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行政体制改革

2022-08-03

第一篇:我们行政体制改革

我们对电力体制改革及有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目录

一、 农村 水电概况

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

三、电力生产力和电力生产关系

四、大小电网关系 问题 的实质

五、第一轮“上划、代管”带来严重危害

六、新一轮“上划、控股”使改革走回头路

七、大电网不以提供输电公共通道服务为应尽的职责

八、贱价收购、持干股控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九、既是国电 企业 老总又是“三产”企业老板,主辅分开应即进行

十、上划电网,独霸市场,侵占“三农”权益

十一、我们的看法

十二、我们的建议

附件:《农网改造中上划、代管典型事例剖析》

一、农村水电概况

新 中国 成立之前,全国农村没有电。50多年来,农村水电累计使5亿多农村无电人口用上了电。长期以来,全国农村水电开发总量始终占全国水电开发总量的30%-35%,占全国电力总量的8%-10%。2003年全国农村水电发电装机3083万千瓦,年发电量979亿千瓦时,分别占全国水电开发总量的32.5%、34.8%。全国水利系统农网改造任务全面完成,第

一、二期农网改造工程累计完成投资204.6亿元;县城电网60亿元投资改造规模,顺利实施。“七五”至“九五”全国共建成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653个,超额53个县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任务。新时期,国务院部署“十五”期间在初级电气化县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建设400个提高水平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到2004年底已建成验收52个县。200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5个省(区)26个县进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实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重组,全国组建了19家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其中9家作为承贷主体负责本省(区、市)水利系统农网改造,有的并继续负责城网改造;组建了70多家地区性水电集团公司。其中已有16家公司实现了上市,在我国股市上形成了中小水电板块。 目前 ,全国有1/2的地域、1/3的县、1/4的人口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农村水电长期是我国广大县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实现电力普遍服务的重要途径。 四川、重庆、云南、湖南、广西等省(区、市),农村水电发电装机和年发电量均占所在省(区、市)电力总量的1/4以上,110千伏及以下配电设备容量、线路及资产均占所在省(区、市)总量的1/2以上。四川省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2004年发电装机可达542万千瓦,发电量可达230亿千瓦时,售电量可达197亿千瓦时,销售收入可达61亿元,国有、股份制地方电力企业上交税利可达9亿元。四川率先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一省两贷”,水利系统第

一、二期农网改造工程累计完成投资81亿元;16个市(州)、98个项目、计划投资26亿元的县城电网改造和到户工程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七五”至“九五”四川共建成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104个,超额30个县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任务。国务院部署四川“十五”建设6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到2004年底已建成验收18个县。四川有7个县进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进展快、质量好、效益高,促进了当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四川地方电力行业共拥有1户省级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公司、1户省级水电产业集团公司、10户市(州)级电力公司、136户县级电力公司、80户发电企业和众多农村小水电企业。其中“乐山电力”、“明星电力”、“岷江水电”、“西昌电力”、“广安爱众”5户公司股票已发行上市;共涌现出全省“优秀企业”12家,“电力 工业 双十强企业”13家,“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65个,“优质服务示范窗口”207个,县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1500多人。2004年四川省地方电力经营性总资产可突破300亿元;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4.41亿元,授权资产130亿元,首期实施授权经营资产81亿元,可控资产规模可达250亿元以上。目前,全省181个县(市、区)中有146个县(含国家大电网代管县36个)主要由农村水电供电,占全省幅员面积的80%。四川农村水电各项主要工作均走在全国前列,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 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省(区、市),经过几十年的治水办电,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普遍形成了以110千伏网架为骨干的结构比较合理的农村水电自发自供电网,绝大部分已与国家大电网联网,进行电力电量交换,建立了独立企业法人,按照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运营。这种体制代表了电力工业改革的方向,符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国际 社会 联合电网分布式供电的要求。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 内容 ,扩大建设范围。多年来,农村水电为缓解我国电力供需矛盾和推动电力工业与水利事业 发展 ,做出了不懈努力和重大贡献,对广大县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 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近年来,农村水电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快速发展,更是当前增加全国电力供给,缓解电力供应紧张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我国开发农村水电,解决国际上共同关心的能源、环境和消除贫困问题的经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扬,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欧美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推广中国发展小水电的经验。2000年联合国工发组织在中国杭州成立了国际小水电中心,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第一个 法律 框架内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及其下属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是国际小水电中心名誉主席与主席单位。四川已建立了中国首家国际小水电省级基地。以上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成果,不仅为我国农村水电的发展,而且为扩大国际合作交流开辟了重要途径。

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提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要打破两个垄断,一是发、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二是“一省一公司”的区域垄断;实行三个分开,一是“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二是“主辅分开、消除关联关系”,三是“输配分开、竞争供电”。在全国组建若干个独立发电公司、若干个独立输电公司和众多的独立配电公司,电网企业的“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发电企业的重组或交由地方管理。建立一个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电力市场体系。

在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电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但主辅分开、输配分开的改革尚未实施,主辅合

一、输配一体的电网垄断体制远未打破。2003年以来出现了电力供应紧张的状况,加大了电力体制改革的难度。产生于电网垄断体制基础上的“独占电力购销市场”的“权益机制”和“习惯思维”,仍在发挥强势作用,出现了不想改革、抵制改革的倾向。

