等。

二、美国的就业援助模式

美国的就业援助模式主要包括充分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制度和公共救助系统三大内容。

1.充分就业政策

自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的充分就业政策形成以来,美国政府也一直把保障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美国的“充分就业”政策与失业治理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是扩大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政策。美国政府最先采取的政策就是直接创造劳动力需求。如政府作为劳动力市场的购买方,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雇佣劳动力。同时针对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较为严重的失业状况,美国政府不惜耗费巨资实施公共工程和公共就业计划,有效地缓解严重的失业问题。但这种政策效应毕竟是暂时的,所以美国政府还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刺激投资,发挥乘数效应来扩大经济活动规模和促进经济活动总量的增长,从而增加就业机会。

二是调节和改善劳动力供给的政策。美国政府于1960年成立了人力委员会,把适当地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作为目标,既提供职位同时也提供教育与培训机会。

三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的管理。首先,是最低工资立法和收入政策。其次,是作为“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是发达而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

四是发展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美国在各州都设立了小企业开发中心,与政府的就业培训计划相结合,为失业者提供小企业经营培训,甚至以低价租赁为小企业开办者提供共同的场地、设备和工具,鼓励小企业间相互学习、联合经营。同时小企业的发展还受到教育、科研和经济等部门给予的技术

支持、信息服务和经营指导等帮助。

2.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津贴。克林顿政府一改单纯性救助、普遍性福利为工作性福利、有限救助,增加了对工作的要求。同时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就业目标。为了便于受益人能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从1997年开始,州和当地社区为那些享受“贫困家庭临时救助”、又很难找到工作的家庭创造额外的工作机会。联邦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公共或私人部门的工资补助;在职培训;工作安置和雇用之后的服务;社区服务;工作支持服务等。

3.公共救助系统

美国的公共救助系统大体包括临时救助、食品券、住房补贴、一般扶助、减免税等福利政策。一般的失业人士也会被包含在内:

临时救助政策的实施全部是由联邦政府出钱,各州政府可以自行确定临时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及救助要求。

美国从1939年起就建立了食物券制度,1974年国会通过法令要求各州为低收人家庭都提供食物券,联邦农业部出钱给各州政府发出食物券或食品卡。

住房补贴也是一种救助低收入人群、老人及残疾人的福利方案,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提供低收入住房,由有关住宅部门监管;另一种是低收入者可以取得住房补助券来租用私房,这项救助政策也是由联邦政府住宅和城市建设部出钱,各州及县的住宅机构来具体经营。

一般扶助提供的只暂时性的经济协助,救助对象是那些不符合其他救助标准的个人与家庭,一般扶助是惟一没有获得联邦政府补助的公共救助方案,他的经费是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的,由于一般扶助的申请者大多是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就业的人,所以这项救助制度向来被看成给“不值得协助的穷人”的公共救助方案。在美国的有些地方。它甚至带有道德贬低的色彩。

此外,包括失业者在内的低收入人群还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救助措施。这项公共救助方案是由美国国税局负责实施的,失业者享受减免税的标准取决于个人收入及家庭中19岁以下孩子的数目。

三、日本的就业援助模式

二战后几十年来,日本失业率基本上是在1%-3%之间摆动,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大多数时间里,其失业率最低,失业人数最少。这与日本采取的充分就业为目的的综合就业政策有着密切关系,将失业保障改为就业保障,以救济失业改为促进再就业,确保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在战后的几十年,日本政府围绕就业通过了众多法案和规定,从法律上确保了就业援助措施的有效实行。日本的就业援助模式主要包括“终身雇佣”制、终身技能开发机制和劳动力供需调节机制。

1.“终身雇佣”制

终身雇佣制是日本惯例性的基本就业形式,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一些大中型企业、商社、金融机构中,作为生产、经营、管理的业务骨干的男性职工,他们将受到终身雇佣制的保护。这些雇员大多来自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生,年龄一般在18-23岁之间。他们与雇主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只要这个企业不倒闭,一般都会在企业长期工作下去,并逐渐得到提升,成为企业各级业务骨干,直到退休。很少有中途转入其他企业的。

