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县域经济论文

2022-04-23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公安部门县域经济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不仅依赖制度性安排,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与支持至关重要。文章分析了县域金融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策略,提出了政府参与金融发展和服务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对转轨时期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发挥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公安部门县域经济论文 篇1:

县域民间融资规模问题探讨

一、引言

民间融资作为民间资金需求与供给的一种趋利对接规则,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态。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经济不无裨益。目前,地方市以上级辖区由于财政、税收、交通等一系列便利条件,更容易留下优质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在县域地区的发展渐渐跟不上地区发展的需求,欠发达县域地区金融正规势力日显薄弱,在经济多元化发展、资金需求日益旺盛的作用下,民间融资日益活跃,规模迅速壮大。但是究竟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情况如何?就这一问题,本文结合益阳县域情况,运用分析方法,得出结论,望能得到些许启示,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及实践参考价值。

二、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特点分析

(一)益阳市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估算

为了能更完备、更客观地反映出益阳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笔者采取两种方式对县域民间融资估摸进行估算。一是根据抽样调查问卷形式,联合益阳市经济委员会和益阳人行各县支行,踩点160家中小企业和200户居民,结合收集、整理、借鉴2006-2008年《益阳统计年鉴》等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估算出2006年-2008年益阳市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二是经验估计。运用经验模型,历史数据,结合益阳实际情况,得出结论。

1、方式一

结论估算方式如下:(1)条件设定:一是县域民间融资主体为县域中小企业和居民户;二是县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借款方式限定为两种①股金(企业内部集资,向员工定向集资)。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三是有民间融资发生的县域中小企业设定为80%;四是有民间融资发生的居民户数分别按2006-2008年各年总户数的37.5%、46.5%、49.5%计算。(2)估算方法设定:民间融资总额为中小企业估算的户均融资乘县域户数加上居民户均乘县域总户数的汇总数。

2、方式二

对益阳市县域规模估摸方法:设立假设条件:(1)限于地区民间融资的主体包括县域中小企业和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县域企业融资限定为固定资产和用于流动性生产部分;(3)县域中小企业占全市中小企业比约为80%;(4)根据调查经验所得,按照50%的县域居民有民间借贷发生额。

说明:①基础数据来源于2006-2008年益阳统计年鉴

不难看出,表1和表2估算益阳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的结果根据年限的不同,存在差异。2006年推算结果总体差异根据宽窄口径不同为148093.09万元~188276.858万元,2007年差异为-32265.22万元~31870.964万元,2008年差异为254113.13~345283.42。两张表的差异可以解释为:(1)基本方法不同。表一主要为实证研究,通过对160家调查企业和200户居民调查得出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估算结果,表二更多运用历史文献经验数据,再结合益阳市目前情况推算其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给定宽、窄两种口径进行民间融资规模分析;(2)样本点选择的差异。表一样本点来源于益阳市所辖4县市,表二样本点更广泛,样本数量更大,通过样本点得出的结论来源于全国的、国外文献的经典数据;(3)调查时间的差异。表一调查时间锁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表二的部分数据来源的调查时间相比较长,也较早,调查时间区间更大。(4)被调查者对民间融资的认可态度、方式不同。调查中,被调查者的基本素质、知识水平各有参差。存在调查数据与真实情况的偏差。在调查中,部分居民被调查者的借贷资金用途在于所属企业融资,而这部分资金可能在企业中又有所反映,出现重复。总体而言,表1、表2的结论均来源于实践结果,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积累、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论证,根据有关统计数据,采取县域地区分企业和居民户相加汇总得出。两者都是对县域企业和居民民间融资状况的客观反映,较具参考价值。

(二)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县域民间融资发展迅速,总量规模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县域160家企业、200户城镇和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参见表一),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119.54亿元,比2006年增加77.09亿元,增幅为181.6%,占全市人民币贷款总额的57.6%,比2006年民间融资规模占贷款总额比率上升了25个百分点。在表二中,民间融资的规模由2006年的57.26亿元(窄口径)或61.28亿元(宽口径)增加到2008年的亿元85亿元(窄口径)或94.13亿元(宽口径),年均增长约为21.87%(窄口径)或23.96%(宽口径),民间融资总量规模在逐年扩大。同时,民间融资微观主体融资金额也呈上升趋势。县域中小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52.22万元, 比2006年增加106.53万元, 年均增长%; 样本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1.8万元, 比2004年增加0.9万元, 年均增长50%。

2、县域民间融资覆盖面广泛,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随着农业产业化、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日趋旺盛,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使民间借贷需求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新型工业、房地产等企业对民间资金都有需求,且民间借贷需求大额增加,小额减少,且需求主体比重也发生了变化。以往小额民间借贷集中在农户之间,一般用于婚丧嫁娶和小孩上学等应急性需求,大额借贷集中在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现在民间大额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中小民营企业。