三、电力生产力和电力生产关系

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 总结 建国以来5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经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必须适应于社会生产力的状况,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越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中国幅员辽阔, 自然 、经济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农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水能资源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水电资源丰富。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和以其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 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网是技术设施,属于生产力范畴;企业是市场主体,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全省可以是一个电网(联合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绝不能把推进全省联网和推行输配一体的“一省一公司”混淆、等同起来。

四、大小电网关系问题的实质

以国家电力为主形成的国家大电网和以地方电力为主形成的地方小电网,简称大小电网,两者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双方一方是将要重组的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省级电网公司,另一方是地方电力,主体是农村水电。 大小电网关系是联合电网与分布式供电的关系,是提供公共通道与进行电能交换交易的关系,是输电网与配电网的关系。在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远未形成的目前,大小电网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垄断与反垄断的关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大小电网之间的矛盾,巩固和完善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的合理格局,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问题,有利于培育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形成 科学 合理的电价机制,促进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彻底消除“垄断控制政府”运用计划经济手段配置资源所造成的严重危害。

五、第一轮“上划、代管”带来严重危害

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凡是由大电网作为承贷主体,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一省一贷”的地方,普遍的做法是“先改制后改造”,“改制”(农电体制改革)以“上划、代管”为标志,“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以“改制”为前提,不让上划、代管地方小电网及其资产就不安排农网改造资金。在大电网自身并未实行厂网分开,更未实行主辅分开、输配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远未形成,电力监管体系远未建立,技术支持系统远未建设的情况下,强使以农村水电供电为主的自发自管县实行电水分开、厂网分开,完全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和营造电网垄断,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和国家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水电的精神,带来了严重危害。 突出表现在1998年下半年以来有法不依、有法当无法的现象十分严重。电力垄断企业违背《电力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和清洁能源发电”、“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等规定,借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扩大和营造电网垄断,上划农村水电电网,上收供电区,打击小水电,虚设产权控股农村水电独立配电企业,侵占农民、地方和其他社会投资者资产和合法权益, 影响 地方财税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打击农村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遭受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冲击。800多个自发自管县,因有9个省(区、市)实行了农网资金“一省两贷”,方才保留了270多个。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地方农村水电行业基层,由于失去了电网、供区、市场和直接服务对象,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思想、工作、队伍混乱,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另见附件:《农网改造中上划、代管典型事例剖析》)。

六、新一轮“上划、控股”使改革走回头路

大电网借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上划、代管、控股(特别是自己不出钱、不出资产、白占股权、白拿收益虚设产权或持干股控股)、贱价收购农村水电独立配电企业及其资产之后,又借电力供应紧张,以实现输配一体的“一省一公司”为目标,继续扩大和营造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掀起了新一轮“上划、控股”农村水电独立配电企业及其资产的风波。 重庆市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发电装机147万千瓦,年发电量55亿千瓦时以上,全市40个县(市、区)中有27个县(市、区)建设了农村水电电网,供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数的70%,供电范围占全市幅员面积的80%,解决了大部分县镇农村的供电问题。全市水能资源丰富,其中农村水电可开发量达800万千瓦以上,现开发程度不到15%,开发潜力很大。但该市却采取“三步走”的做法,“上划、控股”所有农村水电自发自供电网及其资产以实现“一市一公司”。第一步,强让市水电产业集团退出配电网投资运营,将其在农网改造中通过“统贷统还”和执行国家扶持地方的有关政策形成的县配电网资产,划归市建设投资公司;第二步,由“市建投”控股县配电企业;最后由大电网与“市建投”采用“置换”或“挂帐”的方式,以实现“一市一公司”。正如《中国电力报》载《重庆农电体改酝酿整体突围》一文所述,经过“操盘手”“精心运作”,“对地方电网控股‘收编’”,“将地方电网巧妙地融入国家大电网”,使之形成输配一体的“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旗下的重庆市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大电网提出并逐步实施全省输、配电网的“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限制农村水电电网再发展”,“扩大主网直供区”,“对大小电网并存地区由大电网对农村水电企业实行‘控股股改’”,“对大电网未进入地区由大电网尽快组建‘电网管理机构’对农村水电企业实行‘收购、重组’”,以实现输配一体的“一省一公司”。

云南省大电网以本属地方的农网城网改造资金作为自己的出资,以保障其绝对控股为前提,以对县配电企业实行“上划”或“股改”为基础,从而逐步形成输配一体的“一省一公司”。 以上主张和做法,违背电力体制改革“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输配分开、竞争供电”的方向,违背《电力法》“提倡不同产权的电源与电网、电网与电网联网运行,联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规定,违背国家“发展农村水电、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精神。是强化和扩大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一省一公司”的区域垄断,加剧省级电网垄断局面,干扰中央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阻碍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使改革走回头路。同时打击全社会办电和开发可再生清洁能源的积极性,侵占地方和“三农”权益。