终身雇佣制对于稳定雇佣关系,发挥劳动力的积极性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终身雇佣制缺乏弹性,不能适应经济周期的变化有效调节劳动力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和萧条时期,不能适时解雇人员。其次,不利于广纳优秀人才、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职务晋升和工资增加有论资排辈现象。

2.终身技能开发机制

日本作为一个资源短缺的岛国,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十分重视提高国民教育水平,努力使全体人民从少年到成人都掌握职业技术能力。职业技能教育在中央由文部省管理,在地方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学校的职业技能教育主要在初中和高中阶段进行。

发达的企业内部教育与训练系统,是日本在劳动力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另一个突出特点。以20世纪80年代为界,日本对企业内部教育的认识有很大的不同。之前,基本上是把企业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偏重于传授知识、训练技能;之后,由于日本经营环境的恶化和竞争的激化,企业的经营思想转向走“全员管理”之路,企业教育也转向塑造“现代企业人”的再教育。教育的课程重点有了很大的变化,突出对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的培养。企业对职工的教育可以分为新职工、监督指导层、管理层、经营层四个层次。

日本在劳动力终生技能教育方面还有其他一些形式,表现为:以提高劳动力实际业务技能为目的的职能教育;通过工作过程学习技能和知识的在职教育;利用企业外部的社会教育机构进行职工教育的函授教育,等等。

总之,社会的不断变化要求全体从业人员不停地更新知识和增强能力,特别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终身技能教育体系使日本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终身技能教育不意味着要建立新的学校,它是一种文化、教育和社会的新的整合,是社会资源的再次利用。

3.劳动力供需调节机制

在调节劳动力供需方面,日本政府采取了因时、因地制宜的就业政策。战后,由于日本饱尝战败的苦果,城市凋零、工业衰微、劳动力大量过剩。根据这一情况,日本政府采取了“劳动力归农”的政策,解决了百万人的失业和吃饭的问题。

和西方其他国家一样,增加或减少对国家公共事业项目的投资,是日本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力供需的很好手段。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采取了“发展第三产业和大力扩展内需主导型经济”战略,来解决劳动力的过剩。调整经济结构、维持和扩大就业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开始了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将严重依赖国外市场的外需主导型经济转换为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内需主导型经济。为保证这一转变的实现,政府扩大财政投资,发展房地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应扩大了就业机会。政府还采取了进一步加强能力开发等综合措施,以缓解日益突出的结构性失业问题。

四、英、美、日三国经验对我国推进就业援助制度改革的启示

1,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就业援助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

经验证明,政府直接充当就业援助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存在效率低下问题,就业援助社会化的任务之一就是改变政府的这种角色。然而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弱化。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政府的责任还应加强,政府的角色就是作为间接提供者,为社会机构提供资助或为服务对象提供补贴,而后由独立的社会机构提供服务,如美国和英国在失业和大萧条时期利用公共事业项目增加就业的办法。政府用于就业援助的资金不因为角色的转变而减少,但是在使用方式上有所变化,不再像过去那样把钱用于铺摊子建机构,而用来建立新的资助和补贴制度。同时,政府必须加强发展规划方面的职能,及时发布规划目标,给社会各界提供指导,政府还必须建立就业援助服务行业标准,例如设施、人员、服务质量控制等等,为服务机

构提供准绳。最后,政府必须代表就业者及公众对就业援助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保障就业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要大力扶持非公有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非公有经济和中小企业不仅是我国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同时也是一个新的就业增长点。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总户数的99%以上,资产总额占50%,销售额占60%,工商税收占50%,就业量为大型工业企业的1.43倍。从固定资产投资看,国有小企业占国有企业数量的85%,占国有资产仅17%,吸纳就业却为74%,吸收就业的能力为大型国有企业的14倍。