3、县域正规金融相对萎缩,间融资规模逼近正规融资规模

一是民间融资年均增速快于贷款和GDP增长速度。近年来,益阳市金融指标“量”、“质”呈现双升态势,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提速。2006年-2008年贷款余额净增37.35亿元,年均增速超过了10%,益阳市经济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2006年-2007年GDP平均增速达到了14%,益阳市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年均测算增速在25%(窄口径)到35%(宽口径)之间,增速远快于贷款增速,也远快于GDP增速。二是民间融资占金融机构贷款比重逐年提升。2006年到2008年,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比重在33.65%到41%之间(规模测算模型2,窄口径)或36%到45.36%之间(宽口径)占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在68.6%到94.9%之间(窄口径)或73.45%到105.15%之间,呈逐年递增态势。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已经逼近或者超过县域正规金融规模。

民间融资在县域发展如此迅速,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主要是金融优质资源的倾斜化、集中化,县域正规金融的相对萎缩,使得县域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快于城区。历史数据显示,益阳市自2000年城市信用社退出市场,接踵而来的商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大量撤并,金融体系便呈现断层,县域金融严重萎缩,导致信贷服务空间延伸不足,广度和深度受到极大限制,近四年金融业务明显向中心城区(益阳市区)快速集中。2004年中心城区贷款余额从2001年末的49.9%扩大到51.2%,贷款增量从2002年的60.23%扩大到80.46 %,提高20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向中心城区集中的环比增速,2002年和2003年均达到2位数,农行连续3年以年均15%的增速迅速向中心城区集中,而同期中心城区GDP占比仅为总额的29.3 %,低于新增贷款份额51个百分点。县域中小企业及居民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往往求助于民间融资。

4、非正规融资性质股权化,融资行为理性化

近年来,益阳市全民创业的热情高涨,城乡居民投资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持有较多富裕资金的民间融资者已不满足于“食利”式的债权性融资,而是更具战略眼光,倾向于“投资”式的股权性融资,将借贷资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类项目,共享投资和利润。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据监测点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民间融资利率波动与银行实际利率大体相似,两者差距一般在8-10个百分点之间。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银行式付息。民间融资付息方式虽由借贷双方协商,但基本上还是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民间融资规模发展风险问题分析

(一)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不完善,易造成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发展势头强劲,规模日益扩大,但是目前民间融资的监管体制一直没有形成。为防止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就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和相应制度予以监测和合理规范发展。目前民间融资法规情况:一是我国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分散,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分散的法律法规条款不易为民间融资主体掌握,其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较低,不能从专业的法规角度来规范民间融资。二是现行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民间融资合法地位的认同。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在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功不可没的作用。三是民间融资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阻碍了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

(二)实际管理缺失,道德风险难于防范

管理的缺失易导致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由于相关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存在空白,导致对民间融资资本的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管理,民间融资资本目前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体现出了较大的风险性、投机性,很难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民间融资虽然是建立在人熟、信用的基础上,但个别人利用这种关系一次性大额借款不还,形成民间融资风险,调查中存在借出资金3万元已达4年之久,该借款户已外出打工并切断和债权人的任何联系,使债权人资金无法收回形成损失。

(三)民间借贷趋利性、盲目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资金流动盲目性导致产业结构、资金投向不均衡,不仅极易造成投资损失,更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高利贷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极大危害

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有众多民营企业铤而走险采取过高的利息来融资进行冒险,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助长了高利贷者非法在社会上吸收存款,从中渔利,使社会上出现了少数食利的“掮客”。虽一时解决了资金匮乏的矛盾,但必定受其高负债所带来的影响。若是因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企业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一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

四、指导民间融资规模发展的意见及建议

(一)法律定位:出台相关规范性法规

民间融资一直处于“半公开”状态,民间认可度极高,官方无准确定位,这不仅抑制了其正面作用的发挥,也无益于规范其借贷行为。对民间融资要加强疏导,明确其合法地位,加以规范。要加紧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方面的法规,在借贷对象选择、手续履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对民间借贷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得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三是民间借贷应缴纳相应的税收;四是明确民间借贷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四是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融资构筑合法平台。

(二)制度安排:对民间融资的相关指标进行监测

建议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地区性监测通报系统。由人民银行和统计局选点监控,定期抽样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特别对规模、利率变动等情况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增强民间融资参与者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加快金融创新力度,将民间资本导入金融体系。如利用利率手段来促进、发展关系型民间融资,就是出资者可以利用其对借款者所掌握的信息来进行区别定价,即根据风险状况、合作关系长短来确定融资价格和抵押水平。又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这样一来,大量的游离资本将吸纳入银行体系等。