七、大电网不以提供输电公共通道服务为应尽的职责

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水电的发展,迫切需要增加220千伏及以上输电能力或由国家提供220千伏及以上输电通道给予集散服务。但作为国家大电网却不以提供输电通道服务为应尽的职责,而以此作为谋取自身权益的机会和手段,强化和扩大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上世纪80年代,四川持续多年缺电,在省计委的统一规划下,乐山市利用丰富的农村水电资源,由部分用电企业出资建设电源与配套电网,实行自发自供,按股分电、分红,组建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3年成为我国第一家电力行业上市企业。长期以来,“乐电”一直期望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电能交换、各自运营,却始终遭到拒绝。直到现在,历经16个年头,“乐电”仍在“孤网运行”,成为全省、全国腹心地带中等以上城市里罕见的“乐山现象”。目前,大电网更借电力供应紧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其提供220千伏及以上输电通道服务,作为要挟手段,强行要求属于电力工业配电端的发供一体的乐电上市公司,首先拆分电源电网,而后由其控股重组峨眉、夹江两县配电企业,方可考虑联网和提供输电通道。置地方、农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置上市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对全国股民和股市承担的责任于不顾,执意通过实施所谓“一县一公司”到“一市一公司”再到“一省一公司”,以实现全省输配电网的一家管理,独家购销。

在农村水电资源非常丰富的四川雅安市和云南文山州,均形成了完整的全市(州)跨县区域电网,目前农村水电发电装机分别达到63万千瓦与27万千瓦,枯期需少量补给,平丰期有大量余电;2010年农村水电发电装机将分别达到280万千瓦和107万千瓦,全年均有大量余电,急需国家大电网提供220千伏及以上输电通道,为调剂余缺和西电东送提供服务。但又都害怕大电网会以此作为要挟地方、企业、群众的手段,通过“收购、重组”强化和扩大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导致地方区域电网被瓦解,丧失造血功能,损害地方、农村权益,因而举棋不定。

多年来,正是纵横一体化的电力垄断体制以提供电力支撑相要挟,肢解了重庆万州、涪陵等跨县区域电网,使乐山、达州等跨县区域电网名存实亡,并将四川绵阳、温江、南充、泸州、巴中等跨县区域电网扼杀在摇篮之中。四川南部县举全县之力,建成了一座原拟为南充区域电网骨干电源的发电装机9万千瓦的水电站,正式投产后,大电网即利用手中掌握的电权,对其实行强制约束:不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更不准自发自用余电架线外送,只准发电上网然后买回自用。仅低价上网高价买回的价差一项,一年就蒙受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八、贱价收购、持干股控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要实行主辅分开,“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发电企业的重组或交由地方管理。大电网的“三产”和“多经”企业,作为大电网的关联体多属集体和个体性质,为一部分人和私人所有。国务院国办发[2000]69号、国家发改委[2003]779号和国家三部委[2003]37号等文件规定,停止任何形式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凡违反69号文件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已经发生的要严肃纠正;造成损失的,或引发重大不安定因素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启明星系“三产”、“多经”企业,借助电网垄断强势,通过限制上网,降低上网电价,提高下网电价,迫使农村水电企业就范,先后对南充、乐山、成都、泸州、广安、眉山、遂宁、阿坝等市(州)12家县、市级农村水电企业总额达10余亿元的国有资产实行贱价收购,侵占地方国有资产及其产权权益,侵占地方财政收益,导致大量国有资产及相应的权益、收益流失到一部分人和私人手中。武胜县电力公司,经营性总资产1.1亿元、净资产4000万元,另有农网改造资金4500万元、电气化资金160多万元和房地产价值4000万元,年实现利润600多万元,被以不到净资产和资金总额5%的600万元买断;丹棱县电力公司经营性总资产4109万元,净资产3200万元,年实现利润近100万元,被以仅占净资产2.5%的80万元买断;都江堰市电力公司,经营性总资产2亿元、净资产5700万元,几乎被零价收购。

大电网及其关联体持干股控股农村水电资产的做法,从内地到边疆基本一样,边疆更突出。不管大电网在当地有无自有资产、资金,均要绝对控股,控股比例一般在60%以上,边疆地区有的高达90%;地方资产、资金再多,一般只准占有40%以下的股份。

贱价收购和持干股控股农村水电资产,严重侵占了最需要政策扶持的西部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地方国有资产被侵占;二是地方6成以上甚至9成的供电盈利被平调、转移,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流失到一部分人和私人手中;三是国家规定对农村水电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得不到执行,造成增值税的增加和增值税、所得税递解的变动,相应减少地方财税收入,使本来属于贫困地区贫穷财政的收益被拿走;四是供用电方式的逆变和上网下网的高额价差,使最需要扶持的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的人民群众蒙受更大的损失。

云南有关方面反映,通过上划和持干股控股农村水电资产,造成了大量地方国有资产转移性流失和国有资产隐性流失。一是地处西部地区的云南省

一、二期农网改造资金67亿元形成的资产本应全属地方,但其中“直供、上划、代管”县的网改资金50余亿元形成的资产却由地方转移至大电网,造成地方国有资产大量转移性流失;二是农网改造中,大电网以物代资,提高设备、物资、材料价格,导致国有资产隐性流失;三是在持干股控股股改中,限制地方出资范围和出资比例,压缩地方出资价值和份额,导致地方国有资产隐性流失;四是将部分农村水电电网的地方国有资产直接上划给大电网,造成平调性地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削弱了地方经济实力。据《云南省水利水电统计年鉴》,1998年全省农村水电利润总额为2.9亿元,2003年下降为3717万元,下降幅度高达87%。