2.要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

到目前为止,国务院颁布的两部行政性法规也只是中国就业援助法制建设的一个雏形。现在已表现出的缺陷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失业保险费收缴难、资金挪用严重、管理费用过高、救济金发放不合理等问题严重,要求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应该说,中国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目前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

加强与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的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要特别注意这样几点:一是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方面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二是国家权力机关要尽快制定和通过《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维护失业保险法律的真正效力;三是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其管理体制应具有统一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如美、英、日等国家采取政府直接管理形式,但具体到中国,采用在政府的监督或间接管理下由自治机构进行直接管理的形式,与中国的国情更相符合。采用自治机构管理的形式,就是要求由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组成有关机构,进行合作式管理。实质上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非营利的、相对独立的单位。目前,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规定》要求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机构,就是这样一种管理方式的尝试。尽管现有的是有保险机构是非营利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单位,但其在职责、权限、业务等方面还很难相对独立,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体制不顺、政出多门、扯皮内耗等现象。显然,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强化失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权力及相对独立性,成为向市场经济失业保险制度过渡的一个突破口。

3.要健全失业保障制度

首先,要构建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以及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应继续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稳定运行创造积极条件,同时更应针对我国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格局,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的转移创造条件。总之就是要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内容的充实与完善、建立和健全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逐步统一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有效运行提供制度和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其次,还要变消极救济为积极保障。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障制度除了具有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外,还应具备帮助失业者再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消极的保障仅立足于分散风险和对风险过后的事后补偿,其结果往往不能有效地防止失业,而且会使成本越来越高。过去一些发达国家就有过深刻的教训。积极的办法是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使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等。

再次,要摆正政府的位置。当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后,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将更为重要。进入市场经济后政府不再发挥直接分配劳动力资源的功能,企业和个人单位拥有选择劳动者的自主权,劳动者也有选择就业岗位的自主权。在主要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失业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可以做也必须做的事情之一就是要给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来帮助失业者渡过因失业而没有收入的困难时期。英国等福利国家的经验是:如果社会福利水平低,失业者的生活十分困难,就必须积极寻找工作,并不得不接受不很满意的工作;如果社会福利水平高,失业者的生活有充分保障,就可能对工作更为挑剔,不愿意接受报酬较低、工作条件较艰苦或者离家路程较远的工作。所以,社会福利与就业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开始反思这种高福利政策,实行改革,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即增加对再就业的补贴和提高不愿工作的代价(减少对失业者的补贴),以刺激失业者尽快实现再就业。

目前在中国,失业的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建设之中,政府直接提供的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还较低。一般来说,失业和下岗工人的生活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在不少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由政府政策规定的企业必须向下岗工人提供补贴及其他福利,相对于其他企业的在岗工人的收入水平可能并不很低,所以,一些工人宁愿在本企业“下岗”也不愿意接受实际上有可能获得的新工作。这就给再就业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所以,对于中国政府,如何处理好社会福利(包括政府直接提供的社会福利和政府政策规定的必须由企业提供的福利)和失业工人再就业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4.要完善再就业培训体系

一是要提高劳动者素质,进行全面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建立有效的劳动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存在就业岗位的时候,劳动者是否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如何使劳动者顺利的进入就业岗位,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英国的就业新政和美国的充分就业政策非常强调职业培训和建立有效的劳动市场的重要性。在我国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我国的劳动市场建设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市场化和就业方式市场化的新形势。没有健全的劳动市场,就难以使需要工作的劳动者顺利进入需要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因此,失业人口和岗位空置的并存成为十分突出的现象。建立有效的劳动市场的内容之一是要更新劳动者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迅速变化,就业的形式也正在和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固定工作”将不会是主要的就业形式,甚至传统意义的“固定工作”将根本不复存在。劳动者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才能在社会提供的工作岗位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同时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职业信息的发布、职业介绍等工作,也是我国就业援助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是减少失业保险资金压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加强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为失业人员提供大量的就业信息,并引导和促进其再就业,是减少失业保险资金压力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在加强再就业培训的同时,应该积极推进在岗培训。促进在职职工能力的提高,这样也可以进一步加强就业职工的能力,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更好的适应本职工作。