(三)引导规范:政府、银行联动引导民间融资发展

政府部门要搞好宣传工作,对于互助性的民间融资,应承认其在经济体系中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对以高利贷为主业的地下钱庄,应对其经营者从经济上和刑事上进行严厉打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要形成银行、工商和公安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加强对非法的地下金融行为的打击和取缔。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

作者:李应清 唐雅琴 洪 浚

公安部门县域经济论文 篇2:

县域金融发展与政府支持研究

摘要: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不仅依赖制度性安排,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与支持至关重要。文章分析了县域金融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策略,提出了政府参与金融发展和服务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对转轨时期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发挥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金融发展;县域金融;政府作用

一、县域金融的发展历程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被动适应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金融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金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的信贷、结算、货币发行中心。在金融制度运行上实行信贷和发行合一,金融制度的目标是服务于国家计划经济运行的需要,金融只能被动地适应经济。

(二)经济体制改革下的发展战略调整

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从而开始了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金融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体制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加快,特别是为了适应WTO的挑战,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总体上来看,县域金融发展经历初创——快速扩张——调整发展三个阶段。

1、从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到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央银行与四家专业银行并存的金融体系形成。专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场定位战略完全由行政决定而非市场形成,每家银行各有一个核心业务,银行的资产业务事实上处于高度分割状态。也正是这种业务上的分割,使得中国银行业一直处于垄断之中,每家都没有竞争动力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经营策略上体现的是“计划从属性”。

2、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九十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包括股份制银行在内的其他商业银行得以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最大影响是为推进中国金融自由化而进行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在这一过程中,县域国有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界线壁垒逐步拆除,几家银行之间开展了争取资产业务和存款市场份额的垄断竞争,都无一例外地选择了通过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增设业务来扩大经营领域,金融机构遍布城乡。金融的快速增长直接表现为服务机构的扩张和信贷投放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竞争策略上表现为“无差异性”。

3、在商业银行共同经历的初创和快速扩张时期,均表现为粗放型经营。客观上讲,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这种粗放型经营阶段是完全必要并且不可逾越的。但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正式加入WTO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策略上不得不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差异化市场定位战略的转变。具体表现在,对效率低下的营业网点特别是县域营业网点的大规模撤并,金融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地区、大企业和大项目集中。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的服务主体缺失和资金瓶颈的约束越来越明显,加剧了县域金融发展的金融抑制。

二、县域金融发展与政府行为

从县域金融的发展进程来看,县域金融的改革始终是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变迁,地域发展状况的不同决定了金融体系本身存在缺陷。但金融体系缺陷本身并不是县域金融抑制的根本原因。即使重构一个符合经济转型中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但地方的信用制度安排与环境优化仍然没有改变,则重构的金融体系的效能也将难以释放,金融抑制仍将在所难免。在市场化并不完全成熟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对县域市场秩序介入,特别是在金融生态环境方面推动与制约,对金融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市场化进程中政府介入金融的动因

在传统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行政体系中一级组织,既没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可供自主支配的社会经济资源,因此,他们只是被动地接受和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以完成上级的任务为目标,不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也没有干预和控制金融机构的冲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的改革步伐也不断加快。“放权让利”改革赋予地方政府“经济人”地位,使地方政府越来越成为一个拥有自我发展目标的经济实体,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经济动机。为了获取更多的可支配资源,一方面地方政府想方设法扩大地方财源,招商引资,增加信贷投入,从而诱发了地方的扩张冲动、保护主义等行为;另一方面,这些地方政府同时也是“政治人”,更要关注政治晋升和政治收益。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官员,处于一种政治晋升博弈,或者说政治锦标赛。不同地区的地方官员不仅在经济上为GDP增长率和利税进行竞争,而且同时也在“官场上为晋升而竞争”(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新华文摘》,2004年第17期)。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地方官员的选拔和提升的标准由过去的纯政治指标变成经济绩效指标,尤其是地方GDP增长的绩效,往往只以简单的经济增长数字作为官员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绩效。这就将地方政府的注意力集中到了追求经济增长上,使地方政府有着强烈的投资冲动。

对地方政府而言,有了资金,就等于有了经济增长的动力资本支持。控制金融机构就等于控制了资金,控制了资金就意味着就业机会增多和经济增长乃至社会稳定。利用自身的经济影响力和经济控制力控制金融机构,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资金这一特殊资源的需求,成为地方政府参与或主导区域金融发展的强烈动机。不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参与区域金融发展的动机最为单纯,即为本地企业争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二)政府干预金融的主要方式及特征