大电网及其关联体垄断电力交易市场,侵占地方、企业、群众权益。2003年四川凉山州上市公司“西昌电力”,上大电网电价年均仅为0.0416元/千瓦时,而购大电网电价年均为0.4474元/千瓦时(最高达0.8836元/千瓦时),价差在10倍以上,其中不计费电量高达上网电量的53.3%。发电装机9万千瓦具有年调节能力的凉山州大桥水库电站就坐落在西昌市郊县,却长期不能直接与“西昌电力”进行电力交易和向地方供电,而必须低价上大电网而后被大网转手高价卖给企业和地方。四川一些民营资本投资开发经营小水电,经过大电网“三产”企业中间“抽头”盘剥,最后上网结算电价只有0.03元/千瓦时左右,严重打击了社会开发可再生清洁绿色能源的积极性。

九、既是国电企业老总又是“三产”企业老板,主辅分开应即进行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于电力垄断企业中。一些国电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管人员又兼任非国有资本的“三产”、“多经”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他们“不可推卸”的一项重要职责究竟是保障国电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是追求直接关联的非国有资本的“三产”、“多经”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这实际是在垄断体制基础上,营造有利于“从内部发挥关联功能转移资产、利润”、“从外部发挥垄断强势侵占第三方权益”的一种机制。应予坚决纠正、制止。江苏“苏源集团”、贵州“金元集团”等出现的一些问题就是例证。四川省电力公司的“三产”、“多经”企业启明星系现象也值得关注。

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启明星系除贱购农村水电独立配电企业及其资产,涉足供电、发电外,同时通过“启明星”直接持股和职工间接入股,在不再直接掌管大型发电企业后,重新“杀回”发电市场,并涉足高能耗用电企业„„。一些高管人员扮演双重角色,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如省电力公司工会主席兼任“启明星控股”、“启明星电力装备”、“启明星 旅游 ”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多产部经理兼任“启明星电力”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调度中心主任、书记兼任“启明星发电”和“启明星铝业”董事长,等等。在省电力公司于主网独家买电、独家卖电,上下网电量电价独家掌控的情况下,其高管人员既任国电企业“老总”,又当直接关联体的启明星系“老板”,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电网企业“主辅分开”的改革,应即进行。

第二篇: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

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是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本保证。世界各国在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公务员的立法,不但制定有公务员总法规,而且有单项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各国都把是否“依法用人治事”作为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没有“法治”便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六年多的实践表明,仅有《暂行条例》是不够的,仍不足以约束和规范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行为,难以纠正“推公”中的种种偏差和失误。因此,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是要在公务员法制建设方面取得进展。

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我国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起草《国家公务员法》的步伐,争取该法案尽早在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其次,逐步健全单项配套法规。对已出台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任免、升降、辞职、辞退、培训等单项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还要抓紧对公务员纪律、聘任、监督等内容进行研究,争取在近年内出台法律规定。从而建立起比较系统、比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公务员行为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

当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就与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行政法意义上的职务关系。这样,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社会事务的管理。而非个人行为。因此,公务员的行为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防止公务员手中的权力“越轨”避免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务员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包括政治行为规范、工作行为规范、廉政行为规范、生活行为规范等内容。

(三)公务员的权益必须有法律保障

为了使公务员忠于职守,国家必须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公务员权益保障体系的内容主要有:

1.职业保障。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退职或者行政处分”。有了职业保障,公务员才能安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而无后顾之忧。

2.经济权益保障。即公务员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或领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3.政治权益保障。即公务员有“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和权利;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的权利;有参加政党(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及工会的权利。

4.法律救济保障。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只有具备了职位分类这个“基础”,管理机制这个“核心”,法规体系这个“保障”,才能算得上是比较“完善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完善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坚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邓小平的倡

导下,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了拨乱反正,并于1978年、1982年两次修改宪法,1988年、1993年两次修改宪法,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十分重视通过健全法制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79年6月他指出:“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旨在”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促使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邓小平认为,没有好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特别使没有健全与完备的法律制度,单靠人治,就可以使坏人任意而行,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因此,他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可以说,邓小平依法治国理论的核心就是:“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两点论。正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制对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司法制度在党的领导下,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司法部的设置,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成立国家安全部,以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这些规定,从这种结构上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建设。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了适当修改。同时制定或重新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公正暂行条例》等,这些有关司法制度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恢复和走向健全。

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五大的召开的近20年间,党非常重视政法工作,领导人民制定了数百件法律、法规,从而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充实了司法队伍,司法制度也逐步完备,法院组织体系逐步完善,不仅建立了四级两审终审制的普通法院体系,而且建立起了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制度也快速发展起来。全国已有11万7千多名律师,9600多家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办理了数以万计的各种案件,维护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法院在定纷止方面发挥了空前的作用,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在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所有这些都是在党重视司法工作以及司法制度建设的条件下取得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我国法治化进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了实现法治,必须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成分发挥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司法在调整生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司法对于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腐败,实现民主与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方面发挥着无以代替的保障作用。没有科学完善的司法制度,法治只是空中楼阁,无法实现。