二是要转变劳动者的择业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势将越来越趋于多样化,过去人们总是把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视为就业,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竞争日趋激烈、技术创新的作用越来越强、产业变迁更为迅速的条件下,传统的就业形式也受到很大的冲击。因此,就业形式多样化将成为一种趋势:全日工、钟点工、社区企业、家政服务、由公司组织的个体劳动等,特别是自己创业,都成为可行的就业形式。面对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劳动者、企业、政府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都应有充分的准备,以适应新的形势。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对于就业、失业和再就业,必须有新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有效运行的新的就业和再就业体制。还必须正确的认识谁创造就业岗位:失业者首先是相对于就业岗位而言的,缺乏就业岗位,就会产生更多的失业。过去许多人认为就业岗位是政府创造的,发生失业现象首先想到的是要找政府,要求政府调整宏观政策或就业政策,直至从法理上确保就业者的就业权利。但是,在近几十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创造就业岗位主要靠企业,只有企业发展了,只有鼓励更多的人自己创办企业,才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岗位。主要靠企业来创造就业岗位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中国之所以临严峻的失业形势,根本原因是企业效率低下以及创办企业存在严重的障碍。依靠企业创造就业岗位,绝不是把企业不要的人硬压给企业,而是要增强企业活力并且更为宽松的创办各种形式的企业的政策,通过企业的繁荣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1]张彦,陈晓强,社会工作丛书——劳动与就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黄日强,黄勇明,英国再就业培训的主要特色[J],教育与职业,2004,(1):59-60.

[3]杨立雄,陈玲玲,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缺失[J],中国民政,(9):31—32.

(责任编校:秋泉)

作者:陈成文 邓 婷

构建就业保障型失业保险论文 篇2:

关于整合我国就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就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也一直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顺应经济发展的就业制度与保障体系。现今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就业保障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人口红利、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等特殊国情,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就业保障体系中的一些法律,如《就业促进法》中的一些条例也需要配套措施进一步落实、执行与监督。具体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就业保障体系覆盖面不广,不能达到普惠。从失业保险来看,现阶段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以农民工为主的大量流动就业人员游离于失业保险之外。新出的《社会保险法》中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了参保的范围,规定将所有职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并且流动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推进了失业保险普惠化、灵活化的进程。但是具体实施仍缺乏相应的登记制度、财政政策、监督制度等更加深入具体化的措施与之配套。并且除失业保险外,对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相关福利没有具体说明,还有待《失业保险条例》的进一步修订。

二是劳动力流动仍然存在“制度性樊篱”,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目前我国劳动力流动的成本较高,包括劳动保障、子女上学等一系列问题,其最大的根本性障碍就是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

三是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不完善。我国并没有全国意义上的失业统计,仅仅只有城镇范围内的失业人口统计,即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缺乏对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就业人口的信息登记制度与管理体系。许多地方对农民工的数量、结构等最基本的数据都不清楚,更谈不上对其就业信息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情况等的管理,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就业保障的提供。

四是失业保险水平低,保险金计发标准及给付期限设计标准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保险金的设计过于笼统与随意,并且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年,而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一般都在1年以内。合理的失业保险金应该在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上,起到激励其再就业的目的,避免保金过高或过低而引起的自愿性失业。

五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资金缺口大。资金用途的分配不科学,仍然重失业救济而轻促进就业,在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比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完全依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安排,随意性太大。这就造成了就业保障体系大多数停留于给失业人员生活保障上,在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功能发挥得远远不够。