政府对金融的干预方式,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发展有所不同:

1、金融改革之前和市场化初期,金融机构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仍为政府的附属物,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特有的政策禀赋使他们习惯于地方政府对信贷规模或信贷行为进行干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既能在信贷业务中取得一定的收益,又没有金融风险的担忧。行政性指令性直接干预行之有效。

2、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性商业银行开始进行垂直化的管理体制改革和内控体系建设,内部管理有了明显的增强,信贷自主性增加,地方政府对各银行分支机构的干预愈来愈难。与此同时,政企分开力度加大,但地方GDP指标仍是地方政府政绩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在新的内外部环境下,地方政府不得不放弃以前通过直接干预银行经营来干预国有金融资源的方式,转而采用通过协助、纵容或默许辖内国有企业或其他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逃废债等来干预辖区内金融资源的更隐蔽的方

式,同时借助于当地的司法体系,以直接纵容一些企业借转制悬空银行债务,“赢了官司输了债”等形式有效地替代逃废债。

3、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通过企业逃废债等策略推动当地经济的持续发展是行不通的。虽然有些地方政府能从实现地区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努力改善金融机构生存条件,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但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和效用最大化的经营要求,不愿意与地方政府合作,不但大量撤并服务网点,同时信贷权限上收,资金外流,县域金融抑制加剧。而一些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金融抑制表现得尤为突出。

归纳起来,地方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干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地方政府行为的本位化。即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经济或社会利益出发,不顾及整个国家的宏观需要及金融自身的发展。在产业政策方面,只要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就会调动一切因素,力争当地的金融资源给予支持,并对区域外的金融资源进行竞争,造成区域金融分割,妨碍了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降低了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也影响到市场化进程。比如在银企争端中,地方政府习惯于偏袒企业,因为在地方政府看来,企业是自己的,银行是中央的。

第二,地方政府行为的短期化。这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在发展地区经济过程中热衷于数量、速度的攀比,热衷于短、平、快的产业项目,尤其是鼓励利税较高的加工制造业。作为“政治人”,地方政府为了快出“政绩”,常常违反程序乱上建设项目,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资源来换取任期内“政绩”,而不顾及经济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干预行政化。中央政府在“权力下放”过程中,并没有给地方政府提供理想的调控机制,使得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传统体制下的行为惯性,沿用行政手段干预金融。尽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政府对金融的直接干预有所减弱,但行政手段仍然是政府调控的主要方式。

第四,地方政府的服务职能缺位。如果说前几年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的干预和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纵容是职能的“越位”,那么,当前县域担保机构普遍迟迟难以建立并有效运作,涉及县域金融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利息贴补政策难以落实,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屡清未偿,则表现了政府对金融机构发展问题服务上的“缺位”。不但影响着一个地方信用环境建设,同时也影响了上级行对该区域的信贷政策。

(三)地方政府行为对金融发展的影响

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对地区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在经济增长中促进了金融的发展,但对金融的发展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恶化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具体来看:

1、干预所辖区域银行组织机构建设、人事安排等,导致了中国金融组织规模的迅速膨胀。

2、干预银行信贷,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在资金借贷问题上,一些政府部门以“安定团结”、“讲大局”等为借口,明知贷出去的款是有去无回,仍要求银行发放贷款,把信贷资金当做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也有些地方政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的信用担保,指令银行为其指定的国有企业或项目贷款,而在发生偿债问题时,又推诿担保责任,任企业逃废债务。

3、通过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来逃废银行债务,破坏了信用秩序,造成了银行大量资金损失。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与企业恶意串通,精心设计企业破产方案,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还有在一些企业兼并事件中,由当地政府、法院或企业制定的破产方案,要求兼并企业全部接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职工,然而却不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负债,显然也是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

4、影响了政府信誉。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没有强有力的政府信用的支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也会失去制度支撑,政府威信、投资环境乃至整个经济发展都会受到影响。

(1)经济信息失真现象大量存在。地方政府为了让企业快速发展,快出“政绩”,常常通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业绩,甚至为企业提供虚假报表以满足信贷要求。但很多企业在上市获得信贷支持后,经营并未出现改观,甚至很快就陷入了亏损。

(2)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守信履约,影响了政府的声誉。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能满足需求时,常常会以各种方式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缓解支付压力,在“本届借债下届还钱”的“机会主义”倾向作用下,更是助长了地方政府的融资倾向,但“新官不理旧账”,令地方财政债台高筑。

三、发展县域金融的政府支持策略

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的作用定位,直接影响着县域金融的发展,以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为着力点,努力改善县域的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是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现代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二者的协同是决定经济运行和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从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从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主导型的政府转变为一个以公共服务为主导型的政府,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和方向。当前,地方政府职能的定位和功能上出现的某种程度的“越位”和“缺位”状况,已不能适应中国正在进行的经济转型的需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要从经济社会的微观领域抽身而退,理清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围绕发展市场经济这个工作中心,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达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