无庸讳言,近一个时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象较为严重。这既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转型时期出现各种问题的原因,同时也有司法制度不健全、存在缺陷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现行的司法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要求,为此,必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必须看到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经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权和检察权。”十五大的召开,为司法改革指明

了方向,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

推行司法改革应坚持党的领导。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改革。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我们的司法改革才有正确的方向、明确的目标,也才能保证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有步骤地推进,惟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体制上、制度上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协调各部门的利益。目前,我们不难发现,各个部门都在进行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充其量不过是工作方式的调整,严格说来并不是司法改革。因为任何一个部门不能改革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责,这就迫切要求党中央统一组织、协调,成立司法改革的专门机构,从整个司法体制上加以改革。

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树立法院的权威地位与公正形象。法院作为各种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其公正执法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石,法院在党的领导下独立执法。法院依法审判,只服从法律,目前,法院受地方政府的牵制太多,致使司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公正性以及党的威信受到严重的损害。为此,法院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的体制,由国家设立专项经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驱动对司法统一的破坏。法院内部也应进行改革,应实行严格的法官资格取得制度、选拔制度、培训机制以及法官职务保障措施与惩戒制度(包括训诫、停职、开除等)。还应进行审判组织改革,完善合议制与独任制,发挥合议庭与独任法官的积极性,实现审者判、判者审的审、判合一,逐步减少乃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听取汇报裁判案件违反现代诉讼原则的制度。应发挥党的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

还应重新认识与确立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混淆了三机关尤其是法院与非法院之间的区别。法院之为法院,就在于它是社会纠纷的裁决机构,其中立性、被动性是其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为此,必须区分法院与非法院,应逐步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使法院成为公正的象征,为人们所尊崇。为实现司法制度的民主化,需要重新配置国家权力,我认为,反是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隐私权的权力应由法院行使,防止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着重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以及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应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指挥、领导,实现追诉效益的最大化,还有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抗诉机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进行检察体制的改革。公安体制的改革应以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以及提高刑事侦查质量为出发点。

律师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大大壮大,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应进一步发展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力量,应正确认识律师的性质,改革律师管理体制以及律师组织形式,创造律师依法自由执业的良好环境。

为了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律职业人的认同感,应当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为此,应当改革法学教育制度,促成能够培养并保持高素质司法从业人员的合理机制。具体包括: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即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系统的职业道德维持制度。

进行司法教育改革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现“进口”统

一、资格统一。第二阶段,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解决进修培训标准和业务素质不统一的问题。

第三阶段,建立、健全和完善司法官和律师的素质保持制度。应逐步形成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机制。为了保证司法官道德品行的养成与持续,维护司法公正,应提高司法官待遇(薪俸等),使之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标准。

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坚持了党的领导,我们的司法工作就能健康发展,反之,司法工作就会遭到破坏。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二者不是对立的关系,司法是在党领导下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工作,但党的领导不是代替司

法机关办案,而是方针、路线、政策的领导。党在领导人民制定出反映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后,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我认为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在司法机关办案遇到了阻力时,党要帮助司法机关排除阻力,目的同样是保证司法机关办案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党的各级领导要力戒用皮条子、打招呼的形式去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同时,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还应执行党在特定时期不同的刑事政策,例如,像目前的“严打”,当然,执行党的刑事政策不是脱离法律,“从重从快”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从快。所以,正确处理好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党更加重视司法工作,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我相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司法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司法公正目标一定会实现。

第三篇: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

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是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本保证。世界各国在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公务员的立法,不但制定有公务员总法规,而且有单项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各国都把是否“依法用人治事”作为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没有“法治”便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六年多的实践表明,仅有《暂行条例》是不够的,仍不足以约束和规范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行为,难以纠正“推公”中的种种偏差和失误。因此,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是要在公务员法制建设方面取得进展。 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我国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起草《国家公务员法》的步伐,争取该法案尽早在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其次,逐步健全单项配套法规。对已出台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任免、升降、辞职、辞退、培训等单项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还要抓紧对公务员纪律、聘任、监督等内容进行研究,争取在近年内出台法律规定。从而建立起比较系统、比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公务员行为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

当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就与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行政法意义上的职务关系。这样,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社会事务的管理。而非个人行为。因此,公务员的行为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防止公务员手中的权力“越轨”避免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务员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包括政治行为规范、工作行为规范、廉政行为规范、生活行为规范等内容。

(三)公务员的权益必须有法律保障 为了使公务员忠于职守,国家必须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公务员权益保障体系的内容主要有:

1.职业保障。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退职或者行政处分”。有了职业保障,公务员才能安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而无后顾之忧。

2.经济权益保障。即公务员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或领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3.政治权益保障。即公务员有“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和权利;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的权利;有参加政党(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及工会的权利。