六是就业培训体系缺乏市场导向性、针对性与规范性。职业学校与技能培训学校普遍存在教学条件较差,师资水平有限,教育内容与教学方法没有很好的市场定位,与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专科学校雷同,某些甚至热衷于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远远脱离真实的市场需求。

七是就业保障体系项目单一,缺少多样性,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大学生、特困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等不同的群体有着符合自身特征的需求,但是有针对性的服务却没有跟上。如农村劳动力流动缺少有关部门的有效组织,农民进城就业有一定的盲目性,就业效能低,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突出。大学生缺少实习、见习的机会等。

八是就业保障体系资源整合度低,存在浪费现象,地区、城乡、群体间互济性低,缺乏统筹安排。各类与就业保障相关的部门、单位等所承担的服务项目有所重叠,信息资源没有达到很好的整合与利用。

二、就业保障体系整合的必要性

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变革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碰上了人口红利的国情,就业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使我国的就业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并反过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必不可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是缓和现阶段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良性循环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是由于人口红利高峰的到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及发展结构的转变。无论是从总体规模上还是从结构上,劳动力过剩、就业资源相对稀缺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所处的状态。那么如何在有限就业资源中,挖掘就业潜力、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这就需要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使有限的资源达到尽可能大、尽可能好的利用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是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是加快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工业化是一国走向经济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城市化的“药引”。而由于城市能够产生聚集的规模效应,所以城市化是推动工业化的有效动力。要使工业化与城市化相互匹配、相互促进,就要保障城市迁入者以及新划入城市的人口,有公平的就业机会与就业保障,怎样将其合理纳入就业保障体系,这就需要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只有将其纳入就业保障体系的保护伞下,使其安心地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才力,才能加速我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发展我国的经济,进而提高国民收入水平。

三是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是“以人为本”,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就业的“买方市场”格局使劳动力供给方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导致求职艰难,需求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抬高准入门槛,甚至刁难求职者;并且在工作中,用人单位也会利用自己不愁招不到工的强势地位,缩减劳动成本以赚取更大的利润,尽力压榨劳动者,如工作时间的不合理延长,放任工作环境的恶化等;而当劳动者面临失业时,收入没有保障,且部分失业者由于年龄大、体力差、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低,再就业困难很大。针对这些问题,就业保障体系需要整合,通过政策调整、制度创新、法律保护等措施,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建立统一、公平、人性化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与相关服务机构,全面细致地保障求职者公平就业;劳动者安全健康地劳动,不被无理解雇;失业者享受收入保护与就业援助。

四是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是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国基尼系数较高,贫富差距较大,仇富心理等矛盾滋生。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从源头出发,全方位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致富的机会,并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确保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提供就业机会与培训方面的援助,有利于减缓由于贫富差距过大、就业待遇不公等引起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五是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现阶段的就业保障体系的受益者大多还局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将广大农民纳入就业保障体系,打破有损农民利益的一些制度壁垒,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提高农民的知识技术水平,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需要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

三、就业保障体系普遍整合的目标

建立广覆盖、多功能、系统化的就业保障体系。使就业保障体系覆盖到我国所有的劳动力人口,合理规划、统筹利用相对于庞大的人口红利而稀缺的财力物力等资源,为求职者、劳动者、失业者提供全面的、满足其多元化需求的服务。具体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信息化、市场化、有序化的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改变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区域分割局面,建立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可以依据劳动条件和收入,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地自由流动;单位可以自主招聘劳动力。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实行双向自由选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人尽其才”,使市场配置达到高效率。

二是基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覆盖面广、多层次、多功能、系统化、规范有序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统一劳动力市场这一信息平台上,逐步完善相关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与介绍、就业培训咨询、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咨询、就业政策(如特殊优惠政策等)咨询、依法维权咨询、就业援助及相关福利咨询等服务平台,既可以满足求职者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全面服务,又增加了就业岗位,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三是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结点,辐射出相关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全面的、为所有劳动力提供便利的服务网络。如与职业培训相关的各类职业学校、技能培训机构;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鉴定中心;与劳动者维权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与失业保险、优惠政策及福利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既可以保证劳动力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快速便捷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进入下一级服务单位;同时又便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掌握劳动力的动向,实现整个就业信息系统的动态化管理。