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政府要正确认识市场机制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审视问题,从根本上把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从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转移,管理经济的领域从微观向宏观调整,管理经济的方法从单一向多样转换,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进,有所退”,“掌舵而不是划桨”的行政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为本地区的发展以及各种经济主体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以推动县域社会经济实现快速、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二)贯彻科学发展观,创造金融内生发展的有利条件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县域经济的发展不仅影响金融的发展,也是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1、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调整起着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是发展县域经济的必由之路。在规划的制定上,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

控政策,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同时要结合县域的具体情况,按照统筹规划、扬长避短、突出特色的原则,把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结合起来,形成资金、技术、资源的有效组合,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为金融的内生发展提供内在的动力支持。

2、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科技含量,为吸引资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资金的逐利性要求,银行资金总是在向高收益、低风险的项目流动,这也是金融业市场化的根本体现。真正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业,它的资金流向绝对是以收益、流动性和风险性为标准而不是以区域位置为标准,只要是有利可图的项目,就一定会吸引到相应的资金。因此政府在进行区域经济规划时,应着力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科技含量,提高产业收益率,积极地促成市场资金供求的对接,为优势产业寻找资金来源,扶持优势产业发展,一旦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时,金融资金自然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向这类产业,从而带动地方经济的。

3、加强和发挥在经济和金融、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中的主导作用,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地方政府不仅要在谋划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时,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让金融部门提早介入,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和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在规划实行的过程中定期地与金融部门联系。地方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或者充分发挥地方发改委等部门的作用,制订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区域金融业发展,通过经济金融形势季度分析联席会议等形式,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部门定期互通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当地经济和金融形势,共同研究解决面临的重大经济金融问题,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与国家金融政策的有效对接。

4、积极扶持地方金融发展,允许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建立起与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促进县域竞争金融局面的形成和政府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三)发挥财政优势,促进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互动

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互动规律,为微观经济政策目标实现提供可靠保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何合理运用,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否良性互动发展,影响着县域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应以国家宏观政策为指导,在加强金融“窗口”指导作用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财政收支与信贷收支关系,适时调整县域经济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现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的良性互动发展。一是建立财政与金融的协调机制。二是要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三是完善支农资金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四是提升信贷支持财政项目的实力。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改善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是一项需要在地方党政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运作的整体工程,是一项涉及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机制再造工程,更是一项有利于地方、有利于企业、有利于金融的“多赢”工程。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我们真正立足县域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从历史的角度来认识问题,用发展的眼光来破解问题,致力于构建更加动态化的“生态金融”,综合地、配套地解决金融生态环境中存在的不和谐的各方面因素,为县域经济提供宽松、有序的金融环境,实现县域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整体发展。

1、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建氛围。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构建整体联动的金融生态维护机制。一是加强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并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政府的考核内容,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经济工作重要内容来抓,打造“诚信政府”。二是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构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探索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体系,把金融生态建设工作的评价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推动金融生态建设进程。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政府部门应成为诚信行为的倡导者、实践者、监督者。政府部门要明确诚信环境是创造最佳投资环境的必备条件,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根本点。一是政府通过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建立信息大平台,实现金融、税务、工商、社保、海关等部门所掌握的有关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互通和共享;二是积极培育各类信用市场主体,构建多层次、多样化、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以便交易各方获取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三是惩戒失信行为,应当提高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氛围;四是努力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把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文化作为县域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广泛开展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着力培植社会信用观念,并把诚信观念作为树立地方形象,塑造地方品牌,提高地方文化品位的重要内容,努力培养广大公民诚实守信的高尚品德,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3、创造公正的法制环境,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本地区执法环境,提高法院判决的执行率,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当地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帮忙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减轻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把银行信贷资金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制定扶持县域银行业发展的政策。它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鼓励性措施。可参考借鉴外国的做法,国家对银行发放的支农贷款、在县域经营的营业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对贷款给予贴息扶持或风险补偿;地方给予相应的奖励。二是吸引性措施。加大对县域的财政投入,改善县域经济的发展基础,为银行“孵化”出更多的客户。三是支持性措施。地方政府应尽快落实农村信用社营业税返还政策;有条件的可通过不良资产置换、直接补亏等措施,扶助农村信用社尽快达到组建农村社区银行的条件,助推县域银行业发展。