4.法律救济保障。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只有具备了职位分类这个“基础”,管理机制这个“核心”,法规体系这个“保障”,才能算得上是比较“完善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完善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坚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邓小平的倡导下,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了拨乱反正,并于1978年、1982年两次修改宪法,1988年、1993年两次修改宪法,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十分重视通过健全法制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79年6月他指出:“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旨在”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促使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邓小平认为,没有好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特别使没有健全与完备的法律制度,单靠人治,就可以使坏人任意而行,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因此,他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可以说,邓小平依法治国理论的核心就是:“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两点论。正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制对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司法制度在党的领导下,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司法部的设置,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成立国家安全部,以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这些规定,从这种结构上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建设。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了适当修改。同时制定或重新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公正暂行条例》等,这些有关司法制度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恢复和走向健全。

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五大的召开的近20年间,党非常重视政法工作,领导人民制定了数百件法律、法规,从而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充实了司法队伍,司法制度也逐步完备,法院组织体系逐步完善,不仅建立了四级两审终审制的普通法院体系,而且建立起了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制度也快速发展起来。全国已有11万7千多名律师,9600多家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办理了数以万计的各种案件,维护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法院在定纷止方面发挥了空前的作用,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在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所有这些都是在党重视司法工作以及司法制度建设的条件下取得的。

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我国法治化进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了实现法治,必须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成分发挥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司法在调整生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司法对于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腐败,实现民主与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方面发挥着无以代替的保障作用。没有科学完善的司法制度,法治只是空中楼阁,无法实现。

无庸讳言,近一个时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象较为严重。这既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转型时期出现各种问题的原因,同时也有司法制度不健全、存在缺陷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现行的司法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要求,为此,必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必须看到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经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权和检察权。”十五大的召开,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

推行司法改革应坚持党的领导。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改革。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我们的司法改革才有正确的方向、明确的目标,也才能保证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有步骤地推进,惟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体制上、制度上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协调各部门的利益。目前,我们不难发现,各个部门都在进行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充其量不过是工作方式的调整,严格说来并不是司法改革。因为任何一个部门不能改革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责,这就迫切要求党中央统一组织、协调,成立司法改革的专门机构,从整个司法体制上加以改革。

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树立法院的权威地位与公正形象。法院作为各种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其公正执法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石,法院在党的领导下独立执法。法院依法审判,只服从法律,目前,法院受地方政府的牵制太多,致使司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公正性以及党的威信受到严重的损害。为此,法院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的体制,由国家设立专项经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驱动对司法统一的破坏。法院内部也应进行改革,应实行严格的法官资格取得制度、选拔制度、培训机制以及法官职务保障措施与惩戒制度(包括训诫、停职、开除等)。还应进行审判组织改革,完善合议制与独任制,发挥合议庭与独任法官的积极性,实现审者判、判者审的审、判合一,逐步减少乃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听取汇报裁判案件违反现代诉讼原则的制度。应发挥党的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

还应重新认识与确立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混淆了三机关尤其是法院与非法院之间的区别。法院之为法院,就在于它是社会纠纷的裁决机构,其中立性、被动性是其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为此,必须区分法院与非法院,应逐步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使法院成为公正的象征,为人们所尊崇。为实现司法制度的民主化,需要重新配置国家权力,我认为,反是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隐私权的权力应由法院行使,防止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着重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以及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应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指挥、领导,实现追诉效益的最大化,还有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抗诉机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进行检察体制的改革。公安体制的改革应以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以及提高刑事侦查质量为出发点。

律师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大大壮大,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应进一步发展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力量,应正确认识律师的性质,改革律师管理体制以及律师组织形式,创造律师依法自由执业的良好环境。

为了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律职业人的认同感,应当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为此,应当改革法学教育制度,促成能够培养并保持高素质司法从业人员的合理机制。具体包括: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即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系统的职业道德维持制度。

进行司法教育改革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现“进口”统

一、资格统一。第二阶段,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解决进修培训标准和业务素质不统一的问题。第三阶段,建立、健全和完善司法官和律师的素质保持制度。应逐步形成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机制。为了保证司法官道德品行的养成与持续,维护司法公正,应提高司法官待遇(薪俸等),使之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标准。

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坚持了党的领导,我们的司法工作就能健康发展,反之,司法工作就会遭到破坏。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二者不是对立的关系,司法是在党领导下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工作,但党的领导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案,而是方针、路线、政策的领导。党在领导人民制定出反映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后,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我认为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在司法机关办案遇到了阻力时,党要帮助司法机关排除阻力,目的同样是保证司法机关办案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党的各级领导要力戒用皮条子、打招呼的形式去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同时,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还应执行党在特定时期不同的刑事政策,例如,像目前的“严打”,当然,执行党的刑事政策不是脱离法律,“从重从快”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从快。所以,

正确处理好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党更加重视司法工作,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我相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司法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司法公正目标一定会实现。

第四篇:西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均权化趋势带给我们的启示

西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均权化趋势带给我们的启示 依据中央和地方关于教育管理权责的分配关系,教育管理体制可以分成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度。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社会公共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服从和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统治。它有利于统一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统一教育发展规划,调节各地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加强对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扶持和帮助。然而,其不足之处就是容易形成不顾地方特点和条件强求一致的局面,从而对地方因地制宜发展教育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各地积极地发展教育。而地方分权,是指国家管理教育的权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执掌,以地方自主管理为主的制度。与中央集权恰好相反的就是其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和积极调动地方政府发展教育。在赋予地方政府教育管理权利的时候,中央政府避免不了地失去了相