四是建立规范化、科学化、有监督的就业保障基金体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服务网点应确保所有用工单位和职工及时、足额地缴纳保费。各地区应根据保险基金数额及失业现状做出合理的计算与预测,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合理支出;并与就业专项基金相结合,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为各种公共就业服务、特定就业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等提供支持,积极促进就业。

五是实现就业保障体系全国一体化,向上有国家的宏观统筹管理;向下落实到城市的街道、社区办事处及农村的乡、镇等的有效执行。国家除了宏观就业政策公布、各地区就业工作指导、全国劳动力信息收集管理等外,应通过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有就业保障困难的地区进行补充、调剂。县级以上政府按《促进就业法》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职业培训、职业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服务单位进行地区层次的合理规划与统筹管理,确保所有劳动力快速便捷地获取就业保障体系的服务,并实现信息的及时收集与动态管理。同时根据各地区劳动力的具体情况,合理计算与预测,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以防止大量失业人员的产生,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四、就业保障体系普遍整合的制度设计

(一)将建立健全就业保障体系、促就业放在一个战略高度

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规划与制定应将促就业这一目标充分考虑在内,整合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全面加快就业保障体系的整合与完善。

首先,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是增加就业、减少失业的先决条件与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应该继续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地增长,以扩大就业容量。

其次,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以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循环。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将经济的快速发展转变为就业岗位的稳健增长,提高就业弹性系数。我国的就业弹性系数近年来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只有1%左右,这与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有着很大关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必然结果。我们应该认清这一发展形势,转挑战为机遇,通过产业政策调整重新调节资本、技术、劳动力等各要素投入的平衡关系,在产业发展中强调“以劳动力为本”。加速发展旅游业、服务业等就业弹性系数较高的第三产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对其采取税收、银行贷款、财政扶持、法律保障等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更为灵活的劳动就业形式,如提供临时性的就业机会;鼓励劳动者自己创业,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贴息等扶持政策。此外,政府应积极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开发社区服务岗位等。

再次,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合理匹配,尽量避免出现有就业岗位,而无合适劳动者聘请这样结构性失业现象的出现。我国工业化进程与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的技术进步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就业弹性的下降,但是长期会转化为更高层次的就业需求,催生新的就业增长源。由此看来,我国对专业技术性人才的需求将逐步进入一个高峰期,所以应当更加重视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职业教育的发展,广泛提升劳动力的知识技能水平,以满足新岗位的需求,避免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产生较大错位。

(二)改革户籍制度,以加快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消除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改革不合理的户籍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与居住的农民工的落户问题,也为农民工相关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福利制度的落实提供便利,对统筹地区发展、城乡发展都有积极的效果。进城农民工是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的主力军,他们低工资、高强度的工作为城市的建设和繁荣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改革户籍制度,加快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降低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应是就业保障体系整合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积极推广社保卡,建立与完善个人账户,实现就业保障体系的动态化管理

目前的社保卡主要针对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休人员发放。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表明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社保卡的决心。而此条例的具体实施仍需要社会的广泛支持。首先,需要强化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相互监督主动办理社保卡;其次,对于现今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等多样化的就业形式,以及现今未纳入社保体系的广大农民,如何参保、缴纳保费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尽快研究解决,出台具体明确的方案予以落实。

(四)加强就业保障基金的科学规划与严格监管

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专项基金,从财力上保证就业保障体系既能够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能为其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再就业。