5、构建县域金融生态调节机制。一是加快建立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地方经济综合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新闻部门等共同参加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二是要按照“政策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模式,完善融资抵押担保机制。积极探索实行有限担保公司担保,动产抵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形式,创造条件扩大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农业担保机构,为辖内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扫除障碍。三是搭建政、银、企信息共享平台,增进银、企、政的相互了解与合作。通过与县银监办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与财税部门建立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与政府综合部门建立信息沟通联系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系统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和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搭建起一个高效运作的经济金融互动交流平台,从而增进银、企、政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县域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贾 伟)

作者:刘艳丽

公安部门县域经济论文 篇3:

县域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

摘 要: 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剧了群众的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县域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低关注度与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甘肃永昌“12·30”事件就可以看出我国县域群体性事件发生、爆发以及善后过程。应结合县域城市特点,从县域群体性事件的萌芽、酝酿、爆发以及善后四个阶段构建我国县域政府的应急管理机制。

关键词:县域;群体性;政府;应急管理

Key words: country area; group incidents; government; emergency management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和群众利益平衡打破,社会冲突逐渐升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强等特点,对社会秩序、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心理具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目前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管理方面担当着核心角色,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中坚力量,针对近些年呈现不断增长态势的群体性事件,政府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应急管理策略:如“强制驱逐”策略,基本思想是“以暴制暴”,通过动用警力强制驱散聚集和闹事的群众,如湖北石首事件;或者“息事宁人”策略,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闹事者采取有求必应的态度,通过实现闹事者利益诉求从而减少事态扩大带来的影响,如南平医闹事件;还有“机会主义”策略,在事态扩大之前,一味地采用强压等手段打压正常的利益诉求,一旦事件扩大,又无原则地息事宁人,如贵州瓮安事件;“协商解决”策略,深入了解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与群众对话、达成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等方式避免激怒群众,实现利益各方和解,最大化程度降低社会损失。当事件显得无从下手时,“以暴制暴”和“息事宁人”成为处理群体性事件常用的手段,结果往往适得其反。随着我国县域经济的不断增长,县一级群众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如何加强县级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甘肃永昌“12·30”事件是典型的县域群体性事件,反映了城镇化过程中县域经济增长催生的进城务工农民为达到利益诉求而发生的聚众事件。永昌政府对“12·30”事件的处理为县域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提供了些许思路,但是也从侧面反映了县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笔者以甘肃永昌“12·30”事件为例,深入分析当地“12·30”事件的发生、发展、爆发、处理等过程,旨在以点及面,构门PX事件[1]。针对群体性事件,不同的地方政府采用的策略不尽相同,处理效果也走向两个极端,目前地市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面颇具经验,但是县一级政府对群体性事件认识不够深入,缺乏面对群体性事件县域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

二、案例分析

甘肃永昌“12·30”事件经历了发生、爆发、善后处理三个阶段,发生了三次群众聚集。政府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均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但是事件发生到平息历时将近4整天,永昌政府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反应速度较慢,信息公开不及时,全过程动态应急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甘肃永昌“12·30”事件发生

“12·30”事件的诱因:2015年12月28日下午1时左右,永昌县某中学學生赵某于当地某超市购买矿泉水时藏匿其他物品被发现,超市继而通过电话将其母(进城务工人员)喊到现场,赵某遭其母责罚后于当日下午3时左右跳楼身亡。“12·30”事件的发生:永昌县公安局接警后介入,现场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女孩的身份及死亡原因,二是维持现场秩序稳定。处理过程并未对事件的原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和预估,同时未对相关关系人进行问询以及对家属进行安抚。政府的初期处理措施使“12·30”事件进入了酝酿期,家属情绪爆发以及社会不实舆论的传播扩大了事态的发展,导致了聚众事件的发生。

(二)甘肃永昌“12·30”事件爆发

自2015年12月29下午2时至12月30日下午2时,事发超市门口出现三次群众聚集事件。第一次聚集发生在12月29日下午2时,坠亡女孩亲属到超市讨要说法,有人在超市门口散播不实消息,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超过1千人且冲击超市,接警后县政府高层赶至现场指挥疏散群众,安抚家属情绪,同时成立应急处理小组,通报事件的真实情况。第二次聚集发生在12月30日上午11时,永昌县城微信圈及相关媒体出现了诸如“超市老板逼死贫困女孩”等报道,同时某村村民赵某(与死者无亲属关系)在事发超市门口摆放花圈,导致群众第二次聚集围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劝离且留有部分警力执勤。第三次聚集发生在12月30日下午2时,部分不法分子借中午群众休闲之际煽动群众围观并冲击超市,聚众人数超过5千人,情况震动了金昌市委,市委主要领导班子到达现场,通过调动市委武警力量控制现场,同时通过疏散、安抚、宣传、对话等形式与利益诉求者、不明真相群众进行沟通交流,于30日下午7时控制住事态。三次聚集爆发时间集中,规模庞大,对永昌县社会治安、公共设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甘肃永昌“12·30”事件善后