综合与以上问题,为了加强中央对国家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有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教育行政管理的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正在相互靠拢、相互协调,逐渐趋于均权化。

一、 西方国家教育改革均权化的发展过程

1、中央集权国家开始下放教育管理权利,而地方分权国家开始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管理的权限。

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开始于19世纪中后期,由于产业革命的发展,教育与经济的联系日趋紧密,迫切需要政府大力发展教育。于是,一些国家纷纷颁布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对教育管理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在实践中各国又不尽相同, 有的强调地方的权力, 有的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强调地方权力的英美等国纷纷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控制和影响。而实行集权的法国和俄罗斯则部分下放了中央的权力。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地方分权国家,学校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其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教学课程,各校均以校长的规定为依据。然而,到了1988年,英国颁布了《教育改革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课程并推行全国统一考试,取消传统中小学的教育管理体制,开始强化学校的社会责任,政府对学校管理约束加强。英

国又于1993年颁布了《1993年教育法案》,决定加速实施“直接拨款学校”方案,以使有条件的学校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和科学部的管理力度;拟建“中小学校拨款代理处”,协助教育科学大臣分配和管理教育经费,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在教育事业方面的权限。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政府主张减少国家干预,因而未对教育发展与改革进行直接干预与控制。1989年,老布什上台后,先制定了《 关于全美教育目标报告》,后为落实这些目标又颁布了《 美国年教育战略》,提出了项全国教育目标和实现这项目标的四项策略,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由总统提出的详尽而具体的教育文件,既反映了联邦政府对教育改革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联邦政府对教育的干预与控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管理。它认为教育事业是国家的事业,国家理所当然应直接干预教育的发展。然而,二战后,法国顺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开始修正其集权色彩,足部增加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1968年,法国议会颁布《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赋予大学区教育行政机关及高等教育机构较大的自主权。1982 年,法国颁布了地方分权法。1983 年,法国又颁布了新的权限分配法 ,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 ,适当扩大了地方及教师、学生、家长参与教育管理的机会和权利。此外,为了有效地克服中央集权制的弊端,法国还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之外,建立了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各种咨询、审议机构。除回答行政当局的咨询外,还行使教育方面的各种诉讼、惩罚案件的预审或终审等重要职权。如 “国民教育最高审议会”,由 80名代表组成,其中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师代表25名,私立学校教师代表5名,教育行政代表25名,其他各阶层代表 25 名。该审议会对教育部长提出的重大问题的咨询表明独立的见解,对教职员工的处分有最后裁决权。这样。法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便呈现出均权化的特点和趋势。

2、地方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权利逐渐削弱

英国在其《教育改革法》颁布之前,中小学管理一直是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利。但这部法律颁布之后,地方当局对中小学教育的管理受到了削弱。改革法规定,任何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郡立学校或民办学校经家长投票同意后提出申请, 并经国务大臣批准,就可以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

年, 1990年,英国又宣布取消对小学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限制,允许所有小学申请成为直接拨款学校,并从1995年起接受所有特殊学校的申请。 中小学成为直接拨款学校后,由于从法律上成为自治的机构,学校由董事会负责,经费由国务大臣下拨,因此,削弱了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使英国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由原来地方教育当局的单一管理模式逐渐向中央控制、地方管理制和学校自主三级管理的均权模式转变。

3、扩大公民参与的教育管理权利

进入21世纪之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在西方国家逐渐发展起来。因此,公民参与的教育管理权利也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虽然公民参与学校管理使西方教育的传统,但这种参与模式一直没有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西方国家纷纷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众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从而使公民参与学校管理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

4、学校管理权逐渐扩大

扩大学校自主权是当今西方主要国家的共同做法。如英国的学校管理地方化,美国的校本管理等。英国的学校管理地方化始于1990年4月,其核心是给中小学下放更大的管理权力,这些包括财政权、人事权、招生权等,这些措施在削弱地方教育当局权力的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中小学的权力。

二、 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之路

改革开放前,我国建立的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央集权高等教育管理体制。1953年5月,政务院通过的《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要求“凡中央高等教育部所颁布的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建设计划、财务计划、财务制度、人事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生产实习教程,以及其他重要法规、指示或命令,全国学校均应执行。其有必须变通办理时,须经中央高等教育部或由中央高等教育部报请政务院批准”。1960年10月,中央批准了《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指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与地方分工负责,实行双重领导(教育部主管的学校)或三重领导(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的学校),上下结合,各负专责”。1971年8月,经中共中央同意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多数院校由地方领导;部分院校由地方和中央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少数院校由中央部门直接领