目前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只局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与全日制正规就业的劳动者。然而我国存在着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临时工、短时工等灵活就业者、雇主和个体经营等自主就业者,这部分劳动力面临着比城镇企事业单位中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更大的失业风险,却没有有效的失业保障。同时,灵活就业者与个体经营者对于缓解我国的就业矛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应给予鼓励。这就需要国家将其纳入就业保障体系。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已明确规定将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但是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办法没有具体说明,原有的《失业保险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是否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灵活就业人员与自主就业者是否要承担个人与企业两部分的保费等问题需要在统筹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状况与我国现阶段的失业情况后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专项基金如何互补匹配,既确保资金充足,又避免重复浪费,需要进一步探索。各地区应结合失业现状和未来预测,以及纳入全部职工的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的重新测算,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及就业专项基金的设立规模与支出,有科学合理的规划,不断探索,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统化的就业保障基金管理机制,并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使其透明化、公开化。

(五)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元化、多功能、系统性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就业质量的提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智力的投资收益大于发达国家。在强调高等教育的同时,应根据我国人口发展趋势及就业形式,灵活调整各级教育的投入,重视发展各种非正规教育。职业培训是国家实行积极人力政策的直接途径,鼓励劳动力通过增加人力资本的投资来提高其就业能力,以尽快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于降低结构性失业有着重要意义。职业培训的定位,国家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定位,对职业学校和技能培训学校进行全面的规范与整合。首先,学校的办学模式、教学模式、课程设置需要打破传统,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体现对劳动力就业能力的培养。其次,加强学校建设和教学改革,增强教师队伍的实践能力,并提高所教授知识技能的更新频率。再次,不拘泥于2年或3年的学制模式,采取弹性学制和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注重与企业的具体需求相结合。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如采取学校提供场地、教师、生源,企业提供一部分师资、实训基地、用人需求,双方结合起来培养人才的“订单式”培养模式。

(六)各地区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合理布局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利用该平台全面了解与掌握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等缺乏经济来源的就业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税费减免、社保补贴、贷款担保、技能培训等帮助,并进行跟踪服务,切实确保其实现稳定就业。对于就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如资源枯竭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劳动者,国家要有合理的规划与安排,给予相应的补贴与政策扶持,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鼓励企业平稳转型,鼓励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及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防止大面积失业。

〔本文系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标课题:“普遍型社会福利体系的基础和设计研究”(编号:09&ZD061)成果之一〕

(杨宜勇,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高言,中央财经大学讲师)

作者:杨宜勇 高言

构建就业保障型失业保险论文 篇3: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浅析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失业现象已逐步演变成了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文章首先对大学生失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次论述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意义,最后对如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失业保险;制度完善

一、我国大学生失业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从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大学生就业双向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招统分”政策彻底废除,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而且自1999年以来连续扩大招生规模,中国的高等教育开始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换,使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急剧膨胀,因此毕业人数也迅速增加,如全国高校在2000年的毕业生为107万,到2011年时则高达660万,①考虑到以往毕业还未就业的学生累计达150万,因此将有810万的学生面临就业问题,而在2011年市场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也只有1221万,②其中还有很大部分都属于劳动密集型岗位,这部分岗位并不十分适合大学生,这意味着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极大的竞争。

(二)大学生择业心理过高

很多大学生毕业的职业选择预期心理过高,将自己的择业范围锁定在第一劳动力市场,期望就业稳定、工资较高、劳动条件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更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有更好的职业前景,而且倾向于在东部沿海地区及其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因此该市场的竞争力很大,导致了一部分人力资源的闲置,但是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岗位却出现了空缺现象,这样便造成一部分人的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失业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将会呈现递增的现象。当一个社会群体的失业率突破一定界限时,社会的稳定性将会受到冲击,这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状况来看,大学毕业生失业现象非常普遍,对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已经有了读书无用的消极思想。因此,大学毕业生作为高知人群,其失业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产生宣示效应,挫伤社会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而且,大学生长期失业的状况使得毕业生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则可能会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一旦形成过激行为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毕业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给大学毕业生一定的缓冲机会,平抑他们的挫折情绪。大学毕业生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机会去过渡、进入社会的角色,这不仅可以直接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没有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国务院在1999年1月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但是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在校期间并没有履行缴费的义务,所以他们并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因此,如果给应届毕业生发放失业保险金,就违背了失业保险中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在1988通过的《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对象为: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得不到适当工作,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③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应当是《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规定的这类群体,而且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制度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有助于拓宽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完善必定有助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三)促进大学生再就业的需要