以金昌市委书记吴明明为核心的政府层在事态控制的基础上,对“12·30”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研判,同时成立了4个群众应急分队,配合政府应急小组工作,联系死者亲属及超市负责人处理善后工作,对县城实施管制,严查造谣生事者,并即时通报事件进展,引导正确舆论走向。至2016年1月1日下午6时,共抓获造谣生事者46人,解除县城管制。1月2日县政府做了“12.30”事件的整体通报,通报发放至24477户,入户率达到97%。

甘肃永昌“12·30”事件从发生、爆发到善后的过程中,县政府采取了“刚柔并济”的策略,严厉打击犯罪,同时安抚利益诉求者,事件的发展和政府的对应措施梳理见图1。但是县政府的应急管理机制明显滞后于事件的发展,处置措施在事件集中爆发后,由市委领导班子带领铺开,事件萌芽时未能做出事态发展的研判和事态控制的应急机制,县委领导层在事件爆发时的处理策略主要“强制驱散”,且由于警力不足导致现场控制力度薄弱,同时没有深入了解死者家属的利益诉求,使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而死者家属采用“拉横幅”等形式讨要说法一方面反映了县政府在法律宣传等方面没有深入到“新县城人”,另一方面反映了县政府未开通合理的利益诉求渠道。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聚众事件主要发生在中午闲暇时间,说明县城的基础设施不健全,群众闲暇时间缺乏娱乐场地,因而喜欢凑热闹,发生聚众行为。

三、甘肃永昌“12.30”事件的教训

(一)县级政府法律宣传力度较弱,民众法律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民心,但偏远地区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少,更需要政府发挥作用进行全社会的法制化宣传教育[3]。从甘肃永昌“12·30”事件来看,受害者家属法律意识薄弱,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并未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聚众闹事人员也没有意识到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以及闹事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县级政府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较弱,西部县级地区经济发展较慢,宣传教育资金支持较少,社会法治教育必然存在松懈和敷衍的现象,尤其是基层普法宣传存在诸多障碍,基层领导的文化水平和法治意识仍处于较低水平,地方仍然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目标,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更加无从谈起,如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社会无业人员和闲散青少年缺少专门的法律宣传教育部门和引导管理机制;二是法律宣传教育方式缺乏创新,目前政府采用的通常是发放传单、悬挂条幅等简单的宣传方式,对民众的感染性和教育力不足,缺乏与群众的互动交流,导致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较差。

(二)县级政府缺乏完善的群体性事件监控和预警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地方政府需根据地区实际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实施机制。但部分西部地区县级政府并未建立完善的应急事件监控和预警制度,缺乏明确的实施规范、责任划分和部门配合机制,导致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期阶段未制定有效的预案,在事件全面爆发后才紧急采取临时应对措施,贻误了化解事件矛盾的最佳时机。另外,预警机制的缺失也导致政府信息收集不充分,不能精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影响了采取措施的精准性[4]。

在甘肃永昌“12.30”事件的前期处置中,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危害的重视程度低,未及时监控和预警事件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在事件扩大后政府处置时间滞后,临时应急处置手段存在不合理地方,缺乏规范可操作的应急预案体系,不能给现场事件处置执行者提供可靠的预案支持,导致事件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三)县级政府警力不足,缺乏固定的应急处置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与事件主体进行谈判和协商,安抚事件主体的情绪。然而当前县级政府缺少专门的处置机构,一般将事件冲突推给公安机关解决。但地方公安机关仅管辖已造成社会治安危害的事件,在群体性事件尚未造成危害的前期阶段无法行使管辖权,因此不能在事件发生的萌芽阶段解决问题,后期事件的扩大也给警力不足的公安部门带来压力[5]。2015年永昌县全县总人口26万,但公安干警只有266人,其中包括25名交警,仅占全县总人口的万分之十,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警力配备严重不足,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无法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同时,在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缺乏专门的应急管理队伍和处置预案,往往是在事件扩大后临时任命领导干部现场指导,缺乏專业性和应急操作规范,导致处置事件滞后、现场处置过程混乱等问题,更加激化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反抗情绪。在永昌“12·30”事件中,参与人数众多,人员成分复杂,市长在未摸清事件过程的情况下盲目指挥,加剧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