导。原部属院校下放后,在中央统一计划下,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教育管理权限过于集中、中央政府压力过大、高等学校缺乏自主权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同时要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中又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两级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央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央主要负责大政方针、宏观规划和监督检查,对地方所属高校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均交给地方,进一步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设在本地区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协调作用。《中国教育改革纲要》及实施意见,逐步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相继出台了一些简政放权的新措施。1999年,在中共中央“共建、调整、合作、合并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基本完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建共管学校和部分中央院校转为地方管理的体制转轨,高等学校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处于转变之中,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运作及其地位正在经历变革。中国的高等教育处于从政府控制向市场作用转型,从国家指令性经济向市场经济快速过渡时期。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机遇,同时也需要高等教育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新思考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三、 世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均权化给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一直在寻找一种更加科学的、平等的管理制度,其制度改革之路从未平息过,但从当前我国的教育管理形势上来看。我们依然存在很多值得借鉴与改进的地方。

首先,削弱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加强各高等学校财政的均权化与自由化。虽

然我国向其他国家一样在直接下放教育管理权利直接到高校,各高校具有管理本校的行政权利,规定校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其招生计划等制度。然而,各高校依赖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办学的形式仍然使给高校无法独立出来,地方政府对各高校依然掌管着命运决定权。因此,如果要实现教育管理体制的均权化,下放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权,使高等学校自由支配教育经费是各高等学校向前发展的关键。同时,作为教育办学主体,各高等学校除了依赖于政府的财政经费之外,应该扩大其自身的教育经费来源,与企业、机构加强教育合作关系。

其次,支持各种独立学校办学,提高教育办学竞争机制,使公立、私立大学均衡发展。在我国,公立学校似乎垄断了全国的高等学校,虽然存在各种独立学院,但政府对独立院校处于一种观望态度,不抑制也不大力倡导。在这种背景之下,政府作为各公立学校的后盾,就降低了学校的责任制,没有竞争与压力的情况下,办学主体难以提起其办学的积极性及创新性。因此,促进我国独立高等学校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为现代化建设需要输送跟多的人才。

最后,逐步加入公民参与的教育管理体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社会化强调的是管理主体的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广泛 参与。美国高等教育管理既不是政府垄断管理权也不是高校完全自治,其管理还吸收社会的民间机构参与,管理主体来自于社会各个领域和各层级。由于高等教育是全国最大的公益事业,它涉及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全国公民的意愿往往体现着教育的发展之路。所以,在我国开始试行部分的公民参与教育管理,使教育管理权利扩撒到公民本身。实行中央、地方、学校到公民之间的良性循环。

第五篇:行政体制改革的动力

在行政体制改革当中,从系统自动演化的角度讲,必然有其改革动力,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不断走向前进。行政体制改革动力可以分为外动力和内动力,外动力主要表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上面;内动力主要表现在权力结构调整、行政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人事制度创新等方面。但是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动力缺失问题却非常明显,加上行政改革中面临价值观等方面阻力,导致现在行政体制改革进展缓慢。

经济体制改革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是悄无声息的,并且是迅速的。例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实行包产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然会引起行政上的变革,消除了人民公社,改为区县政府。农村改革的成功 ,为后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整个中国的全方位改革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自 1 992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大大增强了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动力。实行市场经济必然要求企业成为市场的竞争主体 ,市场经济必须以等价交换、公正竞争为基本原则 ,鼓励和保护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承认劳动所得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和以利益竞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合理性。这必然要求重塑政企关系 ,要求政府调整和改变与各种经济组织的关系 ,从微观的经济活动中摆脱出来。

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政治体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大驱动力。在中国这一点表现为党对政府的领导。政党的政策影响到政府决策,换句话说,执政党的策略对行政体制的影响深刻,行政体制改革受到政党的压力。

再来说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动力。内动力主要表现在权力结构调整、行政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人事制度创新等方面。权力结构调整,比如以前担任市委书记的人担任了市长,他可能就会对本市的领导结构、组织结构进行大规模的变动,组成新的领导班子。行政的体制和行政方法自然会有所变化。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形式,适应工业经济的要求。在复杂化多样化的信息社会、知识经济面前暴露出呆板、僵化的弱点。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和冗员充斥,是这种组织结构的必然结果。智能行政所依托的信息技术将扩大管理的幅度,取消“金字塔”结构的中间层次,压平立体化的组织结构。由于智能行政选择知识管理,强调信息共享,重视管理组织中的横向交流,支持目标管理、自我管理和互动管理,一些传统的技能性工作将不复存在,一些中间管理机构将被撤除,从而实现政府工作流程的再造,走出政府机构改革“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缺乏动力,动力到底在哪呢?我觉得可以利用技术变革来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说,行政管理体制、流程、方式、人员的动态和开放式的智能化,以及行政文化、特别是行政伦理、行政观念、行政制度与行政智能化的有机融合。例如当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部分体现的电子政务的形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的结合部。政治改革的核心在于民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大推动政府民主化进程,使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成为良性互动。加强行政改革,成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智能行政应用现代技术,使行政权力的分散和下移,决策权与执行权、监督权分离,有利于应付复杂多变的行政环境和行政需求。行政决策权减少后,政府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提供咨询、维护信息交换系统和整理信息资料等服务性工作,有利于行政管理科学化。

行政1001班

姓名:代俊丽

学号:2010012299

参考文献::《中州学刊》2002年第04期 作者:秦国民《行政体制改革的动力与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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