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十二五期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如广大的西部地区实行“三支一扶”、“进村进社”政策,让大学毕业生回到农村地区比较薄弱的医疗,教育,以及乡镇和街道办的社保或基层的旅游事业单位工作。这些政策与措施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了国家引导与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初衷。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失业保险的立法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将大学生失业纳入该保障范围之内。目前我国各大省市为解决大学生失业的问题而制定了相关的措施。例如2007年河北省出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生当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人失业保险范围, 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④湖北省在2010年8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将大学生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其中规定“对大学生实行见习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按照规定发放其基本的生活补助,同时政府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中规定“建立大学生就业实习制度,其中规定了学生实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以及实习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报当地劳动委员会备案,还规定了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⑥广东省江门市2009年制定的《江门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办法》中规定了“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大学生可以从江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⑦针对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国务院可以先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其不仅要对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险项目、保险标准、保险期限的具体实施和操作作出细化的明确规定,而且还要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由于大学生在校期间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其保险费用的缴纳主体应做出详细的规定,由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缴费的义务,国家和学校承担80%,学生个人承担20%。只有通过立法程序将大学生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失业保险的各项具体措施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落实到位,也只有这样大学生失业保险机制才能够真正得到确立。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信息管理数据库

对于庞大的大学生失业群体管理需要较多资源,网络的高效与便捷帮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为自愿参加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人群建立一个大学生失业信息管理数据库。该数据库利用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对每一个自愿参加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人设置一个档案,其中详细的记录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并记录其失业记录以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情况。同时企事业单位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到该企业应聘的大学生如果没有被录用,则回复拒绝录用函,以防止大学社冒领社会保险金。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能提高工作的效率,而且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因此可以提高监督的力度,一些腐败和贪污的现象也会被杜绝。

(三)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首先是保障基本生活,其次是促进再就业。因此,为了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积极性,避免“养懒汉”的现象出现,我们要鼓励大学生改变就业的观念,毕业后尽快的寻求适应自身的就业岗位或者积极的创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首先,可以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给付期限相结合,可把在规定的给付期限分为不同的阶段,在前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可以高于最低的工资标准,使得失业者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同时,还可以加强自身的职业素质。在中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额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后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可以抵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这样可以督促失业提高就业的意识。其次,可以在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追加促进其再就业的相关的条件和义务,同时也可以提供相应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的渠道,为大学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再次,可以鼓励大学生积极创业,其不仅可以解决还可以缓解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压力,政府要在大学生创业中起关键的引导作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信息并且降低创业的门槛,邀请有经验的成功企业家和大学生合作,帮助其创业。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需要寇待解决的问题,大学生失业的现象已经是社会的焦点问题。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力的解决了大学生从毕业到社会这一角色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关困难。于此同时,国家在建立此项制度时也应出台相关的政策,加强大学生的就业,高等院校在重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也应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学生则不仅要完善自身的专业素质,同时也要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确定合理的择业目标,保持良好的就业心态,保障大学生的充分就业。

[注释]

①数据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c64fceec998fcc22bcd10d

76html。

②数据来源《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③朱艳.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08 (12)。

④《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第7条、第8条。

⑤《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50条第2款、第52条第2款、第53条第1款。

⑥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57条。

⑦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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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悦.浅论中国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J].2012,(12).

[5]杜立夫.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研究[D].吉林.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6]赵昂.构建大学生失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作者简介]王英,女,甘肃兰州人,兰州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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