四、县域政府应急管理机制构建

甘肃永昌“12·30”事件的处置暴露了县域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在政府层面,县域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视程度不够、警备力量不足使得群体性事件在萌芽时难以被察觉,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由于缺乏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导致面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显得力不从心,处置措施钢化,缺乏柔性,无法顾及到各方的利益诉求;从群众层面,县域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此时人口流动性增大,城市基础设施需求增加,但是基础设施建设无法完全满足群众需求,一旦出现冲突事件,群众容易出现“看热闹”心理,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因此,县域群体性事件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有其独特性,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缺失与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条件形成鲜明对比,建立县域政府应急管理机制,是县域政府从容面对突发事件、合理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

根据甘肃永昌“12·30”事件的发生过程,县域群体性事件也基本经历发生、爆发以及善后三个过程,发生阶段一般有一个明确的诱因,且政府机关对于诱因的重视度不够,进而出现大面积爆发,因此发生阶段可以分为萌芽和酝酿两个方面。结合“12·30”事件案例分析,本文认为县域政府容易忽视群体性事件的萌芽和酝酿,需要从群体性事件的萌芽、酝酿、爆发和善后四个方面构建应急管理机制。

(一)萌芽阶段建立利益诉求通道

县域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无法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定期做好城市人口登记,了解城市人口流动情况,进行充分的法律和城市管理宣传,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制频道,进行法律和城市管理条例的普及,同时通过定期通告的方式实现法制到户,让每家每户都了解城市的基本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同时建立充分的群众利益诉求通道(如居委会矛盾协调办、民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信访机制),通过法制宣传同时到户,让群众利益受损时能够有完善的通道进行维权。萌芽阶段应急管理的立足点是“未雨绸缪”,通过平常的宣传积累使得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诱因时,群众能够快速通过通道实现利益诉求,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二)酝酿阶段完善预警机制

一旦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出现且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时,极容易进入群体性事件的酝酿期,甘肃永昌“12·30”事件民警第一次接警后未解决各方矛盾冲突从而导致群众聚集就是在酝酿阶段没有处理好群众的利益诉求。县域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关注和意识不强,缺乏完善的监控和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出现且无法实现利益诉求时,县域政府难以做出研判,通常采用“强制驱散”等方式暴力解决问题,从而扩大冲突。从这个层面上看,我国县域政府应该设立社会冲突事件应急管理小组,与警备力量结合,从利益协调的角度解决群众问题,应急管理小组需制定群体性事件的完整预警方案,同时从警备力量中抽调出一批人员组建应急管理队伍。应急管理小组负责对社会冲突事件发生时不同工作人员的分工以及即时信息共享,防止社会冲突进一步扩大为群体性事件。

(三)爆發阶段实现隔离控制

当社会冲突短时间爆发成为群体性事件时,政府首先要做的是控制事态。我国县域政府缺乏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面对大规模聚集时,一般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当事态超出政府可控范围内时,又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缺乏完整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流程。事态控制是群体性事件爆发时防止事态扩大的主要手段,县域政府应该在短时间内通过警备力量将聚集群众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而与利益诉求方协商谈判,了解利益诉求方的要求,从而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策略,同时需要对危机做好研判,确定危机发生的概率以及发生时的应急方案。由于县域群体性事件在目前社会发展阶段有其独特性,县域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爆发时需要充分关注事件群体,充分了解群体的利益诉求,这是实现事件隔离控制的关键点。

(四)善后阶段做好危机转化

甘肃永昌“12·30”事件发生三次聚集,最终影响到市委甚至省委,解决方案也是由市委领导针对性的制定并完成,永昌政府已经无力控制事态发展,主要原因是第一次聚集后的善后工作未能合理处置,人群驱散后基本不了了之,未解决利益诉求者的需求。因此,善后阶段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出现事件反复。对县域政府而言,应结合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从舆论、群众、法制、信息四个方面平息冲突,避免不良舆论导向以及信息闭塞导致的二次冲突。在舆论层面,县域政府需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造谣者煽风点火;在群众层面,县域政府应避免将群众问题当成敌我矛盾进行处理,应该采取协商以及安抚的态度,平等地与群众进行面对面沟通;在法制层面,县域政府应当指出触犯相关法律的严重后果,通过法制宣传在犯罪分子面前树威;在信息层面,县域政府应当毫无保留地通报群体性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处置方式,使真实信息保持顺畅流通,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群众的反感情绪。

参考文献:

[1]刘德海.基于最大偏差原则的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绩效评价模型[J].2016(4):138-147.

[2]甘肃省应急办,金昌市应急办.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12·30”聚集打砸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总结[J].中国应急管理,2016(1):53-54.

[3]叶春涛.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探讨[J].学习论坛,2012(5):58-61.

[4]刘德海,苏烨.群体性突发事件调解、预警和防御的情景优化模型[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4(10).

[5]王郅强,彭宗超,黄文义.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2(7):70-74.

[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作者:田和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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